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2024-11-15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一

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做好保安岗位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近期由吉林小棉袄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洪明的亲自组织召开了和泰保安公司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保安公司要认真加强保队伍的管理,积极开展保安员岗位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会后,保安公司班子成员认真落实集团公司高总经理的指示精神,并组织实施落实到位。

一、班子成员首先认真学习了保安业务知识,提高管理水平的能力,对自己管理的辖区、负责的单位,白天正常下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晚间对各执勤岗点进行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公司班子成员亲自白天、晚间到一线工作,带领保安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雇保单位的全方位安保做好工作,不留死角。达到雇保单位的满意。

二、公司研究决定,对保安窗口单位重点部位对保安员进行在岗位上培训,解决了集中困难的问题。公司派出有公安工作经验、保安业务精通的优秀管理人员,抽调派往保安工作第一线,以蹲点的形式进行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安员上岗须知、保安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义务。

(二)、保安员的任职要求、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基本能力、法律常识、职业道德。

(三)、保安员职场常识:

1、保安员工作礼仪、2、仪容和仪表

3、称呼和举止、礼貌服务用语。

(四)、保安员工作要求:

1、保安员岗位纪律,2、交接班、请示报告。

(五)、队列训练:

1、队列动作、2、队形训练,3、立正、稍息、敬礼、站立。在培训中,我们克服了上下班人员不齐的困难,培训人员早上7:30就到培训单位,在两班交接时间进行对两班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培训,从早上7:30——8:30只用这个时间段进行对在岗人员的培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对“成宝大厦”连续五个早上进行培训,参加人数比例为100%。对“翔宇大酒店”进行了两次早上培训,对“售楼处”进行了三次培训,对“中国银行”进行了两次培训,对“州邮政银行”保安员进行三次培训。

通过在岗培训,提高了在岗保安员的基本素质、保安员服务水平、精神面貌都有了新的提高,使保安员在岗位上能按照雇保单位的要求,去完成保安员的任务,达到雇保单位的满意。通过培训,使保安员有了工作干劲,从着装、举止、精神面貌、工作表现都有了新的提高和改变。狠抓队伍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开拓保安市场。

2.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二

一、保安处分的性质及其利弊分析

总体来说, 对保安处分性质的认识主要是围绕其与刑罚的关系而展开的。因为作为一种刑法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的出现要晚于刑罚, 且在保安处分理论提出之时正是古典学派的兴盛时期, 作为一种能给人带来某些消极后果, 但同时又不同于刑罚的处分制度, 其地位和作用必然饱受争议。

(一)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只有明确了保安处分有别于刑罚的特别之处, 才能确立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在这个关乎保安处分命运的基本问题上, 学者们大致分为“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两个派别。保安处分一元主义主要是新派刑法学理论的观点, 其立场是着眼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把对行为人施以社会防卫乃至改善和教育视为刑法的使命, 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存在质的不同就是无意义的[2]。因此, 他们主张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或者是把二者合称为“刑事处罚” (Criminal sanction) 。而二元主义则突出了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区别, 主张严格区分保安处分和刑罚, 这种观点是新派与旧派在交锋当中相互妥协而形成的折衷观点。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主张适用保安处分及其他所谓的“刑外刑”, 并从扩大法定刑的范围起, 更进一步主张采用不定期刑。刑罚是指“刑事法官基于因犯罪行为所表现的行为和行为人的社会无价值判断而对犯罪人施加的苦痛”。保安处分则是指“使个人适合于社会或将不能适合于社会的人排除在社会之外的特有的国家谴责”。但是, 保安处分和刑罚作为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一个手段来说, 其性质是相同的, 两者之间具有当然的可替代性。而且作为将来的发展方面来说, 应该是转向两者不加区分的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论是旧派还是新派, 都不否认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在形式上的区别, 新派主张的同质论也是着眼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目的的相同之处, 而非内容和形式。保安处分与刑罚都属于针对人的处分行为, 其在客观上都会对被处分人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 但同时又都会产生社会防卫的作用, 这是二者的共同点。按照一元主义和某些二元主义学者的观点, 二者都是司法上的处分制度, 即都应该由法官来宣告。危害行为能够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而要消除这种影响, 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主要是要对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措施, 刑罚和保安处分都属于能起到这一作用的手段。尽管古典学派坚守的是报应刑主义, 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非难, 但刑罚的这一客观作用是存在的, 这也注定了二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另一方面, 保安处分由于其自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刑罚存在着区别, 所以二者不可能像一元主义主张的那样完全合二为一。但是这种区别究竟属不属于根本性质上的区别却是又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也即保安处分究竟是不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处分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它属于刑事制裁, 同归刑事实体法律, 并非行政处分[错误!未定义书签。]。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 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刑罚对应的必然是犯罪行为, 因而只有完全刑事责任之人和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因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保安处分则未必针对的都是犯罪行为, 而可能是其他危害行为, 很多被处分对象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之人。

第二, 处分的着眼点不同。刑罚的使用既要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 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此, 其在否定犯罪行为的同时, 也否定了犯罪人, 即注重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又注重特殊预防。而保安处分针对的是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 意图通过一系列的处分措施来改变其危险性人格并回归社会。

第三, 处分的内容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个部分, 对犯罪人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等施以不同程度的处分。尽管其目的不能说以对犯罪人的报应为主, 但是其报应的痕迹却是难免的, 都带有一定的使人痛苦的内容。而保安处分尽管也会对被处分人的权利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也会产生一定的痛苦, 但是其程度比较轻, 主要内容并非处罚。

