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2024-10-08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精选12篇)

1.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一

长白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家庭2013年

年检通知

一、2013年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进行年检。

包括2012年享受租赁补贴家庭,购买按份共有廉租住房家庭,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二、年检内容及相关要件

1、须本人携带有效二代身份证及户口原件,租赁补贴证,民政部门2013年颁发的《低保证》或有效特困证明。

2、农村户口需提供无耕地林地证明。

3、夫妻户口未迁到一起的家庭,如果一方是外地户口需要到当地开据(有无)房查询证明。

4、申请人需到产权一楼大厅开据(有无)房查询证明。

5、带着所需要件到房产五楼会议室由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保障家庭进行填写年审表。

三、年检时间

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6月13日,期限为一个月。

四、年检地点

长白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四楼廉租房办公室(鸭绿江大街88号)。

2.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二

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以及如何改进提出几点建议。

一、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7号)第十六条“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点再次强调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然而,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上述优惠条款执行却遭遇种种困境:

(一)对于保障性的安居工程认定的标准模糊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上述条款明确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这三类项目符合优惠政策,而文件中“旧住宅区整治”只是笼统概念,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实际操作中各执收单位仅对上述列举的三类保障房给予减免有关税费。对于城中村建设中农民公寓以及旧城区危房改造的居民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均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具体的减免收费标准不明确

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方面,由于国家、省都未公布具体的项目范围,各地区的相关政策或模棱两可,或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政策的制定,而制定的政策难以满足国家要求的标准,造成执收单位因政策理解差异存在执行出现偏差的现象,执收单位往往以减免项目范围中未列明为借口不予减免。加之有些地方政策,给予执收单位按全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总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有关收费部门中多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减免直接影响单位总体收入,涉及单位整体利益,执收单位根本不愿意减免相应费用。

(三)难以实现经营性服务的收费

市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中明确“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改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施工图审查费、土地证工本费、土地测绘费、防雷检测费、房产交易费、招投标交易手续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数十种费用。一是对于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企业来说,首先根本无法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品种多、概念模糊,难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大多费用的收费部门多为某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费用收取往往被列为项目审批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先予缴费。二是其中某些收费项目(白蚁预防费)需成本投入,且执收单位性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收入且还要投入成本直接影响单位整体效益,是导致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免难的原因之一。

(四)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

由于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涉及多个收费部门,加上政策制定后宣传力度不够。实际执行中,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相关政策收费部门根本不知道,甚至连承建单位也根本不知道保障房项目建设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市安居房公司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经财务总监建议并积极交涉,退回房产交易手续费等15万元,白蚁防治费8万,新型墙改材料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108万元。督促承建单位与各执收单位协商,仅2013年4个项目的施工图查费、防雷检测费、招标交易费、房产交易费等经营性收费用减免约65万元。目前仍有不少执收单位称不知道该项政策,未按规定执行减免收费政策。如城市道路占用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政策只制订不执行,或执行起来毫无效率如同虚设,则只会损害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几点建议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称必须明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文件将(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均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各收费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给予上述项目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基金等项目有利于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与财政政策的合理化,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

为了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承建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必须对承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相关的经营项目收费进行详细的列表,并制作相应的会计账簿。对于其中应当享受优惠或者减免的事项也行一并列出,若政府没有及时给予优惠或者减免,应当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向政府提交。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与监管,并发挥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带头对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承建进行自我检查,以现有的政策为基本要求,便于发现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没有实行相关的优惠政策,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逐对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及执行口径明明细化

制订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收费部门,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逐一进行梳理,围绕如何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逐一研究关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减免标准、减免环节、保障措施等问题,逐项明确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及标准,对于有成本投入的减免收费项目,明确成本回拨或补偿的方案和途径。征求各相关征收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确保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使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以及执行口径明细,不仅有利于政府严格地按照政策的规定进行执法,也有利于保障性住房承建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利益,其次,还有利于人民根据相关的细化政策要求政府,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全方位地实现人民的住房利益。

