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4-06-25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共8篇)

1.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篇一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为此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应当对其教育。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5.在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6.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8.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尊重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9.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1.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3.公司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炮烟、噪音,工作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通风防尘:及时排除生产场所粉尘、炮烟,并注意不引起二次扬尘。(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

(3)采用伏化爆破参数的方法爆破,降低爆破产尘量。

(4)铲装作业时先向爆堆喷雾洒水和高压注水,铲装过程中向铲斗和铲装场地喷雾洒水。(5)球磨操作人员尽可能在密闭操作室内,减少噪音危害。(6)个体防护:给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

14.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篇二

1 我国卫生职业资格认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 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 与医疗卫生有关的职 (执) 业资格证书也建立了3套认证体系, 但由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与医疗卫生准入体制相互脱节, 专业技术资格与卫生职业资格相分离, 使卫生职业资格制度无法真正贯彻落实,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由于我国现行医学准入制度的脱节, 使医学技术类专业的毕业生无职业资格证可考

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第3条的规定: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 社会通用性强, 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 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而我国现行医学准入控制主要体现在临床执业资格认证体系上, 由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 开设了医师、护士、药师三大类执业资格认证考试, 属强制性的行业准入要求, 并获得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和行业的广泛认可。而我国卫生职业院校开设的专业主要是医学技术类专业, 目前这类专业除护理 (助产) 专业的可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外, 其他医学技术类专业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工艺技术、康复技术、医学美容、眼视光技术专业等, 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执业资格要求。准确地说执业资格只是职业资格的一种, 虽然医学技术类职业不属于“依法独立开业”的工作, 但也应该是“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的工作, 这类毕业生也无法或无需参与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证, 实际上就无法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职业认可, 与医学准入制度相脱节了。

1.2 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体系的权威性不足, 使卫生职业资格证书考取了也难以实际应用

医学技术类职业无需医学准入控制, 但还是需要从业资格, 正因为如此, 1999年颁布的、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确定了医学技术类岗位工种, 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含药剂人员、医疗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等) 和商业、服务业人员 (主要指其中的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现我国卫生职业“双证制”教育中, 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证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些岗位工种来进行, 我校近年来已开展10个专业的15个职业岗位和工种的技能鉴定, 包括护理 (助产) 专业的护理员、病房护士、社区护士、急诊护士、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员, 药剂专业的药品从业人员, 医学检验专业的临床检验技师, 影像技术专业的影像技师, 口腔技术专业的口腔修复工, 医学美容专业的美容师, 康复技术专业的保健按摩师, 眼视光技术专业的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卫生保健专业的营养师等。其范围虽然基本覆盖了现有的医学技术类专业的职业范围, 但在实际的毕业生就业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卫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未能全面、严格地贯彻落实。一方面是这类证书没有与行业准入制度严格结合在一起, 也没有与职称工资待遇真正挂钩, 使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广泛的怀疑。另一方面由于这类职业资格鉴定层次低, 分类过细, 只是某单一岗位或工种的技能资格, 缺乏综合性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办法和资格证书, 无法反映毕业生的综合职业水平, 更难以满足医疗卫生单位的对综合性人才的需求, 使这类职业资格证书无法得到社会和行业的广泛认可。虽然国家人事社会保障部已将这部分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委托给卫生部人才中心培训中心具体管理, 增加了一定的行业可信度, 但实际效果并不大。据我们跟踪调查, 86%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清楚也不认可这种卫生职业资格, 只有11%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认为由卫生部人才中心培训中心主持的这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获取职称证书之前的过渡性职业能力证明;但90%以上的私营医疗机构 (诊所和医院等) 觉得这类证书还可以使用, 而他们使用这类证书主要是为了应付卫生执法检查。

1.3 由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体系的高门槛, 使毕业生难以获得有效的就业资格证

