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2024-07-19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精选8篇)

1.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一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的检测确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检测确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

提前退休,是指纳入国家、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的符合相关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代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应提交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

申报退休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完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报退休,应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

(三)《职工档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病退休,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还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按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递交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经递交人和收受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核、审批退休及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初审,并在《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后,委托用人单位在其显著位置对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进行公示,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情况特殊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到当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的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二)参加工作时间;

(三)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四)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准予退休或退职,并明确退休或退职时间、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向退休或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决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计算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制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回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随同《审批表》、《计算表》以及有关材料等整理建档。

对符合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用人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个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表》、《退休证》和《计算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向当事人送达。其中,对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和《计算表》;对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员,送达《审批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退回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退休,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职工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的退休,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从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的次月起停发违规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的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行为及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退休文书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

2.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二

据了解,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其中包括纳入西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军队复员干部、随军家属、灵活就业等个体参保人员。

调整方法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其累计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二类地区调整3元、三类地区调整3.5元、四类地区调整4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普遍调整办法外, 还针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规定了特殊调整办法, 并对对西藏解放和经济社会建设有功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了适当政策倾斜。

3.广西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篇三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含),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职称。

(五)至2012年12月31日(含)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7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72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调整退休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4.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四

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

今年内,各地要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

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

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擅自降低缴费比例、基数和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建立新的征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今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2%以上。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签订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

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年内对部分重点欠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尚未安排的要尽快予以安排,安排不足的要予以补足,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

基金有缺口的要重点用于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今

年三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立足自身,努力解决资金缺口。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在立足自身解决资金缺口的前提下,从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适当

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

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要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凡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仍有拖欠的地区,不得再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要停建、缓建。

三、严格实行“三三制”筹资办法,不断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力度

严格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

区,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绩挂钩。各地要将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资金。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多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

检查,保证国家和省规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导向作用,促进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坚持以市场就业为导向,进一步

加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新格局。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再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要与培训规模和再就业率挂钩,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效果。

四、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为了尽快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原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变,继续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扶持他们再就业,支付其进入市场就业的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扶持等补贴。

鼓励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需要分流的职工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或企业产权转移变现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出中心自谋职业。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出中心的各项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

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

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应保未保”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

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六、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

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在今年底前实现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80%的目标,13个省辖市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力争达到100%。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

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

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把两个确

保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由各级政府牵头,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地税、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生活,认真履行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

5.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身份证号

,年 月年满60(50或55)周岁,户籍地 重庆长寿,养老保险个人编号为

。于 2005年10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07年12月,累计缴费年限2年,不足15年。我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放弃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

区县社会保险局已告知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有关后果。由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手印):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6.退休职工养老金信息 篇六

关于双轨制

企退职工退休金应年涨20%

孙洁介绍,我国曾提出在6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并轨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但由于相关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会大幅下降而受到重重阻挠,配套政策始终未出台,并轨也未实际启动。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例)相差悬殊,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可拿到在职工资的80%至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至60%。近十年来,我国连续每年都提高企业职工退休金水平约10%,使得二者的差距有所缩小。孙洁提出,今后我国应以普通企业退休职工为提高退休金水平的重点,提高幅度可考虑向20%这一幅度靠拢。

机关事业单位可设职业年金

孙洁表示,考虑到二者养老金替代率确实相差悬殊,可为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类似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制度,即增设职业年金,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可能出现的标准降低问题。

7.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七

《社会保险法》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 (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系数。

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新《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有一个制度创新, 即为缴费不足15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 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 以某公司为例, 人员流动比较大, 调入人员比较多, 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由原参保地转入现参保地参保, 他们退休后的待遇计发就涉及到缴费年限、储存额计算及平均工资指数的计算。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差距比较大,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差距比较大, 在不同地区就业的人员,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当分段计算。确定分段计算的原则, 将职工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 更公平合理。同时, 统一支付的原则, 方便了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 即无论职工在哪里退休, 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在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计算出其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并统一支付给职工。以某职工为例, 该职工截止2006年底以前是在山西省参保, 2007年1月1日起跨省转入四川省参保缴费, 而山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在2006年以前低于四川省, 若按职工历年缴费基数除以四川省的社会平均工资后加权平均则所算退休待遇低于按职工历年缴费基数除以山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 (2006年以前) 后所计算的待遇。若该职工于2007年8月份退休, 缴费如表1。

按照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13.432/14=0.959

按照山西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14.068/14=1.005

以此为依据所计算出的月退休待遇差额为13元左右。

2. 跨统筹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办法也有具体规定: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的,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退休档案的管理与审批

