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2024-09-12

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精选5篇)

1.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篇一

质检工作流程

一.原材料检验

1、盘条到公司后,质检科要对钢号、线径、抗拉强度、五元素分析等项目进行检验核对,检验是否与《质量保证书》相符,数据相符才能以合格品入库,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并作暂时停用处理,经研究论证后酌情使用。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2、盐酸注入储存罐前必须取样检测并封存三个月,如盐酸

浓度不达标要及时上报并禁止灌装,待研究解决后方可 进行灌装。未经检验入库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50元

3、配制的磷化液要严格用料,搅拌均匀后用婆美计检测比

重,比重控制在40----45度,不合格的一次罚款10----100 元,不合格母液严禁使用,违者一桶罚款20元

4、拉丝模每次入库前要抽取一定比例检验质量,详细记录

模具质量。拉丝油每批都要抽样封存,注明生产商、进 货日期等。

二、过程检验 A 酸洗磷化生产:

1.质检科每日早7:20前检验完盐酸、磷化液的工艺参数,并及时通知磷化班长,保证磷化生产能按时顺利进行,检测不准确或未及时检测的,罚款5元/次

2、热处理检测的工艺数据

2.操作工必须根据《生产任务单》核对产地;钢号;规格后,投料生产。如混钢号、混型 号生产,处罚10----50元。

2、操作工必须按照生产工艺的执行标准,严格操作生产。如发现违反生产工艺的。罚操作工10----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50%追加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盘条标签: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生产日期,热处理丝标签:钢号、规格、转速、收线工,磷化工、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半成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识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2元件的经济处罚。

/B、重型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原因产生的不合格品自第3件开始,不计产量并处罚5元/件,形成废品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按照2元件罚款。

3、在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操作工姓名、日期。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工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以上不合格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在质检科执行过程抽检时,操作工必须停机接受检查。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违者罚款5元/次。

/C.热处理车间:

1.上线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同组生产钢丝中必须相同钢号、规 格(特殊要求除外)。如发生混钢号、混型号生产的,按20元件处罚。混工艺生产的罚责任人50----100元,造成损失的按差价60﹪追加处罚。2.司炉工必须时刻观察“三温一速”的变化情况。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操作生产。如发现炉温、铅温超出工艺浮动范围,应立即加以处理。如发生个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或生产厂长汇报处理。在温度超出浮动范围的时间超出半小时以上的,给予司炉工10----100元的经济处罚。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停电等 3.司炉工每日必须认真填写炉温;铅温表。内容包括:炉温;(调整炉温的时间)铅温;各组收线轮所生产的产品:产地、钢号、规格、转速、操作工姓名,生产日期。

4.下线工必须时刻观察收线轮的收线情况。如发现收线轮绞死过多,收线大面积紊乱现象,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 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5.下线工必须保证每捆单丝的产品生产。如发现每捆双丝的情况发生,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6.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下线工必须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贴签操作。标签内容:

生产商;钢号;规格;收线轮转速;操作工姓名全称;生产日期。

如发现产品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的情况,给予操作长警告处分。十日内(即

/

/

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

处罚。即:(5元;10元;15元......)

7.下线工在产品生产完毕后,必须按照统一的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时间。在堆场

依次整齐码放,并挂标志牌注释。供叉车司机准确运输转场。如发现堆场同组中混生产

商;混钢号;混规格;混生产时间的产品。直接给予5元件的经济处罚。

/四.成品拉丝车间:

1.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任务单》的要求操作生产。所生产的成品

钢丝,必须符合《生产任务单》要求。如发现1..线径超公差;2..平整度

不合格;3.波浪丝,夹丝,乱丝;4.件重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情况发生。同规格

自第2件开始,给予经济处罚。每件不合格品处罚5元,并不计入个人产量。

(根据每台车台给予判定,波浪丝;夹丝除外)

2.在每件成品丝生产结束后,每件的双头必须做“L”或“Ω”标示,加以注释。

在检验时,如发现未做此标示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并按照1元件的标准给予

经济处罚。

3.在每批次生产结束后,必须加贴标签。

标签内容:生产商;钢号;规格;生产工序;操作人姓名全称;总件数;生产日期。

如发现未粘贴标签,或标签内容错误的产品,给予操作生产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即一个班的工作时间)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

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4.操作工必须无条件停机,接受质检人员的抽检。凡是不配合质检人员抽检的:

每次给予5元的经济处罚,已生产的产品不计入个人产量。

/5.本着减少成本,节约的原则。操作工在生产调整车台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废丝的产生。如发现操作工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废丝产生。将给予10元次的

经济处罚。(判定标准待商定)

/五.模具修理车间:

1.修模工必须按照每日的模具供应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修模任务。

如发生不能完成供应任务的情况,直接给予车间主任100元的经济处罚。

2.修模工在模具修理完成后,必须在每个模具上打上模具型号的钢印。

如在检验中,发生漏打钢印的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0.5元;1元;2元......)3.模具的维修,执行负一丝的工艺标准。如发生超直径;负直径情况,给予

每件3元件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另行要求规定的除外)

4.修模结束后:

模具的定径带必须保证洁净;平整;光滑呈0°角的圆柱体。

模具的压缩区(及工作锥),必须保证成洁净;平整;光滑的半锥体。

以上情况不得有波纹;环形槽;表面缺损;内部椭圆的缺陷。

进出口锥应保证洁净;光滑,出口锥应适量扩充。

按照95%的合格率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超过5%的不合格部分,按照2元件的标准,对车间主任进行经济处罚。//六. 叉车司机

1.在叉取,转运产品的操作中,应保证产品的外形;表面,不变形,涂层不脱落。如发现以上情况的发生,给予给予操作人警告处分。

十日内累计发现以上质量事件的情况。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

经济处罚。即:(5元;10元;15元......)