(四)对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公示,做好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提高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执行与情况反应制度,将所得到的信息及时进行反应,切实了解人民的住房情况,此外,对于各部门具体执行政策的情况,也要进行实时跟踪与了解。三是财政、物价部门加强监督,建立收费监督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收费检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摘要:近些年来,保障性住房成为了各级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除了提供财政支出外,还需要对现有的住房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改革,使得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条款在各地区得以更好地实现,切实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由于保障性住房不足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许青学.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问题研究——基于府际关系视角的分析[J].财经报告,2012

3.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三

关键词: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调研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一直坚持把山东省梁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来抓,紧紧围绕“住有所居”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措并举、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同时,结合山东省梁山县实际,相继出台了《梁山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梁政发【2007】27号)、梁政纪[2009]15号、《梁山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梁山县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粱政办发[2009]127号)等文件,使山东省梁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自2008年以来,全县共建设保障性住房1698套15.33万平方米,其中已完工入住的1054套1.88万平方米;正在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332套3.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12套0.5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0套1.31万平方米.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3.36万元。通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山东省梁山县解决了767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706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越来越多的群众切实改善了住房条件,实现了自己的安居梦想。

一、山东省梁山县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情况

1.积极落实资金支持政策。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等。在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的同时,山东省梁山县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拓宽融资渠道,筹募社會资金参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的保证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截止目前,中央和省先后已审批山东省梁山县惠民小区廉租房(一期和二期)、怡民小区廉租房、惠民小区公共租赁房以及蓝天集团、机械总厂、天成商场片区、磷化总厂、皮件厂棚户区改造等9个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和4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投资3.7亿元,县财政在可用财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断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多方筹措资金支持山东省梁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2008年配套464万元、2009年593万元、2010年354万元,2011年县级财政下达配套计划资金1977万元,已到位633万元。

2.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山东省梁山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对于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垃圾清运费、设计图纸费、试验检测费等经营性收费本着从宽、优惠的原则,按照收费标准的1/3收取,对于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方面全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的规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山东省梁山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2011年,共减免行政事业行收费614.09万元,政府性基金505万元,税收15.97万元。

3.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免交土地出让金政策。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坚持“高效利用、优先保障”的原则,及时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且建设用地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交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计算,2011年减免土地出让金571.57万元。

二、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1.综合投入不足,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投入与自身财力不相匹配。山东省梁山县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财政收入总量小,自给率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储备几乎没有或很少,普遍存在拆迁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财政支出存在很大压力。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财政收入仅为8亿元,而保障性住房支出就达1411万元,平均占财政收入大约1.8个百分点。虽然经适房和棚改房建设除享受税费和土地优惠外,基本为社会投资,但廉租房建设资金除了中央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外,其余大部分需要地方资金配套,这部分资金目前缺口仍然很大。如2008年山东省梁山县廉租房建设投入须500万元,除中央补助资金100万元外,剩余400万元需要地方资金配套,落实困难很大。

建议中央和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收入偏低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以缓解地方支出压力;地方政府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认真组织申报国家及省级廉租住房奖补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奖补资金、城市矿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项目,并做好县级资金配套预算,以顺利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没有真正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渠道。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要量大,且回收周期较长,县本级资金支持难以到位,资金保障形势不容乐观,再加上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和担保能力的不足,大大制约了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利润微薄甚至无利润,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低收益与风险不相匹配,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影响了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创新思路,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拓宽融资渠道,调动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二是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土地实行封闭运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政府通过注入土地、商业地产等优质资产确保资金归还来源。三是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托基金,委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四是要用好公积金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结余资金可以贷款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按照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即使上浮10%,五年贷款利率为5.17%,资金成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优惠利率。五是应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回笼部分建设资金,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保障性住房建设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县级地方财力困难,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往往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二是由于土地供应问题,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进度缓慢;三是国家的各项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落实不力。建议各住房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预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另外要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四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及资金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复》(乌公管委〔2013〕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并于2013年11月15日起正式执行,现将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政策

(一)调整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可贷款时限。

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将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三)暂停“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

为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疆内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资金使用,暂停办理“疆外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项贷款使用政策。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贷措施。

