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2024-10-10

证券价格指数介绍(精选6篇)

1.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篇一

在证券市场上, 风险是影响资产价格的核心要素。在现实世界中, 由于信息可以改变市场参与者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看法。因此, 非对称信息对资产价格形成的影响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Kyle (1985) , Glosten和Milgrom (1985) 等最先对做市商市场的资产价格形成进行了分析, 发现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成本是影响做市商提供报价的最重要原因[1,2]。Foucalut (1999) 、Handa, Schwartz和Tiwar (2003) 、Easley, Hvidkjaer和O’Hara (2002) 等则对订单驱动市场的资产价格均衡进行了理论和实证考察, 结果发现资产价格均衡过程中出现的价差纯粹是一种信息现象, 是非知情交易者由于承受与知情交易者交易的风险而要求获得补偿[3,4,5]。随着研究的深入, 学者们发现非对称信息并不只是一个指标, 而对市场环境的一种描述, 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非对称信息可以通过信息结构系统性的表现出来, 其对资产价格的形成有重要影响。通常情况下, 信息结构包括信息存在、信息组成和信息分布三方面内容[6]。信息存在指证券市场中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存在的可能性, 是信息结构的基础。信息组成指在信息集合中, 私有信息占全部信息的比例。信息分布一般特指拥有私有信息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知情交易者) 占所有投资者的比例。Easley和O’Hara (2004) 最先系统性地基于报价驱动市场对信息结构进行了理论研究, 发现信息存在、信息组成以及信息分布对资产价格形成产生不同作用[6]。随后, 国外学者开始关注信息结构对资产价格行为的影响, 但相关的成熟研究不多。Barron和Karpoff (2004) 提出了信息精确程度的估计方法, 在利用分析家预测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后发现信息结构对资产价格均衡有直接的作用[7]。Botosan和Plumlee (2005) 结合美国股票市场数据和公司财务数据系统性的对信息结构对资产价格均衡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 研究结论表明信息结构对美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成本起到决定作用[8]。在国内, 马超群, 张浩 (2005) 等考察了我国股票市场中不同信息对交易行为及价格形成的作用[9], 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股票对交易行为和资产价格的揭示都存在不同。

通过对上述研究成果的分析, 不难发现, 大多数研究未将非对称信息视作系统性概念, 通常仅对非对称信息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方面中的几点问题进行考察, 并未形成较为系统的概念和研究, 从而往往得到非常片面的结论。虽然目前已经有学者开始考虑信息结构环境下的资产价格形成过程, 但大多基于国外做市商市场进行研究, 专门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这种订单驱动市场的相关研究尚不多见。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 虽然中国股市与国外证券市场相比表现出很多的共性特征, 然而, 在中国“转轨+转型”经济的大背景下, 其信息产生机制、信息的组成、分布、交易者构成以及交易机制等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又具有许多特性。因此, 在中国市场共性和特性兼备的环境下, 考察信息结构对资产价格发现过程所起的具体作用, 将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有效和科学地理解资产价格发现的机理。深入研究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结构对资产价格发现过程的影响, 对于揭示信息结构对价格发现的作用机理,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和交易规则, 提高市场效率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研究方法

2.1 信息结构模型的建立

证券市场上的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 这导致证券市场的信息环境具有特定的信息特性, 这些信息特性又称作信息结构, 具体包括:①信息组成, 指信息集合中, 部分交易者所获知的信息 (私有信息) 占所有交易者所获知的信息 (公开信息) 的比例。②信息分布, 指私有信息和公开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状况。由于交易者均拥有公开信息, 因此信息分布一般指拥有私有信息的交易者 (知情交易者) 占所有交易者的比例。③信息的准确性, 包括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精确程度, 指信息所传递的股票未来可能价值与股票未来真实价值之间的差距。

(1) 信息分布 (DISSEMINATION)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订单驱动的交易机制, 利用Handa、Schwartz和Tiwari (2003) 提出的知情交易者比例作为信息分布的代理变量[3]。HST模型如下:

πφ= (Vh-Vl) + (1-φ) qφΗ (1)

其中, q=p1-pφ=[1- (1-k) (1-p) ]λλ=1-k (1-p) 1-k (1-k) (1-p) 2π为相对有效价差, VhVl 分别为买方和卖方对资产价值的评价;k为买方比例, ±H为资产价值的随机变化, p为知情交易者比例。采用GMM估计方法 (矩估计方法) 对式 (1) 进行估计, 可求得待估参数集{Vh-Vl, H, p}, 其中的矩条件为:式 (1) 的残差与k滞后4阶乘积的期望等于零。