核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一项必须的工作就是审批档案, 审核退休条件。这其中包括对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的审核, 也包括对高级专家 (高级技师) 、高海拔工作环境、劳模等相关待遇增发条件的审核。这就要求职工档案必须完整、客观、准确, 可以说档案的妥善保管是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一旦档案出现问题, 必将影响到职工退休待遇的核算。

基本养老金的核算很多要依赖档案记载, 比如参加工作时间的记载, 直接关系到缴费年限尤其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与养老金待遇的多少有着直接的关系, 档案记载的准确性尤为重要。审核档案时, 首先要确定文字记载有无遗漏和缺陷。有涂划的一般不能采信, 有缺失的记录, 缺失的部分不能直接推论, 能补齐的资料必须补齐才能认定。比如, 一些职工有下乡当知青的工作经历, 按照相关规定这段时间可以认定为工龄, 但档案中没有明确记载, 可以到原知青点补齐相关证明即可认定。其次要对档案记载内容做整体分析。比如, 某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多年, 很多记载显示在同一特殊工种岗位工作, 但有很多年份没有明确记载, 有记载的年限不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这时应当在综合分析现有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再查找其他档案材料, 从而综合判定其特殊工种年限。当遇到档案前后记载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 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内容为准。在退休材料审查过程中, 应当明确, 可以作为退休审核依据的材料除了本人现有的档案材料, 还应包括本人的全部档案材料。应当把所有这些退休所涉及的材料界定为证据材料, 逐个审核各个材料的真伪及关联性, 最大限度还原职工的真实情况, 最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 保证他们的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四、关于退休待遇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不仅取决于每个退休职工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 职工退休后可能会生活10年、2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物价上涨不可避免, 同样数额的养老金购买力在下降, 如果不适时调整, 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是下降的。因此, 为了使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 就需要随着经济发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从2005年开始, 国家连续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保证了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截止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已达1511元/月, 比2005年增加了813元。

五、结束语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养老问题必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核算关系到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吃饭问题, 养老金既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基本养老保险经过20多年来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必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魏小红.《社会保险法》热点解读.中国工人, 2011 (4)

8.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篇八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 高校离退休职工 居家养老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由于我国近20多年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改革开放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人口平均寿命已达70岁,从而不可避免地快速引起人口年龄结构向老年型过渡。由于老龄化社会的“突然”到来,在此关键时刻,我国政府、社会如不及时制定出有效对策的话,则其必然将给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沉重的压力,请“铭记着20世纪的社会老龄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1]。总之,“我们面临着一场无声的革命”[2]。

一、居家养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是应对我国现阶段“未富先老”的一种可行性选择,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它不同于西方养老院式的机构养老,也有别于东亚及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一种把机构养老与家庭养老结合起来的养老模式,既不超越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水平,又比较符合我国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在这种社区家庭模式中,家庭成为一个开放的养老载体,老年人在不离开自己熟悉的居家环境的前提下,不仅能享受到养老院式的照料服务,而且能得到来自子女的情感慰藉。具体来讲,居家养老有这样几个优点:首先,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传统的家庭养老护老功能有所弱化,但赡养父母、孝敬长辈的价值观仍占主流,“反哺”仍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重要标准。其次,满足了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需求。从心理学上分析,老年人存在恋家心理,居家养老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幸福感;老年人都有倾诉欲望,当子女没有时间当倾听者时,上门服务人员对其进行心理护理,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慰藉。第三,费用低廉。由于无需为老年人安排专门的住所,居家养老收取的费用比机构养老的费用低廉得多,一般家庭都能承受。西方文化背景及经济条件支撑其更倾向于搞养老院式机构养老模式。东亚中、日、韩等国,同属于儒家文化圈,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是东亚各国和地区共同的传统美德,在其社会发展中家庭具有关键作用,家庭养老是东方养老的基本模式[3]。中国老龄化有其鲜明特点,必须创出自己的特色养老模式,高校离退休职工须走中国特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新模式的道路。

二、高校离退休人员机构、管理模式及养老现状

高校本应是从事科研和教育的专业事业单位组织,由于历史原因,和企业相比,现仍扮演着“全权全能政府”的角色,承载着许多本不应该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政事不分、事社不分的现象较为普遍。事实上,构成了一个“单位制”的小社会,学校的党政负责着所有的教学、科研、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还包揽了其下属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医疗、福利、养老、娱乐等许多社会事务[4]。

