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2024-10-0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精选8篇)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篇一

第六章

一.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 1.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坏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1)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

(2)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称为有害因素

(3)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类

2.危险源的种类

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施工企业安全工作重点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首先是人在高处的位能存在(第一类危险源),其次,在无防护或防护措施失效,或者是人的操作失误等作用下(第二类危险源),事故才可能发生 3.危险源的辨识

要找出每项工作活动有关的所有危险源,并考虑这些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

为了做好危险源辨识工作,可以把危险源按工作活动的专业进行分类,如机械类,电气类,辐射类,物质类,火灾和爆炸类的 4.危险源的评价

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专家评价法和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 5.危险源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企业辨出危险源,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这是安全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管理要求:

(1)列出危险源清单

(2)确定重大危险源,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3)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4)编制管理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5)对重大危险源作业过程中,进行旁站式监督(6)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

(7)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8)将重大危险源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米,或者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三米的基坑(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米以上;跨度10米以上;施工总核载10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米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工程 2)拆除,爆破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

2)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的基坑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以上;2)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米以上落地式脚手架

2)提升高度150米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

(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8)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后,专家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帮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专项方案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3)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4)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四.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分级分层次进行

1)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影像,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管理人员及各工种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4)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对变换工种或休息半年后再次上岗的人员,施工项目部的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和现场演示交底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1)工程概况,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

(2)主要施工方法,关键性的施工技术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3)特殊工程部位的技术处理细节及其注意事项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施工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案及注意事项

(5)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进度要求、施工部署、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与组织(6)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关系及有关问题的处理(7)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

3.作业班组长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具体详尽的,说明,每一个作业班组负责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2)给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3)现场安全检查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4)介绍以往同类工程的安全事故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

各作业班组长除了在进入项目时向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每天作业前要召开安全早会

4.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分包单位的进场进行安全总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共同参加,双方签字认可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不同季节,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季节性交底

五.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危险性较大作业检查

(1)定期检查:根据施工现场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每日每周,每旬每月,或其他确定的一个时间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工作。要求:班组安全检查应在每班的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一次;项目部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公司安全检查每月一次;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每季度一次(2)不定期检查(3)专业性检查(4)季节性检查(5)节假日检查

(6)危险性较大作业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确定。概括起来,检查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等(1)查思想(2)查管理(3)查制度(4)查隐患(5)查整改(6)查事故处理 4.安全检查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尽量减少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5.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有通过仪器检查法进行定量化的检测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 6.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相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六.隐患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可能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由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事故隐患应按照“登记一整改一复查一撤销”的程序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篇二

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每年我国基本建设投入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左右,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达3 800万,约占全国工业总从业人员的1/3,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建筑行业人员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工程建设的巨大投入和从业人员的规模也使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损失十分巨大,每年由于安全事故而丧生的从业人员达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建筑业已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其较低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已成为阻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 目的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也是安全事故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安全管理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不少的对策和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用于安全管理,这些对策和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这不能不引起对我国目前所采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深刻反思。

要从根本上扭转施工安全管理的这种被动局面,需要从全新的角度去审度、正视、改变严峻的现实,需要研究如何进行有效地安全成本控制,研究如何进行施工安全因素分析与施工安全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以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力,从而提高整个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3 必要性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上权威性的工程咨询业组织以及我国建设部等有关合同条件范本中,均明确规定:承包商是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方。施工安全设施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一般都应由承包商一方完成,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是实施如果出现问题,都应由承包商一方负完全责任。施工企业要对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价,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培育企业的安全文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从而进一步预防和降低事故的发生。

4 国内外施工安全管理研究与借鉴

4.1 发达国家及香港地区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及分析

每一个国家的施工安全水平,都与其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及技术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研究了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做法和特点,不仅有利于更加深入和全面地理解施工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而且有助于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方法。

美国政府的建筑业安全管理政策在200多年来得到很大的改进。因为在建筑工人中发生事故的概率比较高,使得安全对于建筑业来说显得极为重要。随着对安全的日益重视,一些业主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引起了许多承包商的重视,承包商也意识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务是他们在业界立足和发展的唯一途径。目前美国的很多项目承包商都把“零事故”(在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事故)作为努力的目标。

日本要求中小规模的建筑现场有专门的安全与健康责任人;在施工现场总部实行安全与健康管理措施;在危险作业场所实施专门的安全措施;小规模工程意外事故预防对策以及实施主动的现场意外事故的预防活动等。