(2) 信息组成 (COMPOSITION)

利用Hasbrouck (1991) 的方法, 建立VAR (向量自回归) 方法构造交易系统, 通过计算私有信息比例指标作为信息组成的代理变量[4]。VAR内生变量集包括:收益变动rt、带交易方向的交易规模xt、交易方向、报价调整幅度、买卖价差以及根据前三个最优买卖报价单数量得到的订单流不平衡指标。令αm (v2, 0) 为在时刻i时, 交易量方程xi (i<t) 一个扰动v2, i通过交易系统对收益方程rtm步内的累积冲击[3,6]。可见, 信息结构反映了市场中信息的存在形式和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情况, 通过对投资者交易策略产生作用, 进而对资产的价格形成过程、价格发现以及资产定价产生重要作用, 是价格发现的真正作用力量[3,4]。Kyle (1985) , Easley和O’Hara (2004) 以及Nyholm (2003) 等研究进一步表明这种信息揭示、传导和融入的价格发现过程可以用知情交易者交易导致的价格变化即知情交易冲击 (永久性冲击) 来衡量。知情交易冲击是指由于股票价值的变化, 知情交易使均衡价格向真实价值逼近的幅度[1,6,10]。

为了考察知情交易者在特定信息结构下的交易行为对价格发现过程的影响, 本文建立知情交易冲击指标和信息结构的模型。通过实证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 本文期望了解我国证券市场中特定的信息结构的各方面对价格发现行为的影响和作用。采用Nyholm (2003) 的方法[10], 在利用Markov状态转移矩阵判断交易类型的条件下, 我们得到知情交易冲击a1指标, 并将其作为价格发现指标。

根据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 作者认为公开信息准确性与价格发现 (即知情交易冲击指标) 之间应该为负向关系, 原因在于公开信息越精确, 一般投资者获得的信息越多, 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程度越小;信息组成与价格发现应为正向影响, 原因在于私有信息比例越大, 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优势越强, 其交易行为对价格发现的影响越大;信息分布与价格发现为负向关系, 信息分布越大表明知情交易者越多, 竞争也更激烈, 使得当前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为有效。因此, 新信息所反映的价值的变动较小, 使得知情交易导致的交易冲击较小。

Nyholm (2003) 模型如下:

ΔΜt= (a0+a1Ιt-1) St-12Qt-1+ξt (3)

其中, △Mtt笔交易与t-1笔交易报价中值的变动。It为虚拟变量, 当第t笔交易来自知情交易者时为1, 否则为0。St为第t笔交易的买卖价差, Qt为第t笔交易买卖方向的指标, 交易由买方发起时为1, 卖方发起时为-1。式 (3) 隐含资产价格的调整服从马尔科夫过程的假设, 即资产价格的调整仅仅与当前的价差、交易方向、知情交易概率等市场信息有关。因此, 假设资产价格的调整仅仅与当前的价差、交易方向、知情交易概率等市场信息有关, It的确定需要根据二维Markov状态转移矩阵P得出。把I等于0以及1当成两个状态, 而状态转移的概率矩阵为:

p=[p001-p111-p00p11] (4)

其中, p00为前一笔是流动性交易下这一笔仍然是流动性交易的概率, 1-p00表示上一笔为流动性交易条件下下一笔为知情交易的条件转移概率。p11的分析类同。对于每一个观测值可以通过加权的分布概率来求得似然函数值, 如式 (5) :

ηt=[f (ΔΜt|Ιt-1=0, Qt-1;θ) f (ΔΜt|Ιt-1=1, Qt-1;θ) ]=[12πσ2exp{- (ΔΜt-a (0) St-12Qt-1) 22σ2}12πσ2exp{- (ΔΜt- (a (0) +a (1) Ιt-1) St-12Qt-1) 22σ2}] (5)

