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账务处理(共6篇)
1.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篇一
来料加工企业账务处理方法
(一)来料加工是”三来一补”中的一种贸易方式‚(三来一补是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被偿贸易等)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特点:
来料加工是指合作外方不作价提供设备,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等,由国内企业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特点有5点:
1)来料加工进口的设备,材料等不动用外汇,国内企业不需付款;
2)来料加工进口的设备,材料属保税货物,由海关监管;
3)来料加工进口的设备,材料等所有权属外方,国内企业对货物除进行加工生产外,无处置权;
4)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方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交易,其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而是加工合同;
5)中外方是委托加工关系,其交易是经济效果由外方承担盈亏责任,中方不负责盈亏.(三)来料加工企业设立程序
1)中方外方签订协议(即合作协议书)
2)协议书经外经办批准,发给引进项目批准书;
3)由外方负责签订厂房,宿舍等 租赁合同;
4)由工商局核发特准加工许可证;
5)海关登记核发设备进口登记手册;
6)根据协议书外方进口设备后由会计事务所进行查验;
7)海关进行验厂;
8)根据中外方签订加工合同,报海关核准备案并发给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四)来料加工企业的海关监管
1)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保税货物,这些货物应是为某一特定的目的进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进口时的原状或经特定的制造,加工后复运后出口;
2)进口的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合同规定的加工出口成品,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其他料件混放混用,调换顶替;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与加工成品的储存,使用,出口情况应设立专门账册,并定期将来料加工项下的料件进口加工成品以及库存情况列表报海关;
3)每年的会计年报均要报海关进行年检;
4)海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加工企业进行稽查,检查核对料件进口,成品出口以及库存情况;
5)加工企业如生产中发现进口料件不合用或发生的废次品以及产生的边角废料均须按规定退回外方,不得自行处理;
6)加工企业如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以及销售边角废料均应申请海关补征进口关税和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会计政策
1)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
2)存货的计价
a)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工具,低值易耗品等的收入,领用均按进口报关单原币单价计价;
b)国内采购材料的收,发以实际成本计价;
c)产成品按实际成本计价;
d)低值易耗品领用一次性进入成本不采用摊销方法;
3)工缴费的收入(含水电,房租)
按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每月通过银行进行结汇,以结汇单计算;
4)来料加工企业开办费由外方负担,不存在列账或摊销;
5)固定资产
a)固定资产以进口报关单价格计算
b)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
6)成本计算
a)加工产品只计入材料成本
b)工资,费用作为工缴费单独计算,不分配到产品成本
7)外币核算
由于来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设备,材料均由海关监管.海关监管设备.材料的进口数量,生产使用数量以及库存数量的情况,因此来料加工企业的,不存在汇兖损益,每年采用年初的汇率折算本位币,汇率变动不大时,可不进行调整;
8)工缴费的结余
工缴费结余的货方余额为盈利,借方余额为亏损,根据规定,来料加工企业的盈亏均由外方承担;
(六)来料加工企业会计核算内容;
1)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二大部分,一大部分是工缴费的收入与支出的核算;另一大部分是海关监管的进口设备,进口材料和出口产品三部分;
2)核算的重点是进口材料的收入,领用,结存以及产品生产数与出口数,结存数,会计核算的结果大致要与海关三本账,设备,材料,产品三本账一致;
3)由于外方提供的是不作价设备,材料,包装物,工具,低值易耗品等,因此,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必须分清监管物与非监管物(内采购部分),存货-监管物必须与应付账款-监管相对应,存货-非监管必须与应付账款-非监管相对应,同样,进口的设备列固定资产-监管物必须与长期应付款-监管相对应,国内采购的设备列固定资产-非监管相对应;
4)如来料加工企业没发生对内协作加工业务,没有生产内销的产品,一般就不存在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等事项,这些会计科目无会计事项发生;
5)来料加工企业原则上是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料加工企业不存在有收入而未发生支出,或者有支出而未发生收入等收入与支出不配比的情况,一般就不存在预提,待摊或应付工资等科目的发生;
6)来料加工企业的收入有结汇收入与非结汇收入(部分企业有内销产品收入和对内加工收入以及废料收入等),非结汇收入主要是由外方汇款或自带现金在国内采购材料,采购设备和弥补工缴费收不敷支的费用支付,因此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报表主要是报送海关,税务和外管局;
7)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仅限于反映与合作方和存出保证金等会计事项,不涉及其他的往业事项;
(七)工缴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核算
1)工缴费收入有通过银行结汇的收入,包括加工费结汇收入,厂租结汇收入和水电费结汇收入
2)工缴费收入不通过银行结汇的收入,是指外方汇款和自带现金,通称非结汇收入,非结汇收入通常有(1)由外方负责的弥补工缴费收不敷支的资金;(2)由外方负责的国内采购材料所需要的资金;(3)由外方负责在国内采购设备所需要的资金;
3)会计处理方法是:
(1)工缴费银行结汇收入:
凭银行结汇回单:
借:银行存款──结汇收入(按实收款)
借:工缴费支出-银行手续费
借:工缴费支出-上级管理费
借:工缴费支出-区镇收入
贷:工缴费收入-结汇收入(按实际结汇款)
(2)收外方的汇款或自带现金
a)用于弥补工缴费收支不足的亏损部分:
凭汇款通知单或现金收据: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工缴费收入-非结汇收入
b)用于国内采购材料部分
(1)凭汇款单或现金收据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付账款-非监管
(2)购买材料时凭发票
借:材料-非监管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领用时
借:产成品-xx产品-监管
贷:村料-非监管
(4)产品出口时凭出口报关单
借:应付账款-非监管
贷:产成品
说明:购买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材料购买发生时再做
领用时的会计处理是在这份加工合同完成,并经海关审核退回的核销表与监管材料一并做会计分录
