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24-09-20

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共8篇)

1.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

(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三)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

(四)学术诚信管理工作方针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原则是: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

(六)在人事录用、职称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发布和考核评估之前,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认真核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诚信的情况。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讨论,必要时可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

(三)对于启动正式调查的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四)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五)正式调查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七)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八)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九)若认定结果与举报人列举的事实不符,校学术委员会需要对举报人是否构成诬告做出认定。因诬告搅乱学院正常学术秩序,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也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处理和申诉

(一)校学术委员会对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部门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科研项目经费,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开除处分须经学校党委会批准。

3、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二

一、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研究

国内学者们对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总结各有不同:王翠玲认为在高校研究生群体中,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在抄袭、剽窃、篡改和不当署名四个方面。[1]林美指出当前研究生学术不端包括三个:抄袭剽窃,假冒伪劣;即伪造论文、数据,引用别人文章不注明出处。低水平重复,花钱买文章、买版权。研究生为了使自己的文章更容易发表,往往在第二作者上挂上导师的名字或者把导师的名字放在第一的位置。[2]李建伟将研究生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和论文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归纳为: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引文不实;一稿多投和署名不端。[3]

对以上学者提出的多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存在于日常的学术研究活动中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与发表中,主要有:(1)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2)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3)一稿多投;(4)请人代写论文或为别人代写论文;(5)虚拟参考文献;(6)署名不当。

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原因研究

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我国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和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发展,然而近几年来,在研究生当中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研究生学术不端事件被推至风口浪尖,引来一片口诛笔伐。有学者专门探讨过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治理对策,以期改善和提高我国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国学术的健康发展。综观已收集到的文献资料发现,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且主要集中在导师、研究生、培养制度以及社会环境几个方面。

1.导师原因。根据教育部1997—2008年我国博、硕士生及导师人数统计数据,不难发现平均每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逐年递增,到2008年平均每位导师要指导8名研究生,实际上有的导师指导的人数远远不止8名。导师的精力有限,面对众多的研究生以及繁重的科研、教学压力难免顾此失彼。[4]另外,由于导师遴选、聘任制度等仍不完善,缺乏对导师思想品德方面的考察,且监督不严,个别导师的学术道德素养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科研的不严谨态度会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学术道德素养的培养,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5]

2.研究生自身原因。学术道德是研究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底线。在学术研究中,文科研究生日益普遍的学术不端行为归根结底是学术道德意识淡漠。此外,研究生自身研究能力不足导致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6]当前,部分研究生求学的功利趋向增强,为了获得文凭增加就业机遇,或以学历谋求升迁、追名逐利,缺少严谨治学的态度,这一类学生自然耐不住“板凳须坐十年冷”的寂寞,急功近利,对学术道德不屑一顾。[7]

3.培养制度原因。我国高校历来偏重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研究生教育重“能力”轻“素质”,对“德育”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此外,研究生监督、惩戒机制不健全。大部分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没有制定专门的学术诚信道德规范。即使教育部于2009年4月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也只是着眼于“事后惩戒”,不能真正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8]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还与研究生课程质量低下、没有统一的学术规范体例有关。[9]

4.社会环境原因。李志巧认为互联网、资源共享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平台。任何人在互联网上都可以搜索到大量与所研究的内容相关的参考文献和素材,这些都为学术不端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10]王璐认为就业单位招考政策也是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之一。就业单位往往将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数量及等级作为其科研能力的表征,动辄要求在研究生期间必须发表几篇以上的论文,否则不予录用。[11]

三、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对策方面的探讨

关于如何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方面,根据个人研究的侧重点不一样,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

1.加大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监督和处罚力度。一是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健全研究生自我教育系统,使高校、家庭与社会教育有效契合,注重研究生导师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二是强化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加强研究生培养阶段的检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2]

2.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本身的学术道德素质,注重言传身教,培养研究生优良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注重导师教学理念的转换和提升,树立创新教育理念;同时应改革评聘制度,发挥导师的主观能动性,使导师能够尽心尽责,全心全意地投人研究生教育,并指导研究生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科研能力。[1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已聘任的导师应定期进行学术诚信考核,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素质。[14]通过建立导师责任追究体制,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使导师真正对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负起责任,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15]

3.加强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明确培养目标,多层次培养。为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可适当扩大职业类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例如工程硕士、研究生班、MBA等,这类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倾向于实际应用,对于课程和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要求就弱一些。[16]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单纯的“量化”政策导向等学术管理体制的负面效应。要根据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应用型研究生不同培养目标,建立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质量而不是数量为主要评价标准,引导研究生完成高质量、创新性的学位论文。[17]

4.提高研究生个人修养。研究生应自我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和研究目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是伴随终生的,只有具备学术道德意识,才不会在学术海洋中翻船。研究生应对自身的研究能力有清醒的认识,结合自身优势加强研究性学习、关注有意义的实际问题,多练笔从而逐渐提高研究能力。[18]

四、已有研究简评

毋庸置疑,现有文献不乏具有理论和实践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为解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和建议。经过梳理发现已有文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来看,已有研究的主观性和经验性较强,内容较零散,多为经验性的描述和总结。

