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2024-08-03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精选9篇)

1.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一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二是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四)切实改善准入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六)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七)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九)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一)健全支持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

民政部

2016年12月1日

2.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二

西部大开发至今, 新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社会转型步伐不断加快, 各民族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对新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新的挑战, 新疆政府逐渐改变观念,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自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以来, 在中央关注和新疆政府的努力下, 事关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在天山南北落地生根。

1.转变政府职能, 构建服务型政府

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市场能办的, 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 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1]在当今经济新常态下, 新疆要想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必须激发政府能力、社会动力、市场活力, 最大限度地发掘政府自身、社会和市场的优势与潜能, 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 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方式获取公共服务生产权, 政府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这样就能为公民提供更多、更优质和更为满意的公共服务, 而这正是优化政府职能, 建立一个高效、精简、公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所在。

2.发展社会力量, 降低政府成本

一直以来, 新疆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直接拨款, 由事业单位承担, 由于长期依赖政府直接拨款提供服务, 导致机构臃肿, 财政赤字, 从而丧失了自身竞争力。社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同于政府机构和市场组织, 有特定的目标与使命。在全国各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发现, 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与社会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使社会组织成为连接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以经济为推手, 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凝聚社会力量, 吸收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可以压缩政府成本、减少开支, 节约公共财政支出, 同时还增加了社会的收益。

3.提供优质服务, 实现新疆长治久安

重视民生, 改善民生, 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又是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目前, 新疆的大部分公共服务是由政府自己实施, 自己评价, 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繁多, 不同地域的群众又各有所需, 其公共服务领域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能, 从而造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差、效率低。

推进新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一方面, 社会力量来自于社会, 具有灵活性、专业性等特点, 政府引入竞争机制, 让社会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为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 优质的公共服务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础, 专业的社会组织运营管理, 能够充分利用资金并有效地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以及多样化服务, 以提高民众的满意度。从而实现新疆社会的稳定。

二、新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分析

1. 新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观念和发展滞后

(1) 思想认识不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新疆仍是一项新事物、新工作。自治区范围内除了民政、财政系统有一些购买服务项目外, 全疆大部分政府对应该如何购买公共服务缺乏正确认识,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学习领会不够, 对购买服务的最新趋势和全国探索的进展情况不够了解, 各部门处于等靠、畏难和观望的状态, 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这些都导致新疆政府推进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程较慢。

(2) 发展速度较慢。受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观念影响, 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较慢, 直到2014年12月15日新疆才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系统在2015年启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及购买指导性目录工作。目前, 新疆各地政府在购买服务工作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 只有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已开展试点工作。 例如, 乌鲁木齐政府在2015年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教科文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等四大领域。

2.缺乏制度保障, 运行机制不完善

新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仍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 在实践过程中对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缺乏相关细化配套性文件, 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缺少相关制度办法。 从全国各省实践来看, 政府都在围绕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等五个方面, 建立和健全“1+5+x”的制度体系。新疆政府在运作过程中, 由于实践经验少, 缺乏合理的绩效评估, 在政府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中, 虽然出台《办法》有相关工作流程规定, 但只是原则性和方向性的, 不够具体和明细。

3.社会力量薄弱, 承接服务能力低

新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市场化程度低, 公共服务长期处于政府包揽状态, 受体制、政治、社会环境、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 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发展滞后, 截至2014年3月底, 全疆有各类社会组织8412个, 与上海、云南、陕西、甘肃等地相比发展较落后, 且这些社会组织一般规模偏小, 功能不齐全, 专业服务能力不高, 虽有少数社会组织运行状态不错, 获得了政府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但带动效应并不明显, 导致在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时, 能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较少。

目前, 新疆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 部分社会组织并不是独自成长的, 而是由当地政府发起或者倡导成立的, 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领导, 成员身份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 多为兼职。因社会组织成员的多重身份, 导致其既不能面向社会大众, 又不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社会组织的建设上, 名义上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事物, 而实际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 随时接受政府部门下派的任务。而且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财务资金不透明等问题。

4.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健全

目前, 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签署的购买合同中, 评估和监督的内容不科学且没有针对性。在评估机制中, 政府在购买服务时由于服务的特殊性, 无法明确其价格核定、质量标准、绩效考核等指标, 只能简单地以指标定服务、以岗位定价格、以数据定效益, 导致标准不够科学, 定价随意性大。在监督环节中, 许多政府部门既是服务购买者又是直接监管者, 基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不高, 公共资源浪费, 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下降。

三、新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1.总结经验, 积极探索实践

首先, 新疆各级政府应加强学习党中央出台的,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和理论, 了解全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 对从事政府购买服务的干部加强培训, 确保熟悉掌握政策和操作规范。

其次,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较快较好的地区做出总结, 结合新疆实际情况, 各级政府在提出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执行目录中, 要优先考虑与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相关的项目, 将一些操作简单, 条件成熟的服务纳入购买目录, 然后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最后, 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和有效办法, 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专栏, 向社会介绍购买服务政策,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 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2.建立健全政策制度, 规范购买流程

