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4-08-26

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共7篇)

1.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一

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工程(以下简称“双创”),加速集聚重要产业,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加力培植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三重”),促进工业实现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

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含税开票销售在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50%.对含税开票销售在2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75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6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60%.对含税开票销售在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7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70%.(2)对属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培育目标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8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80%.2、需提供的材料。

(1)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和上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3、补充事项。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

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四)对实施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绿卡优惠政策,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或奖励。

1、扶持条件。

(1)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其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在60%以上,批准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

(2)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并由市财政承担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鼓励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五、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各类地方工业企业,自2006起执行。

2、本办法由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2015年生猪产业养殖补贴政策 篇二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38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但因政策资金调整优化等原因,暂停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一年。

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篇三

一、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2

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8

二、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3

1、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14

2、麻江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22

3、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7

4、施秉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34

5、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39

6、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43

7、三穗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暂行)................................51

8、天柱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57

9、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62

10、黎平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试行).............................67

11、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70

12、榕江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76

13、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79

14、台江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82

15、剑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87

16、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92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

办法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5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7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在丹寨投资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除适用第五条的用地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运行中运输成本压力过大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 对投资流通大市场且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投资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方面

(一)工业企业、旅游企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服务企业:有基本建设投入的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农业项目:投资我县畜牧水产养殖、硒锌茶叶、优质硒米、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享受产业富民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地点在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30%的补贴扶持。

第四章 行政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凡在丹寨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丹寨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子女入托、入学、当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有困难的,可申请我县担保公司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无偿社会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县级财政所得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商业贸易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五)凡引进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手续获得我县国有亏损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项目、旅游产品开发,由县人民政府从企业销售价总额中计提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六)县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10%一次性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

(七)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对获得官方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三十四条 推行工业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园区投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就业,预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参保人数一次性补贴给企业2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税收如无特指,即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奖励扶持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6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地企业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2.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万至1000万元,(12个月)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3.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至5000万元,(12个月)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12个月)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在我县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五)在我县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以无偿或非盈利性方式投入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以有偿或盈利目的投入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作价权可依法转让,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八)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开发,或连续2年内不从事生产开发,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县财政视企业类型及生产发展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第五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5%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3%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第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土地方面的规费外),一般按下限收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 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加工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企业在具备安全设施且到矿管部门登记后即可试探,试探期间的行政规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试探前,企业需向县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项目保证金。试探后,根据技术资料显示可开采加工的,企业即到县招商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建厂手续,开工建厂投产一月内退回保证金,否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若技术资料显示确实不能建厂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 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州相关政策相比较,从优执行。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将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扶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将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常住人口及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一)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黄党发„20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未禁止投资的领域及行业,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生物制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范围内给予提供;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

第十三条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处臵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十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在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允许在3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对进入园区的中央及民营企业,投资强度达150万元,投资规模达1.5亿元的可以按照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场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营的,自签定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租赁费由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用地的,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从宾馆开业之日起,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客房标准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

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的休闲、度假型宾馆的,可享受三星级宾馆政策优惠。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开发区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三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均为公历。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平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县内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扩大的新增产能,所实现的新增税收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是到我县投资四星级以上酒店,建成后前五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按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将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从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本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企业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条 采用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 2.租赁集体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为其提供2万元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对所述优惠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的投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镇府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二章 投资产业政策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

第四条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文化旅游产业化、绿色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到黔东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区”)和两路口轻工业园区(下称“轻工园区”)投资工业、高新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农业、林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出让、租赁和土地入股等方式。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同意,允许分期缴纳。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五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6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在工业区投资新建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每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在工业区技改(包括异地技改)铁合金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容量12500KVA以上每台给予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技改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比照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工业区投资建设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一次性建设总规模达100000KVA以上的,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现代农业项目,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政府负责加工企业的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三年内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全额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建设期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扶持。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

(岑党发(2011)3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实施意见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岑巩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下列投资要求并在县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土地等方式投资,在岑巩县境内兴建基础项目和兴办公司,合伙、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年税收达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及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三、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可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对采用购买、兼并、控股等形式改造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后县级收入部分,五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计征后,三年内按所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支持,第四至第十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实行工业纳税奖励,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实现税收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县财政按实现税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0万元。实现税收超1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加大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开展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县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三年,安臵本县人员就业达到50—100人的(含100人),在第十四条奖励扶持标准基础上增加2%;达到100—200人的(含200人)增加3%;达到300人以上的增加5%。