c)用于国内购置设备部分
a)收款时凭汇款单或现金收据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长期应付款-非监管
b)购置设备时凭发票
借:固定资产-非监管 3)来料加工企业的废料收入:
a)加工企业的废料需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证明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b)出售废料时,凭收款依据: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c)缴纳增值税时,凭完税证明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4)内销产品收入和对内协作加工收入
a)收取货款时,凭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内销产品收入
b)结算成本时:
借:内销产品成本
贷:产成品
说明:结转内销产品成本是在月末结转时再作会计分录
(5)月末将收入结转到工缴费结余账户:
借:各收入科目
贷:工缴费结余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八)工缴费支出的核算
工檄费支出共分为工资及福利费,公司管理费,财务费用,上缴区镇费用,办公费用,租赁费用,水电费,交际应酬费,商检费用,报关费用,审计费用,运输费,税金,财产保险费,其他等共15个项目
根据协议规定,租赁费,水电费,商检费用,报关费用,运输费,财产保险费等6个项目的费用开支均由外方负担,其中:租赁费,水电费忆在每月银行结汇中向外方收回外,其他由外方负担的费用实际是加工企业代外方垫付的费用.其他9个项目的费用开支才是包含在工缴费支出的内容,由于上述工缴费发生时都由加工企业的经办人员办理,在加工企业报销,因此,不论是包含在工缴费内从的费用开支项目,不是代外方垫付的费用项目,均列在工缴费支出总额内,以致形成工缴费超支均由外方负担,中方不负担亏损.工缴费发生时‚凭有关发票或凭证:
借:工缴费支出-各项目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时:
借:工缴费结余
贷:工缴费支出
览于在实际工作中‚来料加工企业工作不规范‚以致发生过多的以收款依据列账‚有的企业的发票要送往外方‚不能提供原始正式发票‚在此情况下‚可由企业填写一份”工缴费用支出清单”‚详列各费用项目的开支数‚由加工企业厂长签章并加盖加工企业公章‚凭此清单列账
九)来料加工企业的税金核算
来料加工企业税金有:收入所得税‚废料的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征收凭证)‚废料的代征进口关税(凭海关征收凭证)‚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规定计算征收)
1)‚收入所得税‚按工缴费收入的1.5%(或工缴费收入*10%利润率*税率15%)
2)废料销售增值税‚按6%
3)内销产品销售增值税6%
4)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金发生时以缴纳税税金凭证
借:工缴费支出--税金
借:其他业务支出-(废料的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 个人所得税由各企业确定处理方法‚若由加工企业负担的同样列工缴费支出‚如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则转列其他应收款科目在工资内扣回
(十)进口设备的会计核算:
根据协议规定‚加工生产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办公设备等均由外方不作价提供‚其所有权归外方‚协议期满‚其设备的处理权也归外方‚或退回外方‚或就此销售.进口设备依据进口报关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核算
进口设备不计算折旧‚在海关监管期间内‚不得变卖‚不得挪作他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监管设备
贷:长期应付款-监管
(十一)国内采购设备的会计核算
国内采购设备‚根据协议规定‚所有生产‚办公等使用的设备均由外方提供‚队进口设备外‚如外方不进口改在国内购置‚其资金也由外方出资
收到外方购置设备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长期应付款—非监管
购置设备时凭发票:
借:固定资产—非监管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十二)进口材料的会计核算
根据协议规定‚加工生产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工夹‚模具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其他材料均由外方不作价提供.1‚进口材料会计核算的几项要求:
进口材料必须按材料名称‚规格‚单价分设明细核算
进口材料必须分加工生产合同分别核算
进口材料计价一律按进口报关单的原币单价乘以固定汇率计算
进口材料单价以第一次进口报关单单价为准‚以后分次进口单价不同‚也以第一次进口单价为准‚若分次进口单价相差较大‚则在年终决算予以调整‚月份不调整.进口材料的进料与领用均使用一个单价
不论哪个合同‚生产何种产品‚只要是进口和领用同类材料‚其单价均为一个价
2‚按合同分别核算
按合同核算材料即以加工生产合同为核算对象‚若一个合同有几个产品‚进料数则在一个合同内再分材料品名‚规格分别汇总‚材料的领用则要按合用—产品—材料汇总‚即先按合同‚在一个合同内再分产品‚每项产品再分材料品种分列汇总.会计处理为:
进料时‚凭进口报关单或海关颁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材料登记手册”计算各种材料的进口数(报关单进口数量*进口单价*固定汇率=材料进口金额数
进料数还要按来源不同分别汇总‚如:
“上合同转入数”—要与上合同的剩余材料相符
“本合同进口数”---与登记手册登记数相符‚
“转厂转入数”---与登记手册‚登记数相符
借:材料—上合同转入数—监管
借:材料---合同进口数---监管
借:材料---转厂转入数—临管
贷:应付账款---监管
领用时(1)加工合同已完成‚凭海关审核的核销表(2)未完合同则以产品出口数*单位消耗定额*单价*固定汇率=消耗金额‚其会计处理不同
A‚合同已完成的(凭核销表中的产品消耗数计算)
借:产成品—甲产品---监管
借:产成品—乙产品---监管
同时再做一笔分录为(按出口数)
借:应付账款—监管
贷:产成品—甲产品
贷:产成品—乙产品
根据核销表中其他所列的项目作如下分录:
(1)上合同转入数:借
借:材料—02#合同—监管
贷:材料---01#合同---监管
(1)退港或废料数:
借:应付账款—监管
贷:材料—XX材料—监管
贷:材料---XX材料---监客
(2)转厂转出
转厂转出是指已转入其他厂进行加工‚这部分分按海关核销表或海关已办理转厂转出手续视同出口而核销其进口材料‚若未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不能作转厂转出处理‚而是转厂销售应作内销处理‚并补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等.(3)剩余材料(凭核销表说明余料转入合同)
借:材料---03#合同—监管
贷:材料---02#合同---临管
贷:材料---01#合同---监管
B‚未完工合同的处理:
进料与上述相同‚其领用数‚上合同转入数‚退港数‚废料数还不清楚‚只是先将已生产的出口产品消耗材料数计算材料的减少(海关核销表审核的实际消耗数‚都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在加工合同全部完工后按核销表进行调整‚即以核销表为准增加或减少材料的消耗数。
2.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篇二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对于一年期 (包括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企业的“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本金、应计利息) ”科目下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如下:
一年 (含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按支付的手续费, 借记“财务费用”, 两者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时, 按应计的利息, 借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委托贷款时, 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 按其应计的利息,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A公司于2006年6月1日,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 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5万元。银行将这笔100万元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 年利率为12%。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银行每季度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30000元 (1000000×12%÷4) , 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1500元 (30000×5%) 。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 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28500元 (30000-1500) 。收回利息后,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例2]承例1, 将贷款期限改为2年。
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收回利息,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篇三
序(最基本)
概念 :原始凭证或汇总凭证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逐笔登记总账定期编制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登记总账
特点: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
总账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
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总登记表登记总账
凭证 :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通用或专用记账凭证 设置(收、付、转)(收、付、转);(收、付、转)科目汇汇总记账凭证总表(记账凭证汇总表)
账簿:日记账(三栏式)
设置总账(三栏式)
明细账(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多栏式)
程序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步骤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根据各种记账凭证
登记总账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根据汇总记账凭证根据科目汇总表
登记总账登记总账
6.期末,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账、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相同
优点: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总账详细反应经济业务总账账户对应关系明确试算平衡的发生情况
4.账务处理 篇四
超市的各种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7264.96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
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2905.98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
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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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账务处理如下:
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本文由“会计强人”工作人员摘自网络,如牵涉到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例如: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元,销售折让20000元,则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供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4000 4000×17%)4680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5000 5000×17%)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
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生产成本3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
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借:银行存款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
5.委托加工账务处理 篇五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后续业务
目前,相关教材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环节的会计处理思路基本相同,但是缺乏对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处理的涉及,会计准则中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继续加工的消费品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使得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支付的消费税不能完全抵扣时的处理,相关研究文献中也很少涉及。
本文将对新税法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提出改进建议,并针对继续加工的消费品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使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产生借方余额情况的处理提出个人建议。
一、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用途不同,现行会计处理为: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例1:甲公司发出A材料一批,委托乙公司加工成B材料或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B材料或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3+2)/(1-20%)= 6.25(万元)
甲公司应支付的消费税=6.25×20%=1.25(万元)
发出材料:
(1)假设收回后的物资用于直接出售。