香港社会长期受西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影响,同时又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背景。香港安全法规的发展是随着香港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多年的高速发展使其具备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因此,香港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大陆的相关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价值。香港政府通过社会舆论,建立起重视安全的社会价值导向,从而对建筑行业施加了强大的社会影响。香港政府建立了安全检查的制度,对建筑现场和公司进行检查,并建立了一套严明的奖惩制度。政府还通过其他手段来促使企业关心安全,例如,施工企业的安全业绩不好就很难在招投标中竞标成功,对企业的评估重视安全,在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和措施之下,香港政府将雇员安全和企业负责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良性循环,基本达到了自运行的状态。

4.2 借鉴与启示

从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来看,政府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加强政府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设立一定的管理监察机构来执行政府的监督权。

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内地区的安全管理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1)政府应加强安全立法工作。

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在认真执行现有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从法规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完善施工安全事故的记录、检查、申报制度。

4)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对安全的调节作用。要真正调动建设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为此,需要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

5)大力弘扬和培育建筑企业安全文化。

6)进一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加速施工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成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本质安全化水平,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控的现代化,减少因人员意外失误的安全事故率。

5结语

文中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目前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分析、评价,进而提出了管理对策,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果:

1)通过对实际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得出了政府应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加强政府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为加强我国的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建议。2)在研究事故致因理论的基础上,对施工安全事故的诱因进行了分析,指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深层原因在于管理的缺陷。3)尽管安全管理在我国已日益受到重视,但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立法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完善施工安全事故的纪录、检查、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力度4)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速施工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有关施工安全的信息网络。

摘要:根据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与我国香港地区的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提出了改进我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以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郑树梅,刘鸿昌,倪国葳.依法加强施工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06,32(1):24-25.

3.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其他工序的顺利运行。在以往的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把关不严、施工技术不按照规范程序操作等原因,频频发生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应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完工。

一、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要想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就要遵循“安全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施工之前,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在建设系统内部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宣传,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思想上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安全生产,意识为先,只有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才能够在施工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中,使施工人员认识到安全与效益、效率、发展以及生命的关系,一定要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先决条件。

二、切实做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在安全意识的指导下,还要具有安全生产实践的操作技能,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联系起来。在施工企业内部定期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尤其是新人员,更要做好安全知识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常规安全知识讲座,熟练掌握新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新工艺的施工流程,对于施工中的安全难点要进行特殊安全教育。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工作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确保岗位的安全操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顺利运行,还需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这是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重要依据。这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没有相关手续的单位不得施工,为一线施工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从而提高建筑施工市场的运营秩序。在施工内部还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设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只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且将其贯彻执行,才能够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运行提供有利的依据,并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发展。

四、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后,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否则就会形成一个花架子,一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企业内部组建安全生产责任小组,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将安全生产指标层层落实,做好安全生产追踪检查。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建立安全标准考核机制,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的标准,从而对各小组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施工安全,加强监督是大事。本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人员要铁肩担道义,时刻牢记质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责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安全监督工作情况,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全力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确保安全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内行不做外行,提升安全监督档次。

六、保证经费的投入

要抓好建筑安全,就要舍得投入。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对工程造价计价进行准确预算,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目前正在推进的施工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做法,也是很值得借签的,确实能对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

七、加强施工人员管理

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技术水平是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工程出现分包转包的情况下,一定要确保承包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平。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要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在思想上建立安全生产意识。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对于施工企业中的劳务工,因为流动性较大,所以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与劳务输出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八、认真做好查处问题

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凡有章不循,违规不纠,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款的罚款。另外还要视其情节在投标、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照等方面给予处罚。典型案例要进行新闻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

九、结束语

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完工的基础保障,只有确保施工的安全,才能够为其他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有利的基础。在施工企业内部做好安全思想宣传工作,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仅要在思想上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还要在实际施工中掌握正确的操作要领,从而形成事先防范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且加强贯彻落实。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对施工技术和工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操作。建设全面而有效的安全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事中控制。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一定要彻查清楚原因,并且给予严格的处罚,将事后控制与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相结合,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1]韦丹特,刘颖.浅析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改革与开放,2011-04-25.

[2]潘依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其完善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3-25.

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篇四

第一部分 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前,针对在我南港工业区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上安全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安全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南港工业区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纵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安监部门监管的难点。

一、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监管法律定位

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安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这是安监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

二、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部分工程

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此外,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了大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目前,在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情况下,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竞争激烈,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三、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

1、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范围内,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

2、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3、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

4、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电气焊、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部分船舶使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为作业方便严重威胁船舶自身安全,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

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作出检验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对此类问题感到棘手。

5、“交通艇”等辅助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项目部为了接送本公司倒班施工作业人员以及考虑成本因素大多雇佣当地的小渔船作为交通艇,这些小渔船大多为不能出海捕鱼的简易木质渔船,船舶证书及驾驶员证书基本上不具备。这些交通艇在某些时段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一趟,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此类交通艇渔民驾驶员自恃经验充足、水域情况熟悉,违章雾航的现象也不少见,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危害性十分巨大。所以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借鉴客船、旅游船的安全要求,特别制定施工交通艇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对交通艇的调度、载人定额、上下、航行、离靠泊等具体安全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确保乘运过程的人员安全也是一项较为迫切的任务。