第十九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对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绿色通行卡”,企业运输及工作车辆凭卡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路道上免予违章罚款。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臵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财税平台建设、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工信局备案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三十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臵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酒后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警示训诫、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4.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篇四

自《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政〔2018〕219号)实施以来,奖励措施有力,政策落地精准,工作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快促进我县第三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县第三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奖励范围

对我县当年新增和现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入驻正统网的电子商务企业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对当年新进入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2.对当年新进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3.对现有的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入统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4.对现有的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7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入统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5.对现有的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350万元及以上、7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10%以上的入统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二)支持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现有的交通运输、仓储、教育、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入统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三)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以上奖励只针对已入统的电商企业,入驻正统网的电商企业转为限上商贸入统企业的按照限上商贸企业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三产办)

(四)制定第三产业入统企业法人代表子女择校入学政策

入统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自行选择一所学校入学;企业外聘的高管(副总经理以上)、高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以上)、高学历人员(硕士以上学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城区片内生同等待遇入学。(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三产办)

三、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工信商务局、统计局、三产办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指导限下企业和规下服务业努力达到限上和规上标准,及时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限上企业和规上服务业;

要积极引导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注册为法人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共同营造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各三产企业(单位)要按统计制度政策规定做好统计台账及联网直报工作。

(三)以上优惠政策以统计入统为准,由工信商务局、统计局、三产办核实后实施奖励。

(四)新入统企业增长要依据第三产业重点行业目标任务实施,切实将企业做大做强。

(五)除文件中规定可同时享受省、市、县奖励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申报当年新入统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其他要求

5.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五

积极落实扶持政策 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今年4月下旬开始,生猪价格持续上涨,从15.60元/公斤上涨到20.00元/公斤,6月时突破08年的高峰,7月份时,进入高位盘整,但临近8月末再次出现小幅上涨走势。此前一度被认为见顶回落的猪肉价格在“假摔”之后再次回升。猪价重回巅峰的主要原因:一是生猪的存栏量偏低,普遍约下降10%左右。二是养殖成本的上升。年初以来,包括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成本大幅攀升,其同比增幅达到20%。玉米、豆粕、育肥猪配合料价格已涨至2.76元/公斤、3.44元/公斤和3.00元/公斤,推动养猪盈亏平衡点由去年的每斤5.5-6元增加到6.5-7元。

猪肉价格由年初21元/公斤涨至目前30元/公斤,猪肉价格的上涨带动了物价上涨,养猪业成为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产业。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巢湖市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我局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贯彻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8月份,我局组织上报4家企业为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追加计划和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储备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了能繁母猪调查统计工作,全市能繁母猪养殖户1154户,饲养数量为7013头。二是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深入扎实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大力推广发酵床生态养殖。三是着力强化生猪生产监测和信息服务。确定专人负责生猪生产和疫病动态监测点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发布。四是继续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充分利用“畜牧科技进万家”、“新型农民培训”、“农业科技示范县”等项目平台,强化生猪养殖关键技术培训,帮助解决养殖场户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五是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降低生猪发病率和死亡率,稳定生猪生产。六是切实保障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始终保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抓好生猪养殖投入品使用、饲养管理、生猪流通、屠宰检疫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6.XX县发展生猪产业实施方案 篇六

为推动全县生猪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市场供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和猪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稳定目标、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保障供应”的基本思路,强化政策支持,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稳产、稳价、增产、保供”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目标任务

迅速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千方百计确保完成生猪稳产增产保供承诺目标(2019-2022)。2020年实现快速恢复性生产,接近正常生产水平,全县猪肉供应自给率达80%以上,到2022年,达到正常生产水平,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自给率达100%,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支持政策

1、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充分发挥扶贫猪场建设规模大、设计理念新、硬件设备好、新址疫源少的优势,对已经建成的11家扶贫示范猪场,支持华西希望集团及时投栏启用,迅速形成产能。督促加快在建养猪场的建设进度,确保年内全部使用。支持养殖主体领养扶贫猪场,对领养扶贫猪场的主体,优先按出栏商品猪数量予以补贴,每头补助