由于卫生部门对医学技术类专业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入要求, 也无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可考;而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又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难以得到社会和行业的广泛认可;对医学技术类专业的毕业生而言, 剩下的惟一出路就是参加人事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通过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 来取得合法的从业资格。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水平考试, 所取得的是专业水平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 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可获得从业资格。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必须毕业见习或工作满1年后才能参加, 即使顺利通过, 毕业生拿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 至少已是毕业2年后了, 这无形中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门槛, 也使毕业生在毕业时根本无法获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就业资格。

2 造成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是我国卫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与医疗卫生准入体制脱节、专业技术资格与卫生职业资格的分离造成的。我国医学准入制度的体现, 从法律角度看应包括卫生部门的临床执业资格认证和劳动部门的卫生执业资格认证, 但目前只有临床执业资格认证系列属于强制性职业认证, 而且已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体系相互融通, 实行一考双证制, 不但得到卫生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认可, 更重要的是与医学准入制度和职称工资待遇挂钩, 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而劳动部门的卫生执业资格认证目前还没有列入强制性医学准入体系, 也就没有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实际认可, 与医学准入制度相脱节;而且卫生执业资格认证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分离 (虽然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已合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但在很多省级以下的地市却还是分属劳动和人事2个部门, 依然各行其是) , 与职称工资待遇不挂钩, 使其具有的法律效应形同虚设, 这不仅导致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大打折扣, 而且还导致社会认知混乱, 用人单位难以认可。

另外, 我国的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仅是国家对劳动人事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 更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医疗卫生行业中, 医学技术类专业的就业准入并没有严格执行, 即使执行, 各地的标准和要求也各不统一, 导致准入措施难以到位。同时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尚未形成配套体系, 计划经济下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部门权力和利益垄断的现象依然存在, 通过地方和部门不正当的自我保护, 抬高就业门槛, 设置就业障碍, 维护既得利益, 直接影响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配套制度的统一管理与落实。

3 卫生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给医疗卫生事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3.1 影响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职业资格存在卫生部门的临床执业资格认证, 人事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劳动部门的卫生执业资格认证3套认证体系。劳动部门作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主管部门, 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性地位, 但由于卫生职业资格认证与行业主管的卫生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学准入体系, 与专业技术主管的人事部门没有建立起相应职称和工资联系, 因此严重影响了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一方面使职业院校医学技术类专业的学生和家长对卫生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证和用证不以为然, 卫生职业证书制度难以推广;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卫生职业资格标准无所适从, 或只看重医学职业资格证书而忽视甚至不承认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效应。

3.2 不利于医学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和毕业生的合法就业

在卫生职业资格认证中, 医学技术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既不可能参加卫生部门的执业资格认证, 又不能参加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而只能参加劳动部门的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鉴定, 而所获得的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却无法得到行业主管及医疗卫生单位的认可, 这实际上导致卫生职业院校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处于“无证”就业的状态, 这不仅不利于医学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 同时更影响了毕业生的合法就业, 至少在获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之前的2年时间里毕业生就成了“无证”就业, 而“无证”就业就意味着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如果毕业后一直没能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则“无证”就业将继续下去。

3.3 导致“双证制”卫生职业教育办学方向的迷失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是提高劳动者素质, 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 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很明显, 职业院校实施的“双证制”职业教育, 培养的是具有职业能力的实用型人才, 故职业能力和服务技能是整个教学的重点培养目标。但如果医学技术类专业的毕业生只能通过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证来获取自己有效的就业资格, 那“双证制”职业教育也应该调整教育方向了, 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水平考试, 所取得的是专业水平资格, 那岂不是卫生职业教育就应该是专业水平教育, 而不是职业能力教育了, 这显然有违于职业教育的初衷, 也给卫生职业院校实施“双证制”职业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3.4 影响我国卫生职业资格法律法规配套体系的形成

