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精选8篇)
1.农民合作社 篇一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大力引导和扶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9家,分布在15个乡镇(街道),入社农户457户,带动农户3965户,年产值达1.6亿元以上。
一、南安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与成效
(一)主要做法
1、齐抓共管,强力扶持。市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各专业合作社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调研、现场办公,指导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督促落实合作社生产用地、用电、融资、质押等问题。农海、科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牵头创办、组建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主动上门为合作社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还特别注意加强后续扶持,努力争取给予经济支持,2008年来南安市有5个合作社和2个协会获得省、泉州市财政补助资金62万元。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南安市及时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学习,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读本2000多册、编发宣传提纲5000多份分发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种养殖户。专门邀请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人到南安市作专题辅导报告,并通过有线电视、“世纪之村”信息化平台等媒介宣传推广合作社发展情况、典型社运作情况。
3、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从抓规范建设入手,着重把好七个关: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登记注册,把好准入关;体现生产利益,规范股权设置,把好产权关;维护社员权益,规范决策方式,把好民主关;发挥组织功能,规范生产行为,把好服务关;增强市场意识,规范法人活动,把好经营关;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水平,把好管理关;反映农民意愿,规范盈余分配,把好利益关。每家合作社基本实现“产权明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办社方向。
4、以点带面,典型引路。选择沿海地区的水头曾岭食用菌、中部地区的溪南甲鱼、山区的眉山集祥养猪等3家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运行质量高的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加强农民技术员培训,提高成员的整体素质,进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合作社发展。曾岭食用菌合作社、集祥养猪合作社先后入选全省2008年、2009年合作社示范点,溪南甲鱼合作社获省海洋与渔业厅示范社、泉州市示范合作社称号,南安市茶果产业协会入选泉州市2009年示范协会。通过典型示范,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参加合作社的优越性,以点带面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5、深化服务,全程引导。采取农业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挂钩、联系制度,做好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各项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标准化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认证、市场开拓以及政策解读等发展问题。市农海局还安排人员到合作社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章程制度,组织对合作社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为其规范运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主要成效
1、带动了生产集约化。水头曾岭食用菌合作社、诗山钱塘养殖合作社、蓬华天柱山黑猪养殖合作社、康美康牧山养猪合作社等引入股份合作机制,由农户自愿联合,按“风险共
担、利益共享”原则组建合作社,有效地把分散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公共信息渠道,实现社员的小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转变为合作社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用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2、提升了经营市场化。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达到量的优势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共同销售找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在取得价格优势的同时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解决了单个农户想办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实现农民增产增效增收。如溪南甲鱼专业合作社,由19户养殖户自愿联合组成合作社,统一购买原材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市场销售,有效对接了全国市场销售渠道,产品畅销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年产值达5500万元,社员直接增收580多万元。
3、加快了农业产业化。通过加入合作社,突破产销脱节和地域界限,让农民有机会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如石井昌盛紫菜专业合作社2008年投资建成紫菜加工厂,建立完善紫菜育苗、收购、加工等配套制度,并与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开展销售合作,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机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合作社在争创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方面的意识明显增强,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目前全市29家合作社的产品被认证为绿色食品的1家,无公害产品的4家,另有3家正在申报认证中。
4、推进了服务社会化。合作社服务范围从刚起步的技术、信息服务不断拓展到产前联合进原料、产中技术服务、产后加工销售等环节,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多项服务内容。如溪南甲鱼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即与冠源饲料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后者负责生产专门的饲料,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合作社,及时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既降低生产成本,又保证产品质量。
