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书

2024-06-19

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书(共8篇)

1.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书 篇一

网络优化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广州市保商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百优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合作前提,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客户优化推广服务。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协议价格

1,乙方以批发价每个客户9800|年与甲方签订协议维护甲方客户优化推广服务;

2,乙方不过问甲方与甲方客户签订优化服务价格;

3.以上客户签订的价格不含税,要发票再加六个点,甲乙双方都可以开;

4.乙方以批发价与甲方协议,因此每签份合作协议甲方必须一次性预付清款项2000元;余款7800元在主要关键词出现在百度首页之日一次性付清。

5.第二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力

一,甲方的责任

1. 甲方保证甲方客户提供的资料合法性;

2,甲方与甲方客户签订的协议不能乱保证;

3,甲方客户由甲方代签与乙方的优化合作协议(条款由乙方拟定);

4,甲方代签的客户都必须用乙方联盟推广套餐,使用乙方优化网站;

5,合同服务到期,甲方应及时叫客户续费,乙方才继续操作(按乙方拟定条款操作);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合同合作服务期限内推广维护好每个客户的效果;

2,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合作客户的问题;甲方客户可以直接由乙方来维护;

3,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服务期限定期跟踪甲方客户的效果;及时向客户报告;

三,甲方的权力

1,甲方有权合作多家优化公司;

2,甲方有权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服务价格;

四,乙方的权力

1,客户资料的不合法性;乙方可拒绝推广;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备注:

甲方;州市保商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百优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公司代表:商务代表:

日期:日期:

2.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3.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三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推广服务合同 篇四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XXXXX”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广告推广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XXX项目形象推广,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设计、监控等工作事宜。

二、合作期限

委托期为12个月,自20xx 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视甲方销售情况,可协商延长,服务费用另外计算。

三、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3)

1、项目宣传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具体广告操作方案;

2、媒介策略和具体媒介计划、媒介预算建议;

3、报纸广告、海报、折页、展会展板、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等创意、撰文、设计事宜;

4、销售现场包装:围墙、室内展板、室内装饰、气氛营造。

5、销售策略建议:参与并配合销售,在思路、目标、节点等方面提合理化建议。

四、工作费用

工作费用总计¥150000 元(人民币 整)

注:

1、以上费用不包括具体推广实施的制作、发布、活动执行等费用;

2、如遇甲方要求,乙方工作性质及工作量超出本合同的规定,双方需另行签定工作合同,并按签定的补充合同独立核算,不受本合同限制。

五、工作费用支付方式

1、签定合同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的首期服务费用人民币 整(¥ 元);

2、第二次服务费用人民币 整(¥ 元)在合同期后支付。

3、余款于服务期终止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合人民币 整(¥ 元)。

4、推广期间,乙方不再收取媒介代理费、策划费、设计费;

5、整体广告策划服务费用不包括具体推广实施的制作、发布、活动执行等费用。其中制作费包括:模特费、制版费、户型绘制费、打样费、印刷费、运输费及其它户外媒体制作费等所有有关成品制作的费用;

6、每笔费用由乙方预先开具发票,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以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如下帐号内的款项为准。

六、工作方式

1、甲方的工作方法:

①、甲方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与乙方联系工作的专门部门,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各项工作的具体对接;

②、甲乙双方以专门的《工作任务单》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在工作任务单中详细写明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间等;

③、甲方指定负责人在认可的方案(稿件或成品)及工作任务单上签字,并以此工作任务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2、乙方的工作方法:

①、乙方为甲方工作的核心和重要部分将由总监完成;

②、保证稳定专项服务小组,配置项目经理一名,资深设计师一名

③、乙方将按双方最后确定的具体时间计划进行工作;乙方将安排总监以上级别人员每月出席相关的工作讨论会议。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企业、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项目文字及图片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有效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2、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将本合同所列的工作内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委托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代理;有关各种费用,必须由甲方批准后,方可施行。

3、甲方委派专人跟进乙方的研究、策划、设计、推广等工作,代表甲方行使权利,负责乙方各项工作的安排与验收;

4、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给出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方案具有审定权、修改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修改,所采纳的方案均以签字方式认可生效;

6、若因甲方资料提供、修改原定方案等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乙方根据甲方签字稿输出菲林以后,若甲方再次提出修改要求,乙方根据修改稿重出菲林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为使乙方按本合同准时履行所有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工作进度付款,如有拖欠应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8、在双方的.合作中,如果乙方的服务和工作质量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或延误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收取的工作费用,并向乙方索赔经济损失及提前终止此合同;

9、甲方根据项目的销售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完成工作(经甲方确认)的费用,甲方应结清并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责任和权力:

1、乙方应秉持专业水准和竭诚服务的精神进行以上工作,按甲方的要求保证质量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乙方提供的所有创意、设计和制作的方案,须经甲方专职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甲乙方应遵守广告法和版权法,若方案由于乙方原因引发的版权等问题造成法律和经济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监督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并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如因甲方不予配合所造成的损失及纠纷,由甲方承担;

