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24-09-04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精选10篇)

1.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篇一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全面引进激励机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全体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研活动,以教育科研推动学校的工作,特制定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

1、承担学校分派的需参评参赛的技术开发成果及技能竞赛项目: a.参加国家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15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10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b.参加省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6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优秀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c.参加市级成果评比获:

一等奖,每项目奖励400元 二等奖,每项目奖励300元 三等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2.、非学校分派的成果项目及技能竞赛项目,备案并获奖均按降一级进行奖励(国家级按省级,省级按市级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课件、教案等:

2.经学校送评获奖论文、课件、教案等:

国家级:一等奖,每篇300元

二等奖,每篇250元

三等奖,每篇200元

优秀奖,每篇100元

省 级:一等奖,每篇250元

二等奖,每篇200元

三等奖,每篇150元

优秀奖,每篇80元

市 级:一等奖,每篇200元

二等奖,每篇150元

三等奖,每篇100元

级:一等奖,每篇150元

二等奖,每篇100元

三等奖,每篇80元

2.、经学校保送发表或发表前在学校备案的论文

a.所撰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50元 b.所撰论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120元 c.所撰论文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80元 d.所撰论文在校刊上发表,每篇奖励50元 3.每位教师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方面的论文(规范的论文格式),按时上交论文者每篇鼓励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未交论文者每人扣50元,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a、省级竞赛项目中,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4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b、市级竞赛项目中,获团体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300元;学生个人第一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

获团体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200元;学生个人第二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

获团体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50元;学生个人第三名,指导教师每人奖励100元。

c、指导教师奖励金额在同一次项目竞赛中取团体或个人奖金最高额,不累计。

四、教学评比奖励

1、代表学校参加市组织的公开课获奖: 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2、校内公开课按参加总人数30%取奖,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五、由劳动部门的社会团体评出成果、论文、课件按降一级奖励(全国的按省级,省级按市级)

六、个人私自送评或发表的成果、论文需在送评或发表前到学校备案,不备案者不奖励。

七、以上成果、论文、课件、教案、竞赛等为上级部门举办评比活动,有文件下发学校的。发表论文为职业教育、相关行业正规刊物。

八、内容类似的论文、成果不重复奖励,奖励按最高等级给予。

以上未尽奖项,由学校另行定奖。获得名次的奖项,学校还将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及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本方案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澌滩小学

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称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纺织服装院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所报职业教育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六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协会教学成果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为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教学成果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在纺织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院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或行业内院校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达到纺织行业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成果,可获得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 人,秘书长1 人。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和有关院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意见;

(三)负责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院校推荐的成果进行鉴定或现场考察;

(五)协调处理纺织成果奖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 人、副组长1~2 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认定。其工作职责是:

(一)复查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组的纺织成果奖的初评工作,确定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向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本学科(专业)组纺织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名单;

(四)对评审通过的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项写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纺织行业相关院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普通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不直接受理院校部门或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纺织服装职业院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申请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申请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以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为单位,并在单位遴选和评审的基础上将优秀的成果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集中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纺织成果奖,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一式三份)、联系人信息表(一式三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推荐学校须提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并同时在网上平台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网络评审以投票表决形式或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

(三)复评: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产生的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并在行业报纸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四)终评: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特等奖由到会委员一致通过;一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它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成果的合理性、真实性、权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根据纺织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决议,对获奖项目、获奖人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篇三

振华学校

2011.09

振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它包括:

1.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第三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第四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

定。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优先考虑。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办学方向,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贯彻落实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在校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2.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3.有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4.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评奖的教育教学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5.必须是完成人近四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二年(含二年)以上实践,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6.申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

(2)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3)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主持人;

(4)必须是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5)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一般应由教授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

(6)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评审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由申报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二份;

2.将申报书及同版Word文档和反映该成果的其它主要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

3.单位负责人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单位意见;4.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教务处。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 成果的评审程序

1.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教育教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确定推荐等级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其中校级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要以powerpoint形式向评审组作成果概述,并接受提问和答辩。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的工作报告后,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名单。

3.奖励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张榜公布十五天,接受全校教职工评议。

4.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需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

5.异议期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学校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前5名)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获校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二条学校要求所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课题组和个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出,学校将撤销相关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4.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