第二部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概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船舶安全检查系指船舶主管机关或安监主管部门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公约、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以及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的证书,就检查出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船舶不低于标准。

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源头”海事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补充和监督。

现执行交通部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要求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施工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且必须两人同时登船。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在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被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应注意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的或对水域环境构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航行或施工作业。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拟定施工船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该船缺陷隐患被整改消除前是否允许开展施工作业。同时应认识到船舶所有的设备或部分机具都可能会

失灵造成的安全隐患,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安全检查员认为不能消除隐患,则不应允许船舶展开施工作业。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隐患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因存在隐患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查。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2、船员及其配备;

3、救生设备;

4、消防设备和堵漏设备;

5、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预防;

6、一般安全设施;

7、报警设施和报警信号;

8、发电机械及主动力传动设备;

9、船舶旗子和标牌要求;

10、系泊设施;

11、吊装辅助机械;

12、航行设备;

13、无线电设备;

14、防污染设备;

15、装载设施;

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17、进场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

18、船舶应急通讯联系;

19、应急药品物资;2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二)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的检查:a、船舶登记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公布的具有船舶登记权的海事机构在授权登记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或越权登记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视为无效证书。b、《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c、证书应制作规范,内容须打印,船名、船籍港及其拼音以及其他项目应填写规范,登记号码正确。须加盖规范的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d、船舶持有涂改、伪造或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应视为无效。

(2)检验证书的检查:是否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无涂改、伪造现象;制作是否规范,登记号是否正确,是否使用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防伪证书。

(3)《船舶签证簿》的检查:是否持有船籍港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签证簿》;内容是否与本船相符,并经海事机构校核、盖章;证书中“船舶概况”的内容是否 4

与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一致;是否有涂改、缺页;是否持有两本以上的签证簿;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船舶证书的缺陷,是最根本的缺陷,严重缺陷有:船舶所持证书为假证书;证书短缺;证书失效,包括证书过期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越权签发;证书内容不全,如该有附页的证书缺少附页等,这样的缺陷往往是滞留缺陷,须对船舶采取清退出场措施或经济惩罚。其它缺陷如证书签发不规范,如未打印;须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发证人员未签字或未盖章;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概况部分不全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等。若是发证机构的原因所致,或船方保管方面的问题,可视情况,可要求船方开施工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若船舶文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如船舶持有假文书或文书不全,可要求船方在施工前整改纠正,若所缺文书须由船籍港主管机关签发,可要求船方限期纠正或回船籍港纠正。

2、船员证书

对船员证书的检查包括核实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配员规则的要求,核对船员所持证书是否齐全,鉴别船员证书真伪三个方面,并结合船员操作性检查,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1)配员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对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由船籍港海事机构或内河船舶管理机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根据该规则,机动船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额;船舶在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2)证书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的检查应重点注意一下几个方面:a、适任证书:有无“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低等级高职务”(或“高等级低职务”)现象、过期等情况。b、船员服务簿:任职等级、职务是否超越职务记载栏的记载,主管机关签注的日期是否超过3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签证过期等情况。c、在部分特殊船舶上服务的相关船员是否持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如内河船舶特殊作业船员必须持特殊培训合格证等上岗。

3、船体

检查应首先从船舶的外部开始,以获取船舶的第一印象,包括: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涂层状况、腐蚀情况、船壳板凹陷情况、船体保养情况、船体倾斜情况及施工机械机具情况、动力传动情况、电力供应情况、用电配置系统等。根据上述第一印象,确定船舶的检查重点和检查范围,必要时进行船体内部检查。

缺陷处理:船体结构常见缺陷一般出现在船体易发生碰撞、腐蚀和应力集中的地方。例如船舶首柱、护舷材以及舷外板是最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容易引起板架变形。如果这种变形即板材及其骨架的变形超过结构所允许的范围,该类缺陷应视为滞留缺陷。露天甲板、压载舱的骨材易因腐蚀而减薄,如果腐蚀量超过所允许的腐蚀极限或出现穿孔、裂纹等导致结构强度不足,施工机械机具严重缺陷、动力传动隐患、电力供应缺陷、用电配置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置和三相五线制规范要求,该类隐患应施工前整改纠正。

4、载重线

检查内容:(1)核对载重线标志,看其位置是否正确,标志是否清晰。如发现船体强度、稳性、抗沉性有影响船体的变化时严谨超载作业,(2)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载重线勘划位置与证书不符,施工前纠正;(2)舱口围板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3)通风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4)空气管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5)船舶周围无安全防护栏,施工前纠正。