二、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群众认识不够到位,组织化有待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颁布实施二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新阶段,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认识还不足,发展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小农思想束缚,仍有部分群众认为“合”字难写,难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众甚至担心参加合作社,要缴纳各项税费得不偿失。二是个别群众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偏离创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三是部分群众对一些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够。如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提交环评报告,部分群众感觉办理环评手续繁琐,且需要至少2万元投入,导致专业养殖合作社的发展热情受到一定影响。
2、内部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够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也不够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据调查了解,全市建立健全账目的合作社仅有17家,占合作社总数的58.62%,而真正实行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合作社,仅有甲鱼专业合作社等少数合作社。
3、科技支持乏力,产品竞争力弱。南安市多数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外向型市场竞争力弱。一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南安市专业合作社大多数的产品是食用菌、活畜禽、蔬菜、甲鱼、紫菜等初级农产品,并没有经过精深加工,附加值较低,降低了经济效益。二是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养殖、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三是品牌意识较差,目前全市合作社注册商标3件,占合作社总数的10.34%。四是缺乏出色的带头人,目前农村的能人大多经商办厂,真正能在家乡服务农业,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公道正派的能人极少,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挑选出色的合作社带头人十分困难。
三、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南安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如何不断培育壮大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发展再上新台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件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强化宣传培训,致力规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代表、农户代表进行阶梯式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了解专业合作社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方式、财务管理、信贷与投资等知识,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按照“类型多样化、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的要求,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发挥农海、林业、科技、供销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多元化培育。在合作内容上采取多方式,可以是劳动合作、资本合作,也可以是劳动与资本等多个要素的合作,可以围绕第一产业来办,也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销售、休闲等二、三产业来办;在合作机制上采取多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或其他形式合作;在合作渠道上采取多方位,可以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也可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在牵头部门上采取多元化,可以由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牵头兴办,可以依托龙头企业或批发市场兴办,还可以由农技部门、供销部门等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兴办。
2、强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南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随着南安市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应加大金融信贷方面的协调力度,并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特别是侧重于对具有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专业合作社实施以奖代补,特别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分配制度、未实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社”不予扶持。三是要加强指导服务。农业部门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落实好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强化规范管理,致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一是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运作制度。二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三是规范专业合作社运行制度。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经纪人教育培训,加强内部运作规范,按照章程建立并严格执行议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公开、奖惩等制度。四是探索专业合作社新形式。鼓励农民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专业合作社,或鼓励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实现增资扩股,以壮大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模。
4、强化科技支撑,致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专业合作社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其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专业合作社更加具有生命力。进一步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一是围绕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茶叶、林业、蔬菜、食用菌、花卉盆景和农机服务等10大农业主导方向,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广泛动员种养专业大户、产品营销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基层供销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个人领办、合办专业合作社,形成多元
