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2024-06-25

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通用9篇)

1.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篇一

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

前言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第一章合作范围、内容及方式

第一条 合作范围、内容

1、项目名称:XXXXXXXXXXX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

下简称“该项目”)。

2、项目地点:XXXXXXXXXXX3、开发整理规模:土地一及开发面积约XX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项目约XX亩。

4、投资合作内容:投资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内容(以审定批准实施的施工图内容为准)。

5、土地一级开发工期约为XXX年。

6、概算总投资额:约XXX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第三条合作原则及前期确认

1、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按照“整体授权、统一规划、滚动开发、按块核算、启动核心、分步配套、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

2、甲方保证乙方(项目公司)参与政府编制红线范围内各类规则(主要为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按照程序批准项目整体规划,保证项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体地块面积的百分之【 】,其中商住面积不低于建筑用地面积的百分之

【 】······。

3、甲方需确保建筑用地指标的稳定供给,保证项目一期中项目公司确定的地块在XXXX年年底前能够正式挂牌上市交易,之后每年商住用地挂牌交易量不低于【 】亩······。

4、区域内约定的市政道路、城市公共公益配套项目、城市公园及景观绿化等建设工程,根据板块实施计划,分期分板块搭配实施。

5、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分板块启动,若条件许可可同时启动多个板块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先期投入核定/

5第四条 应计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包括:

1、策划、咨询、规划和设计费: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策划、项目咨询、规划编制、项目设计等支出;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公司按照其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议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报批规费以及支付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在内的全部相关费用;

3、红线内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支出及功能性项目建设支出:包括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供应合同支付给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购置费等;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与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相关之全部费用;

4、项目实施管理费:项目公司作为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单位,其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工程管理、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5、公司营运管理费: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的人员工资、保险费用、办公经费、招商引资费用等全部相关费用;

6、土地通过公开出让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7、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类税费:依法可列入成本的税费;

8、财务费用,融资成本费用;

9、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因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0、甲乙双方前期为本项目开发垫付的经双方确认的费用。

11、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XX市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整体一级土地开发支付的、应分摊的合理成本;

12、经审计部门认可可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土地出让及合作收益

第五条 整理后的土地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使该土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第六条 项目公司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一宗地在竣工验收后,甲方保证相关政府

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以宗地为单位启动土地出让程序并在【】个工作 日内对外进行公示;土地出让成交后,甲方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金【】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全部支付到项目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按下面约定执行:

甲方协调保证徐州市相关部门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规划范围

内成交价款后,应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提留基金及税费后的余额一并支付到项目公司。

第五章双方的权责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申请、拆迁安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并提供规划成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等所需的相关手续,负责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土地整理进程及市场需求安排土地上市。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回报。

3、监督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投资资金的使用。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取得徐州市政府及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合法授权,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整理的土地依法取得用地指标,通过相应的城市规划,保证该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合法性,有效性。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征地拆迁及施工必要的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土地交易条件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并保证项目内任一地块的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成交价支付方式等规则的制定遵循项目公司的意见。

7、甲方承诺对乙方进行融资提供担保等帮助与支持。

8、甲方承诺该项目将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9、甲方保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XX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其他地整理开发权。

10、甲方独立负责【】路网及【】的建设(具体以附件 的标注为准)

11、甲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XX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收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收土地的限制。

12、其他权责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及后期项目融资;

2、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

3、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各种回报;

4、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的管理团队;

5、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

6、配合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

7、负责把控项目公司开发进度

8、其他权责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发起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项目公司的设立、控规的研究、制定,土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体协商约定。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标准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开发利润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相应的利润。

3、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土地规划的概念方案、总体方案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规划的前置条件;共同完成拆迁及地上物安置(人、物)补偿办法的制定;共同完成地块的选择(包括实施一级开发及挂牌上市)。

第六章项目联合协调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成立项目联合协调组,负责前期控规的研究、制定,土