(二) 保安处分制度的利弊分析

第一, 保安处分有利于“社会防卫”的更好实现。“社会防卫论”本来就是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之一, 李斯特指出, 要对“性格的犯罪”适用不定期刑, 对习惯犯中“改善必要的犯人”, 在执行刑罚前, 先在改善收容所执行改善处分[1]。其关于建立针对危害行为的全方位的措施体系的思想相当严密, 这与有效地实现社会防卫是相配套的, 而单纯依靠刑罚显然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首先, 刑罚适用的对象只是犯罪行为, “并非所有的社会侵害行为都是刑法上的犯罪”。例如,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无论多么危险, 都处在刑法的范围之外,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通过减轻的刑罚明显难以实现对其将来的犯罪的预防[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 刑罚对于犯罪行为注重的是事后的处分, 尽管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事先预防的实际作用, 甚至其目的也被定义为预防犯罪, 但是却未免缺少强有力的实际措施。保安处分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例如对有重大嫌疑和倾向性的“犯罪人”实施的“保安监置”, 则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先预防的实际作用。

第二, 保安处分对被处分人本身复归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李斯特认为犯罪原因应该是二元的, 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错误!未定义书签。]因此, 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去防止犯罪的发生, 在强调“社会防卫”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对于犯罪人, 刑罚虽然也能起到教育作用, 但是由于其固有的严厉性和惩罚性, 使其教育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况且按照“报应刑论”, 教育功能显得更为微弱。对于犯罪人之外的危害行为人, 刑罚所能起到的只是一定的一般预防的作用, 这种作用更不能被夸大。保安处分更注重的是对危害行为人的矫治以使其复归社会。对于被处分人的改善和矫正既有利于社会大众, 又有利于个人。尽管往往这要以牺牲其某种权益, 例如自由, 但是让其受约束地接受矫治总比由其不受约束地从事危害行为要好。

第三, 保安处分对危害行为的控制有时比刑罚更为经济。经济主义原则要求“牺牲最小法益而取得全体法益的最大效果”, 这项原则是保安处分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经济主义原则在刑罚上的体现, 一是事前的预防性刑事处罚, 比事后的惩罚性刑事处罚更经济;二是软性的、不定期的、执行灵活的保安处分, 比硬性的、法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更经济[错误!未定义书签。]。当然这种经济的效果只是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来说如此, 并非体现在全部危害行为上。例如, 对于常业犯、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人宣布科处以不定期的保安监置就比对其多次判处刑罚实施监禁要更为经济。

保安处分制度在存在着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负面作用。古典学派主张“刑罚人道主义”, 反对滥用刑罚而践踏人权的行为, 而保安处分则具有因其弱点, 所以保安处分学说也就受到批判。费尔巴哈认为, 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科处依据是严重践踏罪刑法定的公认原则的。保安处分, 特别是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具有很大的侵害被处分者的人权之虞[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保安处分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中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保安处分”这一概念, 却有类似保安处分的规定, 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国的刑法、行政法当中。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5条、第64条;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第2条规定的, 对少数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很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人员所采取的强制留场作业处分;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规章中规定的, 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和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教育不改的人的劳动教养处分等[3]。具体包括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工读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除、强制治疗、没收处分、禁止执业等。

中国的刑法学早年也大多对保安处分制度持否定的态度, 甚至一度认为“保安处分理论在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反动的, 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 适应其实行法外制裁的需要。”[错误!未定义书签。]20个世纪80年代以来, 对于保安处分的全面认识和更深入研究才逐步兴起, 支持保安处分的学者还一度成为多数。

总体来讲, 尽管中国目前类似的制度大多出现在行政性法律当中, 这与典型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是不同的, 主要是因为其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因此的确可以说中国当前的类似制度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保安处分, 但是也只能说其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从其设立目的来看, 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危害行为的控制, 实现对被处分人的矫治;从其设立范围来看, 主要是为了弥补刑罚的不足, 而且其具体内容和形式与典型的保安处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因此称中国当前的类似制度为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或者“保安性措施”并不为过。

(二) 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中国现有的类似制度的现状和保安处分制度的要义, 可以看出, 中国当前的此类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 形式不一, 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行政性法律、法规过多等。近年来, 其中的很多制度受到很多人的批判, 究其原因倒并不是这些制度没有其积极的作用, 实际上恰恰相反的是, 这些制度中的大多数都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只不过是由于这些制度在其归属上并不明确, 既不属于刑事措施, 也不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因而导致其在具体实施程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使其弊端暴露得甚为严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原因, 例如相关法律自身的不完善等, 但是其中归属问题却是最为根本的问题。

这些制度从其设立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都是“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形式, 但是其又缺乏保安处分的名义, 因而使其缺少统一的规范。保安处分本身存在着弊端, 如果不把其纳入统一的体系进行立法, 而只是对各个具体的制度进行立法, 就难免会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 由于对这些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 使得立法的随意性就显得比较大, 其俨然成了一个法律的独立领域;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具体制度的立法权是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里的, 其立法水准和指导思想就表现得很不一致, 还会出现冲突。所以说对中国现存的诸多“保安性措施”的规制还是不够的。而要解决这个问题, 最根本的就是将其明确定义为“保安处分”, 并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使其真正成为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三) 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 当前中国对于保安处分弊端的担忧如同当初新派和旧派论战之时旧派的论点并没有太大区别。旧派与中国的保安处分反对者的论点中焦点是保安处分可能对人权造成的危害。保安处分的本意显然绝对不是要危及人权, 而只是对其使用不当才可能带来的后果。在西方确实还曾经出现过纳粹时期的惨剧, 但是这都是对保安处分的滥用造成的, 而我们主张的保安处分绝对不是不加限制的保安处分。在素来注重人权的西方国家, 近百年来, 对于这项可能侵害人权的制度不仅没有抛弃, 反而进一步发展使其完善, 这就可见保安处分的这一弊端不是不可克服的。在刑法的历史上, 从犯人身份犯罪事实到反社会危险性, 形成了一个罪责评价标准的历史发展辩证规律[5]。可见, 保安处分进入刑法的调整体系是刑法发展的必然。

