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规范

2024-07-16

游泳场所规范(9篇)

1.游泳场所规范 篇一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游泳场所规范 篇二

1内容与方法

1.1 评价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卫生部监督发[2007]205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进行评价;该游泳池项目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循环工艺流程、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委托卫生学评价合同书为基础资料[2]。

1.2 评价内容

对该游泳场所的选址、建筑物、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艺、泳场布局与设备布置、消毒设施、通风排气、给排水及辅助卫生设施等进行卫生学评价;对游泳池水质相关的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1.3 评价方法

依照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对该游泳场所卫生安全控制设施进行卫生学调查;对工程竣工基础资料进行工程卫生分析。依照《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该泳池的实际面积 (350 m2) , 采取斜线布点采集水样3份[3]。其中微生物检验水样用经消毒无菌瓶在泳池水面下30 cm处采样450 ml;理化检验水样用塑料瓶取池水反复冲洗3次后, 在泳池水面下30 cm处采样450 ml。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对水样的pH、浑浊度、游离性余氯、汞、砷、镉、铜、铬 (六价) 、氰化物等9个项目检测;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尿素、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等3个项目的检测[4,5]。

2结果

2.1 选址与建筑物卫生

该游泳场所周围100 m范围内为住宅小区, 无垃圾场、冷却塔等外界污染源;游泳场所更衣淋浴区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采用砖墙间隔, 地面铺瓷砖, 墙壁贴浅色瓷片至顶;游泳场所建筑物为混凝土建筑, 周边及地面均铺设防滑地砖;游泳池面积350 m2, 池壁及池底贴瓷片, 池角、底角为弧形;浸脚消毒池长2 m, 宽度与走道相同, 深度0.3 cm, 池壁周贴瓷片;强制淋浴装置下方设有排水池, 深度0.3 cm, 池壁周贴瓷片。

2.2 人员入泳池及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艺流程

见图1。

2.3 游泳场所布局及设备布置

游泳场所设置有游泳池、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按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艺所需设置:砂缸过滤器、毛发收集器、吸附缸、反应罐、投药泵、臭氧发生器、循环水泵、加压泵;更衣淋浴室按泳客更衣淋浴工艺所需设置:更衣柜、淋浴喷头。

2.4 消毒设施

2.4.1 泳客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在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且其排水池独立。

2.4.2 泳客强制脚部消毒

按池水中游离氯含量为5~10 mg/L计算, 加入含氯消毒液, 在开放前1~2 h进行, 且每4 h更换一次。

2.4.3 游泳池水消毒

先使用臭氧发生器, 投加量控制在0.8~1.0 mg/L, 在水与臭氧反应后接触反应时间≥2 min对回水预消毒;再使用含氯消毒液, 按池水中游离含氯量为0.3~0.5 mg/L计算, 使用自动投药泵自动加入含氯消毒液对滤后水消毒;在经消毒后的系统水进入泳池前, 使用脱臭氧装置 (活性炭) , 使水中剩余臭氧浓度低于0.1 ppm, 游离氯含量为0.3~0.5 mg/L。

2.5 游泳场所通风排气

泳客更衣区在外墙周围设有通风百叶, 采用自然通风;男、女淋浴区有机械排风设施;在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公共用品用具库房均有机械排气设施, 直接排出室外。

2.6 游泳场所给排水

游泳池用水是市政自来水;游泳池四周设排水沟;泳客更衣淋浴区地面设地漏排水, 坡度均为1%, 各地漏均设防虫防臭反逆流装置。

2.7 辅助卫生设施

2.7.1 急救室

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设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6]。

2.7.2 公共用品用具库房

存放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吸尘器等物品, 分类存放。

2.7.3 公共卫生间

在男、女更衣淋浴区内各设置1间卫生间, 其便池为蹲式水冲式, 有洗手池和机械排气设施。

2.8 游泳池水质卫生指标检测

见表1。

3讨论

通过对该项目游泳场所工程竣工时的现场调查、工程卫生分析和泳池水质检测的结果显示, 其选址、建筑物、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艺、泳场布局与设备布置、消毒设施、通风排气、给排水及辅助卫生设施等卫生安全控制设施配置基本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但泳场未配备泳池水、浸脚池水的余氯自检设备;游泳池水质卫生指标检测结果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经评价, 本项目游泳场所卫生安全控制设施与卫生控制效果均符合相应规范或标准要求, 主要原因是该项目在设计阶段通过卫生学评

