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经营指标

2024-11-16

快递公司经营指标(精选7篇)

1.快递公司经营指标 篇一

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合作区域: 鉴于乙方认同物流行业,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好管理规范,愿意通过加入甲方网络从事物流行业。因此,甲乙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物流快运物流事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经营权的授予

1.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外形、图案、色彩、装修、装潢、场所布局、商品陈设、员工制服、广告宣传及推广等)商号(全称或公认的简称或别名)、外在标识、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系统和其他形态的知识产权,下文简称“经营权”。‘

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前述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上述经营权。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乙方违反甲方援予乙方使用权利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这些权利,乙方应即刻停止使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在加盟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若双方愿意续签,则重签加盟合同。合同到期,在同等待遇下乙方有优先签约权。第三条 加盟费

3.1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

3.2乙方首期交纳保证金 元。该保证金不计息.加盟期满,加盟合同不再续签:乙方如需退还保证金。需凭甲方开具的保证收据,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当网点发生异常时,甲方有权使用该笔费用以抗风险。风险保证金(除去因网点异常使用的余款)退款方式:做满3个月退余款的二分之一,满6个月退余款三分之二,满9个月余款全退。

3.3经营过程中的应收与应付费用规定:按照甲方根据市场变化而研究制定公布的各项应收类、应付类、管理类的价格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行业标准:l、管理系统及相关使用方法。

2、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3、货物的运输、中转、派送服务。

4.2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目内,向乙方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等有关的书面资料。

4.3乙方在正式开始从事物流行业之前,必须经甲方的培训;在加盟期内,甲方将持续地为乙方提供—定数量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由甲方编制,并安排专人集中授课;所在培训资料由甲方编制汇集,其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应遵守甲方在管理文件中制定和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管理文件可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交付。甲方的管理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单方面颁发或修改管理文件的各项规章制度。新颁发或修改后的管理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2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甲方网络,使用甲方资源,须向甲方支付费用。包括物料费、中转费、派送费、提货费、扫描费、到付款手续费、系统使用费、及其它各项运营、操作结算费用等

5.3双方的结算通过甲方提供的结算管理系统,采取预付金方式结算。该结算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是参与结算各方的依据并对参与结算各方有最终的约束力。

5.4乙方须保证所属区域内运营资格真实有效,因此造成损失与甲方无关,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须由乙方承担。

5.5乙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因乙方原因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

5.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提供的的面单、子单、工作服等,所有物料的印制权属甲方总部网管中心,严禁乙方私自印制,严禁网点使用甲方物料揽货但是不入网操作,—经发现乙方有私自印制物料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并按乙方私自印制的物料数量以甲方提供该同种批次物料的价格来计算损失,并执行20000元处罚。

5.7乙方承诺无论发生任何情况首先保护客户交寄物品的安全。绝不扣押或销毁客户交寄物品,若因故意扣押、销毁,导致客户交寄物品延误或损毁的,除承担违约金l0万元以外,乙方应承担客户交寄物品延误或损毁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5.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物流行业,也不能同时代理或加盟其它物流行业公司,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5.10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客户交寄物品。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期限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甲方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罚并予以改正。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经营权转让

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6.2加盟关系因下列情形而终止:①加盟合同期限到期②双方协议提前解除本台同;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解除:①乙方财产的一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②乙方被依法注销、破产、清算和解散,③乙方拖欠甲方结算款项,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偿还④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无法达到甲方服务质量标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⑤本合同其他条未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

6.3若合同—方当事人欲提前解除本加盟合约,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完成后期阶段的合作。不得恶意转移业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否则利益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4乙方因自身问题导致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等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合作,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交甲方审核,在审核期间乙方应保证该区域内客户交寄物品派送时效并对客户交寄物品安全负有保管义务,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正式与甲方终止加盟关系。如乙方在审核期间擅自终止加盟关系,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在审核期间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l0万元的违约金并不退还乙方的加盟保证金,(1、扣件不取派件;

2、延迟派件的:

3、对客户交寄物品安全疏于保管,造成客户交寄物品遗失、破损:如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6.5网点经营权转让条件