第二, 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没有必然的关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其难免受该国的政治制度影响, 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上的法律制度也会有相同的内容。过去我们的刑法学一直认为保安处分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 与社会主义不相容, 这种观点时至今日已经不能算作是一种科学的研究结论。例如包括前苏联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在中国现代的历史上, 1935年民国时期的《刑法》也有着保安处分制度, 建国之后由于“六法全书”的全面废除这项制度也随之废止, 但是随后出现的劳动教养等“保安性措施”却又不折不扣的印证了刑法发展与社会防卫的必然规律。

第三, 建立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不仅不会阻碍中国的人权和法治建设, 反而会起到促进作用。中国已经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 与其让其游离在统一的保安处分制度之外, 不如将其纳入统一的规范体系。为其正名, 不仅不会恶化中国的人权状况, 反而更有利于对相关权力的制约。一项制度只要其适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应了其所依赖的社会环境, 其完善与不足的弥补就只是技术性的问题罢了。

三、关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 在刑法典当中确立保安处分的原则性规定。应该在中国的刑法典总则当中引入“保安处分”这一概念, 并对其原则加以规定, 以便确立统领保安处分制度的总纲。

第二, 对现行的保安性措施进行梳理。对于一些已经不合时宜的制度加以废除, 要结合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及时审视中国曾经存在的保安性措施。例如留场作业制度曾经在中国建国和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维持社会治安, 防止犯罪分子出狱或者被解救之后再度危害社会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公民人权意识的提高, 这一制度在事实上已经被废止。对于经过改造可以融入保安处分体系的制度加以分类和整理, 避免出现相互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第三, 将现行的行政性保安处分改为刑法性的保安处分, 对于原来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的相关法律, 应该将其法律归属改变, 进而其决定机关也改为人民法院, 以使保安处分实现司法化。对于是由行政法规形式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 应该将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 进而实现对其刑法化的改造。

第四, 待保安处分确立一定时期之后, 将各个单行法律当中的制度统一纳入刑法典或者制定统一的《保安处分法》。在西方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中, 有的是把相关制度规定在刑法典当中, 而有的则是通过一部专门的保安处分法来立法。两种模式都各有利弊, 但综合而言, 中国目前大规模修改刑法典并没有必要, 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已经成为一种惯用的做法。而且, 中国当前实际存在的保安性措施数量很多, 一时难以统一纳入刑法典, 这种立法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立法的一贯风格, 所以单独的《保安处分法》将是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最好归宿。

摘要:作为一种以防卫社会, 实现对被处分人的矫正为主要目的刑法制度, 其对于有效遏制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社会危害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 其也存在着诸如可能侵害人权等的弊端与缺陷。但是总体来讲其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发挥其固有的作用。在中国虽然没有名义上的保安处分, 但是却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为了实现对这些制度的有效规制应当在中国的刑法当中明确确立保安处分制度, 并实现对其的司法化、系统化。

关键词:保安,处分,社会防卫,刑法,刑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2]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魏忠.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研究[J].中州大学学报, 2005, (3) :1-3.

[4]韩炜.保安处分是否适用于现阶段的中国[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1) :105-107.

3.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 篇三

摘 要: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看待保安处分以及是否应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立法确立保安处分制度。本文将着重阐述我国保安措施的现状,并就建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保安处分;制度现状;刑事立法化

一、保安处分概述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①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主要是指刑罚的替代或补充措施,其与刑罚制度密切配合,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处分法定原则,即“无法律则无保安处分”,其适用条件、种类、对象、程度等实体性内容和裁判、执行、接触等程序性内容,都必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予以公告;比例原则,意指保安处分的规定和适用必须体现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否则即属违宪,是保安处分的界限;不定期原则,指刑法对保安处分的期限不作绝对规定,而是根据受处分者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来具体确定处分期间的长短,它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因而要谨慎适用。

二、保安处分的中国现状及评价

1.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现状

保安措施可以划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非人身强制措施:

人身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强制禁戒等。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和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在刑事立法上规定了强制禁戒措施。

非人身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财物、吊销驾驶执照、禁止执业等,有的學者把工读教育和社会帮教也定性为保安处分措施。截至目前,我国废止了劳动教养、留场就业、注销城市户口和收容遣送等保安措施。

2.我国当前保安处分措施之评价

我国保安处分措施主要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规定零散,行政性强。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种类并不少,但各个具体措施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非常零散,所涉及的司法文件也很多,如刑法典、单行刑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立法化之后,也离不开政策的补充和支配,使得我国目前的保安处分措施表现出很强的行政性。

二是司法程序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保安措施的规定多为实体性的内容,大多没有规定措施决定、执行和救济的程序,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保安措施的被适用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得到保护和帮助。实践中,保安措施都是由执行机关自我监督,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保安措施极易被滥用。

三是理论根基差,处罚较严厉。保安措施大都为了迎合不同时期社会现实的需要,故而长期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状态,稳定性较差,导致全国不同地域适用不统一的窘境。一些保安处分措施对人身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与剥夺表现出较强的强制性和惩戒性,有些在适用过程中的严厉性甚至超过了刑罚。

三、我国保安处分措施刑事立法化的构想

1.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

一是建立专章结构体例。在现行刑法典中,已有保安处分的零星规定,但不规范、不系统,应在刑法典中系统化、规范化的设立保安处分专章,与刑罚一章并列,这不仅能够完善保安处分规定,使得保安处分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还可以加强法治,防止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

二是罚则模式。我们应主张二元制,即认为保安处分不可能代替刑罚的安抚、惩罚、威慑等功能,刑罚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保安处分的感化、矫正和救治功能。我国刑法应根据我国保安处分所适用的对象和类型的不同,选用不同的主义。例如持有毒品罪犯往往吸毒,需要强制戒毒,对此类人等,则可采取并科做法②;对少年犯及其他限制责任能力人等,可酌情采用选科主义或代替主义。

