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资房买卖合同(共9篇)
1.标准集资房买卖合同 篇一
集资房买卖合同
特别声明:
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一经签订,即认为合同当事人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甲方(卖 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买 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买房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名额款项后,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成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 集资建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
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
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房屋建筑面积为的产权,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甲方将上述第一款所取得的产权转买给
乙方,即乙方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唯一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代为收取乙方缴纳的房屋
集资建设款项,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收取每笔集资
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由乙方自行交款,甲方
亦应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
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
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
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
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
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使基于实际
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
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办理房屋产
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暂时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
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
权证等相应资料交由乙方持有,待单位或政策允许过户时负责将该房
屋的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其过户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
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4、自乙方支付甲方该房屋权益转让费全额之日起,乙方即拥有
该房屋的一切权益,包括基于该房屋享有的优惠、赠与等一切权益。甲方对该房屋产权、房屋买卖价格等均无权过问及处理。
第五条、集资房款缴纳金额
甲方出让其参与单位集资建房权益后,乙方负责按期缴纳集资建
房所有费用,甲方必须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缴款等事宜。
第六条 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权益转让费人
民币 ¥万元整(大写:捌万柒仟玖佰叁拾捌元整)以外。
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后期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
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分两次已支付。第一次支付¥万
元;人民币大写:整;在签订该合同的时支付,第二次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在2012年 月 日
之前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
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转让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甲方单位所建设
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转让费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内容,甲方除有权收回房
屋产权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转让费及房屋集资款。
3、甲方不能在单位和政策允许的时间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放弃房屋所有权。甲方按市价支
付给乙方该房屋价款,并向乙方支付不低于该房屋市价30%的经济赔
偿。产权过户的最低期限(无论单位或政策是否允许)为该房屋办理
产权之日起的6年之内。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
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
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
张和权利。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
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1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
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
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
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浅谈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篇二
【典型案例】
2004年,某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单位职工李某经内部排分,取得集资建房的资格。但因其已有住房,便一纸协议将尚未开工建设的集资房转让给了并非该单位职工的张某,并向张某收取了转让费2万元。随后,张某以李某的名义向该单位缴纳了集资款15万元。5年之后,即2009年该房竣工,张某入住并开始装修。此时,李某觉得当时收的转让费太少,在要求张某增加转让费无果的情况下便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以《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建房单位严禁买卖集资房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由,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010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李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集资房尚未竣工,所以转让的不是房屋产权而是集资建房的集资资格。职工李某与单位间是集资建房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对主体即集资建房资格有特别限制,因此李某与单位之间的集资建房协议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遂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判例与争鸣】
关于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搜集了大量的案例和专家的观点,发现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大相径庭,专家学者们也各抒己见、见仁见智。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合同有效论”。持该观点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和《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之规定。因集资房转让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而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种“合同无效论”。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持该观点者认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所以应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
第三种“折中说”。即根据房屋是否交付以及否得到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来判断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集资房没有交付受让者,并且签订合同时没有得到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类集资房转让合同无效。如果集资房早已交付,受让者已对房屋进行装饰入住,因为目前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的观点,即集资房转让合同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目前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越来越重视维护交易的稳定,不轻易干预交易而确认合同无效已成共識。只要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认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其次,集资房转让合同本身也并未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正如以上所谈,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目前,我国尚无禁止集资建房转让的此类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建设部(2004)7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对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供应对象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判例以及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这些都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至于某些地方的住房委员会、建房单位的禁止集资房转让的文件和通知更不具此效力。
第三、依据《合同法》中的权利转让条款来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法定无效的五种情形,这应该是判断合同效力的首选。《合同法》第79条是对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的结果一定是出让人退出合同,受让人成为合同的主体。而集资房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单位职工作为出让人自始至终一直是集资建房合同的一方,在建房单位登记在册的购房人也始终是出让人,购买集资房的受让人始终被关在合同的大门之外,期待着出让人取得权利后再转让给自己,从这一点分析,建房单位与原单位职工签订的集资房购买合同并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的转让。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9条关于合同权利义转让的规定来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四、判定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仅仅是单一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曾经和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有过交流,法官说法院之所以判决协议无效,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是国家集资建房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其次,如果判决协议有效,将来受让人持生效判决和协议到产权登记机关要求办理权属变更时,行政机关发现受让人并不符合集资房的条件,这将会造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
3.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 篇三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对于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你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我整理的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一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 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XX 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XX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XX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第四条、集资房屋交付、产权证的XX和取得
一)房屋交付
若协议约定的房屋建成后,若甲方单位将房屋交付于甲方,则甲方应在其单位交房日即行将该房屋转交付予乙方。乙方即行行使基于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XX和取得
1、如果甲方单位允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取得该甲方名下的集资房屋的产权,则甲方有义务,及时和乙方共同提交单位所需XX房屋产权予乙方名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如果甲方单位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XX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以其名义取得的房屋产权协助乙方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XX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
第五条、甲方报酬
因甲方出让其单位集资建房名额予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分三批给甲方报酬 万元整,第一批在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六条除集资款外的费用承担
本协议履行中,甲方除收取因转让本次购房资格的报酬 万元整()元外。不再向乙方收取除集资款外的任何费用,因XX房屋产权而发生的各种法定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协议履行中,甲方擅自终止协议,除应退还乙方全部向甲方单位已缴纳的集资款和报酬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与甲方单位所建设房屋(协议约定的房屋)应缴集资款和收取乙方报酬款项数额相同的违约金。