100元。

2、支持仔猪繁育。一是支持专业仔猪繁育场。对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年出栏仔猪400头的繁育场,按每头100元给予仔猪出栏补贴,多出多补。(参考养殖场正常生产台账,以县内购买仔猪场户证明,所在村、乡镇证明为准核补。出栏仔猪不得大于每头80斤。)二是支持地方良种繁育。支持霍寿黑猪等良种保护繁育,对饲养霍寿黑猪种公猪,并为周边养殖场提供精液的每头补贴20000元,其他品种种公猪每头补贴10000元。

3、支持贫因户养殖生猪。把有防疫条件、有意愿、有劳力的贫困户(农户)列入生猪散养重点,兑现特色产业扶贫奖补。

4、支持生猪养殖保险。实行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对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养猪保险全额补贴,非贫困户、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养猪补贴保费70%,能繁母猪、种公猪保费全额补贴。

5、支持粪污处理利用。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年出栏200头以上)要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按照“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订单收纳、有机肥推广”等路径,推行种养结合,实现粪污资源利用。对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粪污处理利用到位,无环保投诉的养殖场(大户)进行补助,每出栏一头育肥猪补助

100元(参考养殖台账和产地检疫票证核实补助)。此项补助从上级扶持生猪产业发展及粪污处理利用项目中优先兑现。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生猪生产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农业农村、财政、扶贫、科商经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生产日常工作。

2、明确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技术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县发改委要做好项目申报,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局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兑现各项支持政策;县自然资源局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取消不合理限制;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县科商经信局要做好猪肉储备投放,组织产销对接;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县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等要加大支持力度,为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提供有力保障。

3、落实政策保障。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生猪稳产保供政策措施。争取好国家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省财政支持生猪调出大县规模养殖场(户)临时性生产救助,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非洲猪瘟自检工作补助资金。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县金融机构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落实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落实保障养殖用地、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疫体系建设、规范生猪屠宰加工、提升科技服务等方面政策措施。

7.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自主创新品牌带动及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自主创新的奖励

(一)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费用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技术开发费5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技术开发费20万元。

(三)鼓励院士依托南海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室,对当年新设立的院士工作室,每个给予2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当年新设的博士后工作站,每个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四)鼓励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获得中国授权后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和1万元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第二类: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企业注册商标当年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经中院以上判决书司法认定后,企业纳税还须在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产品当年新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企业当年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当年获国家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国家级专业镇区域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类:制定标准的奖励

(一)企业作为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并在本企业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作为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主要制定单位),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

(四)企业被省评为采用国际标准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五)企业在专业镇建立标准联盟,制定实施联盟标准的,每个发起企业奖励10万元。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

(一)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奖励5万元。

(二)企业获计量检测体系认证(ISO10012)奖励5万元。

(三)企业获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奖励2万元。第五类:对设立公司总部的奖励

工业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在本区的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或以上的,对其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首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第六类:对企业上市的奖励

(一)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二)企业为了上市,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三)企业上市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以及此后2年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

(四)为加快上市进程,由区财政按上市实际发生费用(费用总额超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分期补助给企业:

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部门备案后,一次性补助40万元。2.拟上市企业完成辅导验收,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补助60万元。

3.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按上市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费用总额超300万无的按300万元计算)减去已补助额后的余额一次性补助给企业。4.以上3项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均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七)鼓励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南海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南海区的,可享受上市当年起连续2年递增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的优惠以及可获改制上市费用补助和有关奖励政策。

(八)异地企业迁入南海区改制上市,享受上市当年起连续2年递增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给企业的优惠及上市费用补助和奖励政策。

上述各类奖励中,对第五类、第六类的(一)、(二)、(三)、(七)、(八)项的财政优惠均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凡获国家级奖的企业及上市公司;均可在用地和用电上优先。

二、奖励的原则

(一)奖励的对象: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工商注册地点在南海区。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二)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当年获奖金额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上实缴税收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四)所有受奖励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由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专利项目除外。

(五)本奖励办法所奖励金额含佛山市同等奖励的奖励金额。

三、奖项资格的核定

获奖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商业名牌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司法认定类的中国弛名商标由区经贸局核定。

(二)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及第一类的第(二)、(三)、(四)项由区科技信息局核定。

(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四)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以及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由区质监局核定。

(五)上市企业的以上优惠及奖励,均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实施自主创新、品牌带动及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报表复印件(提供原件交区经贸局复核)。

(四)其他有关资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

三、申报奖励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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