2.我国保安处分的适用模式

我国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人和物。作为人的适用对象有:一是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三是特殊危险者,主要是累犯和常习惯犯、常业惯犯;四是病癖性类型人和风俗犯,如吸毒成瘾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嗜酒者以及卖淫缥娟者包括其中的性病患者;五是被宣告缓刑、假释者。

我国刑法典应明确规定适用保安处分的主客观条件,既要求被处分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又要求其具有人身危险性。立法时,也可以把独立适用保安处分时和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时的人身危险一般表征分别予以规定,尤其当保安处分单独适用时,认定人身危险性的标准更应规范处理。

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化后,应适用刑事司法程序。这种程序应体现简便易行的精神。既要省去拖沓冗长的一般诉讼过程,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作为简易程序规定在刑法典中,也可以制定单行的《保安处分程序法》。在处分程序设计时,应将犯罪人的保安处分和违法者的保安处分分别处理。前者可设置为刑事诉讼附带程序,后者则是独立的程序。这两类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犯罪人的保安处分,应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申请。在此应特别指出,保安处分程序中应设立人格调查制度,即由法官在审理前委托有关机构对当事人的生活阅历、精神状况、家庭环境、工作或学习情况、人格状态等进行调查,以便对当事人的犯罪倾向作出综合判断。对于保安处分可以建立上诉制度、申诉制度等完善监督程序。

注释:

①苗有水著:《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 6 月第 1 版,第 1 页。

②即在两种制裁方式中酌情选科一种,另一种则免予执行。

参考文献:

[1]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北正中书局出版,1969 年第 4 版。

[2]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7期。

[3]高维新、陈新《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载石河子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金昌俊《浅谈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构想》,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4.保安员岗位管理规定 篇四

一、做到文明执勤,讲文明有礼貌。着装整齐,衣帽整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佩戴齐全。

二、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三、严禁擅离岗位,无故迟到早退。值班时不准喝酒、吸烟、吃零食、嬉笑打闹、会客、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等与值班人员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值班人员在下班之前填好值班记录,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清)。

五、当班人员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移交下班的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盗窃国家财务。

七、加强学习、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5.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 篇五

《岗位责任制度》

一、总经理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调查了解保安服务市场行情,制定本公司的发展思路和决策,开拓市场,促进公司发展,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3、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科学编制公司行政机构设置,选拔、聘任公司的中层领导干部。

4、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5、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队伍管理。

6、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员工,解决好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实际困难,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7、掌握和审签本公司各项财务经费的开支,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8、做好其他分管和应当总经理决定的事项。

9、完成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二、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配合总经理抓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全力做好分管工作。

2、按照总经理和经理办公会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3、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抓好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负责查处员工违法违纪事件和各种事故。

4、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方面的情况,提出工作对策和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宣传工作。

5、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车辆管理,负责车辆维修、文件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6、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7、当总经理临时不在位的情况下,由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责。

三、人事行政部职责

1、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

2、负责各项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做好会议签到及记录,并对会议精神的传达与贯彻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办。

3、负责各类文字工作的起草、整理与规范及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反馈。

4、负责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认真落实登记制度。

5、负责公司办公设备设施、办公耗材的购置、贮存及发放管理。

6、协调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员工之间的关系,构建团结和谐的战斗团体。

7、负责(督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工作,建立员工电子档案。

8、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与岗点督察检查工作。

9、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事宜。

10、负责公司员工流入与流出管理,履行并规范各种管理手续程序,做好员工工资核对工作。

四、人事行政部经理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日常办公事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协助总经理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2、负责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的督察和考核,做好员工考勤、工资的审核和员工的劳动保障工作,处理、解决好员工与公司的各种劳资纠纷。

3、负责公司的公文、资料、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内外的联系与沟通,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4、负责起草公司各类文件,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及各种文书的打印、报刊征订、分发工作。

5、负责公司来往文电的处理和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并进行催办、督办、查办,狠抓落实。

6、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车辆的管理、维修、审核、燃油的发放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固定资产的统计管理。

7、做好对外联络宣传和接待工作,促进公司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和友好往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财务部职责

1、负责审核财务凭证、登记总帐、资产负债明细帐、损益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2、月底编制财务报表。

3、开具服务发票,编制各部门收入明细表。

4、负责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划拨,登记现金帐、银行存款帐,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5、根据单据填制记帐凭证,向税务部门报税及申报发票。

六、财务部经理职责

1、依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公司财务决策建议,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以确保资金的有效运用。

2、负责本公司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回收及支出的账目现金管理,严把票据合格关,负责各种单据的审核和各种报销的审验,票据要合法合规,报销要符合公司的规定。

3、负责制定公司各种财务报表,严格财务账目管理,各种财务报表要及时准确,帐目要规范有序。

4、负责各种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做到详细、准确、无差错。

5、负责员工工资的核算与发放准确无差错。

6、做好公司预算决算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负责处理公司与工商、税务事宜,交纳应交款项,力求正确无误,避免遭受无谓损失。

7、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本公司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先报告、后审批,再列支,不得超支”的原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保安部职责

1、负责开发保安人防服务市场。

2、负责与客户洽谈、订立保安服务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定、落实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4、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承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抢险救灾等。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负责收取保安服务费。

6、负责保安服务的勤务管理与日常检查。

7、负责保安队伍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开展各类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素质。

8、开展保安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调查,对不合格服务进行记录、评价和处置,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目标、质量目标等。

八、保安部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护卫部的日常管理和队伍教育工作,依据保安服务合同,安排岗点队员和管理 人员,确保工作及时到位。

2、建立健全护卫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岗位的工作流程,严格队伍管理,适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确保队伍的稳定和服务质量。

3、抓好骨干培训,做好保安中队长、班长的培养、选拔、考核、任用工作。

4、走访客户单位、了解客户单位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全面掌握各岗点工作情况,协调好关系,查处保安员违法违纪案件和各种责任事故,关心和解决队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领导、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大队的业务工作,搞好内部团结。