未经网管中心同意私自转让的视为无效转让,按无故退出处理。无故退出的,甲方有权不退还责任网点交纳的押金:并有权另行选择他人签订新的特许协议。经总部批准转让的,总部从转让金总额中提取15%的管理费。受让方承担出让方转让前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必须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有转让原因,金额、受让方详细资料和经营状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经营,对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对损失予以补偿。

7.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经营权转让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7.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品牌从事物流行业、代理或加盟其他同类公司的物流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7.5任何—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7.6本合同中提到的处罚、罚款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隶属关系。

7.7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将保证金抵偿损失;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承诺书

本企业创建于 年,经甲方特许,在本地经营快运物流业务。

1、乙方具备从事物流行业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地址,面积平方米。

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3、乙方投入自己不低于人民币 万。

4、乙方拥有从事物流业的机动车 台。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车龄: 年 车型: 车牌号: 为维护商标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履行行业自律约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遵守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总部的按章处罚、检查、调查、调解和仲裁。

二、遵循“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践行”满足客户所有合理要求”的服务准则。对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行时限进行公开公示,做到诚信经营、和谐共赢。

三、保证提供方便周到的同城、国内与国际快运的“门到门”服务。保证统—着装、统—报工号、统一门面、统一物料,为顾客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四、保证客户交寄物品送达的时效符合行业标准和总部规定的时效要求。

五、保证将客户交寄物品准确地送达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六、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绝对遵守先行与客户解决一切争议的规定,然后再按网络内部规定处理;接到常规投诉或服务电话,在半个小时内作出回复。并在24小时内解决。

七、认真做好培训工作,配合总部认真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准时完成特许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上报任务:保证遵守总部今后根据市场发展研究制定的各项新规章和新规定。

八、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快运派送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派送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就 甲方指定区域的货物提供怏运派送服务,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送服务费用。

2、有权查询及核实货物的物流情况及收货方是否签收。

3、有权根据网络规则进行处罚或奖励;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快运派送服务,负责将甲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收货入。

2、向甲方提供货物物流的查询及全程网络跟踪服务。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和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条 费用及结算

1、快运派送服务费用按甲、乙双方协商的服务价格进行计算。

2、甲方应按照约定对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索赔

甲方、乙方按照《百世物流快运网络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条 有效期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事顼

1、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2、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快运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行业惯例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快递公司经营指标 篇二

一、相关国际直接投资经营绩效的理论回顾

1、传统基于宏观层面的海外投资影响的相关研究

从早期的文献来看, 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贸易替代和技术溢出等方面。传统的国际经济学对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研究是互斥的。

Mundell (1957) 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的基础上, 较早研究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并得出二者相互替代的结论, 即:在存在关税的情况下, 贸易障碍会导致投资, 投资障碍会促进贸易。

20世纪70年代以后, 传统理论不再仅仅探讨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完全替代效应, 而是将注意力转向其互补与共生关系上来。Kojima (1978) 以比较成本原则作为标准, 提出了贸易与投资相互促进的理论, 建立了FDI与国际贸易互补效应的小岛清模型。Markuson (1983, 1995) 提出, 资本要素或FDI与国际贸易之间不仅存在一定的替代性,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存在互补关系。Patrie根据FDI动机的不同将FDI划分为市场导向型、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三种。Patrie (2004) 认为, 只有市场导向型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 而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则一般与国际贸易之间呈互补互促关系。

实证研究方面, Lipsey&Weiss (1981) , Hufbauer, Lakdawalla&Malani (1994) , Gramham (1996) 等学者以美国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得出FDI与同期的国际贸易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2、基于微观层面的海外投资经营绩效的相关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起, 对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绩效的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的热点。Collins (1990) 将1976-1985年美国133家公司, 分为本国企业、多国企业主要投资于发达国家以及多国企业主要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等三类, 采用市场模型绩效指标、阶级模型 (ordering models) 以及效率分析, 对企业的风险报酬绩效进行研究。Olusoga (1993) 针对1984-1988年450多家美国跨国企业, 探讨跨国公司的集中化战略、多角化战略以及国际化战略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此外:

(1) 跨国公司全球知识网络对市场价值的影响

Allen&Pantzalis (1996) 使用美国1991年363家跨国公司资料和数据, 探讨跨国网络以及企业独特知识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Allen&Pantzalis认为,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增加营运弹性 (Operation Flexibility) 的程度而的以增加公司的价值。实证结果显示, 跨国网络的两个特性:广度 (海外子公司所在国数量) 和深度 (单一地点中拥有海外子公司的数量和实力) , 对于解释营运弹性的价值非常重要。因此, 多国化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来自于具有广度而非深度的跨国网络。

(2) 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

Mathur, Singh&Gleason (2001) 以加拿大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在1992至1994年与1997年两组资料为基础, 对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财务绩效及结构是否存在差异、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是否为促进财务绩效提高的因素, 以及国际多角化程度越高是否财务绩效越佳的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指标方面, Mathur等使用权益报酬率 (ROE, Return On Equity) 、资产报酬率 (ROA, Return On Asset) 以及税前营业净利 (PBIT, Profit Before Interest and Tax) 等三种财务绩效指标;二种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程度的衡量因子, 包括国外资产比率以及国外销售比率, 并且控制企业规模大小、负债比率、销售成长率以及资产周转率等因素。

实证结果显示, 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的确能够影响公司的财务绩效, 由加拿大公司的资料中得到: (1) 跨国公司在权益报酬率上反而低于国内企业, 但是企业规模较大的公司, 其获利能力是显著高于规模较小的公司; (2) 负债比率越高, 获利能力越低; (3) 销售成长率与获利能力呈正向关系; (4) 资产报酬率与权益报酬率也为正向关系。该实证研究结果也指出, 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一个非线性的关系。Mathur, Singh&Gleason认为, 国际化程度似乎有一定的门槛:对于国际扩张之前期, 对财务绩效有不利影响;但超越此门槛后, 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所带来的好处降大于相关成本, 从而产生绩效利益。因此, 多角化国际直接投资与公司财务绩效之间是一种U-shaped非线性关系。

二、跨国公司FDI经营绩效评价的特点

对跨国公司FDI经营绩效的评价要比对一般公司的评价复杂的多, 它应考虑到跨国公司不同的战略动机、成长与发展的不同时期等因素, 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具体来看, 跨国公司FDI经营绩效评价的特点主要有:

1、联系跨国公司的动机与战略

如前所述,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具有多元化特征, 其投资收益也就必然具有差异性, 在对企业进行FDI经营绩效考核时, 不宜采用统一的、完全相同的标准与程序。因此, 设立海外业务单元的动机、目的及海外业务单元所负担的任务不同, 其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2、考虑跨国公司的整体协同利益

与一般企业不同, 跨国公司的海外业务单元只是其全球整体链条上的个体环节, 其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总部可以调节海外业务单元的初始投入因素成本, 也可以直接调节其销售价格和收入, 从而影响其经营绩效。由此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绩效评价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把握其营运弹性。

3、区分公司财务绩效与战略绩效

财务绩效是指公司基于投入产出方面的具体表现, 如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增长以及每股收益等, 而战略绩效是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 (KPI,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 如公司的竞争地位、市场份额以及股东权益等。鉴于跨国公司投资动机的多样性, 应采用综合指标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 按跨国公司FDI的动机偏好, 确定指标相应的权重以建立考核体系。

4、区分公司长期绩效与短期绩效

跨国公司FDI的经营绩效在时间分布上往往具有不均衡性和滞后性。为了实现长远战略目标, 跨国公司可能会牺牲短期绩效而着眼于长期绩效, 如1992年可口可乐重返中国13年方开始实现赢利。如果跨国公司经过FDI后资产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即使其短期盈利能力暂没有明显提高, 但由于该公司获得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我们仍认可该公司FDI的经营绩效。因此, 进行FDI经营绩效评价时应做到短期绩效与长期绩效评价相结合, 同时建立的评价体系应该符合动态化的特点。

三、我国政府关于境外投资综合绩效的评价办法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企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全貌, 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 检测宏观运行, 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 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2002年国家商务部 (原外经贸部) 、国家统计局共同印发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 作为我国官方对国际直接投资绩效进行考核的主要文件。该办法规定,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绩效评价的工作时间, 对境外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所涉及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 如上表所示:

商务部明确规定,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进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年检工作中使用。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绩效评价。凡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均视作年检不通过。同时,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绩效评价比照该办法执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尽管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中, 列出了包括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四个方面的13个考察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微观绩效的相关指标。但这些指标仍主要侧重于财务绩效指标, 较少考虑公司的战略与动机、长期绩效与战略绩效等, 因此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企业FDI经营绩效的指标体系设计