在政策制度方面, 新疆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指南、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以及社会组织的项目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项目为导向, 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 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方式和程序、招投标办法、资金审核和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新疆《政府采购法》, 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内容纳入这一法律, 完善购买服务中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财政支出制度、社会组织税收制度等相关公共财政法律法规。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大体分为制定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项目实施和评估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规范化、透明化。首先, 必须以公众的需求确定购买计划, 政府应全方位地收集新疆各民族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信息, 再根据社会组织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的项目、数量和要求。其次, 购买服务招标、项目实施和评估过程必须严格规范。政府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招标, 招标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严格审查承接机构、平等竞争、择优购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应向社会公开透明, 让社会同政府一起加强对公共服务的生产状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简政放权, 培育社会组织发展

首先, 政府要大胆放权, 让社会组织承接服务, 积极引导新疆有能力的社会机构或个人申报成立特定类型的社会组织, 并通过税费减免、项目支持、政府补贴等方式, 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其次, 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发展基地, 重点培育社会服务、公益类中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 并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后勤保障等支持。最后, 加强建设人才队伍, 加大宣传力度, 向社会组织从渠道引进高技术人才, 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4.不断健全和完善评估监管机制

(1) 内部监督机制。第一, 对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监督, 主要是对项目制定、选择承接主体、确定服务指标、价格等方面进行监督, 强化政府部门自身的权利。第二, 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提供公共服务工作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 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2) 外部监督机制。首先,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从专业、科学的角度, 客观、公正地对新疆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 如调查公司、评估公司等。其次, 建立公民及大众媒体监督机制, 利用媒体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反馈, 使公众对接受的服务进行评价, 鼓励公众提出自己的需求。第三, 创新监督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平台和信息技术, 让公众可以及时反映接受的公共服务情况, 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掌握公共服务的提供状况。[4]

(3) 建立完善评估机制。第一, 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由主管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代表组成, 可借鉴北京市第三方评估的做法, 先制定评估标准, 再评估申请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及执行项目情况。第二, 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以公共服务项目为基础, 根据类别、特点等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 从而准确地衡量承购方的绩效情况。制定服务质量、数量、效果等相关参数, 构建完善的评估指标框架, 以数字化评价方式对社会组织以及提供的公共服务形成标准等级分类。

参考文献

[1]李克强.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EB/OL].2013-7-31.http://www.gov.cn/ldhd/2013-07/31/content_2458851.htm.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EB/OL].[2015-12-16].http://www.ccgp.gov.cn/df2015-12/16/xinjiang/201512/t20151216_6340087.htm.

[3]王浦劬, 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 .

3.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三

关键词:社区;社会组织;效能

服务型政府要求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高效,就是要求政府运转速度快,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管理效益好。要正确发挥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能,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就必须进一步放权给市场,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不应权力过分集中,管理理念和职能也不应与社会不相适应,而应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搞好职能分离和转变,积极提升市场的效率,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一、社区社会组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区这种新名词的诞生,给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压力加大,行政成本急剧增加,怎样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是目前各级基层政府所热议的话题。加之要改变政府职能,政府必须要从以前的全能政府中解脱出来,而不能再事无巨细地全部都管,主要职能是加强其宏观调控能力,这样,那些从政府脱离出来的管理职能就应当有一个载体来承担,而社会组织就是这样的载体。

二、国外社区社会组织概况

虽说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但并不等于全部由政府统包统揽,有些公共服务是可以由一些社会组织提供的。国外的做法是变社区的直接服务为社区的自服务,在欧美,绝大多数的社区服务都是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提供的,因为非营利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政府的服务为无偿性质,而非营业利社会服务组织的服务大多是有偿的,只不过其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组织的管理费用和雇员的工资,不具营业利性质。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

(一)提供社会化服务,实现了社区多层次的社会需求。

随着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需求层次的提高,任何一个政府无论多么的强大都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而且政府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大众化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让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来实现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利用社区阵地,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分层开展多样化、特色化服务活动,满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提供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对社区的服务实效。如广州市目前实行的垃圾分类,社区就有人成立了“分类得”公司,专门上门收集各种分类垃圾,提供便民服务,让市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处理日常一些生活垃圾,既缓解了垃圾围城的困境,也让居民生活垃圾得到了利用价值,有了这么一个公司,政府再也不用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居民为垃圾分类变被动接受为积极参与,既为政府解决了一个难题,同时又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效能。

(二)整合了社会资源,推动了居民有效参与社区管理。

社区各项设施的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从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资助,社区内的公共设施由政府提供和维护,有些社区的服务是由政府全资助资金,社区居民可以无偿获得服务,这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所奉行的社会政策;二是社会赞助,来源于个人和组织的捐款,主要是一些财团的捐赠和民间的捐赠。

四、当前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大环境,社会组织是逐步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许多方面仍然需要不断完善。通过对广州市越秀区部分社区进行实地走访,发现目前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行政色彩较浓,社会组织独立性不足。

社会组织中早期有一些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的,如居民委员会,他们应该是社区的自治组织,为社区进行自主服务和治理的载体,但实际上这些组织带有很浓厚的政府色彩,仍然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化职能,以换取政府提供的社区发展所需的资源,政府在社区中仍处于主导地位。