6、审核保安队员的月考、季奖和各种报表,组织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和评先活动,树立好典型。

7、负责管理、检查、督办各大队长劳务费的回收工作,做好客户单位合同到期续签工作。

8、全面了解和掌握护卫部整体工作情况,制定全年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按考核结果和岗点需要分配新队员上岗。

10、做好队员的辞职和待岗队员调整上岗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执行部经理职责

1、在公司护卫部的领导下负责培训中心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2、按照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精心组织教学和培训,严格落实培训科目和课时要求,对政治思想教育、保安业务知识、保安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教育授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

3、严格队列、举止、形体、队容风貌的训练,努力提高新队员军事、业务责质。

4、培训期间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公司规章制度,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做好新队员的考试工作和劳动合同签定工作。

5、要细致了解新队员的特点、个性,考察每名新队员的适应能力,向人事部和护卫部提出使用建议,为护卫部合理安排岗位当好参谋。

6、认真及时的做好新队员的身体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新队员要及时发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检查培训人员的食宿管理,抓好后勤保障,防止发生各类人身安全责任事故。

8、认真开展培训与考核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保安部大队长职责

1、在护卫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2、负责本大队各岗点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督促各岗点队员管好公司配发的工作、生活保障品。

3、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抓好队伍管理,严格组织纪律,检查勤务工作的落实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处理好队员与客户单位的各种矛盾。

5、深入岗点与队员交心谈心,及时掌握和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工作情况,关心队员疾苦,及时上报离职(待岗)人员名单,做好辞职人员的审批工作,解决队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队员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6、密切与客户单位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协调好关系,尽量使客户满意,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及时与客户单位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7、及时收回保安劳务费。

8、负责本队保安员的考勤、考核和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

9、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搞好信息反馈和阶段、年终工作总结。

10、加强勤务督察,每月至少走访检查所属岗点一次,严格奖惩兑现。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保安中队长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负责本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带领队员做好各岗点保安服务工作。

2、密切与客户单位联系,主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3、安排好队员的工作和生活,搞好内部协调,发挥班长作用,加强队伍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勤务检查与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5、抓好队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协助大队长收回保安劳务费。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保安班长职责

1、在大队长和中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班(岗点)的日常管理和勤务工作,安排和解决好本班队员的工作和生活,带领全班完成各项勤务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确保班、岗点的安全。

3、定期组织召开班务会、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纠正不良行为,组织全班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认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责质。

4、管理好寝室内务卫生,纠正队员的警容风纪、礼节礼貌、行为举止,提高服务质量。

5、检查保安服务范围的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向客户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6、负责本班队员的考勤、统计上报、关心和安排好队员的工作和生活。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岗点保安员职责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据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客户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车辆、人员、物品的登记、询问、检查等工作。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责任区,维护好责任区内的正常秩序,严防违法犯罪人员进入服务区进行破坏活动。

3、严格执行客户单位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严防客户单位物资流失。

4、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检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向客户单位提出口头和书面整改意见。

5、对发生在责任区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或证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6、遇有违法犯罪和扰乱客户单位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

7、对发现有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的嫌疑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法将其控制,不让逃跑或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8、执勤时,要高度警惕,严守岗位,履行职责要机智勇敢。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着装整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保持良好形象。

10、积极参加军事业务训练和政治文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勤能力。

11、爱护保安装备和客户单位公用设施,不随意动用与执勤无关的各种设施。

12、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当班期间所发生的事情,如领导检查、人员来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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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在船舶保安中的应用研究 篇六

美国“9·11”事件给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球范围恐怖活动日益猖獗[1],反恐已成为全球性的、不分贸易区域的安全问题。海事界对恐怖主义给船舶海上带来威胁严重性有了新的认识,使得加强海上保安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威胁已成为非常迫切。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s and of Port Facilities,ISPS 规则),确立海事相关方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针对影响到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ISPS规则要求航运企业对每艘船舶开展保安评估(SSA)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相应的《船舶保安计划》(SSP),以应付船舶遭受非法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攻击或避免损害。对此,本文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就船舶保安风险及其应对策略进行分析研究,对船舶保安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风险管理与船舶保安风险

1.1 风险管理内涵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2]。而风险管理则是组织对项目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析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将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它由风险识别、评价、控制和复查四个管理过程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3]。

(1)风险识别是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对评估系统中所有可能的危害或危害因素加以辨识,找出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原因,并列出清单。

(2)风险评价指对危险识别所分析出的基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相结合,推算出总体风险水平,以确定需要作出处置的风险。

(3)风险控制是在风险设别和评价基础上,提出和制定针对性的降低风险措施,如风险转移、减轻、回避、监测、接受、应对等,直到把风险降至可接受的范围。

(4)风险复查是通过风险管理实践,评审所确定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对新出现的风险提出重新评估,以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1.2 船舶保安风险

船舶保安风险是指特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货物、设备和操作受到非法行为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4,5]。

其中,船舶受到保安威胁的可能性通常以具体威胁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船舶防范和应对的脆弱性两方面来考虑[6,7]。船舶受到保安威胁概率主要根据情报部门和海事界的认知确定,也可以参照主管机关发布的船舶和港口保安等级。保安脆弱性则是船舶管理系统中应付、戒备保安威胁或攻击的能力缺陷,包括船舶保安人员、设备和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就船舶自身条件而言,脆弱性可以从易接近性和组织保安二方面来分析。易接近性是指袭击者接近船舶的容易程度;组织保安则是船上保安人员应对威胁侵袭的阻抗能力。

而船舶受到保安威胁事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从船舶受攻击后产生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等4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船舶保安风险数学模型见式(1):

R=T × V × C (1)

式中:R—船舶保安风险指数;

T—船舶受到的威胁概率;

V—船舶保安脆弱性;

C—威胁事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根据风险管理原理,结合ISPS规则对船舶保安评估的要求,我们给出船舶保安风险管理流程见图1所示。

