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24-09-30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

闽农林大字﹝2010﹞4号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

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学校制定了《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

位工作实施办法》

福建农林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1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指函授、业余和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中自考生应从首考时间起,在四年内必须通过本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考核,取得毕业资格。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

分的;

(三)考试作弊者;

(四)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学位申请者应通过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3-4月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时间公布。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成教学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校教务处审核。

(四)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由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五)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在原专科院校或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395分以上。

(六)学位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须由本人在次年2月20日前提出补考申请,安排参加次年学位课程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则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和原来未提出学位考试申请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考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

个月内,自考生应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报送给校教务处。

(三)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在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反馈给成人教育学院,并组织安排好考务工作。

(四)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六)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原《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闽农林大成教字[2006]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福 建 农 林 大 学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2.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二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学位管理制度, 这是发展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重要立法。条例规定了我国学位分为三级, 即学士、硕士、博士。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的基础学位, 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体现了大学本科阶段培养人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学士学位的设立确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完整性, 也为培养高素质本科人才提供了保证。而在我国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的今天, 学士学位作为三级学位中基础学位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

一、高校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 是学位金字塔的最底层, 是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基础, 因此其授予工作政策性更强, 涉及的数量更大, 标准更不好掌握, 操作难度更大。如果要求过低, 就无法真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要求过高又会造成学位授予比例过低, 制约了学生向更高一级学位的申请数量, 同时给学生就业也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 当前学位工作者必须加强对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广泛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为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的导向性工作, 进而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

1. 没有真正理解学士学位的内涵及缺少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视

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评价一个本科生时看重的是毕业资格, 以毕业证书作为其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的依据, 再加上学士学位授予的人数比较多, 使得学士学位的“价值”在人们心目中得不到充分体现。一些高校往往重视的是博士、硕士培养工作, 相当一部分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对学士学位的内涵、学士学位的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的目的意义认识还不一致。这就直接影响了高校对学士学位的基础性、学术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从而直接影响了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

2. 以学生就业为出发点适当降低了学位授予的标准

因受社会上需求的影响, 近几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较低, 各高校为解决该矛盾, 同时考虑到学校招生工作的良性循环, 各高校适当调整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3.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管理混乱

有些高校增设新专业时, 上一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复为某学科门类, 但随着就业需求和培养目标的变化, 学生毕业时被授予为另一学科门类, 导致学士学位数据无法及时上报, 给学位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 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有的学校缺乏全面的、系统的、规范的学士学位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遇到问题往往无章可循;有的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规章制度, 对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没有作详细规定;有的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工作规章和细则的内容过于陈旧, 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需要, 对于新出现的一系列学士学位授予的新问题没有作到及时补充和修订。

5. 对国外高校相关学士学位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

我国每年都有许多学生申请留学。由于缺乏对我国高校体制的深入了解, 国外大学在接受入学申请时大多审查学生是否获得学士学位, 以此来衡量学生的学术水平。但对于留学学生的成绩审核经常需要一些烦琐的手续, 有时因申请留学国家与我国的学位授予制度有些不同, 学校还要出具一些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 为缩小与国外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差距, 笔者建议国内高校应更多的借鉴国外成熟的学位授予制度和标准, 洋为中用, 用公正的学士学位标准去加速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 使之与国际接轨, 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求学空间, 以适应新世纪教育的发展要求。

6. 学士学位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学校对学士学位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学生没有真正了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具体内容, 部分学生直到毕业时学校进行学位审核, 才知道自己没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此时对学生的前途已经产生了弥补不了的严重后果, 对学士学位授予学校也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二、进一步强化高校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

1. 重视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 加强对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学士学位授予量大且涉及的学科门类广, 作为管理部门相应的工作量非常大, 尤其是申请学位前后, 要准备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的各种材料, 颁发学位证书, 整理学位档案等, 且学士学位是我国三级学位中的基础学位, 其授予质量决定学校输出人才的质量, 因此, 学校要将学士学位放在一定的位置予以重视, 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只有好的管理才能出效益, 好的管理才能出质量, 好的管理才能出人才, 只有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 严格执行规定, 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本科人才, 真正地杜绝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 强化学士学位意识, 加强学士学位的宣传教育