(二)社区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

首先是活动经费不足,由于社区社会组织是自发形成的,没有专门的经费来源,主要还是靠其自身的收入维持,很少有企业和社会损赠,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一部分社会组织成立初的运作经费由政府提供,在成立后的发展中自筹资金的能力有限,大多数日常、活动开支仍由政府补贴。

(三)社区社会组织不能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不高,主要表现在在居民中被赞成、被承认和认可度不足。在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主要还是以双重管理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在法律层面是合法化了,但社会的认同方面却得不到居民群众的认同。由于大多数社区社会组织正处于初级阶段,起点较低、队伍不稳定,居民急需的社会公益类、服务类组织总量不足,尚不能够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五、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建议及对策

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是个渐近的过程,也是个系统工程,只能一步一个脚印,要通过不断地培育和完善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具体建议和对策如下:

(一)、转变政府观念,积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政府应放权让社区社会组织大胆去做,只要是为居民生活的需求所服务并非营利性的组织,都应当鼓励存在和发展,政府只着重考虑全面,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负责好宏观调控,社会组织是具体的组织者和操作者。在提供社区服务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分工明确,社会组织按政府制定的社会政策向市民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并且向政府反映市民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同时政府可以考虑与社会组织建立起伙伴合作关系。首先,政府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的需要,明确不同时期社会组织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制定相应计划。同时,也可以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提出社区工作的目标及实施方针和政策。其次,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者对社区公共服务实行委托和购买,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投标的办法获得承办权,并由中标机构进行运作,政府负责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其大部分装修费用并监察其服务表现。第三是由于社会组织都是一些非营利性的,所以政府在税收方面可以进行减免。

(二)、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

因为社区居民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没有居民,社会组织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要广泛发展群众参与,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宣传和教育,营造氛围,让社区居民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是为他们的切身利益服务的好事,也是每个居民必须应尽的义务,这样社区居民才会乐于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只要大家参与了,社区社会组织就可以发挥他的作用,同时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管。对于那些铺张浪费和以谋利为目的的组织,要坚决加以遏制,并增加社会组织的服务透明度,让群众加以监督。

(三)、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

社会组织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每个成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该组织为社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好坏和人们对该组织的满意度,所以对社区组织进行教育培训很有必要。各社区就应成立社区教育服务机构,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谁都可以去学,你想学什么就会有人教你,该组织最好是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实施,而且是免费的。由于社会组织是为社区各个年龄和各种职业和没有职业的居民提供服务,所以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也应根据居民不同需要组织安排。在美国,一般人没有读过正规大学,但他会有一个社区学院的文凭,居民并不是为了一张文凭而去参加培训,而是为了提高某种技能和增加就业机会。如:学会主持家务,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和个人素养等等。因为这些知识是与居民日常生活所息息相关的,而在普通学校是学不到的,所以很多居民都乐意学,包括在校学生。甚至有的国家政府对参与社区服务还带有一种强制性,如芝加哥市,政府要求高中毕业前必须做够累计60小时的社区服务工作,否则不颁发毕业证书。这就要求在校学生,在做社区服务工作前,你也必须参加社区培训,否则是做不好社区服务工作的。(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姜德琪.《关于构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平台的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4.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四

罗妇字[2011] 10 号关于开展评选“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优秀调研文章的通知

各镇(街道、罗平农场)妇联、市直及上级驻罗定单位妇委会:

为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妇联关于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妇联干部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认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升妇联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市妇联决定开展评选“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优秀调研文章活动。

一、参加对象:

各镇(街道、罗平农场)妇联正、副主席,市直及上级驻罗定单位妇委会正、副主任及妇女小组长。

二、撰写要求:

1、原则上要求每一个单位要有撰写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2、投稿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前。

3、调研文章题目可参考调研提纲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字;调研文章的正文部分不少于2000字。

4、所有来稿请采用A4纸打印,并注明作者单位、姓名,同时将电子版发到罗定市妇联邮箱:yfldfl@163.com。

三、奖励办法:

市妇联将聘请有关专家对调研文章进行评审,在投稿的调研文章中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若干篇。并在适当时候进行通报表扬;部分优秀调研文章将在《罗定市妇联网》上进行发表。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奖励。

四、调研提纲:

1、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的“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作用?

2、如何创新妇联工作载体、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服务基层。、如何创新维权服务手段,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如何加强妇联队伍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及创新的力度?

5、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现状如何?在创新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有哪些好做法?创新的难点是什么?

6、“妇女之家”等基层妇联活动阵地建设方面有哪些好经验、好做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7、在“争先创优”活动中,妇联组织应着力在哪些方面下功夫?

8、如何创新妇联联系妇女的途径和教育引导妇女的手段?

9、如何提高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10、如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鼓励引导农村妇女创业致富,使广大农村妇女成为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11、如何创新帮助单亲特困母亲、孤儿、困境儿童的方式方法?

12、我市留守妇女、儿童的现状如何。怎样为她们提供帮助?