— 1 — 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其中奖金由所在学校安排。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设立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批准授予,日常工作由高教处、职成处负责。

— 2 —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教研室(组)、系(科)推荐,学校审核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其中推荐一等奖的成果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二条 申请一等奖,须在学校教务部门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3至5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在授奖前应予以公布。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裁定。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及评审办法由学校制定,奖金不得高于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5.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6.部机关重要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部机关重要信息

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部机关重要信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

2008年9月28日

部机关重要信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组织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扩大我市组织工作在全省、全国的影响,充分调动部机关干部工作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主要目的积极推介我市组织工作所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充分调动部机关干部撰写和投送组工信息、宣传稿件和调研文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在一些中央级、省级重要媒体上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刊物上刊(播)发反映我市组织工作各领域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扩大我市组织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部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发表的重要信息成果,包括:

1、反映南昌组织工作经验做法的文章、信息、图片、新闻报道;

2、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理论研讨文章、调研课题;

3、得到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汇报材料。

(二)评价范围

部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在下列报刊发表的重要信息成果,均列入评价范围:

1、在中央级主流媒体及中组部刊物发表的字数在500字以上的文章,或在中组部《组工信息》刊发的正刊单条、正刊单篇信息。中央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共产党员》、《组织人事报》、中央电视台等;

中组部刊物包括:《组工通讯》、《党建研究》、《党建研究内参》、《党建文汇》、《组工研讨》、《组工信息》、《人才通讯》、《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情况通报》、《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等。

2、在省级主流媒体及省组刊物发表的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文章,或在《江西组工信息》刊发的正刊信息。

省级主流媒体包括:《江西日报》、《信息日报》、《当代江西》、江西电视台等;

省委组织部刊物包括:《江西组工通讯》、《江西组工信息》、《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江西人才通讯》、《江西党员电教与远程教育》及其它中心工作简报。

3、在市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字数在2000字以上的文章。

市级主流媒体包括:《南昌日报》、《决策参考》、《南昌党建》、南昌电视台等。

4、得到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汇报材料。

包括:市级主要领导及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汇报材料;中组部、省委组织部部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汇报材料;以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名义转发的汇报材料。

在电视台播发的新闻报道以条计算;刊登的图片以幅计算。

(三)评价形式

1、按照发表文章稿酬1:1的比例配发稿酬。对没有稿酬的刊发文章,中组部有关刊物刊发的按《党建研究》稿酬标准1.5倍计发稿酬、省委组织部刊发的按《当代江西》稿酬标准1.5倍计发稿酬;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播发的新闻报道每条按5000元、1000元标准计发;

2、每季度在全部机关大会上通报一次;

3、评选年度组工宣传先进处室、先进个人。累计计算全年度通报情况,评选3-4个组工宣传先进处室、4-5名组工宣传先进个人,并

在全市组织工作会议上表彰;

4、与年度部机关评选先进处室、优秀等次公务员挂钩。把部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全年度发表的文章量化计分,作为部机关评选先进处室、优秀等次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措施

1、严格实行发表稿件登记制。对部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发表的文章,由调研处负责造册登记,用稿一律以原件为依据,并附复印件存档。电视台用稿以用稿通知为凭证;

2、撰写的稿件严重失实或抄袭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部机关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资格;

3、两个处室(或个人)联合撰写的文章,稿酬按7:3比例分发。两个以上处室(或个人)联合撰写的文章,稿酬酌情按比例分发。以市委组织部名义发表的文章,稿酬由执笔者代领取。重复发表的文章取其最高标准计发,不重复计发稿酬。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部机关重要信息成果考评领导小组,由朱东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机关总支、调研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由调研处承担。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部机关试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调研处负责最终解释。

主题词:组织部门自身建设重要信息成果评价办法通知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2008年9月30日印发

7.2010秋教育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篇七

一、成果的认定

由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评定和认定,以证书、样报刊或文件为准

二、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1、优质课、说课奖

国家级2000元 省 级1000元;市 级600元;

县 级300元; 镇 级:100元。校 级50元

2、优秀论文、叙事、案例、课件奖

国家级1000元 省 级500元;

市 级300元; 县 级200元;