针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士学位意识, 对国家的学位制度能够充分的理解, 平时应该及时了解上级教育部门新出台的学位政策, 保证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完善性和前瞻性;学校应加大学士学位政策宣传教育的力度, 调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时应加大宣传力度, 保证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都能够及时了解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同时结合实例教育, 引导学生理解学士学位的意义内涵并不单纯是为了文凭, 重要的是要为成才打下基础, 向高目标攀登, 养成努力学习、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3. 以学位为动力,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我校从2001级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我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于2005年修订了《齐齐哈尔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具体规定为:

本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成绩, 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凡因学习成绩原因未获学位证书者, 可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的各种考试, 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可补发学位证书。这些规定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4. 以学位为动力, 促进学风、校风和考风的建设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 或违反其他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为学生以学业为主, 考试作弊说明了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 同时在学术水平上存在虚假。而且考试作弊严重影响着学风、考风、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但对于违反纪律受到处分的同学, 如果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对于过去的错误有充分的认识, 改过自新并在学习、工作和科学研究中有特别显著的进步, 毕业时我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符合相应规定, 可以授予其学士学位。具体规定为:

(1) 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或学生工作处) 认定受处分后表现较好, 并且在毕业前最终学习成绩排名 (按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在本专业前40%;

(2)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3) 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学位要求, 毕业后考取特殊工作岗位 (如国家公务员等) ;

(4) 学生毕业当年未达到学位要求, 毕业后如在工作岗位有出色表现和杰出贡献的, 或为学校作出贡献的, 可在满两年后由学校核定发证。

这些规定对学生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用学位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促进了学风、校风和考风建设。

5. 以学位为动力, 促进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 是教育的生命, 关系着学校的生存和教育的发展, 以学位为动力, 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也有利于调动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总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 对学生影响深远的严肃性工作。知识经济时代对学士学位这一基础学位的授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每一名学士学位工作者应本着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深入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目的, 按照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 积极进行学士学位授予方面的课题研究, 努力探索科学、合理、更人性化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更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建设人才。

参考文献

[1]王诚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5, (9) .

[2]叶晓萍.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几点思考[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3) .

[3]刘朝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几点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3) .

[4]刘国跃.做好学士学位工作促进本科教育质量不断提高[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2008, (11) .

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湘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主 题 词: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办法通知

发:院属各单位

印制单位:院办2010年5月10日

共印70份

附件: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教务

处。

第三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

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各系(部)

和教学主管部门中具有教授职称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

会确定,报院党委批准后,呈省学位办备案。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系设立学

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学术骨干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

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经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错授或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学士学位授予者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二)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完整保存本系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综合测评合格。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8分以上(含68分);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生,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

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只计算本科阶段所学课程成绩总平均分。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医学毕业考核等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相应等级水平考试合格(理科(含信息管理类)专业通过二级;文科专业通过一级;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通过一级)。

(六)在校期间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学院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合格(对于确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及公共课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测并给予及格成绩)。

(八)院选课须修满相应学分(非医学专业6学分,医学专业4学分,专升本学生要求减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者;

(二)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经本院正式录取且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均须提出申请,填写《湘南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确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逐个审查本系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等材料,分别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并经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审。

(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和各系分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裁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占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五)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的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正式行文通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由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者,可适当放宽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往届毕业生如因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和毕业设计(论文)、医学毕业考核等其中任一项在毕业离校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参加统考、统测、重新答辩或考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凡因课程考核经毕业前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毕业当年一般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补授申请:

1、已参加工作(需提供学院派遣单及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附证明材料);

2、考上应届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表决是否同意补授学位。

第十三条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须参加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成教处协助学院学位办组织各本科专业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按第九条第4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撤消其学位后,收回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学院学士学位每年评定两次,分别在毕业当年的6月、11月进行。

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四

(2006年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其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下一次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者,可视为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籍、考籍档案中有舞弊记录者;

2.成人高等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达到四门课程(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毕业生达到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者;

3.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

3.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4.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向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负责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材—2 —

