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办法

2024-11-14

管理制度办法(8篇)

1.管理制度办法 篇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 1 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中心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余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成果转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中心损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由其是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中心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中心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 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管理办法

成立专门的项目部,已编制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项目质量控制严格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本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生产过程均按要求进行检验。产品未经检验或已检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项目经理部建立了项目质量责任制,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总经理负责检查周报、月报的审阅和批示;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推动、监督和检查月报的总结;各部门主管负责每周检查工作及检查周报的总结;

检查方式

1、人力资源部编制轮值检查计划,各部门按计划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全体 员工、各部门、各办公场所、区域进行检查;

2、采用观察法、测试法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轮值检查;

4、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

5、如因工作关系无法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的,需在每周的周 三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原因,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调整; 6 轮值检查是每一位部门主管的工作职责,要求积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检查时间

1、集中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2、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

2、办公秩序;

3、办公区、园区、设备间等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

4、工作流程;

5、检查周报、月报

6、各部门主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责任部门进行落实,并跟 踪结果;

7、各部门主管结合每周的检查情况,向总经理提交检查周报,并继续跟踪责任 部门的问题处理情况,在月末前将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部;

8、人力资源部结合各部门的检查周报,向总经理提交检查月报,并分析未完成 问题原因,供总经理参考;

2.管理制度办法 篇二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 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 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 (畜牧兽医) 、中兽医 (民族兽医) 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 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 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 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 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 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 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 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 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 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 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 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 违法使用兽药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3.解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篇三

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改进

发言人首先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作了概括: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发言人还称,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效率提高

对于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的问题,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2006年5月起,央行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

发言人指出,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对此,发言人称,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管工作。发言人表示,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废除旧规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还“顺便”废除了16个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从这些管理的变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据(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在现在实行了“总额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外汇汇出分多次进行申请并办理了,只要在年额度没有用光的情况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银行办理。

再比如根据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账户存储。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现在取消了现汇和现钞账户,实现了外汇入境都进入同一种账户内,既方便了居民的消费和投资,但又没有丧失监管力度,因为央行同时强调了银行必须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结汇,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可以说,从此以后,小额的、普通居民额度内的外汇进出多了宽松度,而对大额的、可疑的外汇交易监管更趋严格。

4.车辆改革暂行管理办法办法 篇四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改革,规范用车程序,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公司文件(„2011‟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车辆双向选择、有偿使用的原则。2.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有利于车辆运行总体费用的降低,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二、车辆改革的范围

车辆改革的范围为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所有在岗的轿车、面包车、客货车等。公司机关暂不列入本次车辆改革的范围。

凡列入改革范围的车辆,由在岗司机和各公司有驾驶执照并有两年以上连续驾驶车辆经验的员工,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购买或租赁。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车辆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协调和仲裁,公司成立车改领导小组,由XXX任组长,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由财务部负责本次车辆改革的协调与指导工作;

各分公司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车辆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车辆改革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各公司2011年1月底完成本单位车辆与相关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上报公司。

1.对现有车辆的车型、品牌、使用燃料、牌照登记地及单位、已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逐一登记备案;

2.对2005--2010五年间,本公司领导和机关部室用车情况调查摸底;

3.对驾驶员购车、租车、转岗等意向进行摸底统计。

(二)车辆评估

由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各公司拟改革车辆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出售或租赁。

(三)人员政策

1.现在岗驾驶员不愿继续从事本岗位,自愿转岗人员,由本人写出转岗申请,先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转岗手续。如果转岗驾驶员找不到接收单位的,由各分公司安排接收单位,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各分公司安排的接收单 位,驾驶员不服从分配的,第一个月发基本工资,第二个月发基本工资的85%,第三个月,合同制员工按待岗处理,只发生活费,临时工除名。

2.职工购车或租赁车辆后,继续与本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但原由企业承担的住房补贴、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保险费用,自购买或租赁车辆后正式运行的次月,全部由本人承担(原来由个人承担的仍然由个人承担),上述费用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在结算车辆费用时,予以扣缴。