3.在工作期间,应及时检查清理钢丝缠轴的情况,以免损坏车辆部件。

如十日内累计发生车辆部件被缠损坏的情况,并影响正常生产任务的。

自第二次发生后累计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即:(20元;40元;60元......)

2.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篇二

姚某某是A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A公司于2007年承接了B市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工程的监理工作, 姚某某是B市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专业安装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2007年9月3日, B市建设委员会对地铁十号线机电1标进行检查时, 发现负责该项目监理的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姚某某没有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下, 同意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进行大型表冷器安装。B市建设委员会认为, 姚某某没有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第4.2.1条第5款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负责地铁十号线一期机电专业安装工程监理的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姚某某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交至本执法组织。

姚某某收到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在60日内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B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B市建设委员会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请求与依据:

姚某某不服B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1月29日作出的《B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B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姚某某认为B市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程序不合法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形。

一、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B市建设委员会在2007年9月3日对地铁十号线机电1标进行检查时, 发现姚某某没有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下, 同意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进行大型表冷器安装。检查时, 表冷器设备已经安装就位。

首先, 姚某某已经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审查, 只是由于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 姚某某没有书面签字。姚某某已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对某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报的地铁十号线大型表冷器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进行了审查, 认为其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能满足本项目施工的需要。只是由于施工单位某空调器有限公司上报的《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的表格中“申报人”、“技术负责人”、“审批人”的填写及盖章不符合规定要求, 姚某某没有在相应表格中签字。因此, B市建设委员会在2007年9月3日在检查时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中没有姚某某的书面签字。但是, 在B市建设委员会检查后的5天内, 姚某某就已经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签字手续, 姚某某也于2007年9月8日签字。姚某某已经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审查, 并进行了口头同意, 此行为应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其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表冷器设备已经安装就位”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情况只是表冷器设备的框架结构组装完, 其他空气过滤器装置、冷热交换装置、维护保温板、电器控制部分都还未安装。根据表冷器设备的实际情况, 其框架结构安装本身不安全风险比较小。

二、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不当

B市建设委员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时, 应优先适用国家的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如上所述, 姚某某的行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的危害后果因此, 对姚某某的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B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姚某某进行处罚, 应属于适用依据不当。

三、B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B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7月21日发布实施的《B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 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下达《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B市建设委员会在检查时没有依法向姚某某下达《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也不符合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四、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2006年B市建设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的《B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负有监理责任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责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在B市建筑市场执业3个月至6个月。……”姚某某的行为既未造成安全隐患, 更没有造成重大事故, B市建设委员会对姚某某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不符合上述规定, B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 B市建设委员会作为B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市建设委员会对姚某某实施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不当, 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处罚明显不当, 侵犯了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特向B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B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维护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注册监理工程师不服建设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争议纠纷的行政案件。本案直接关系到目前工程监理行业颇为关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与防范的热点问题。

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 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有效控制了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 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 工程监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 没有明确要求。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及工程建设监管的加强, 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制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呼声越来越高, 同时, 为了遏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态势,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并提出了监理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此后, 各地以此为依据制定了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法规规定的不明确、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责任承担不合理、权利与责任不一致等, 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定位、内容及责任不明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越来越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的风险。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清晰, 导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 有的地方甚至将施工单位租赁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地饮食卫生是否合格等内容都纳入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有扩大的风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加大, 对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弱化, 如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但对施工单位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但未经监理审查仍组织施工的, 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把本应属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推给了监理单位。一方面, 造成监理单位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安全生产监理上, 而忽视了监理应当关注的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另一方面, 造成施工单位过分依赖监理, 忽视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及责任, 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发生安全事故, 不问施工单位是怎么干的, 而是首先责问监理是怎么管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注册人员的处罚规定过重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此规定本身既没有对执行的法规的范围进行限制, 也没有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 只要有不执行法规的行为, 即可以处以责令停止执业的较重处罚, 显然是不合理的, 造成监理工程师的执业风险加大。四是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法规较多且不统一存在对监理的处罚不当的风险。B市建设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B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负有监理责任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责令停止监理工程师在B市建筑市场执业3个月至6个月……”很显然,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同。五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与权利不一致的风险。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中责任重大, 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监理单位只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 如果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授意下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只能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无其他手段。六是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执法带来的风险。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应当责令改正的不责令改正、对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风险的防范, 一是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合同的要求, 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二是通过修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或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 科学界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赋予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应有的权力与手段。三是在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合理规定行政处罚幅度。四是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保证收集及时、整理全面、保存合理,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执法,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 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管理体制, 有效控制了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 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篇三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处罚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处罚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任单位被评为机电管理最差单位,其标准化降一级,处罚3000元。