料方式提交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

3.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位决定,产生拟授位申请者名册、不能授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

4.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士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四.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位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中任一款限定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2.对第七条第二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经过努力,成绩提高显著,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者;

3.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学士学位特别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特别申请,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2.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

3.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申请者,直接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申请者,应汇总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予以讨论;

4.校学位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予以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五.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

公室通知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四条 对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本人申请,做出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对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限定对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四条第3款、第4款要求者;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本科学生,因最后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异议

第十五条 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申请办法,并纳入特别申请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士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5.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

2.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

4.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外语考试成绩: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注:即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

(二)从2010届毕业生起,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物理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60分。

计算机成绩:

通过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

5.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见学生手册)

学士学位的补授:

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六

关键词:英语课程考试,题型,答题方法

一、考试性质和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是由各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其目的是客观地测试非英语专业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英语语言知识和英语运用等相关能力,考查其是否达到普通本科教育非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的一般要求。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要求考生较熟练地掌握英语基本语法和常用词汇,具有较强的阅读能力和语言综合运用能力。考生在英语运用能力方面应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会话技能。

能够使用英语进行日常会话交流,根据对话的情景、场合、人物关系、身份和讲话人的意图及话语含义做出正确判断和用语选择。

(二)阅读理解。

考生应综合运用英语语言知识和基本阅读技能,读懂难度适中的一般性题材(经济、社会、政法、历史、科普、管理等)和体裁(议论文、说明文、应用文等)的英语文章。能够基本上掌握文章大意并能领会作者的意图和态度。阅读速度达到每分钟80个词。具体要求为:(1)能够掌握文章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和细节;(2)具备根据上下文把握词义的能力,理解上下文的逻辑关系;(3)能够根据所读材料进行一定的判断和推论;(4)能够对文章的结构和作者的态度等做出简单的分析和判断。

(三)词汇。

掌握本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英语词汇、常用词组、常用词缀,并在阅读、写作等过程中达到相应程度的应用能力,即(1)领会式掌握4250个英语单词和500个常用词组;(2)复用式掌握其中18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200个常用词组;(3)掌握一定数量的常用词缀,并根据构词法和语境识别常见的派生词。

(四)语法。

掌握基本的英语语法知识,能在阅读、写作等过程中正确运用这些知识,达到获取有关信息和表达交流思想的目的。具体需要掌握的内容如下:(1)名词、代词的数和格的构成及其用法;(2)动词的基本时态、语态的构成及其用法;(3)形容词、副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的构成及其用法;(4)常用连接词、冠词的词义及其用法;(5)非谓语动词(不定式、动名词、分词)的构成及其用法;(6)虚拟语气的构成及其用法;(7)各类从句的构成及其用法;(8)强调句型的结构及其用法;(9)常用倒装句的结构及其用法。

(五)完形填空。

能够运用英语语言知识,在语篇的水平上理解一篇题材熟悉、难度适中的短文,并完成短文中的选择填空。短文中的完形填空内容一般涉及英语的基本句型结构、语法规则及词组搭配等。

(六)写作。

应具备一般性英语书面表达能力,根据所给的提纲、情景或图表等按要求写出相应的短文。所写短文要求主题明确,条理清楚,语言比较规范。

二、试卷结构与题型

本考试试卷分试卷一和试卷二。试卷一以客观题为主,包括会话技能、阅读理解、词汇和语法结构、完形填空四个部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卷面分数为85分;试卷二为短文写作,考试时间为30分钟,卷面分数为15分。试卷一和试卷二考试时间共计120分钟,总分为100分。试卷各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会话技能。会话技能共有15段不完整的简短对话,每段对话后设有四个选择项。考生须在理解每段对话的基础上从所提供的四个选择项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本部分满分为15分,每题1分。第二部分,阅读理解。本部分共有4篇短文,4篇短文的总长度为1200个词左右。每篇文章后设5个问题,共20道题。考生须在理解文章的基础上为每个问题提供的四个选择项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本部分满分为40分,每题2分。第三部分,词汇和语法结构。本部分共设40道题,其中20道为词汇题,20道为语法题。每道考题中有一个空白,要求考生在了解句意的基础上根据词汇或语法要求在四个选择项中选择最佳答案。本部分满分为20分,每题0.5分。第四部分,完形填空。完形填空是一篇200个词左右的一般性短文,短文中有10个空白,每个空白为一题。考生须在理解短文意思的基础上为每个空白提供的四个选择项中选出一个最佳答案,使短文的意思和结构恢复完整。本部分满分为10分,每题1分。第五部分,短文写作。本部分采用提纲、情景或图表作文等考试形式。考生应按照要求写出一篇100~120个词的英语短文。本部分满分为15分,考试时间为30分钟。

