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2024-08-10

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一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通知

各院系、各毕业生:

为做好2014届毕业生就业统计及离校工作,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就毕业生就业状态登记、户口和档案转留守手续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和流程做以下相关规定(详见附件),请各院、系配合我中心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毕业生顺利办理离校手续。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2014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注意事项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2014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注意事项

一、毕业生就业状态登记

已到我中心办理过就业协议鉴证盖章的同学,不用进行该项操作。

(一)签订就业协议登记

已签定《就业协议书》但尚未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鉴证和盖章的,请在6月2日15:00之前登陆信息化校园“就业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协议情况登记,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盖章手续。

注:6月2日之前前来办理就业协议鉴证盖章的学生,我中心将集中为这批学生办理与就业相关的派遣手续,并在毕业离校时将相关凭证下发给学生;6月3日以后办理鉴证盖章手续的学生,则要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单独受理打印报到证的相关安排(七月中旬)自行前往打印《报到证》和办理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的相关证明。

(二)合同(接收函)就业登记

已收到用人单位发出《毕业生录用意向接收函》的学生,请在6月2日之前登陆信息化校园“就业管理系统”-“合同(接收函)就业登记”登记,并将《接收函》交至辅导员处,辅导员需收取《接收函》后在“就业管理系统”点击“审核通过”。

(三)升学信息登记

已被录取(预录取)硕士研究生、专升本(被外校录取)的学生,请尽快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凭《录取通知书》和《调档函》办理政审、档案迁移登记。

(四)其他就业去向登记

1、《灵活就业登记表》:自主创业、自由职业毕业生。

2、《申请不就业登记表》:拟录取研究生或准备毕业后继续考研不就业的毕业生、已考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准备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由于其他原因暂时不准备就业的毕业生。

3、《待就业登记表》:准备就业,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填写待就

业前需在系统上填写一份问卷调查,详情查看系统提示。

注:毕业生需登陆学校首页信息化校园“就业管理系统”完成以上去向登记,其中

(二)、(四)项需经辅导员在6月3日前登陆“就业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审核后生成就业率)。各院、系请在6月4日16:00前将学生本人签字、院系盖章的纸质登记材料(按学号排序)统一交至学生活动中心116室。未完成毕业生去向登记或缺少登记纸质材料的学生我中心将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档案户口转存信息登记

(一)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去向(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不涉及户口问题)

1、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根据协议要求将档案转移至相关单位,协议未填写档案转寄信息,档案将会转至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所。

2、已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外校的毕业生:

根据被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调档函》办理相关手续。(正在录取过程中的毕业生请申请档案保留学校)

3、未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

待学生毕业后将学生档案转移至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

(二)外地生源毕业生档案去向

1、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

签订上海单位就业协议书的学生,户口和档案将转移至生源地,在当地报到落户手续办妥、开具户籍证明后,方可向上海人事局申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政务公开网查询);在外省市就业的学生如已签定就业协议,将户口与档案转移至当地用人单位,如还未签定就业协议,可将户口与档案先迁回原籍,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已被录取研究生或专升本至外校的毕业生:

根据被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和《调档函》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如正在录取过程中的毕业生请申请档案保留学校。

3、专升本拟录取、继续考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要求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两年,并签定相关保管协议。

(三)档案户口存转手续登记流程

毕业生需在6月3日之前登陆学校信息化校园“就业管理系统”-“档案存转申请”根据情况填写并打印《保管户口档案协议书》(一式三份)或《户口档案迁移申请表》(一份)本人签字后交辅导员处,辅导员在“就业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在6月3日之前以院系为单位交至学生活动中心116,待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盖章后将《保管户口档案协议书》其中两联返还各院系,其中一联交由学生本人保管,另一联由各院系存档保管。

三、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的程序

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报名照去户口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办理。

注:具体操作演示和电子版通知可在“就业管理系统”下载专区下载。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5月16日

2.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二

关于2012届毕业生申请办理暂缓就业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2012届毕业生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有关工作已启动,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暂缓就业的相关政策