(四)实施方式 1.出售

(1)出售方式: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按照“公开拍卖、价高中标、同等价格驾驶员优先”的原则进行出售。

(2)出售合同:购车人与公司签订车辆出售合同。自签订购车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车辆过户、资产变更手续。车辆过户费、交易税由各公司承担。

(3)付款方式:对一次付清全部购车款的(3天内),按照评估价值给予10%的优惠;对一次付款确有困难需分期付款的,必须由购车人提供资产、有价证券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有价证券担保,方可实行分期付款。车辆成交后,购车人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首次付清购车价款的30%,余款部分必须提供足额的抵押或担保,并在2年内付清余款。

2.租赁(1)按照“公平竞标,驾驶员优先”的原则,由驾驶员优先租赁;驾驶员不愿意租赁的车辆,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开竞标租赁。

(2)租赁协议:各公司与租赁人签订车辆个人租赁经营协议,租赁人必须认真履行协议各项规定。所有租赁的车辆不发生产权转移。

(3)租赁年限:租赁年限拟定为3年。租赁期满后协议自动解除。租赁期满前30日内,承租方必须向公司提出续租申请,续签租赁协议。对不愿继续租赁者,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转岗安排。

(4)租金界定:租赁金起点按XXX元/月/车交纳,竞标价高者中标。

(5)风险抵押:按照协议规定,租赁人按照车辆评估价的10%,向公司交纳租赁风险抵押金。租赁期满后,由公司对被租赁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合同规定,对车辆未达到完好标准的租赁人,按照损失价值从车辆风险金中扣除。临时工驾驶员租赁车辆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必须由租车人提供资产、有价证券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车辆评估价的50%的有价证券担保,方可进行租赁。

(6)各公司党政一把手使用的车辆由现驾驶员或选定驾驶员租赁,不在竞标租赁车辆范围内。

(五)其他 车辆改革后,车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购车、租车人承担。对于本次车辆改革中未出租、拍卖的车辆,由各分公司负责封存,报公司统一处理。

公司在岗驾驶员仅限一人一车参与运营,不得以挂靠在岗驾驶员等形式变相增加运营车辆。凡增加车辆参与运营的,没收运营收入,并处以收入2倍的罚款,且对当事人采取停运转岗的措施。

购、租车驾驶员必须保证驾驶的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车容整洁,确保行驶安全。

五、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一)费用定额

各公司要通过对改革车辆以往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当前车辆各项增资因素,按照本公司各单位业务实际需要,科学预算、综合平衡,分解本公司各部门的用车定额指标,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标准。

(二)用车规定

1.短途用车:100公里范围内为短途用车,由各公司所属各部门根据定额直接与驾驶员联系,按定额使用。

2.长途用车:100公里外为长途用车,费用由各公司统一结算,不纳入部门定额。

3.特殊用车:各公司厂区内临时用车、安全生产值班用车等,费用由各公司统一结算,不纳入部门定额。

(三)费用结算

1.车辆每公里运行的结算单价,由公司车改领导小组根据车辆的排气量及实际运行费用发生情况确定。确定后的结算单价为最高限价,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用车部门与驾驶员可按协商单价结算。

2.短途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凭结算单给驾驶员结算并共同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月底到各公司财务部门结算(费用结算单由各公司自行设定);长途用车出车前,由用车单位填清出车地点、用车原由,经各公司车管部门审核公里数后,报本公司主管领导签批,月底到财务结算。

3.用车确需停车等候的,按10元/小时计算等时费用,每天最多不超过5小时。一次用车,当天往返里程超过350公里、两天往返里程超过700公里以及当月车辆行驶总里程超过7000公里的不计等时费用。

需在外地住宿的,等时费用按100元/天,对驾驶员补助,驾驶员发生的住宿费由乘车人一同报销。

4.出车结算距离的确定:在两地之间实际距离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另加市内交通距离:一般地区城市补助30公里,省会及其他沿海开放城市补助60公里,特殊地区及直辖市补助120公里。