2 风险管理在船舶保安中的实施

2.1 风险识别

船舶保安风险识别是针对特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辩析可能遭受非法行为和恐怖主义威胁事件。由于船舶种类、结构、航线、承运货物、船员配置等的不同,船舶保安风险识别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船舶保安威胁事件识别。它主要针对当前船舶营运环境及存在的保安威胁诱发因素进行分析,以确定船舶可能发生的保安事件。可通过国际有关组织、国家主管当局发布的保安情报,公司内部经验以及船舶营运资料,如航线、港口、货物、船员、旅客、船旗等,结合船舶潜在的政治、经济、标志性建筑物、社会恐慌等威胁动机因素,组织经验丰富的相关专家采用“头脑风暴法”,创造性地发挥各自的想象,辨识船舶可能遭受的威胁,并确定可能遭受的保安威胁事态示例[8]见表1。

(2)船舶保安现场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检查和评价船上现有保安措施的有效性,识别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列出船船舶保安重点保护区域和关键操作清单。检查内容包括船舶内部保安管理机制、人员(船员、乘客、来访者等)及其行李登船控制、船上限止区域、货物操作、船舶物料(备件、生活必需品等)操作、危险物品控制、船舶保安监视和信息传递系统、应急安全操作系统等。

2.2 风险评价

船舶保安风险评价是对辩识的每一保安威胁情景,根据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结合船上保安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其保安风险水平等级。

综合影响船舶遭受恐怖威胁的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相关因素,其等级划分可参照表2、表3示例。

船舶保安风险水平等级可以采用目前认可3个层次划分[9],即不可容忍的高风险、可以接受的合理的中等风险和可以忽略的低风险。船舶保安风险矩阵见表4,其对应水平等级要求见表5。

2.3 风险控制方案

船舶保安风险控制是针对上述船舶保安风险识别和评价结果,对风险水平等级在“中和高”的威胁事态,结合船舶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理方式,以降低风险,使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实现船舶保安目标。受国际公约限制,船舶不允许配备攻击性武器,同时,船舶在海上航行,远离陆地,一旦遇到恐怖袭击,难以得到相关方的及时援助,因此,船舶保安管理应坚持“防抗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降低船舶保安威胁事件的风险有两个途径:一是降低威胁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完善的保安机制、良好的阻抗手段等;二是减轻威胁事件发生所造成的后果。按照船舶保安风险特征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控制和减轻措施:

(1)物理阻隔。主要采取栅栏、分离、锁闭等手段阻止不法人员登轮或进入船舶重点保护区域(限止区域),并防止有害物质投入。可在船舷四周加设防护栏、电网;在船舶上层建筑外部梯口、进入通道等处设置隔栅并加固门窗;收紧登轮舷梯、引水梯和船上起重设备;船舶系缆绳及导缆孔处加设铁刺;封闭锚链孔;所有限止区域锁闭;通风空气管、加水(油)管等设置锁闭装置等。

(2)保安监测。由于船舶遭受保安威胁具有不确定性,每一艘船舶应保持警觉性,与海事相关方建立联系渠道,随时收集、整理保安情报,掌握各海区和港口保安状况。同时,船舶可安装自动侵入探测设备和监控设备,监视船舶周围及重点区域活动;对外来登轮人员进行检查并保持监控状态;所有供船物品(包括非随身失事行李)和货物等的核对;增强靠泊船舶舷外侧照明,增加保安巡逻人员和频次,保持有效了望等手段监测威胁风险。

(3)标识警示。其作用引起船上人员的警惕和对非法人员以警告。如船上所有重点限止区域标注“限止区域,仅限许可人员进入”(RESTRICTED AREA AUTHORIZED PERSONNEL ONLY);外来工作人员发放临时登轮证。发现不明小船时,采用鸣笛、开启强光灯等予以警告;夜间条件许可时打开全船照明等,以示本船已发现并作好应对准备。

(4)保安搜寻。船舶在靠泊作业期间,可能存在不法人员利用船舶防范薄弱环节而躲藏在船,或在船上安放危险物质和安装危险装置等,因而,在保安风险相对较高的港口,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全船性大检查。

(5)保安风险规避。当船舶营运过程中可能遭受保安风险超出企业和船舶承受能力时,为避免和减轻损失可以采取这种策略。包括在航线设计时避开高风险海域,必要时放弃恐怖袭击频发区域和高风险货物的承运。

(6)保安风险分担。它是航运企业和船舶借助外部力量,采取保安业务分包等方式和适当控制措施,将船舶保安风险控制在能承受范围之内的策略。如重点航线和港口聘请外部保安人员,加强船舶保安力量;申请加入国际护航编队;与港口方签订保安声明(DoS),协调履行各自保安职责,严密安保措施等。

(7)培训和演练。在船舶保安工作中,船上人员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要定期开展船舶保安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保安知识、意识、技能和警惕性,确保船员有效履行保安职责。对客船而言,还应在开航前向全体旅客告之船舶保安须知,并作适当保安训练,以增强旅客保安防范警觉性和应变能力。

(8)保安应对。一旦保安威胁难以避免,船舶必须立即启动保安应急程序,发布保安警报,向附近舰船和主管机关求援,停止装卸作业,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阻止非法人员登轮或袭击船艇靠近船舶。如果难以应对,则可采取船上人员撤离船舶或转入安全舱室等待援救等措施。

在船舶保安实践中究竟采取何种保安措施,要充分考虑船舶、航区和可能受到保安威胁事件特点,从保安措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综合权衡,并遵循主管机关发布的保安等级及其特殊规定。必要时,可加投航运特别战争险和绑架赎金险[10]、在运输合同中明示与货主共同承担保安风险责任等,将自身保安损害损失风险降至最低。