2.从研究方法来看,已有研究方法上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思辨上的探讨多,缺乏相应的数据分析。尤其是目前的相关研究多从个案出发进行思考,理论推理得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运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较少。今后可从多个角度对研究生科研活动中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以及对不同影响因素与研究生的性别、专业、年级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进而为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依据。

3.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三

一、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主要表现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基于既有的研究对学术腐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辨析,笔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指学术工作者在其学术研究过程、学术论文写作、学术著作出版等方面的不规范及不正当行为。它与学术腐败既有相通之处,但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对只是学术研究者的个人行为,未使用公权力的学术造假、抄袭剽窃、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自我复制、一稿多投等行为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较为合适。这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贯称呼,国际上一般把捏造数据、篡改数据和剽窃三种行为称为学术不端行为。目前在我国学界也较多使用学术不端行为一词,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即规定“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有学者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概括为6个方面:抄袭剽窃;夸大、注水学术荣誉;强行在他人成果上署名;数据作假;注释作伪(伪注);低水平重复。目前,我们在日常编辑工作中常见的形式有——

1.各种变相的抄袭剽窃行为。主要有隐性剽窃法、化名抄袭法、署名抄袭法、拼装法、明编实抄法、抢先发表法等六种。2.各种变异的重复发表行为,主要有原文复制、剪辑拼接、冷饭热炒、改头换面、组合衍生、辑录汇编、引用失当、交叉重发、变换文种等九种变异形式。3.实验、调查数据造假行为。4.名不副实的假合作行为,主要有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出资合作署名、作者互相交换合作署名等。5.参考文献使用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引而不著、著而不引、过度引用、不必要的自引、模糊注引等多种形式。

二、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学术出版者控制职能为视角

众多学者主要从学术管理制度不合理、学术评价机制与监督惩罚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但对学术期刊在学术不端现象存在、蔓延之中的角色与作用少有论及。我们认为学术出版者控制职能的弱化,以及伪学术期刊的适机猖獗是学术不端行为蔓延炽盛的有力推手。有学者也认为:“学术出版者控制职能的弱化是伪劣学术作品问世流传的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对学术出版者控制职能弱化的原因及强化其控制职能的路径进行探究,是反学术失范课题中有意义的着眼点。”

在防治学术不端行为与推进学术规范建设中,大部分学术期刊都能保持严谨的学术态度,倡导和遵守学术规范,尽力遏制各种学术腐败和不良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整个学术生态环境的恶化,面对各种学术需求市场的快速增长,有少数期刊“编辑的责任已经失落到令人震惊的程度”。更有甚者,有少数期刊大搞权力寻租,恶意破坏学术生态。一些期刊编辑或责任意识淡漠,对学术不端行为姑息迁就;或学术规范意识不强,对一些不端行为疏于矫正;或因能力和经验所限,无力对文稿优化和控制;或对编辑的责任理解存在误区,而以“文责自负”为由推卸责任。还有一些期刊因经费困扰而出让了部分质量要求,包括对不可抗拒力的妥协,而降低部分稿件的学术水准。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学术期刊的控制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导致一些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的学术伪劣产品传播泛滥,助长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加剧。

此外,更应引起出版界重视的是,一些以经营学术为致富之道,冠以学术之名的伪学术期刊的大量存在,一些以出卖学术产品为发财之道的“论文公司”恣意泛滥,更是极大地破坏了学术生态。由于近年各类职称评定均有硬性的量化要求,面对这庞大的异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一些以经营学术为目的,借此发财致富的各种“学术期刊”应运而生,学术对这些期刊而言只是包装,因此他们根本不会为维护学术的严谨求实而履行职责,甚而会为论文需求者提供从写作到发表的全程服务;而作者也像在超市购买商品一样,只要交钱就可全部搞定。此类现象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颠覆了年轻学者的学术观念,从深层侵蚀和破坏了学术研究风气,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和沙化着传统意义上的学术期刊的正常发展空间,也使得学术不端治理更为复杂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对其治理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虽然在现行体制下,短期内完全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还有一定困难,但只要作为学术质量把关第一人的编辑能够严格遵循编辑出版制度,切实履行其学术规范之责,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遏制不良现象的蔓延。

三、学术期刊编辑的防范治理对策

(一)强化学术责任意识,提高编辑防伪鉴别能力

一要强化学术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学术责任主要包括学术水平鉴别、学术质量担保、学术导向引领、学术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责任”,这是对传统编辑责任的拓展。编辑要强化学术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在工作中率先垂范,严格执行科学研究规范,努力矫正各种学术失范问题,杜绝粗制滥造的学术次品问世。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责任意识,提高防腐能力,防止学术权力寻租,真正把好学术质量关。三要不断提高编辑的综合素质,提高防伪鉴别能力。编辑必须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养成终身学习习惯,不断提高学术敏感度与鉴别能力,努力成为专家型、学者型编辑,不仅要让那些明显的抄袭之作、伪劣之作无法蒙}昆过关,而且更要具备较高的学术完善能力,努力打造精品之作。