5、信号设备

常见缺陷:部分信号灯失效;号灯应急电源故障;号灯的垂直间距不符合规则要求;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未涂光黑漆;号型、号旗配备不足;号型、号旗破损;声响信号配备不足;号笛拉手或按钮失效;号笛失效。以上缺陷处理均为开航施工前纠正。

6、内河船舶油舱 常见缺陷及处理:

(1)内河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严重缺陷,如:上层建筑建在油舱上方,架空高度不足,从油液舱、泵舱私自连接油管至机舱,隔离舱、双层底舱和其它住所、主甲板消防主管路部分锈蚀、洞穿,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源插座、油舱上铺设电线等隐患缺陷,必须对船舶进行整改后施工,严重的清退施工场地;

(2)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一些不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如:防爆电气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保养,油管路未涂以橙色标记,油泵维护保养不当等缺陷,可以要求船舶限期整改纠正后施工。

第三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 通用部分

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船舶配员;

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载重线要求;

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现场核查;

4.3、询问;

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6.1、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第二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1条、目标船选择

1.1、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2.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1.2.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1.2.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等要求的船舶;

1.2.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1.2.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1.2.6、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

2.1、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 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

3.1、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款所述情形的,或在跟踪检查中新发现若干明显缺陷的,应进行详细检查。其中1.2.4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

3.1.2、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

3.1.3、缺少适用的法规、规范或国际公约要求的的文书;

3.1.4、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缺陷;

3.1.5、船舶在安全、防污染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3.1.6、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

3.1.7、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正确执行取消程序;

3.1.8、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2、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第4条、缺陷判断和处理

4.1、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4.2、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参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

4.2.1、开航前纠正;

4.2.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4.2.3、滞留;

4.2.4、限制船舶操作;

4.2.5、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4.2.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5条、检查报告

5.1、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5.2、检查员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3、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滞留理由的书写规范及内容可参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5.4、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滞留理由,必须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对应条款的索引。

5.5、《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填写说明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填写完毕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第二联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6条、滞留和解除滞留

6.1、对船舶实施滞留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6.1.1、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6.1.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6.1.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注明依据,必要时也应注明行动代码。

6.2、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

6.2.1、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6.2.2、“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6.2.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7条、复查

7.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

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7.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7.3、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7.4、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原“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7.5、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8条、跟踪检查

8.1、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2、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9.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8.3、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9.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8.4、跟踪检查中新发现明显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第3条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9条、信息通报和反馈

9.1、滞留信息通报

9.1.1、对中国籍船舶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或者驱逐船舶出港措施,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并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满足下述条件应视为已履行了前述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义务:

9.1.1.1、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受检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均应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且;

9.1.1.2、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船舶动态系统的。

9.1.2、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有关的,检查港海事管

理机构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直接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或发证机构。

9.2、跟踪检查信息的通报和反馈

9.2.1、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签证簿》中签注,并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9.2.2、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2.3、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实施跟踪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9.3、信息通报的方式和记录

9.3.1、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包括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在内的各种有效手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相关信息。

9.3.2、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传统方式通报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

第10条、信息录入

10.1、船旗国监督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第11条、归档

11.1、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检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1.1.1、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11.1.2、船舶安全检查复查申请(如有);

11.1.3、船舶复查或跟踪检查记录材料(如有);

11.1.4、《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表》(如有);

11.1.5、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报记录(如有);

11.1.5、其他说明性材料(如有)。

11.2、每次船旗国监督检查应单独建立档案,相关材料应在检查后5 个工作日内归档。船旗国监督检查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

1、本部分所指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以及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

2、对小型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适用本部分规定。

3、对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初步检查与详细检查应合并进行,检查人员可通过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演习等方式检查A部分3适用部分的内容,并收集缺陷支持证据。

4、小型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填写参照C部分第5条的规定进行。

5、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现场决定是否滞留小型船舶。

6、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参照C部分第7条的规定进行。

7、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跟踪检查参照C部分第8条的规定进行。

8、小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录入参照C部分第10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1、船舶安全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持证等级较高的检查员担任,或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2、定义

2.1、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2、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3、指定负责人是指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2.4、其他说明性材料包括证明船舶缺陷真实存在的各种资料,如文字说明、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复

四部分 施工船安全检查的侧重点

作为基层安监部门,我们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保障施工船舶符合基本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基础上,确保南港工业区工程顺利施工,支持并服务工业区建设也是我们安全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严格要求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查职责的书面理由。

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面符合要求。由于水工作业水域靠近航道及重点水域,对正常的通航秩序影响明显,所以施工船标志、灯光信号(信号灯、信号旗)必须保持明显,以便航经船舶、进出港识别,常见有以下缺陷:航行灯的电源不符合规则的要求;航行灯的外部保养差,大部分无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航行灯的电源线老化,线路布置不规范;为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备用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提供支持的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