罗 定 市 妇 联

5.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五

助推发展型党组织建设

——作者:黄方志 龙继豪

近年来,长坝乡党委、政府立足自身实际,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学习、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以培养创新型农村人才为前提,进一步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努力从改善村支两委的工作学习环境、开展“八学八增”工作、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问题、发挥村级活动室综合作用等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加强新时期发展型基层组织建设的途径,切实把全乡党员、村干部培养成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整体推进发展型基层组织建设,为构建“活力长坝、幸福长坝”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一、大力改善村级办公室的硬件设备,为培养创新型农村人才提供物质保障。

针对全乡8个行政村办公室的办公设备老化,特别是

办公电脑等硬件设备配置参差不齐的问题。为了提升各村干部的微机操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乡——村两级干部的工作交流。乡党委、政府在财政较紧的情况下,专门组织相关人员为各村配备了统一的电脑、数码相机和无线网卡。为解决维修难的问题,乡党委、政府通过文件的形式,1

确定了专门的人员负责维修各村的办公电脑、远教设施等电子设备。村级办公室硬件设备的改善,不仅提高了各村干部的微机水平、丰富了他们了解外界的渠道,他们还可通过互联网学习更多知识,特别是农牧方面的知识,这对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实现长坝农业现代化进程意义重大。

二、深入各村开展“八学八增”工作,切实提高村支两委创新型干部素质

全乡各村干部重点学先进,增强谋划发展的能力。请

进来“学思路”,争取每年对我乡各村干部培训不少于20次,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五古”建设、“五园新村”建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新阶段扶贫开发、农村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研、土地流转、乡村旅游、农村小水利建设、种养殖适用技术等知识学习;坐下来“谈发展”,结合我乡各村实际交流学习创先争优、谋划发展、带头致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办法、经验等。营造浓郁的交流学习氛围,增强各村干部带动致富本领,提高基层工作能力。

三、树立“三强”型干部,确保创新型农村人才后继有人。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带头致富能力强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的“三强”型农村干部队伍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为此,我乡牢固树立“三强”型干部是农村发

展第一资源的观念,努力从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着手,抓住培养、选拔、用好三个环节,全力打造“三强”型农村干部队伍。首先是积极培养好村干部。我们以实施“双培双带”工程为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致富能手中的骨干培养成村干部,把村干部培养成致富能手,提高村干部的“双带”能力。2011年以来,我们依托县委党校建立了定期培训村干部及后备干部制度,现已举办培训班12期,共培训582人次。同时,乡党委、政府决定打造村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乡8个行政村全部实现“一村一大、一村一支”目标。目前,全乡村级干部队伍中,文化程度在中专及其以上的占51%,“三强”型村干部有5名,占18%;村级后备干部中,有致富能手18名。其次选准选好村干部,我乡在村干部选用上,除了推行“两推一选”、两委交叉兼职、书记主任一肩挑外,还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要求,打破“地域、身份、行业”限制,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向村组织流动,鼓励经商能手向村组织流动,鼓励富裕村的人才向贫困村流动,提倡在原有村干部中优选一批,在大中专毕业生、打工人员、退伍军人和农村致富能人中启用一批,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下派一批,真正把一大批年富力强、有经济头脑、群众信任的农村“三强”型人才选配进“两委”班子,实现“能人治村”。要关心和管好村干部,我们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为村干部积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适当提高务

工补助标准,建立完善离任补助制度,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采取公开招考办法,畅通优秀年轻村干部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渠道,解决村干部政治上有奔头的问题。去年,我们已在村干部中公招了1名公务员。同时,建立健全了村干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目标考核奖惩,调动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以“创新”为载体,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活动阵地作用。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建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加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任务。3年前,我乡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建设较差,不少村出现了办公没有办公室,开会没有会议室,党员没有活动室的状况,导致群众办事不便,影响了农村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我乡坚持以“创新”为载体,从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提升党员干部群众整体素质、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出发,于2008年4月开始,全面推进了“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工程”。目前,我乡已动工修建统一规划设计的村级活动室6个,完成建筑面积380平方米。全乡现有独立产权且规范适用的村级活动室5个,占全乡村总数的63%。这些村级组织活动阵地都较好地发挥了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作用。一是方便了广大群众办事。建好了活动室的村,普遍建立了集中

6.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六

各省市的不同:如北京的是:

12月23日,市民政局召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座谈会,北京抗癌乐园、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11家参与2010年社会组织服务民生行动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民政局副局长谢延智、市社团办党委书记温庆云等领导参加了会议,并为11家社会组织颁发了荣誉证书。

会上,11家草根型社会组织畅谈参与社会组织服务民生行动的感受,交流组织实施公益服务项目的经验和心得,感谢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扶持,一致表示将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首都社会建设中去。

