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2024-07-20

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精选10篇)

1.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一

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动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车辆,是指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其它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三条 公民发现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2”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违法车辆号牌、车型、学校等举报人掌握的信息。对匿名举报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以下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以500元人民币奖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非法改装学生接送车辆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三)驾驶员酒后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四)驾驶货车、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

(五)驾驶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的;

(六)连续驾驶学生接送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七)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学生接送车辆的;

(八)学生接送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人工作证的,但能够证明正在申请并在审批过程中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无法查处的。

第六条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公民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辖区交警大队要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辖区交警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奖励申请手续,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二

(1) 团伙犯罪居多。由于在校中学生罪犯初犯较多, 且年龄较小, 作案手段生疏, 单独作案很难实现犯罪目的, 加之在校中学生因长期学习、生活在一起, 接触机会多, 很容易“交叉感染”, 形成固定性或临时性的团伙, 相互壮胆,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暴力型犯罪案件上升。在校中学生的犯罪大都带有盲目性、随意性, 多为触景生情, 临时动意, 或因心血来潮, 不计后果。

(3) 侵犯财产案件上升。由于受享乐思潮的影响, 在校中学生侵财犯罪增多。有的沉溺于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有的盲目追求高消费, 而父母所给的零花钱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日常消费。在作案时, 他们已不满足于一些食物、衣物等, 大多直接攫取钱财。

二、在校中学生违法犯罪增多的成因

(1) 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中学生正是逐渐进入青春期阶段和独立人格逐渐形成的时期,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独立思考, 自尊心、自信心、虚荣心并存, 在感情和经济生活上既依赖于父母, 又渴望得到父母、老师、同学乃至社会的尊重。所以, 自制力差的学生便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早恋之风的兴起。目前, 在校中学生的早恋已渐渐成为时尚, 并在一些学生中造成了“早恋—失恋—报复”的恶性循环, 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3)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人们的价值取向呈多元化的今天, 许多人的道德“天平”失衡, 传统的道德观念被践踏, 奢靡之风盛行, 穿名牌、戴首饰、配手机的学生逐渐增多, 形成了一股不健康的消费攀比之风。在消费额逐渐增大, 而家长的供给又不能完全满足的情况下, 有的学生便走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的道路。

(4) 家教不严或宽严失当使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凡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中学生大都是缺少家教或对孩子的管教宽严失当而造成不良后果。

(5) 学校的教学方向偏颇。一些学校只重智育, 不重德育, 把升学率和考入大学的比率作为终极目标。学校和家庭对学生双重加压, 使得学生逃学、逃课, 甚至与社会上的一些不三不四之人混在一起, 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6) 不健康文化的影响。近年来, 暴力、淫秽、玄幻等方面的书刊、音像及网络传媒充斥市场, 为青少年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三、预防在校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对策

预防在校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政府、社会、学校、家庭联动, 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格局, 才能真正建立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1) 全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加快素质教育步伐。教育部门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 有针对性地、科学地对学生进行德育, 既要适应新时期国民思想进步、个性张扬的特点, 又要使中华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相结合, 使中学生的心灵得到净化, 思想得到升华。

(2)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采取强有力措施净化文化生活市场, 为孩子们提供一些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3) 对家长进行家教知识培训, 激发家长的责任感。合格的父母需同时扮演好三重角色———孩子的呵护者、导师和朋友。教育孩子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育好孩子更是一门学问。有关部门要重视对家长进行责任、义务方面的教育和家教知识培训, 提高家长特别是年轻家长教儿育女的能力。

(4)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帮教制度。对违法的青少年, 要建立和落实行之有效的帮教制度, 实行家长、学校、社会、人民警察四结合的帮教形式。

3.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三

一、“90后”学生心理与行为特点分析

1.心理特点素描。“90后”学生聪明,吸收知识能力强,对新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但学习易浮于表面。父母对他们的期望值比较高,使他们压力很大。他们渴望成才,有积极的自我预期和学习信念,但学习的外部动机强烈,内部动机不足,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学习方法,抗干扰能力弱,学习心态易受环境影响。他们有追求知识的愿望,但偏于书本知识,动手操作能力较弱,实践能力不足。

