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缴纳流程

2024-11-16

增值税缴纳流程(共11篇)

1.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一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收取物业费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合计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为6万元;

(2)、原价代收电费50万元,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给业主;

(3)、银行支付乙公司园林维护款,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乙公司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5万元;

(4)、因办公需要支付购进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5)、物业公司自用巡逻车辆发生油料费1.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5)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1、案例解析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费用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业务(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业务(2)属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甲公司原价代收的电费不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

贷:其他应付款--电力公司 50 业务(3):进项税额=0.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5

贷:银行存款 5.15

业务(4):进项税额=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业务(5):进项税额=0.17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7

贷:银行存款 1.17

2、计算应纳增值税

(1)、销项税额=6万元

(2)、进项税额=0.15+1.7+0.17=2.02万元(3)、应交增值税=6-2.02=3.98万元

2.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二

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A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J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2.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K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3.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要求同差额扣除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不包含用于K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24.5-(8+4.5)=12万

3.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三

税?

2017-05-08 李舟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友情推荐: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22种节税技巧 59个实战案例 欢迎订购!案例:A企业土地因政府规划变更被政府收回,政府同A企业签署土地收回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共计1.2亿元,其中土地补偿8000万元,地面建筑物补偿4000万元。B企业租用村集体土地盖了农贸市场,后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城改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公司给予B企业进行了地面建筑物补偿5000万元。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取得的补偿款究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一、原营业税规定营改增前,这个问题的界定主要在于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那么关键在于判断两个要点:

1、是否属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第一个案例中A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换政府,以土地收回协议为证,属于这种行为。第二个案例中土地不是B企业所有,B企业只拥有地面建筑物所有权(当然由于土地原因未取得建筑物产权证),由于政府收储村集体土地,导致B企业蒙受损失,由实施投资最终实际取得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公司给予补偿,明显不属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但B企业租赁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国税发〔1993〕149号中界定的土地使用人呢?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2、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这里理解的分歧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包含建筑物补偿款。由于建筑物同土地实质上不能分离,土地收回必然带来地面建筑物的损毁或拆除,因此我们认为地面建筑物补偿理应属于征地补偿款中的合理组成部分。按照这两个标准判断,在营改增之前,案例中的A企业取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均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所述情况,免征营业税。案例中的B企业稍有争议,由于土地使用权不是B企业的,因此能不能适用免税条款各地理解不同,实务中我们遭遇的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比照277号文件做了处理,并未强行按照不动产转让征收补偿款的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个条款明显又回到了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营业税规定,只字不差,只是其中的营业税换成了增值税。但如何理解这句话?如国税函(2008)年277号文那样的解释文件尚未出台,在增值税背景下究竟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呢?我们的看法是仍应遵循营业税文件的两个标准,具体可能遇到的三种情况如下:

1、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取得土地补偿,免征增值税;

2、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同时取得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3、企业租赁土地使用并建造地面建筑物,后由于土地被政府收回,给予企业的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实务中的分歧出现但营改增后各地国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开始出现重大分歧,典型的如湖北国税,在《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中做了如下解答:

9、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这个文件很显然将纳税人在交还土地过程中取得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视为不动产转让,要求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缴纳增值税。这种界定代表了一部分税务机关的看法,当然我们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补偿收入同不动产转让收入完全不同:不动产转让通常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双方自由交易,约定价款,体现商业意志;而补偿的前提是土地被政府收回,这种收回通常不是企业自愿的,而是政府强制的,企业为了服从大局被迫做出的一种牺牲,严格讲,这压根不能算作一种商业交易。更重要的是,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的目的是使用或者牟利,而政府补偿是由于要收回土地,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将被迫损毁,物理形态都无法存在,谈何交易?原营业税时代所制定的免征营业税政策本就是对于企业补偿的一种优惠待遇,现在营改增后上述条件和情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取得建筑物补偿就要比照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显失公平。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补偿收入增值税明细政策未出台前,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尽快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按照免税情况处理实施。作者 李舟

4.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四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5-8 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提请和税务机关提请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4年6 月1日起施行。

5.入住流程、手续及缴纳税费 篇五

入住,是在购房人履行完房款支付及其它相关义务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向购买人交付。购房人在接收房屋后,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入伙(物业委托管理)手续。

当您就要领取房屋钥匙时,您的心里一定充满了即将喜迁新居的激动、喜悦,和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憧憬。为保证您能尽快顺利的办理入住手续,现将入住流程及相关手续向您简单介绍如下(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不同项目,入住流程及相关手续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开发商的入住通知的具体内容为准)。

一、办理入住,业主需携带如下材料:

> 入住通知书

> 购房合同正本[通过贷款购房的业主请带合同复印件。

> 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由代理人持业主及> 本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以及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购房的需带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有效 身份证件。

> 购房发票(收据)及其它相关费用交费凭据。

二、入住流程及手续:

1、持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进行业主登记确认;

2、房屋验收,填写验房记录单;

3、与开发商进行房款结算,取得最终房款发票;