地开发阶段的分配,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各相关手续以及协同一致处理

解决其他具体问题全力配合支持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落实相关优

惠政策。项目联合协调组的设立、成员、职责、制度等由甲乙另行具

体协商约定。

第七章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二条为合理有序开发本项目,特制订项目进度计划表(具体参阅附件)。

第八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市政府及土地、财政等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对该项目产业用地、配套用地等给予优惠政策,原则上实

现该区域土地开发收支平衡。甲方应为“XXXXXXXXXX项目”项目招

商引资、产业导入设立专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乙方或其导入的其他投

资者符合该产业导入优惠政策的项目有权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国

家、地方具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形下,甲方保证项目公司能够享有,并积极促使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经营、融资、成本回收、税收等

方面享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其他第三方的各项优惠。

第九章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发生下述任一情形,甲方需保证乙方开发成本和投入的收回,并

仍需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和投入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收益:

1、截止【】年【】月【】日,该项目规划仍未获得最终批准,或批准的结果与本协议约定存在根本性的区别。

2、非乙方原因,项目一期不能首先进行开发的。

3、非乙方原因,推出的地块不能如期上市交易的或交易未成功的。

4、非乙方原因,该项目地块存在或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进行开发的。

第十五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十章附则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2.本协议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5.本协议附件和附图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式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两份协议正本和两份协议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2.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篇二

“合作建房”是开发商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这种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现已基本达到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清算条件, 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下文将举相关案例, 试图对“合作建房”情况中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作一分析。

一、案例分析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简称“甲公司”) 与乙经济开发公司 (简称“乙公司”) 签订合作建房协议, 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 乙公司将所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 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 (包括住宅及商铺) , 甲公司分得其余房产, 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 000元/平方米出售给甲公司, 共分得价款1 200万元, 其余4 000平方米商铺自用, 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甲公司。A项目完成销售后进行清算, 甲公司将分给乙公司的1 200万元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 而未将分给乙公司的房产计入销售收入, 对该房产对应的成本也未扣除。

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目由双方合作建设, 允许扣除的只是双方对外的成本, 该笔款项应是合作建房取得的利润分配, 应视同内部往来, 不应允许其扣除。笔者认为, 应根据乙公司所获得对价的差异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乙公司将取得房屋仅用于自用。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 一方出资金, 双方合作建房,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成后转让的,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可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后当乙公司将分得的房产转让时, 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以分得房产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 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甲公司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 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 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2. 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 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后再由甲公司开发该项目。

财税[2006]21号文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 对于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 应将乙公司所获取的甲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3. 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

乙公司得到1 200万元现金及4 000平方米面积的商铺,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的规定, 其分得的商铺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乙公司的同一行为涉及到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司转让同一地块因获取的对价不同而处理不一, 这也是产生上述不同意见的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 将乙公司获取的现金作为合作建房的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乙公司并未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 也不承担风险, 只是按固定面积分得房产, 应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 是以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产和现金。其次, 甲公司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因为财税字[1995]48号文所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针对乙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将房产分给乙公司应视为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现行法规规定下, 乙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 对于取得的现金部分, 应按照配比原则, 与其对应的该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进行配比, 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 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 600万元, 则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 (不考虑其他税费) =[1 600÷ (2 000+1 200) ]×1 200=600 (万元) , 增值额=1 200-600=600 (万元) ,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40%-600×5%=210 (万元) 。

(2) 对于将分得房产部分作为分房自用处理的,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其对外销售后再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应将分给乙公司的现金加上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扣除项目, 将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合作建房”的行为应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还是界定为一种投资行为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应首先解决的问题。若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则出地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出资方处理, 若为投资行为则应将出地方以土地换取的股权价值在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扣除, 但双方资金往来中出资方给出地方分配的现金应视为内部分配, 其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视为投资收益的分配。“合作建房”行为可根据合作建房协议来界定, 出地方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并享有开发利润, 应视为投资行为, 若获得固定面积的房产, 不承担风险收益的, 则应界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