由于式 (4) 的特殊性, 本文采用Hamilton状态转移估计技术, 并利用EM算法估计式 (5) 参数θ∈{a0, a1, P, It}。

2.3 信息结构对价格发现影响模型的建立

除信息结构可能对交易冲击有影响外, 由于交易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基于流动性交易的未知情交易者的行为, 因此, 价格调整路径不一定会立即收敛于“真实价格”。这意味着交易冲击也可能受以下因素影响:①价差, 价差大的股票, 其交易价格调整较大, 这可能使交易导致的冲击也较大。因此, 模型中引入买卖价差Spread。②市值, 市值不同的股票, 交易冲击也可能不同。特别是, 低市值股票对私有信息的反映灵敏度可妮要弱于高市值股票, 这使得高市值股票的知情交易冲击也较大, 即股票市值与知情交易冲击有正向关系。因此, 模型中引入对数流通股市值Marketval作为控制变量。③投资者关注程度, 投资者对股票关注程度越高, 越能及时调整报价来降低与知情交易者交易的造成的损失, 从而导致投资者关注程度与知情交易冲击存在正向关系。因此, 模型中也引入价格延迟指标D1, 作为控制变量。该指标最初由Hou, Moskowitz (2005) 提出[11], 计算方法如下:

D1=Rδn=0, n[1, 4]2R2 (6)

其中, R2为根据收益滞后模型rt=α+βRm, t+n=14δnRm, t-n+εt对股票周频率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回归得到的拟合优度, rtRm分别为t期股票、股市收益。R2δn=0, ∀n∈[1,4]为当δn (n=1, 2, 3, 4) 被限制为0时, 收益滞后模型的拟和优度。

故最终建立截面回归模型Brockman和Chung (2000) [12]采用Easley、Kiefer、O’Hara和Paperman (1996) [13]的模型对香港股票进行实证研究, 发现知情交易概率在流动性供给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即较高的知情交易概率导致较高的价差、较低的市场深度。Nyholm (2003) 以纽约的股票进行实证, 发现知情交易概率和流动性存在负相关、和价格波动性之间存在正相关[10]。本文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都偏好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时候交易, 但是流动性好的股票, 非知情交易者占大多数。因此, 当两者同时增加时, 非知情交易者增加较知情交易者多, 使得随着市场深度的变好, 知情交易概率下降。

(2) 不同市值下信息组成的变化

由于方法的限制, 不能通过交易的市场表现考察信息组成和信息精确程度的变化。不过还是可以依据股票市值考察不同市值下信息组成的变化。按照样本股流通市值的大小将样本股进行分为88个组, 并分别按照平均加权计算得到各组的信息组成平均情况。其中, 股票市值按照流动股股数乘以该股票2003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得出。

从图2中不难发现在我国股票市场, 私有信息占总信息的比率随市值的增加而呈现较为显著的下降趋势, 表明随着公司市值的增加私有信息的比率越少。本文认为出现以上结果的原因在于, 市值较低的股票通常企业规模较小, 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不被投资者关注, 更使得大多数市场投资者不熟悉企业的情况, 企业所吸引得投资者较少, 对私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使其转化为公开信息的情况较少, 导致信息数量同样的条件下, 私有信息比例较大。

(3) 不同市值下公开信息准确性的变化

同样按照样本股流通市值的大小将样本股进行分为88个组, 并分别按照市值加权和平均加权计算得到各组信息准确性的平均情况。结果如图3所示。

图3表明公开信息精度并不随市值的变动而有显著变化。这表明, 我国股票市场上, 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并不因公司规模的不同而有不同, 这与国外研究中信息准确性随市值增加和交易成本降低而增加的结论完全不同。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以管理者对信息披露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4.2 信息结构对价格发现的影响分析

表3为信息结构对交易冲击的影响结果。可以看出, 我国证券市场中, 知情交易比例的增大将导致知情交易冲击a1显著降低。出现这一结果, 我们认为原因在于, 知情交易者的增加加剧了知情交易者之间竞争, 使得价格当前更接近其真实价值, 也是当前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为有效。因此, 新信息所反映的价值的变动较小, 使得知情交易导致的交易冲击较小。这意味着, 知情交易者比例大的股票, 知情交易者之间的竞争能够加速股票价格向真实价值的收敛, 促进价格发现。然而, Barclay, Hendershott (2003) , Owens, Steigerwald (2005) 通过建立知情交易者比例和加权价格冲击的简单回归后, 却发现美国证券市场中知情交易者比例和价格冲击呈现正相关关系[14,15]。本文也利用我国证券市场知情交易者比例和知情交易冲击建立简单模型得到与此相似的结论 (3)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 原因在于, 国外学者模型中并未考虑其他信息结构及可能影响因素对交易冲击的影响, 从而导致其结果出现偏差。这意味着在考察非对称信息对交易冲击的影响时, 应考虑信息结构和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对交易冲击所起的综合作用。