他们敢爱敢恨,注重快感享受,但体验不深刻,也不太注意他人感受,情感表达方式反传统。他们重视与同伴的感情交流,但忽略亲情,与父母的代沟、矛盾、冲突加剧。他们的情感问题普遍增多,且偏向灰色、封闭。如有的学生有孤独感、空虚感;有的学生情绪消沉、忧郁,甚至有自杀倾向;有的学生有偏执心态,厌倦心理,特别是厌学情绪普遍。

他们极力表现与众不同,但同辈认同感很强,从众心理很浓。他们希望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决断犹豫,行为冒失、轻率。抗挫折的能力很低,对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十分依赖,容易成瘾。

他们崇尚个性张扬,世界观偏激,缺乏对社会现实的理解与宽容,反传统、反主流。他们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强调实惠、实用,并极力保护个人隐私。他们的自尊心特别强,容易陷入自我中心。不爱换位思考、替别人着想。他们爱好广泛,尤其爱新玩意,如劲舞、爱Party、爱视觉美等,但容易喜新厌旧。他们特别喜欢标新立异,喜爱玩“火星文”、冲浪QQ个性空间等。

2.行为特点素描。一方面他们已近成年,渴望独立,热衷社团活动,另一方面他们缺乏自理能力,不成熟,装嫩,拒绝长大,爱摆弄幼稚行为。他们的反哺意识弱,常与父母冲突;嫉妒心比较强、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劳动。

他们的消费不考虑实际经济收入,追求名牌,好比较。他们离不开现代通讯工具,常常边听音乐边做作业。学习、明星、社团、电脑、网络、MP3、MP4、手机、游戏是他们的话题中心,他们的生活很现代,他们的生活很精彩。

他们崇拜非传统明星,追求非主流时尚,生活方式去大众化,喜欢“非主流闪图”“非主流繁体字”“非主流照片”等。

他们性开放、易冲动,性行为低龄化,尤其痴迷电子言情、色情小说和网络电子书。

有新闻传播媒体这样看这幸福的一代:听ipod,玩PSP,看《火影忍者》,吃奶片,写“火星文”,画兔斯基,崇拜周杰伦,被定义为改革开放成果的彻底享用者,信息时代的优先体验者,教育体制改革的保护对象。

概括地说,“90后”学生的群体心理与行为特征,就是“五强”“五弱”:一是时代感强,责任感比较弱;二是认同感强,实践能力比较弱;三是参与性比较强,辨别能力比较弱;四是主体意识强,集体观念相对来说比较弱;五是个性特别强,心理承受力比较弱。

二、“90后”学生心理与行为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还缺乏关于这一代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方式的系统研究。关于其心理、行为特殊的原因分析也比较零散、浅显。本文仅作一些粗浅的尝试。

1.教育让新一代的底气更足。社会稳定、经济优越、教育发达、文化繁荣开放的社会环境,使“90后”学生享受的社会资源比任何一个时代的人都富足。沐浴着太平的盛宴、滋补着人类的物质精神文明成果,使“90后”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但由于吃得多,锻炼得少,“90后”的体质却是下降的)。同时父母文化程度普遍提高,家庭教养方式更为合理,对孩子文化教育更加重视,教育训练的投入更多,这也是“90后”学生素质整体提高的原因。但是由于对孩子的期望值也普遍提高,孩子得到的外在学习动力更大,感受到的学业压力也增大了。

2.社会表达个性的物质条件更成熟。家庭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消费主义影响深刻。“90后”学生有更多自主消费的选择权和能力,父母宽松的消费态度和社会普遍加深的消费主义,不断膨胀着他们的消费欲望,攀比心理又为他们的消费行为加了一把火。

3.虚拟的世界改变了新一代的精神寄托。互联网的刺激无处不在,海量且良莠不分的信息、恣意挥洒的QQ个人空间,以及声、形、动画并茂的网络游戏等,把缺乏判断力和自制力的青少年拖向虚拟世界不能自拔。

4.生理早熟而心理晚熟。一早一晚的“时差”导致“90后”学生难以把握自己,在成长中难免出现种种困惑和问题。“90后”学生大多处在身心逐步趋于成熟的时期,心理上易受外界的影响,在这个人生的重要时期,由于人文素质教育的不足,自身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生活与发展的目标,不知道自己是谁,想做什么,找不到自己的定位,找不到自己去实现理想的路径和方法,因此就容易消沉、颓废和堕落。对于自主性和依赖性反差极大的“90后”学生而言,这样“茫然无措”的心理状态会表现得更明显。