1.凡申请办理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暂留学校(户口没迁入学校的毕业生除外),其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时间为2012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2.申请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送交省就业指导中心前需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在网上解除暂缓协议。在暂缓期内,如果要取消暂缓就业,可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回生源地就业除外),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然后到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往单位所在地。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仍未取消暂缓就业的,档案将自动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交寄回其生源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户口在学校保卫处的户口迁移手续则要学生本人到学校保卫处进行办理。

4.外籍生源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国内升学及毕业前申请出国(含出境)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二、申请暂缓就业的时间:2011年5月14日—6月2日

三、申请暂缓就业的程序:

1.凡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先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好《暂缓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申请表》(附件1),于5月31日前交回所在学院并由所在学院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系统上上报就业方案。各学院须在6月2日前将整理好的申请表交我处就业指导中心存底。

2.已提交《暂缓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申请表》毕业生务必由本人到所在学院签署贴好条形码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学生本人和所在学院各保留一份。各学院于7月1日前将另外一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集中交我处就业指导中心。

3.为加强户口关系在学校的暂缓毕业生的计生工作管理,凡是户口关系在学校的办理暂缓的毕业生必须另签订计生承诺书(附件

2),此承诺书需与上述申请表一并送交我处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1:《2012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申请表》;

附件2:《2012届办理暂缓就业学生婚育管理承诺书》;

学生工作处

3.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三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资[2014]01号)和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函》(成教资[2014]02号)要求,2014届应届毕业生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即将启动,为方便我校2014届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现将学生报名和学校代收学生申请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参加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均合格,且能正常毕业的2010级应届本科学生和2011级应届专科学生可自愿报名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二、报名时间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需要由我院教务处统一代收申请材料的学生,其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3日-30日。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从2014年4月3日起到网上报名,教务处(行政楼205办公室)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为4月25日,逾期不再接收学生的申请材料。

三、报名程序

网上报名及具体操作过程

1、凡是申请教师资格的同学必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后,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进入后,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申请人必读和确认服务条款后,选择“已阅读并完全同意”,进入下一步;

3、资格种类选择“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学生(2010级应届本科学生),认定省份选择“四川省”;认定机构栏点击“选择”后,再选择“成都市教育局”;确认后进入下一步;在选择“现场确认点”时,选择“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确认后进入下一步;

4、资格种类选择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生(2011级应届专科学生),认定省份选择“四川省”;认定机

构栏点击“选择”后,再选择“郫县教育局”;确认后进入下一步;在选择“现场确认点”时,选择“郫县教育局人事科”,确认后进入下一步;

5、阅读完注意事项后,进入下一步;

6、在填写身份信息和申请材料时,请务必先阅读“信息填写说明”再进行填写。填写时应注意:红色标识信息项是必须填写的;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统一填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并注明是应届毕业生);“现从事职业”一栏应填“学生”;“个人简历”栏目填写从高中到大学两项即可;“思想品德鉴定单位全称”统一填学生所在学院名称;个人登录密码由学生自行设定,请务必记住自己的密码,不能遗忘,一旦遗忘,无法找回;在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

7、查询学生是否网报成功,需在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后,在登录入口输入自己的姓名、证件号码、密码和验证码,能够登录即表示网报成功,可以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参加体检等。

网报成功后,凡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学生还须登录“成都教育人才网”()进行二次登记并按要求打印和粘贴条形码。

四、学生上交办证材料

1、网报成功并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粘贴好照片和条形码);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为“合格”的体检表(一式一份);

5、思想品德鉴定表(中国教师资格网有统一格式,请学生自行下载)(一式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各学院公章;

6、二寸证件照二张(贴在《教师资格申请表》封面的左上角;照片必须与网上报名所上传照片相同,并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7、合格的“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证费用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今年毕业生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免收工本费,体检费自理,直接交接受体检的医院。申请《教师资格证书》,还必须

参加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统一组织的教学技能测试,并需向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证中心缴纳190元的试讲考试费(成价费【2008】106号)。按照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规定,由学院教务处代收上述办证费用再由教务处转交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和郫县教育局。

六、注意事项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川教资[2014]01号)要求,我院学生今年除参加试讲、面试等说课测试外,还必须参加本人申请任教学科(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技能的测试,包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与本学科(专业)相关联的实践能力、对本学科(专业)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请申请学生提前做好准备。

学院教务处统一到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郫县教育局领回《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并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遗失不补。