4、产权代办手续,提供办理产权相关资料,交纳办理产权所需费用;

5、开发商开具证明,业主持此证明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入伙手续;

6、签署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如:物业委托管理协议、车位管理协议、装

修管理协议等;

7、交纳物业相关费用;

8、领取提供给业主的相关文件资料,如: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住户手册、装修手册等;

9、领取房屋钥匙;

三、办理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1、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按总房价款的2%缴纳;

2、契税:普通住宅按总房价款的1.5%缴纳,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

米价格超过上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按总房价款的 3%缴纳;

3、房屋登记费:每套房屋80元缴纳;

4、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4元/本;

5、印花贴税:5元/件;

6、房屋面积测绘费(配图费);

四、委托办理产权需交纳的费用:

1、授权委托书公证费;

2、委托代办费;

五、办理入伙手续时,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以一年为阶段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供暖费:按照不同的供暖方式交纳一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用;

3、其它费用,如:有线/卫星电视开通费、有线/卫星电视收视费、车位管理 费、公共电费等。

六、缴纳税费

1、交易过程中需交费用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

2、申办产权证过程中需交费用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契税、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 维修基金等

3、入住过程中需交费用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

4、办理按揭须缴纳的费用保险费: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费一次性交。

6.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六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

不征收契税证明

XX地税契免字〔 〕 号

_____________:(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XX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 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现委托 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7.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七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享受主体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优惠内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享受条件 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8.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八

1、投标人报名时,在招投标业务平台投标保证金类别栏选择“银行保函”选项,并打印“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交存通知单”。

2、投标人将“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交存通知单”和银行保函(原件)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

3、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财务室确认后,投标人打印“西安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交存单”。

9.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九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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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10.增值税缴纳流程 篇十

2013年,深圳市社保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思路,采取四项工作措施,深入居民社会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各项工作。一是提供企业比例,增加养老金,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顺利、及时发放,;二是妥善处理参各项医疗生育报销待遇,提供享受待遇,完成待遇核发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完成清理核查和补发工作(如按揭购房、生育报销);三是社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清理上线工作,确保系统运行顺利;四是及时做好各项保险享受待遇政策调整宣传工作。

2013年开始外地人选择在深圳买房,社保是首要条件(官方信息):

自从限购令出来后,深圳、广州、佛山、北京等地区都纷纷要求外地人要求购买最近一年以上社保,而且不能断,不能补交,申请的过程中也要在参保,才可以申请买房。

非深户的女性,怀孕了,在深圳生高额费用是他们的压力,有深圳社保可减压(最新):

生活或者工作在深圳,怀孕了,只要有深圳社保,而且有社保卡,当月参保次月1号开始可以去深圳医院报销,报销比例基本全免,简单只需要有买住院医疗。

外地小孩,今明年入学了,想申请学位,大人一方有社保(有社保小孩才可入好学校):

已经在深圳工作生活了很多年,小孩大了,今明年需要在深圳读书,好学校,都要求大人一方有社保,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以上参保记录。补交也不了才可以申请。

2013年深圳(骏伯)个人社保办理流程,详情可到本司了解:

A1、本月18号之前(左右)本人签定《社保及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A2、委托代理个人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

A3、缴纳相关费用(社保费、服务费„„);

A4、我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增减员及办理相关事务;(每月22-29号在网上查询参保记录)

A5、后期由骏伯公司客服人员专门人士跟进(客服一对一跟进)。参保资料另告知„„

(骏伯)人力资源社保办理公司简介-全称: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骏伯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在广州,深圳、北京、中山、上海、茂名、佛山、阳江等城市都已开始开立分公司,是中国国内有知名度的人力资源、中国100强劳务派遣品牌公司之一,是社保代理行业的老品牌公司。

欢迎公司、个人(非深户、深户)来电咨询办理深圳社保,十年社保代理公司骏伯解决您(买房、养老、生育报销等方面)的需求,值得您信赖!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唯一一家中国100强劳务派遣

机构

联系人:王超龙(深圳人事外包经理)

TEL电话:***(24H服务)办公QQ:747349767

传真或座机:0755-83983606转8007(来电请注明找王超龙经理)办公邮箱:747349767@qq.com

地址:深圳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大厦A栋2203号(市社保局隔壁)

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深圳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明细表(按1600基

数)

(1)非深圳户口住院医疗保险:(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2)非深圳户口综合医疗保险:(另加残保金18.38元一个月)

11.上 海 公积金缴纳流程 篇十一

I 公积金开户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II 首次缴纳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5.《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6.《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7.《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8.《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9.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III正常缴纳(无人员变化)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10.《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1.《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12.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IV入管封存(停止缴纳)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条件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入关集中封存。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1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15.停缴员工的退工单

V转移

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且员工老的单位已将公积金转至封存办,携带以下资料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办理:

16.《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17.《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19.《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20.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VI补缴

公司漏缴或少缴公积金,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到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21.《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2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联;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补)》一式三联

23.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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