5.代际差异的影响。两代人生活世界的差异和文化心理的差异导致了成人权威性地位的下降和“90后”学生的茫然及盲目的反叛。尤其是今天教育的非科学做法加重了他们的反叛性。从科学教育角度看,“因材施教”是最有效的教育方法。但眼下对于“材”的认识,教育者的了解并不充分、全面,于是,怎样根据“材”质不同开展教育,也就难上加难。由于繁重的升学压力和教育的惯性,普通学校很难有比较灵活的教育方法跟上时代的变化节奏。大家经常采用的办法是“以不变应万变”。于是,我们发现,在今天的中小学校,虽然学生已经从“70后”“80后”变成了“90后”,但一些老师的教学方法,还是照搬对“70后”那样的灌输模式,而对学生的管理也没有任何改变。所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鸿沟不是消除了,而是扩大了。

三、“90后”学生的教育对策

1.正确评价,理性看待“90后”

“90后”学生是一个问题突现、争议四起的青年群体,社会各方面对他们褒贬不一。但我们既要看到问题的一面,更要看到他们可爱和优势的一面,给予正确评价,积极引导。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困惑和偏失行为既要给予帮助和教育,还要以一个正常的心态来审视,在改革的时代,在社会发生急剧转型的时期,思想上还不成熟的学生,偶尔的失范行为只要教育得当,是可以较好地得到纠正,从而健康地成长的。

2.加强心理教育,引导“90后”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工作者都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教育,树立起维护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带头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同时各科任教师也应该在所任教学科中渗透心理教育,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了解和掌握其心理状态和发展特点。开展心理缝康教育的前提是掌握和了解学生当前的心理状态,新生入学就要进行心理普查,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发展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目标和规划。对有需要的学生及时进行面谈,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90后”突出的心理问题如浮躁、自私、承受挫折能力弱等,更要特别关注。

加强沟通,促进和谐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学生健康发展和搞好学习的重要保证。要建构良好的师生人际关系、生生人际关系和亲子关系,帮助父母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在温暖的家庭中体验亲情和幸福的家庭生活,尽量减少外界和网络各种负面因素的刺激。要避免只注意对孩子物质的供给而忽略了他们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避免过分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与成绩息息相关的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要避免精神关怀与心灵沟通的缺失,因为许多不愁吃穿的“90后”最突出的问题恰是精神上的空虚寂寞、烦恼郁闷。

用“现实快乐”击败“网络迷恋”。人生从游戏开始,伴随游戏发展,要注重日常生活中能满足学生人际交往、团队归属和成就体验等方面的心理需要的游戏活动,这是减轻他们网络游戏、虚拟依赖的有效途径。对于学校来说,要加强校园网建设,建立以理论知识、团队活动交流为特色的学校网站;以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为特色的社团网站等等。在内容的编排上,要时刻注意新颖、丰富、有特色,并及时更新,增强网站吸引力。对于班级来说,建立班级网站,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学生的凝聚力。建立班级QQ群,可以减少师生面谈的拘谨和尴尬,学生也乐于在网上和教师进行交流,可以无拘无束地畅所欲言,教师的引导采用网络传导也就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激发其内在发展潜能。“教,是为了达到不需要教(叶圣陶语)”“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育(苏霍姆林斯基语)”,引导“90后”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是培养新世纪人才的关键。新生刚入学,学校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重点,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生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相互沟通的平台,如主题班会、座谈会、团日活动等集体活动的开展,让学生感受到家的温暖和集体的力量,同时建立学生之问、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信任。另外,刚入学的新生迫切渴望个人获得发展,这时班主任应帮助学生树立人生目标,树立正确的“三观”,帮助他们规划学习生活,树立人生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切勿荒度时光。不仅要引导他们学会自主学习、自主管理,更要学会面向未来,全面做好个人规划。