我国现行的3套医学认证体系, 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范围, 本来是无可非议的。近几年,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促进就业法》等已经实施,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也出台不少, 制度建设有了一个初步框架, 但卫生职业教育“双证制”在实行过程中仍遭遇很多无奈, 这说明3证之间缺乏必要的融通和配套管理, 导致医疗卫生行业、专业与职业的相互分离, 形成卫生部门管行业, 人事部门管专业, 劳动部门管职业 (岗位) 的割裂的状况。这不但给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认知带来混乱, 给卫生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施和毕业生的就业带来很大的困难, 同时单独重复认证的也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更影响我国卫生职业资格法律法规配套体系的形成。

4 我国卫生职业资格证书体系问题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4.1 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范围应以行业或专业为基准

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很明显“双证制”卫生职业教育中, 毕业生需要的是具有职业服务范围的从业资格, 而不是职业中某一岗位或工种的从业资格。如护理专业, 卫生部门的执业资格考试只设定一个“执业护士”资格, 是考虑到了职业和专业服务范围的要求;而劳动部门的卫生职业资格认证却偏偏要将一个护士分病房护士、门诊护士、社区护士、急诊护士等8个种类, 这种过细的职业分类, 实际上只是考虑了单一岗位或工种服务范围的需要, 而没有考虑到职业和专业服务范围的要求。难道一个合格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不具备这些岗位的从业能力?难道还要叫一个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把这8个岗位的职业资格都考全了才能从事这些岗位工作吗?当她们手持“门诊护士”职业资格证就业时, 用人单位能放心地将她们用于“病房护士“岗位吗?显然, 这种过细的职业分类, 无法反映毕业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即使毕业生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 也可能因不符合用人单位的需要而失去就业机会。所以为了使医学技术类专业的毕业生未来有更多的择业与就业的选择性和可塑性, 不宜用分类太细的岗位工种鉴定来限制甚至贬低学生的职业能力, 而应参照医学职业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标准, 将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范围扩大至专业或职业, 而不是某个岗位或工种, 比如上述的8类“岗位护士”实际上都可以换成一个“职业护士”。

4.2 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办法应与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体系相融通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我国现行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初级工 (五级) 、中级工 (四级) 、高级工 (三级) 、技师 (二级) 和高级技师 (一级) 。但这种技能等级并没有与技术等级挂钩, 也就是没有与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等级之间建立起沟通关系, 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 自然也就无法与相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资待遇相联系, 其社会公认性和权威性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应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实行“双证融通”, 将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试与人事部门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合起来, 2者统一考试, 一考双证, 就像目前我国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结合那样。这不仅扩大了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范围, 提高了毕业生的择业与就业的范围, 还有效提高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降低了毕业生的就业门槛, 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认证。

4.3 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与就业准入制度真正结合起来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提高劳动者素质, 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 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毫无疑问卫生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准入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我国医学技术类专业要有效地实施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方面要开展卫生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改革, 无论是以职业资格证书的形式, 还是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形式, 或是双证合一的形式等, 都应该使毕业生在毕业实习阶段就可参加统一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 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另一方面要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完善毕业生就业准入制度, 并将卫生职业资格与就业准入资格统一起来, 真正体现卫生职业资格证书的价值, 确实促进医学准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

总之, 医学职业院校实施“双证制”教育, 既是落实素质教育、应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对应用型人才迫切需求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国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方面和国际接轨的具体表现, 已成为评价医学职业教育是否适应社会需求、适应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准。为了更好地实施“双证制”卫生职业教育,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国家统一的卫生执业资格认证工作体系, 建立以学校职业教育为基础、以执业资格认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为标准、以帮助毕业生合法就业为目的、与医学就业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卫生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实现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等级相融通, 职业资格证书与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融通, 毕业与就业相融通的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统一管理和健康发展, 有利于医学技术类专业毕业生的合法就业, 更有利于卫生职业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双证制”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蒉

摘要:在以能力为本位、就业为导向的“双证制”卫生职业教育中, 毕业生需要获得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证。然而, 由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与医学准入体制的脱节、专业技术资格与卫生职业资格的分离, 出现了卫生行业、专业、职业相互割裂的状况, 使大部分医学技术类专业的毕业生至少在毕业后2年内无法取得有效的职业资格, 这不仅影响了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而且造成社会认知混乱和毕业生实际就业困难。现从我国医学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作用和利弊入手, 对我国医疗卫生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对策, 为我国卫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进行必要的探讨。