3、教师荣誉奖

国家级:500元;省 级:300元;市 级:200元;

县 级:150元;镇 级:100元校 级:504、教学、教研作品发表奖(教育新闻、文学作品参照此标准折半计算)

国家级:400元;省 级:200元;市 级:100元 县 级:50元;

5、辅导学生奖(含奥赛、小发明、绘画、作文竞赛、才艺竞赛、英语能力竞赛等活动,辅导学生作品发表折半计算。以辅导证书为准,无辅导证书的折半计算。)

国家级: 400元 省 级200;市 级100元 县 级:50元;

8.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初修订稿) 篇八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教科研工作,深化新课程改革,助推素质教育的实施,调动全体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积极性,发掘全体教师的创造潜能,从而打造一支学习型、科研型教师队伍,进而达到科研兴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论文著作类

本条奖励教师撰写并首次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论文、对教育教学有促进作用的教育随笔、教学札记、教育叙事文章,也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获奖论文、交流论文、论著等。

1、发表论文

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与现从事专业对口的教学论文每篇按稿酬的2倍发放,市级按1.5倍发放(若无稿酬,按每千字30元发放,不足千字,酌情发放);县级按稿酬的1倍发放(指阳信通讯、教育简讯等,若无稿酬,按每发表一篇20元发放)。

2、获奖论文

获奖论文,省级以上、市级、县级一等奖分别奖励120元、80元、50元,二等奖分别奖励100元、60元、30元,三等奖分别奖励80元、50元、20元。

3、著作类

仅限教育教学论著,且必须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有正式书号,或经学校审批作为校本教材使用的自编教材,每部只奖主编200元。试题汇编、教辅资料、论文汇编不予认可。

4、课件类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元、100元、80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元、50元、30元;县级一等奖奖励50元。

5、课题类

研究课题经相关部门鉴定,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奖励500元、400元、200元、100元。

(二)、竞技竞赛辅导

1、各类文化科类竞赛

(1)、各科奥赛

指导学生参加奥赛,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教师400元、300元;获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教师200元、100元。

(2)、由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其他各类竞赛(不分获奖人数)

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奖辅导老师300元;学生获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老师200元、100元;学生获市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老师100元、60元。

(3)、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语文学科“作文大奖赛”、英语学科“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老师200元、100元;学生获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老师100元、80元;学生获市级一、二等奖,分别奖辅导老师80元、50元。

2、体育竞赛

(1)、教师组比赛

在全县教育系统教工组比赛中获得单项1-6名的分别奖励150、120、100、80、60、50元;

团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3倍计奖。

冬季越野赛获得个人男女前20名分别奖励150、140、130、120、110、100(以下每个名次差5元)

(2)学生组比赛

学生组(初中、小学单列)获得团体总分1——6名分别奖教练组500、400、300、240、200、150元。

(3)、展演类项目

为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检查学校落实课程方案、实施素质教育水平等所举行的团体展演类项目,获省级一等奖奖辅导组1000元,二等奖奖600元,三等奖奖400元;获得市级一等奖奖辅导组600元,二等奖奖辅导组400元;县一等奖奖辅导组200元;

在全县组织的艺术类表演或展出中,每有一学生参展获得省市县奖励,每人次分别奖励80、50、30元。

(三)、优质课和基本功比赛

参加由省、市、县三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和基本功比赛获奖:

1、省级: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2、市级: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80元,三等奖150元

3、县级:一等奖120元,二等奖80元;

4、校级:一等奖60元,二等奖30元。

(四)、业务称号类(级别和等次以初评证书为准,同一称号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奖)

1、省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奖励1000元;

2、市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奖励500元;

3、县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奖励300元。

(五)、文学艺术类

教师个人在党报党刊和教育行政部门所主办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宣传我校的新闻报道或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按稿酬的2倍发放奖金,获奖作品,每篇(件)按60元发放;市县级发表按稿酬的1倍发放,若无稿酬,文学作品通讯报道按每千字20元发放,艺术作品按每件20元发放。

三、几点说明

1、作品发表类,须以原件为准,且持稿酬通知单到科研处确认登记,作品发表必须注明作者单位,否则不予认可。

2、获奖作品以证书为准,交流作品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课件、课题研究成果须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上报,且有获奖证明、结题证明等相关材料。