二是加强风雨门和机舱门的检查。在日常安全现场检查中发现平均造船年龄均在8年以上的施工船中,有“部分风雨门锈蚀变形、胶条老化”的缺陷的现象的相当普遍,这也成为小型施工船发生事故后,自救困难或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另外,目前在部分大马力的工程拖轮、港作拖轮中其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上的门仍普遍存在以下两项缺陷:机舱门无自闭器;机舱门自闭器质量差。主要体现在不是关门速度快,容易伤人手指,就是关门速度慢、力量小不能使机舱门关闭,失去自闭功能。

三是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必须有效到位。施工船上面往往人员众多(倒班民工、临时工较多),必须确保人员安全所必须的设备具备有效,常见的缺陷是救生、消防设备数量不足或船舶之间相互借用蒙骗,其次,侧重检查此类设备的日常保养,这也是防止施工项目部日常检查不到位、施工船船员由于素质偏低且长期定点施工而容易导致忽略检查保养无法使用的地步。

四是确保船舶通信畅通(船-船、船-岸)。施工船在港区水域活动频繁,船舶会遇机会增加,保证施工船与他船驾驶员或引航员顺畅高频联系,避免紧迫局面出现也是现场检查船舶通信设备数量足够有效以及检查守听人员到位、语言易懂的重点;此外,为确保船—岸预警信息的接受,同时考虑施工船同时守听公共频道和水工专用频道,可以适当要求船舶增设高频设备。

五是适当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施工船船员素质不高、责任心差且流动性强是普遍现象,尤其是在部分非机动船上的船员对其《应变部署表》内及岗位职责知之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急需有待有效贯彻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在对施工船安全检查时可以适时联合施工项目部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促使船员履行职责。

六是适当开展船舶碰撞事故,救生、消防应急救援演练,保障演练必须有效到位,(1)演练目的是积极推进南港开发公司的海上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各涉海施工单位的船舶组建南港海上救援力量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船舶的配置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配置、响应能力、反应速度进行测试。(2)通过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的演练普及响应常识,使船舶掌握在自然灾害中应急响应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掌握船舶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掌握简单的灾害中的预防和逃生自救常识。(3)通过突发性事件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紧急疏散救援演练,有组织、迅速地引导员工安全疏散船舶救援,使员工掌握救援的办法。

5.管道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篇五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我工地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目标 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人员事故,不发生重大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把轻伤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安全保证体系

1.在施工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到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不受损害,全面有效地实现安全生产。

2.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下设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施工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落实全部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教育,使参加施工的每一个人从思想上都对安全工作得以充分重视。做到人人讲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三、物质保证 在项目经理部内,留有充足的安全生产费,以购置安全器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紧急开支。购置足够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械,如安全帽,安全带,专用劳动服,专用安全操作工具等等。

四、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工程项目现场,建立完善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监督实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使进场的工人了解工种的要求,掌握施工安全技术,提高安全处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规则 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奖惩规定:从经济上奖励安全生产好的班组或个人,并对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者进行惩处。项目经理部每周对各施工班组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促进各工种、各工程部位的安全生产,使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消灭在无形之中,对预防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六、安全教育

1.施工中必须遵照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业务责任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2.施工员必须及时下达每项工序的施工安全交底单,并向每个施工人员将安全施工交底内容交代清楚。3.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班前讲话必须讲安全,做到“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的文明工程。

七、管道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一般要求

1)上下沟槽应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2)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如内。

3)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梯上下管子,严禁从沟槽底或从沟槽帮上的安全梯扒、跳至管顶。

4)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沟槽边坡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沟槽内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边坡稳定状况,发现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待加固处理,确认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如需进入管道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过程中,管道内应通风良好,随作业随清理,保持管道内清洁。b作业时一旦发生意外情况,管外监护人员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拽出管外抢救。c进入管道内作业,管道外必须设专人监护,管道内外人员应互相呼应保持联系,确认安全。d管径小于700mm时,人不宜进入管道内清理,需进入时,应采用行走灵活的轮式工具小车。小车必须拴牢安全绳索;由管外监护人控制。e进入管道内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进行通风。进入前,必须先检测其内部空气中的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后方可进入作业。如未立即进入作业,当再次进入前应重新检测,确认合格并记录。作业中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合格并记录。

6)高处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平台必须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b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c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d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结必须牢固、可靠。e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f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g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扳。h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下管与稳管

1)稳管作业,管子两侧作业人员不通视时,应设专人指挥。

2)在砂砾石基础上采用三角架倒链或起重机稳管,调整基础高程时,不得将手臂伸入管子下方。3)施工前应根据管径、材质、长度、质量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下管、稳管的方法,选择适宜的机械和工具,制订相应得安全技术措施。