六、领导干部用车管理

根据XX公司《关于规范公车改革的意见》(XX发„2006‟XX 号文件),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交通费用量化到个人,鼓励班子成员购车,必须首先使用本单位在岗驾驶员。

(一)购买车辆

1.各公司班子成员自愿购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公司综合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购车。

2.为保障行车安全,各公司班子成员所购车辆的购买价格不得低于XX万元,所购车辆不得挂靠单位入户,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购车人承担。

(二)费用管理

1.各公司党政一把手每月的用车指标为XX元,运销公司正职为XX元,副职按正职的80%执行(供应、运销分公司仅限正职)。个人购买车辆自行驾驶的,按照其费用标准的80%执行;个人购买车辆雇用驾驶员驾驶的,驾驶员的所有费用由购车人承担。

2.费用的支付,按照其用车标准,首先采用有效票据报销,节余部分以现金形式扣除所得税后支付给个人。

3.各公司班子成员购车或租用公司出售、租赁车辆的,在500公里范围内出差发生的交通费用(车、船、飞机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各公司班子成员购车后,再搭乘本公司其他部门车辆外出时,应按比例从个人交通费用指标中支付交通费用。

七、日常管理

(一)车改后,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各公司统一负责,包括: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年审、技术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公司出售、租赁的车辆必须服从本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必须以保证正常工作生产需要为第一要务,对于不服从同一安排的,应给予罚款处罚。

(三)各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结算管理,严格按照结算程序和审批程序,按月进行结算,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付车辆费用。凡变相为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高交通费用标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和税金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

(四)各公司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车辆使用和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公车私用、费用不实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进行处理。

5.义务教育管理使用办法使用办法 篇五

我校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制度,按照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正确地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科学地管理使用各项经费,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经费收支,学期初由学校校长、出纳会计拟定预算计划,校内公布,并上报教办,经校教办审核、报批,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予受理,预算计划不真实不予报批。账要日清月结,定期向教师公布,做到每一位教师要都要心知肚明,解除教师心中疑问。并在教代会上真实汇报,做到财务公开。

我校教育经费均由学校出纳会计统一入帐,不得私存,开学经费一律及时入帐,不得迟缓入帐,不得坐收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期中其他收入也要及时入帐,所有经费集中管理、统收统支,不得留有“小金库”,任何人不得批借和挪用公款。

支出发票需由经办人签字、两人证明、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实行三章制入帐,出纳对发票的真实性一定要认真审核,做到无假发票,不使学校一点经费流失,三千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需经教办审核通过,并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讨论通过,方可实行,否则不予报批。会计人员要积极向校领导提出合理、可行的好意见,为校节省开支,不需开支的经费尽量避免,真正做到管好经费、用好经费。

出差经费,出差人员要如实填写出差情况,如实填写出差所开支经费,不得虚报,学校领导审核,一经发现,所出差经费不予报批,所有出差经费自己承担,并在教师会议中通报,当年师德考核不予评“优”。

招待经费,学校经费一律不予用于招待。业务往来所开支的经费属于招待经费,可开支。

公开制度,我校定期向全体教师公布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情况,接受教师们的监督,对有不合理的地方,可在教师办公会上提出意见,我们将征求多数教师的建议,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把经费花到实处,发挥最大的优势。

6.管理制度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政发〔2020〕5号)、《**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托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福利费开支项目、标准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预算控制。职工福利费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各单位按公司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内容制定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计划,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优先保障。各单位应在本单位预算额度内,优先满足职工基本保障性、政策性补助支出和福利设施支出,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列支其他福利支出。

(四)核算规范。职工福利费应按规定的列支范围使用和管理,严格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它费用、支出的核算界限,不得核算非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挤占职工福利费、逃避职工福利费预算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公司计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工作餐补助、托儿费补助、探亲假路费、医疗医药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职工福利费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审核;