将“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就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工作要求

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新调整的个人贷款使用政策,并按照新调整的各项政策办理业务,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职能科室要按照新调整的政策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和具体操作规范的调整,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特此通知。

5.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五

龙政办〔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0年4月,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对全省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年度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中指出了我市工作存在的差距。其中,武平县大部分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未开工建设,上杭县第二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展缓慢;永定、上杭、武平、连城等地尚未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武平县、漳平市没有完成龙岩市下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目标。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已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实施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各地要把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城市住房工作的重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快新增中央投资补助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廉租住房建设进展相对滞后的个别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推进。2008年度项目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完工并尽快交付使用,2009年度项目尚未完工的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完工并争取交付使用。2010年度全市新建任务为1440套,各地要根据下达的指标,尽快完成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务必在7月份开工建设。

二、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各地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要尽快配租到户;尚未竣工的,要根据在建套数,抓紧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配租前期工作,确保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尽快安排到户。各地应制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地要强化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2010年,省政府安排我市2010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的目标任务。为此,在2009年度分解任务数的基础上,我市提出确定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目标任务数:龙岩中心城市345户、长汀县195户、上杭县100户、永定县100户、连城县100户、武平县100户、漳平市60户。

各地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尽快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各地要争取建立租赁补贴按季度审核、发放的工作方式。

四、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各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筹集、使用资

金,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

市政府将于近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政府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制度目标责任制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年底进行年度考核。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6.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六

成房办〔2009〕57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中心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682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45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920元/平方米

三、本标准有效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7.英国住房保障制度与政策评介 篇七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和实现工业化的国家。19世纪中后期,繁荣的工业经济吸引了大量农业人口及外来移民向城市迁移,使城市化水平迅速上升。快速的城市化一方面对经济发展作出有力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人口膨胀、地价攀升,造成住房供应紧张、居住条件恶化。住房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也不得不寻求措施进行干预,并由此开启了英国调控住房市场的先河。住房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政府有责任保障“居者有其屋”的实现。

一、英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沿革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住房市场进行政府干预的国家,针对住房问题出台的政策可追溯至1848年的《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1848)。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问题上,政府的干预十分明显。相比其他西方国家,高公共住房率是英国住房体系的显著特点,也是英国长期实施公共住房制度的结果(表1)。

1. 自由放任政策,适当引导与管制(19世纪中叶~20世纪初)

19世纪中叶前,英国政府在住房问题上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完全依赖市场调控,不加以任何形式的干预。19世纪中后期,随着住房质量低下、居住环境恶劣等问题愈发严重,政府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开始实施一些引导性政策,倡导个人和团体建造质量好的住宅。1848年《公共卫生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制定了住房在布局、设计、建造等方面的最低标准,从而对住房建设者加以管制和约束。1915年,政府还出台了租金管制政策,由政府制定最高租金,限制房东通过任意增加租金牟取暴利。

2. 政府干预加强,直接参与建房(1919年~1945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城市建筑与住房遭到破坏,对贫民窟的大量拆除导致许多人失去住所,加之1929年经济危机造成的大萧条局面,住房供应更为紧张。与许多西方国家通过金融援助鼓励开发商增加住房供应的措施不同,英国政府在住房政策上最突出的内容是直接建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国民需求。

从1919年《住房与城镇规划法》开始,英国要求地方政府直接建设公共住房,以低廉价格提供给国民租住,中央政府则对地方的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但在这一时期,对于政府是否应该大举介入住房市场仍存在质疑,因此政府直接建房的规模并不大,住房保障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3.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公共住房制度(1946年~20世纪70年代末)

由于战争破坏,1945年后英国面临严重的全国性住房短缺。战后上台的工党政府将解决住房问题视为福利国家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全面介入住房领域,实行由国家直接供应的公共住房制度。通过土地配额和建筑许可证政策,限制私有建筑商的发展,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党执政期间,各地方政府大量建造公共住房,缓解了住房困难。1951年继工党后上台的保守党继承了这一制度,公共住房建设继续得到大发展。1946年~1979年间,地方政府建设了约510万套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国民出租,基本解决了英国的住房短缺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问题。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自绘