二、小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对于以合作建房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来说,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出地、出资双方, 计算过程复杂, 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对出地方清算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 如出地方再转让分得房产, 很容易忽视对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清算,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关联方合作建房来逃避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给该税种的征管带来困难。笔者建议对现行相关法规作出适当修改和补充:

1. 对合作建房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 对出地方分房自用取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应按其分得房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 以其分得房产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 明确出资方扣除项目。出资方付给出地方的现金应计入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出资方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分别计入销售收入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允许其加计扣除。

3. 明确双方开具的票据。出资方给出地方的现金应由出地方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 出资方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由出资方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出地方同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出资方作成本扣除。

4. 结合“合作建房”的相关营业税、所得税的处理出台专门指引, 避免各税种之间的处理不一致。

摘要:本文通过举例分析, 阐述了“合作建房”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务处理问题, 并提出了关于土地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参考文献

3.南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篇三

甲方:武汉市交通(集团)

乙方:

为了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合作开发位于地段 的项目,并就共同合作开发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1、2、3、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其中项目占地面㎡,规划建筑面积4、5、项目用途: 项目证件及所需手续:

第二条、项目合作形式: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

2、其中甲方以其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号)

出资:乙方出资人民币,买断该项目开发经营权,甲方收取固定回报。

第三条、合作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完毕时止。

第四条、合作期间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本协议鉴定之日起

2、确保所提供的建设目的使用权属真实及无其它争议性;确保该土地使用权无其他所涉债务债权。

3、确保本建设项目的真实及无其它争议性;确保建设项目无其它与第三方纠纷。

4、负责办理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确权及建筑施工用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其他开始建筑施工等所有所需要手续。并自行承担上述所需开工手续前的全部费用,该费用不计入本项合作甲方的投入内,由甲方另行解决。本项合作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5、负责办理项目地段上现有建筑物的全部拆迁手续。负责建筑物内现有办公场所,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与全部拆迁工作,确保将该建筑项目用地完整、干净、无纠纷交乙方能施工建设,并自行承担完成上述拆迁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拆迁安置补偿费),该费用不计入本项目合作甲方的投入内,由甲方另行解决。本项工作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月内完成6、负责承担项目土地须补交的历史遗留的款项及其他在项目建设施工另所需解决的一切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其费用不作项目合作甲方的投入。

7、全力配合乙方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和需要的相关工作,并根据项目需要和乙方对外融资的需要配合乙方完成整个项目工作。

8、协助乙方处理善后适宜。(项目决算、税务等问题)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和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负责项目设计、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以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和所需费用的投资,确保本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2、负责选择、确定和安排合法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

3、负责项目全部营销总策划和销售工作,负责处理项目销售收益问题,并以投资商名义出现在个媒体上。

4、乙方在支付了首期款后,有权使用该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

5、负责承担该项目广告设计、媒体宣传工作及相关费用。

6、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的管理,承担建设施工完成后的相关费用。

7、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请求甲方配合工作。

第六条、开发资金投入总额及时间:

1、甲方所投入项目土地成本按规划楼面地价/㎡,总价为元。

2、乙方总投入项目合作开发资金为元,具体投入方式依项目建设进度实际需要而分期分批投放建设资金。其中,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元作为首期投资。待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甲方义务并向乙方移交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全部开发所需手续和证照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元。剩余资金元,待项目完工后作项目销售利润支付给甲方。

3、乙方负责的项目建设、销售费用由乙方自行投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违约一方除应承担万违约金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开发项目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

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只是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时间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土地开发村企合作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大力发展集团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

社会,经甲乙双方有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事先征得甲方

村民小组大会表决通过前提下,甲乙双方拟以村企和合作模式,就居民小组的村民留用地开发项目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位置及合作条件和方式

