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工程 实验室及配套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1.深圳市2012年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工程 实验室及配套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篇一
深圳市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
物资助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资助对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在深圳立项的电视动漫片;
在深圳市批准注册成立的影视制作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作品;
深圳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原创的舞台剧;
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等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原创出版物。
三、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代表深圳文艺创作水平,表现重大题材,对推动深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有利于提升动漫、影视、舞台演出剧和出版物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期较好;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项目,能够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市场前景良好。资助须用于动漫、影视、舞台演出剧和出版物的创作和生产,包括剧本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作品生产,演出的前期扶持,纸质和数字出版物的出版等。
四、资助范围 资助的范围是: 2014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的创作和生产项目。
五、资助标准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前期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影视产品的创作扶持资金标准为电影每部50-100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2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纪录片每部5-10万元;生产扶持资金标准为电影每部100-200万元、电视剧每部100-200万元、纪录片每部20-100万元。
对于原创舞台剧的创作扶持金额为每部30-100万元,组织排练扶持金额为每部100-200万元。
对于原创出版物的出版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网http://邮箱;
(二)投资或制作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
(五)原创动漫产品、影视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剧本大纲或创作、生产、演出计划,原创出版物选题及出版计划;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按A4纸型正反两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咨询电话:政策咨询82103665 申报程序 82102170 受理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18号市委大院东附楼118室
八、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3日。
市委宣传部先核查书面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予以受理。
十、审查程序
按照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包括以下程序: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人与市委宣传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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