今年,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社会组织服务民生行动,围绕与民生相关的扶贫求助、扶老助残等十大领域,把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纳入统一规划,进行计划性安排并组织实施。活动开展以来,全市社会组织积极响应,踊跃参与,1846个社会组织申报了2706个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动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者近50万人,共筹集社会资金22.98亿元,活动惠及人群998万人次。服务民生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民政部、市政府领导高度肯定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市社团办党委书记温庆云介绍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过程。2010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列入了北京市政府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市政府专门拨出资金1500万元,购买了300个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完善了组织管理机构,并对项目实施进行了监督和评估。目前,政府资金全部拨付到位,购买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全部按时、按质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一是创新了财政投入体制;二是建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三是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四是重点扶持了草根型社会组织项目,形成了政府合理让渡、规范引导、扶持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新体制,发挥了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促进提升了社会组织的能力,为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市民政局副局长谢延智指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是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是对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的重要的引导和激励措施,提高了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了社会组织参与服务民生行动的积极性,对首都的社会建设形成强大的工作推力。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民生行动是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大民政”理念在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史上首次大规模联合行动,在组织形式、规模层次、涉及领域、制度创新、运行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谢延智强调,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社会组织管理机关要在今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搭建平台。管理机关要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工作任务,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响应政府号召、顺应社会需求、保障改善民生、服务人民群众;二是提供舞台。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各种社会活动,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空间,把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项目,交给社会组织运作;三是扶持发展。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努力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社会组织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更好的为社会建设服务;四是鼓励奉献。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彰鼓励、树立品牌,提高社会组织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上海市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为突破口,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的新作用日益凸显,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关系逐渐重构,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新方式逐步形成。

建立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

浦东新区明确规定,将原来由政府主办、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建立新机制。浦东新区制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明确了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做到项目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该区有关部门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近6000万元,并专门组织8个政府部门和13个社会组织集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涵盖慈善救助、农民工子女教育等领域,社会反响良好。

规范程序。区民政局的关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试行办法,确保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可操作、有实效。一是明确范围和项目;二是明确工作职责;三是明确操作程序;四是明确项目购买方式;五是明确评估方式。从服务提供方、服务承接方和服务事项三个方面,对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将项目的协调、督办、评估等工作职责,分解至各相关处室;对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成果进行评价,并采取服务提供方内部评估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的方式,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经费支付依据和今后项目招标的重要参考。

2007年,区民政局安排近3000万元资金,将30多个公共服务项目委托100余家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承接。同时,集中组织49家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进一步扩大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引导效应。

完善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社分开和政社互动。区政府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主体、机构、职能、资产、住所、人员方面“六分开”,理清公共服务提供方(政府)和承接方(社会组织)之间的职责边界。

为转变街道办事处职能,该区12个街道办事处不再直接从事招商引资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社区就业、养老服务等职能上,并将社会和社区可以承担的一些公共职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承担。

搭建政社合作互动平台。在全市率先形成“1+23+6”的社区政务事务受理服务体系,作为政社合作的有形平台。建立市民中心,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征询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政府与市民、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市民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都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这个平台的运作,由政府委托区社工协会承担,目前累计已有115家社会组织举办活动528次,参与群众达4万余人次。

完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专项政策,对行业协会、民非单位的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从建设、运营等各方面给予扶持。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对区经济发展有贡献的行业协会补贴3万元工作经费,对社区公益性以及涉农社会组织给予4万元开办费、运行费、房租补贴等。在各类综合性政策中,体现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如区政府出台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等,都有支持社会组织引进发展的政策。

目前,浦东新区各类社会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社会组织总数达660余家,备案群众团体3000多个。

拓展领域,扩大购买公共服务社会效应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承担社区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委托社会组织管理的机制,开展网上公开招标,增强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建立全市首家社会工作者组成的社区专业服务组织———上海公益社工师事务所,事务所与政府签订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合同,接受政府委托,承接从居委会剥离的一些社区社会工作和居民事务;成立全市首家区级综合治理类社工组织———中致社区服务社,专门为社区提供社会工作帮教服务;委托阳光慈善救助服务社,运用社会工作个案访谈方法,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3年来提供服务达4000余人次。

整合各方政策,拓展公共服务领域。目前,区政府补贴培训费用的工种达177个,近8万人享受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依托中高职院校、企业的社会办学力量,扶持包括数字动漫在内的10个专业的实训基地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形成每年可接受2万人实训的规模。

制定专门政策,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试点。出台文件,对参加社工培训人员和实训基地、见习基地建设给予补贴。委托社工协会开展主题社工培训计划,2007年通过培训考试获得社工资格证书的有 213人,并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社工专业的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还成立了老年社工、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10个领域的 25个职业见习点。

7.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走向研究 篇七

1 我国社会组织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积极作用

1.1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政府正进行着由经济性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换, 实现“小政府, 大社会”格局, 这就要求划分政府职能, 纠正政府的职能错位, 即政府应退出不应由其管理的事务。社会组织恰恰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 社会组织以其自愿性利用社会资源, 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事务。这在调整政府职能的过程中, 有不可忽视意义。

1.2 促进政府资源优化配置

Saide的研究指出 (美国) 政府与志愿组织在健康与社会服务中的合作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所有工作。在公共事务领域,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 在执行其组织职能解决部分社会问题的同时, 实际上也分担了政府在微观管理层面上的事务, 从而帮助政府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从而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宏观方面的决策, 实现政府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提高政府政策质量

社会组织通常是按专业性进行划分的团体, 其成员在特定的问题上都有着相关的专业背景, 即, 社会组织代表广大社会成员利益的同时, 也能够把有共同利益追求的社会成员集结起来, 形成共同行动体, 扩大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力量, 并且能够对特定领域内的问题提出较为专业和科学的观点或看法, 形成对政府行为及决策影响力, 提高政府政策质量。

