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流程

2024-08-14

选址意见书流程(共10篇)

1.选址意见书流程 篇一

立项申报资料

① 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② 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 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⑤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 项目地形图。⑦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⑧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办事流程

1、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 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

张(蓝晒图,现状地形,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环评审批办事程序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二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三

一、办事程序:便民窗口受理—用地科初审—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主管局长签发—便民窗口发证

二、申报材料:

1.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请示1份

2.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1份

3.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份

4.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

5.项目涉及的用地、压覆矿、地灾、文物、环评、水土保持、水利、地震、沿线重大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1份

6.项目规划选址位置图(加盖所在地规划部门公章)1份

7.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1份

9.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0.保证书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设单位盖章)备注:1.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林州市、各县申请项目需提供:

⑴.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1份 ⑵.项目所在地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如途经乡、镇等)1份

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重点项目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 篇四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附征地测量成果);

5、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程序 篇五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流程:

1、受理(相关科室、分局);

2、审核(分管副局长);

3、审定(局长);

6.选址意见书流程 篇六

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1.新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含拆迁房屋)。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文件、图纸、资料

1.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填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内容。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

3.经认定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和有关建筑控制线(如高压线及各种地下管线)以及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大中型建设项目地形图比例为1:1000,一般项目为1:500)。4.原地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或用地批文和用地红线图);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房屋产权证件等材料;其中联建的,应附送协议书等文件。

5.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或用地批文和用地红线图)。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8.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选址意向及项目平面布局要求等图纸。

三、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书面申请,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填写身份证号码);

2.根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人防、交通、文物保护以及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书面意见)。

3.提交上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

4.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一年内向计划、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用地计划指标,并向我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12-26 16:53:51

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进行建设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一切建设项目。

2.经批准,拟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红线内进行改变原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

3.原址改建、扩建需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含拆迁房屋)。

4.属违法用地,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和经有关部门拍卖的用地项目。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2.国土部门的用地计划指标或土地使用权证;属违法用地补办的,应提交国土部门的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3.市(区)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

4.非市属项目(包括部队及中央部属、省属项目)应同时提供相应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5.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6.涉及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文化、宗教、市政等项目,须出具各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材料;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六份(大中型建设项目地形图比例为1:1000,一般项目为1:500)。

9.原地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或用地批文和用地红线图);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房屋产权证件等材料;其中联建的,应送协议书等文件。

10.对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和有关图纸、文件、资料。

三、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我局申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需加盖公章或填写身份证号码)。

2.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以及上述的文件、图纸、资料;

3.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经我局勘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用地范围蓝线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建设单位以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

4.接到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后,我局就总平面方案审批意见提出书面答复。

5.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一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否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规划审批程序2004-12-26 16:54:11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前,须向我局提出方案报审申请书,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 收件

建设单位提必备材料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办理登记,领取受理回执。材料包括: ①相应的征地批文或产权资料(原件、复印件);

②已填妥的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硬表一份,软表一式四份);

③经我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通知单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总图(原件、复印件); ④市计划局预备立项计划文件;

⑤建筑方案报建图4份(包括规划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两个以上立面图、建筑主立面透视图、能据以确定建筑物各层高度及总高度的剖面图,并应符合国家制图规范要求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⑥涉及有关专业管理(包括消防、环保、地震、人防、文物等)的,按有关规定附送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件

1、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资料汇总后报科长作任务安排。经办人员接受任务后,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及规划设计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方案图纸是否规范、是否达到深度要求,设计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使用功能,与规划设计总图有何改变,各种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规划设计要求;

总体规划的平面构图、体量处理、空间构成等是否合理;

建筑单体的平面布置、立体构成、尺度比例、立面造型(包括建筑风格、立面材质及色彩的选取)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和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

2、主办人将初审意见送科长审核,拟定审批意见。

3、各部门、主管副局长进行会签。

4、拟定审批意见在局长办公会进行会审。

5、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填写审批表及核签图纸。※ 发件

发出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及相应图纸,建设单位凭审定的方案图及审批意见进入施工报建图设计。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退回图纸,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审。※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意见及审批图件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须在一年内组织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本次审批内容自行失效。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2004-12-26 16:54:30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报审前,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收件

建设单位提必备材料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办理登记,领取受理回执。材料包括: 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

②经我局审批同意的方案报建图及方案审批表各一份;

③已填好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硬表一份,软表一式四份);

④建筑施工报建图4份(包括场地设计平面图、基础设计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并应符合国家制图规范要求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⑤涉及有关专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附送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件

1、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资料汇总后报科长作任务安排。经办人员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及规划设计要求对施工报建图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①图纸是否达到深度要求;

②审定场地设计(包括建构筑物、管线、绿化、道路、标高、竖向设计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及用料说明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规划要求; ③施工图纸与审批的方案图纸存在什么出入; ④各种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规划设计要求;