3.培养其精神气质,提高人文素养

人文素质也称文化素质,是一个人外在精神风貌和内在精神气质的综合体现,包括语言文字修养、文学艺术修养、伦理道德修养、文明礼仪修养、政治理论修养、历史和哲学修养等。人文素质教育则是指将上述人类优秀的人文科学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使之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人的相对稳定的内在品格。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在现代化过程中能否高度重视人文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能否协调、和谐、稳固,而且直接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和张力。

教学内容不应仅仅局限于学科范围本身,还要在课堂上体现出人文主义的教育精神。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第四次咨询报告中写道:“任何人都不是孤立地生存于世的。每个人都应当自觉意识到所肩负的建设国家和社会的重任。为此,必须注重培养‘公共精神’,包括培养全心全意为公众和社会服务的精神,尊重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对他人他物和异质性、多样性的宽容心。”正如国际二十一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先生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一书中所指出的:我们对教育的视角“不应再像过去那样,只是从教育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角度,而应以一种更加开阔的眼光,即以促进人的发展的眼光来确定教育的意义”。

4.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

“90后”学生大多求知欲旺盛,但缺乏正确的学习方法,缺乏实践锻炼。教育工作者要引导学生构建和形成学习型班级、学习型社团,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以致用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学会学习。也要引领学生敢于创新,使学习终身化、学习自主化成为每个人的共识;引导学生敢于实践应用和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要把学校的每个方面都建设成能为学生的学习和应用提供平等机会和条件,教学资源丰富而便捷的开放体系。

5.创新管理理念,实现内涵式发展

4.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腐败也不断蔓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腐败表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和动向。在诸多新的反腐败课题面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强劲势头,始终坚持用改革的思路,正确认识执纪办案工作,积极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新特点

1、违纪违法范围扩大化。“拔出萝卜带出泥”,是当前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频发的真实写照。在这类案件中,违纪违法行为不再简单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向集体、组织行为发展,由单一部门、行业向各个部门、行业和社会各个领域扩展,所牵涉的党员干部往往有数十人、甚至百人之多。比如湖南郴州腐败窝案涉及党政干部、商界人士达158人。同时,以领导干部家庭为核心的家族腐败化也呈上升趋势,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两袖清风、清正廉政,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大肆受贿,或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开办的公司等经济实体牟取暴利。

2、违纪违法领域多元化。当前,违纪违法现象已不再是个别领域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诸多领域均有呈现的普遍现象,违纪违法已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比如公款行贿、收受回扣、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贪污受贿、侵吞窃取瓜分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国家专项资金、司法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组织人事腐败等等,已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3、违纪违法主体智能化。随着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官员愈来愈多,腐败分子大多“学历高、智商高、阅历丰”,他们进行违纪违法行为的作案方式由利令智昏、不计后果的“冲动”型,转变为处心积虑、预谋在先的“智能”型。他们

处心积虑研习法律法规,在违纪违法中化解风险、逃避打击,钻法律空子,使隐性腐败的“安全系数”更大。

4、违纪违法手段隐蔽化。一些腐败分子不再作现行违纪违法,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期权化”、“转让”、“洗钱”的交易,掩盖受贿之实,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四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却尚未构成受贿罪,其原因在于他收礼金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说,期权化腐败等新的腐败形式已对传统的违纪违法定性构成冲击,一些违纪违法定性已明显滞后于新的反腐形势。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违纪违法分子利用计算机黑客技术伪造数据,骗取、侵吞国有资财,利用互联网赌博等,由于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也给传统的取证认证制度带来一定的冲击。

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

1、自我放任,不思进取。剖析违纪违法案件,不难发现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成长过程中,都有远大的政治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他们爱岗敬业,勤政廉洁,爱学习、求进步。但随着仕途的发展,职务的一次又一次提升,他们逐渐迷失了,得意忘形,思想上不思进取,工作中不学无术,沉迷于灯红酒绿之中,精神颓废、思想信念丧失。从受之有愧到习以为常,从谨慎行事到肆无忌惮,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偏离正确轨道,道德观日益败坏,享乐主义日趋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工具,大行违纪违法之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愈走愈远,愈陷愈深。