3、乙方方案未经甲方认可或甲方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重新策划、创意设计或及时修改;

4、乙方方案一经甲方认可采用及付款,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拥有署名权,不得用于其他客户的商业行为;

5、为使甲方顺利进行销售有关工作,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按合同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6、甲方未认可采用及付款的任何方案,其版权归乙方所有;

7、由于甲方提供资料及付款不及时、有误及审定方案延迟等原因,而造成乙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失误,乙方有权将交稿日期按甲方延迟的相应时间推后,或视具体情况暂停工作,直至提前终止合同;

8、如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和各分项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而导致撤版或罚款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因乙方不能按照计划发布,由此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八、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专题小组操作执行本产品推广的所有相关工作;

2、甲方以工作清单形式将阶段工作交至乙方处,乙方应按工作清单完成工作;

3、经甲乙双方商定认可的任何方案,双方均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实施中引起的问题由改动方负责;

4、甲乙双方应严守彼此商业秘密,对对方提供的有关经营、业务、产品文件、信息、图纸及软件等资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确保商业秘密不致外泄。

九、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应付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归甲方。但在所有权归甲方后,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但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与事项,如由此产生对甲方的损失,乙方全权负责。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或各分项协议,并对乙方进行索赔;

2、除甲乙双方约定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条款外,一方终止本合同时,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其它

1、本协议为委托协议,有关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等具体工作项目,若有其它增加将以本协议附件形式,或补充协议形式,或具体实施的单项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2、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

传真号:

传真号:

5.网络服务专用合同 篇五

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诚信遵守。

服务范围和内容

┌─┬──────────┬────┬──────────────┬───┐

│ │服 务 内 容│ 描 述 │服 务 年 限│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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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注册:││□ 1年 □ 3年 □ 5年 _年│¥│

├─┼──────────┼────┼──────────────┼───┤

│□│域名注册:││□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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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虚拟主机租用: ││□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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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局租用:││□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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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及维护:││□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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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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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项目:││□ 1年 □ 3年 □ 5年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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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小写¥ __│

│ │││

│ ││大写(_万_仟_佰_拾_元)│

│ │││

│ ││零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百 千 万 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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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_________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同时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甲方验收通过后,余款一次性结清。

甲方未按合同支付服务款项,乙方有权停止该服务内容直至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计。乙方未按合同执行的,违约金计算以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计划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栽定判决。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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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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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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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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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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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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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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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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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6.策划推广服务合同简单 篇六

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常运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该方的策划管理顾问,给甲方提供服务,委托方式为 方式(书面、现场、电话、互联网)。

二、乙方责任是在甲方的紧密配合下,就甲方 事项,为甲方提供 服务,目的是为了解决甲方的 问题。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材料,如甲方在某方面有不便时,请在本合同未尽事宜中注明,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出现的不真实性对服务造成失利,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现状的合理服务,若乙方服务不切实际,无法操作,甲方则应该提出充分的理由或依据,经调查核实无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由于甲方未及时执行乙方服务方案规定内容或未积极配合乙方策划服务工作,造成时间延误、策划中止、错失良机等一系列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中止。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合同中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六、本次策划或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本项服务为 期(长、中、短),本合同约定总策划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支付方式为现金结算,合同签订两日内甲方首付合同总额的计元人民币,余款在服务或策划完工时付清。

八、服务期间,若双方产生异议,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均可申请兰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九、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保密,本合同所指策划案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拥有使用权。

十、未尽事宜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从签订之日起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7.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书 篇七

关键词:环境污染,合同环境服务,ESC,风险,层次分析法

合同环境服务 (Environment Service Contract, 简称ESC) 是基于市场的一种环保新机制。ESC的特点是选择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综合性环境服务并且以服务前后的环境效果差来计费, 环境需求方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 才付费给治理企业 (环境服务公司) , 是一种典型的“按效果付费”模式。ESC的需求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排污企业;第二类为政府部门, 将辖区内的环境责任集中起来, 再由政府出面集中采购环境服务。这两类需求主体以合同或契约的方式, 向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责任主体即环境服务公司 (Environment Service Corporation, 简称ESCo) 采购明确的环境服务并以环境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前, 环境管理正逐步从单项指标控制向综合解决方案转变, 环境服务是环境保护发展的高级形态和方向。环保部2011年4月5日出台的《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制定综合环境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在工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 积极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国务院2011年10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着重发展环境服务业”。

1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流程

目前, 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 因此在实施ESC项目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组织和管理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对本地区的公众进行有效地宣传和组织, 并由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环境服务需求方参与ESC项目。如果当地存在大型排污企业, 也可由排污企业独立成为环境服务需求方;或由排污企业和政府组成共同环境服务需求方。环境需求方与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确定本地区的ESC项目要求,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服务公司, 然后由三方共同对环境效果目标、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运营和交接等方案进行确认并签订环境服务合同, 环境服务公司完成融资后开始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期满后, 项目所有权、收益权连同全部设施移交给环境服务需求方。ESC项目运作示意图如图1所示。