3.企业职业卫生工程设施管理 篇三

【关键词】企业设备管理;通风系统;优化

企业通风系统是企业生产系统卫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可靠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采用的手段设备通常有通风除尘、通风排毒、防暑降温等设施,随着生产的不断进行,企业生产布局、自然条件和生产能力都会发生相应变化,为了与之相适应,企业通风系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

通风系统的优化调整应以被调整的企业供风量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为依据,使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通风系统调整,优化企业通风网路,合理地进行风量分配,使之既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又能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这对当今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通风系统优化对安全生产的意义

企业生产为了保证劳动者健康,因此要及时保障呼吸所需的新鲜空气并为其安全生产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等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持合适的劳动条件,必须对企业进行通风。

为保证安全生产,要求企业通风能力必须跟上生产形势,进行通风系统的优化。通风系统的调整以被调整的企业供风量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为依据,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通风系统调整,优化企业通风网络,合理地进行风量分配,既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又达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二、企业通风系统优化的方法

(一)企业通风系统分析的基本要求

无论选择何种通风系统,都要符合投产快、安全可靠性高、技术先进合理和经济效益好等原则。其基本要求体现在:

1、通风系统简单,网络结构合理,能将足够的风量送往需风地点,通风效果好,风质好,有效风量率高;

2、主要通风机性能与网络特性相匹配,主要通风机的可调性好、运转可靠、稳定性高、运转费用少;

3、具有较高的防爆、抗火、(防堵和防腐)能力。不因通风不合理和不完善而导致灾害的发生,当发生灾害事故时,可以利用现有的通风系统对灾害进行控制和抢救,减小灾害损失,提高生产的恢复速度。

4、考虑系统阻力和风机全压平衡问题。要进行专门的设计,通过改造风管、变径管、弯头、三通联接等尺寸,或改造风机等手段达到系统阻力与风机全压动态平衡。)

(二)企业通风系统分析的原则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优化改造,除了要满足以上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整体性:通风系统是企业生产系统的子系统,因而在拟定分析通风系统时,必须与其它系统相协调。在对通风系统进行评价时应该坚持顾全大局、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因而在出现因通风系统的改进使其他系统变得更合理、更协调、整体效果最佳的现象时,就应及时改造通风系统以促进安全生产。

2、动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区域的转移,企业生产任务和通风条件均会随之发生变化,即使是在稳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瞬时的变化。因此不能静止的研究通风系统,要全面地考虑各种动态因素以及预测未来的状况,以增强通风系统的环境适应性。

三、通风系统优化的技术措施

(一)并联通风 根据并联网络风阻比串联小的理论,可在高阻力区段采取新掘管道,或采用启封废旧管道的方法实现并联通风。

(二)改变通风网络结构,合理调配风机负担

对于生产车间,当通风系统与生产要求不匹配时,应合理调整生产布局,改变通风网络结构,合理调配风机负担、尽量发挥现有风道和风机的潜力、增设或减少风机等。以下是常见的几种不同情况:

1、调整生产布局,实现均衡生产: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生产工作面集中于某一翼、而另一翼需风较少时,习惯上是在风量过剩的一翼设风窗增阻,但这样一来,必然造成通风阻力增加,进风量减少;而对多风机工作的车间,则会出现某通风系统能力过剩,而另外的通风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遇到这类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逐步调整布局,实现两翼或各系统的均衡生产,以避免出现增阻调风或因调整风机出现不稳定运转的现象。

2、调整风机负担范围,充分发挥现有风机能力:在多风机通风的系统改造过程中,如果布置不合理造成各主要通风负担的生产区域需风量不能与通风能力平衡时,在不能调整生产布局的情况下,可通过调整风机的负担范围,充分发挥现有风机能力的方法,满足生产的要求。