2、主办人将初审意见送科长审核,拟定审批意见。

3、各部门、主管副局长进行会签。

4、拟定审批意见在局长办公会进行会审。

5、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填写审批表及核签图纸。※ 发件

发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及相应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退回图纸,按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审。※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须在一年内组织开工并向规划局申报验线、验槽,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变更报建审批程序2004-12-26 16:54:47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变更建设,必须持原审批文件(包括审批表、施工报建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变更申请书、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相关的变更图纸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组织,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办理工程开工前规划验线、验槽2004-12-26 16:55:02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建设时,必须向我局申请验线、验槽。※ 放线

建设单位应委托由我局认可的勘测单位,根据经我局批准的施工图对总平面定位放线,并引给两个以上的标高点。※ 验线

1、施工单位根据定位线进行基础放线后,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报送由我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复印件),申请验线;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会同用地科有关人员及市行政执法局到现场验线,于现场签核验线结论。验线合格者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验槽

建设工程挖槽绑扎钢筋后、浇灌混凝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申请验槽,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派员现场验槽,于现场签核结论。验槽合格者方准继续施工

办理规划竣工验收2004-12-26 16:55:22 建设单位按施工报建图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各项建设及城建档案手续方可向我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 收件

建设单位提必备材料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办理登记,领取受理回执。材料包括: ①已填妥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一式四份);

②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③由我局审批发出的施工报建图纸一份(原件); ④建设工程验线、验槽记录表一份(原件); ⑤地下管线竣工图一份。※ 办件

1、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资料汇总后报科长作任务安排。派主办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内容包括:

①建设工程是否已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

②施工排栅和各类临时用房、围墙及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是否已清理完毕;

③场区内市政或生活服务等各类配套工程、绿化工程是否已建设完毕;

④是否严格按审批图纸要求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技术经济指标的问题; ⑤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违章建设。

2、主办人将初验情况及意见上报科长,拟定整改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根据意见整改后,预约时间,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会同总规划师室、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进行现场验收;

4、根据验收情况拟定验收意见,各部门、主管副局长进行会签。报局长办公会进行会审;

5、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填写验收表。※ 发件

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表。

揭阳市城市规划局服务承诺制度2004-12-26 17:00:33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培育良好职业道德,促进廉政建设,强化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透明度,市城市规划局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诚恳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内容如下:

一、诚信服务态度

遵循“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准则,把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周到接待建设单位和个人,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具体做到“四公开”,即公开规划管理的职责范围;公开规划管理的办事程序;公开规划管理的办事进度;公开规划管理的办事结果;做到符合手续的及时办,不符合手续的依法依规解释,以理服人。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与时限

(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接到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定点书面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须征求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须送审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文件、资料齐全的,发给回执,4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

(二)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设计条件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报我局审批,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总平面方案审批意见的书面答复。

2、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指标及经审定的总平面方案,相关资料齐全的,发给回执;2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办《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

接到建设单位的方案报建书面申请,即发给《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征求环保、消防、人防、地震、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须送审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文件、资料齐全的,发给回执,并于2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建设方案的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表》。

(四)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接到建设单位的报建书面申请,即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表》;征求环保、消防、人防、地震、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须送审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文件、图纸及其他资料齐全的,发给回执,并于2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管理业务咨询

对有关市区总体规划的内容,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报建和审批(核准)程序,以及各种规费的收取规定等的咨询,由工作人员及时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明确答复时间。咨询电话:8225903、8223031。

四、规划管理工作监督

7.选址意见书流程 篇七

事项编码

260000001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业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业务综合窗口经过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规划局内部办理;

(3)案件办结通知:经领导审批后,经办人员出清样转业务综合窗口统一发案。

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7、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8、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9、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10、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12、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4、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5、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

一般案件在收到申请需要申报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案件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地点

8.选址意见书流程 篇八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向性意见。

第五条 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选址,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厂列规定核发:

一、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选址意见书。

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县(市)、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 向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 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申请选址,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方式和排放量。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与建设项目选址有关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也应如实提供。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布局协调意见;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水利、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方案;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对城市环境影响报告;

6、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意见。

三、报送上一级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用地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市人民政府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报资料,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讯(邮电)、土地、环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范围;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4、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后,在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即自行作废。

9.选址意见书流程 篇九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3、建设单位(委托人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6、经环保、土地、消防、水务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评价文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等情况);

8、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

9、1:500地形图;

10、项目用地规划平面图;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 篇十

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范文

xx县规划和建设局:

我单位因 原因,拟建设 (项目名称)

一、建设意向和要求如下

1、建设地点:

2、建设项目性质、用途:

3、需用地面积:

4、需用地范围(附示意图)

5、需建设建筑面积:

6、建设内容(子项目清单)

7、其它要求:

二、可能对外部产生的不利影响(如环境、安全影响,对相邻土地业主权益影响等),及愿意对此承担的义务。

三、我单位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项目批准文件。

4、非新征地须提供土地权属证件及地籍图复印件各1份。

5、有效地形图。

6、其它材料。

特此申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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