价, 对部分存在的布局、设施布置等卫生问题按建议在施工时进行了工程整改, 投入使用前完善了各项卫生设施。

我国近来越来越多的公众性泳池、高档宾馆、小区泳池都提出了采用臭氧技术改善泳池水质的要求, 本项目也使用了臭氧处理泳池水。臭氧有强大杀菌作用, 某些病原菌例如病毒、阿米巴变形虫、囊胞等能抵抗氯剂的, 也被臭氧杀死;臭氧的另一作用是氧化性能力, 能防止泳池室内特殊臭味的化合物在水中的积累, 包括泳者排泄物与氯反应生成的含氯有机物的积累;还有可以协助砂滤去除金属盐类及有机物, 使游泳池水成为清澈、空气新鲜、对眼睑、鼻膜无刺激的健身场所[7]。本项目采用了臭氧水质循环净化消毒技术, 对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以及公众安全均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针对深圳市目前的现状, 建议: (1) 在本项目的游泳场所内配备泳池水、浸脚池水的余氯自检设备。 (2) 今后小区游泳场所设计和竣工阶段, 均应通过卫生学评价, 保证各项卫生设施和措施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3) 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对小区游泳场所硬件设施的设置 (包括更衣室、淋浴室、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浸脚池等设施) 是否可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对不同游泳场所进行分类要求及管理。

参考文献

[1]陶晓燕.深圳市游泳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8, 15 (2) :140-123.

[2]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S〕.

[3]GB/T17220-1998, 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S〕.

[4]GB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S〕.

[5]GB/T18204.21-200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6]GB 19079-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S〕.

3.游泳场所规范 篇三

【关键词】游泳场所;卫生状况;分析

【中图分类号】R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582-02

Analysis of Water Quality of Swimming Pools in pingshan District of Shenzhen

City, lin xiang-chun1 ,Yu si-cai2

(1.Pingshan Health Inspector (Pingshan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Shenzhen 518122,China)

(2.Longgang Health Inspector 518172,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under stand hygienic status in swimming places in Pingshan district in 2009-2011, city,provide the basis for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swimming pools and ensuring the healthy of swimmers. Methods:According to the testing criterions of national hygienic standards GB/ T 18204- 2000, pH value, turbidity, urea, free residual chlorine, total amount o f bacteria and coliform cluster of 24 water samples o f 2 swimming places were tested and analysed in Pingshan districtin Shenzhen Results:24 Water samples were collected in 2009-2011, and of them 23 samples were up to the standard, accounting for 83.3%. The qualified rate of pH value, turbidity, urea, free residual chlorine, total amount of bacteria and coliform cluster was 100 %, the qualified rate of immersion foot reconstruction free residual chlorine was 83.3%.Conclusion:The qualified rate of water quality in swimming pools was high in Pingshan, The hygienic status of swimming pools in Pingshan district is optimistic.

【Key words】swimming pools; water quality; analysis

炎熱的夏天是游泳高峰季节,游泳作为一项娱乐健身运动,深受群众的喜爱,但游泳池水的卫生状况,也倍受人们的关注[1]。为了解深圳市坪山新区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为加强游泳池的卫生管理提供依据,我们对2009-2001 年坪山新区游泳池水卫生指标检测的结果进行了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坪山新区持证小区游泳池2间。。

1.2 来源 样品来源为坪山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采集的样品,共2间游泳池水24品资料。

1.3 方法 采样点的选择:池水采样按对角线分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投3个点。采样频率和位置:游泳池开放季节,每周检测一次,采样水样1-2次(高峰时间)。在水下面下30厘米处取水样450毫升。

1.4检测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 GB /T17220) 1998)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T18204) 2000)进行抽样检测, 监测项目包括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 值、尿素、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其中游离性余氯在现场测定。

1.5评价标准 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GB9667) 1996 )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游泳池水各项卫生指标检测 2009-2011 年共采集各类游泳池6间,采集游泳池水样24份。合格5间,合格率83.3%。合格水样23份,合格率95.8%。主要不合格项目浸脚池水余氯(不合格率83.3%)。各项监测指标见表2