信息组成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表明私有信息比例越大, 在总信息量一定的前提下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优势越强, 其交易行为对价格发现的影响越大。公开信息准确性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原因在于, 公开信息越精确, 一般投资者获得的信息越多, 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程度越小, 从而使得知情交易产生的价格冲击越小。

注:C为常数项。***表示在1%的水平上显著不为零, **表示在5%的水平上显著不为零, *表示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不为零。下表标注与此相同。

5 研究结论

依据我国证券市场订单驱动连续竞价交易机制, 在引入信息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实证模型, 研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结构的特征, 并考察特定信息结构对价格形成的影响。结果表明:

①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结构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构成比例的不同,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分布较小、信息组成较大;

②信息结构各方面对资产价格发现有显著的影响, 这意味着, 知情交易者比例大的股票, 知情交易者之间的竞争能够加速股票价格向真实价值的收敛, 促进价格发现。

③信息分布和公开信息准确性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表明私有信息比例越大, 在总信息量一定的前提下知情交易者的信息优势越强, 其交易行为对价格发现的影响越大。

④信息组成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公开信息越精确, 一般投资者获得的信息越多, 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程度越小, 从而使得知情交易产生的价格冲击越小。

摘要:依据我国证券市场订单驱动连续竞价交易机制, 在引入信息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实证模型, 研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结构的特征, 并考察特定信息结构对价格形成的影响。结果表明: (1) 由于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构成比例的不同, 我国证券市场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信息分布更小、信息组成更大; (2) 信息结构各方面对资产价格发现有显著的影响, 信息分布和公开信息准确性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而信息组成对价格发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篇二

2012年GDP增长初步预测在8.1%左右,分季度看大约呈现上半年放缓、下半年企稳回升的两头高、中间低的V型格局。全年通胀水平预计在2.7%左右。2012年通胀可能呈现逐季下滑趋势,随着经济在二季度见底,三季度通胀会见底,四季度略有回升。如果经济在二季度明显下滑,政策会展现比当前更为宽松的一面,但宽松的力度和幅度都将受到限制。2012年政策放松关键还是要看财政政策,重点是税制改革。货币政策宽松依然首选数量工具,预计存款准备金率会有多次下调,二季度通胀回到3%以下,可能会有一次降息。

股市反映的是经济周期的综合环境,通常股票市场在滞胀阶段收益率最差。2011年即是滞胀,经济增长和流动性都趋差,股市单边下跌。2012年宏观经济的特征是低增长低通胀,流动性的好转比较确定,股票市场的表现可能优于2011年,单边下跌会结束,鉴于对流动性上半年放松下半年回笼的判断,指数中间高两头低的概率较大。

3.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篇三

当前市场是不是已经再次触底反弹?当前仓位80%,可逢高减仓吗?

答:目前市场短线反弹的`力度较小而且持续性不足,对于仓位较重的投资者在反弹时应适当减仓,仓位保持在半仓状态。

我持有嘉实300、广发巨丰、上头双息基金亏损严重,什么点位可赎回?

答:目前市场反复震荡的可能性较大,初步判断反弹高度3100点附近,指数型基金波动性较大不建议重仓持有。

我买的基金科瑞已赚了65%,可否卖出?

答:目前封闭式基金受基础市场影响较大,建议谨慎操作,可以减持部分。

我是去年8、9月份我买了是大成蓝筹、海富通股票,现在都下跌得很厉害,该如何操作?

答:基金组合缺少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建议逢高进行调整。大成蓝筹、海富通股票等都属于高风险的品种,不建议重仓持有。

我想每月定投华夏回报、银河银泰、光大新增长、长城久泰各300元,这个组合怎样?

4.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篇四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节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这样的规定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因此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定位于信托财产而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客户资产,有与上位法规定冲突之嫌,存在较大瑕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应当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专项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专项计划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4|的。即便证监会最终的正式文件支持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规定,但由于证监会部门制度的效力级别相对较低,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或原始权益人真的出现破产情况,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者利益仍有较大可能性受到损害。

(2)基础资产范围扩大原《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的基础资产范围仅包括“企业资产”,而此次新规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新规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其中,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与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三大资产类别当属此次新增基础资产的亮点。

首先,此次新增的信贷资产其实为信托公司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未来信托与券商在此类资产的业务开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由于市场容量很大,据相关统计,银行目前可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高达几十亿元规模,而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总规模从2005年至今只有800亿元左右(如表1所示),如果银监会后期取消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规模限制,券商因此形成的竞争相对有限。

