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基础民用机场项目批复

2024-08-07

发改基础民用机场项目批复(共2篇)

1.发改基础民用机场项目批复 篇一

国家发改委批复9个公路项目全文

——浙江省建德至金华公路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要求审批建德至金华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路线起自建德市杨村桥镇,接已建的杭州至建德高速公路,经大洋、马涧,止于金华市二仙桥东,接已建的金华至丽水高速公路和杭州至金华高速公路,全长约58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92.13亿元(静态投资85.75亿元)。

——浙江省温州瓯江北口大桥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要求审批温州瓯江北口大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并原则同意采用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228线共线过江的双层桥梁方案。

据悉,该桥上层为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瓯江北口大桥,路线起自温州市黄华镇北侧,接在建的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南塘至黄华段,经岐山头,跨越瓯江北口,止于灵昆岛,接在建的宁波至东莞国家高速公路灵昆至阁巷段,全长约7.9公里,其中主桥长约1.6公里,两岸引桥长约6.3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0.91亿元(静态投资85.22亿元)。

——山东省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呈报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同意利用既有公路改扩建的方案。路线起自青岛市朱家官庄附近的新主线收费站,接已改扩建完成的青岛至银川国家高速公路西元庄至朱家官庄段,经胶州北、高密北、潍坊市区北、昌乐北、青州北、临淄北、周村北、邹平南、章丘北,止于济南市大桥路零点互通立交,接已建成的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零点互通立交以西段,全长约309公里。

全线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维持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采用42米。

全线改扩建王演庄、蓝村、马店、胶州、高密、饮马、涌泉、潍坊东、潍坊、潍坊西、昌乐、寿光、青州东、于家庄、青州西、临淄、淄博、淄博西、周村、邹平东、章丘、唐王、小许家、华山、零点25处互通式立交;新建高密西、临淄东、张店东、邹平西、章丘西、临港、王舍人7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300.62亿元(静态投资276.58亿元)。

——合肥至南京高速公路安徽省周庄至陇西立交段改扩建工程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核准G40沪陕高速公路周庄至陇西立交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请示》。同意采用既有公路两侧加宽为主的改扩建方案。路线起自全椒县周庄(皖苏界),接合宁高速公路周庄至南京段,经十字、大墅、石塘,止于肥东县店埠镇陇西枢纽互通,接合宁高速公路陇西至大蜀山段和合肥绕城高速公路陇西至路口段,全长约89.3公里,其中,全椒枢纽互通段约2.7公里已纳入在建的滁州至马鞍山高速公路建设规模,项目实际建设里程约86.6公里。

全线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维持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42米。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64.46亿元(静态投资60.81亿元)。

——广西自治区乐业至百色公路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申请审批银川至百色国家高速公路广西乐业至百色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路线起自天峨县下老乡百塘村(黔桂界),接在建的贵州省惠水至罗甸(黔桂界)公路,经逻西、乐业、凌云、伶站、那暮、永乐,止于百色市上宋,接已建的百色至罗村口(桂滇界)公路,全长约171公里,其中,那暮至永乐段约16公里与汕头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共线,项目实际建设里程约155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中的规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79.96亿元(静态投资164.66亿元)。

——陕西省宝鸡至坪坎公路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宝鸡至坪坎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路线起自宝鸡市陈仓区潘家湾村,接建成的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陇县(甘陕界)至宝鸡段和在建的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国家高速公路宝鸡南过境线,穿越秦岭,经岩湾,止于凤县坪坎镇,接在建的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段,全长约74公里,其中穿越秦岭的特长隧道长约14.6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2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34.64亿元(静态投资122.13亿元)。

——陕西省绥德至延川公路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绥德至延川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路线起自绥德县史家湾,接已建成的榆林至蓝田国家高速公路榆林至绥德段,经淮宁湾、清涧,止于延川县白草沟,接长治至延安国家高速公路延川至延安段,全长约88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05.44亿元(静态投资97.84亿元)。

——广东省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上报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同意采用东隧西桥方案。路线起自广州至深圳沿江高速公路机场互通,接已建的广州至深圳沿江高速公路,向西跨越珠江口,在中山马鞍岛登陆,止于横门互通,接规划建设的中山至开平高速公路和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全长约2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长约7.1公里,桥梁长约16.9公里,隧道两端各设置1处人工岛。

全线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41米,桥梁宽度40.5米(不含布索区),隧道净宽2×18.5米。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423.71亿元(静态投资391.14亿元)。

——江西省广昌至吉安公路

发改委今日批复了《关于报送沈海高速公路莆田至炎陵联络线广昌至吉安段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公路起自广昌县城南,接在建的莆田至炎陵国家高速公路船顶隘(闽赣界)至广昌段和已建的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经头陂、黄陂、潭头、新圩、万合,止于泰和澄江,接已建成的泉州至南宁国家高速公路石城(闽赣界)至吉安段,全长约156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其中,起点至青原枢纽互通段约137公里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青原枢纽互通至终点段约19公里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31.62亿元(静态投资124.52亿元)。

2.发改基础民用机场项目批复 篇二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削坡、筑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能复垦还田的土地做到复垦恢复使用。

第2.0.5条在对机场总平面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

第2.0.6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

第3.0.1条机场飞行区的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

第一节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标

第3.1.1条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围场路、围栏(界)等,用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指标

第3.2.1条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1。第3.2.2条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2。

第三节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第3.3.1条助航灯光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1。第3.3.2条灯光变电站,每座用地指标为1200m。

2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第4.0.1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320m处时,其保护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0m2。当超过320m时,每增加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增加150m2;每减少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减少150m2。

二、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跑道中心线120m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8000m2;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120m时,每超过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400m2。

第4.0.2条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

第4.0.3条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外指点标台单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m2;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270m2。

第4.0.4条航线归航台(NDB)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5条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15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0m2。

第4.0.6条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7条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8条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当建于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9条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0m2。

第4.0.10条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500m2;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m2。

第4.0.11条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m2。天线场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按85%计算。

第4.0.12条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13条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建在机场内时,应与其他建筑合建,当与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4条卫星地球站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5条电话站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16条各通信导航设施用地不应超过表4.0.16所列指标。表中指标均按一个台站的面积计算,核计总面积时,应按实际台站数计算;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道路用地指标应按实际情况计算。;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 m2。

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第5.0.1条机场的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为方便计算,将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并入航站综合区一并计算指标。机坪区包括站坪、停机坪、货机坪及附属的部分滑行通道。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货运设施、停车场及进场路场内部分主干道。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包括航管综合楼、机务维修设施、航空加油站、地面加油站、消防站、医疗急救站、普通车库、特种车库、仓库、公用设施、各勤务保障及驻场单位用房、机场当局行政办公、安检、武警、海关、联检、公安等用房及场内的旅馆、餐厅等。

第5.0.2条各航空公司及其设在机场内的各项设施根据其驻场机队、机务维修等级和管理要求确定,其用地面积不包括在本指标范围之内。

第5.0.3条航站综合区内各区用地指标见表5.0.3。

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机场供油工程用地包括储油、输油、消防、环保、计量、化验以及值班、办公用房等用地。

第6.0.2条机场油库区用地指标见表6.0.2。

第6.0.3条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按铁道部工业、企业级单线用地指标计算,每km铁路专用线用地指标为45000。

第6.0.4条铁路卸油站、卸油码头等因情况各异,可按实际估算。其中油库部分可按表6.0.2计算。

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

第7.0.1条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油库区及通信导航地段的道路用地采用国家有关道路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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