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2024-06-27

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精选6篇)

1.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篇一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试行)市城管办 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办和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城管办、市建委、各区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市政设施移交接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做好由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接管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工作,督促接管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级市政建设、设施管理等部门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做好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六、接管程序

(一)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程序。

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变更文件批复为依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接管单位应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合建设单位检查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并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抄告建设单位。

2.移交申请。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城管办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

3.移交接管。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接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管相应设施,并出具接管工作联系单反馈给市建委。

4.问题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由市建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由各区按照“建设一条、接管一条、养护经费落实一条”的原则制定具体移交接管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报送、汇总机制。建设、接管单位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应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交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质保期内运行情况、质保期满综合评估(后评估)情况分别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领导小组。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接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本意见由市城管办、建委负责解释。

2.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篇二

美国国家档案馆于去年11月7日通过一项紧急应对方案, 决定分两步处理布什政府档案。首先于今年1月20日“封存”白宫存储系统内相关文件, 然后再将这些文件转移至改良后的计算机系统。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目前已开始从白宫往得克萨斯州刘易斯维尔一间租赁仓库搬运成箱的纸质文件。这间仓库距即将在南方卫理公会大学建立的布什总统图书馆不远。根据美国联邦法律, 政府对总统、副总统档案拥有“完全所有权”。从布什卸任总统的那一刻起, 国家档案馆就开始负责监管、支配和保存上述档案。

据报道说, 布什政府2003年至2005年期间往来电子邮件“不翼而飞”, 今后或许无法追回。国家档案馆一名高级法律人员2007年9月在一份备忘录里写道, 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白宫提供有关电子邮件档案数量、格式等信息, 但白宫方面总有一些历史研究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和监管组织质疑政府管理档案的能力。

在一件由研究机构“国家安全档案馆”、非政府组织“华盛顿公民责任和道德组织”和一些利益团体提起的诉讼案中, 副总统切尼的律师早些时候表示, 国家档案馆和法院均无权“监督副总统或副总统办公室”是否遵守《总统文件法案》。

切尼于2007年9月在杰拉德·福特图书馆发言说, “人们告诉我, 研究人员喜欢跑来翻阅我的档案, 希望找出一些有意思的材料, 我想祝他们好运, 我的档案材料薄得很。我早就学会这一点:如果你不希望自己的备忘录令你某天卷入麻烦, 那就干脆什么也别记录。”考虑到副总统办公室对档案保存和公开方面的态度, 许多相关专家表示担心副总统可能在档案交接问题上“藏私”。

3.移交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三

针对马腾空售楼部精装修,装修单位进场与土建单位就施工现场移交过程及重点注意事项,室内精装修工程,牵扯的内容和项目比较多,因而在与土建交接过中也应投入相应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项目的特殊性、紧迫性。为了更快更顺利的完成交接,装修单位应尽早的参与与装修相关配合专业前期设计的 各个环节。一.设计阶段; 1.参与方案设计汇报。

2.针对甲方对售楼部装修工期要求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2.参与施工图设计内部审图(水电点位)3.参与材料选型、封样。4.提出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5效果图出图后对外协加工材料及产品(如橱柜衣柜屏风书柜等)给二次设计提出深化意见并提供装修总包范围内需外加工项目清单。6参与建筑水暖电图纸审核,并在精装设计扩初阶段参照精装图纸对消防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

二.施工阶段

1.第一次工作面移交;进场开始施工,一层办公区满堂架拆除,装修进场可进行工作有;(1)吊顶放线。

(2)打眼做吊杆。在以上工序施工期间并与消防、空调等专业穿插施工。2.第二次工作面移交;二层满堂架拆除装修进场可进行工作有;(1)吊顶放线打眼做吊杆打眼做吊杆。在以上工序施工期间并与消防、空调等专业穿插施工。(2)轻质隔墙制及木作基础施工。(3)二层护栏预埋制作。