2、体制不完善,监管有漏洞。制度不健全和制度不落实等制度建设上的弊病容易滋生腐败,对腐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管理无章可循,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民主集中制。二是制度不完善,不系统,不规范,存在漏洞。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存在漏洞,有可乘之机。三是制度管理存在形式主义,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不去执行或难以执行,形同虚设。四是存在权大于法,以权代制现象。有的单位“一把手”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独断专行,为所欲为。

3、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及时。一是缺乏对党政“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善监督”的现状,这是反腐败机制上的重大软肋。二是基层组织对一般干部和无职党员监督不力,一般干部和普通党员近乎无人监督,以至违法乱纪时有发生。三是在有的地方管理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民主生活会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流于形式。

三、有效应对违纪违法案件新特点的对策

1、多措并举,广扩案件线源。一是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违纪违法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类型,坚持把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司法、执法权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办法等领域中的贪污贿赂案件;跑官要官案件等等作为办案重点。二是紧紧盯住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不放过。针对腐败“家庭化”的特点,注意盯住领导干部家属、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或非法敛财的问题;针对腐败分子多有“贪色”的特点,注意盯住涉及包二奶、嫖娼等问题,对有此类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注意深挖细查。针对违纪“人情化”的特点,注意盯住领导干部交友比较滥、身边大款多、身边工作人员不检点的问题;针对捞钱铺后路、期权化腐败的特点,注意盯住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岗位转换前后的问题。三是拓展案源渠道。在注重依靠信访举报和深挖“案中案”的同时,注意向加强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审计监督、解剖非正常亏损企业等渠道延伸,注意从社会信息中提炼线索,从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从新闻舆论中发现案件线索,从所办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

2、整合资源,壮大办案力量。要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能,把直接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督等部门的资源整合起来,优化组合,形成整体合力,达到最佳的办案效能。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突破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检察院重点突破非党、非监察对象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部门重点负责监控和抓捕涉案对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重点负责查核违反财经纪律、偷漏税、做假账等违纪问题。同时要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防止各自为政、延误甚至不移送违法违纪线索问题的发生。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办案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法律、经济、管理等业务培训,根据地方实际加紧建立办案人才库。

3、改善装备,提升科技含量。针对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日趋隐蔽化、智能化、数字化,反调查手段日益增多、能力日益增强的现状,要切实注意解决偏重使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等传统方法调查取证、办案手段单一的问题,学会运用录音、录像、技侦等现代化取证手段,提高查办案件科技含量,以应对新形势下调查取证的新难题。

4、狠抓落实,加强制度预防。大多数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与制度的不健全、制度的“形式”落实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深化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中,应切实着力抓好以下制度建设:一是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凡是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定要经过党委或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二是实行权力分解制度,对有审批权的部门和管人、管钱、管物的部门实行权力分解,制定相互制约的制度,防止个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三是严格执行政(村)务公开制度,杜绝暗箱操

作。对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等情况,属公开范围的一律公开,对未真正落实政(村)务公开的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四是严格落实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把好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收支审批关,堵塞漏洞,杜绝一切违规资金的运作行为;五是切实加强对制度落实的监督,纪委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严惩玩忽职守等不落实制度的行为,努力打造查办案件的“互廉网”。

5.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五

农村基层干部是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我区查办的案件来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态势,情况也较以前复杂,如何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摆在基层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特点

近年来,通过查处的农村纪检监察案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农村基层涉及经济的纪检监察案件有所增加且在农村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据渭城区纪委统计的数字,农村基层涉及经济的案件2008年占45%,2009年占55%,2010年占57%。二是违纪违法人员身份较固定。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管理人员这三类村干部身上,一些案件向群体发展,窝案和集体违纪违法案件增多。三是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还有的打着为民谋利造福的幌子,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四是个别农村党员干部用老规矩、土办法管人管事,不学习、不掌握新的政策和法规,如某村书记和主任因按原来的办法违规给7户群众划拨宅基地,未批先建,受到了党纪处理。

二、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原因分析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制度执行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往往不是建章立制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有纪不遵、有章不循,制度规定是一套,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套;有的地方农村党风廉政方面的制度规定虽然比较多,但实效性、针对性不强。

2、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村中的大小事情通常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两个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且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履行职责时,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农村财务人员大多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的亲信担任,财务审批不严格,账目设置不规范,缺乏对村财务状况的有效监督;一些乡镇对村干部重使用、轻管理,缺乏对他们的日常有效监管和约束。虽然各村都成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但是大多数监委会主任是由老党员和退下来的村干部担任,监管机制不规范,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