(五)负责职工福利费预算编制及使用额度总控制;

(六)负责将职工福利费作为专项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丧葬补助费用、抚恤费、女职工卫生费、职工安家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使用额度控制。

第七条公司综合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用、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费、单身职工住宿补助、节日福利费、退伍军人慰问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使用额度控制。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体检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使用额度控制。

第九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疗养费、慰问费(职工结婚、生育、生日、退休、生病住院慰问费)、困难补助和救济类项目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使用额度控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部门)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

(二)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厂级职工福利费项目支出额度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托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公司职工福利费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福利费预算的编制、核算及管理。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开支规范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费列支项目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福利等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主要包括:

职工体检费:指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和女职工专项健康检查等一般性常规体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工职业病健康体检等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疗养费:指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为职工休假疗养提供条件,组织职工休假疗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医疗医药费:指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无法报销,按企业内部规定可以报销的职工医疗等费用。工伤人员超过工伤保险报销范围部分,不属于福利费“医疗医药费”开支范围。

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费:指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相关职工的奖励、补助,以及支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药具等费用。

女职工卫生费:指为改善和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水平,发放给女职工的卫生保健费。

采暖费补贴:指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供暖费用补贴。

防暑降温费:指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用。

工作餐补助:指由所在单位为职工在岗工作期间提供的工作餐支出。

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就餐,可按规定标准从福利费列支。

(二)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项目,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池、理发室、医务室、托 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购置费、折旧费、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劳务用工费等。

(三)困难补助、救济类项目,主要包括:

职工困难补助:指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困难职工的补助。

长病人员困难补助:指对长病列编外职工中生活困难人员的补助。

医疗救济金:指对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的专项。

工残救济金: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残职工的救济费用。

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其他救济费以及基金支出。

(四)其他职工福利费项目,主要包括:

通勤费用:指企业因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所发生的有关通勤费用。职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用纳入福利费核算,各单位因生产保障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的统一用车费用不纳入福利费核算。

因应急工作需要加班,如单位不能提供交通工具接送的,可据实报销交通工具费用(非公交运营时段等特殊原因,可选择出租车等其他合理的交通方式,不纳入职工通勤报销标准限制范围),从福利费列支。

丧葬补助费用:指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发生的必要性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承担的部分丧事费用支出。

抚恤费:按有关规定需由企业承担的抚恤费。

职工安家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等职工的安家费用。

托儿费补助:指企业为职工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托儿所给予的补助。

职工住宿补助:指企业为异地职工提供住宿场所的费用支出,主要是集体宿舍费用支出。因公长期在外工作,由单位统一租房发生的租房费用不属福利费开支范围。

探亲假路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报销的费用。

节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的费用支出。

慰问费:指对职工进行走访、慰问的费用支出。

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女性安康险等。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工作餐补贴等,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项目,鞍钢集团或攀钢集团有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攀钢集团分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区分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或非本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以本单位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第十七条扣除“通勤费用”、“探亲假路费”和支付职工食堂的“食堂服务费(食堂补贴,不含支付的职工统一供餐支出)”三个福利费核算事项支出后,其他福利费事项开支总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9.5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列支职工福利费,不得擅自设置职工福利费项目。

第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核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职能部门未要求审批的项目,公司机关由部门行政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由单位行政领导审批。各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职工福利费按公司级福利费、厂级福利费分别管理,公司级福利费由公司计财部按规定统一管理;厂级福利费由公司计财部于每年1月份制定下达(遇特殊情况,可进行调整),各单位在规定的指标、开支范围内控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不得超出计财部下达的指标额度开支职工福利费,确需追加职工福利费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上报计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追加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福利费年末不得保留余额,如有余额,子分公司、托管单位自行冲回,其它单位余额由公司计财部统一冲回。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下使用职工福利费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项目的;

(二)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购买任何形式的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的;