在项目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拥有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和环境效益分享权, 提供全方位的环境服务, 承担全部项目成本。随着建设项目的逐步实施, 环境效益开始体现:当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提高、产出增长、外来投资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国家环境补贴和奖励等。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所获得的环境效益, 由环境需求方和环境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共享。项目期满后, 环境服务需求方独享环境效益。

2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模式

2.1 环境效益分享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出资修建环境改善设施并提供全部软硬件支持, 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达到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在全部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环境效益, 以补偿项目成本和获取项目利润。这种模式类似于“融资租赁”, 特别适用于前期缺乏资金而后期环境效益明显的地区, 例如有开发区建设规划或特色产业规划的地区;在市政环保项目中也大有可为, 例如市政污水处理项目。

2.2 环境质量保证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做出环境质量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各个时期, 项目的实际环境质量要不低于合同保证的目标值。如果低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必须进行补偿;一旦高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即参与相应的环境效益分配。这种模式适用于环境质量容易确认, 并且需求方成分简单的项目, 例如工业企业的排污治理项目。

2.3 环境服务托管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确定享受环境服务的方式和价格。在项目投入运营后,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服务价格向环境服务需求方直接收费。这种模式也可以当作“环保物业管理”, 适用于排污方明确并能稳定收费的项目, 例如工业园区环保项目、实施了物业化管理的社区环保项目。

3 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

合同环境服务包括项目评估、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产业单元, 项目时间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环境服务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3.1 外部环境风险

(1) 政策风险:

ESC具有明显的政策驱动型特征, 但是ESC在我国还刚刚起步, 相关的政策细节还是一片空白。同时, 未来不断完善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环保法、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的颁布实施, 都可能对ESC项目带来风险。

(2) 经济环境风险:

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利率、汇率等宏观经济因素将对项目带来巨大影响, 这些因素会引起市场需求、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环境要素价格和资源价格等的波动。

(3) 社会环境风险:

ESC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风险, 例如:项目征地带来的拆迁安置问题, 项目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与互信问题, 项目可能涉及的宗教与文化冲突问题等。

3.2 财务风险

(1) 融资风险:

ESC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和运营的周期长, 往往需要通过融资获得可靠的资金支持, 但是融资的来源、规模、偿还方式以及融资方的合作能力都会对项目产生影响。

(2) 收入风险:

环境服务公司 (ESCo) 能否及时地从项目获得收入回报, 是项目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事实上, 无论是从地方政府收费, 还是从排污企业收费, 或是从居民收费, 都存在现实的风险。

3.3 组织管理风险

(1) 技术风险:

项目所使用的环保技术能否实现预期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原技术能否顺利升级已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环保标准变化或应对新技术的出现等。

(2) 决策风险:

项目管理者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否始终进行科学合理地决策, 一旦出现失误, 就可能对项目产生危害。

(3) 合作风险:

ESC项目中, 环境需求方、ESCo、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乃至周边公众都必须充分的合作, 才能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合同环境服务风险指标权重分析

对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进行标注, 如图2所示:

层次分析法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AHP,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 (T.L.Saaty) 正式提出。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 首先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求, 提出一个总的目标。然后将问题按层次分解, 对同一个层次内的各因素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出相对于上一层目标的各自的权系数。这样层层分析下去, 直到最后一层, 即可给出所有因素相对于总目标而言的按重要性程度的一个排序。

隶属于指标 A的指标Bj (j=1, 2 … n) 的判断矩阵为B= (bij) n X n, i, j=1, 2…n.bij表示在隶属于A的诸指标中, 指标i与指标j相比的重要程度, 采用 Saaty提出的 1~9比率标度法。文章采用专家打分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判、打分, 最后综合汇总并通过yaahp软件计算出各判断矩阵及各项指标的权重、合成权重, 分别见表1~表4, 总排序CR=0.037<0.1, 通过一致性检验。

从表1~表4可以看出, 8个主要影响指标由大到小排序为 :合作风险C8、收入风险C5、技术风险C6、经济环境风险C2、融资风险C4、决策风险C7、社会环境风险C3、政策风险C1。上述分析说明, 若要降低ESC项目风险,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激励和惩罚手段以促进参与各方的全力合作, 并可在担保和保险机制上进行创新, 以确保项目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 以维持项目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1]36号) [EB/OL]. (2011-04-05)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104/t20110414_20919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 [EB/OL]. (2011-10-20) .http://www.gov.cn/zwgk/2011-10/20/content_1974306.htm.

[3]王勇.基于合同环境服务的我国农村环境管理创新研究[J].时代经贸, 2012, (4) .

8.“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八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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