2 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选择

2.1 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理论基础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市场化趋势, 使得培育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的作用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正如Mike Hudson所指出的, “公域”曾是“有效的”服务提供者, 然而其显而易见的局限使世界各国的政府逐渐将具体的服务管理责任委托出去, 最后转移到“第三域”。这些理论为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均衡合作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2.2 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现实基础

政府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事务的唯一治理主体,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共事务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出现了扩大政府规模等现象。事实证明, 扩大政府职能不仅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反而造成政府机构臃肿, 耗费政府精力, 增大政府开支, 降低其办事效率。即建立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合作关系成为现实对政府要求。

3 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均衡合作的路径

George Richardson从理论经济学的角度支出, 资源互补是组织间合作的关键动力。因此, 促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均衡合作的基础就是实现两者之间的资源互补。就政府而言, 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管理的主导, 掌握着政策权, 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手段, 放松管制, 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就社会组织而言, 可以通过提高其自身能力, 即提高自身承担并解决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从而实现彼此间的资源互补, 最终形成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格局。

3.1 政府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 积极营造合作环境

3.1.1 政府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矛盾态度到完全信任态度的转变

在社会组织的设立原则上, 不同的设立原则代表着国家或政府对设立法人或强或弱的干预程度 。因此, 政府应变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1) 减少审批关卡, 实行登记注册制。

允许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含有扶贫帮困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可以直接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并享受社会组织应有的一切优惠政策;

(2) 取消行政挂靠, 简化多头管理。

取消行政挂靠, 建立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 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的各项行政职能统一到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中, 由其统一行使对社会组织的备案和监管。

3.1.2 政府实现对社会组织直接资金扶持方式到政策扶持方式的转变

社会组织因为接受政府资助就效命于政府的工具, 但问题的关键原因不在于政府在财政上对社会组织支持力度的大小, 而是资金的支持方式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从而受制于政府。因此, 必须实现政府直接的资金扶持方式向政策扶持的转变。

(1) 建立用于社会组织的专项基金。

一是对拟成立过程中需要资金的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可以对社会贡献较为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资金奖励;

(2) 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

把政府的资金支持提升到制度的层面上, 这就避免了政府通过资金对社会组织的控制, 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3.2 社会组织提升其能力, 促使均衡合作的形成

3.2.1 建立筹资网络, 实现多元化筹资渠道

(1) 建立以公益项目为导向的筹资网络。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某一项公益项目, 以关注项目的人群重点, 寻求捐助, 并将其积极的吸纳进入项目, 并发挥其社会资源, 与社会组织共同形成网络, 宣传公益项目, 寻求更多捐助者。

(2) 建立以人员为导向的筹资网络。

社会组织可以形成本组织专门的、以筹资为内容的营销人员, 通过营销筹资人员的个人社会资源筹集资金。

3.2.2 完善组织制度, 提高社会公信力

(1) 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 提升公信力。

社会组织在其内部应形成相互制约的自律机制, 以此提高社会公信力。可以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发挥组织成员大会的作用, 保证决策的公开公正;由理事会专门执行;同时建立监事会, 定期对组织的相关决策、年度计划、财务活动等进行审查, 形成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自律机制。

(2) 定期开展工作绩效评估。

包括组织管理者对组织成员的自上而下的评估, 组织成员对管理者的评估, 以及社会公众对组织活动开展的评估等, 并定期公布工作绩效评估结果, 接受公众监督, 提高组织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

摘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可以视为政社关系的一个缩影, 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 阐述了社会组织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分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走合作路线的理论及现实背景, 并从政府提高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放松对其的管制, 积极营造合作环境以及提升社会组织核心能力, 实现与政府的资源互补两个层面分析了实现两者之间均衡合作关系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政府,社会组织,均衡合作,路径

参考文献

[1]李莉, 陈峰杰.协同治理:中国公募基金会与政府之间的现实博弈与关系走向[J].公共行政, 2010, (2) .

[2]纪颖, 邓国胜.政府在自助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J].中国行政管理, 2008, (5) .

[3]Catherine Alter, Jerald Hage.Organization Working Together, Sage Library of Social Research[M].Newbury Park, Calif SagePublication, 1993.

[4][美]Mike Hudson.未被开发的“域”[C].李亚平, 于海.第三域的兴起[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8:57.

[5]Ernest Alexander.How Organizations Act Together.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M].Amsterdam:Gordonand Bresch Publishers, 1995.

[6]齐海丽.治理视野下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J].公共行政, 2010, (3) .