2、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协议,除有权取回其已交购房款外,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报酬。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协议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其签署本协议时,对此协议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协议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 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人:(签字):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二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____太原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 __________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__________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XX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在XX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甲方不包XX房产证。但有关建房许可证、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归甲方XX,所需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责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09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 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 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十、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立约人: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_市(县)二手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上海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潘林妹,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二)房地产座落:(部位: 3楼)。(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为 元,(大写):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全款付清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3 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四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款内容XX。
(一)每预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款内容XX。(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二 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篇四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1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在____市(县)区(镇)____街____巷____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栋(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权属为私产.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人民币):万元.r元.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1.付款时间年月日2.付款方法: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第五条税费分担.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以及截止合同签定之日前发生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人共______人.2.乙方是____________.第八条本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房产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公正签定.第九条本合同一页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法院起诉.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2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土地证号:)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无抵押担保。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按过户要求提供相应过户资料、证件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工本费、过户费等税费及费用均由乙方来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元,大写元。产权过户之时,甲方保证该房产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为了降低办理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另签订一份购房款为 元的虚假合同。
甲方(卖方):签名(盖印)
乙方(买方):签名(盖印)
年 月 日
集资房买卖合同范本3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卖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土地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一切附属物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
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价款按双方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许勇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巩庆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除归还全部购房款外再赔偿房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鉴证人留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5.二手集资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乙方(买受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标的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价格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产交付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证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6.无权处分之买卖合同效力分析 篇六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将来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51条与解释第3条的冲突
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经过所有权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然而,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大胆运用法律赋予的司法解释权,通过总结合同法实施多年来的审判经验,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文义可以得知,在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无论所有权人是否对买卖合同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都有效。该司法解释显然与《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互相矛盾,因此,该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又遭到广泛的争议。
二、法理分析:对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最高院该项解释第三条,即关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作了颠覆性的变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恶意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恶意处分他人财产导致不能交付,系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交付,如果解释第三条适用于此种情形,那么无论所有权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出卖人将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受让人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同时也惩罚了恶意的买受人,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然而,解释第三条用于调整恶意处分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有以上诸多优点的同时,也会暴露出无法避免的缺陷。普通人是无法理解一个人故意将他人之物出卖了,法律居然规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假如有人把中南海或者天安门卖给外国人了,能否设想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宣布该买卖合同有效将产生的后果?今天日本一些人就企图购买我国神圣的领土钓鱼岛,难道人民法院要依据解释第三条判决该买卖合同有效?
(二)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误认他人的财产是自己的财产而加以处分,最终可能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也是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与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不同的是,误认他人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最终无法交付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交付,出卖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如果解释第三条适用该种情形,那么除了会产生同恶意处分他人财产适用解释第三条的不利效果外,还可能会损害善意出卖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平衡买受人与出卖人的利益。
(三)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适用解释第三条之法律效果考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形式出现多样化,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逐步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最重要的商事买卖合同。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德国民法称之为“将来财产”。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①将来财产的买卖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十分常见:如订货转销合同,甲作为供货方与需求方乙签订买卖合同,但甲本身不是货物的生产方或持有方,而是需要向生产商丙订购该批货物后再转销给甲;再如农副产品预购合同,合同标的物—农副产品,在合同订立时还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长出来;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三、现实选择:解释第三条应该作限缩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一)司法解释应避免修改法律和二次立法
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但司法解释毕竟不是一个造法的过程,而是一个对具体法律进行具体解释的应用过程,法院随意修改法律或造法,就等于否定了立法的作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超越甚至抛弃现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那就会导致司法越权甚至司法专横。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条原意,更不能和法律相矛盾。
无论《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唯有立法者(在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法律,尽量避免司法解释修改法律和二次立法的现象出现。
(二)进一步明确《合同法》51条和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
根据以上论述,对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适用解释第3条调整更为合理,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不相冲突。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该条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对《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反面解释,《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具体包括四种类型: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3、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②这四种类型均属于“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笔者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处分行为包括很多种,不是仅有买卖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如果最高院借鉴了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仅包括“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3]师安宁,《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七》,[N],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20日;
注解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6页。
7.地皮买卖合同标准 篇七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和地皮租赁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下两层)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包括本房屋地皮的租赁费用,租期为7月25日至2039年7 月25 日),墙南3米×4(¥ 元)(租期为207月25日至2039年7月25日)。
二、若墙南3米×4米甲方不能确保租赁给乙方,则乙方扣除租赁费千元整(¥元)。
三、甲方必须出具本房屋地皮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给乙方,地皮租赁期满后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租赁使用。
四、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五、本合同签定时,其它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
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乙方交付房款当日甲方必须交给乙方房屋钥匙。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本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按半年缴纳水费给甲方,电表乙方另立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八、房屋地址界定:
东:
南:
西:
北:
九、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则按房价的200%赔偿另一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8.标准房屋买卖合同 篇八
买受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20xx最耐玩最火的手游:__________
9.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九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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