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三是优先选择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大力兴办合作社,4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结合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创设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是发挥优势,打造品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经营。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加快推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大力帮助更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强化试点示范,致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带动。加快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在巩固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规范试点运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明确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等,使合作社的发展一开始就规范进行,要求每一家合作社按照“有一个章程、有一个良好运行机制、有一套管理制度、有一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四个一”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其次,典型引路推进,在条件成熟的乡村或地区先行试点,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方针,每年通过开展示范合作社评比等活动,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专业合作社建设试点,从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通过培育一批典型,总结经验,形成比较完善的做法,以点带面,推而广之,使南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南安市委宣传部供稿)(本文来源:人民网)
2.农民合作社 篇二
一、建立运行机制
在运行中, 合作社做到了“一化八规范”:
1.“三会制度化”。
“三会”, 既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成员大会分别在年初、年末召开, 临时大会另行决定;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全部记录在案, 以备查询。到目前为止, 共召开成员大会12次, 理事会10次, 监事会10次。
2. 规范章程制度。
按照《登记管理条例》和《示范章程》要求, 结合自身实际, 认真规范本社《章程》, 并制定了社员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档案管理等六项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了合作社办公室、技术培训部、市场营销部、生产检测部、人力资源部、信息交流部等八项岗位职责。同时建立了《盈余分配》《社员管理》《财务账目》等十二类档案资料, 从而规范了档案管理。
3. 规范股金设置。
规定: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 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4. 规范机构设置。
规范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监事会分别由3人组成, 严格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做好日常工作, 保障专业社正常运行。同时设置了综合办公室、技术培训部、市场营销部、信息交流部等 (五部一室) 内部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
5. 规范社员管理。
根据章程规定, 社员加入本社要履行以下手续: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长签字后, 颁发社员证予以确定。自愿认购股金的, 要在规定时间缴纳, 并发放专业合作社出具的出资证明。
6. 规范决策议事。
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实行一人一票, 不设置附加表决权, 形成的所有决议接受全体社员监督,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 规范财务管理。
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进行建账核算, 并实行月结季公开制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为财务公开日) , 定期向本社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做到了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8.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在东北农业大学的大力帮助下, 合作社制定了五味子、黑木耳和西红柿生产技术规程, 由各社生产检测部负责组织实施, 并逐步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同时投资35.5万元, 正在建设集收购、加工、储藏及办公于一体的专业社场所, 进行安全生产和经营, 逐步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的利益共同体。
9. 规范盈余分配。
年终盈余在提取20%的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后, 作为当年的可分配盈余。从可分配盈余中提取60%作为社员二次盈余返还, 其余40%作为出资分红。
二、开展统一服务
各社自成立以来, 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 以成员为主, 做到了“四统一”服务。
一是统一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2009年, 在产前统一组织为五味子种植户提供磷肥、复合肥等各种肥料130余吨, 提供乐果、杀虫快等农药100余件, 为社员节省资金2.4万元。投入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 并将供应品名称、数量全部记入社员账户中。
二是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在工作中, 合作社成立了由10名农民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服务队, 并配备了3具大型喷雾器和20套专用修剪工具, 具体负责社员的果树修剪和病虫害防治, 并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同时在区农业局和乡政府的大力帮助下, 向社员提供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2009年共修剪举办技术培训班3期, 受训350余人次。
三是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申报注册了“北五味子”等牌商标, 同时正在申报“日新西红柿”牌系列商标, 并制作了统一的产品包装。2009年在产后积极为广大社员找销促销, 以蔬园乡为中心, 共设了3个收购点, 组织收购各种产品196万斤, 销售额达235万元, 产品销往市内及周边地区。