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住房政策的重心开始转移,政府逐渐减少对住房供应的直接参与,转为提供住房补贴;民间住房协会则呈现快速扩张的趋势。1974年颁布的《住房法》完善了住房补贴体系:一方面是对住房供应方的补贴,政府通过各项住房补贴金资助住房协会快速发展,使其逐渐取代政府成为社会公共住房的主要供应者;另一方面是对住房需求方的补贴,通过财政补贴和税率控制的政策影响人们对住房所有权的选择,导致20世纪60年代后,自有住房成为住房所有权形式的主体。

4. 政府退出住房供应,推行公房私有化(1979年~1997年)

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后,以强势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思想,全面挑战二战后英国的福利国家体制,对公共住房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政府全面退出住房供应,大力削减住房领域的财政开支,严格限制各级政府修建和供应公共住房;另一方面,通过颁布1980年《购买权法》、1984年《住房与控制权法》、1986年和1988年《住房法》等法案,并以贷款利益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大力推行公房私有化,鼓励租房者、私有企业和住房协会购买政府公房,并推动后两者在住房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撒切尔政府的住房改革转移了政府对住房保障所承担的直接责任,减轻了政府的财政与行政压力。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条件的中高收入阶层在改善居住环境的同时,还可通过投资住房获利;而低收入群体则因房价上涨陷入生活困难甚至无处栖身的窘境。前30年建立的公共住房制度在这一阶段几近消失,而住房市场因缺乏公共住房保障机制的缓冲作用呈现如上所述的两极分化局面。

5. 兼顾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建设可支付住房(1997年以后)

布莱尔政府认识到保守党住房政策造成的问题,但在1997年上台后的首个执政期内,工党政府的住房政策并未因执政理念的转变而立即带来执政实践的转变。2003年起,工党政府加大了对公共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既继承了一部分前任保守党的自由主义政策,又加强了国家干预,重新强调政府在住房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这一时期,实现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是建设“可支付住房”(affordable housing)。副首相办公室2003年制定的白皮书《可持续的社区:建设未来》、2005年制定的住房政策5年战略规划《可持续的社区:所有人的家》,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住房供应评估:最终报告》等,都将可支付住房置于重要地位。2004年颁布的《住房法》就如何确保建设足够的低收入群体负担得起的社会公共住房、创建公平和良好的住房市场等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提出分享式产权购房计划,帮助公房租户、无房或栖身临时住所家庭、首次购房者和关键岗位人员(如教师、护士和警察等)购买住房。[1]

二、英国的住房保障形式

1. 英国的住房体系

(1)住房供应

英国的住房供应部门主要有3个,即地方政府、住房协会及私有企业。20世纪40~50年代,地方政府是住房供应的主体,通过大规模的公共住房建设,解决了战后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60年代住房政策转型后,私有企业开始逐步取代政府的主体地位;80年代撒切尔政府进行住房改革,英国的住房供应体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私有企业成为住房建设的主力,政府则基本退出了住房供应领域。而住房协会的作用从60年代以后逐渐加强,最终接替地方政府,成为公共住房的供应主体。

(2)住房类型

按照所有权,英国的住房可分为私有住房和租住房两大类。其中,私有住房分为完全所有权住房和贷款购买的住房;租住房则分为地方政府出租住房、住房协会出租住房和私人出租住房。英国是一个住房私有率相当高的国家,特别是在1980年推行公房私有化政策后,住房私有率迅速攀升,改变了以往以租住房为主的住房格局。[2]

2. 英国的住房保障形式

当前,英国的不同城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不同的保障目标和详细的阶段性实施计划,通过对保障对象的严格认定,利用3种方式实现住房保障。[3]

(1)针对无家可归者和暂住人口—提供临时住所和廉租房

英国各级政府都将城市无家可归者和外来务工暂住人口的住房问题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之一。对离家出走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住在家里者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家可归者等6类群体提供临时住所;对外来务工暂住人口则提供租金低廉的租赁房。