近年来, 中国企业开展国际直接投资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深化, 国际直接投资已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如何针对境外企业经营绩效设计有效的指标体系也显得日渐重要。本文从FDI经营绩效的测量维度、考核指标以及考评重点等方面对我国企业FDI的经营绩效进行了探讨。

(一) 确定FDI经营绩效的测量维度

经过多年来的研究与实践, 大多数公司已充分认识到用单一指标或纯财务指标对跨国公司绩效进行衡量的缺陷和不足, 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绩效进行评价, 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为了更好的对企业国际直接投资绩效进行综合衡量, 本文引入有关企业绩效的重要工具平衡记分卡 (BSC, Balance Scorecard) 进行分析。具体来说, 可以分别从财务角度 (Finance) 、客户角度 (Customer) 、内部过程角度 (Internal Process) 以及学习与成长角度 (Learning&Growth) 四个维度进行衡量。

(二) 确定FDI经营绩效的考核指标

确定跨国公司FDI经营绩效的测量维度后,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出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指标体系。它是将绩效内容由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具体的、可观测的客观指标体系, 使复杂的考核内容变得条理化和简单化。为了使考核过程的可操作性更强, 我们选择那些足以反映考核对象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的关键点进行考核, 即关键绩效指标法 (KPI) 。

1、财务指标

财务绩效指标大多属于客观指标, 跨国公司FDI中主要使用的指标有获利率、营业额成长率、投资报酬率以及资产报酬率等 (Venkatraman and Ramanujam, 1986) 。以下是有关跨国公司FDI的主要财务指标。

(1) 收入与利润 (Revenue&Profit)

在对跨国公司经营绩效进行评价时, 应根据需要选取不同的收入与利润指标, 如税前利润、息前利润以及税后利润等, 由于全球不同区域的课税情况存在显著差距, 衡量利润总量时也较多地采用税前营业利润 (PBIT) 指标。值得注意的是, 评价跨国公司利收指标更重要的是看其海外业务单元的盈利能力, 因此较为常用的采用诸多比率, 如海外销售比率、海外利润比率等。如海外销售比重 (Foreign Sales Ratio, 简称FSR) , 其计算公式为:

FSR=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出口额/产业或企业的产品系内外销售总额

(2) 投资报酬率 (ROI, Return On Investment)

投资报酬率一般是指报酬与获得报酬的投资之间的比率, 此指标将公司收益与特定的投资基础相联系, 是评价跨国公司经营绩效最常用的方法。Mathur, Singh&Gleason (2001) 就使用了权益报酬率 (ROE) 、资产报酬率 (ROA) 等指标。与上面相同, 由于不同规模、发展阶段的跨国公司FDI的涉入深度不同, 应考虑其海外投资基础作为衡量依据, 较为常用的如外向程度比例 (Outward Significance Ratio, 简称OSR) , 其计算公式为:

OSR=产业或厂商的海外产量 (或资产、销售额、员工数) /产业或厂商在其母国的产量 (或资产、销售额、员工数)

(3) 跨国经营指数 (Index of Transnationality, 简称IT)

世界投资报告通常用一家公司国外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国外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国外雇员占全部雇员比例, 即三个比例的平均数来计算该公司的跨国经营指数, 像IBM、Siemens、SONY、PHILIPS等国际大公司的跨国经营指数都在50%以上, 其计算公式为:

IT= (海外资产/总资产+海外销售额/总销售额+海外员工/员工总数) /3

(4) 经济附加值 (EVA, Economic Value Added)

经济附加值是指净收益减去投资按规定的最低报酬率计算的投资报酬后的余额, 即EVA=营业利润-所得税-债务成本-权益成本。引入本概念在于克服跨国公司海外管理人员为了提高本部门投资报酬率而拒绝对整个公司有利的投资方案的现象。因此, 这里对经济附加值中权益成本的把握不仅应考虑税后产权资本成本和税后债务资本成本, 还应考虑跨国公司整体投资平均收益的机会成本, 其资本加权平均成本公式为:

其中:

K0——资本加权平均成本

Ke——税后产权资本成本

Kt——税后债务资本成本

B——项目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S——项目产权资本的市场价值

I——跨国公司整体投资的市场价值

(5) 调整现金流量 (ANPVF, Adjusted Net Present Value)

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净现值是项目寿命期内逐年净现金流量按资本成本折现的现值之和, 一般用NPVF表示, 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

NPVF——海外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I0——海外投资初始投资额

Xi——第i年末的净现金流入

K0——折现率, 即投资的最低应得收益率

n——海外投资项目的预计执行期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同一个海外投资项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之间有一定的出入, 有时甚至相互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该项目对母公司或公司体系的现金流量是不一样的。影响FDI现金流量的主要因素有税负水平差异、汇率变动、资金冻结状况、利润汇回限制以及内部营运弹性等, 因此较多的是采用调整现值法, 计算公式如下:

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调整净现值 (ANPVF) =-初始投资支出现值 (1) +项目解冻资金现值 (2) +合法汇回现金流量现值 (3) +折旧省税现值 (4) +借款能力省税现值 (5) +优惠贷款贴息现值 (6) +其他省税税值 (7) +其他汇回流量现值 (8) +剩余厂房设备现值 (9)

(6) 其他财务比率

通过多种财务比率的分析, 可以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其他如反映公司变现能力与偿债能力的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反映公司权益状况的有资产负债率、权益比率等;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能力的比率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2、非财务指标

虽然财务指标作为客观指标广被学者用来作为评价企业经营绩效的参考依据, 但其在使用中仍有诸多限制, 尤其是这些客观资料如果未经公开报导, 且过去研究也指出跨国公司并不太愿意提供本身海外投资的客观资料, 因此客观资料一般并不容易取得 (Brouthers Brouthers and Werner, 1999) 。再者, 客观指标有时无法完全反映跨国公司的海外经营绩效, 因为企业进入海外市场除了财务目标的考核外尚可能具有某些战略性的考虑, 如攻击或牵制其在海外的竞争者, 况且新市场的进入通常需经营多年后方会出现财务利润, 因此如果仅以财务指标评价其海外经营绩效可能有所缺失。因此也有学者以非财务性指标如企业在海外的存活率 (Survival) 与存续时间 (Duration) 等来衡量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经营绩效。具体来说, 还应该包括如下非财务指标:

(1) 海外市场占有率 (O M S Overseas Market Share) 。海外市场占有率主要以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或某生产线在当地产品市场 (HMS, Host Country Market Share) 以及全球产品市场中的份额 (GMS, Global Market Share) , 对前者的考虑可以比较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能力, 后者则更强调跨国公司的全球综合竞争力。

(2) 国际多角化程度 (I D International Diversification) 。国际多角化程度主要是指跨国网络的两个特性, 即广度 (海外子公司所在国数量) 和深度 (单一地点中拥有海外子公司的数量和实力) , 这对于解释和增强跨国公司全球营运弹性的价值非常重要。

(3) 海外人力资源指标 (OHRM, Overseas HRM) 。在对FDI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时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是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它主要包括:海外雇员人数、海外中高层管理者比重、海外雇员对本企业的满意度、海外员工流动状况、海外雇员技能、海外雇员态度 (迟到、早退、旷工情况) 等指标。

(4) 海外投资的创新能力指标。如新技术的引入速度、新产品的开发速度等, 较为常用的有研究开发费用的国际化指数 (R&D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atio) , 其计算公式为:

R&DR=产业或企业的海外研发费用/产业或企业的国内或国内外研发费用总额

(5) 其他指标, 如生产率指标, 常用一定量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来表示, 如单位员工增值额、每一直接人工小时生产量等;产品质量指标, 如废品率、返修率、退货率等;服务指标, 如顾客满意度等;社会责任, 主要应由主管评价部门对外调查确定。