3.农民合作社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息息相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如何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结合农广校及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强烈的教育培训需求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农民教育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他认为只有坚持这两条,农民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人力、智力资源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社必须提高成员素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拓展市场前景,增强服务能力。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如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鄢陵县富民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禹州市实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由于达到一定的专业生产规模,产品商品率提高,技术和市场风险也日益增大,必然要求生产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甚至要求生产者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才能确保增产增收。同时随着专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面对市场竞争压力,需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教育培训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只要农民有需求,我们就成功了一半。
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多种优势
1.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员组织问题
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业科技广谱性培训的主渠道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阵地,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项事业上,农广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根据历年农广校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存在着人员组织困难的问题。而如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联系方便,容易组织人员,可以说是招之即来;其次,学员集中,方便送教下乡,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第三,合作社成员以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为主,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也便于确认学员身份,培训过程中也能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2.解决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问题,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新型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能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有效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根据农广校历年进行农民培训的经验来看,许多地方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难以满足不同诉求农民的需求,因而不同程度地脱离农民的实际需要,以致增收致富的效果不明显,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热情。而主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农户组成,大多数合作社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成员具有鲜明的共同需求。因此,合作社可以针对社员的共同需要组织教育培训。并且基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农民社员对其教育培训事业有着实实在在的发言权,是典型的参与式教育培训,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补贴培训费用、为参训社员提供信用合作或贷款担保、训后技术指导等措施对农民社员接受教育培训形成有效激励,提高其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3.解决培训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历年的农民教育培训,试验实习场地的选择对农广校来说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很多农广校都没有自己的实训基地,造成学员现场实习困难,效果不佳。如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规模较大、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了优良品种和生产工艺示范性生产、加工基地,利用其自身拥有的现成场地、资源,可以就近解决实验实习问题,不但农广校节约了办学成本,合作社也增强了培训实力,并且增加了培训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现场实习,可以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能面对面因人、因材施教,有利于学员学以致用。在集中培训后还可以通过合作社专职技术人员的检查,发现和解决部分社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培训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效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利于农民全面、可持续地学习先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文化知识。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一个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使农民在组织管理、分工协作、接受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农业科技人员对先进信息工具的使用能力。农广校还可以根据合作社社员的需要将培训内容拓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组织农业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市场信息讲座,创业理财等技能培训,多方面拓展农民的知识面。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形态的组织,也是个社会群体组织。培训过程中通过与合作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于娱乐中,还能影响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现代化农民意识的形成,改变乡风民俗,弘扬互助、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念,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
5.有利于促进多方协作,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双赢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互通有无。农广校利用自身的教学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师资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注入新鲜血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正轨增加正能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已所专注的领域,长期从事一种农产品的经营,经营时间长,稳定性强,有助于推进长时期、有计划、有反馈的农民职业教育,可以更好的发挥培训的效果,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更新升级;农广校还可以作为一个桥梁,联系与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战略合作伙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三、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有良好的办学基础