表1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统计表其次,此次新规新增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可能从中大受裨益。欠缺信托流动平台与机制是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难题,此次新规的修订可能使得该难题得以解决。该规定也为信托与券商在未来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其中部分金控集团下的信托公司以及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如果能在此方面加强合作整合各方优势,则可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优势。

最后,此次新规新增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对于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然而,即便券商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证监会的多个平台流通转让,REITs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当属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但是,当前部分制度的障碍并不影响券商对于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项目储备。目前,部分大型券商已初步设计完成REITS相关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5|品,并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证监会也在近期表示,将稳步推进REITs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REITs管理办法。如果制度的障碍一旦扫清,前期准备充分的券商有望迅速抢占市场,获取先发优势。信托公司在传统房地产信托项目开展方面已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与成熟的管理模式,但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如果能朝基金化的模式转型对于信托公司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信托公司当前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资源储备,为未来业务的开展做好战略准备。

(3)降低了业务门槛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新规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评级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新规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参股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先发优势,积极推动旗下券商申请此类业务资格,以利于未来双方在相关业务中合作创新。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新规第六条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由于信托受益权也属于可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并且,根据新规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新规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机制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这也可能有助于银监会在后期推进信托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场所与平台流通。

第二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典型案例运作分析根据此次新规修改的内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涉及的基础资产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应收款到信贷资产,从商业不动产到基础设施收益权,这其中既包括过去已经开展过的成熟业务模式,也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型业务类型。本文在此仅举基础设施收益权这一例,希望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1.券商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设施类项目中的运用传统的基础设施类信托项目融资方式是以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少地方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透明,该类项目更多还是依靠当地政府的信用为基础。由于四部委“463”号文针对地方政府对于项目担保承诺的限制,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具备前期经营不稳定和低现金流等特点,投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资方出于谨慎的原则,往往会低估其基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往往会遇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信用基础,而与融资企业及相关政府的信用状况相关度较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基础资产具备未来稳定现金流的特点,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组合,就能使得这些流动性差的资产也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上得以流通,大大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一些耗用巨额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水厂建设项目等)的资金回收问题。

表2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和可证券化项目表非经营性资源(公益性项目)经营性资产(可证券化项目)城市一般道路、主要桥梁、隧道、路灯、公共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供水、燃气、供热、给排水设施、地铁、收费道路、地区性桥梁、社区运动设施、停车场等不过,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适合进行证券化(如表2所示),该类业务的证券化必须以具备稳定资金回报途径的项目为前提。本文研究认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资产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

1.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2.现金流量记录: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以便于合理评级和定价。

3.持续性:企业持有该资产有一定时间,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

4.同质性:基础资产具有高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契约,易于把握还款条件与期限,使证券化资产集合可以有效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

5.相当的规模:基础资产要有较大的规模,以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期成本,体现规模效应。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原始权益人可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优质资产,并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较短期限内达到长期融资的目的,能够好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分散经营风险。券商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可以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建立可持续的新型业务盈利模式,并且以相对较低的风险扩充自身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获取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央企集团、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选择。

2.具体案例分析目前,部分券商已经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为南京城建与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费收益权项目。

2006年7月13日,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这是首只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南京市城建集团所拥有的未来四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7|水处理收费包含于自来水价格之中,根据自来水使用量收取。本项目总规模为7.21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4年的期限不同为2.8%-3.9%,目前来看该收益率相对偏低,但是该收益水平仍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计划的管理人为东海证券,托管和担保银行为上海浦发银行,该收益权计划的信用增级主要采用银行外部信用增级,上海浦发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且辅助以南京市政府的信用担保,南京市财政承诺按时将污水处理收费划入南京城建的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

与该项目类似的还有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2月由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推出,总规模12.5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为6.30%-6.99%。中信证券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项目不同的是,引入了优先与次级的结构化设计,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受益凭证,作为项目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并且,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在深交所通过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实现资产证券转让,为资产证券提供流动性支持。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均为合格机构投资者,收益分配方式均为1年期的计划到期还本付息,其余年限的计划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案例点评:

2006年东海证券管理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与2012年中信证券管理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是典型的对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述计划的成功实施开辟了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为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创了好的范例。