3、政策法纪意识不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的文化素质较低,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还有的农村干部不注重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甚至是“法盲”、“纪盲”,加之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自律、不廉洁,最终导致违法违纪事实发生。

4、基层党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有的乡(镇)只注重抓经济,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抓的不紧,没有做到常敲警钟、常提醒,对发现的村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予以提醒警示,有时甚至是包着、护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乡(镇)纪委书记由于分管工作较多较杂,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乡(镇)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地方党委很大的制约,不能有效发挥监督、惩处等职能。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抓好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预防工作,是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维护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意识。着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教育,引导农村基层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做到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人人皆知;把《规定》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对农村基层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警示教育,构建警示教育长效机制。

2、加强监管,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机制。以农村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办事公开、“三资”公开等形式为突破口,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举报制度,向群众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监督渠道畅通,注重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督促村组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定期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提高党风廉政监督员、村级事务监督员整体素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村基层案件查办力度。查办案件本身不是目的,而在于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要把严肃查办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贪污腐化、失职渎职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重点,始终保持对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针对体制、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建;把推行乡案县审和办案协作区制度作为抓手,强化对乡镇办案的工作指导,健全查办案件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4、实行责任追究,夯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如果哪个村干部出问题,除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纪委书记、监委会主任、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各级干部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预防和减少村干部腐败问题发生,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6.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六

(发放范围:支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从构建和谐的交通执法环境出发,根据一线执勤执法工作的需要,如何恰当行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公正、灵活的执法技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未造成安全后果的且违法行为人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一些违法形态,经支队研究决定,下列交通违法行为可界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616、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注:指缺少或损坏一个固封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073、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注:倒车、刹车灯一个不亮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10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注:指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但必须持有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4、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04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注:指市区范围内。

5、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049、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6、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049A、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粘贴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标志、标牌的。

7、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07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注: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已检验(行驶证上已盖章)或出示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8、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209、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注:指市区红灯亮时禁右通行的路口,但拐弯车必须确保直行车辆的安全通行。

9、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225A、驾车时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10、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240、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注:指城市辖区内限速40公里以下路段(不含超速),国、省、其它道路除外。11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7013、客运汽车车厢后部未贴反光标志的;注:是指对七座以下的载客汽车处罚。

12、违法行为代码及内容:1102、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注:指即时性违法行为,例如在停车、启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可作教育放行。

以上界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标准,望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在公安厅交警总队未下发文件之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单位执勤民警要充分认识到,不处罚并不是不管理,也不是放弃管理,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在执勤执法活动中应灵活掌握。

7.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8.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八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作者: 孙亚琦

韶关支队

来源:

2007-1-22 22126

一直以来,违法违纪问题一直是影响部队建设的“顽症”。消防部队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酒绿灯红以及西方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外部敌对势力的策反渗透、中国传统文化中腐朽落后的东西等等一些不良风气和作风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部队内部来,腐蚀和影响官兵的思想,引发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说,当前部队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少数官兵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思想淡薄了,社会中出现的高消费,使得少数官兵滋长享乐主义,道德水平下降;社会改革中利益调整波及军队官兵及其家属,使得少数官兵斗志衰退,在职不在位,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化;少数官兵法制观念淡薄,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把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搁之一边。这已成为部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官兵的违法违纪案件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违法违纪案件由以往简单的民事纠纷正向多层次、多元化方向转变,可以说地方有的,在部队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新形势下,部队官兵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

一是违法违纪类型更为广泛。前几年,部队官兵违法违纪问题多为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优抚不落实、小偷小摸、乱拉男女关系等问题。而现在,官兵违法违纪问题已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违法违纪案件起因众多。有的是因为生活负性事件影响,把原因归于组织,归于领导,归于社会,主体萌生违法违纪的倾向,并进而导致重大恶性犯罪;有的因为发展受阻、性格缺陷,常把内心的挫折感积聚起来,越积越多,导致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有的因为遭受欺辱、伤残疾病、婚恋受挫、家庭变故而引发各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可以看出,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官兵涉法问题还会增多。

