房屋租赁起诉书范文

2024-06-24

房屋租赁起诉书范文(精选10篇)

1.房屋租赁起诉书范文 篇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 被告: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X 号院X号楼X层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须按照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向原告返还租金及利息、结清水电费、赔付违约金、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依法判决被告执行如下具体条款:

(1)返还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交付的租金(租金为每月8000元,非整月的按天计)。(2)返还租金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交付的租金的利息,租金利息按银行半年期定期最低利息1.55计算。

(3)结清水费、电费。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租赁开始之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结清的水、电费,请法院依据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水电费或直接依据实际的水表数和电表数计算。

(4)赔付违约金16000元。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数目为合同约定的两个月租金16000元。

(5)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合计: 上述条款涉及的有关金额,有数的共计XXXXXX元。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期限共计24个月,即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止,原被告双方通过合同订立租金,佣金,及交付方式。但被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租金,被告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给甲方租金。2017年9月5日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房租,并且停机失联。被告未依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即两个月租金16000元),同时需要结清房租,水电费用等。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8年4月22日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附件:本诉状副本一份。

2.租赁合同起诉书 篇二

被告:××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贺×

代理律师:林军

3.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 篇三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如何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薛某,女,汉族,1977年*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

联系电话:、1370116**75

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联系电话:010-6722**9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 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 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XX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19899),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庄西街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XX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 年 月 日,三方在 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薛乙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均未收到效果,无奈之至,惟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薛某)

4.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四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某某路某某某号 电话:0731-235****

法定代表人 :刘国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告: 湖南某学院。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

**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同时约定,被告在每学年度开学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公寓租金划拨给原告。然而,在20**―20**学年度开学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年12月17日才分两次付清租金,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某某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额3‰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万元(人民币)租金,以9月1日为开学日期计算,逾期49天,应支付滞纳金291060元(人民币);20**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万元(人民币)租金,逾期78天,应支付滞纳金410988元,两项合计应支付滞纳金702048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某某某街道办事处

**年3月12日

附件:证据目录

1、本诉状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5.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五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职业XX,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住白银区长安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职业协警,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XX号楼2单元XXX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买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为2012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 答应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结构(实际为砖混结构),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结构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行坐谈,期间原告多次问及被告,购买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15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管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情况,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结构,绝不能砸墙改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给被告打电话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屋建筑结构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极力主张让原告忽略房屋结构问题并由原告承担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即将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 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15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实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不履行其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结构、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要挟,迫使原告接受其无理条件,为合同进一步履行制造障碍,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销与原告已形成的购房合同情况下,又将房屋登记出售给第三人,事实上已购成“一房多卖”。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5年9月28日

附:1.本起诉书副本1份;

6.租赁合同起诉状 篇六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路 xx号 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据和房租费收据各一份。3.录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7.房产/房屋继承起诉状 篇七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生,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因__________死亡后继承的所遗留房产(房屋___套价值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死者__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____去世后所留房产_____套,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____,丘(地)号:_____________,房产所有权人___________。

综上所说,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8.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八

被告:XXXXX,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XXXX省XXXX市城关区XXXXX29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的之间的协议建仓合同(编号为ACCX11024X)自2012年4月1日起解除;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289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建仓合同(编号为ACCX11024X)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建仓,方式为原告预付360万给被告,由被告在XXXXX市西果园镇柴家河村兴建物流中心给原告使用;双方发生争议,交XXXXXXX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截止2012年1月13日,原告陆续支付被告349万元整。从2011年9月起,被告也陆续将建设仓库交付原告,但原告在使用仓库时发现仓库存在大面积地陷、漏雨、墙体开裂等不能使用的情况。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修缮义务。无奈,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告停止用了涉案仓库。后经了解,被告建设的仓库无任何建设报批手续,属违法建筑,上述仓库也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原告已多次接到当地安监部门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违法建设仓库。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充分诚信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省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9.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 篇九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1月29日作出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租金65 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4月18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并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20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供销大楼西门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20年,租金65 000元,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年4月18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楼房等财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贷款,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恢

审 判 员 姜 宇 杰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10.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 篇十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  年  月  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支付利息(自相应租金履行期届满时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腾出房屋时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   的住宅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金每月  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物管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签订合同当日双方清点了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且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自   年   月起至今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一篇:充满正能量的名言警句下一篇:临江仙,临江仙程垓,临江仙的意思,临江仙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