3.快递公司经营指标 篇三

【关键词】联通公司 经营指标 移动业务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越来越重要,经过多年的整合与分离,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组成我国电讯产业的三大运行商。在移动业务的领域,中国联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逐渐进入到4G的时代,伴随着4G的到来,各大运营商也开始逐渐的产生更加激烈的斗争,移动业务经营指标也是联通公司的管理手段之一,也是企业对自身业务发展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那么如何在新时代保持移动业务的实力,是目前联通公司急于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联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国联通运城市分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是建立在中国网通和原中国联通基础上。经营范围:移动通信业务、网元出租业务、语音、图像、数据及多媒体通信信息服务、IP电话业务、国内外固定电话网络业务、通信及信息一体集成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过重新融合后组建的运城市联通分公司,整体的规模大幅提升,实力在国家通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拥有覆盖整个运城市、通达全国、技术先进、功能高端的通信网络。新公司以安全可靠的立体通信传输网络光缆为主,以及卫星和数字微波为辅的全方面、高速率、多手段传输信息,目前传输速率提升十倍之多。目前,公司3G网络近年来的发展与推广建设,已经100%覆盖整个运城市,交通干线连续覆盖及城市内部重点室内覆盖,并且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开通GSM、GPRS国际漫游业务。同时为了未来的发展与建设,近期联通公司会投入大量资金,计划更多建设宏基站、室内覆盖基站及优化调整基站,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3G移动网络水平跨越式提升,4G网络水平稳步增长。公司依靠稳定网络、先进技术为全市300多家集团客户提供跨区域组网业务,全市占据80%以上的份额,作为本地主要通信运营商,凭借雄厚的实力,一直在担负运城市党政军重要通信及应急通信保障任务,使我市在全省的信息技术都处于领导地位,最先实现无纸化办公。继续在为平安城市工程起到领导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安全,不断深入我市的信息化建设,圆满完成国家交给的通信任务,并且社会各界都非常的认可。

二、构建移动业务经营指标体系

在构建经营指标体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构建:遵守系统性的原则、客观的原则、层次的原则、导向性原则等,把各种指标相结合,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完善的指标体系,并且符合自身的经营状况与特点。

(一)各项指标的理解

客户指标是指体现其经营效益的关键的所在,具体反映客户以及市场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是指通过财务状况让经营者对企业有具体的了解,明确体现企业盈亏状况。内部业务指标是指反映公司内部经营的状况。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

联合各项指标与各项原则对经营体系进行合理的构建,指标体系需要就三个方面来构建,第一,業务经营是否健康,主要体现在当月的出账收入,收入数值在指标范围内处于健康营销。第二,出账用户的数量和当月话费开销的乘积是当月的出账金额,出账用户数量是取决于净出账数占用户总额的比值,而当月话费开销可以分段对用户数量进行表示。第三,有效的平均话费和出账用户数。对于有效的平均话费而言,增值和语音业务的平均消费总和是平均话费,而套餐是否合理则体现在平均话费中。考虑到欠费因素,出账用户数量往往要低于实际的用户数量,所以计算出账收入时,要根据去年的实际用户数量比例来进行合理计算。

三、经营指标体系的应用

指标体系是迎合上级要求、有利于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有效体系。联通公司健康经营最终都是体现在移动业务收入,ARPU、净增出账用户数、存留率等这些都是过程性的指标,需要将其分解,主体还是要体现在收入上。实际上,主要存在的收入相关指标只有三个,即出账、主营及通信服务收入。其中主要是以主营收入为基础,即出账收入时所有客户实际消费的总和,还需要针对SP/CP进行分成、分摊其费用以及网间/网内结算进行核算。一般情况下,这三者的比值是不变化的。当总公司向地级分公司分发任务时,都是通过通信服务收入分解后,造成分公司可操作性不强,通常需要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将三者的比值转化过来。另外,指标体系是对企业的营销健康情况科学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企业更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评价过后可以对部分已完成的情况加权处理,然后排名,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做出及时调整。

总之,移动业务指标体系是评价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策略。移动业务经营指标体系是联通公司发展的必要举措,是其对自身进行综合评价的有利证据,也是其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其联通公司进行企业规划的重要策略,但是进行这项工作不是一时就能完成的,需要长期的发展与探索,所以在构建移动业务经营指标的时候,我们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体系,对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实施经营体系的重要战略,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加大企业的竞争优势,便于企业在快速发展的时代进行快速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贾佳.联通公司移动通信业务品牌营销策略分析[D].山东大学,2009.

[2] 史斌.某市联通公司网格化营销体系建设方案[J].现代企业,2013,(10).