8.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八

关键词: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社会建设。[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目标。[2]这就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进行了顶层设计。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现有国情中,社会治理还处于政府主导型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此阶段,我们在研究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并发挥其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需要我们把握政府在其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一、社会治理的背景与内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高度分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随着社会进入高速运转状态,变得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同时,我们也正在迈向一个新的时代即个性化时代和变革时代。原有的政府和社会高度合一,铁板一块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建构可替代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已成为必然趋势。为此我国进行了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不断尝试在新领域简政放权,将大量事务推向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决定》全文共24次提到“治理”一词,这主要有: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国际经济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体制、治理结构、治理方式、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第三方治理等等。[3]

王浦劬教授把不同层次上涉及治理活动的三个基本概念归纳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本文主要从社会治理层面进行论述。

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兴起的。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其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4]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包括正式机构、规章制度记忆种种非正式安排,其核心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

相对应的,社会治理则是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共同协商处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事务的一个持续过程,以及为保证这一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各种制度、体制、理念、规则、方法和方式的总和。

二、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必然性

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然而我国由于传统历史文化的远因、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因和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的近因,已经习惯了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管控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我国社会组织发育明显不成熟,而缺乏多元主体的协同并进,社会治理是无法真正实现的。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其中当然包括建立和培育社会组织。

在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一方面,政府据有社会普遍认同广泛的权能地位,并且政府从这种权能地位出发制定各种有效政策,促进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从而又加深了整个社会对其权能地位的认同和遵从。另一方面,政府在社会资源的控制上仍然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此外,考察我国现实国情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历次重大改革,只有靠政府这个强力权威才能推动。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自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建立也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根据社会需要政府选择的结果,是政府主动让渡边缘空间的结果。[5]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上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7]在当前的中国,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治理,才能更好更快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因此,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三、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的路径

所谓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领导,吸纳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8]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为实现社会治理的各方面要求创造条件,我认为应该主要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做出努力:

从宏观方面来说,首先,切实更新观念,树立社会治理理念。政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刻理解社会治理的内涵和要求,由管控社会的理念转变为治理社会的理念,必须要明确社会治理相对于传统的社会统治和管理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社会治理强调以共识愿景,认同信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平等协商,多元共治的方式来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优质的公共产品,在各种主要的治理主体之间造成合作性的行动是其核心问题,[9]必须要明确自身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是处于多元主导地位,应对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持包容性态度,允许并积极支持和促进其发展。

其次,提升自身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社会组织发育和成熟并有效发挥社会治理主体作用的宏观政策和法规。制度是指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实现机制。[10]制度是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为社会治理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的制度条件,而政府则是实现制度安排的最经常主体之一,因此政府就必须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提升自身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包括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实现机制,向社会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熟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再次,通过自身的不断改革,简政放权,实现职能转变。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单一主体,而是起着多元主导的作用,为此政府就必须不断地进行深刻的自我革命,不断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土壤和空间。自从新一届政府上台之后,国务院多次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这些事项大多集中在经济领域,重点是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领域,目的是尽量减少政府的微观干预,为企业松绑,让民间的创造力活跃起来。这一举措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在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有利的空间。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要沿着这个方向进行努力,不断尝试在重要而全新的领域简政放权。

最后,吸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组织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进行顶层设计,尽量规避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组织的畸形发展。

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组织是社会领域的三大组织,构成了社会发展和前进的重要力量。政府作为主导者,在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具有具足轻重的作用。纵观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政府通过制度供给,释放民力,强力推动了市场经济和市场组织的发展,但由于缺乏全面系统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的指导,片面强调了物质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设,以至于屡屡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学术造假,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道德缺失等不良现象,并一次次敲击人们的心灵。因此,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组织发展历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尽量规避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和社会组织的畸形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创新、简政放权、顶层设计时要全面合理地制定社会体制改革战略和社会组织发展宏观规划,实现两者“质”和“量”的统一。

从微观层面来说,政府不仅要为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提供物质基础,还应该在制度、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第一,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体制。我国对国内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多是限制有余监督不足,对社会组织应该强化监督职能,在改革双重登记管理机制的同时要细化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和审计等多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规定。监管内容也要全面化,不仅监督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还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社会组织因其公益性特征享有优惠政策,坚持权责利相一致原则,也为了减免慈善丑闻发生,建立社会组织的责任追究机制必要性凸显。这里包括社会组织活动前、中、后三个阶段的合法、合理、合情性审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1981年,美国公法(97-113)规定政府要为私人志愿组织提供至少12%的资金,1985年公法(99-83)明确规定,政府要为私人志愿组织提供15%的资金]。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组织的政府资助中存在官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区别对待的现象。官办性质的社会组织隶属于政府或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得到政府有力支持;而对民间社会组织的资助严重不足甚至没有,并且对官办性质的社会组织也主要采取直接拨款形式,资助形式略显单一。

社会组织作为推动实现社会创新和治理的重要力量,无论官办民办都应给予大力支持,不仅要加大资金补给力度,还应该资助形式多样化、科学化。设立社会组织专项扶植资金,采取项目招标形式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间接资助。值得强调的是,项目投招标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还需对招标、投标、竞标等各个阶段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不能以官办还是民办为标准,形成社会组织间的公平竞争机制,保证项目执行的效率和效能。

(三)加强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按世界银行采取的分类方

法,将社会组织分为运作型和倡导型两大类,运作型组织主要负责执行各类具体项目,表现为不同活动领域的社会组织,如环保、教育、医疗、宗教、科学技术等。支持型社会组织是指自身不直接参与项目运作,而是在资金、技术、信息、人力等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的组织,并负责各个社会组织间的沟通协作工作,按功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协会联盟组织、人力资源组织、资金提供组织、科研信息机构等。