(4)依据现场土建施工实际情况安排下行工序的施工。3.第三次工作面移交大堂满堂架拆除;(1)以上工序全部进行。(2)一二三层各工序全面展开。(3)木作面层及线脚收口

(4)所有面层工序全面展开。(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顺序)三.配合专业交接点及施工范围

1.铝合金窗安装时间点

(1)钢附框安装收口(墙面砂浆抹灰完成装修开始刮腻子之前)完成。

(2)墙面装饰基本完成时安装窗扇。2.大堂铝合金门安装时间

(1)钢附框安装收口(墙面砂浆抹灰完成装修开始刮腻子之前)完成。

(2)地面回填现浇前做好地弹预埋。(1)墙面装饰基本完成时安装门扇。3.景观电梯安装时间(1)一层墙体砌筑完毕装修开始批腻子之前钢结构必须施工完成。(2)在地面上铺装之前必须电梯安装调试完成。(给装修单位电梯门下槛标高)。4.空调系统安装时间点

(1)装修吊顶龙骨安装调整完成空调通风管网敷设及主机必须吊装上架。

(2)吊顶封板乳胶漆完成安装风口。(装修单位负配合开风口)5.大堂幕墙交接时间

(1)钢构在墙体砌筑完成时一并完成。(2)型材及玻璃在吊顶完成前安装完成。四安装部分具体施工范围

1.水——土建单位只负责消防水管道敷设及喷淋头的安装其余由装修单位完成。排水由土建单位完成。(装修单位配合喷淋头安装开孔)2.电——土建单位只负责各层配电柜安装到位及部分管盒的预埋(设计无吊顶处)其余由装修单位完成。(以上设施依照电气、精装设计图进行安装)

3.空调电路由空调分包单位配合装修总包单位实施完成。五.参加交接的单位

1.土建、土建水电、装修施工主包(或装修总包)单位为主。装修单位 可一边放通线,一边验收。甲方相关单位参加。

2,因室内精装修牵扯到的其他相关配合单位:景观电梯、分户门、外窗、消防、弱电(电话电视、宽带网络、监控、报警、门禁对讲)、钢构幕墙、消防给排水、空调等,如有可能都应参与。六.交接时间()每层自下而上,大致按一层为一个阶段,分三个段逐段验收交接,每段所需时间控制在1-2天范围(如遇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交接过程一律以文字材料为依据。

八. 交接验收技术要点(以规范为依据,结合精装修图纸)九.成品保护措施

(1)土建总包移交装修总包后,移交完成面的质量责任和成品保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装修总包单位,装修总包负责装修期间的成品保护(门窗框等),并承担因管理不当带来的土建总包或分包单位的损失或返工及维修费用。

4.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篇四

宿舍(公寓)物品移交程序:

一、宿舍自查

1、宿舍卫生:毕业生宿舍在办理物品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宿舍打扫干净,做到宿舍门前无垃圾、宿舍内无易腐和变质物品﹙西瓜、剩余饭菜等﹚、地面整洁无杂物、水池和卫生间蹲坑无污垢和纸屑残留。

2、宿舍(公寓)物品清点:请各宿舍舍长清点宿舍物品,发现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事先落实好赔偿责任,自然损坏的要及时上网报修和评价。为确保全班同学离校手续的顺利办理,请所有毕业生宿舍将所需维修的物品抓紧时间网上报修并评价。敬请各二级学院和班主任注意督查。关于宿舍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具体赔偿价格,请各宿舍舍长在6月10日之后到本宿舍楼﹙区﹚的宿舍管理员处查询。

3、宿舍钥匙的收集:宿舍钥匙应包含所有宿舍成员的个人钥匙、二级学院的档案钥匙和剩余钥匙。档案钥匙和剩余钥匙请二级学院统一送到各个楼宇管理员处;毕业生的宿舍钥匙由各宿舍舍长收齐后送交宿舍所在楼﹙区﹚的宿舍管理员,同时办理宿舍物品移交手续。