三是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比例增大。近几年,官兵本人和亲属因受到不法伤害、意外事故、感情矛盾引起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这些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给官兵、家庭及部队带来了严重影响,处理起来也很困难。

四是官兵异地违法违纪案件增多。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广泛,官兵由此产生的婚恋、债务、赔偿等涉法问题不再局限于本单位、本地区,异地涉法问题不断增多,其中经济发达地区较为突出。

五是官兵个人及家庭婚姻矛盾和纠纷突出。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干部、士官队伍中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现象为数不少。战士中,父母婚变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涉法问题,给官兵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个别官兵甚至因为婚姻恋爱矛盾和纠纷,走上刑事犯罪道路。

六是带违法违纪问题入伍的战士增多。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适龄青年外出打工、做生意,流动性很大,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应征青年的全面了解掌握的难度。另一方面,有的征兵机关和接兵干部工作作风不够深入,调查不细,也导致个别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其中有在地方参加过非法组织的,有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被地方公安机关拘留过的,有的甚至还染有性病。

二、新形势下,部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新情况

新形势下,对于部队违法违纪案件的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期治军要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振奋了广大官兵的斗志,为军队注入新的活力。但社会上某些消极的东西也在侵蚀官兵的思想。物质追求、金钱至上和“酒绿灯红”的消极影响,使得部队官兵的价值取向发生偏移,甚至把获取金钱作为人生的惟一追求;物质利益的充分认可,使得少数官兵利已主义思想严重,奉献意识淡化;等价交换原则影响人际关系,使得少数官兵间的关系庸俗化,有的人把自己的工作权力当做谋私的交换条件;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少数官兵违法乱纪问题增多。

1、利用职务技能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每个人从事自己的职业,总需要有一定的职务技能,职务技能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学习培训的,但这种职务技能有可能利用来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例如,驾驶人员利用开车技术走私贩运,公车私用。消防战斗员利用灭火求援时机侵占他人财物。应当指出,用从事一定职业分工而学得的技能,只能用于正当职业,不能用于违法违纪活动,这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利用工作机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利用工作机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大多是因为如不从事这一工作,则无法或难以进行这方面的违法违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机会就成为一种违法违纪活动的机遇条件。如仓库保管员监守自盗,给养员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案件。

3、利用职务权力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执行公务的消防人员常有一定的职权,此种职权属于执行公务之需要,个别人将这种正常的工作所需的权力滥用到不该用的地方,或以权谋私,或违法犯罪。

4、婚恋受挫引发违法违纪。恋爱婚姻是个人的人生大事。青年官兵入伍时已经十八九岁。随着年龄的增长,正确处理婚姻恋爱问题,常常关系到人的一生幸福。但恋爱婚姻也会遇到矛盾,有时甚至会出现“吹灯”、婚姻纠纷等大的挫折。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人的思想情绪、工作和学习,有的还可能引发违规倾向,出现过激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有官兵搞“多角恋爱”,引发纠纷,甚至激矛盾,有的以“自由恋爱”为名玩弄女性,违反部队纪律。有的未婚官兵与恋人长期不在一起,一旦见面,控制不住感情,超越阶段,引发后果。

5、迷信活动的影响引起的违法违纪案件。与过去不同的是,现在的迷信活动往往披上“现代”的外衣,打着“科学”的幌子,带有更大的欺骗性。受此影响,少数官兵在工作受挫时,往往在宗教迷信中寻求解脱,从而误入歧途。

6、心理障碍引发违法违纪案件。一些官兵在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潮不断冲击的社会大背景下,加之军营生活紧张艰苦,容易产生心理障碍,一些严重患者在幻想、妄想等精神状态下可能发生始料未及的恶性案件事故。

三、预防措施及对策

1、加强分析判断,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把战士的政治表现、家庭情况、内外交往、婚姻恋爱等情况,用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准确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对一些处理问题能力低、控制能力差的人员,要教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对个别人员,除了正常的教育和思想工作外,还要针对性地搞好教育,禁止参加非法社团组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反对吃喝玩乐;消除不健康心理,拒看淫秽书刊,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妥善处理恋爱家庭纠纷等,事先打好“预防针”,以提高免疫力。