(二)拓展审稿程序和内容,加强审稿中的防范工作

1.丰富和拓展初审工作内容,增加防伪查询和查证研究背景等工作环节。

(1)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2008年研发的《社科(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可以便捷地查询出文稿是否有抄袭行为,或不规范引注行为,大大提高了编辑的工作效率和防伪辨别能力。目前许多期刊编辑部都可以免费使用该系统,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一检测系统对来稿进行防伪检测,对通过检测的文稿,再进行正式审理。(2)查证作者投稿情况和研究背景。针对一稿多投、一稿多发等现象,利用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等网络资源,通过主题检索和参考文献查询,初步了解作者的研究背景,初步判断该文章的学术创新性,判断其是否有一文多刊、变异的自我组合或复制等情况。(3)对一些疑点较多的文章,可要求作者提供研究过程的证明材料,调

查的时间地点、调查数据的初始来源等,防止篡改科学实验数据、伪造调查数据。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对其研究行为给予证明。

2.严格控制审稿程序,合理遴选审稿人,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论文。

为了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问题,首先要严格执行三审制和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合理、慎重遴选审稿人。同时要加强与审稿人的联系与沟通,动态地掌握审稿人的情况,根据其审稿质量、审稿能力和审稿时滞等,不断更新和调整审稿人团队信息,优化审稿专家队伍。此外,还可尝试建立出版责任共担制度,在标明责任编辑的同时标明其审稿人,一来证明此稿经过了严格的审稿程序,二来可让审稿人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强化审稿人的责任意识。

(三)完善期刊管理制度,强化期刊和编辑的连带责任

鉴于目前学术期刊的异化与失范行为日益增多的现实,有学者提出应将“文责自负”改为“文责共负”,建立以作者责任为主,编辑出版者责任为辅的责任共担机制,以加强编辑的责任意识和期刊的自律意识。首先应完善责任编辑的考核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其对所刊发稿件承担连代责任,一旦其刊发的稿件出现各种学术不端问题,不仅要惩罚作者,对于责任编辑也应有所惩戒,从而促使编辑的责任落到实处。像在2006年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中,《science》杂志的声誉就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已酝酿出台更严厉的规则。同时,应完善对编辑和期刊的奖励制度,期刊界或其管理部门,应重视编辑的技术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付出,要设置各类各级别的期刊和编辑奖励,要建立论文获奖与责任编辑奖励的关联机制,只有荣辱与共,才能真正调动起期刊界加强学术控制的自觉性,调动起编辑坚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责任心。

(四)完善学术监督防范和惩罚制度,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学术监督和惩罚制度的长期缺失,举报奖励制度和侵权赔偿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学术不端行为在利益博弈中,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成本,是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禁而不止的深层原因。因此,完善相关监督和惩罚制度是目前最为有效的举措之一。

1.期刊界加强联系与合作,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1)各期刊应加强交流,对于有过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公开其黑名单,联合抵制,公开声明本刊以及相关期刊不再刊发该作者的文章,以从根本上杜绝其滋生的土壤。(2)对一些违规行为严重的作者,要求其公开道歉并给予刊物一定的经济赔偿,并要求相关单位撤销其因文章发表所获得的相关荣誉和既得利益,以防再犯。

2.建立和完善举报人有奖与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

4.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四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具体挂靠在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监察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及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其决定由校长签署发布。

第六条 校各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执行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学校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第九条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 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二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三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

私自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七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八条 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

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不少于3人)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院系或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14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5.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全校通报批评;

2.延期一年答辩;

3.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 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1.全校通报批评;

2.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3.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 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1.成立调查小组。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调查取证。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书面报告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处理决定。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拟作出全校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或申请学位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拟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处理的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研究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如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调查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内,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正本应由校学位委员会保存3年。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3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一条 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严重地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位授予工作,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四条 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由中国海洋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 署名中国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可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可建议相应期刊撤销已刊论文。

第十八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六

随着社会媒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一系列的学术不端行为被纷纷爆出,从较早的北大教授“王铭铭剽窃事件”,到日本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的论文造假,再到今年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撤销中国作者的107篇论文。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风气,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因此,学术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讨论和学术规范的重视也日益增长。

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讨论,多集中在学者和导师身上,而较少将目光放在研究生身上。我国科研事业的重心在高校,研究生在高校的科研工作中起到最基础的作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的科研实力。随着国家出台研究生扩招政策,研究生在培养数量迅速上升的过程中,其培养质量出现了下滑。部分学生因为科研成果不能满足学校毕业要求或者其他原因采取了学术不端的行为,严重影响可我国未来科研事业的发展。

研究生不同于学者和导师,研究生并不是长期或者终身从事科研工作,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科研的道德规范的认知可能有欠缺,其学术不端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作为其中一员,在此就探讨一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原因和解决对策。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是指从事学术与科研人员的不良学术行为”,而如何定位“不端”的范畴是评判、惩戒“不端”行为的关键,也是科研工作者自我约束的准绳。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比较权威的界定是中科院在《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的,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在:在学术领域内做虚假的陈述,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损害他人著作权;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如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等;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在科研活动过程中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