4)调整管子中心、高程时,作业人员应协调一致,并应采取防止管子滚动的措施,手脚不得伸入管子的端部和底部;管子稳定后,必须挡掩牢固。

5)施工中,排管、下管宜使用起重机具进行,严禁将管子直接推入沟槽内。管子吊下至距槽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在管道两侧铺助作业,管子落稳后方可松绳、摘钩。

3、人工下钢筋混凝土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下管前方严禁站人。

2)管径小于或等于500mm的管子可用溜绳法下管。

3)下管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协调作业。4)使用大绳下管时,作业人员应用力一致,放绳均匀,保持管体平稳。

4、管道接口

1)接口采用橡胶圈密封的塑料管,气温低于-10℃不得进行接口施工。

2)承插式管接口安装机具应根据接口类型选取,顶拉设施宜采用倒链和装在特制小车上的顶镐等。

3)管道接口中需断管或管端边缘凿毛时,锤柄必须安牢,錾子无飞刺,握錾的手必须戴手套,打锤应稳,用力不得过猛。

4)在管基上人工移送管子、调整管子位置与高程、管子对口,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5)承插式柔性接口安装时,应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安装区域,作业人员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6)安装承插式管时,在承插口部位应挖工作坑;工作坑的尺寸应符合

5、管道勾头

1)夜间施工应备有充足的照明。

2)工作坑或检查井周围应设护栏、安全标志、警示灯。3)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人监护,内外呼应,确认安全。4)作业前必须打开拟勾头,打堵的井口和邻近的井口送风。5)在勾头、打堵中使用水泵时,电气接线与拆除必须由电工操作。

6)在勾头、打堵作业过程中应对井内、管道内的氧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安全并记录。

一、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目标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点的预测,严格控制危险点,清除危险源,密切注意危险人,坚决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三、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到位和落实,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自明确在安全方面哪些范围要自己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谁负责,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五、加强劳动者的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对民工、临时工及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作业场所和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场所和施工现场应有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方案,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到位,不留死角、漏洞,做到“一严、二细、三落实”、即严要求、细心检查、细心操作、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

八、加强对高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主体安全多层次防护措施的编制和管理,并监督检查、从而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加强班组和安监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且业务素质、人员数量符合本工程建设的要求(每个施工队伍的安全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人)。

十、对进厂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配发上岗证。

十一、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动火作业票等,并监督实施。

十二、奖励

1、能认真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有关制度、准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安全职责,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1)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2)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100元。(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50-200元。(4)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100-200元。

2、项目部每月将实行“安全十日检查制”,凡发现不符合项目部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按其进行处罚。对能始终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和施工班组项目部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三、违章处罚:

1、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发现每人次罚款50元。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罚款200元。

2、项目部要坚持实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罚款100元/次。

3、发生事故未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罚款500元,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

4、未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每人次(件)罚款100元。

5、发现有“三违”作业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视情况加重处罚。

6、“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负责未到位者罚款100元/次。

7、各施工队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或不到位者,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到位。

8、脚手架搭设不合格,脚手板铺设不合要求,梯子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无栏杆、围栏、有空洞,跳板不绑扎和不设安全网等,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按要求佩带者,罚款100元/人次;高空作业没穿软底鞋,罚款50元/人次。

9、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不系帽带,罚款50元/人次;用安全帽当凳子,罚款100元/人次。

10、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用电、用水管理不善,现场发现跑、冒、滴、漏或电气设备不合格及使用不当,罚款200元/项次。非电工乱接电线罚款200元/人次。

11、应设围栏、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者,罚款100-1000元/次;排架、脚手架安全网未兜底或不合格罚款200-1000元/次。

12、起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运输作业违反“安规”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戴手套使用砂轮机、钻床等罚款200元/项次。

13、高处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14、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背心,违者罚款50-100元/人次。

15、各施工现场应设明显的标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及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性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罚款50元/处。

16、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罚款100元/处。

17、施工的电动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罚款500元/件(次)。

18、临时电源开关箱上锁,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不得用铜丝代替,使用电炉应有项目部安全科发放的使用证,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处;无证使用电炉、罚款500元/只;配电柜、控制盘、电焊机未接地、接地电阻超过规定值的,罚款500元/次。

1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在规定范围内严禁吸烟与动火,在禁烟火区域查获烟头,罚款100元/个。20、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罚款100-1000元/处(次)。

21、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罚款100-1000元/项。

22、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或驾驶车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违规作业,罚款500-2000元/项(人次)。

23、所有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概不许乱动,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照明的电业“安规”的要求进行操作,违者罚款1000元/次。