请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学校只是受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郫县教育局委托,代收学生的申请材料,请有关学生一定按规定要求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和逾期上报的材料,学校将不予受理。

4.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四

2009-2-24来源: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深劳社[2008]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加强和完善劳动就业登记工作,统筹做好深户和非深户劳动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在深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招(聘)用深户、非深户(境外就业人员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二、办理就业登记程序

(一)登陆网址

2008年 8月1 日起,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启用“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批准成立有效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到所辖地公安居住证受理点或劳动保障部门业务窗口领取网络系统登录密码,登陆以下网址可链接至 “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系统有帮助操作文本,网址:

http://jydj.sz12333.gov.cn/jydjWeb/login.jsp):

“深圳市政府在线” http://;

“深圳市公安局主页”http://;

“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 http://203.91.45.154;

“深圳市劳动保障网”。

咨询电话:12333(详细咨询和办事地址见就业登记须知和居住证办证须知)。

(二)网上申报

1、点击录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填报岗位需求备案(空缺岗位申报)等栏目;

2、点击本岗位工种设置;

3、录入就业人员个人申报信息(深户籍人员身份证号码是原迁出地号码的要进行手工操作调整户籍地地址);

4、录入完个人信息后点击暂存,核对个人信息填报无误后,点击上报;

5、打印上报人员居住证申请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一式两份)、非深户人员名册、深户人员个人信息表(一式两份)。

6、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直接点击劳动合同栏目并上报,系统自动通过,登记工作完成。

7、续办: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填写劳动合同期限,点击上报。

网上申报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业务窗口为员工申办居住证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深户就业人员不用申办居住证)

(三)就业登记业务窗口受理权限和查验材料

1、就业登记窗口权限划分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现阶段仍按《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文件精神执行。

特区内区属以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由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负责。宝安、龙岗劳动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市民中心和就业大厦设立就业登记业务工作点。并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工作。

2、非深户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2)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已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有效期一年)。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计划生育

责任书原件收原件或查验婚育证明原件收复印件。

3)《非深户就业登记人员名册》单位盖章;

4)《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个人签名(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用人单位各存一份)。用人单位到窗口办理业务时,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以下人员还需提交相关资料:

(1)使用内地派进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内地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查验)。

(2)使用兼职人员需提供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查验)。

(3)签订半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查验)。

(4)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和派遣人员名册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留存协议书复印件和派遣人员名册一份)。

(5)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提交如下资料: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工种岗位情况和用人单位遵守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承诺书;《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个人《就业登记信息表》,单位盖章。窗口留存承诺书和《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份。

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查验相关资料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表并在相关资料上盖章。

3、深户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根据初次就业、再就业、全员改制三种不同就业类型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提交相应资料。

(1)初次就业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本原件;

2)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3)《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4)《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2)再就业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2)《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3)《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3)全员改制登记提交如下资料:

1)员工进入深圳的调令原件(工人身份提交劳动部门的《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干部身份的提交人事部门的《调干通知书》;大学生分配的提交《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转业干部提交《转业干部介绍信》);

2)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3)《就业登记信息表》一式两份(下载打印),单位盖章;

4)《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窗口业务工作人员核对、查验相关资料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表,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并盖章。《就业登记信息表》退还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员工档案,一份由员工本人保管。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使用新样式《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从2008年8月1日起使用新样式《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情况的有效记录凭证,由市区各就业登记业务窗口负责发放。原来使用的《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停止使用,由用人单位保管,以备查验。

(二)取消《深圳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29号))文件精神,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停止执行。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即《深圳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

(三)实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深户人员就业登记的有关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联通和电脑打印《就业登记信息表》,归入员工个人档案。取消《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原来使用的《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放入员工本人档案或由员工个人保管。

(四)开具招用工证明。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跨省、市)成批招用非深户人员,输出地要求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招用工证明(介绍信),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查原件,收复印件)、《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和招工简章(一式两份)到所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登记业务窗口开具招用工证明(介绍信)。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招工条件,招工岗位,工作地,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

(五)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市、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障业务事项的,将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作出行政处罚。举报电话:1233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五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完善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起,省内应届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和户口迁转手续。