在实际情况中,研究生做出情节严重的重要造假、剽窃行为并不十分普遍,而往往是非有意识的、非带有明确目的性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容易踩到的雷区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编造和修改数据。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常常面对数据处理的问题,有的学生会因为数据的偏差过大舍去某些数据,或者在实验过程中有一两个样本没有试验数据,为了实验的完整性而随意编造相近的的数据。这样的行为不一定是有非常强的目的性和功利心,多数情况都是对于科研规范知识的缺乏和对于科研精神的忽视。

(二)科研成果和发表文章的署名不当。高校的科研工作往往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于研究生的学习时间有限,经常会由多人同时承担同一课题研究,科研成果的归属、文章的作者顺序等可能会出现问题。此时,需要实事求是明确每个人所做的贡献,真实的反映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上,因为科研成果不仅以为着荣誉,也同时承担着责任,切不可模棱两可,危及研究成果的真实性。

(三)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正确的科研态度应该如实的呈现科研人员在工作所呈现的实验结果,这些结果不仅包括达到预期效果的结果,也包括不良结果。而研究生在从事研究中,可能会因为毕业、发表论文以及课题成果鉴定等原因而选择性的忽视一些不好的结果,只公开发表具有良好效应的一部分结果。虽然这样的行为并没有篡改和编造数据,但确实违背科学的真实性原则,并且也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例如,浙江大学将瘦肉精推广到中国的许梓荣就被广泛质疑当年发表的文章中蓄意隐匿了试验中生猪的不良反应。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及对策思考

(一)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社会环境浮躁、急功近利,是公认诱发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存在诚信缺失的不良风气。诚信缺失的风气也进入到学术界。例如,不负责任的期刊出版商容易对研究生造成不良的影响。研究生能够利用社会的不完善的出版监管机制来采取学术不端行为。比方说,研究生能够利用缺乏诚信的出版社,发表存在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文章。另外,不诚信的学术机构会对研究生提供不良的榜样作用。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容易从不诚信的机构与工作人员处习得不良的行为。这增加了研究生从事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能性。日前报道的为此,社会在防范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时候应该营造诚信的社会风气,为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提供良好的条件与基础。

其次,唯学历论的不良观点对研究生的学术动机产生了动摇。当前,我国高学历人才是被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和敬仰的人群,很多就业岗位、晋升机会都与学历息息相关。因此,这种观点给大部分研究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很多研究生在入学时期就抱有一种混学历的心态来就读,自然就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学术行为在研究生群体中产生。面对这一现象,应从树立科学精神做起,加强研究生在从事科研活动中的严谨态度,从而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二)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学术风气直接决定了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能够对研究生形成群体压力,使他们不敢和不愿意从事学术不端的行为。可是,目前学术风气存在一定的不良,这容易助长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一,研究生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存在“人情”消费的情况。人情消费这种不良的学术风气已经开始蔓延到高校之中了。很多研究生不惜采用学术不端行为来完成学校对研究生毕业的要求。他们运用自己与社会人员或宿舍同学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他人进行劝说,让被却说者同意在其自己的研究成果上署名,从而达到学校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这种人情消费的情况在研究生生活中普遍存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涉及到了金钱的交易。

第二,急功近利的学术风气。学术研究应该具有客观性与非功利性。但是,我国的学术研究却存在了强烈的功利性。当前,职称评审、职务认定、学术地位和水平的评价都同研究成果相关,对名利的过度追逐导致学术规范的边缘化,传统学术道德规范体系的道德约束力日益削弱。这种强烈的功利学术氛围导致研究生在开展学术研究的时候,更多的考试是结果而不是过程。研究生为了满足自己的研究目的,会采取篡改数据与材料的行为。这种急功近利的学术风气不仅无益于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而且也助长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

(三)学术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

研究生在校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时需要接受高校的管理,高校学术管理机制的健全、规范、合理直接会影响研究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可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对研究生学术管理上的不足。

第一,不合理的评价体系以及不健全的管理机制。合理的研究生评价体系可以促使研究生保持对科学研究的热情,并保证他们能向健康的方向发展。相反,不合理的评价体系会导致研究生对学术研究产生厌恶,并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来完成学校对学术成果数量的要求。目前,大多数研究生为了完成论文发表这一项艰巨的任务,不惜在学术研究活动中采用伪造数据和修改实验结果等一些学术不端行为。而这些行为对研究生群体产生了很大的副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评价机制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防范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关键措施。

第二,研究生导师督导不严格。导师在研究生学术教育中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导师是研究生学术工作最为重要的指导者和教育者。在日常的学术研究工作中,导师能够对研究者进行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学习的方式和态度都会直接受到导师的影响。为此,导师在研究生的学术生活中能够扮演榜样的作用。如果导师是一个好的榜样在,他便能够对导师给予正确的指引作用。相反,如果导师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其则容易对研究生起到错误的引导作用。而在现实中,导师常常忽视了对研究生的教育与督导,或者纵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甚至导师本身存着在学术不端的行为。例如,2009年4月,上海大学教授、博导陈湛匀因两篇论文存在抄袭现象被通报,被学校免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撤销了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一职。两篇抄袭论文,均为陈湛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这一项目也已被撤销。