1、甲方同意按县城总体规划,将位于下头塘居民小组屋后背山

村民留用地约平方米面积的土地(下称“合作用地“)与乙方合作,具体合作用地位置坐标四至以村民留用地国土红线图为准(甲乙双方签章确认)。按照双方的约定,乙方在取得下头塘居民小组约平方米合作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日起,在三年内建设好以下物业移交给甲方使用:

(1)、无偿建设71间一 二层门店和有偿建设第三层门店(规格13M*4.5M,按设计图纸为准施工);如果甲方提供的临街土地无法满足71间店铺的设计需求,甲方另无偿提供临街土地供建设门店之需,具体面积由甲乙双方商定。(2)、乙方无偿建设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楼房交甲方使用;(3)、乙方垫资兴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酒店交甲方使用。住宅楼房面积 酒店建筑面积和门店第三层面积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乙方按垫资楼房实际建筑面积的开发成本结算工程款(其中包括规划、报建、设计、土建、消防、水电和配套设施费用等一切支出成本),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酒店、门店、住宅楼的建筑面积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15天内一次性付人民币给乙方,其余工程款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内付清,不算利息。、乙方同意无偿建设给甲方的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

楼房及由乙方先垫资兴建约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酒店,具体位置经双方协商而定,以建筑平面布置图为准。酒店建筑面积由乙方开发的商务楼层至层,从第层往下计算,并确保首层不少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甲方酒店作大堂使用。、开发建筑的所以建筑物,间门店至层和建筑面积平方米的酒店及无偿供应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楼房的产权归甲方所有,其余开发建设的所有建筑物归乙方所有。

6、门店的第层以上(含第层),乙方有权在上面进行开发使

用,甲方不得干涉,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乙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甲方所承担的责任

(1)该项目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一边开工一边办证,由乙方协助办理证件,将合作用地平方米办出商住用途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负责将本合同附件二红线图内的青苗等各项法

定征地补偿项给村民,甲方完成上述合同义务后将合作用地交给乙方进行开发,保证乙方顺利进场开工建设。

(2)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开发项目的前期立项、环保、消防、防雷、防空、以及规划报建等按相关规定应办理的各种手续;

属村民留用的门店 住宅和小组集体酒店等产权归甲方所有的建筑面积的一切规划 报建 产权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

(3)在合作开发建设的过程中,甲方负责处理好开发用地范围内村民的所有建筑物的拆迁及青面补偿,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4)在乙方对合作用地开发建设期间,甲方必须确保本村村民不会对合作项目采取任何形式的干扰或阻止等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活动;若期间出现村民实施干扰等影响项目建设行为由甲方负责协助处理,工程顺延;若因甲方村民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搁置时间长达3个月,则乙方和有权单方选择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主张投资损失。

2、乙方所承担的责任

(1)必须按县城整体规划范围内实施项目的建设,并认真按照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和要求完成相关项目的建设。

将合作用地过户至乙方名下建议环节所涉及到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取得该合作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去60天内乙方必须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计划投入资金,保

证项目顺利进行。第一期建设主要是村民门店和酒店的建设,其余住宅建设与开发商主楼同步进行。

(3)、门店第层至层的装修规格:铁皮卷闸门 铝合金门窗;住宅楼装修规格:大门采用双重防盗门 安装铝合金门窗。酒店以主体楼建筑为标准,装修由甲方负责;水、电及相应的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到各户门前,室内由甲方负责。

(4)、若合作用地开发建设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合作项目中途搁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则甲方可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违约协议。

(5)、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无偿建设给甲方楼房面积后,甲方无条件同意协助乙方将所余土地办至乙方指定名下,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若因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否则另一方有权暂停项目合作开发。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一切损失。、任何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此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当事方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在发生不可抗力3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呈递事故报告,同时出具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证明。

四、其他事项、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可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未尽事宜,通过签订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5.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篇五