(2)针对租住或购买公共住房者—提供可支付住房

可支付住房作为目前英国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又可分为租房和购房两部分内容。

租住可支付租赁房需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由政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条件、财务状况、登记时间等进行打分,尽可能将住房提供给最需要的居民租住。住房协会提供的公共住房,则根据其自身的租房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第三种形式是合作租房。住房由合作者共同拥有,共同支付房租、负责维修并确定租金标准以及合作对象。

购买可支付产权房的居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相应地享受购买权政策、获取权政策、置业计划政策、首次购房者政策、关键岗位人员购房政策等优惠政策。

(3)针对中低收入的租房者—提供房租补贴

中低收入家庭租住地方政府或住房协会提供的公共住房,政府予以一定数额的房租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私人机构提供的租赁房,相应比例的租金由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直接支付给房屋出租人。当前,有约2/3的政府公房租户、约70%的住房协会住房租户、约50%的私有住房租户得到租金补贴。

英国各城市都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对住房保障群体进行判定,依据包括收入、养老金、保险金、税收等各种帐户记录,同时也考虑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指标,通过指标打分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住房保障的标准。

三、对中国住房保障发展的启示

1. 建立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

住房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作为高度法制化国家,英国在住房保障方面也非常注重立法,颁布了一系列与住房相关的法案,包括《住房与城乡规划法》、《住房法》等,且多年来几经修正,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居民享受的优惠政策、权利保障也通过法律条款确定下来。[4]

目前,中国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条例已有许多,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尚缺乏一部专门的住房法。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住房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分工;规范保障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后续的执行监督。对保障住房建设、管理、运行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各地方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提供多种住房保障方式。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完整的住房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住房保障的有效落实,杜绝乱象丛生。

2. 坚持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回顾英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沿革,可以发现是一个由福利供应为主转向市场供应为主的过程。尽管20世纪80年代保守党执政后政府基本退出了住房供应领域,停止大量投入资金直接建房的行动,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作用仍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当保障住房供应再度紧张时,英国政府除继续投入资金建设公共住房外,还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建房,向居民发放住房补贴,发展住房信贷,积极发挥政府职能。

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演变与英国存在某种相似性。20世纪90年代的住房改革后,住房供应从政府保障型转为市场型。英国进行住房改革的前提是拥有较高的住房自有率,且改革后并未撤销如发放房租补贴等保障手段。而中国在推动住房制商品化、社会化的过程中,几乎全盘否定了住房福利,将其快速、完全地置于市场化环境下,忽视了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政府作为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不能完全退出住房供应领域,而应本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在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任,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建立高效的住房管理机构

在英国,由社区和地方政府部门(DCLG)负责制定全英住房政策及其社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住房投资的分配、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有公共管理性质并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如负责住房投资的家庭与社区管理机构(HCA)、负责对地方政府和住房协会进行监管的住房租赁服务机构(TSA)。地方层面上则有各地政府的住房管理部门以及大小不等的非营利性质的住房协会。这些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住房市场的公平、稳定起到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

中国目前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非常分散,呈现多头管理的现象。[5]举例来说,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出让由国土部门推出,住房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行,房屋管理则由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又由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来完成,另外还需要税务等其他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图1)。在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中,并没有相应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管理的职能机构,因此保障性住房面临“多人管理”却又“无人管理”的局面。为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问题,完善责任体系,有必要从中央到地方成立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土地出让、资金供应到房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的机制。另外也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发展社会民间机构,参与对住房保障的监管。

4. 加快专业的住房金融发展

专业的住房金融在英国住房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互助性质的建房互助会曾在英国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垄断个人住房金融。1986年撒切尔政府解除住房金融管制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住房信贷市场与建房互助会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导致后者的市场份额逐年走低。如今的建房互助会定位于吸收小额储蓄,支持低端住房信贷市场,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按揭贷款。另外,英国的金融机构还有各项抵押贷款优惠措施促进居民购房,主要特点是偿还期长、贷款率高、贷款方式多样。