截至2013年底,许昌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7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1家、市级示范社106家;入社成员5.66万人,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专业的服务网络;涵盖了种植、养殖、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农技、植保服务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如果农广校通过筛选,依托规模大、综合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群众基础好、学习热情高的合作社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是以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大户、合作社负责人作为主要对象开展综合性教育培训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有利于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到其中来。
4.农民专业合作社 篇四
一、发展现状
利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已有数年,初期主要以为农民农业生产服务等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经营模式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产前、产中服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工商注册、农委备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7个,其中从事种植的450户、从事养殖的1786户、从事水产的560户,出资额10881万元。
其发展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83%;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98%,户均出资额为47.50万元;
4、张村、城关和中町等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目前,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统一销售产品,统一进行技术指导”。
二、具体发展案例
近年来,利辛县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如借鉴他县的成功经验,强化技能培训,统一配发设备,多方筹资支持,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具体发展实例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合作社,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利辛县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现有五百亩蔬菜基地示范田,是以“公司+基地+农户”自产自销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以无公害蔬菜为根本,以科技兴农为思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严格的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作保证,以合作社为基础带动当地及周边农户,全民共同发展,共同致富。公司拥有自己的物流体系,货物运输中转全国,公司本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在中国各个地区不断开拓新市场。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耕地,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利辛县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找到一条便捷之路。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07家,入社社员1.3万人,带动农户4.6万户,土地流转总面积10.3万亩。经过合作社一个田块、一亩地的收储,解决了种植大户经营缺地的问题。大李集镇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通过收储,吸收当地农民土地2617亩,然后统一规模经营;阚疃镇种粮大户程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租赁土地600多亩种植优质小麦、大豆;张村镇林业种植大户王祥,在承包西淝河岸2300亩林地种植“速生杨”的基础上,又承包蒙张路两侧绿化带2600多亩,开发食用菌及畜禽养殖。我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位于大李集镇司郢村,该村农业人口3360人,9个自然庄,农户668户,耕地面积3860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386户,流转土地2617亩,通过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认可。初步统计,目前利辛县50亩以上规模经营大户有425户、1000亩以上有6户。
土地规模流转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县已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7家,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成效与前景
1、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770人,带动农户2796户。
2、带动产业发展。“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新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为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原动力,激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扩大了种植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化解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培育了一批懂市场、懂技术、懂民主的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不仅逐步懂得了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也慢慢认识到了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的前景,社员也渐渐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4、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改善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社来指导或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能够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已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大大增强了政府指导或引导农村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规模普遍较小。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处理的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全县1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会员最多的有3000余人,人数少的只有40余人,尤其县一级的合作组织较少,一些特色主导产业还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影响了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2、发展活力不足。我县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力都较弱。如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多数社员没有投资入股,既无投资风险,又享受不到股金分红,形成不了利益共同体。有些农民在市场行情好时将产品自行出售,行情不好时又一定要交售给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保护价。
