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6篇)
1.《洞穴奇案》读后感 篇一
《洞穴奇案》读后感800字
姚欣华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2.《洞穴奇案》读后感 篇二
关键词:洞穴奇案,实事求是方法,法学研究,当代价值
一、法学名著《洞穴奇案》相关概况
(一) 《洞穴奇案》基本案情
《洞穴奇案》是美国学者萨伯著述, 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纽卡斯国的5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岩洞探险时, 因发生山崩而受困, 在被困的第20天, 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至少还需要十天才有可能获救, 并且在医疗专家口中得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10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其中一名探险员威特莫尔询问医生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是否可以维持生命, 医生给予了肯定的回复, 但当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牺牲时, 在场的医疗专家、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没有人愿意回答。最终, 5人还是决定采纳威莫尔的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 但在执行前威特莫尔决定撤回约定, 而其他4人仍坚持执意抽签并选中了威特莫尔。在这四个人被获救之后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成立。
(二) 《洞穴奇案》中两位主审法官的意见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 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作出自己的判决, 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 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中来看, 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却有着与众不同的见解:根据社会契约理论,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 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基础, 然而现实的状况使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状态”, 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威特莫尔所提出的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生死契约, 也是本案中应当适用的有效要件。然而, 古老的法谚有云:“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
(三) 两大法学理论之争使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
从法理学的本身维度出发,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与福斯特法官的观点之争实际上是法理学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两大流派之争, 抑或是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自然法学往往追求法律的实质价值, 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 属于“应然法”的范畴;而实证法学往往关注法律本身, 单纯从法律的条文规定去审视案件, 属于“实然法”的范畴。这两大传统理论之争依然存在于当今法学界, 使得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 捉摸不透, 发人深思, 通过整个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哲学的多样性, 从而进一步导致司法界面临此种案件时难以合理、公正、公平地审判。
实际上, 两大法学流派之争是法律价值之争。法的价值问题一直是千百年来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思考的主题之一, 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 无论在古代和近代的世界里, 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譹)
纵观法理学两大理论的长期之争, 仅仅从法律自身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那么, 从什么样的维度去解释和分析法理学中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争?怎样去确立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价值位阶的问题?本文将从第二、第三部分去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这两个问题。
二、法学研究引入实事求是方法的重要性及其当代价值
诚如柏拉图所言: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去指引, 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 沐浴温暖的阳光。当法律本身难以解决案件的时候, 需要援引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从原理本身探求法律现象的真谛。
(一) 法学研究引入实事求是方法的重要性
面对法理学传统价值理论的两大争议, 单独从法律本身的角度难以解决, 这时我们可以借鉴“科学之科学”哲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实证法与自然法学, 不难发现法律具有传统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四种价值。特鲁派尼法官高度重视法的秩序价值, 认定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 特鲁派尼没有讨论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 仅仅强调法官宣誓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理论;相反, 福斯特法官尊重法律的价值位阶, 因而他认为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当上位价值与下位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尊崇法律的上位价值, 即在此如此封闭的环境下不应当过度地强调秩序, 而应当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此乃正义所在。
笔者认为,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应当借鉴福斯特法官的审判理念, 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 更体现了实事求是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导向作用。分析福特斯法官的观点, 其强调法律适用于“文明社会状态”, 这样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 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的尊重和遵守, 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法哲学方法, 一切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转移而转移。司法实践不应当尊崇“法律本本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应当从动态司法中维护人民主权和司法正义。
(二) 实事求是方法对法学研究的当代价值
实事求是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等。实事求是方法所要求的“逻辑-反思”能力与“批判-创新”能力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应当值得充分的重视和借鉴。