5.介绍证券投资概论[定稿] 篇五

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证券投资概论后,我大体对通货膨胀有一定的认识。联系今年1月份以来,以食品价格为主导的一般消费物价指数连续快速上升的现象。同时,查阅相关资料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如何防止2011年可能出现的高速通货膨胀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防止高速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纸币的发行量过大,超过商品流通的实际货币量。在现实中所表现的现象就是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特别是步入2011年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全球经济发展放缓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滞胀。再加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对于遏制通货膨胀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模型(CMAFM)测算,2011年我国将存在温和的通胀,全年通胀率预计为

4.5%,高点将出现在第二季度。这对于维持人民生活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通货膨胀没有单独性的确实量测法,因通货膨胀值取决于物价指数中各特定物品之价格比重,以及受测经济区域的范围。通用的量测法包括:生活指数CLI为个人生活所需费用的理论增幅,以消费者物价指数概估之。经济学家对特定的CPI值应估计为高于或低于CLI值有不同的看法。这是因为CLI值公认具“偏向性”。CLI可用“购买力平价”来调整以反应区域性商品与世界物价的广泛差距。消费者物价指数测量由‘典型消费者’所购物品之价格。生产者物价指数测量生产者收购物料的价格,与CPI于物价津贴、盈利、与税负上有所不同,导致生产者之所得与消费者之付出产生差距。PPI反应于CPI升高而上升,具有典型的延迟。虽说其具多样化的组合,一般相信这种延迟的特性使得根据今日的PPI通货膨胀粗估明日的CPI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各种的论述与内容有极重要的不同。批发物价指数测量选择性货品之批发价格变化(特别是销售税),与PPI极为类似。商品价格指数测量选择性商品售价之变化。

对于我国当前通货膨胀是在多种外部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我们更加认真对待它形成的原因。

第一,流动性存量较大、信贷惯性较大和外汇占款比重较高等因素使得2011年的物价上涨仍有较为充足的流动性基础。过剩的流动性导致了物价和房价上涨,成为当前通胀发生的核心原因,流动性泛滥形势十分严峻。

在实体经济发展不足和金融市场不景气的背景下,充裕的流动性在农产品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寻找出口,直接造成了物价和房价的迅速上升。首先,农产品市场处于“紧平衡”状态,需求价格弹性低,短期内供给难以大幅增加,流通体制相对分散,因而具有充足的炒作获利空间。农产品资本化倾向在炒作资金大规模涌入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改变了以往的单纯消费品属性;部分农产品价格开始脱离供求层面,出现猛烈上涨。其次,充裕的流动性为房地产市场注入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并推动了近期房价的快速上涨。再次,外资的涌入具有鲜明的投机特征,虽然不具有主导性,但仍然加速带动了资金向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涌入。最后,“泛滥的流动性→强烈的通胀预期→更快的货币流通速度→更多的流动性”这一正反馈机制的出现造成了更大的通胀压力。

第二,刘易斯拐点的逐渐到来带动了低端劳动力工资的持续上涨,造成了低

端服务业和农产品价格上涨。当前我国低端劳动力市场供给由总量过剩转向结构性过剩,促使低端劳动力工资持续上涨。2010年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导致2011年的信贷惯性较大,贷款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大力刺激投资增长,尤其是推动大规模投资增长。大量周期长、规模大的中长期项目对后续资金的需求必然会对未来信贷投放规模的压缩形成较大阻力,从而造成较大的信贷投放惯性。

第三,国际农产品价格和国际原材料价格通过影响国内农产品价格来推高CPI,输入型通胀逐渐显现。一方面,国际农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带动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虽然我国农产品总体贸易依存度在近年来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是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相关性的增强导致国内外农产品价格的联动性大幅上升。

另一方面,国际原材料价格的迅猛上涨对国内农产品产生了较强的成本推动压力,其主要影响途径为: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资源品价格上涨→国内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上涨。2010年国际原油和金属价格指数月平均涨幅分别达到了35.6%和48.8%。由于我国经济对能源、金属等资源品的高进口依存度和低进口需求价格弹性,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有效地传导到国内资源品,进而造成了农用机油、化学肥料和机械化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