3、管理技术型人才缺乏。据统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就造成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品种的种、养模式技术的缺乏,阻碍了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施运用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六
一、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受理和决定。
二、申报资料
(一)、设立登记
1、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2.填表说明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填表说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三)注销登记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2、填表说明(10)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1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2)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1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1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15)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无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
7.农民合作社 篇七
一、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
衣阿华州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州之一。该州共有99个县 (1) , 总人口约为300万, 大多数县的面积约为30平方公里, 县人口在5 000~375 000人。该州约有89 000家农场, 每个农场的平均面积为144公顷。
在衣阿华州, 各类合作社以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形式与本地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 并且满足了各种不同需求。这些合作社主要包括:
1. 农业合作社。
在衣阿华州, 农民自己拥有的合作社可以处理农产品, 提供农用装备, 有时还提供信贷和相关金融服务。这些业务活动的收入, 依据惠顾额 (量) 返还给合作社成员, 帮助提高其收入和竞争力。
2. 信用合作社。
衣阿华州拥有遍及全州90万成员的140多家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提供广泛的服务, 价格通常低于那些盈利性机构。
3. 公用设施合作社。
从电力到通讯, 合作社在给成千上万衣阿华人提供实惠可靠的公用设施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4. 医疗保健合作社。
近年来, 合作社已成为保障消费者和小型企业所能负担的医疗费用和保险费用的主要来源。医疗保健合作社也帮助社区自有、非营利性的医院保持独立, 提高家庭医疗保健和辅助生活的质量, 并且帮助小型独立的药剂师与大型零售商竞争。
5. 营销合作社。
一些大品牌其实是营销合作社。它们乍看可能像连锁企业, 但这些企业实际上是由那些在衣阿华州经营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成员所拥有并民主治理的。
6. 食品合作社。
从小的零售店到大超市, 食品合作社是由他们的顾客所拥有并民主治理的。当下时尚的有机食品和当地食品的趋势大多始于这些零售食品合作社。
二、衣阿华州农场局 (Iowa Farm Bureau)
在衣阿华州, 以广大农场主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经济组织是衣阿华州农场局 (Iowa Farm Bureau) 。
在美国, 农场局是一个类似于农民商会的自愿性会员组织。其组织使命是:“致力于帮助农业家庭取得成功, 并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农场局向农民提供的服务, 与商会向小企业提供的服务类似:立法和游说活动、会员服务、培训与教育、社区和业务开发。农场局不是政府机构, 不接受税收和公共资金的赞助。全美有620多万个家庭参加农场局组织。
农场局于1911年在纽约州创建 (2) 。衣阿华州的第一个县农场局于1914年成立, 后来, 县农场局的领导人于1918年成立了衣阿华州农场局 (联盟) 。
大多数农场局的活动在县一级开展。衣阿华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农场局机构和办事处。会员参加所在地的县农场局, 会员年费为每个家庭35~50美元。衣阿华州约有153 000个家庭是所在县农场局会员。衣阿华州的100个农场局联合组成衣阿华州农场局 (联盟) 。衣阿华州农场局 (联盟) 同其他州农场局 (联盟) 构成美国农场局联盟。
农场局是由会员自我民主管理的非政府组织。县级官员和董事会由会员选举的农民组成, 他们在地方担任领导职务。其他农民会员亦在各种不同的县级和州级委员会任职。州级董事会由县级代表选出的11位农民组成, 担任州农场局总裁、副总裁和地区主任等职务。
农场局的政策通过从县级开始的全年基层意见征集程序制订。在衣阿华州农场局年会上由县农场局代表 (每个县农场局一名代表) 共同制定政策方针。这些政策通过对州议会的游说活动, 对其立法工作起到建议、引导作用。州农场局代表还出席美国农场局年会, 为该组织制定全国政策方针。
衣阿华州有约80%的农民是衣阿华州农场局会员。该组织的服务、计划和福利根据农民关注的事业、问题和需求制定。近年来, 该组织有四个重要的工作领域:农民和农业、青年和教育、社区和农村发展、健康与福祉。
谈到衣阿华州农场局, 就不能不提及FBL金融集团公司 (FBL Financial Group, Inc.) 。衣阿华州农场局于1939年成立了自己的财产与伤亡保险公司, 为会员提供专门的农场保险, 并于1945年又成立了人寿保险公司。此后, 农场局保险公司成功地发展为一家大型企业。目前, 农场局保险公司在美国15个州开展经营业务, 拥有约2 000名雇员和2 000名代理人。公司向农民出售财产、责任和农作物保险, 同时也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医疗、人寿和车辆保险。农场局的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还提供投资服务和共同基金业务。保险客户不仅是农民, 而且包括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只有成为农场局会员才有资格购买农场局提供的保险。因此, 153 000名衣阿华州农场局会员中约有一半是保险客户, 不是农民。
农场局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FBL金融集团公司) 的子公司运作。FBL金融集团公司起初是农场局私人拥有公司, 但是公司股票于1996年公开上市。衣阿华州农场局依然是多数股权持有方, 但部分股票目前由19个其他州农场局组织和公共持股人拥有。换言之, 目前衣阿华州农场局控股FBL金融集团公司, FBL金融集团公司控股农场局保险和金融服务公司。如今, 奶农 (Craig Lang) 担任衣阿华州农场局联盟总裁兼FBL金融集团公司董事长。
衣阿华农场局的收入来自会费、保险公司股票红利和其他投资 (3) 。农场局的运营预算每年由董事会根据发展目标以及该年度的政策计划制定。