(三)用职工福利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四)用职工福利费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高档消费的;

(五)用职工福利费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的;

(六)用职工福利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七)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未履行民主程序的。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财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安全环保部、企管部、纪委等负责职工福利费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执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和出现第十六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单位检查发现的,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公司检查发现的,按职责分工,由公司对应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现行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首次发布。

7.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篇七

第33号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4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管理制度办法 篇八

一、科学分组

根据以上的分析,那么我决定将学生分成若干组进行互帮互助。基于学生数目众多,学生的座位安排都是固定不变的,大都分为四组纵向坐,所以我先将班级按照座位分成四大组,每组选派一位大组长,每组前后两桌共4人分成一个小组,即使有时候只有三人的或两人的,也直接归为一小组,从这一小组中又选派一个最优秀的为小组长,最后从班级中选一位最有能力的担任英语课代表。安排英语课代表由英语老师直接管理,英语课代表直接管理四个大组组长,四个大组组长分别管理该组的每个小组组长,每个小组组长管理该组组长以外的成员。如下图结构:

英语课代表负责四个大组长的督查,早读课,课前的领读,作业上交,在班级传话,班级英语活动的主持,对于课代表,平时上课时,应多给机会给她锻炼,比如指导她领读,发作业本,听写,凡是她可能做到的事情,尽可能地交给她做。这样做的目的是,在课余,自习时间,课代表完全可以代替老师去领导整个班级自觉的学习。并且在班上起着一个带头榜样的作用,以她为例告诉大家,你们也可以这样。这样老师面对一个学生的时候,就可以细致入微的教育,课代表是与学生朝夕相处的,她比任课老师有更多的时间接触班级的学生,从而在课余时间准确无误地传达老师的指导。四个大组长,主要负责作业本的收集,本组小组组长的督查、听写,考试成绩的登记,小组竞争的领导者,该组的一切荣辱都和组长相关。每组的小组长,是上英语课时小组合作的组织者,课余时间小组听写背诵的督促者,谁拖后腿,或者进步与她的帮助息息相关。

二、企业管理法

小组分工一旦明确,一定要针对不同的等级亲自召开小型会议,郑重其事地宣明他们的职责和任务。自此严格执行,对于他们的执行检测,以每堂课的发言情况,每天上交作业的情况,默写单词的情况,课堂练习的成绩,测试成绩的评比作为考量,施以不同程度的奖惩,具体如下:上课小组表现奖,可以奖励贴纸积分,等方式累计;沉默罚,让这一小组的人表演一种动物或者读句子十遍,以不伤害学生自尊的前提下,以此引起他对英语口语的重视。上交作业:在大组长的作业本背后贴上作业上交登记表,每天交了的打√,没交的打×。哪个学生没交,该小组的组长要和他一起放学后再把昨天的作业写一遍,把个人的荣辱联系到一个有自制力的同学一起,也让学生明白任何一个学生都不能掉队,他们是一个小团队的,不能见死不救,学生的思想是单纯的,做做思想工作,大多数都能用心地去做。默写单词情况:我要求学生在课余时间把单词做在一张小纸条上,利用一切时间去记忆,比如走路、上厕所,单词是很零散的知识,利用这些间隙时间去学习是完全不会影响他们日常生活的,并告诉他们努力利用零散时间去学习单词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让你们去玩耍,然后不去背,将意味着你要花整个的大片时间被监禁学习,从而失去更多玩耍的时间,并且要拖累自己的小组长。对于默写成绩要登记在组长听写本的背面,并揪出不过关的学生,由小组长辅导下课后继续复习,直到达到他能达到的最大目标为止,对于过关的学生予以积分或者贴纸奖励。就和员工要工资和奖金是一个意思,虽然学习是学生自己的事情,但是能让我们的教学简单有效,适当的物质奖励也是未尝不可的,毕竟人长大了都是遵循这条规则的。就让他们提前尝到努力的甜果吧。有些道理生活化,我们的学生会更快地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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