2、采取多种措施,对外出人员实施全程管理。

对外出官兵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减少违法违纪案件。一是制订《外出须知》。外出官兵离开营区后,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对一些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疏忽,为此,可以印制《官兵外出须知》,发给外出的人员。其内容包括安全常识、交往禁忌、处事原则等基本知识。对外出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列出解决方法,如“遇到伤害怎么办”、“钱物被盗怎么办”、“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怎么办”,使其成为外出军人的行为指南。对长期外出学习、驻防、住院、帮助工作的人员,要与所在的单位建立共教共管协议,委托所在的单位衽管理,并经常了解表现情况,确保不失控。三是加强跟踪考察。比如督促探亲休假、出差在外的官兵到家、到站后寄“平安信”、“汇报信”,打“平安电话”,对住院战士定期看望,出院时及时派人接回。外出超过一个月的人员要向单位写思想汇报。四是坚持外出前有交待,归队后有检查的做法。尤其是外出归队,要如实地汇报思想、生活、婚恋、家庭等情况,便于掌握真实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对外出人员中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及时进行表扬。

3、突出工作重点,做好重点对象的控制工作。对思想不健康、现实思想问题突出、婚恋受挫的战士,要严格控制外出,确实需要外出时,尽量不要让他们单独活动。官兵家庭和个人遇到突发性变故的时候,最好由单位派出懂法律的干部陪同返乡,妥善地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双休日”人员管理,严格按比例外出。对外出人员要规定活动的范围和归队时间;对休假、探亲人员严格按条令要求批假,审批人员要通过多种渠道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从严把关,做到“谁批假谁负责”,禁止基层干部擅自批假和战士越级请假,杜绝个别人员钻空子私自外出。

4、拓宽预防工作视野,积极主动地化解酿发违法违纪事故的矛盾。过去,家庭对官兵思想的影响多是些生活困难方面的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官兵家庭问题往往带有深刻复杂的社会背景,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此对官兵带来的思想影响也是复杂多样的。突出表现为“三个增多”,即父母离异的增多、家庭涉法的增多、父母对子女溺爱现象增多。因此必须开阔工作视野,从市场经济的社会大背景下,去分析影响官兵思想稳定的家庭问题,把“两个经常性”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真正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上”,不仅要了解官兵家庭成员工作、生活情况,关心解决官兵家庭实际困难,更要掌握官兵家庭环境、社会背景和政治思想等有关情况,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地化解可能酿发各种违法违纪事故的矛盾,保持官兵思想稳定。

9.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九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电视监控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测速、摄(录)像、照相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设备。

监控信息资料是指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通过控制、检测和成像等技术手段,自动或者人工获取的记录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高道路管控效能。

第二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下列方式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应当作为监控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二)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三)执勤民警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当场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四)交通指挥中心监控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第八条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和处理:

(一)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五)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六)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七)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八)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十二)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十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十四)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五)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十六)机动车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十八)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九)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二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十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

(二十四)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五)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反映违法车辆的牌照号码、车辆外观、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

人工记录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第三章 监控信息资料的核准和告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读取监控信息资料。使用有传输功能的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及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含人工记录)道路交

通违法信息的,应当每天读取;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无传输功能的,每周至少读取一次。

读取监控信息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 核准监控信息资料时,应当辨别确认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外观,交通信号,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相关信息,并与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比对,确认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发现有假牌假证、挪用牌证、冒领牌证、盗抢车辆等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通知路面执勤民警查扣。

第十二条 已核准的监控信息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属于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可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至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监控信息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并通过邮寄告知单、发送短信或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的,应当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监控信息资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

第四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在处理窗口公开处理程序、依据和服务内容,设置查询设备,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查验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在处罚后按规定予以记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理。

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但应当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违法行为已处理的监控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执勤民警指挥通过的;

(二)信号灯发生故障的;

(三)告知的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的;

(四)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五)因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六)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七)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距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1个月前,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十)已接受过现场处罚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不处罚或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与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超越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应当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4)、《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A/T514-2004)、《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须按技术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检验。测速仪等计量设备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检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保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四条 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拍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要按照一机一档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编号、类型、管线图、感应线位置、投入使用时间、维修、移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区域、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提示标志牌或在媒体上公布,提醒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查处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0.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篇十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 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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