第三,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对学术不端的行为惩戒不严。这大大降低了研究生从事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我国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惩罚是取消研究生的学位。教育部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如果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 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这是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最为严格的处罚。可是,学校目前应用这一规定对研究生进行处罚的比较少。不少学校在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时候,更多采取教育与说教的方式,并没有根据这一条例对研究生进行严格的惩罚。

(四)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自2003年研究生扩招开始,研究生数量在迅速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便是在研究生的整体素质下降。多数研究生认为其自身缺乏道德自律以及自身科研能力不足。同时,研究生对学术道德规范内容的掌握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欠缺。出现了部分研究生抱有不纯的学习动机,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高学历高文凭。研究生学习动机不纯已经成为了导致他们产生学术不端学术行为的一个重要成因。第一,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的目的不纯。不少发达国家在招收研究生的时候会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目的。在加拿大,申请加拿大 CS 研究生,是需要抱着纯洁目的的。学生必须对学术研究感兴趣,而非其他功利性目的。但是,我国目前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时候,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于他们的入学动机则比较少考察。这导致一部分学习目的不存的研究者进入了研究生培养体系之中。这一部分研究者参与研究学习并不是为了学术研究或者自我成长。他们参与研究生学习的目的在于获取硕士学位。他们看中的是获取学位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这种学习目的导致研究者并没有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在这一情况下,他们没有学习到相应的知识与技能。这容易导致他们在科研任务的面前无所适从。为了应对学校的科研压力,他们只能依靠学术造假或者请枪手为他们撰写相关的研究成果或者文中。这便导致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第二,研究生浮躁的学术研究态度。当前,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社会也存在了急功近利的不利观念。一些研究者在学习中容易受这种浮躁思想的作用。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渴望早一点成名,早一点通过学术研究的过程建立更广泛的社会资源。这导致他们在开展研究的时候只重视结果而不是重要研究的过程。他们有时候会为了达到自己的实验目的,篡改实验数据或者材料。这也导致了不端学术行为的出现。

第三,于研究生自身的学习能力欠缺。当前,我国的研究生不断的扩招。研究生数量的增加给研究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导师的压力不断加大,同本科的班级教学不同,研究生教育更加重视个体的辅导。但是,随着研究生扩招,每个导师负责培养的研究生数量也不断的增加。有些导师每一年需要培养8名甚至更多的研究生。这必然导致研究生教育的缺失。

第四,研究生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层次高学历的教育,与大学本科和高中的教育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大多数高校在研究生入学后用一年时间来学习其报考专业的相关知识,而剩下的时间则多数由研究生自己或导师来安排。目前,我过大多数高校研究生导师都是通过做课题的过程来给学生提供指导。但也有部分导师因课题数量有限,所以学生在短期内就可以完成课题所需要做的事情,而剩下的时间则有自己来支配。在这种放养式的培养模式下大多数研究生都能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提高这个要求。而少数研究生则利用空余时间在宿舍打游戏、打牌或外出玩耍等各种方式来虚度研究生生活。这样的生活方式无 疑直接使在毕业期间因准备不充足的研究生,只能通过找人代写或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来达到毕业要求。因此,预防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应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自律做起。

第五,不少研究生目前缺乏完善的学术规范知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开展学术工作,一方面可能会做出一些无意识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也不了解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以及自己做出相关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容易导致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知识、学术道德操守、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分析等内容的教育是许多高校应该逐渐重视的研究生基础教育。

7.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浅析 篇七

令人痛心的是, 近年来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造假事件层出不穷, 涉及者中不乏一些名校和重点科研单位的研究生, 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国家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任何一种事物的发生和发展必然有催生并促使其发展的土壤,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也不例外。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为:1.论文拼凑及大段引用;2.伪造试验数据;3.剽窃核心成果;4.论文的引用不标明出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发展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 学术的功利性

现如今, 对学校排名、科研单位评估及个人科研、学术能力的认可缺乏感性认识, 而局限于用论文发表数量、杂志等级等指标来衡量。学校、科研院所对于职称评定、课题申请及科研成果的认定都以文章数量来评定。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定、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等方面均对发表的文章数量有所要求, 至于毕业那就更不用说。

部分研究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本身就带有功利性。以博士研究生为例, 据调查, 59.2%的人认为, 读博是为了在评职称和晋升上更有竞争力;43.5%的人认为, 选择读博是因为找工作不顺利, 通过读博推迟就业;39.2%的人认为读博只是为了获得进入高校或科研单位的“敲门砖”[1]。

在学术功利之风的盛行下, 少数刊物的主办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不惜违反学术道德, 迎合这种需求, 使得一些所谓的核心期刊丧失了应有的水准, 学术、学位论文沦为了一些人获取经济利益、荣誉、社会地位的工具。部分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只是为了满足奖学金评定、按时毕业甚至个人虚荣心等, 以这种目的为出发点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写出一篇优秀的学位论文的, 剽窃、篡改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趁虚而入。