(三)适时增减风机,改善车间通风:生产车间应随生产情况的变化,适时增减工作风机的数量,使通风能力适应生产的需要,改善室内通风。在生产发展,需风量增多,现有风机能力不能满足要求而换大能力风机又会造成车间通风阻力过大、耗电太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开风井、增加工作风机台数。

四、配合对策探讨

加强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管理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一)加快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检测或测试标准建设的步伐。要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职业危害的问题,关键是“立法”。国家应尽快颁布与我国国民经济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法规。在此之前,须认真实施现行法律法规,使企业领导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善作业环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应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各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从现况来看,各级服务机构对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检测能力不足,人员技术能力、检测手段不足以胜任相关工作的要求,应尽快充实技术人员,并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添置监测设备强化监督手段,并在相关评价工作中提出要求,努力提高检测覆盖率。针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项目不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不全、服务项目不全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不全、服务项目不全等问题,积极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加快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队伍建设,以满足迫切需要。

(三)突出重点,抓好尘肺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发现目前职业危害以粉尘危害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逐年上升,其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首先对新、扩、改建项目实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好审查验收关,杜绝隐患;其次对粉尘污染严重的老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改革或设备改造,利用专业的设备工具定期进行工程防护设施检测,并组织专家人员做必要的评价,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第三加强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定期维护及检修,对于常年污损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做好记录;第四发现问题请相关技术部门诊断,根据行业最新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改造,及时安装有效的通风防尘设施,严格控制工作岗位空气质量。力求在短时间内能较好地控制、减少尘肺发病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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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萍.某船用器材厂刷胶工人的健康状况调查[J].江苏预防医学,2012(4)

[6]陈瑞梅,刘晓君.2009年清远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岗职工体检结果与分析[J].热带医学杂志,2012(8)

4.职业卫生13项制度 篇四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

三、现场告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用人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

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

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尚未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2)应急设备台账;(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音;(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正确佩带和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噪声

二、术语

(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为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

音。

(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三、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四、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

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

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高温

二、术语

(1)高温作业: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

度时的作业。

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

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

(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

间与8h的比率。

(3)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

件等。

三、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2、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4、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四、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

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时间率 100% 75% 50% 25% 表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30~32 >32~34 >34~36 >36~38 >38~40 >40~42 >42~44

五、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轻度劳动 80 70 60 50 40 30 20 中等劳动 70 60 50 40 30 20 10 重度劳动 60 50 40 30 20 10 10 一 30 31 32 33 二 28 29 30 32 三 26 28 29 31 四 25 26 28 30(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2)生产

(一氧化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一氧化碳

二、术语

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

三、危害程度

(1)一氧化碳进入人体之后会和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进而使血红蛋白不能与氧气结合,从而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中、重度中毒具有一定的后遗症,如病人有神经衰弱、震颤麻痹、偏瘫、偏盲、失语、吞咽困难、智力障碍、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脑强直,部分患者可发生继发性脑部疾病。(2)一氧化碳中毒后的紧急处理五步骤:

1、将门窗打开,勿碰触室内家电,以防爆炸。

2、将患者移到通风地,并松开衣服,保持仰卧姿势。

3、将患者头部后仰,使气道畅通。

4、患者如有呼吸,要以毛毯保温,迅速就医。

5、患者如无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护车。

(3)防护措施

1、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2、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3、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安全防护眼镜。

4、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5、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6、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应加强自然通风。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6)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7)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8)加强个人防护,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的环境工作时,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两人同时工作,以便监护和互助。

(二氧化氮)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二氧化氮

二、术语

二氧化氮:是一种高度活性的气态物质,在21.1℃温度时为棕红色刺鼻气体。

三、危害程度

(1)健康危害:氮氧化物主要损害呼吸道。吸入气体初期仅有轻微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咳等。

(2)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3)燃爆危险:该品助燃,有毒,具刺激性。

四、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预防职业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及设施。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4.2厂务部EHS组(以下简称EHS):