(2)假设收回后的物资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根据此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现行会计处理很合理,但是仍存在不完备之处,缺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续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新税法下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2012年7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时,需要根据售价与计税价格的差额补交消费税,不高于的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基于此,笔者建议,委托加工后续业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进行如下调整:
委托方对于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应首先明确其是否为加价销售,即销售价格是否要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如果明确为加价销售,将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来抵扣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负担的消费税。若明确为不加价销售,则仍按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将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例2:接例1,若甲公司明确将委托加工收回后的B产品以70 000元的价格出售。
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同例1。
支付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调整如下: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为贷方余额: 14 000-12 500=1 500(元)。该金额就是甲公司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而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即出售B产品后实际应当缴纳的消费税。
例3:接例1,若甲公司明确将委托加工收回后的B产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60 000元出售。
委托方甲公司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支付消费税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环节的处理仍与现行会计处理相同,出售环节不需要再交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消费税也不允许扣除,最终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
出售B产品:
三、委托方继续加工消费品后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会计处理
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会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有时也会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前提主要有两个条件:价格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也就是说,企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要有正当理由就是合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只要行为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而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例如为了促销宣传,在特定的不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一般可排除行为主体限制竞争的目的。
根据前述会计处理可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对于委托方继续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只要销售时产生的消费税大于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消费税就可以完全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委托方实际应交纳的消费税。
但是,当委托方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有正当理由将继续加工的消费品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且销售时产生的消费税低于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金额时,导致“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形成的借方余额应该怎么处理呢?会计准则中对此情况的会计处理没有做出规定,目前相关研究文献中也极少涉及。笔者认为,应该将差额由“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
例4:按例1,甲公司收回的B材料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C,当期全部由生产车间领用,结转工人工资20 000元、制造费用10 000元,完工后验收入库。C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环节的处理与现行会计处理相同。后续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车间领用、结转工人工资和制造费用:
(1)假设委托方将C产品全部出售,不含税收入为100 000元。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为贷方余额: 20 000-12 500=7 500(元),即出售C产品后实际应负担的消费税。此例中,委托方销售加工后消费品的价格高于成本价格,销售时产生的消费税高于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所以,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支付的消费税可以完全抵扣。
(2)假设委托方有正当理由将C产品以低于成本价格全部出售,不含税收入为40 000元。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为借方余额: 12 500-8 000=4 500(元),甲企业应将“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综上所述,当委托方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继续加工后的消费品时,只要销售时产生的消费税不低于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支付的消费税就可以完全抵扣;当销售时产生的消费税低于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时,委托方应将二者的差额由“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
参考文献
6.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篇六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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