第四,热钱流入和贸易顺差持续高位运行将使得外汇占款比重依然较高,从而将部分抵消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效果。2011年,主要发达国家仍然面临修复金融体系、巩固实体经济、解决财政失衡等诸多问题,经济复苏形势将依然比较低迷。IMF的预测数据显示,2011年发达经济体经济增长率将比2010年放缓0.6个百分点,失业率将继续维持在8.3%的高位,各主要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形势都不乐观。受经济复苏形势疲软的影响,发达经济体继续奉行宽松货币政策的可能性较大,这会进一步增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从而显著增加热钱流入的风险。另外,虽然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进口将可能保持高速增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在短期内还难以改变对出口依赖较大的局面,仍然具有发展对外贸易的强大动力,而且我国的贸易竞争力仍然较强,2011年的出口增速仍会保持在高位。因此从总体来看,2011年我国的贸易顺差可能仍会维持在较高位。

第五,受春季干旱、输入型价格上涨、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加、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和大量闲散资金流入的影响,农产品价格在2011年可能会进一步上涨。部分主产粮区出现大面积干旱,我国粮食产量在2011年实现连续第八年增产的难度较大。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新“国八条”等政策严密调控下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使得大量闲散资金可能加速流入农产品市场,进而推高2011年的农产品价格。

由于经济复苏步伐放缓,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近两年来大力推行宽松货币政策。受此影响,全球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严峻,进而造成美元的持续贬值和国际大宗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2011年发达经济体仍不明朗的复苏形势将促使其继续推行宽松货币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大美元的贬值压力,并由此推高国际能源和金属等大宗原材料价格。生产资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将通过PPI向CPI的传导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提高等途径带动我国消费价格指数进一步上涨。

当前我国通货膨胀有以下几点新特点:

第一,当前CPI并不是很高,但是居民对物价的满意程度下跌到了近十年来的最低点。2010年CPI涨幅(3.3%)低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年平均涨幅(5.4%);最高月度CPI同比增幅是11月份的5.1%,也低于2007年和2008年的通胀高点。但

是,2010年居民物价满意指数却处于历史最低位,其中第四季度物价满意度降至自1999年第四季度以来的最低值,高达73.9%的被调查居民认为物价“高,难以接受”。

第二,当前通胀是在总供求基本保持平衡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发生的。当前通货膨胀发生的宏观背景与以往通胀存在显著不同:2010年实体经济没有出现过热,主要体现在产出缺口不大、经济增长平稳、煤电油运等没有出现整体性紧张。2010年产出缺口在2009年的基础上出现了一定幅度的恢复,已处于常态区间,但仍然为负值(-0.56%);而且目前的产出缺口与经济过热时的较大正向产出缺口(如1984年的5.09%、1992年的4%和2007年的3.47%)相比仍有很大差距。2010年实际GDP增速(10.3%)较为平稳,与2000年至2009年这一轮经济周期的平均经济增长率相当,且远低于2007年经济过热时14.2%的增速。煤电油运等在2010年都没有出现整体性紧张,以发电量为例,2010年下半年发电量增速持续下滑,增长率甚至低于正常时期。

第三,当前我国与新兴市场国家的CPI同步性明显增强,并且都处于较大的通胀压力之中。我国CPI与新兴市场国家CPI的相关系数在2007年以前只有0.38,但在2008至2010年大幅上升至0.59。且2010年新兴市场国家都普遍面临严峻的通胀问题: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月平均通胀率达到4.45%,绝大多数月份通胀率都在4%以上;金砖四国也都出现了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的月平均通胀率分别是5.04%,12.1%和6.86%。在当前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新兴经济体普遍存在的自身货币超发和外部资金大量流入是造成通胀压力普遍存在且CPI同步性显著增强的主要原因。

针对2011年我国出现的物价居高不下可能导致的高速通货膨胀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止:

首先,要把抑制通货膨胀摆在宏观调控的突出位置。物价上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破坏经济基本秩序,甚至有可能引发经济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此,我们首先要把抑制通货膨胀摆在宏观调控的突出位置,以经济手段为主,注重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着重抑制不合理需求,着重把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控制货币供应量。由于通货膨胀作为纸币流通条件下的一种货币现象,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流通中的货币量过多,所以各国在治理通货膨胀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对策就是控制货币供应量,使之与货币需求量相适应,减轻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压力。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现农业稳定增产,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是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大局稳定的基础。去年以来,全球粮食生产趋紧,仅2007年国际粮价就上涨42%,世界谷物库存下降,令全球超过1亿人口陷入饥荒,并已在30多个国家诱发粮食危机,而我国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粮价基本稳定,是了不起的功绩,也是对世界的极大贡献。