4.2.1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作业人员接触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4.2.2定期组织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4.2.3发现职业病损伤时,协助调查发生原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报并协助调查; 4.2.4 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治理; 4.2.5负责在岗期间和离职时及急性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2.6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维护、保管。4.3人力资源部:

4.3.1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3.2发现职业病损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参与调查发生原因并协助医治,负责工伤的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4.3.3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通告员工所在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4.3.4在安排未成年工岗位时,应遵守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包含职业病危害的岗位。4.4其他:

4.4.1各部门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4.4.2各部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月需求计划,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需求计划提交生管部,由生管部统一提报。

4.4.3公司生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及保管,应为此专门设立劳保用品库房。4.4.4劳保用品必须经ME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4.4.5财务部负责保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4.4.6 供应链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文件/作业内容

5.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1.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1.1.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5.1.1.4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1.1.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5.1.1.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5.1.1.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5.1.1.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5.1.2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5.1.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1.2.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5.1.3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5.1.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5.1.3.2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5.1.3.3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5.1.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EHS组)职责

5.1.4.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5.1.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5.1.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5.1.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1.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5.1.5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5.1.5.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5.1.5.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1.5.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5.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5.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5.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1.5.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5.1.6车间负责人职责

5.1.6.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1.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6.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1.6.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5.1.7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5.1.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5.1.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1.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5.1.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5.2 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 5.2.1 日常监测

5.2.1.1 日常监测依据《作业环境测定作业指导书》进行。5.2.2 检测和评价

5.2.2.1 每年委托有资质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评估。

5.2.2.2 每三年委托有资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5.3 职业病危害告知 5.3.1 岗前告知 5.3.1.1 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

5.3.1.2 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5.3.2 作业场所告知

5.3.2.1 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5.4 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

5.4.1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依据《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进行。5.5 职业病危害申报

5.5.1 EHS负责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及时备案。

5.5.2 EHS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5.6 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5.6.1 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在新入职、转岗及调岗前,必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5.6.3 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6.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如依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6.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外来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协议》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6 其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依据《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执行。5.7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

5.7.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要求做好日常点检及清洁。5.7.2 所有检修及维护保养均应做好记录,并接受EHS和政府部门检查。5.8员工防护用品管理

5.8.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严格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5.8.2 各部门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员工应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5.9职业健康监护

5.9.1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EHS报告。5.9.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9.3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EHS部门的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

5.9.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5.9.5 员工离职前须提交《离职体检申请表》,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离职,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9.6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5.9.7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5.9.8 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5.10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10.1 生产技术部在制定岗位工艺技术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应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纳入指导书内容中去。5.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5.1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依据《意外事故通报及调查管理规范》执行。5.12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5.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相关方管理规范》执行。

5.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5.13.1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应按照《紧急应变暨处理指导书》进行应急救援。

5.13.2 对发生职业损伤的员工应按照《员工工伤急救处理指导书》进行急救处理及送医处理。6.相关表单: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景,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提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景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进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职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供给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7.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篇七

1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1.1目前, 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数、死亡数及新发病人数, 均居世界首位。职业病危害以粉尘为主, 职业病患者中尘肺病占71%, 中毒占20%。截至2002年, 尘肺病累计检出581 377例, 尘肺现患442 200例, 累计死亡139 177例, 病死率22.22%。同时, 每年因职业病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计达3 000亿元, 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

1.2我国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 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 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

1.3我国已经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 但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也不健全。

1.4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 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 劳动者自身也缺乏健康权益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严重。

1.5职业卫生工作涉及多个部门, 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 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不够。

2开展职业健康促进的意义

职业健康促进 (又称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指“从企业管理策略、支持性环境、职工参与、健康教育、卫生服务等方面, 采取综合性干预措施, 以期改善作业条件、改变职工不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从而达到促进职工健康、提高职业生命质量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1]。