[3] 武兆斌.重组后山东联通移动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0.

[4] 韩东旭.联通公司移动业务经营指标体系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4(6).

4.快递经营权转让协议 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鉴于,甲方为赤峰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敖汉旗分公司,即敖汉中通速递分公司的投资负责人,现在甲方愿意将经营权、店面租凭合同以及相关手续等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快递公司经营权以及相关手续、快递公司内资产等,以共计人民币五十拾伍万元(小写: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相关资产详见资产转移清单。

2、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的方式:

1)双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后,乙方支付五十五拾万元(小写:550000元)给甲方。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快递公司所有相关手续过户到乙方名下。

二、甲方保证对该快递公司转让给乙方的经营权拥有完全处理权,保证该快递公司没有任何债务,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快递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全部享有该店后期经营的利润,承担全部后期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经营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接收该快递公司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转让款的5%作为违约金陪偿给乙方。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付清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经营范围

敖汉旗新惠镇内和其他未加盟的乡镇,中通快递加盟方式以独立的乡镇为加盟范围,现在已经加盟的并且有独立编码的站点不在此转让范围,但是乙方有对乡镇网点管理费用,费用以中通快递总部要求的收费标准为收费依据。原来的加盟协议不需要重新签订。原甲方和乡镇网点所签的风险金在此标的范围内,但是约束乡镇网点的要求是总部规定每关停一个网点总部罚款5000元,而必须在15日内重新开通。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5.快递公司经营指标 篇五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6.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篇六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

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7.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亟待转型 篇七

首先, 从快递业的发展趋势来看, 走向产业集中是必由之路, 这也是国家邮政局近几年来不断地出台诸如《快递服务》标准等各种法规的目的之一。特别是《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其实质上成为了针对加盟制快递企业的“紧箍咒”。

第一集团军的EMS和顺丰, 一个是国企, 一个是做直营的民企, 后者已经成为优质快递的代言人, 深受消费者信赖。而第二集团军的圆通、申通、韵达和中通, 并没有形成差异化竞争, 而且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快件延误、破损、遗失事件频发, 消费者怨声载道, 却也无可奈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邮政局才出台了办法, 逼迫这些企业作出改变。如何改变?办法规定, 快递企业的规模和服务能力必须达到要求。从国家邮政局层面看, 这是对快递业发展方向的引导, 而对企业来说, 则意味着诸多压力, 其中最主要的压力就是加盟模式的转型。按照办法的规定, A型企业自营网络需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 (区、市) , 这便是加盟制快递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

其次, 随着快递业未来业务量的持续增长 (这个业务量是由市场自发推动的, 而不是这些企业通过对品牌、市场和人才战略等各个要素的运作获得的) , 我们会看到, 在未来3~5年内, 那些加盟转直营的步伐走得快的企业将会获得很大的优势, 即通过加盟向直营的转变, 使服务质量实现可控。作为消费者, 关心的当然是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的高低是由服务能力的高低决定的, 而直营模式是快递企业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的关键。

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看, 直营是快递企业转型的必由之路, 即使再痛, 也要走下去。当然, 并不是说要搞“一刀切”, 全部实行直营,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可以采用直营, 而且必须直营;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可以考虑加盟, 而且只能加盟。

笔者认为, 在未来的发展中, 快递企业应该采用直营与加盟相结合的模式。不过, 如果在加盟向直营转变的过程中, 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管理能力跟不上转型步伐的话, 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加盟向直营模式转变不是仅仅变更法人身份, 关键是管理要跟上。当前一些快递企业在由加盟向直营转变过程中往往因管理能力欠缺而遭遇滑铁卢;有些企业虽然将一些加盟点变成直营公司, 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 服务质量每况愈下, 市场份额也同步下滑。

再次, 从表面上看, 快递行业的发展欣欣向荣, 但实际上有些企业内部危机重重, 尤其是加盟制快递企业正面临人才严重匮乏的发展瓶颈。但是不少老板却不以为然, 以为仅靠那些当年一起打江山的老将们就足矣, 尽管也会引入一些新人, 但有时候新人仅被当作“花瓶”。时代不同了, 老板们也应该换换脑子了, 特别是那些故步自封、刚愎自用的企业家, 不要等到企业倒闭的那一天才清醒。

[微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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