近几年,除成功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外,住房抵押贷款也已成为中国住房市场主要的购房手段。但住房金融仍滞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作为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低收入家庭缺乏担保主体,也没有类似英国建房互助会的住房金融机构直接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尚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以使购房者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可用保险金来支付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为贷款机构规避风险;参与住房金融的机构偏少,涉及面窄,放贷条件苛刻,工作效率低。[6]因此,必须进一步地大力发展住房金融,积极开展住房储蓄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完善贷款担保机制,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申请贷款的门槛,增强其购房能力,并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

5. 加强住房保障的针对性

英国住房保障的重点放在无家可归者、低收入者、关键岗位人员和首次购房者。其政策针对性强,包括实物配租的公房、低收入租金补贴、产权共享方式,住房金融采取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相结合等方式,使保障对象在无力购房时,可租住公房或享受补贴,随着收入状况的改善选择逐步购买一定比例直至完全产权。

中国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保障手段单一,且受到各方面条件制约。因而,必须制定分级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不同的经济政策安排、住房发展阶段和居民保障需求,从住房供应结构和供应方式方面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支付能力的、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不同的保障手段,灵活地适应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和保障待遇。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基础性构建,住房保障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英国政府在住房建设和住房发展上,特别是住房保障领域起到的作用是积极和主动的。英国的住房发展历程表明,即使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关乎全体国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住房问题上,政府也需要进行适当干预;在住房供应严重缺乏时,更应承担职责,发挥主导作用,确保住房市场供需的基本平衡。现今中国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居者有其屋”,保障国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在仍有大量家庭缺乏住房购买能力的现实情况下,政府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利用各种形式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解决住房市场供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维持社会稳定,实现人民生活安康。

参考文献

[1]汪建强.二战后英国公共住房发展阶段简析.科学经济社会,2011(1):95~97,104

[2]刘玉亭,何深静,吴缚龙.英国的住房体系和住房政策.城市规划,2007(9):54~63

[3]郑翔.英国城市居民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中国房地产,2007(4):30~32

[4]唐黎标.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7):46~48

[5]黄安永,朱新贵.我国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的研究与分析—对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思考.现代城市研究,2010(10):16~20

8.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八

过了两三个月,这种情况却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不仅各地方政府连续发出《关于加快本地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而且从上报中央的保障性住房建造的情况报表来看,截至8月底,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已开工868万套,开工率86%。相比5月末34%的开工率,全国保障房开工提速明显。而且,辽宁、河北、福建、山东和陕西等省的开工率已超过100%,部分省份甚至逼近120%。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为何短短两个月,会出现突然逆转?保障性住房建造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是不是在金融上有了新的支持政策?资金又从何而来?如果中央政府无法解决资金,快速增长的开工率又如何得以实现的?这样做对“十二五”规划的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完成,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我在年初就指出,政府大造保障房当然是一项很好的政策,对于高房价的一线城市来说,更是雪里送炭。在过高的房价下,如果政府能够大造保障房来解决中低收人民众的住房问题,既缓解了社会矛盾,也不会弱化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之贡献。

但是,这种从香港及新加坡学来的大造保障性住房的办法,是不是与中国的国情相符合?如果不符合国情,那么政府的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呢?我们知道,香港及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所占比重较高,与其人口、经济环境因素密不可分。比如,新加坡与香港是高收入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人口分别是300万及700万,但它们完成这个保障住房体系建设尚且花了近70年的时间。而按中国眼下的人口数量、政府财力、区域差异性,要在短期内完成这样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不仅困难重重,甚至是不可能的。

中央的职能部门似乎并没有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只是把建造保障性住房指标,以计划的方式全部分解到各地方政府来落实与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的计划,不得不把企业单位集资房、事业单位中转房、城市危旧房改造,都贴上“保障房”标签,把商品住房之外的住房统统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也就是说,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各地保障房开工率数字之所以会大幅增长,并非是中央政府加大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而是地方政府玩的一种统计游戏。而这种统计的后果,不仅会导致住房保障结构胜矛盾的恶化,也会离“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越来越遥远。最后,中央政府的大造保障性住房计划,就完全被架空了。