为防止宿舍物品在自查后丢失,请舍长在宿舍物品清点后务必将宿舍门窗关锁好。

二、宿舍物品的验收与移交

宿舍舍长在完成自查和钥匙收集后,便可以持“盐城师范学院毕业生宿舍物品移交验收单”联系本区域的宿舍管理员办理宿舍物品的验收与移交手续。宿舍管理员将对宿舍物品逐一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

三、楼宇中心审核

各宿舍舍长将宿舍管理员签字盖章确认后的“验收单”﹙验收单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经管理员签字盖章后有效﹚交给本班指定的物品移交负责人,并由该负责人将本班所有宿舍的“验收单”收齐后统一送至后勤保障集团指定地点办理核查和赔偿等事宜。通榆校区时间:6月15、16日,地点:通榆校区4#楼403(保卫处楼上);新长校区时间6月15日、16日,地点:后勤综合楼三楼317楼宇管理中心办公室。楼宇中心将对该班级所有宿舍物品的验收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如果所有宿舍的物品验收单上没有损坏或丢失记录,楼宇中心随即在后勤集团的盖章栏加盖“楼宇”或具体经办人的个人印章;如果验收单上有物品损坏或丢失记录,楼宇中心将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校财务处的收费收据,同时在后勤集团的盖章栏加盖“楼宇”或具体经办人的个人印章。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宿舍(公寓)物品移交程序及完成时间

1、需维修的毕业生宿舍请于6月9前完成网上报修工作,于6月14日前完成评价工作。

2、各二级学院的档案钥匙和剩余钥匙请于6月19日之前送到各楼宇管理员手中。“宿舍自查”在6月15日之前完成。

3、“宿舍物品的验收与移交”安排在6月15日之前完成。

4、“楼宇中心审核”安排在6月15日至6月16日下午5:30之前完成。补充说明:如果宿舍物品验收后学生需要暂时留存一把宿舍钥匙(学生在宿舍物品验收后暂时还不能离开原宿舍),为防止宿舍物品在验收后出现二次损坏或丢失,须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学工书记联合签名担保,待钥匙交回验收完好后,若有损失,由担保人负责处理、赔偿。

(二)继续留住宿舍学生的手续办理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在宿舍的,必须由二级学院出具证明,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学工书记联合签名担保,经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同意后,再由宿舍管理员统筹安排,集中入住。

(三)毕业生宿舍(公寓)的物品清理

毕业生在办理完宿舍物品移交手续后请将自己的所有物品带走,届时楼宇中心将组织人员打扫宿舍卫生,宿舍内所有非公共物资将被当做垃圾来处理。

后勤保障集团楼宇中心

5.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篇五

文章来源: 作者:济南军休网 发布时间:2009-4-27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从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团职72 ㎡、营以下54㎡)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可以跨使用。

四、优待抚恤

2004年10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发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按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1989年8月1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年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2005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2005年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6.政府投资项目移交程序 篇六

BOT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 一些国家在发展基础设施面临资金短缺时, 采用BOT的方式促使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 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在我国, 越来越多的市政公用事业采用了此种投资模式, BOT投资模式既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服务效率, 又可以补充建设资金的不足, 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分析我国市政大型工程对BOT方式的需求, 讨论BOT主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BOT模式在中国法律制度下的适用, 探讨BOT模式中的主要争端在中国的解决机制, 有着重要意义。

1项目概况

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2002年市政府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BOT工程合同, 引入资金1896万元人民币, BOT经营期以本填埋场封场为限 (设计库容104万立方米, 服务年限约13年) 。该项目风险很大, 从市政府与某集团协商谈判开始, 进行可行性研究, 到设计、建造、运营、养护、维修、移交等阶段, 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 时间跨度大, 参与方多, 关系错综复杂,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

2009年开始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政府开始筹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发电厂于2013年5月开始试运营, 导致本填埋场停止运营, 只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飞灰, 其BOT合同随即终止, 实际运营年限不到10年。