(二) 培养机制不健全

学位论文的完成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受很多因素的干扰和制约, 例如时间、资金、试验条件以及就业压力等, 有的研究生临近毕业时才发现作出来的试验结果与预期结果相差甚远, 有的研究生因为种种原因原来的选题无法继续进行而临时改换课题, 对于超出培养年限的研究生, 学校都规定其不再享有在校生的一些待遇, 这无形之中加重了一部分研究生的压力。为了按时毕业, 就有人冒着风险篡改数据、拼凑字数, 种种学术不端行为由此产生。

导师作为研究生学术道路上的领路人, 对研究生学术作风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 导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研究生的需要。根据教育部1997—2008年我国博、硕士生及导师人数统计数据 (1) , 不难发现平均每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数逐年递增, 到2008年平均每位导师要指导8名研究生, 实际上有的导师指导的人数远远不止8名。导师的精力有限, 面对众多的研究生以及繁重的科研、教学压力难免顾此失彼。据调查, 只有24.5%的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知识是由导师处得来的, 这说明大多数导师没有在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

(三) 学术道德的教育力度不够

当前, 我国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处于缺失状态, 研究生对于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学术不端行为认识不清。研究生们获取关于学术规范知识的渠道也非常有限: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占到36.4%;其次是通过“报刊、杂志”, 占33.2%[3]。

而在美国仅就抄袭这种学术不端行为而言, 每所大学的学术诚实道德规范中必不可少地包括“Plagiarism (抄袭) ”条目, 明确其定义、错误性质和严重后果, 防止学生在准备发言陈述、平时作业、考试论文、学期论文、学位论文等各种类型的学术论文中的抄袭行为[4]。但在国内对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界定及处理方式均未明确,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术道德教育缺少管理和控制, 这些都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埋下了隐患。

(四)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文的监督和处罚不力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查主要靠导师及论文评阅人, 目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很难做到全部匿名审, 因此造成一些导师与评阅人之间, 你评我所带的研究生论文, 我评你所带的研究生论文, 互惠互利, 皆大欢喜, 不能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更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审查作用。即使通过加强管理, 保证了论文评审的公正性, 导师及论文评阅人也不可能阅读过所有与评审论文相关的文献, 难免也会有所疏漏。

一些学校和单位对于已经发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为了顾及学校和单位的面子, 采取包庇、内部处理等办法,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加之过去一段时间社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也比较漠视, 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出来之后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反而助长了学术不端之风, 这使得部分研究生心存侥幸, 企图蒙混过关。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遏制

研究生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第一个阶段性成果, 其形成过程是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以及良好学术作风的重要时机。因此应坚决杜绝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一) 扩大宣传, 开展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道德教育就是把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内化为学术主体的自觉行为, 外在的道德命令转化为人的内在的自我要求, 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5]。

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首先要将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界定以及处罚规定等纳入研究生管理条例及学位授予规定, 建立科研学术诚信机制;其次要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例如关于学术行为规范的橱窗宣传、讲座、学术交流等, 必要时可开设相关课程。通过这些活动使得研究生对学术道德规范有明确的认知并牢记在心, 使其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 明确培养目标, 多层次培养

研究生教育是“精英式”教育, 而非“职业化”教育, 因此研究生招生时招生单位应把好研究生招生质量关。对一些把读研当做就业、升职砝码的研究生要加强思想教育, 端正态度, 摒弃浮躁思想, 使他们保质保量的完成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可适当扩大职业类研究生的培养规模, 以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例如工程硕士、研究生班、MBA等, 这类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倾向于实际应用, 对于课程和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要求就弱一些。

(三) 完善培养机制, 强化导师作用

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对研究生奖学金、提前攻博、硕博连读以及毕业要求等应根据多方面情况综合确定。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进行合作, 以提供研究生足够的科研经费、实验条件和企业挂职锻炼机会等。对于一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不能正常毕业, 学校及导师应视情况对其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加强导师在学术道德教育中的作用。首先, 导师应当以身作则,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其次, 导师应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选题报告、中期答辩、试验的开展等诸多学术方面进行严格监督, 将良好学术道德的培养贯穿始终, 帮助研究生规范自身的学术行为。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仔细审查、严格把关, 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四) 完善监督机制, 加大处罚力度

在做好学术道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基础上, 在高校内部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设立相关的学术规范监督部门, 例如“学术诚信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通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电话或者信箱, 动员导师、学生甚至全社会进行监督, 使学术不端行为无立足之地。

在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 利用相关软件对有待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并成立学位论文学科评议组对未通过检测的论文进行评议, 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一定比例的论文实行双盲审, 并建立复查制度, 加强学位论文的监督审查。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近几年来推行了博士论文预审制度, 即在博士论文正式送审前, 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和课题内容聘请2名校内博士生导师对该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给出评审及修改意见, 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召开预审会并给出最终意见, 未通过者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并进行二次预审, 仍未通过者须延期毕业。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制度能及时发现问题, 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及学位论文评审的公正性。对于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坚决按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绝不姑息手软, 从而对其他心存侥幸的研究生起到警示作用。

以上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遏制手段进行了探讨, 杜绝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以研究生自律为基础的, 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为保障, 良好的学术氛围为引导, 需要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甚至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 t e18/l evel2.j sp?t abl emame=1020) 1997—2008年各年份教育统计数据中高等教育研究生总数及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1]新华网.我国成最大博士学位授予国读博功利化现象突出[EB/OL].ht t p://news.xi nhuanet.com/edu/2009-7-28/.