2.1职业健康促进是改善我国职业卫生现状的重要手段职业健康促进涵盖了职业和非职业性健康, 通过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参与, 兼顾行为矫正和环境改造的综合干预, 构成一个多方协作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的服务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运行将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 有利于改善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2.2职业健康促进是“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目标的战略性策略实施的重要途径职业人群约占世界人口的50%~60%, 我国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约为2亿, 他们是社会中最富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生产要素。但职业人群面临比一般人群更为突出的健康问题, 通过职业健康促进模式, 可以优化职工的心理行为、生活及作业方式和社会适应状况。

2.3职业健康促进是“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职业健康促进强调“三级预防”中的一级预防甚至更早阶段, 即从根本上消除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2.4职业健康促进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据美国密执安州对20岁以上职工健康危险因素终生干预效果估算, 健康促进的投入与效益比, 以使用汽车安全带与戒烟教育为例, 分别达到1∶105.07与1∶15.26 (按美元计) 。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及不良的生活方式会造成作业能力下降、作业寿命缩短以及医疗费用增加, 所以采用“投入低、收效高”的职业健康促进模式, 开展全方位的职业卫生服务、干预和管理将极大地影响经济发展和进步。

3职业健康促进的实施和监测评价

职业健康促进是多部门协作的综合项目, 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多方参与。根据对环境和行为状况评估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求, 确定在职业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的目标, 设计健康促进干预方案及实施、监测和效果评价。

3.1职业健康促进的实施内容

3.1.1开展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工作改善劳动环境, 治理职业有害因素, 改变不良作业方式,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和工伤的发生等, 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作业的特点, 总结和推广各种适宜的治理技术。

3.1.2开展职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业环境中除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还存在精神及心理方面的不良因素, 进行心理干预是减少心理紧张行之有效的方法。

3.1.3开展对缺乏医务照料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WHO指出:某些未包括在国家卫生服务范围内的职业人群, 如农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未成年工人以及雇工等, 应视为“缺乏医务照料的职业人群”, 对其健康问题应给予充分重视。

3.1.4开展一般健康教育工作职业人群的健康不仅受职业因素的影响, 同时也受到一般人群暴露因素的影响, 因此对职业人群也必须进行一般性健康教育。

3.2职业健康促进的监测评价

3.2.1监测评价指标的设立

按照健康促进干预方案, 合理设立支持指标、工作指标、效果指标 (近期效果指标、中期效果指标、远期效果指标) 。

3.2.2过程评价

分析实施活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以了解进展, 并作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3.2.3近期效果评价

主要评定知识、信念、态度的变化、健康知识的普及率等。

3.2.4中期效果评价

主要评定职工行为生活方式的变化、健康行为的形成率、环境中危害因素的变化、卫生服务的完善和提高,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状况等。

3.2.5远期效果评价

主要评定有关发病率、患病率、伤残率、病死率、人均期望寿命、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参考文献

8.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现状浅析 篇八

关键词:卫生职业教育;教育目标;现状分析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出台,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中等卫生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影响了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

一、中等卫生职业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1.招生对象基础素质偏低但仍具有可塑性

虽然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中职毕业的学生也建立了良好的上升发展通道,但是随着高校的扩招,专科层次招生为了有足够生源,降低录取标准,初中毕业生上高中读大学意愿加强,导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一般为学习成绩较差,且没有达到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这些学生年龄一般在15~18岁,存在年龄小、自制力差、没有系统的学习方法和习惯等特点。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存在较强的可塑性,如果能有良好的发展平台和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教育理念,仍然可以有较好的发展。

2.教育目标明确清晰,上升通道畅通

随着国家医疗服务的改革,城镇医疗社区化、基层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人们的保健意识加强,为广阔的医疗市场带来契机,也给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应做到培养目标清晰,培养目的明确,为社区医疗、乡镇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培养具有扎实的护理专业知识、较强的临床能力、强烈的服务意识的复合型护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对于有信心、有愿望想到更高层次的学府深造学习的毕业生,可以通过对口升学等方式考入心仪的高校,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成为更高层次的护理人才。