(一)造成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二)主扇停风10分钟以上者。

(三)皮带、电缆、电气设备着火者。

(四)锅炉、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

(五)主排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六)检查时发现一处电气失爆者(发现二处及以上电气失爆者标准化不达标)。

(七)发生重大机电事故者及由于机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

(八)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失2-50万元者。

二、有下列情况者,处罚500元。

(一)掘进工作面未装设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或未按规定试验者。

(二)大型固定设备主要保护不合格者,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技术测定者。

(三)带电违章检修、搬迁设备者。

(四)井下拆卸矿灯者。

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保护者。

(十二)违章操作设备及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失5000-20000元者。

(十三)皮带、溜子及其他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者。

(十四)皮带托滚损坏量达10%者。

(十五)设备检修不闭锁、不挂牌者。

(十六)未按技术要求正确安装使用设备、电缆者。(十七)文明生产、设备环境较差者。

(十八)未及时将公司检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向公司进行回执者。

四、有以下情况者,处罚100元。

(一)风水管路,高压胶管、接头、阀门等泄露者。

(二)固定设备保护监测仪表不合格或未进行定期校验者。

(三)溜子的刮板,大头环缺损螺栓者。

(四)各项保护记录不全,记录的填写不规范者。

(五)挂牌制、包机制管理实施不力者。

(六)设备、机房峒室、配电点、厂房的文明生产较差者。

(七)设备用油质、油量不合格者。

(八)标志牌不全、设备摆放乱者。

(九)供电线路吊挂混乱者。

4.工程质量事故处罚通知单 篇四

振刚主体队:

你方在进行生产车间主体施工近期出现较多的质量问题,有的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工程主体质量,将对以后的装修工程造成很大的损失,直接影响工程总体进度的实施;模板支撑钢管架和外架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具体如下:

1、1~○5四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时在○2~○3轴剪力墙因模板支撑○

不到位出现严重涨模;2、3、1~○5四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时框梁出现轴线偏移和涨模现象;○ 1~○5三层框柱800*800、900*900模板支撑时没按施工方案○

在柱中加设对拉螺栓,造成框柱在混凝土浇筑时出现严重涨模,下部钢管大多数被挤弯曲;

4、从二层梁板开始施工至今,外梁出现多次跑模涨模现象,现施工时仍不采用对拉螺栓加固;

5、内钢管架在搭设时没按要求加设扫地杆,我方管理人员多次提出仍没加上,扫地杆的设置直接关系大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6、1#楼梯在6.97M处剪力墙出现偏差错位现象,我方人员通知后你方处理太随意,没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对工程观感造成较大影响到;

7、一层西面M1门雨蓬板现已拆模,外架立杆直接从雨蓬板上设立,我方多次通知你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在雨蓬下加设支撑,至今还没加设;

8、4~○6轴处、7~○9轴处出现较大外倾,外架在东面○西面○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保证外架的稳定性;

9、钢筋工近期在施工中存在框柱主筋移位不及时调整、钢筋保护层设置垫块不到位(特别是楼梯斜板)、箍筋尺寸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问题,我项目部对你方架子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提出严重警告,对模板班组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希望你方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管理力度,提高质量意识,配合我方管理人员进行各施工部位的检查,对我方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本工程保质、按期完成。

汕头达濠建筑总公司

5.工程质量处罚细则 篇五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 20000 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

3、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4、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

1、罚款:

1)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施工资料。若在集团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设置资料员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配置资料员每延期一天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若在月度检查中发现施工资料不齐全的,对其处以每次500-1000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双倍处罚。

2)月质量检查中,集团工程部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负责逐条跟踪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隐患整改回执报告报集团工程部,每拖延一天对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集团工程部在复查中,对未按期进行质量隐患整改的施工项目部处以500元/条罚款,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处以200元/条罚款。

3)本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4)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该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罚款2000元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分管该事故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取消该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评优资格。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 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5)所有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项目部必须服从集团工程部工程师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拒不服从工程师管理的对相应责任人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6)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该施工项目部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7)严格执行总包负责制。新嘉建筑为总承包单位时,由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总包管理费。

8)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主管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5000-10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若被上级部门处以罚款的,所有罚款金额由施工项目部自行承担。对主管该工程的分公司现场项目部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500元罚款。

9)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对已交工验收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分公司工程部要求该工程施工项目部限期维修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借故推脱维修责任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2倍维修费用的罚款。

11)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对分包工程的奖罚亦按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12)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质量事故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责任人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13)工程部将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对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施工项目部的罚款当月交财务部,不及时缴纳的在该项目部工程拨款中双倍扣除。

14)受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按个计);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2、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3、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3、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5、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6、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8、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0、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1、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4、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5、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7、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8、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3、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4、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 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普通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4、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6、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17、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18、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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