二、为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自今年起,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省外院校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院校往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仍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鲁人〔1997〕3号)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六

各系:

根据省就业指导中心的要求,为按时、高效做好 2012届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我院开始办理2012届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及条件

对象:我校本、专科层次的应届毕业生。

条件: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或有意向单位仍等待办理相关接收手续的毕业生;

2、计划2013年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外籍生源学生、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前申请出国(含出境)和升学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时间:即日至2012年5月25日,逾期一律不接受办理。程序:

1、毕业生到各系辅导员处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并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

2、各系审核后在“大学生就业系统”上报暂缓就业毕业生信息(操作:进入系统→2012年→二级用户上报就业方案→修改学生派遣性质为“暂缓就业”→提交),下载本系暂缓就业毕业生总表(签字并盖章),于5月28日送院就业指导中心;

3、经我中心审核,由各系领取《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后,各系将已签订的协议书送交就业指导中心。

三、档案、户口托管时间

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的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四、其它相关的规定

1、办理档案托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入学时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由学院组织部保留。

2、暂缓就业期内,如果要取消暂缓就业,可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关接收证明,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大厅)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入学时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回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如是党员则还需回学院组织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暂缓就业两年期限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报到证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回,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邮寄回其生源地所在的人事局(教育局)。学生本人持有效证到院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入学时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回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如是党员则还需回学院组织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会导致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

附表: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可复印、下载)

惠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7.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七

根据省就业办精神和毕业生离校时间安排,我院将于6月20日上报就业计划,并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关于办理2010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为做好今年就业工作,特将近期工作安排如下:

1、将毕业生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审核合格后收缴。按学号顺序填写《2010届毕业生签约情况登记表》。我们将按毕业生签约单位编制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

2、未签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需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将本人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给辅导员查验,按学号顺序填写《2010届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登记表》。我们按毕业生生源编制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河南省内的毕业生办回生源地市人事局,外省的毕业生办回所在省教育厅或人事厅。《2010届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登记表》“生源所在地”栏,只需填写到省、市即可;来自以下六个单列市(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市、固始县、济源市)的毕业生,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所在市、县名称,漏填、误填而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协议书《关于办理2010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

3、鼓励毕业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人事代理。鉴于大部分毕业生在外地,为方便应届毕业生,可代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程序:毕业生统一将接收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无接收单位盖章的另附《灵活就业合同》和《空白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学院就业处,同时每人交纳档案管理费60元/年,并填写《2010届毕业生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登记表》),学院就业处统一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加盖人事代理专用章后,统一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院就业处将档案转至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档案管理手册。毕业生携带毕业证及复印件、报到证及复印件和档案管理手册,到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4、未签就业协议书但签订《灵活就业合同》的毕业生,将本人灵活就业合同(一份)交给辅导员查验,按学号顺序填写《2010届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我们按毕业生就业去向编制就业计划,但只作为毕业生就业去向统计,不办理就业报到证。

5、各院(系)将应征入伍、专升本、三支一扶录取的毕业生,将入伍、专升本、三支一扶通知书复印件收缴,按学号顺序填写《2010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录取登记表》、《2010届毕业生专升本录取登记表》、《2010届毕业生三支一扶情况登记表》,我们将按毕业生去向编制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由于此项工作必须等应征入伍、专升本、三支一扶录取工作结束后方能办理就业手续,于8月1日前交送学院就业处。

6、凡考取 “专升本”又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其协议书由各院系收回保存。

7、毕业生择业期为二年,择业期内未办《就业报到证》,档案由学校保管。2012年6月30日仍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由学校统一办理,但学生须到学院就业处领取《就业报到证》。

8.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八

办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函(2012)4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2号)精神,确保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报到是指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签约单位或指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毕业生按规定要求报到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接收单位的省内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和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单位要求的有关材料直接到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内接收单位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按照《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7〕163号)要求,须持来鲁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接收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档案部门公章)、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身份证,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再到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三)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的省内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含灵活就业和劳动合同),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按各地教育局相关规定办理报到手续。

(四)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山东省教育厅或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的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省教育厅办理报到手续。二、二次派遣