第三,调节和控制社会总需求。对于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调节和控制社会总需求是个关键。这主要通过实施正确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来实现。在财政政策方面,就是通过紧缩财政支出,增加税收,谋求预算平衡、减少财政赤字来实现。在货币政策方面,主要是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减少货币供应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想配合综合治理通货膨胀,其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来实现控制社会总需求的目的。

搞好节能减排,有效缓解农业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对此,我国应坚决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控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努力构建能源资源节约型的产业结构。

第四,增加商品有效供给,调整经济结构。治理通货膨胀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增加有效商品供给,主要的手段有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投入产出的比例。同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支持短缺商品的生产。结合国家限价、减税等相关政策。

第五,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去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持续扩大,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新的挑战。次贷危机对美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危机,也使去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为2002年以来的最慢速度。不仅如此,近期周边一些国家金融状况恶化,经济面临困境,并受到通胀的困扰。会不会成为引起亚洲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还值得警惕。

6.证券价格指数介绍 篇六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一、我国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1998年《证券法》是我国专门性针对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在《证券法》第5条中明确规定在证券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进行欺诈、内幕交易与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为了更好的打击操纵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证券法》第71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操作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交易活动①。同时我国的《证券法》第184条中明确规定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存在操作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要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的《刑法》中针对操作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有专门的规定,《刑法》第182条中明确规定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罪,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给国家、社会、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二)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部门规章

1993年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74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操作证券交易价格,扰乱股票市场的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针对不同的情节做出不同的处罚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人或者租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利用职权操作证券交易价格,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该办法还针对多种操作证券市场的形式进行了规定。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条例中加大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证券公司进行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1990年上海市与深圳市政府分别颁布了《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对操作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责任规制的缺失

证券市场作为二级投资市场,是我国重要的投融资渠道,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成立的时间比较短,在运行机制上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在监管机制上依然存在诸多的漏洞,导致许多投机分子利用监管漏洞操作证券市场,谋取暴利。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中虽然有《证券法》等部门法律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对操作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于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现象屡见不鲜,往往一些操盘手法成为业内人士追捧的经典,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制裁。

在中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市场上难以避免操作股票价格的现象,2015年6月以来证监会不断的查获多起关于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要案,2015年6月的股灾以来证监会对12宗操纵市场交易价格的案件进行处罚,一共罚款总额超过20亿元。这些案件包括操纵ETF(如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利用融券机制操纵证券市场(如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如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以及特定时间操纵股票价格案(如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金宇车城、鸿特精密等股票价格案)。

操纵证券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误导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而且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2015年6月股灾以来频发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给场内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难以有效的遏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确实,证券交易市场内的投资者难以获得有效的私权利救济,证监会对于操纵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往往是处于一定的罚款,而罚款的金额远远低于行为人的获利,其他投资者的损失却难以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保障。

我国的《股票发现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仅仅是“对于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句条文带过,而具体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承担的方式,赔偿的范围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这一规定形式化,难以切实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中仅仅是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未规定操作市场交易价格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完善操作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责任制度的对策

(一)确定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法律性质

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要明确行为的性质,才能根据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操作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不当得利、有的认为是合同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王利明教授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违法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法律性质是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存在侵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损失;第二,加害行为存在违法性,行为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通过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等手段误导、引诱投资者,干扰投资者的判断,扭曲股票的价格形成,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违法证券法的法定义务,通过欺诈或者欺骗的手段侵害投资者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

1.承担赔偿的方式

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方式,但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具有特殊性,根据证券交易的特点与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不受损害,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来弥补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因此承担方式应当体现金钱的补偿性。行为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得投资者必须要支付更多的金钱购买相关的证券基金或者股票,或者是基于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导致投资者卖出股票时的价格低于未被操纵时的卖出价格。

因此,笔者认为证券交易市场具有风险性,在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应采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两种方式进行承担。

2.民事责任赔偿范围

我国当前基于人为操作证券市场交易价格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案件中,多数是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较少有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主要的原因在于市场操纵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范围难以认定。根据当前的民事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损失必须是确认的才能赔偿,在通常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因操纵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导致证券价格下跌或者上涨而造成行为人损失;二是证券市场内固有的风险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根据证券交易的规则难以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原则性的赔偿规则,即采取实际损失与交易获利的规则进行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实际损失规则是按照股票正常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问的差额来确定原告的损失。根据交易获利规则,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四、总结

幕后庄家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由于股价的人为控制,干扰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跟庄”现象,使得股价波动异常,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是以牺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换取庄家的巨额收益,违背资本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扰乱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当完善操作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转嫁风险: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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