协会联盟类组织主要是制定行业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对社会组织进行项目执行方面的统一管理,减少组织间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在规则有序的基础上发挥组织整合作用。人力资源组织与大学院校联合,以大学院校作为培养人员综合素质的基地,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人员专业化技能和综合技能培训方面的需求并在院校培养社会组织的储备人员。资金提供组织通过多元化的途径和渠道筹措资金为社会组织的运作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可以成立规模较大的基金会,或者把现行小型基金会进行整合,负责各类社会组织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实现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利用。科研信息机构通过国内、国外相关理论研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信息共享。各个领域的运作型组织都需要建立协会联盟组织、人力资源组织、资金提供组织、科研信息机构这样一套组织体系,分工负责此领域各事项。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创新和治理方面的作用,就需要把所有支持型社会组织进行整合分类,从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两个方向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

随着党和政府不断提出社会治理的新规划和新举措,中国开始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要发挥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论是宏观理念抑或微观措施仍需要我们加强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鹏.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论、问题与对策[J].学会,2014(10)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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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 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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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 (1).

[8] 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2).

[9] 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9.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篇九

来源:

中国社会报 时间:

2008-04-17 14:29

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工作虽然以提供精神性的社会福利服务为主,但其强大的人力服务功能需要巨大的资金来支撑,而这个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公共财政。在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服务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政府的财政预算。他们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以政府立项、公开招标(或委托)、民间操作、政府评估的流程,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专业服务项目这样一种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来进行。而一个服务项目中大约有70%以上的资金其实都是用在购买社会工作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上的。

近年来,我国内地许多地区在探索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已经对以项目运作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购买民间服务机制,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社工服务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转轨、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制,以及“买物不买智”观念的转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要真正建立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机制,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今后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逐步转变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方式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尝试:

从临时性向科目化转变。目前,各个地区、各级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项目每年有所不同,资金数额不一,临时性、应急性的色彩较浓,这往往跟领导意识强弱、上面是否交代或下面有否呼声等原因有关,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可以尝试在公共财政预算中新增一个“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科目”,以此来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建立,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并且,政府应当根据GDP的增长指数,逐年增加该“科目”的投入。中央的预算主要用来购买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社会服务项目,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则主要用来购买区域性的社会服务项目。同时,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从该“科目”中另辟项目,委托第三方对那些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在下一年度的委托或竞标中“选优汰劣”、“去伪存真”,通过市场调节的杠杆,促进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从部门性向社会化转变。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提供的财政支持大都来自它们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因此,这种财源“定向”性质较强,部门痕迹明显,资金基本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部循环,使其他领域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或社会化运作的草根组织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更没有申请的渠道。因此,这些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撑,生存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不足。实际上,这些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所谓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绝大部分都是主管部门主办、举办或推动成立的,行政色彩特别是“上下级”的观念十分浓烈,政府在与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关系中,仍然扮演着管钱、管人、管事的角色,支配甚至限制着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境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政府在购买服务时,除了有“定向”的项目外,更多的应该是“定性”的项目。特别是基层一级政府的财政(如县、区和街道、乡镇),应当更多地用“定性”的方式来购买服务,即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服务诉求,来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通过社会化的运作方式,让更多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竞争,争取政府委托,获得财政资金,最终形成通过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来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从人头性向项目化转变。在很多情形下,目前国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仍然沿用行政预算的思路和方法,即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多少,以所谓的“人头费”的方式来“拨付”资金,而大量的工作经费(如交通费、电话费、设备设施费等办公经费)却成了稀缺之物,以致社会工作者在设计服务方案、实施具体服务时因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而显得束手束脚,从而直接影响了服务的效果。财政资金“人头性”的最大弊端是缺乏激励效应,“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由此导致社会工作者的收入与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工作难度等不相对应,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头性”同时还是导致社会工作者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由此带来社会工作者的大量流失。试想一下,一个连自己的生活都几乎不能保障的社会工作者,又如何能一心一意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化的最大好处,是把社会工作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成本,放在了比较合理的位置。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本机构社会工作者的结构状况、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服务时间的前后跨度等因素,本着高效益、高质量的原则设计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地使用人力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服务能力和个人精力,在一个或多个服务项目中承担任务、贡献才智。这样,能者多得、勤者多得的竞争局面和激励机制,才能在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中建立起来,最终形成良性的内部发展机制。

从财政性向基金化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讲,凡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征集、引导和调动而用来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包括通过税收政策征得的财政资金和通过政策调控引导的社会资金),我们都可以称为公共财政。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想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来“包打天下”,解决社会服务的所有资金来源是不现实的。欧美等社会工作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有大约10%~20%的资金来自于各种民间的公益性基金组织。因此,通过政策调控、舆论宣传和表彰奖励等措施,不断增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捐赠、劝募等形式,促使社会富余(闲散)资金通过建立各种公益性的基金或基金会集聚起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的另一个资金资源,成为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资金来源的另一个“蓄水池”,从而使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真正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良好合作伙伴。

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必将成为可能,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机制随之也会逐步建立起来,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也就有了充足的源头活水。有了不断发展壮大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这样的“用武之地”、“演武平台”,“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伟大目标的实现也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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