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自派遣之日起两年)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就业单位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一)省内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网”)上签订就业协议书。网上签约后,根据接收单位的性质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1.接收单位为省直、省属、中央驻鲁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原报到地市教育局出具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到省教育厅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2.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地市教育局的毕业生,若接收单位为生源地市内、县(市、区)直(属)单位,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生源地市教育局办理二次派遣手续;若接收单位为非生源地市内、县(市、区)直(属)单位,须持原报到地市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新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3.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县(市、区)教育局的毕业生,若接收单位为原报到县(市、区)内的县(市、区)直(属)单位,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原报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二次派遣手续;若接收单位为生源地市内但不同于原报到县(市、区)的县(市、区)直(属)单位,须持原报到县(市、区)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二次派遣手续;若接收单位为生源地市内的市直、属单位的,须持原报到地县(市、区)教育局出具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生源地市教育局办理二次派遣手续;若接收单位为非生源地市内的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须持原报到地市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新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办理派遣手续。

(二)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持原学校发的就业协议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单位负责在“就业网”上录入就业协议。

1.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山东省教育厅且还未改派至市、县(市、区)教育局的毕业生,须持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省教育厅办理二次派遣手续。2.就业报到证签发到山东省教育厅且已经派遣至市、县(市、区)教育局的毕业生,根据接收单位的不同采取与省内毕业生同等的二次派遣办法(办理时还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省内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出省就业的,须由本人在“就业网”上提出“省外就业申请”,经毕业院校审核通过后,向学校申请领取省外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监制的三方协议),与接收单位签约,并在“就业网”上录入省外签约信息后,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毕业证、原报到地市教育局出具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和身份证等材料,到省教育厅办理二次派遣手续。

三、调整改派

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是指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申请回生源地就业或与新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

(一)毕业生与原单位解约是指毕业生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书,须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纸质解约函、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原接收单位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除网上签约信息并恢复网上签约功能。毕业生有新接收单位的,须同时持就业报到证和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由原接收单位的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同意改派意见。

(二)毕业生与原单位解约后,与新单位进行网上签约,然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1.原接收单位为省直、省属、省外、中央驻鲁单位的毕业生解约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解约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到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其他毕业生解约回生源地须持解约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属市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2.毕业生改派前后单位均属于同一县(市、区)直(属)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原接收单位为县(市、区)直(属)单位,新接收单位为同一市内但不同于原单位所属县(市、区)的县(市、区)直(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原接收单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原接收单位为县(市、区)直(属)单位,新接收单位为同一市内市直、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原接收单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改派前后单位不属于同一个市的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原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到新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4.毕业生改派前后单位均属于省直、省属、中央驻鲁或省外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到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5.毕业生原接收单位为省直、省属、中央驻鲁或省外单位的,新接收单位为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由省教育厅签发的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新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办理改派手续。

6.毕业生原接收单位为市、县(市、区)直(属)单位,新接收单位为省直、省属、中央驻鲁或省外单位的,毕业生须持原接收单位所属市教育局签发的同意改派意见函、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四、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

省教育厅规定,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期限为两年(以每年6月30日为临界时间点)。到省教育厅补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证明。

(二)档案保管单位开具的就业报到证丢失证明。

(三)毕业生档案中的报到证副联。若档案中无报到证副联,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就业工作调配表。

(四)毕业证原件。

(五)身份证原件。

五、就业方案调整

(一)放弃升学转就业

毕业时就业方案列为升学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重新就业的,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原毕业学校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升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或录取资格的证明(9月1日前办理的,不出具此证明),于毕业当年12月1日前由原毕业学校就业部门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补办就业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当年12月1日以后放弃升学的,由录取学校按退学学生处理,不再发放报到证。

(二)放弃就业转升学

离校前因未确定升学录取结果而将就业方案列为就业、且已经发放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在确定已经录取后选择放弃就业,必须在入学后1个月内由原毕业学校收回就业报到证,报省教育厅注销。没有注销的,毕业时将不再予以派遣。

(三)缓派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

毕业时就业方案列为缓派的毕业生,在缓派期限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原毕业学校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缓派毕业生,由原毕业学校在缓派期内(以每年6月30日为临界时间点)全部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逾期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

六、毕业生档案转递

(一)省内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处函(2011)5号]要求,在毕业时,由学校根据就业报到证签发单位统一转递。