我说过,中央政府大造保障性住房是好事,但要量力而行,掂量一下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还得制定相应的制度与法律。通过法律制度,保证大造保障性住房有畅通的融资渠道。

还有,必须对保障性住房作出清楚界定,不能把建造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不能“大跃进”式地建造保障性住房。否则,一项好的政策意图,将会转向反面一当前正有这种趋势。

9.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九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精神,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将全市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65%调整为0.5%,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仍为0.4%。

全市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以绵阳市上一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

检查费:实行定额付费,自妊娠初期到生产,检查费定额400元;

顺产:待遇标准为1500元;

难产:待遇标准由现在的2400元调整到2800元;流产: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标准为200元。

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标准为600元。引产

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800元。

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1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

安环、取环:支付标准为80元;

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生育津贴

中期妊娠住院引产,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企业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一次性生育津贴按男职工本人月工资/30*法定假期天数*50%支付。参保企业男职工均可另支付7天生育津贴。

我市生育保险实行政策统一、属地管理、自求平衡的原则。

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含市、县市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0.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不符合《条例》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最高贷款额度控制。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强调,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11.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十一

记者:目前,我国一方面是房价高企,一方面是弱势群体住房难,曾主任对这个现象有何看法?

曾主任:当前,我国住房供应与住房市场,出现了“高房价”与“住房难”的突出问题。从对多种评价指标的分析结果来看,当房价出现了与实际价值的分离,与均衡价格的偏离,与收入水平脱离的时候,房地产的泡沫便产生了。

眼前的形势是严峻的,“高房价”给整个产业、市场乃至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对经济结构的扭曲,对居民消费的抑制,对产业和市场基础的损害,削减了持续发展的动力。社会生产成本将因它而大幅提高,政府所获的高额地价,将加倍付出偿还的代价。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已成逐步蔓延之势和恶性循环之态。

当务之急,是要改变住房的供应模式,既解决眼前的现实问题,又能科学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目前,有些国家实行的“济贫式”、“普惠式”、“自由市场式”均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只能走属于自己的住房道路。

我们采取的住房供应模式应该是这样的:本着民生为主的宗旨,坚持政府干预下的住房市场化。按“住有所居”的要求,推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实行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区分不同支付能力的、差别化的分类供应,分层保障。

这种模式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按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分类供应:对高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由市场提供商品房;对适度消费的中等收入者提供集约式的普通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住房。二是将保障住房纳入供应主流渠道,改变被边缘化的状况。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规模使之惠及大多数。四是在解决特殊困难的同时兼顾改善住房。

这种模式从现实出发,务实地确定了城市保障住房供应范围。廉租房范围适当扩大、在运作上可考虑通过提高租房补贴与公共租赁房衔接;经济适用房将“扩大范围,降低门槛,明晰产权,减少补贴”;公共租赁房将承担多层次保障衔接的责任,承接多种消费模式间的过度。为适应市场供应的变化,“保障住房”的形态延伸了一下,扩大至集约式的普通商品房。为适度消费的中等收入人群服务,它处于市场供应与保障供应的交叉区间,意在“保护”,以将消费成本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记者:要确立中国住房保障体系,就必须构建住房保障机制,请问我们如何构建住房保障机制?

曾主任:构建住房保障权利维护机制,这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多年来,我国一直强调要重视住房保障,却一直得不到理想的效果,就是因为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致使保障的目标常常落空。

那么,为什么要有权利维护机制?因为维护权利不是下一个决心,紧急突击一下就能解决问题的。它需要资源、财富的投入和一定的运营方式做保证。供应和保障的过程,必定是一个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的过程。维护权利不能流于口头,止于象征。要真心实意做这件事,就需要在体制、结构和制度上有所改变。比如,资源如何配置?金融如何取向?开发如何定位?交易如何平等?怎样将上述因素结成合力?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在住房供应的过程中,通过精心组织,建立起住房保障的权利维护机制。这恰恰是住房保障赖以成功的保证。

与此相对应,还要建立住房供应过程中的约束机制。比如:

一、对供与需的双方资源配置的控制,对金融支撑的把握,对开发过程的监管,对肆意扩张与暴利行为的制约等。

二、在保障住房的实物形态上,在保留和完善现有保障形式的基础上,逐步过度到统一为租赁式保障住房和产权式保障住房两种形态,并形成科学的住房保障序列。

三、实行产权式保障与租赁式保障对接,为保障住房从租赁式向产权式演变预留通道和空间(如“先租后买”、“金融租赁”、“共有产权”等),以减轻保障事业负担,解决更多人的住房问题。

四、将廉租制度建设与租赁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通过发放租房券,实行统一租金,区别补贴的办法,让公共租赁房承担起三个层次(廉租房、经济房、普通商品房)的保障职能,逐步成长为城市住房租赁体系的骨干;颁布“租金管理条例”,实行“低税赋、严管理、信息化、可监测”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为建立成熟的租赁市场奠定基础。

五、创新保障住房流通方式,建立“政策扶持,个人消费,多项选择,自动生成”的动态调节机制,让社会各方面及个人参与发展,使住房保障的“变动”、“退出”便捷化。

总之,解决住房难的问题,需要在住房供应的过程中,遵循规律,寻求一种平衡、协调、和谐的境界。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道。

记者:我国住房保障系统中重要的一环是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请问,如何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强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曾主任:经济适用房是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系统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提起住房保障,就不可不提到经济适用房。党的十七大已明确宣示,我国的住房保障以“住有所居”为目标,这是一个多层次、多形态、多渠道的“大保障”系统。产权式保障是其中的一个层次,而且是不可逾越的。因为,若让商品房与廉租房直接对接,势必在供应体系中留下不小的空白(绝非“夹心层”所能包涵),将使很多人被排除在供应体系之外。这明显与改善民生的宗旨相悖,不符合住房保障的基本要求。产权式保障是目前世界通行的一种保障形态,而这种形态与租赁式保障、其他政策扶助型的保障一样,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中,产权式保障是一种趋势。从发展过程看,往往是先公屋(租赁式),次组屋(产权式)、后购屋(租转产),再特殊人群、再养老等。总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系统,产权式保障无法绕过。而且,离开了它,住房保障系统难以迅速成长,也不可能形成大的气候。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减收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向中低收入者和部分中等收入者提供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的保障住房。较之过去,它的变动在于“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减少补贴、意在保护”。这样做不在于给受益者多少补贴,而在于要有效地压缩利润空间,减少购房者负担,使他们免受市场风险之苦。这样做,虽有边际不清之嫌,但却可以与普通商品房产生良性互动,对建设一个平稳健康的市场极有好处。

记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措施,是实现我国住房保障和谐健康有序的现实需求,也是构建特色住房保障体系的根本要求。请问,我们如何行之有效地建立住房保障配套措施?

曾主任:首先,要重塑运营主体,通过投资主体、开发主体、市场主体的重组,形成政府主导,非营利机构运作,新型服务组织参与,开发公司承接,健康有序的运行机制。要达到此目的,必须相应建立精简、效能的决策、执行、操作系统;建立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协调力的议事决策机构,加强职能部门的组织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执行力。在操作层面,搞好非营利住房保障专营机构和互助合作组织的建设,把住房保障作为长期事业谋划,精心安排投入产出,培植循环机制、积累机制、发展机制,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创新住房投融资方式,设立城市住房基金,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住房保障补贴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引入长期信贷,集聚社会资金,吸纳消费资金,放大现金流,形成多元投融资与财政补贴配套的住房资金运行格局。按照住房保障宗旨和目标的要求,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财政、金融、税收配套政策。

12.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篇十二

合建质安〔2011〕73号

各县、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

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28号)文件要求,强化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检验,确保原材料 “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并用于工程。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对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向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建委报告。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城乡建委将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8.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9.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渗漏,以及室内装修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工艺标准,明确防治措施,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10.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从工程款中列支,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1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3.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14.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5.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16.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市可成立民生工程监督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17.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厨卫间装修、水电安装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18.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分别是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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