衣阿华州农场局约有100名工作人员。其中80人在西得梅因市总部工作, 还有20位地区经理在衣阿华州各地工作。每位地区经理负责五个县农场局, 管理地方运营, 并担任县和州组织之间的联络工作。
衣阿华州农场局提供多种会员福利:医疗保险, 处方药减价优惠, 医疗服务减价优惠, 人寿、残障和长期护理保险, 住宅、企业、农场和车辆财产保险, 金融银行, 农场局银行, 营销服务, 饲牛购买服务, 碳隔离信用, 车辆、农用器械、工具和五金器具减价优惠, 旅馆和租车减价优惠, 娱乐活动减价优惠, 互联网服务, 在农场局发行的报纸上免费刊登分类广告, 等等。
衣阿华州农场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 现场服务:县农场局协调, 会员招募, 领导才能培训, 青年农民计划 (18~35岁) , “课堂农业教育”计划 (面向中小学生) ; (2) 政府机构关系:政策制定, 地方、州和全国政府机构游说, 向农民提供法律协助, 环境问题、税收和法律问题研究; (3) 营销和通讯:周刊和月刊, 录像带制作, 网站, 公共关系, 会员营销; (4) 财务与会计:会计, 风险资本, 对其他公司投资; (5) 研究与商品服务:经济分析, 营销和风险管理培训, 农场业务培训与服务, 国际贸易, 饲牛购买服务, 碳隔离信用; (6) 业务开发:健康保险和福祉计划, 会员服务, 教育问题, 保持农村活力计划, 增值农业计划, 可再生能源计划; (7) 社区资源:衣阿华州农场局基金会拨款, 大学奖学金, 妇女委员会, 慈善捐款; (8) 信息资源:计算机和数据库服务; (9) 设计与生产服务:图像设计和文字处理, 打印;等等。
三、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 (Iowa Institute for Cooperatives)
在衣阿华州, 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非政府组织是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 (Iowa Institute for Coop eratives) 。衣阿华合作社协会是一个服务于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的社会经济组织。其成员包括衣阿华州各类合作社, 主要包括粮食合作社、农场供给合作社、燃料合作社、农村电力合作社、农村电信合作社、可再生能源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地区性合作社以及 (非投票的) 准会员等。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成立于1951年。其组织使命主要是致力于面对经济格局的动态变化, 提升合作社的竞争性, 因为合作社的发展有赖于应对变化、识别威胁、评估机会以及提高效率方面的能力提升。近年来, 其重点则日益放在施加法律的、治理的诉求和压力上。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有18位董事。这些董事包括衣阿华州六大区域的代表和经理 (每个区域有1名代表、1名经理) , 以及3名地区性合作社代表 (Land O Lakes、合作银行、全国性农商业保险) , 3个指定机构代表 (REC′s、远程通讯、信用联盟) 。
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提供多种成员福利 (member benefits) 。包括: (1) 提供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各类教育和培训项目:如为地方合作社成员定制的教育项目, 面向合作社领导者以及职员的培训课程和信息项目;邀请合作社领导者及其成员参加协会的年度会议, 为合作社领导人提供“智囊团”作用;针对当前事务和衣阿华州合作社面临挑战的特殊计划。2011—2012年, 协会为成员提供21种教育和信息计划, 包括夏季和冬季研讨会、主管证书计划、管理发展计划、理事会职员研讨会、理事会主席研讨会等。 (2) 参与立法活动。合作社协会通过积极参与州议会的相关立法活动, 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 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协会不仅建构起广泛的法律联系网络, 还安排2名专职从事监督相关立法及调整活动的游说人员。协会相关诉求的优先序列由成员们决定:协会的法律委员会在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例会, 回顾以往的立法建议并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成员们在每年11月下旬举行的大会上讨论并批准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协会的理事会在州立法季开始前的每年1月再对立法建议加以讨论。 (3) 开发商业资源。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理事会创新、长期计划、兼并、合并、收购或企业重组等方面帮助, 也提供包括创建新公司、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协调和结果分析、财务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帮助。 (4) 提供信息服务。合作社协会为成员提供与其他合作社领导者的联系机会, 以使面临特殊挑战的合作社得以寻找答案和帮助。此外, 协会还定期给合作社领导者及其成员寄资料或发邮件, 通报重要议案进程和一些相关话题新闻。
四、一些启示与思考
考察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组织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们获得以下启示及思考:
1. 在衣阿华州, 各类合作社组织林林总总, 不一而足。作为典型的农业州, 衣阿华的农业合作社尤为兴盛, 遍布农村区域, 为农场主们提供了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甚至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管窥而知全貌, 作为一个农业强国的美国, 其农业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 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着力实现新跨越, 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战略转型以及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时期。为此, 应积极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 努力提高农业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不仅要重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而且也要积极探讨多类型的农民合作形式, 努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就农业组织化体系而言, 与一些欧洲国家 (如德国) 形成的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不同, 美国则主要着眼于农场主的联合, 集中表现为遍布全国的农场局联盟体系。当然, 例如衣阿华州合作社协会等专门服务于合作社的合作社联盟组织也不在少数, 但应该承认农场局的作用范围和影响更为突出。不难看出, 欧美农业组织化体系的差异性除了社会思潮源泉各异 (4) , 主要源于成员规模基础不同:美国的农民 (农场主) 生产经营规模庞大, 因此基于农场主家庭来构建联盟组织实属必然;而一些欧洲国家 (如德国) 农民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因此基于合作社来构建联盟组织则更为合理。但无论如何, 其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注重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 只是路径有所不同。
由此, 我们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时代特征, 在推进农业组织化进程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农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阶段性差异及产业差异的基本现实, 既不能盲目照搬外国经验, 也不能盲目推广国内区域性经验, 而应因时因地因产业而制宜。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我国需要积极推进的农业组织化应该是基于大农业观念的农业组织化, 这里所谓大农业不是规模大的农业, 而是指覆盖产业链的现代涉农产业 (Agribusiness) 。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在我国户均农业生产规模较小的现实国情下, 更多地应提倡合作社联盟模式或产业协会模式, 而非基于农场主联合的农场局模式。