三、答题方法

(一)阅读部分。

这一部分的主要问题是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对答题技巧和方法掌握得不够好。如, (1) 划出问题中的关键词并在原文中准确定位。哪些词是关键词(数字、主要动词),如何在原文中快速扫描关键词为问题定位(scanning),如何仔细阅读原文信息找出答案(阅读长句找出主、谓、宾或词组,挑出句子框架,抓住句子主要含义。) (2) 如果四个选项中有两个考生都认为是正确的,就应仔细比对两个选项找出不同点,再与原文定位的信息比对,看哪个选项更接近原文意思。 (3) 问题中含有否定词“Not”的问题错误率较高,问题在文章中定位后,应采用排除法,在文章中找不到的选项即为“Not”指示的信息。综上所述,如何给问题在原文中准确定位成为阅读解题的关键。

(二)完形填空部分。

在这一部分考查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能否抓住完形填空这一题型的主旨,注意上下文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在上下文语言环境中找到这些词组相互依存的依据和相互的暗示性,因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三)词汇部分。

(1) 继续加强基础训练,扩大学生的词汇量,准确掌握常见词、词组的词义及惯用法,掌握常见词汇的一词多义。 (2) 强化答题技巧。

(四)语法部分。

加强对于较难语法项目的学习和训练,做到准确理解过去分词和现在分词的概念及意义,虚拟语气在固定词、词组及句型中的使用,定语从句关系代词的使用,熟记动词后的接词形式等。

(五)翻译部分。

把握整个句子的句型和句式,准确翻译重点词。

(六)写作部分。

(1) 加强对考生写作基本要求和技能的训练,熟悉各类题目文章的写作方法。 (2) 大量阅读常见题材、题目的范文,熟记观点。 (3) 多进行书面表达的训练,尽量减少母语对英语学习的干扰。作文由句子构成,一个正确的句子,需要用正确的句型,需要用正确的词组构成。写好作文,没有诀窍,只有多读、多记、多写、多练。

四、结语

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辽学位

【2004】2号)、辽宁省《关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6号)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章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未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业务学习条件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学位外语条件:辽宁省内的网络教育学生须参加并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网络教育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当地学位委员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考试。外语等级证书或者成绩有效期按发证(发布成绩)机构的规定。申请学位时超过有效期的证书或者成绩不予承认。

5.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遵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申请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六条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九条 如出现学位错授或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由网络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有最终解释权。

8.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有20个(专升本10个)学分(含)以上是经重修(含补考)获得者。

三、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二条第2、3款不能取得学位,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包括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等)者;

2.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国家二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字数

不少于4000字,署名浙江财经学院,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者;

3.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两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两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者;

4.前七个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

5.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者(由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

6.非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除外)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达规定分数线以上者;(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

7.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550分(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者;

8.考上研究生者;

9.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

10.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对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含补考)学分未达到20学分(专升本10学分)的结业生,在学习年限内(学习年限本科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2年,专升本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1年)换发毕业证书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和程序

1.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职责,在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毕业生,需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员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的毕业生,凡主修专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需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双学位授予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以授予双学士学位。

6.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浙江财经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手续。

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六、附则

1.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8届前的学生仍按原相关文件执行。

9.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九

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校教字[2003]14号(二○○三年五月四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祖国分配;身体健康。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学科中等教育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四)第四学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本校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毕业时尚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首先由学院认真、细致地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不符合条件,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备案。

10.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

各学院:

为做好2012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保证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根据教育厅及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此项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管理体制