就“逻辑-反思”能力而言, 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往往注重逻辑推理方法是演绎推理, 即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推理过程。然而, 在当今法学研究中一般将法学权威理论或通说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 但是实践发展是永无止境的, 我们应当运用法律证成的观点不断去修正大前提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在逻辑中反思、在反思中学会逻辑的方法。
就“批判-创新”能力而言, 福斯特法官重点批判了特鲁派尼首席法官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价值的定义与判断应尊崇实事求是方法所表达的理论内核, 应抛弃“法律本本主义”, 将法律所追求的实质价值作为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其前提性批判真乃是釜底抽薪, 从根本上否定了福斯特法官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 充分体现了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与价值精神。
三、关于如何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实事求是方法的几点看法
(一) 实事求是要求法学研究脚踏实地, 拒绝空中楼台、闭门造车
实事求是即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际的过程, 是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不断“符合”和“结合”的过程。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法学研究应当以实事求是为根本的方法依据, 应当扎根于司法实务的实践之中, 并在践行社会法治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近些年来, 法律界呈现出红红火火的研究局面, 但法律研究大多是空对空的理论创造, 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没有较大的导向作用。因此, 法学研究应当秉承实事求是方法的宗旨, 以实践促理论创新、以理论去引导实践。
(二) 实事求是要求法学研究与时俱进, 拒绝法学权威与通说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我国当代法学研究起步较迟, 应当充分吸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理内核, 弘扬法治精神, 不断地去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观当下, 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学子更应当对当今法学权威理论保持一种既尊重又批判接受的态度, 抛弃“权威学说论”、“法律传统说”等传统思想, 走适合自己的法律道路, 杜绝学术抄袭等不良现象, 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法学不断蓬勃发展与进步。
(三) 实事求是方法鼓励以批判性思维开展理论大论战, 拒绝法学研究领域思想束缚
实事求是并不是反对不同的声音和立场, 实事求是也不是主张法学研究只坚持一种思想路线、只走一条道路, 以批判性思维为引导的不同的理论论战更有利于当前中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有利于加强当代法律人对我国法治的反思, 有利于解决法治道路上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就法学而言, 我们更应当将法学与地方法学完美的结合在一起, 以民带军、以军促民, 这样通过不同思想火花的冲撞更有利于社会和军队法律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四、结语
实事求是方法虽作为哲学方法论的重要方法, 但在近些年的法学研究中却忽视了哲学基本方法和法哲学的运用与发展, 导致法理学陷入“永恒的洞穴”之中, 因此本文虽从一部法学名著插入, 但深刻反映了实事求是方法的巨大理论作用和现实价值, 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从上述阐释的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将实事求是方法与法学研究完美的结合在一起, 这样理论创新才有导向、理论创新才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修订版)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美]庞德著, 沈宗灵, 董世忠.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55页,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
[4]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洞穴奇案》 篇三
译者:陈福勇 张世泰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6-01
平装: 171页
定价:18.00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推荐进行时:
这一著名的公案已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4.《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个人书评 篇四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 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属性,我们平时思考问题的时候要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要从总体上把握,多维度、多层次分析,并且注意细节之间的关系,利用关系进行严谨的推理,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5.《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篇五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法语老师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我最喜欢埃尔万,虽然他学习不怎么出色,写作文的时候文风浮夸,还老是跑题。但是他很有责任心,埃尔万向老师提出把25份作文交给警察,老师以期末考试为由拒绝了他。可埃尔万并不灰心,向同学们要来了24份作文,找来了和他一样有冒险精神的同学整理分析这些作文,他们从同学的作文里寻找线索。最后,他们居然真的找到了“凶手”。
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发扬埃尔万和卡桑德拉那种坚持、善于思考的品质。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要退缩,而是应该迎头赶上,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到达胜利的顶峰!每次遇到难题时,不要想着我不会做,而是应该多读读题目、多翻翻书本、多查查资料。山穷水复疑无路之后,必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6.《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篇六
今年暑假,在学校的推荐阅读书单中,我看到一本书《作文里的奇案》,马上就被书的名字吸引了。作文里有案件,写作文也能破案,太奇妙了!我马上要求爸爸帮我买这本书。一拿到书,我就迫不及待地开始阅读起来。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法语老师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25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的各个角落,去观察来往的行人,从而写出一篇作文,文体不限。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疑似公证员的男子,被发现死在一辆车里。主人公埃尔万和他的同学们在作文里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帮助警察将案子的罪犯——公证员自己以及他的同伙捉拿归案。
读了这本书,我感受到了做个作文“小侦探”并不难,难的是要细心观察身边的点点滴滴,找出事物表面之下的联系,那些离奇的、丰富的想象力也会为写作的源泉。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发扬埃尔万和卡桑德拉那种坚持、善于思考的品质。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要退缩,而是应该坚持努力,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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