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与甲方共同开展农业产业化综合项目开发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经营权向甲方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经营及管理所需的主要资金。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43年5月15日止。合作到期,双方另行商定合作方式,甲方享有合作优先权。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太平乡马马村 组暂估 亩土地(详情见土地承包证复印件,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作为协议附件生效)向甲方入股,从事林木、果蔬、花卉、药材种植、养殖(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及生态农业旅游服务。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根据项目建设和经营情况,终了时,召开成员大会共同制定红利分配方案;无论甲方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或成员大会制定的方案及时给付乙方红利。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2、甲方在年终时将乙方应得的当红利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或现金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理权。

2、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3、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但实施之前应经得乙方同意。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项目开发资金,确定投资规模,项目规划设计,经营管理。

6、在本协议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协议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协议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4、乙方应本着相互支持、理解,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给予甲方最大的支持配合,不得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用工优先乙方,其用工方式及计酬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6、在甲方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已经入股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占用,否则视为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七、其它约定

/ 2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不得二次流转。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及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4、项目建成投产后,用工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5、协议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6、协议到期后,如甲方经营处于良性发展,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协议,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7、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协议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8、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协议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协议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4、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损害对方利益的。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协议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协议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送镇、村各一份存档。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2014年5月 日 签约日期:2014年5月 日

6.土地开发协议 篇六

(征地拆迁部分)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二○○年月日

第一章 协议各方

第一条、协议各方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贤英,职务:主任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联系电话:64409518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甲方作为征地拆迁主体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范围、费用及实施模式

第四条、征地拆迁范围

根据市规划委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征用土地位

于,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公顷(约 亩),市政代征用地面积约公顷(约亩),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征地拆迁范围为:

(具体地块范围详见附件一)

征地拆迁准确用地范围、数据及标识以市规划委的钉桩测绘成果为准。

第五条、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测算结果,经双方协商,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常营大型居住区征用土地面积约公顷(约亩),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总费

用元人民币,大写:。总费用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含转工、病残、超转人员安置费)、企事业单位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其它地上地下青苗、林木、管线、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费及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等。

在一级开发的实施过程中,如实测面积发生变化,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将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做相应调整,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在最终结算时结清。

第六条、实施模式

乙方在获得征地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代表被征地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与甲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负责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等工作。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

第三章 征地拆迁及付款进度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在2004年月底前完成规划范围内全部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八条、乙方按以下进度实施拆迁工作,甲方按拆迁进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元。

1、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B1、B2、B3、B4、B5、B6六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六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含甲方已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即甲方前2个月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第三个月支付人民币万元)。

2、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C1、C2二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二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3、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1、P3、E1、E2、D五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五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即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4、2004年月底前,乙方完成P2、E3、E4三个地块的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地块自然平整(树木除外)。

甲方自月至月,以按月等额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三个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约元)

第九条、在征用土地全部出让后,甲乙双方对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结算。

1、依据征用土地的实测面积,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对征地拆迁补偿费做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

2、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不足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仅按照剩余部分数额结清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不足部分不再补齐。且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元人民币拆迁费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发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3、市场交易结果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超出或等于上述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数额,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款,其余收益部分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每月初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书。甲方在收到用款申请书之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征地拆迁补偿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征用土地的一级开发立项、规划意见书申报、土地勘测、征地拆迁报批手续及缴纳征地相关税费的工作。

2、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并纠正乙方提供拆迁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地块范围。

4、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进度对乙方的拆迁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落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事宜,对所涉及的转居、转工、超转、病残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乙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拆迁计划完成拆迁工作,并按进度将自然平整的地块交甲方验收,因乙方原因导致土地征用不能按时实现,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负责协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用土地范围内被拆迁企业、被拆迁村民的思想工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的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4、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迁工作以前,负责对已拆迁的地块进行管理。

5、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与征地有关的相关手续。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常营大型居住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必要相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实施拆迁时需保证大市政建设的需要。