(二)省外院校山东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教育厅的,由原毕业学校统一转递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收到的档案按照生源地进行归类整理后,集中转递至各市教育局。毕业生档案查询请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在“省外到档查询”栏目中输入相应信息查询个人档案去向。

七、毕业生生源信息调整

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完成后,原则上一律不再进行更改,也不再追加新的生源信息,如若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补报信息的,由高校出具正式请示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省教育厅办理。

八、就业手续办理平台

目前, “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各项功能已逐步完善,系统趋于稳定,为进一步提升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及时为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各项就业手续必须在“就业网”上办理,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各项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学生处联系。

联系电话:0531-81916511,联系人:刘涛。

9.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九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流程作如下说明: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办理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部网站或学院研教办下载模板并正反面打印后如实填写,经导师签章后交所在学院研教办,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汇总研究生上交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经审核、签章后统一到研究生部党委签章。

二、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确定就业意向后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办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1.本人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

2.用人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并盖章(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3.研究生部研工办审核盖章(协议书自己留一份原件,用人单位一份原件,研究生部研工办留一份原件)。

注:

12月份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将已签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就业证明上交研究生部研工办,6

1月份毕业的研究生,必须于当年6月5日前将已签订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就业证明上交研究生部研工办,研工办将根据研究生提供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就业证明,在每年1月、6月为毕业研究生统一办理《报到证》。

三、办理离校手续(答辩结束后办理)

毕业研究生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领取离校手续程序单,按照离校要求依次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确认,最后在研究生部党委研工办办理离校手续完成登记,登记后将离校程序单交回所在学院研教办存档(凭离校单领取学位证、毕业证、报到证)。

注:

1.12月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必须在1月上旬办理完毕。

2.6月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必须在7月上旬办理完毕。

四、领取《报到证》

1.12月份毕业的研究生,离校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后,《报到证》可于次年1月份寒假放假前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领取。(2012届12月份毕业研究生《报到证》办理暂沿用原办法:在研究生部党委开一份《自办报到证报告》(已签就业协议研究生)或《未就业证明》(未签订就业协议研究生)自行到云南省教育厅一楼(小菜园立交桥)办理《报到证》)

2.6月份毕业的研究生,离校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后《报

到证》可于当年7月份放暑假前在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领取。

注:

1.提交过《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相关就业证明的研究生《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未就业或仅灵活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报到证》开至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2.未就业或仅灵活就业毕业研究生之后签订就业协议的,需自行到云南省教育厅或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具体改派方法参考《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南》)。

五、转户口

毕业研究生必须凭《报到证》,考取博士的毕业研究生凭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到所在校区公安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注:

1.已就业毕业研究生户籍迁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户籍迁往生源地,考取博士毕业研究生户籍迁往录取院校所在地。

2.离校时不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证的研究生,由于人户分离,相关户口证明将不能办理,请毕业研究生及时转迁户口。

六、转党组织关系

毕业研究生党员在办理离校手后必须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最迟在毕业年度7月1日前开具),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前,毕业研究生党员要和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以下信息:

1、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组织名称;

2、接收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名称(介绍信抬头)。该组织名称一定要核实清楚,否则该单位将无法接收。

经过核实后,提供党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研究生部党委开组织介绍信(省内有效期最长30天,省外90天)。若因改派或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地点有误等,必须在有效期内回校更改。

注:

无故不按时转接组织关系是组织纪律观念淡漠的表现。超过六个月未转接组织关系、造成自动脱党或受到党纪处分等其他情况由毕业研究生党员本人负责。

七、档案寄出

1.已就业毕业研究生档案寄出。

12月份已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档案于次年3月以前;6月份已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档案于当年9月以前,通过机要交换的方式,寄送到《报到证》上所注明的报到单位(报到单位无机要接收权的,研究生需在档案寄出前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调档函》)。

2.灵活就业毕业研究生档案寄出。

提供灵活就业证明的毕业研究生,档案可暂时保留在学校,但档案最长留存期限不得超过毕业年度的12月31日。毕业研究生签订正式就业协议或被单位正式录用后,应及时到云南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并将新的报到证副本交至研究生部研工办替换原报到证副本,研工办将根据毕业研究生新提供的报到单位寄送档案。截止12月31日仍