由于政策变动因素导致填埋场停止运营, 项目无法继续运营, 项目属于事实上的提前终止, 此时建设运营方有权向项目所有者发包方 (业主) 提出索赔补偿, 发包方 (业主) 为保障政府部门及投资方的利益, 必须以当时的招标书或者招商文件、以及BOT项目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对该项目进行合理合法的清算, 在此清算过程中, 工程造价的应用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首先, 应在竣工决算的基础上确认项目已产生的总投入额。其次, 应对尚未投入的部分进行确认。第三, 对项目投入的折旧提取数进行确认。第四, 对项目剩余运营中的潜在收益进行测算。第五, 合同双方在科学的工程造价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2项目分析

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垃圾处理政府补贴处理费为36.3元/吨, 项目于2003年10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而后, 为提高垃圾填埋场的服务能力, 经政府同意, 公司加大了填埋场库容开挖力度, 投资增至2000余万元人民币, 2003年11月份测量结果为库容增至1658733.3立方米。

该BOT项目中止时, 合同签订的服务年限还未达到, 填埋场已填埋的库容还未达设计库容 (经测绘公司测量, 核测结果为:填埋场已填埋至高程422.50, 项目设计封场高程为445.00, 库容核测结果为1603607.3立方米, 剩余库容为652219.58立方米) , 鉴于BOT合同的提前终止, 必须给予该公司在此项目预收益的补偿。

补偿金额的测算方式, 是剩余库容潜在收入 (合同库容内收入和合同库容外收入) 扣除剩余库容未投入的费用 (运营费用) 、尚未投入建筑工程部分 (土方工程、进场道路、防渗工程、副坝工程) 、未移交的机械设备费用 (自卸卡车一台、加油车一台) 、合同库容外的成本折旧及折现率。

2.1剩余库容可处理垃圾818862吨

剩余库容高程段 (高程422.500~445.00) , 按测绘公司对该处理场各高程填埋量统计表计算, 该高程段总容积为652219.58m3。根据“调整概算与财务分析报告”关于覆盖土占垃圾量16.3% (体积比) 和1立方米填埋容积可容纳新生垃圾量为1.5吨计算, 剩余库容可填埋垃圾量818862吨[652219.58m3× (1-0.163) ×1.5吨/m3=818862吨]。

其中:

⑴剩余库容 (422.500~445.00高程) 可计取“项目总投资”折旧的垃圾数量为:[ (A) - (B) ]=111252吨。

(1) 按合同约定, 填埋垃圾库容均为1040000m3× (1-0.163) ×1.5吨/m3=1305720吨。

(2) 已填埋 (至422.500高程) 的垃圾量为951388m3× (1-0.163) ×1.5吨/m3=1194468吨垃圾。

⑵剩余库容 (422.500~445.00高程) 不可计取“项目总投资”折旧的垃圾数量为:818862-111252=707610吨垃圾。

2.2尚未投入的工程建设费用1791551元

(1) 土方工程:945159元

采用测绘公司的数据, 422.50~445.00高程段施工总挖方42952.70m3, 现场土方调配运距暂估150米, 调配剩余土方按5公里外运并计3元/m3弃土费。

(2) 进场道路:34967元

进场道路按泥石路面, 长100米, 路面宽3米, 路肩0.5米, 机械挖山坡土600m3。

采用测绘公司的数据, 422.50~445.00高程段面积17234.82㎡。HDPE防渗膜和土工布工程单价采用“调整概算与财务分析报告”中HDPE防渗膜36元/㎡, 土工布6元/㎡, 17234.82㎡× (36+6) =723862元。

