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用9篇)
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一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07-04 【生效日期】2004-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苏政办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六)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审批;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推荐。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起草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核申报及品种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省内调剂的审批;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药品审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依法监管特种药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指导医疗器械检验及技术审评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指导药品认证、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及刊播情况的检查;按规定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含系统行政编制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处2名,副处3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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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二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2005-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
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日常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司。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八)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三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及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查验制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台帐建立及管理的核查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脚手架、摸板等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审查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5、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监督覆盖率情况;质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安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监督机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对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四
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79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七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
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文印、财务、接待、车辆、设备和机关后勤管理;负责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布置工作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纠风督察工作;负责受理对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投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加挂直属大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突发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需由市局直接处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活动的抗法、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目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行政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处罚审查工作;承办城市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审理;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的监督管理。
四、派出机构
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别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执法队伍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各分局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属执法队伍及协管人员进行管理;承办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分局内设综合股和若干个执法中队(股级),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各分局执法中队的设置、名称、管辖范围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在核定的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编办备案。
五、人员编制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8名。
蓬江分局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江海分局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新会分局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免,分局局长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5.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五
(银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部门。现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银川市市辖三区的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市规划局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银川市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内、沿山和沿河旅游带、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由市级管理审批;
(三)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由所在区统一受理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德胜工业园、望远工业园、河东机场片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片区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范围;
(五)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
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各类规划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
(四)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负责全市规划用图的编制和规划管理所需基础图件等技术资料的审核、收集;组织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利用;
(六)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规划违法案件;承办有关信访接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城乡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划指导;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九)指导、监督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集镇、村庄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组织推动
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党组开展纪检、党建、妇女、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法制监察科
调研起草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组织对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规划方面的违法案件;受理规划执法投诉;组织对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领导批示件;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拟定土地使用强度标准和限制性、指导性规划设计条件;核定用地性质、数量及具体范围,对用地性质调整提出规划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承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规划管理事项;联系、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四)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定位、管径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路灯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主要街区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和报刊亭、电话亭及其他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道路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负责城市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部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用图的测绘编制和成果验收工作。
(五)建设工程管理一科
负责兴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市辖三区内城市建筑的外装修及广告、景观设计(含城市雕塑)的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管理二科
负责金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管理三科
负责西夏区城市规划区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及康居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与竣工规划验收。负责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大片区(宁东化工基地、河东机场片区、望远和德胜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监督和指导各开发区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落实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规费收缴科
负责规划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收缴工作。
(九)村镇规划管理科
拟定全市集镇、村庄规划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集镇、村庄的规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市、区)重点建设地带的规划审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审查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中基础设施和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示范小城镇和“塞上农民新居”建设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15名。
6.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六
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贵委会〔2009〕144号),组建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5号),对以下两大职责进行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贵港市卫生局负责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职责划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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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中央厨房和甜品食品站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
(三)负责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五)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对其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对一类医疗器械品种的注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标准及企业标准;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检查。
(十三)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协助实施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五)承办贵港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人事教育、工资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后勤等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资产、财务、统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稽核等财务监督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组织拟订系统基本建设和装备设施规划。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负责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承担一类医疗器械品种注册工作,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二、三类医疗器械品种的注册工作;协助推选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协助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监管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科研和生产。
(六)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等有关规章的实施;依法监督特殊药品;协助做好有关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事宜;监督实施药品、卫生材料的法定标准。
(七)药品流通监管科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负责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八)稽查科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协助做好药品质量发布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 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
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7.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验证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 在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怀指导下,在**县规划建设局的正确指导下,使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得到加强,项目建设得到扎实推进。根据区建设厅 《关于开展 2009 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验证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概况 本机构全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县规划建设局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市建委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县规划建设局院内。本站是 1986 年 2 月经**县人民政府以马政发 [1986]10 号“关于成立**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批复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22 日更名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新增安全管理职能。本站受**县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对本县辖区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设施工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结构、构件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的法定单位。
二、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经费来源 本站总人数为 7 人,其中专职 2 人,兼职 4 人,专业技术人员 6 人,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 85.7%(附:在职人员一览表)。
8.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八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应通过公开考试取得。为保证新旧方式的衔接,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按部年初印发的《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20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严格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从2003开始,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和公布。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今后,凡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需要进行土地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查证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和有关机构的情况,自主择定土地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靠行政权力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指定评估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注册机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在部网站和报刊上发布。2002年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名单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
四、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后,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评议;其他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评议。
土地评估机构的抽查评议结果要及时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真实资格、信誉情况。要建立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档案,将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对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给国家、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篇九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09〕23号)和省编委《关于太原市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确认的通知》(晋编字〔2011〕28号),设置太原市防震减灾局,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一、主要职责
太原市防震减灾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组织起草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意见。
(三)管理全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本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震情会商和区域性联防活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台网、信息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规划建设,承担太原市数字化地震遥测台网、地下水动态遥测网观测、维护和地震观测数据分析处理任务,进行震前宏微观异常情况核实及地震分析预报。
(六)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职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速报震情灾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反应措施建议。
(七)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八)拟定地震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地震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与推广,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群众性地震测报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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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防震减灾局设5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支部。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秘书、机要、文书、档案、综合信息、信访、保密、统计、保卫、财务、会务、后勤等行政事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科技干部培训教育、人才引进培养、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监测预报处
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统一规划全市地震台站网信息和应急指挥系统,拟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震情会商和区域性联防活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措施,负责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与推广,拟定地震事业和科技发展计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群众性地震测报活动,负责局直属防震观测中心(站)监督管理工作。
(三)震害防御处
依法管理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评估工作,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协助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考察工作,负责灾情速报;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和装备研究开发应用,指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普法教育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承担县(市、区)防震观测人员培训指导工作。
(四)抗震设防管理处
管理全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指导监督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大型企业和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工程及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对在抗震设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督查处理;组织起草有关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配套文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急救援处
负责拟定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检查督导县(市、区)及政府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救助技术装备研究开发。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防震减灾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3名(含工勤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11名,其中:正科7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4名。
四、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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