未提供新的就业报到证的,将根据原报到证上的报到地址将档案全部打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3.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档案寄出。

7月上旬前既不签订就业协议又不灵活就业且没有提供相关就业意向证明的毕业研究生,档案将于当年7月底打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如果未就业研究生在其他档案托管部门办理了档案托管,应于档案寄出前及时向研工办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调档函,其档案将根据档案托管部门地址寄出。

4.考取博士毕业研究生档案寄出。

考取博士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后,其档案将根据博士录取单位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的寄档地址,于毕业年度的3月份以前或9月份以前寄档。

5.出国留学、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档案寄出。

申请出国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根据回生源地报到证地址寄送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八、凭《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报到。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部党委

10.关于2014届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说明(通知) 篇十

亲爱的毕业生:

在你们即将离开母校奔赴新的工作、学习岗位之际,为了让你们顺利办好相关离校手续,现将办理《报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报到证办理

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1)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3)办理档案、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的凭证;(4)干部身份证明;(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根据湘教毕办„2012‟6号《关于做好2012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工作,请注意有关事项:

1)凡学院推荐就业单位(如军队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且可以接收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的,学校将统一派到各用人单位。

2)凡自找单位可以接收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的学生请于最后一个学期4月30日前将协议书交到招就处。

3)凡用人单位不接收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如想将户口、档案关系保留在学校,由本人提出申请,等落实用人单位后,再将户口和档案派到用

人单位。择业期两年后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统一办理《报到证》并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

4)毕业生还可申请两年择业期内将户口、档案关系免费托管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5)凡未提出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和托管的毕业生,学院将统一办理《报到证》并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

6)凡参加专升本的同学不用办理报到证,本科毕业后再由本科院校进行报到证办理。如未录取的同学请于7月15日后带毕业证到招就处开具介绍信,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报到证。

报到证领取时间为6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领取报到证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

办理流程:

(一)《就业报到证》初次办理手续

适用对象:从未办理过《就业报到证》且在择业期内(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

办理步骤:

1.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本人书写《回原籍申请书》);

2.到毕业所在学校的就业工作部门开具《介绍信》;

3.本人持《就业协议书》(或《回原籍申请书》)、《介绍信》和毕业证、身份证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所有需递交的证件若无特别说明均为原件,若无原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二)《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

适用对象:《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遗失的毕业生。自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遗失不予补办,由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遗失证明》代替执行《就业报到证》的功能。

办理步骤:

1.声明作废:到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声明原《就业报到证》作废,获取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或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办手续时直接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声明作废;

2.审核:持本人书写的《补办报到证申请书》、刊登《遗失申明》的报纸到毕业所在学校的就业工作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开具《补办报到证证明》(或《介绍信》);

3.补办:持《补办报到证证明》(或《介绍信》)、登有《遗失申明》的报纸、毕业证和身份证在省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大厅补办新《就业报到证》(或《遗失证明》)。

重要说明:

所有需递交的证件若无特别说明均为原件,若无原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毕业时间为2000年前的,请提前来电咨询,再根据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调整改办手续

适用对象:择业期内毕业生、《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因故不到该《报到证》开往单位报到、申请改办到新单位的毕业生(改办只能办理一次)。

办理步骤:

1.到原用人单位开具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2.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接收函》);

3.到毕业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开具并审签《改派申请表》、《介绍信》;

4.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接收函》)、《介绍信》、《改派申请表》和毕业证、原《报到证》(上、下两联)、身份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重要说明:

所有需递交的证件若无特别说明均为原件,若无原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户口、档案托管在省就业指导中心的可免学校《介绍信》及《改派申请表》。

如原《报到证》是开回生源地择业的,请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代替上述第1条要求的材料。

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址: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大厅(电话:0731-82816663,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商住楼三楼/光大银行上3楼)。

乘车路线:南站→123、701路公交车→雨花亭站下车→车站对面光大银行上3楼。(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

办理程序:

首先办理报到证,办完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再到学生处办理档案(将报到证的白联交到学生处)。

1、报到证→

2、户口(保卫处)→

3、档案(学生处)

学生处:0731-85473656(文老师)(第一教学楼111室)

保卫处:

招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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