2.2 2009-2011年水样合格率 2009年游泳池水检测合格率87.5%;2010年游泳池水检测合格率100%;2011年游泳池水检测合格率100%。见表3。

3 分析

3.1 从三年的采样率监测调查情况结果看,24份样品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PH值、混浊度、游离性余氯、尿素等六项指标的合格率均为100%,而浸脚池水余氯的合格率为 83.3%。

3.2 浸脚池水余氯的国家卫生标准为5-10mg/L,其本身局限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波动,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2],其主要原因是其中的浸脚池水余氯是人工投放,未能掌握好药量和水的比例,导致浸脚池水余氯偏高或偏低。因此掌握好余氯浓度,4小时给浸脚池水更换,定时进行余氯监测[3]。

3.3 每年的7、8月份是游泳的高峰期,各年的尿素值、大肠菌群、混浊度、游離余氯的检测值在正常范围,与王小英的[4]报道一致,其主要原因是坪山的2间游泳池是在2009年后在房地产火热的时候进入市场的,两个小区入住的居民不多,很多当地人不知道该处有游泳场所,因此游泳池的水质保持有足够的新鲜水,水质得以保证。

3.4 每年的检测结果表明在2009年首年对2间游泳池水检测,2009年为87.5%,其余两年为100%,其主要原因是在第一年的检测中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积极与管理对象寻找原因,在游泳者进入浸脚池时要进行强制沐浴,而强制沐浴的水与浸脚池是相通的,这导致药量的投放是不够的,因此对水量的波动控制好后,从而保证药物投放符合要求。

3.5 为了使游泳池水具有良好的卫生质量,游泳场所必须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5] 。同时定时进行检测余氯的浓度。

3.6 加大对游泳者的公共卫生健康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改变不良行为,增强游泳者的公德意识,减少游泳者自身的污染物对池水造成污染,从而有效地提高游泳池水的水质卫生。

参考文献:

[1] 黄世美,尹俐.南宁市游泳池水卫生质量现况.职业与健康,2011,27(10):1149-1150.

[2] 严宙宁,温群文.深圳市南山区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状况分析.华南预防医学,2010,36(5):70-71.

[3] GB9667-1996.游泳池水卫生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4-5] 王小英,孙国喜,高洁,赵惠玲.2009年北京市大兴区部分游泳池池水卫生状况分析.预防医学论坛,2011,17(3),247-246.

作者简介:

林向春(1977-),女,本科,主管医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余思彩(1977-),女,本科,主管医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4.游泳场所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篇四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以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颁发的《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减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我所开展了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辖区内1家游泳场所,为社会性游泳场所。主要从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工作记录、消毒设施及消毒产品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游泳池水质进行抽检。

从检查结果来看,该游泳场场所配备了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水质结果来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游泳池水余氯、浸脚水余氯等各项指标均达标。但是,该游泳场所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为消毒剂卫生许可批件索证不全,加入消毒剂剂量或浓度掌握不够准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人员及时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的相应的改进措施,要求该游泳场所加强管理,并根据自身薄弱的环节制定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继续对游泳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游泳场所卫生状况良好,池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场所。

5.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篇五

(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8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作了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开办者,应当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并将开办游泳场所的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2个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六条 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三)设有能通观全面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四)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池游泳。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

第九条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

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条 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工作,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厕所等设施的清洁。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一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游泳场所必须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易燃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

(二)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醉酒的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天然游泳场所特别是海水游泳场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保证游泳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水上救护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

第十四条 水上救生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救助溺水和不适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五条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和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水上救生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或者残疾,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游泳场所规范 篇六

根据2012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家社会性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该单位必须完善各项工作记录。每次开场前必须对池水、浸脚消毒池水进行严格消毒,定期更换补充新水,对游泳池水温、有效氯、pH值进行监测、公示。确保池水合格后才能对外开放。同时卫生执法机构在夏季游泳高峰季节,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不定期对池水进行抽检,发现池水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或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将给与行政处罚。

7.游泳场所规范 篇七

1 材料与方法

1.1检测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2011-2014 年萧山区辖区内具有卫生许可证并正常开放的287 间次游泳池的送检/ 监测水样进行检验,其中游泳池水样品1111 份,浸脚池水样品218 份。