2.4 风险复查

船舶保安风险复查表现为船舶保安管理的动态性和持续性,使船舶保安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具体包括:《船舶保安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当船舶管理、操作和保安系统发生变化时,或出现新的船舶保安威胁事件,或船舶在进行保安演练中发现存在不足以及发生保安事件后认为需要时,必须进行保安风险评价,以持续改进保安措施使其适合可能变化的环境。同时,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保安复查,就《船舶保安计划》在船运行状况进行评审,其内容有船舶保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适宜、有效,保安风险识别是否充分,是否有新风险存在;保安威胁事态风险水平等级是否有变化;保安体系是否有进一步改进的需求等,对发现的问题需重新进行保安评价,制定相应的保安措施。

综合上述船舶保安风险管理过程,可将其归纳成船舶保安风险评价表(见表6)。

3 结语

由于传统的船舶安全管理与保安工作重点不同[11],故从事船舶保安风险评价人员不仅要有船舶安全管理能力,还应具有相应的保安专业知识或接受相关培训,包括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的识别、当前的保安威胁、规避保安措施的技巧、爆炸物对船舶和结构的影响、制造保安事件的方法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因船舶类型、经营航线、载货用途等不同,对船舶遭受同一威胁情景其危害的严重度有所不同,如大型客船与普通货船舶被不法分子劫持引起的社会影响程度不同;索马里海盗通过劫持船舶和船员进行勒索,而南中国海及马六甲海域海盗以抢劫船上财物为主;一艘满载粮食到饥荒国家船舶与常规粮食贸易船被炸,对饥荒国家而言引起的恐慌性更大等,因而,在进行船舶保安评价时,须结合船舶营运相关特征,判定其损害的严重程度。

船舶作为浮动的国土,营运于世界各港口,面临着复杂多变的保安环境。采用风险管理理论,则能更好地理解ISPS规则内涵,对航运企业开展好船舶保安评估,建立船舶保安体系将有积极意义。同时,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动态过程,因而,对船舶保安管理同样需要按照“识别—评价—控制—复查”的循环过程持续开展,不断完善船舶保安体系,有助于船舶保安文化建设,增强保安管理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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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七

【内容摘要】防洪资金;强化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2013年,射阳县通过各代征部门的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任务。全年下达指导性的征收任务1900万元,实际征收2049万元,较上年实绩(1725万元)增加324万元,增长18.8%。2014年,全县预算征收防洪保安资金2000万元,安排防洪、防汛支出资金1905万元。该县将严格按照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预算和列支,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一、落实责任,从严要求,明确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方案

一是征收任务一同下达。每年年初,财政与地税部门及时召开税收预算协调会,在分解落实地方税收的同时,将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任务与税收任务一同下达,签定征收责任状,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日常督办,层层落实征收任务和征缴目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征收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征收责任一齐落实。代征部门层层分解征收指标,横向分解到季度和月,逐季、逐月监控;纵向分解到分局、科室、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根据征收进度,及时召开形势分析会、工作推进会,坚持抓大不放小,协调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做到应收尽收,收齐征足。三是征收政策一律执行。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印发了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宣传资料,宣传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的目的、意义、用途,使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了解规定,掌握政策,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四是征收监管一并实施。制定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考核办法,将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纳入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对无申报或者申报金额与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实地察看,踏查论证,足额征收;加大对拖欠或拒不缴纳单位的处罚力度,杜绝欠缴现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加强对征收入库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严禁截留、坐支、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使入库率达到100%。

二、强化管理,健全制度,提高防洪保安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射阳县于2009年就将防洪保安资金纳入预算内核算,预算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帐户管理、专帐核算都与预算内资金一样进行核算管理,不再设立专账、专户,资金采取下达指标或直接拨款的方式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做到“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的支出用途编制预算,对不符合项目支出范围的一律不予编制预算,未列入预算项目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二是实行双评审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强化项目管理,我们坚持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和审计评审“双评审”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决算审计制度,真正做到“预算有评审,决算有审计”。2013年防汛急办工程项目支出预算240万元,通过项目评审,减少了部分项目的投资,剔除了不应在防洪保安资金渠道列支的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决算审计,实际结算资金143万元,节约防洪保安资金97万元。三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我县防洪保安资金纳入预算内核算后,仍然明确农发办是防洪安保安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科室,年初编制预算,通过政府审定后,严格按照预算的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履行评审和报批程序,在次年政府审定当年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防洪保安资金决算情况,以便确定下年度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水平和支出安排办法。

三、设施老化,矛盾突出,正视防洪保安资金存在问题

一是防汛设施老化。该县境内兴建了大批防洪、防汛设施,修筑了三条标准海堤,起到了较好的防洪、防汛作用。虽然“三大港”的出海河闸的大修资金由上级安排,但“三大港”沿岸的防洪、防汛设施以及数量较多的内陆防洪、防汛设施维护基本都由我县独自承担,许多圩堤和防汛闸,都是一修再修,勉强使用,加之当年的投资额度不大、建设标准不高,在大汛到来的时候,这些设施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当年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难以缓解防洪、防汛的压力。二是收支矛盾突出。尽管该县防洪保安资金做到了应收尽收,但由于房该县地处于里下河下游地区,地势偏低,水网密布,河道纵横交错,汛期客水量大,防洪已不再是简单的“疏”,而是更为复杂的“围”(圩),城市和农村防洪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账面上看,全年收支略有结余,但实际情况是有部分项目没有完全峻工,或者已峻工项目尚在决算审计之中。三是完全征收较难。防洪保安资金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企业申报了应税情况,却不申报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基金、或者申报了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基金,却因资金压力无法缴款的应税主体,税务部门缺少相应的法律手段处罚应稅主体,出现少数应税主体不能足额缴纳和少数企业不缴的情况,完全征收难度较大。