8、乙方保证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时,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债务、抵押、租赁的事实,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一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期征地、拆迁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除应按规定继续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外,还需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迟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依约完成各期储备土地征地拆迁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且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造成的,造成甲方土地延期交易,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期一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依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可相应调整。第十六条、违约金、违约期内银行贷款利息(利息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违约方需偿付逾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第十七条、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及附件在双方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协议书的修改或变更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依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如果争议、分歧或索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方工作均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落实,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及其附件共页,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一)合作内容与方式

1、公司以《三亚市六道湾开发建设合同书》中所约定的补偿用地的 权益投入,兰海公司以补偿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作为投入,双方共同对补偿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土地合作以三亚六道湾公司的名义 进行。

2、项目合作完毕后,项目所有收入,返还公司的补偿用地权益及兰 海公司对六道湾补偿用地的投资后,双方按2.5:7.5的比例分享该项目 的收益,即公司占25%,兰海公司占75%。

(二)项目开发规模、投资总额及开发进度

1、开发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上。

2、投资总额: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需要,兰海公司分期投入全部开 发资金,其中: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的投资总额 初步估算为5.4亿元人民币,后期开发投资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

3、开发进度:本项目计划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 作,其后三年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作过程中,公司负责对六道湾渔港码头进行开发建设。兰海 公司负责对六道湾补偿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兰海公司不享有六道湾渔港 码头的经营收益,亦不得在合作开发区域内从事与渔港相同、相似等竞 争或冲突的经营项目。

2、兰海公司同意按1平方公里的用地给予本公司5700万元(人民 币伍仟柒佰万元)作为公司投资码头建设的补偿。

3、若本公司对六道湾渔港码头的投资达2.5亿元以上,本公司获得合作开发补偿用地事项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给予1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补偿用地并投入本合作项目,兰海公司同意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第4.9.2条所约定的相应补偿标 准减半按实际面积给予公司补偿。

4、款项支付方式: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兰海公司一次性返还公司已 实际投入到补偿用地中的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所确定的数额为准,多退少补。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兰海公司一次性向本公司支 付投资码头建设的补偿款人民币1500万元,2007年年底前付清人民币 4200万元。

(四)其它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兰海公司在一年内未基本完成补偿用地的 征地拆迁工作,应按照三亚市政府批准的补偿用地面积以每亩2万元的 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兰海公司在四年内未完 成开发建设工作,或未返还公司地租,或未给付公司收益分成的,兰海 公司须按当时政府规定的本地区地租标准的两倍以政府批准的补偿用地 面积计算的地租收益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公司。公司获得违约金后,仍享 有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7.土地合作协议书 篇七

合作开发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一返拨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预留地A1)座落在xxxx路;xxxx路;xxx地块;;xxxxA1地块。依据xxx办发(20xx)42号文件精神,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对该宗土地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就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开发土地四址及面积:以政府规定红线为准,上述土地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为xxxx亩。

二、甲方提供上述土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挂牌时由乙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招标,土地开发性质为商住。乙方全额投资建设开发,乙方在该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具体负责经营与管理,甲方派员协助管理和监督。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以双方商议的土地折价入股,乙方以实际投资金额入股,利润按比例分配。

2、乙方摘牌后,甲方将该土地完整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好乙方对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负责处理好该宗地周边界址及本村村民的各项纠纷。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经营和管理等。

2、享有对该项目相应的投资经营利润。

3、乙方在该地块摘牌后一年内动工建设。

4、乙方必须在本协议公示前,取得该土地涉及的所有村民小组及村民的一致同意。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变更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

8.土地合作承包协议书 篇八

建设方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本住宅楼为砖混结构单元套房,底层为车库及杂房,二层以上为单元套房,车库及杂房层高3.3米,二层以上住宅层高为3.2米,每户南面设一阳台。工程地点在县新体育馆西面。

二、工程内容:

乙方负责的内容:

乙方按照设计图要求进行建设施工。主要内容如下:

1、土建部分:基础为水泥砂浆片石基础,墙体一至五层为240眠墙,六至七层为180眠墙,梁上填充墙体为120单墙,墙体材料为水泥环保砖。楼板、屋面板及楼梯均为钢筋砼现浇板,上人屋顶设架空隔热层,架空层高240。东、南、北三立面外墙贴外墙砖,西立面水泥砂浆抹光。内墙面,所有内墙面及顶棚均为普通抹灰,楼地面:一楼地面为水泥抹光,楼梯间地面及踏步为瓷砖粘贴,其它楼地面均为现浇板原浆找平,楼梯栏杆扶手为不锈钢栏杆扶手,楼顶栏杆为120墙女儿墙。

2、水电部分:水:乙方负责安装室外及室内供水主管并预留接口,每个卫生间安装一个普通蹲式大便器及排污管,厨房安装下水管及地漏一个。室外设化粪池一个。电:负责供电线路敷设(线路采用国标线),每个房间安装开头、插座和普通灯泡各一个。客厅和餐厅安装日光灯(40W)一个,插座二个。客厅和主卧室安装空调供电专线及电话和有线电视线路,楼梯间每层安装电表箱和电灯、开关各一个。屋顶设避雷带并接地。

3、门窗部分:负责房屋进大门防盗门一条(价格为700~800元)及进院铁制大门一条。

4、室外排水系统及院内地坪硬化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内容:

1、门窗:室内门门叶、车库门或杂房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和阳台的防盗网以及室内衣柜、鞋柜和厨房、碗柜的采购及安装均由甲方负责。

2、水电:进房水表、室内供水分管及用水卫生洁具、进户电表及室内其它用电设施均由甲方采购及安装。水电户头费、电视户头费及电话户头费均由甲负责。

3、室内墙裙砖、地板砖及其它家内装饰材料均由甲方采购及安装。内墙面及顶棚刚化涂料以及房屋地面面层的材料的安装费均由甲方负责。

4、《房屋产权证》的办证费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统一代为办理。办证期限为甲方交清集资款后的十二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三、质量及工期:本本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竣工交房日期:年 月 日

四、房号、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房号为 栋 单元 楼,车库(杂房)号为: 车库(杂房)。本套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价格:本套住宅单价(包括土建、水电造价及土地使用费)为: 元/平方米,楼层(加)(减) 元/套,总价约为: 元。本套住宅加车库(杂房)实际总价为 元。

3、付款方式:工程开工首期付款为: 万元,第二期付款待主体完工时付款为 万元,余款待合同规定装饰工程内容即外墙装饰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清,约为 元。

4、甲方交付首期付款后如中途悔约,乙方概不退还所付款项,可由甲方自行寻找买主转让。转让期间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一切事宜,甲方所付款项乙方概不退还。

五、工程保修期:主体及屋面保修期三年,水电保修期六个 月。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 生效,三年后自动失效。

合资方代表签字:

建设方代有签字:

9.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 篇九

甲 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乙 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

甲方合法取得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地籍号为ⅹ土国用(2004)第ⅹ号、面积为ⅹⅹ亩,取得土地规划用途为ⅹⅹ。现该土地经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综合用地。在甲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前提下,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联合开发该地块土地,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土地使用权(ⅹⅹ开土国用(2004)第ⅹⅹ号宗地)投入,甲方总计投入宗地价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整(¥:ⅹ)元。乙方以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为投入,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共同出资联合开发上述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申请、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施工及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在该土地转变土地使用性质,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成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开发过程中一切开发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30%、乙方70%。

第三条:利润分配形式:项目开发完成后,收入分配形式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总收入甲方分配30%、乙方分配70%。甲方所出土地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前期的转变土地使用性质乙方所补交的出让金、所涉税费等费用算作联合开发成本。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在项目立项后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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