1.2检测方法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按照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浑浊度、p H值、游离性余氯按照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1.3评价方法

按照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各项限定标准,对各项检测结果进行卫生学评价。在检测的6 个项目中若有1 项指标不合格,则该份水样即判定为不合格。

1.4统计方法

数据采用SPSS19.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合格率指标比较采用 χ2检验分析,以P<0.05 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不同年份游泳池水质总的检测情况

2011 -2014年萧山区共检测游泳池水样品1 111 份,其中842 份合格,总合格率为75.8%。各年度合格率依次为77.6%、78.5%、84.4%和61.5%,其中2013 年合格率最高,2014 年合格率最低,各年度水质合格率比较差异明显(χ2=40.565,P<0.01)。见表1。

2.2各项检测指标合格率结果比较

日常监测水样的游离性余氯指标均是池边现场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p H值、浑浊度和尿素五项指标由实验室检测。从检测结果看浑浊度和p H值合格率较高,分别为99.8%和99.6%,其次为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和尿素,合格率分别为98.9%、96.2%和89.4%,游离性余氯合格率最低,为86.8%。见表2。

2.3不同年度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检测情况

2011-2014 年,浸脚池水样品共采集218 份,游离性余氯总合格率为89.0%,各年度合格率分别为92.9%、76.5%、90.7%和95.3%,2012 年合格率最低(χ2=11.171,P<0.05)。见表3。

2.4不同场所游泳池水质检测情况

将采集的游泳池水样按不同场所类型分为酒店内设游泳池水、体育/ 健身中心游泳池水和居民区所设游泳池水3 种。总合格率最高的是体育/ 健身中心游泳池水(81.9%),其次是居民区所设泳池水(74.9%),合格率最低的是酒店内设泳池水(73.2%),经 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572,P<0.05)。见表4。

2.5不合格指标的数据分析

游泳池水质检测的主要不合格项目是游离性余氯、尿素和细菌总数。统计结果显示,在1111 份游泳池水中,有147 份水样的游离性余氯不合格,其中各年度游离性余氯大于0.5mg/L所占比率依次为6.7%,38.9%,69.0%,69.2%,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浓度最高均达到50 mg/L,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0 倍,过高的浓度会对人体产生很大的影响[3,4]。有118 份水样的尿素不合格,最高达到15.3 mg/L,超过标准4.4 倍。尿素是游泳池水因受人体排泄物污染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需引起重视。有42 份水样细菌总数不合格,最高达9200 cfu/m L,细菌总数的超标与游离性余氯浓度不达标有较大的关联。

3 讨论

本文通过对杭州市萧山区2011 年- 2014 年游泳池水质的卫生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这四年的游泳池水总体合格率为75.8%,远高于张瑞云等报道的杭州市江干区游泳池水质监测结果的48.2%[5]。2011 年- 2013 年游泳池水总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2014 年的总合格率较低,为61.5%。表明辖区的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有些退步,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所水质的卫生监管工作,防止因游泳池水不达标而引发公共卫生事件[6,7]。

游离性余氯是游泳池水监测的一项重要指标,游离性余氯过高或过低都会导致游泳池水不合格。余氯过低,起不到消毒作用,可导致细菌超标。余氯过高,则会产生氯臭味,刺激人体的皮肤、黏膜,损伤发质。本次检测发现游离性余氯总合格率偏低,为86.8%。游离性余氯大于0.5 mg/L所占比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近年来游泳池管理者已经逐渐意识到池水消毒的重要性,但仍存在消毒剂投放时间不固定、投放量随意、缺失定时自检制度等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应指导并要求游泳场所管理人员科学投放消毒剂,确保游离性余氯浓度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浸脚池是阻隔外界病原微生物进入游泳池非常重要的一关,本次监测的浸脚池水的余氯总合格率是89.0%,但有个别场所过度投放消毒剂导致其浸脚池水余氯浓度达50mg/L,超标严重,应引起游泳场所管理人员的重视。

