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起诉材料(共10篇)
1.民事经济纠纷起诉材料 篇一
案由:索要货款。
原告:XX市XX鱼粉厂。住所地:XX市XX街XX号,邮政编码:XXXXXX 厂长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XX,xxx年出生,系鱼粉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XX,男,xxx年出生,系鱼粉厂副厂长。
驻沈联系人:胡XX,驻xxXX旅社XX房间,电话:XXXXXX。(下达传票等文书,由胡传递。)
被告:XX市XX养鸡场。场址:XX市XX区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索要货款四万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月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七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鱼粉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产鱼粉二十吨,总货款为四万元,货到付款。七月二十日,鱼粉送到后,被告则不履行合同规定,以“现有钱款急于买饲料,暂欠几日,卖完鸡蛋即还”为理由,不付货款。原告因生产急需资金,故派人常驻xx索要,但被告均以同样理由一再拖欠,原告为了维护正常生产,不得不支付利息到银行贷。至xxx年7月13日,被告以效益不好,连年亏损,现已转为个人承包为理由写下一纸欠据,企图继续赖账。被告既然无钱,为什么能去购买饲料?为什么能扩建场舍,修筑院墙?既然连年亏损,付不起鱼粉钱,为什么还要和鱼粉厂签订购销鱼粉的合同,转嫁亏损于他人?被告无理抵赖货款,并与此同时,不顾他人利益,利用他人资金,扩大生产,为己赚钱,缺乏社会主义经营道德。
原告系集体企业,靠贷款和职工集资生存,被告占用原告大量生产资金,使原告生产陷入危机,已再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令被告一次性偿付货款四万元,另外,按原告在银行贷款利率,每月付利息XXX元,至还清货款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鱼粉厂(章)
法定代表人:杜XX(章)
委托代理人:冯XX(章)
代书单位:xx市XX区法律顾问处
代书律师:王XX(章
2.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二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地址:xx市xx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地址:xx市渭阳东路招商局五楼西则
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x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xxxx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xxx年,我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xxx年12月5日,(xxx)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xxx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xx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xxx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xxx年元月,我公司向xx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xxxx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xxx)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xxx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xxx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电 话:xxxxxxxxxxxxx
xxx年11月24日
民事纠纷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4.国家强制性
5.严格的规范性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表现形式
3.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4.民事起诉状离婚纠纷 篇四
被告:XX,女,汉族, 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女儿XXX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双方于XXXX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儿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一直分开两地工作少有时间相处,双方夫妻感情越来越淡。XX年XX月,原告发现被告竟有外遇,被告与该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经原告以家人多次劝告,被告却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以及家人对被告已彻底失望。
从XX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在这期间,被告未向家里寄过分毫生活费,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支出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曾于XX年XX月XX日达成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推托,至今未与原告到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被告擅自将女儿XX从家中带走与其一起生活,由其独自抚养。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也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却迟迟不协同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鉴于此,原告现唯有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
5.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五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xx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5月19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为人民币63709元。计算方式:编号NO.01合同的违约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编号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万分之二点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20xx年1月11日、20xx年3月16日先后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O.01、NO.02,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全款到提货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总货款人民币87000元,而被告却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仍拒绝交货,导致原告工期延误,订立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6.经典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六
被告:武汉艾格眼科医院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三村(发展大道403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左眼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27000元,残疾赔偿金231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0元等合计701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左眼不适,于1月11日到被告处检查,被确诊为左眼眶血管瘤。204月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左眼血管瘤手术治疗,后因诊治过程中被告过错,导致原告左眼视神经萎缩,经武汉同济医院检查确认左眼失明。原告左眼失明导致原告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置之
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以上费用合计70120元。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7.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七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8.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八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医院(老院),地址:零陵区潇湘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194.66元,其中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26795.4元,陪护费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972.16元;
2、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据实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区南津南路南电花园路段遭遇车祸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被告处住院治疗。12月23日,在被告处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对右小腿胫腓骨进行内固定,以及皮肤创面清理。手术后,伤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理。20xx年2月份进行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未成功,伤口不愈合,皮瓣没有存活,3月份进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术但手术仍没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肤严重灌脓,我提出到上级医院治疗,但没有得到永州市卫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对原告进行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改用外固定术,并第三次进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处愈合情况仍不好,伤口依旧有脓性物质流出。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转院到湖南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伴窦追形成,且已成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状态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术+置管灌洗术”,但手术后,情况也没有根本性好转。后只好又转回被告处,被告见原告小腿感染严重,且多次皮瓣移植败,又于20xx年9月份进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将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术,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显示骨折处仍无愈合现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医院进行植骨,但骨折仍无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疗彻底失败,原告已落下严重残疾,再也无法站立起来了。经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
由于被告医疗医疗措施不当,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伤在被告处治疗时间达一年半之久,做手术达八次之多,花去医疗费达23万之巨,却没能重新站起来。被告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物质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唐xx
9.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纠纷) 篇九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所地:海口市侨中里20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
二、判令被告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支付至房产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之日止,截止2010年10月26日为3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6日,原告与孔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孔岩将其对被告享有的50000元债权以50000元转让给原告,被告邢海川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偿还债务,该债权附属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他项证号:海口市房海房他字第57032号)依法归原告享有。同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海口市侨中里20号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16641号)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150000元;双方签订协 1
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82000元,双方办理房产过户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68000元;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将房产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协议规定被告未按规定将房产过户交付给原告的,则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还规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0年9月2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000元。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将房屋办理过户并交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强行占用居住至今,拒不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0.关于房屋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十
陈**,男,54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
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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