[2][3]劳俊华, 段利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素养的调查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6, (10) .

[4]张惠琴, 李俊儒, 段慧.中国大学生“抄袭、剽窃”概念实证研究——中、美大学生pl agi ari sm概念比较[J].外语研究, 2008, (2) .

8.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学位论文;再出版;重复率检测;学术不端

[作者单位] 余筱瑶,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编辑部。

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和大型数据库达成合作,学位论文上网入库已成为趋势。学术研究成果的检索和传播通过网络打开了个人之间、学院之间、国度之间的樊篱阻隔,开启了一扇通向浩瀚知识的大门。为检测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文献,网络数据库商推出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平台,期刊编辑通常只要将论文上传,平台系统会自动将之与数据库所收录的全文作比对,并直接生成重复比数值,以此作为判断论文是否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依据。

投稿论文的重复比检测数值较高一般有几种情况:(1)与已被收录在数据库中的本人的学位论文重合;(2)与本人的已发表论文重合;(3)与会议论文重合;(4)抄袭他人作品。本文关注的是第一种情况,即投稿作品与作者本人的学位论文重合,也就是作者对其本人的学位论文以拆分、析出的形式再次投稿。此类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次出版是否就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呢?对此,理论界和编辑实务部门一直争议不断,颇多困惑。笔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国外期刊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结合国内编辑出版实务,剖析学位论文再出版不是学术不端行为,两者有着实质区别,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促进学术成果的积极传播与交流。

一、学位论文再出版定义与版权归属问题

1.再出版不同于再发表

首先应厘清再出版与再发表的区别。目前编辑实务界通常称学位论文再出版为“再发表”,实际上这一提法并不准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而言,发表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者一旦将作品发表,其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即行使完毕。在实践中,作品经济权利的行使通常伴随着发表权的实现,因此,为了保障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作者在转让作品的经济权利之后不能再次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1]。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者是指出版图书和期刊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1]。因此,发表不同于出版,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但是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约定等形式,作品可以再次出版。通常所说的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投纸质期刊发表,应称之为再出版,而非再发表。

2.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

学位论文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除了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和论文作者与学校就学位论文的版权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的版权都属于作者个人。

但学位论文被收录到数据库之后,版权归属就变得不那么清晰了。学位论文入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与学校或者直接与数据库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财产权归属、使用权授权范围。作者全部或部分授权学校或数据库获得对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另一种是著作权仍在作者手中,学校或数据库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学位论文,这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作者将学位论文拆分、析出的内容再以多种形式出版(多以纸质期刊为载体)的版权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及规范。在实务中,期刊编辑为了提高文章被引率、刊物的影响因子,往往强调文章的首发权,同时为避免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编辑对于此类稿件大多采取拒发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高效,但也会阻碍不少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的传播与交流,给编辑和作者带来很大的困惑:学术论文网络出版后再次出版是否真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呢?

二、学术论文再出版与学术不端行为辨析

1. 网络出版形式不能替代纸质出版形式

学术论文再出版是以学位论文事先已被收录入库的前提下定义的。作为作品,学位论文的出版形式可分为纸质出版、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数据入库只是网络出版形式,并不能替代纸质形式的出版。目前国内收录学位论文的数据库主要有三大机构: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它们虽然都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持有合法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的是网络出版业务,学位论文被它们收录入库就属于正式出版。但是网络出版只是出版的形式之一,数据库针对的读者群和纸质期刊针对的读者群各有不同,互为补充。

期刊作为纸质出版形式的载体,对学术成果的传播、交流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就国内各学术机构对职称评定的条件和高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要求来看,学术论文的纸质出版形式仍然是文章评定的主流标准和核心要求。比如:“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要求”规定,申请理学类教授职务者,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10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7篇为SCI、EI收录(SCI、EI不涉及的学科除外);或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8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5篇为SCI、EI收录,并独立(或为主)出版一部高水平学术专著(包括教材);申请人文科学类教授职务者,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至少8篇学术论文,并独立出版一部高水平学术专著(包括教材和外国语言学科的译著)[2]。此外,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授予学位也将在纸质期刊上的发文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之一。可见,论文的网络出版形式不能替代纸质出版形式,学位论文以网络形式出版和以纸质形式出版本质上并不矛盾,还可相互补充。