游泳池水中的尿素主要来自于人体的排汗或小便。尿素含量的高低是水体受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泳池每日置换水量的参考指标。本次监测统计结果显示,尿素的总合格率是89.4%,个别泳池尿素严重超标,达到15.3 mg/L。过高的尿素浓度可能会对人体皮肤黏膜造成损伤,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力度,督促游泳场所及时补充新水,增加补水频率,控制入场人数;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醒市民提高卫生意识,减少人为污染,在进入泳池前主动淋浴,做好个人卫生工作。

细菌总数反映游泳池水清洁程度,也是游泳池水消毒效果是否达标的重要指标。萧山区游泳池水细菌总数总合格率为96.2%,情况较好,但仍需进一步改善。加强培训指导,科学投放消毒剂,确保消毒措施严谨到位,同时控制游泳池水温,防止细菌过度生长繁殖,确保游泳池水的卫生安全,保障游泳者的健康。

通过对不同场所游泳池的合格率比较,发现体育/ 健身中心的游泳池水质合格率高于酒店及居民区所设游泳池,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体育/ 健身中心对游泳人员具有严格的准入制度,管理人员专业,定时换补新水,合格率较高;酒店及居民区所设游泳池的管理人员大多为临时兼职,缺乏消毒卫生知识及系统培训,游泳人员无数量控制,没有及时换补新水。今后应加强对酒店及居民区所设游泳池的监测,督促其制定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泳池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摘要:目的 了解杭州市萧山区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状况,为提高其卫生质量,保障游泳人群健康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水样按照GB/T 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检验结果根据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评价。结果 萧山区2011-2014年游泳池水质监测总合格率为75.8%,各年度合格率分别为77.6%、78.5%、84.4%和61.5%。游泳池水各检测指标总体合格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浑浊度(99.8%)、p H值(99.6%)、大肠菌群(98.9%)、细菌总数(96.2%)、尿素(89.4%)和游离性余氯(86.8%)。各年度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合格率分别为92.9%、76.5%、90.7%和95.3%。酒店内设、居民区所设、体育/健身中心3种不同类型游泳池水合格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杭州市萧山区游泳场所水质卫生还需提升,游泳场所应科学使用消毒剂、定期换水;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培训与监管,保障游泳人群健康。

关键词:游泳场所,水质监测,分析

参考文献

[1]牟敬锋,严宙宁.深圳市南山区2010-2012年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分析[J].华南预防医学杂志,2013,39(1):89-91.

[2]胡勇,拜地努尔,薛亮,等.克拉玛依市5家游泳馆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卫生学调查与评价[J].地方病通报,2007,22(4):35-36.

[3]Shih Chi Weng,Ernest R.Blatchley III.Disinfection by-product dynamics in a ch-lorinated,indoor swimming pool under conditions of heavy use:National swimming competition[J].Water Research,2011,45(16):5241-5248.

[4]Mallika Panyakapo,Sarisak Soontornchai,?Pongsri Paopuree.Cancer risk assessment from exposure to trihalomethanes in tap water and swimming pool water[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2008,20(3):372-378.

[5]张瑞云,蒋雪凤,俞涛,等.2009年-2012年杭州市江干区游泳池水水质卫生监测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3,23(7):1770-1772.

[6]刘小平,张玉敏,薄福宝,等.一起腺病毒引起的咽结膜热爆发[J].疾病监测,2007,22(6):381-383.

8.游泳场所规范 篇八

昌平区档案局本着“坚持四项原则,实行一个承诺”的原则为民营企业建档,采取发文件、业务培训、无偿指导等多种形式推进民营企业建档工作,到目前已有110家民企建档。(王金颖)

朝阳区副区长到区档案局调研

1月13日,朝阳区副区长谢朝斌到区档案局调研档案工作,在听取汇报、参观档案展览和库房后,对区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出了5点建议。(沙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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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市社区居委会将统一进行换届选举,近日,崇文区体育馆路街道提前召开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档案工作会,所属10个社区居委会的档案人员参加了会议。(崇文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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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区长卢彦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建立并完善数字档案馆,最大限度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列入区政府2006年重点折子工程,将“全面推进数字档案馆工程建设”作为电子政务七项工程之一。(东城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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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区档案馆在花乡、卢沟桥乡、南苑乡、王佐镇等档案部门的配合下制作了《丰台区乡镇档案工作纪实》网上专题展览。 (冯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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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顺义区档案局馆等14家单位被顺义区构建学习型社会领导小组评为“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顺义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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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怀柔区档案局领导班子到帮扶对象渤海镇庄户村进行慰问,送去了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村民们说,几年来,档案局的帮扶使村容村貌和村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怀柔区档案局)