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离退休老年人成为有单位但单位已难以管理的人员。就高校而言,这种情况尤其突出,由于大部分高校都有不浅的校龄,再加上前些年高校的合并“运动”使各高校离退休人员数量大幅度飙升。以下列三所高校为例,苏州大学的情况是:全校在职职工4000余名,离退休职工2400名,离退休职工人数已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55%有余;现苏大离退休工作处有在职职工15人,对学校离退休人员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离退休工作处在三个校区设立工作点,以便收集离退休职工健康、生活、养老及思想政治状况信息,并每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计划对全校离退休老同志保健、养老、政治思想作出宏观指导意见,并通过退休协会网络,传达到每个离退休职工,并定期举办一些保健讲座、情况通报会、大型游艺活动,大多数老同志生活养老方面沿袭着传统家庭养老,只有极个别老同志住养老院。苏州科技学院和扬州大学的情况分别是:科大全校现有在职职工1600多名,离退休职工700余名,离退休职工人数已达到在职职工总人数的42%,现该校离退休工作处有在职职工9人,对全校离退休人员统一实行一级管理模式;扬大全校在职职工4300名,离退休职工1700名左右,离退休职工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人数的40%,现该校离退休工作处有在职职工25人,对全校离退休人员统一实行一级管理模式。另据了解,以上两所大学离退休职工也和苏大一样大部分沿袭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住养老院养老则属于极个别现象。

三、推进高校离退休职工居家养老的途径

党和政府全力推进社区建设,为高校离退休工作社会化方向打开了广阔的空间。社区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使居家养老有由“空想”变为现实的可能,但毕竟高校离退休职工居家养老这是件事关千家万户的“新生事物”,要把此事办好,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坚持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及十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走出由高校离退休工作处牵头,学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社区福利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高校离退休职工居家养老新路。例如,苏大离退休工作处已和苏州沧浪区双塔街道、平江区娄门街道积极磋商,安置本校离退休职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进入信息表的采集、上门服务内容梳理等前期工作,循序渐进,以便让苏大离退休职工顺利地进入街道社区居家养老生活服务中心、社区卫生保健中心二个系统中去。同时对本校老同志作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以便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让他们认识到居家养老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家庭、有利于自己的大好事,避免他们对新生事物产生抵触情绪。

2.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

由于我国社会体制遗留下来的历史原因,高校离退休职工还没有实行社会化管理,长期以来“生、老、病、死”都由单位牵挂着,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事实上给社区居委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与幅度。所以要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的社会地位,树立其威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群众自治功能,协调各方矛盾的社会功能,同时还要尽量减少这一“特殊群体”居家养老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应该由政府买单的服务,坚决利用政策做好无偿服务;应该由学校买单的服务,由学校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坚决将费用转入社区医疗保健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生活服务中心,实行低偿服务;应该由自己个人买单的个性化服务,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根据自愿原则、市场化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3.要合理分工,形成互动

高校离退休职工社区居家养老,不是学校甩包袱,也不是学校向社区支付一点管理费用就能了结之事。其实行社会化居家养老后,学校仍然要继续关心这个“特殊群体”,并向社区提供人力、财力、场地的支持,实行资源共享。例如,苏大南北校区离退休工作点直接设在社区。设在社区的离退休教工之家,事实上,逐步演变成了“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让学校离退休职工和社区居民在活动中心一起活动,让他们“自然磨合”,在社区工作点上的学校离退休处工作人员,兼任社区居委会委员,充当社区和学校之间的联络员。许多学校离退休干部还参加了社区议事会,既是服务对象,又是服务主体,这种自治性、自发性的管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在社区的学校离退休人员日益丰实的多元化需求。这样也为学校摆脱了许多具体服务的直接提供,缓解了高校的管理压力。

4.构建网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

形成就近、便捷、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在构建服务网络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避免摆花架子和形式主义。同时,应教育服务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人性化”服务,防止“模式化”倾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应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范围,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孵化一批规模较大、企业化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跨区域,纵向提供服务。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站点、“慈善超市”的建立,使其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辅助网点。

其五,加强培训,利用社会工作职业化助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培训出一支业务精、素质好,热情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是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成败的关键。因而,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训中,应有统一的大纲、教材,有一支优秀的师资力量。现一套针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在我国建立[5],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老龄事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增加了助推力。今后,可以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认可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对此职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则可进一步打开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国际老年人年的由来[Z].一九九九年国际老年人年学习材料.苏州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1998-12.

2.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国际老年人年启动仪式上的讲话[R].1999-10.

3.北京宣言[Z].第十三届东北亚老龄化研讨会通过.1998-10-3.

4.张之望.苏南高校离退休党员管理问题的思考.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J].2008-7.

5.社会工作职业化助力老龄事业[R].中国老年报.2006-8-3

上一篇:商务谈判谈判剧本下一篇:易经的名言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