3. 在美国, 两大典型的农民联盟组织———以农场主为服务对象的农场局和以合作社为服务对象的合作社协会, 它们的主要职能通常是教育和培训, 转达利益诉求, 信息服务。
以此为鉴, 我国应适时地、顺势地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体系以及合作社的联盟组织。首先, 合作社组织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本就是基本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之一, 应予以支持。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不仅有助于在更大规模上实现规模经济, 而且有助于通过充当合作社组织的利益代言人, 在政府、社会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其次, 要认真研究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存在的问题, 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的实现形式。应该指出, 近年我国较为典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形式主要表现为: (1) 农协形式, 其代表有邯郸模式 (5) 、瑞安模式 (6) 以及永济模式 (7) ; (2) 合作社联合会形式, 尤以浙江和安徽等地为代表; (3) 合作社联社形式, 即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 在相同类型的合作社之间组建一个规模更大、层次更好的合作社。应该说, 此三种联盟形式或多或少都呈现了一定的农民与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多赢局面, 提供了一种农民联合或联盟的可能路径。不过, 也要承认, 这些现存联盟形式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乐观:它们大多缺乏扎实的组织基础, 形式功能大于实质功能, 自然, 在内部治理上也仍缺乏民主意味。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 关键就在于农协、联合会和联社这些农民合作组织联盟自身的定位不清晰, 其中又以农协尤甚。目前, 我国对于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尚未涉及联盟层面, 即便农民合作组织的合作顺理成章, 但缺乏法律支持就难有实质性进展。
因此, 在当前情况下, 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合作社开放性, 探索丰富多彩的合作社组织形式, 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盟形式;应鼓励合作社进行跨区域发展, 探索区域性合作社联社、联合会或联盟, 提升组织规模、覆盖面及组织化程度;尤其应注重联合会 (或农协) 的组织基础建设, 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农户的培育和建设。需要指出的是, 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应是产权清晰、权责独立的多个农民合作组织的自愿联合或联盟, 而不是对一些农民合作组织的“收编”或“管理”。此外,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 也许构建市、县 (区) 级联合或联盟才是当务之急, 尚不必着力构建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
摘要:目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通过对美国衣阿华州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考察, 发现美国农业合作社非常兴盛, 遍布农村区域, 为广大农场主提供了生产、储运、销售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联盟,协调
注释
1如同美国其他州一样, 衣阿华州的地区政府单位称为“县”, 每个县包括几个乡和市。
2之所以采用“局”这个名称, 是因为第一家农场局成立时是纽约州布鲁姆县 (Broome) 商会的一个“局” (Bureau) 或分部。
3据介绍, 保险公司股票红利约占衣阿华州农场局总收入的50%。
4从社会思潮源泉上讲, 欧洲农民合作往往比较具有人文主义倾向, 美国则较为个人主义。
5邯郸模式是指在河北省邯郸市成立的农业服务协会模式。它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其运营仿效的是日本的农协模式, 官办色彩浓厚, 后来进行了改革, 调整为专司邯郸地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6瑞安模式是指在浙江省瑞安市的农村合作协会模式, 这一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三位一体”, 也就是“信用合作+供销合作+专业合作”, 目的是通过整合现有的各种农村组织资源实现聚力发展, 但近年来几无音讯。
8.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致富 篇八
王峰黄花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5月,是一家集优质黄花菜生产及系列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依靠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建立示范基地、育苗基地200余亩,直接带动200多户农民栽植黄花菜2000多亩,亩收入达2000多元,成为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社员+基地”的经营模式,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优质服务,产品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装箱、统一销售、统一商标、统一价格,实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合作社还建了办公用房、加工车间、库房、晾晒场等设施,并购进了日加工10吨黄花菜集蒸、烫、烘干为一体的生产线一套,并与大同市黄花菜总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梁村创锐苹果专业合作社的苹果园中硕果累累,合作社理事长李鹏鹏介绍说,他们的合作社组建于2006年,现有社员126户,农艺师3人,苹果园2000余亩。合作社致力于引进优质苹果品种,加强果园管理,推广富硒苹果生产新技术。由于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统一产品销售,保障了产品价格,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经营、单枪匹马闯市场的现象,合作社社员收入普遍高于非社员农民的收入。
尧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位于张庄乡涧头村,该合作社2009年3月成立以来,重点发展双孢菇生产,合作社由开始时的6名社员、种植双孢菇6组,发展到目前的18名社员、种植双孢菇40多组,种植面积达8000多平方米。合作社积极为村民提供菌种、技术和管理经验,年采摘鲜菇200吨,销售收入100多万元,户均收入5万多元,效益十分可观,激发了种植户的积极性。
目前,张庄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2家,社员1100余户。合作社在菜、果、畜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对农民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农民参加农副产品洽谈会,使农民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信息,社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全县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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