24、高压配电室、变电所不关门上锁,造成他人进入或受伤的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25、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的安全设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技术措施或乱动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元/人次,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技术措施。

26、凡不服从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元/人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7、施工班组每天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做好安全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如果少一次安全记录,对该施工队或施工班组处以50~500元罚款。

28、安监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行为和现象,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

6.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篇六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工程建筑中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然后重点阐述了对于目前存在主要问题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1.安全管理的现状

1.1 政府法律和监管。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

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1.2 企业安全管理。

(1)建筑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由于这种层层的分包,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同时它还使利润降低,而包工头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检测单位出示虚假报告。

(3)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的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2.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2.1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3)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

性施工准备工作;

(4)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 安全文明管理改善措施。

(1)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作业)体系。

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不仅是管理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与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也密不可分,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共同体。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任务是缔造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和规范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文明行为。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造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采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工艺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而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

(2)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也有深远的意义。

2.3 安全监督管理改善措施。

(1)预防职能。“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它也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

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2)补救职能。补救是要彻底消除已出现的安全事故对产品生产和使用的不安全因素,它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督促企业(项目)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用技术上有效、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消灭隐患,排除产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和弥补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

(3)评价职能。建筑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提供标准方法和应达到的要求,使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实现本质安全化的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是综合评价一个企业(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组织措施的完善性以及管理者和操作者安全素质高低等。

(4)教育职能。施工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通过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推广正面的经验和吸取反面的教训。

(5)信息职能。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是政府和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宝贵的资源,一旦失灵,会引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研究生产系统中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加强控制与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7.路桥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篇七

1. 路桥施工工程的特点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路桥施工工程的特点

(1)施工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大,特别是在风雨季表现更为明显。

(2)路桥工程施工的条件差异很大、可变因素多,每个工程的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因素都千差万别。

(3)立体交叉施工、高空作业多,路桥施工时在同一个工作面可能存在多个工种的交叉作业,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

(4)手工操作多、劳动强度大、体力消耗大。路桥工程施工中人数众多的施工人员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路桥施工工程一定要坚持安全管理原则。即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溶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在生产活动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和控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例行安全检查。

1.2 路桥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针对性不强。例如对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时不能及时严厉地惩处,起不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2)传统落后的管理思想依然存在,特别是中小型路桥施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企业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

(3)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很多施工人员大部分来自于农村,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安全操作技能不高。

(4)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欠规范,舆论监督力量不足。

2. 影响路桥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的原因分析

2.1 机制方面因素

(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为,但是和英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数量还很少。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虽然多年一直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外界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但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体制呈现出不完善的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于申报之后不能正常开工的施工项目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

(3)建筑安全生产教育不充分。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情况是施工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建设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安全教育培训不充分,他们不懂得在劳动过程中保护自己,尤其是发生安全事故后维权意识淡薄。

(4)建筑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足够。由于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企业主动抓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2.2 执行方面因素

(1)安全意识不到位,很多施工企业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而是在企业利益的驱使下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高。

(2)责任不落实,一些施工项目由于存在层层转包的违法现象,导致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责任不能落实。

(3)素质不合格、操作不规范,由于很多施工人员本身综合素质不高,在进场的时候又没有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导致不能进行规范的操作,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如何加强路桥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3.1 领导重视,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指导施工企业的根本法律,路桥施工企业安全组织结构的建立要符合基本法律的规定,要形成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路桥施工企业的法人作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企业法人要负责安全组织结构的建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在路桥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具体的工作当中,把各个职能部门联系起来形成完善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完善组织结构体系的同时还要把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到项目部的各个岗位当中。例如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应该交由施工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材料、设备、安全、技术和计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然后由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施工过程中还要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2 增加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体系

增加宣传力度,提升施工人员的作业班组长应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安全意识是确保路桥施工工程安全的主要手段。首先项目在开工前应由企业技术人员负责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的交底,详细讲述技术方案中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工长等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交底。最后要由作业班长或组长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所有的安全交底工作都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并保证交底的针对性、全面性和细致性,交底人员和被交底人员双方还应签字并保存交底资料。

在贯彻安全交底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体系,将安全生产教育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坚持进企业、进项目、进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要重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各级管理人员不仅要自觉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主动采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持久、深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广大施工人员明其责、尽其职,提高辨识危险源的能力,提升应急救援的能力。

3.3 完善法制建设,提升监理力度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得到了明确。要确保路桥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除去施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之外,提升监理的监理力度也是必要手段。监理首先要熟悉相关法规的规定,充分掌握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升安全监理的能力。其次监理机构还要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通过巡视、旁站、抽检、指令、督促、报告等工作手段及时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路桥施工企业整改,当情况严重时要求路桥施工暂停施工,并报告给建设单位。