2.学位论文的特殊性决定其再出版的必要性

学位论文相对于一般学术论文具有特殊性,它是经过专家审阅、答辩,比较系统的一项科研成果,以此证明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学校要求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必须要有论文在相应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作为毕业的硬性条件之一。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往往还被要求在毕业前要有一部专著出版,即博士学位论文以图书形式的纸质出版。同时,学位论文入库是对毕业生的强制性、义务性要求。遵循我国学位论文的存缴制度,毕业生必须签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统一入库。值得思考的是,学位论文比一般论文更具学术含量,是作者历经多年研究的学术成果,如果仅限于在数据库中的网络出版,没有纸质的再出版,覆盖人群有限,传播范围有限,很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国家、作者对科技建设的投入和产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实践中的这些规定都让学位论文再出版具有必要性。

3.正确理解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学位论文再出版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界的认识也并未统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是:(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文件虽然未明文规定学位论文再出版的性质,但实务中编辑常常将学位论文再出版作为“一稿多投”的形式放置在“(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范畴中。避免“一稿多投”的出发点是为了增加论文的学术分量,提高学术论文的品质,可是避免学位论文的重复发表与学位论文作者是否有再出版的权利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学位论文再出版不能与学术不端行为划等号,学位论文因其不同于一般论文的特殊性也不适用于“一稿多投”的禁止。

三、国外期刊界处理学位论文再出版之比较

国外的大部分作者为了让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最大范围地传播,被更多的研究同行看到和引用,一般会将自己的论文公开。学校也会推荐论文给一些数据库收录,但是数据库只是收录,版权保留在作者自己手中,所以大部分学位论文不存在版权纠纷,也就没有再出版所引发的困惑。

对于学位论文网络出版后再出版以及其版权归属问题,当前国外期刊界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很多期刊不反对学位论文的再次出版。如Nature杂志在其网站上的“重复发表政策”中明确指出:“自然系列杂志乐于考虑包含了博士或其他学位论文部分内容的来稿……”出版商Elsevier在其公布的“发表伦理”中指出:“一篇论文的投稿视为该论文从未发表过(除以摘要的形式发表或作为演讲稿和学位论文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期刊并未明确反对学位论文的再次出版,如Science杂志仅明确反对再次出版,并未指出学位论文是否例外[3]。

另外,《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调查课题组在2011年基于全球78种期刊的120位编辑就会议论文集出版后再次出版所做出的调查反馈,对于如何看待学位论文再出版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78种期刊中,32%种期刊反对会议论文再投期刊;68%同意会议论文增加有价值的新内容后可以再出版。同意有条件再出版的编辑反馈意见有93份,其中38份反馈意见认为新增内容应占全文比例的25%—75%,这其中又有22份认为新增内容比例应大于30%。他们要求作者修改的理由主要是:(1)增加论文学术分量、提高品质(占51.8%);(2)避免重复出版(占33.7%);(3)避免会议论文的种种限制,如体例、篇幅等(占16.9%);(4)更高的同行评审标准 (占7.23%) ;(5)版权问题 (占6%) ;(6)期刊政策 (占3.6%)[4]。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学术规范和政策上,国外期刊界对学位论文再出版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是期刊追求学术分量的热情远大于对论文发表形式的重视。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会议论文再出版的调查不能直接作为学位论文再出版定性的依据。因为会议论文与学位论文有本质的不同,会议论文表述直接、直陈观点、篇幅较短,学位论文是长时间系统性的研究成果,两者的角色功能全然不同。国外的经验只能作为国内实践的启示,最重要的是国内编辑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

四、国内学位论文再出版建议

学位论文的特殊性以及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使得期刊编辑在学位论文再投稿的审稿中不能完全依赖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查重软件)做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必须结合专家审稿意见和编辑的专业判断,对文章是否有学术价值给出结论。查重软件审查通过的结果只是判断一篇好文章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对于创新度高的析出论文,单纯从是否为新发文章角度考虑没有意义,否则用机器代替人工判断只会是简单而粗暴的工作。

作者将学位论文授权数据库出版时要重视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对授权范围明确约定,只授予数据库对论文的非专有使用权,保留其他权利,为论文以后的再出版找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促进知识的传播,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学术成果的贡献率,作者再出版时应借鉴大多数国外期刊编辑的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一定比例的创新,修改后新内容至少应占全文25%以上,但是编辑不能在未审查全稿内容价值的前提下仅以此作为格式标准。同时再出版时应明确标注引用原文的出处,严谨著文。

随着信息技术、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学术论文的传播会更依赖于数字网络的传播形式,出版的主要目的在于科技文化的传播和交流。随着传播范围、程度的拓展、纵深,良好的受众效应会使纸媒的文章首发权意识被逐渐淡化,因此,期刊编辑的关注重点仍应以学术内容价值为核心,论文的首发权不应成为期刊拒绝学位论文再发表的借口。

[1]齐爱民,朱谢群. 知识产权法新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2-123;141-142.

[2]北京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的通知(校发〔2004〕91号)[EB/OL]. http://hr.pku.edu.cn/zyjszwpr/zcgd1/13040.htm,2014-08-29.

[3]张小强,赵大良. 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J]. 编辑学报,2011(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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