房山区副区长对档案工作提出要求

1月20日,房山区副区长王贵平参加区档案工作研讨会,对区档案工作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档案部门发扬“神六”精神,克服困难,把新馆建设好、使用好。(邱鸿伟)

馆藏照片档案再现西单商场历史旧貌

日前,西单商场准备制作一份再现商场旧貌的纪念邮册,作为“75周年店庆活动”的文化大礼,但因所存资料不全,到西城区档案馆寻求帮助,档案馆满足了他们的利用需求。(张凤桐 陈璐璐)

石景山区档案局为国企改革服务

为使国有经济的发展留下宝贵资料,石景山区档案局加强与区国资委沟通联系,了解国企改制动态,加强了对撤并改制期间企业档案的监管、指导、调研、征集和保存工作。 (曹建峰)

平谷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进展顺利

平谷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全面展开,截止到2006年1月,馆藏老土地执照共213卷4万余页全部数字化,既方便查询利用又保护了档案原件。(杨有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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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巡回展在大兴区委组织部、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和区档案局的联合协作下在采育镇拉开帷幕。采育镇20多个村的100多名党员参观了展览。 (韩丽涛)

门头沟区档案局明确今年重点工作

年前,门头沟区档案局召开两次科以上干部会议,就2006年全局工作进行了研讨,明确了新馆建设、加强档案信息建设、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等10项重点工作。(侯彩红)

延庆县完成奥运蔬菜档案调研工作

前不久,延庆县档案局完成《关于建立奥运蔬菜档案工作的调研》撰写工作,并建立了调研点。徐凤翔副县长批示:蔬菜档案工作是一项蔬菜产业基础工作,对蔬菜安全生产起促进作用。(郭汉文)

通州籍名人为档案馆支招

9.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第六条

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清洗消毒间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5.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公共卫生间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四)储藏设施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五)通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二)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规程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参照《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第十二条

公用饮具消毒

(一)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发、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附录1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毫升/平方米。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3.采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10平方米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或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毫升/平方米。

五、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三)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贮存。配好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应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附录2 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项目频率使用物品方法

地面 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 扫帚、拖把、铲子、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 1.用扫帚扫地

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3.用铲子、刷子去除余下污物 4.用水彻底冲洗干净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和门窗 每月一次或需要时 抹布、刷子和清洁剂 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风干

工作台及洗涤消毒间(桶、盆)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和消毒剂 1.清除碎头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用品用具及工具设备 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子、清洁剂、消毒剂和消毒柜等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6.风干

7.保洁柜分类存放

通风设备和空调 每天营业结束、每年(正常情况下)抹布、刷子、喷雾器、清洁剂和消毒剂 1.用抹布、刷子擦去积尘与霉斑 2.用清洁剂、消毒液抹擦送、排风口

3.用清洁剂、消毒液清洗消毒过滤器(网)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一次 废弃物暂存容器 每天营业结束或需要时 刷子、清洁剂和消毒剂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 6.风干

附录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检 查 项 目 结果

环境

卫生 1.美容美发场所环境是否整洁、舒适、明亮,空气是否无异味 2.是否有数量足够的干净清扫工具

3.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4.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5.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6.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是否定期清洁

操作

过程 7.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8.美容美发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9.洗涤消毒间是否专间专用

10.用品用具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11.清洗消毒水池(桶)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1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13.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4.使用消毒药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15.美发洗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发用围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16.烫发染发区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17.皮肤病专用工具是否专用

18.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美容人员操作时是否做到双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

个人

卫生 19.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20.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消毒 21.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戴戒指

22.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脱去工作服

健康

管理 2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

24.是否有从业人员患有妨碍从事美容美发工作的疾病而未调离

用品

采购 25.是否索取销售发票、合格证明,批量采购时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报告

用品

贮存 26.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27.储物间存放用品用具是否离地隔墙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9.消毒后用品用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违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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