3.4 建立操作规范体系,实行定期安全检查

实践证明,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数都是由施工人员的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因此,建立操作规范体系,实行定期安全检查是从根本上提升路桥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操作规范体系的建立主要从规范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管理、规范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和完善路桥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定期安全检查的形式很多,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常规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节假日安全检查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实行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的“三定制度”。

3.5 落实经费,实行目标安全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安全文明专项措施费用的投入,同时监督检查部门也要加大检查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落实。例如:路桥施工要安排专职财务人员对安全生产经费进行管理,并依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没有按时足额使用安全经费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从而从财务的角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除了确保安全经费的落实之外,还要实行目标安全管理,其主要手段是对危险源进行事前识别和有效控制。危险源的确定一般要考虑作业环境复杂、高空作业多、容易发生机械伤害等因素,确定危险源后就要采取针对措施进行控制,例如进行作业前的交底工作,设置危险源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危险源的安全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源区域等,当危险源发生改变时特别是危险程度升级时,应加强控制措施,确保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当危险源确实没有安全隐患时才能撤离安全警示标识。

4. 结语

8.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篇八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0引言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工作环境多变性都决定施工现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笔者根据工作实践谈谈施工单位作为参建的操作者应如何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特别这几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仅次于工业、农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但另一方面,建筑业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高,再加上一线作业人员素质较差,安全生产形势一直较为严峻,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居高不下。2007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78起,死亡2722人,同比增加48起,上升2.2%,死亡人数增加176人,上升6.9%。其中,发生重大事故5起,同比增加4起,上升400%,死亡55人,同比增加44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99人,同比增加2起、99人。建筑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总数的19.18%和19.60%。

2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2.1人的因素最重要。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人的因素最重要。

2.1.1有些领导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识不足,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在进度、质量、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安全让步,没有把安全当大事抓。项目经理急功近利,在安全设施上舍不得投资,只求在近期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只顾当前,不顾长远,急功近利,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

2.1.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素质差,对规范、标准不熟悉,对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少,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2.1.3施工队伍素質低。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发展,建筑队伍迅速壮大,大量民工涌进,而民工的安全技术知识较差,对安全操作知识也非常肤浅,不系统,因此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常常由于自身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2物的不安全状态。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定期安检跟不上,只重使用,轻管理,对防护装置,或弃而不用,或失灵不修复就使用,机械设备老化,该报废的不报废仍在继续使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特别是剪刀撑,扫地杆、脚手板经常不按照规范搭设。钢管壁厚度不够,钢管经过多年使用后,钢管产生变形和弯曲,扣件合格率低。安全网破损没有及时修复。违法违规行为是塔吊坍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2007年发生的16起塔吊坍塌事故中有9起是在塔吊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原因和问题:一是塔吊安装、拆卸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违章从事特种作业;二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够,缺失旁站监理;三是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设备存在缺陷和隐患;四是使用单位维修人员不按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无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

2.3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每一个工程,在预算时都规定有一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安全文明经费经常被削减,没有按规定购买发放安全保护用品,或者发放的保护用品质量低劣,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2.4施工现场用电不规范,在高空线路或设备边不设围栏或防护网,电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接地接零,没有必需的漏电保护装置,电线、电缆破皮、老化、乱拉乱扯,管理混乱造成漏电等。

2.5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对消防设备不熟悉,发生火灾,就手足无措。

3搞好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3.1提高认识,完善机构

3.1.1提高企业各级领导的认识。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充分认识国家提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但关系到企业的信誉,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及施工人员生命的安危。因此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在生产、效益、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3.1.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从企业到各项目经理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以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为首,各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以及各分项工程安全员组成。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审批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完善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题,主持事故的调查,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同时组织施工班组每周进行安全学习并填写好记录,组织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交流安全工作经验,确保生产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3.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3.2.1加强对管理层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企业必须定期、定时、分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管理安全生产的素质,做到对安全生产能管、会管、管得好。

3.2.2加强对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对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使其熟知和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汽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3.3健全制度,严加防范

3.3.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与生产有关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增强各级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如对电工组人员要求必须做到合理布设线路,认真检查电器设备的防护性能,确保无漏电、触电现象发生;对机械组人员要求必须做到施工前检查机械各项性能,施工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后做好保养、维修工作,确保机械无故障,无超负荷运转等等,消除一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3.3.2建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建设工程结构复杂、交叉作业,多层作业多,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因此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防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3.3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根据分项工程的具体情况,用书面形式向施工人员进行操作方法、安全预防措施等作全面的针对性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了解、掌握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自觉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要求交底人履行签字手续,把交底单作为技术档案存档。

3.3.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每个分项工程均配备安全员。依据《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结合现场情况逐项检查评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无死角;实行专职安全员每天例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实行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进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评分,奖好罚差。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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