3.社会对护理人才技能要求更高

一名优秀的护士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护理技能,还要具备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与品质,学会接人待物、处理医患矛盾,学会尊重患者、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职业操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服务性的特点,这就对护士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卫生职业教育在实际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应从各个角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与专业技能,才能够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护理人才。

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等卫生职业教学主要是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讲授为主、以考试成绩为评价标准的传统教学模式,由于其教学目标不明确,基础知识与“三维目标”的结合不到位,学生教学教案当做任务机械地完成甚至抄写,教学过程多凭经验完成教材内容的讲解而忽视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性学习能力的培养,对教学效果和学习结果的检测只通过简单的试卷检测,教学效果与期待值相差甚远,而逐渐被淘汰。

1.基础知识内容复杂,技术知识不完善

目前,护理教育课程设置存在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忽视实践教育的现状,学生学习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含量不高 ,学习内容要么难度过大、不易理解,要么过于基础化、知识闭塞,这种参差不齐的教学内容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同时,教学内容滞后或理论与实践脱节,也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导致学生从学校毕业之后,无法较快地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护理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做到“两手抓”,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根本,为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创造学习平台。

2.教师以及使用的教材知识更新慢,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在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学生对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仍然依靠教师和教材。目前,临床护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而实际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材的更新周期较长,有时甚至会出现实验教材与实际技术操作发生脱节的现象,担负培养学生任务的教师因为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疏于临床治疗,又没有进修深造,导致护理临床知识和技术的更新慢,这就会导致学生毕业走向岗位之后难以适应护理工作的进度和要求。

3.临床技能和基础知识仍有较大脱节

学校教育不应该与实际工作发生脱离,教育的落脚点就是帮助学生对职业做出恰当的选择,利用课程或项目提高学生的实际经验,这是国家目前倡导的现代学徒制的教育理念。熟练的实际操作经验和来自一线导师的指导,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理论联系实际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更加丰富的知识,提高职业发展过程中的技术水平和特定情况下需要的情感态度的洞察力。然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仍以基础知识的学习为重点,而临床经验和技术的学习等职业训练较为贫乏,理论与实践仍然存在较大的脱节,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即使拥有较优异的基础知识,但因临床实际经验的严重缺乏而很难实现从学校向护理工作岗位的过渡与转换。

4.教学模式中学生仍然未充分发挥学习主动性

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学生将来走向工作岗位做准备,尤其是护理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不仅全面接受知识和技能,还应具有终身学习、与时俱进的思想,这样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被淘汰。目前的职业教育大多是基于绩效的教育,依据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业任务进行预期评估,在这样的教育背景下,加之教学模式固化传统,不注重技术和态度的培养,淡化学生在学习中的重要性和主体地位,导致学生在完成学业任务的过程中,常以被动地接受知识和经验为主,难以充分发挥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这种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下,成绩较差的学生无法及时消化知识,考试成绩不如意直接导致学生厌学,成为一个“读死书,死读书”的缺乏独立思考和实践能力的人,进入社会也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近年来,由于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对护理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培养模式也提倡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观,但学生的整体能力培养仍然停留在被动的学习状态,不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5.缺乏对学生在护理工作中的服务意识的培养

护理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专业技术的掌握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走向护理工作岗位,但护理专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如果没有服务意识,面对服务对象,知识和技能都不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和运用。这种服务意识并非是到了工作岗位才需要拥有和学习的,而是在学习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由教育者潜移默化地教授给学生的一种精神。然而,就目前的护理教育而言,教师教学仍然偏向以传统的知识传授为重,对学生整体的健康护理体系的服务意识并没有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和熏陶。

总之,护理工作要求日渐提高,这就要求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既能掌握扎实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和职业修养、品德。学校可以采用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提高教学的实用性,为学生建立既可以从容就业,也可以对口升学,继续深造的培养模式。只有这样,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才能更好地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护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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