(3) 副坝工程87563元

2.3寿命期内平均经营成本10.04元/吨

2.4移交时未提供设备扣款200000元。

2.5扣除合同库容外的折旧提取 (“项目总投资”折旧在合同库容内已提取完毕) :12109500元/1305720吨=9.27元/吨。

2.6剩余库容垃圾无害化处理潜在收益12952230元。

2.7折现率为94.5825%。潜在收益按四年平均计算, 一次性给付;年收益率按8%计取。

根据BOT工程合同, 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6.30元/吨。

剩余库容垃圾无害化处理潜在收益为:[剩余库容可处理垃圾×吨垃圾处理单价- (吨垃圾运营费用+剩余库容未投入的工程建设费用、设备-合同库容外的成本折旧) ]×折现率。

3《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BOT终止补偿费用》测算表

3.1剩余库容潜在收入

(1) 合同库容内111252吨 36.3元/吨 4038448元 104万m3=130.57万吨垃圾

(2) 合同库容外707610吨 36.3元/吨 25686243元

小计1:[⑴+⑵]29724691元

3.2剩余库容未投入的费用

(1) 运营费用818862吨 10.04元/吨 8221374元 20020815成本费用及利润测算表

小计 (2) :⑴8221374元

3.3尚未投入建筑工程部分

(1) 土方工程945159元

(2) 进场道路34967元

(3) 防渗工程17234.82㎡ (36+6) 元/㎡723862元

(4) 副坝工程87563元

小计3:[⑴+⑵+⑶+⑷]1791551元

3.4未移交的机械设备

(1) 自卸卡车一台100000元

(2) 加油车一台100000元

小计4:[⑴+⑵]200000元

3.5扣除合同库容外的成本折旧

(1) 合同库容外707610吨9.27元/吨 6559545元

小计5:6559545元

3.6总费用合计1-[2+3+4+5]=12952221元

3.7折现率6: (1-0.945825) ×12952221=701686元

小计 (7) :701686元

3.8总合计[ (6) - (7) ]12250535元

核定为:壹仟贰佰贰拾伍万零伍佰叁拾伍元整

以上的计算仅仅是技术上的计算方式, 具体对该项目的补偿, 还应根据项目的关联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协商解决。

4结论

BOT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具有独特特点: (1) 项目投资数额巨大, 投资差异明显; (2) 投资确定依据复杂, 投资确定层次繁多; (3) 每个项目投资需单独计算; (4) 项目投资需动态跟踪调整。

因BOT其独特特点, 使造价风险管理成为BOT项目管理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造价风险管理贯穿于每个工程项目从规划、确定项目规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过程, 是总体的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BOT项目造价风险管理过程包含以下几个互相关联的部分:计划、评估 (识别及分析) 、处理和监控。

BOT项目造价管理模式在类似工程中运用时可采取的措施:

(1) 组织措施: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从投资控制角度进行施工跟踪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

(2) 经济措施: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 并制定防范性对策;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 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偏差, 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采取纠偏措施;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作好分析与预测。

(3) 技术措施: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继续寻找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 合同措施:做好工程施工记录, 保存各种文件图纸, 特别是注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 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

成功的BOT项目必需有成熟的融资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公司进行运作, 国际大公司运营的BOT项目也不是每个都能成功, 有时三四个项目才能成功一个。BOT项目运营涉及的范围很广, 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做好。

目前, 国内资本市场运作能力相对较弱, 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国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不够。

BOT模式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本项目的促进作用:

(1) 该项目可以提高当地政府融资能力,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促进政府与企业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

(2)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水平, 特别是资本运营能力, 培育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3) 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BOT项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 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 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识, 具有综合素质人员的共同努力, 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成功。

在该案例的分析过程中, 工程造价的运用整体贯穿了该项BOT工程终止合同清算补偿的过程。工程造价的运用是一项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合同清算补偿的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清算补偿的成果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 结算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 同时对国内资本市场运作能力提高及资本市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担等能力有显著的影响。

摘要:本文从我国市政公用事业BOT模式项目的特点出发, 论述了工程造价管理在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清算阶段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的一些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BOT模式,提前终止,清算,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周和生, 尹贻林.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8.

[2]戴大双, 宋金波.bot项目特许决策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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