四、设立专项,加大定补,管用防洪保安资金对策建议

一是设立防洪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沿海地势低洼地区、里下河下游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从一般预算中切块设立防洪专项资金,切实缓解这些地区的防洪保安资金压力。二是提高资金征收定额。上级财政部门要适当提高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定额,缓解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与使用矛盾。三是加大定向补助力度。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里下河下游地区中型、大型防洪设施、圩区改造或者新建防洪圩堤、河闸的定向补助、项目倾斜力度,要全省统筹使用防洪保安资金。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省统筹一部分经济发展较快、防洪压力不大的地区防洪保安资金,专项用于农业为主、低势低洼地区的防洪设施修建或者补助,减少困难地区财政资金配套压力。

8.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 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9.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九

去年校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关注,我国以最快速度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给出了一段过渡期,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因为没有达标车辆以及害怕出现校车事故,从而造成农村学生无车可乘的局面。

为此,通知指出,要保证过渡期内接送学生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通知还对县级政府如何制订校车方案作出指导。

10.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篇十

近年来, 缙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 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总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席、乡镇参与、村级协管”的工作机制。2007年以来, 全县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 (街道) 9个 (其中省级7个、市级2个) , 占乡镇 (街道) 总数的50%;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142个 (其中省级1个、市级48个、县级93个) , 占行政村总数的56%;共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360家。从而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工作, 加快推进农机化进程, 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平稳, 农机化发展各项指标均位居丽水全市前列。2014年, 缙云县“平安农机”创建通过省级验收, 成功创建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

1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创建责任, 夯实基层基础

1.1 建立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在县农业局设立“平安农机”创建办公室, 统筹推进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成立了缙云县“平安农机”考评领导小组, 对各乡镇 (街道) 建设情况进行统一考评。各乡镇 (街道) 、行政村相继组建了领导班子, 促进“平安农机”创建网络向基层延伸。

1.2 出台实施方案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建设方针, 县农业、安监、公安三部门联合制订并出台了《缙云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 明确各部门各阶段工作职责和要求。

1.3 及时研究部署

县委、县政府将“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2014年年初召开全县“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动员大会的基础上, 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农机工作会议, 全面落实各项创建任务。

1.4 落实创建责任

县政府将农机安全生产指标列入乡镇 (街道) “农村发展六大行动计划”的年终考核内容, 县、乡、村三级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县农机管理站、乡镇 (街道) 农机管理站与农机操作手、农机合作社、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农机维修网点等相关单位人员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

1.5 强化技术保障

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通知》《缙云县2014年度乡镇 (街道) 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系列文件, 多次召集各乡镇 (街道) 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2 规范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 巩固创建成效

2.1 规范农机窗口管理制度

缙云县农机管理窗口办事大厅面积达300余m2, 配备了公示栏、桌椅、取水处等便民设施, 做到农机监理标志、办事人员、办事流程、收费标准等上墙公开。窗口先后荣获省级“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市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先进单位。

2.2 健全农机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该县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农村机械维修网点、农机事故等档案, 均实现了一机一档、一人一档, 在日常工作中由专人保管。已到报废期限的拖拉机、失效的驾驶证等档案,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类、造册、公告、注销、销毁。

2.3 完善农机安全源头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 制定了《缙云县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科学设置岗位, 明确工作分工, 完善了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拖拉机检测线检测, 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农机具正常投入运营。

2.4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成立了县公安局驻农业局交通警务联络室, 配备工作人员5名, 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不定期开展道路巡查监管。联合农业、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乡镇 (街道) 精干力量, 深入开展联合执法, 有效遏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管理, 严格农机维修网点审批, 做到现场审核、持证上岗、规范操作、有据可查。

2.5 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制度

2012年, 县农业、工商部门对全县11个农业机械维修网点进行再审批, 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农机修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近年没有出现农机维修质量纠纷。全县7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其农机操作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2.6 完善农机事故应急体系

组建了以农业、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出台了《缙云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值班制度和事故报警电话, 并在新建镇笕川村开展了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2010年以来, 全县每年农机上牌率、持证率均达到90%以上, 检验率达到85%以上。近3年内, 全县没有发生道路外农机致人死亡事故, 没有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农机事故。

3 突出工作重点, 深化专项行动, 提升农机安全水平

3.1 开展农业机械免费实地检验行动

2012年开始, 缙云县率先对插秧机开展备案登记及免费实地检验, 由乡镇 (街道) 对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上牌管理和免费实地检验。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微耕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对全县645台微耕机进行摸底登记, 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587份, 免费发放《微耕机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手册605本, 免费开展实地检验, 减少微耕机事故隐患。

3.2 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2014年, 在节假日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 大力开展了“三夏三秋”农忙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暨隐患排查整治、微耕机安全生产、外省籍拖拉机整治等农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管理水平, 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农机事故发生。

3.3 开展外籍车辆和驾驶员常态化管理行动

近年来, 外籍拖拉机在缙云县发生事故的比例不断上升, 2014年已经发生的4起拖拉机死亡事故中, 有2起是外籍拖拉机造成的。为此, 该县将外籍拖拉机安全管理作为2014年的重点难点加以破解, 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农机行业打非治违暨外籍拖拉机摸底调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调查登记外籍拖拉机91台, 建立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53个。对涉及9个省15个地市的所有外省登记拖拉机都发函查询, 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将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4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创建氛围, 调动各方积极性

4.1 建立安全学习制度

2009年以来, 每年组织全县机手参加辖区内乡镇 (街道) 集中学习4次以上。其中每年拖拉机检审前集中学习, 由县农业、公安、安监部门制订学习计划, 指派专业人员授课。通过多年来面对面的培训, 机手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4.2 开展典型案例教育

组织专业人员收集缙云发生的事故案例, 编制了《缙云县近年拖拉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缙云县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汇编》《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书》等, 展示事故危害, 还原事故原因, 指导机手安全操作, 提高机手规范操作能力。

4.3 设立流动宣传周

确定每年6月为安全生产月, 在这个月的第三周设立农机安全流动宣传周, 通过宣传车、展板、广播等多种途径, 深入到乡村集市、田间地头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4 部门联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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