我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主管教务的副处长负责,教务科具体实施,主要任务包括:毕业生名单与录取审批表的核对、上报、审批、证书打印和证书发放工作。各学院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教务员负责并具体实施,主要任务包括:认真审查本单位毕业生的资格和学位资格、核准毕业生的各项信息、领取并将证书发至学生手中。校院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二、审查对象和内容 1.审查对象(1)国家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攻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

2.审查内容

(1)核实毕业生各项信息的准确性。主要指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院系、专业、学制、培养层次、录取时间、年级等项。

(2)审查毕业生违纪处分情况。主要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所受到的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通过教务处和学生处处分的学生都应统计在内)。

(4)审查毕业生在校学习情况。确定其是否毕业、结业、肄业,是否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三、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1.毕业资格审查

2012届毕业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要严格按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培养方案》和《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1)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按课程性质分别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德育、体育合格,发放毕业证书。

(2)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5月21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3)未实行学分制学生至四年级下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放结业证书,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随下一届毕业生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办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至期末达到毕业条件后另行报送材料。

2.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1)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和《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者; ②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③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3.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程序

⑴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①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仅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举办的反映学生学业成绩的比赛和奖励(不含集体奖,竞赛类除外));

②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者。⑵申请程序

① 学生写出书面申请;

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③以院为单位将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四、时间安排 1.3月20日至4月20日,各学院核对毕业生信息,确保学生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专业、学制、培养层次、录取时间、所在年级等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务科。

2.按本学年校历安排,2012届毕业生6月11日前离校,因此,预计5月30日左右学校将召开2012届毕业生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请各学院务必于5月20日前结束毕业论文答辩等事项,并将《毕业生统计表》、《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学生统计表》、《学士学位申请表》、《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提前和延迟毕业学生申请表》、《双学位和辅修专业毕业生统计表》(所有表格到教务处主页下载)及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学生名单,经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教务处教务科,逾期不再受理。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本次毕业生资格审查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方可填报数据表,教务处依据学院报表打印毕业和学位证书。至期末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于9月初补报数据。

3.按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拟毕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有6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年制本科学生有8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超过上述条件者,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公共课补考时间定于5月12、13日(星期

六、日)进行,请各院于4月20日前,将补考学生名单按校区、学院、姓名、学号、专业、培养层次、补考课程、课程代码等项制成ExceI表格报送教务处教务科(邮箱:jifan@henu.edu.cn)。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自行组织,但应于5月11日前完成。

五、注意事项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非专业任选和限选课程学分可以相互通用,专业任选课程学分超出计划规定部分也可代替非专业选修课学分。外校转入的学生,在转出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开设课程相同者,可以承认学分,转出学校开设而我校没有开设的课程,可以作为选修课学分,转出学校没有开设而我校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2.为强化我校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和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请各学院一定要高度重视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查,严格操作,做到不漏报,不多报,不误报。3.请各学院做好毕业生拖欠学费、教材费和校内助学贷款的催交工作,对欠费的学生,推迟其毕业论文答辩时间。

4.各学院应保存每个毕业生图像采集时的一张照片,以保证电子注册的顺利进行。

教务处

1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于印发《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8年11月13 日

主题词:成人教育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常熟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脱产、业余、函授)应届(因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未通过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3.曾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累计文科类三门以上(含三门)、理工类四门(含四门)以上经补考及格者;

2.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未通过者(学位课程不得补考)。

3.非英语类专业学生未达到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所规定的分数线;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50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5.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授予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毕业前四个月或毕业后十个月内向院系提出要求授予学位的申请,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由各院系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2.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3.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得补授。

五、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12.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人数为13-17人,任期三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本系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12、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各系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系办公室中确定专人办理。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出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有过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不受第十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限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者;

2、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并受到院级以上(含)表彰者;

3、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并其学习成果或科技竞赛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4、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奖励者;

5、毕业时仅出现第十条第4款情况的,经重新学习取得的学分数超过该生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六分之一且超出部分学分在10%以内者;

6、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的;

7、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的。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填写学士学士申请表;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与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3、教务处在全面复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院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5、教务处执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五条凡发现不符合院学位授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违反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授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2013届毕业生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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