3、发表类作品须是纸质载体,且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报刊杂志;获奖论文指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科研机构认定的论文。

4、同一成果均只计最高奖,不重复累计。

5、教研成果每学期统计一次,奖金每学期发放一次。上学期自9月1日--下一年1月31日,下学期2月1日—8月31日)

6、本条例生效时间2011.9.1。.7、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9.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篇九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调动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科理论研究的“精品”生产和“理论湘军”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申请评奖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研究,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具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材料翔实,文字流畅。著作权没有任何争议。

2.“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为省级奖,每三年评审一次。

3.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评奖范围为省社会科学规划和全国社会科学规划正式立项的各类已结项的课题最终研究成果。

4.申报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结项成果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著作,原则上申报成果必须公开发表或出版。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有关部门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研究、咨询报告等,也可申报评奖。

5.同一项目形成多项最终研究成果的,限制其中一项申请;项目负责人为2人以上的(以批准立项文号为准,经批准变更者除外),由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其他负责人申请要得到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与最终研究成果署名不一致的,由成果第一署名人申请;项目负责人已经去世,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6.设置异议期。自拟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异议投诉。投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省社科规划办不予受理。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项目,不受异议期限制,此类项目一经查实即撤销奖项,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7.对获得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再按照10万元、5万元、2万元予以奖励,同时对获奖成果的课题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省社科基金资助课题3项、2项、1项。获奖单位按有关国家级奖的规定再予以奖励。

8.对获得湖南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的课题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奖单位按有关省级奖的规定再予以奖励。

9.“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优秀成果奖”的评奖细则,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

制定并解释。

10.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范文] 篇十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科教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集团公司整体科技水平,奖励在科研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2奖励范围

2.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产品开发及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

2.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研究成果,并实现了产业化的应用效果。

2.3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重大系统工程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综合分析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并得到了实际应用的验证。

3评审标准

3.1科研成果奖励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和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2科研成果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等五个等级。

3.2.1特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3.2.2一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 1

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2.3二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企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

3.2.4三等奖:

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3.2.5鼓励奖:

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推动作用。4评审奖励机构

4.1 集团公司成立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技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和兵器集团级科技带头人、关键技能带头人及部分外聘专家组成。

4.2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科研成果项目进行评审。

4.3评审专家应符合的条件: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4.4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规定:被聘请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被聘请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发现与被评审成果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与被评审成果的相关人员联系,为该项成果评审提供便利;不能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5有关规定

5.1各分子公司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需列入集团公司经营计

划,经批准立项并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制管理,明确项目组成员,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研制费用、设计质量、完成期限及工艺可行性、可靠性等内容。

5.2科技项目实施费用由集团公司按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分子公司的技术开发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进入当期成本。

5.3科研成果奖励额度在项目中予以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项目奖励额度1次在2万元及以上和个人奖励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5.4科技项目完成情况需附详细的评价材料,由分子公司组织初审,报送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5.5申报条件和要求

5.5.1产品及技术开发项目已经批准验收。

5.5.2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证明成果可行,并取得实质性经济效益,项目成果进入一定的批量或批量生产条件;同时,应用成果单位或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5.5.3项目成果属权应无异议。

5.5.4已获得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5.6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项目主要完成人

5.6.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以及在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5.6.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的提出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实施者;科研项目管理重大问题的解决者。

5.7评价指标

5.7.1技术水平及竞争力,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可分为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的可视为

国内领先。可依据成果鉴定或查新报告判定。

5.7.2技术创新性,主要依据技术在工艺改进、产品应用、性能改善、节能减排和环保等方面的新颖性和独创性。

5.7.3知识产权技术含量,主要依据对项目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自主掌握和控制能力,特别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5.7.4成果应用及效益,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各项应用指标是否经过权威机构的认证和试验,成果完成中试、形成样品、样机,或一定批量进入市场以及产品目前已形成的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所形成的经济效益。

6异议、处罚

6.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实名向委员会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6.2.1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被奖励人、被奖励单位所完成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6.2.2对候选人、候选单位被奖励人、被奖励单位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6.3实质性异议由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6.4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并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在3年内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7附则

7.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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