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精选11篇)
1.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一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相关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基本要求,从以下方面贯彻落实:
1、保障诉权,规范登记立案。及时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培训
会,组织全院干警传达学习,精准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全面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全面客观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制作并公开了登记立案流程和法律文书式样,明确登记立案范围、程序和要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坚决杜绝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登记立案,坚绝杜绝在法律规定的登记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立案登记条件、杜绝“年底不立案”等现象。
2、便民利民,探索服务创新。改革立案登记制后,立案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为有效解决立案人多事慢现象,积极推行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创新服务,有效方便了立案。2020年,改造完成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10个诉讼服务窗口。主动加强立案辅导,印制诉讼服务便民手册,免费放置在立案大厅,向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发放。立案大厅辅导当事人填写起诉书、委托书等基本立案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好的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努力实现经释明指导后一次性办完立案手续,减少当事人窗口立案办理时间。制作常见案件类型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便民二维码,诉讼文书智能打印机,方便当事人书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在立案大厅的滚动屏、触摸屏、多功能服务屏以及专业导诉人员,对办事群众介绍立案登记流程、起诉材料制作方式、立案中需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宣传立案登记制,指导群众依法立案。从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的全过程入手,全面梳理和优化了登记立案流程,形成了流程规范、服务到位的“一站式”立案工作模式。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公开、便捷立案。还推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开展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县法院及时联系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最大限度给予帮助。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诉讼服务大厅配备诉讼风险评估机,引导当事人评估诉讼风险,做出理智选择。
3、多元化解,开展诉源治理。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以来,案件迅速增长的态势,县法院全面深入推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和推动矛盾纠纷在登记立案前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案件。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成立速裁庭,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调解格局,凝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加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社会力量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明显不足,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高,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案多少人问题日显突出。法院审判工作压力持续加大,审判质量下降和积案数量上升的风险也在增加。
2、诉前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诉前调解工作受调解员综合素质,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理解、不接受,诉前调解、诉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不足等因素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3、存在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利用立案登记制进行“缠诉”、“滥诉”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等问题持续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4、立案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创新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合理配置法官资源,优化立案庭人员结构。同时,针对新类型案件、审判难度大案件、敏感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及立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2、加强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真正形成“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全方位大调解格局。充分释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加大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工作力度;
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司法确认工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拓展工作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快捷、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立案工作。拓展线上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线上调解、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工作,使当事人立案更加便捷。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加强对立案中疑难问题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立案尺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加强对立案法官业务能力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完善滥诉行为的防范措施。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
诉讼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或代理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依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通过防范监督措施,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诉讼秩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2.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二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完善
一、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立案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
第一, 起诉的条件过高, 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这样做虽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但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而且, 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相隔很长一段时间, 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
其次, 法院审查起诉程序欠缺公开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立案审查制度, 但具体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去实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程序参与性不足, 导致这一程序的行政色彩很重, 法官的裁量权大, 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
立案登记制度, 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不采用实质审查方式, 当事人一旦起诉就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书记官只对诉状进行格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登记和排期手续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
(一) 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
第一, 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屏障, 如果设置严格的立案条件, 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这并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阶段只要求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系属, 这样有利于纠纷尽快进入审判程序, 使纠纷尽早得到解决。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以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快的提交法院审理, 避免法院的公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损害。
第二, 避免立案审查制度程序的不公开性,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由于立案登记制度是由书记官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只要诉状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根据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素质, 大多数当事人都可以判断自己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规定, 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立案审查制度中当事人不知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 立案登记制度的弊端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立案登记制度有其不利一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会使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大量增加, 法院的工作量会加大, 又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首先, 由于我国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 本因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有被推向极致的趋势。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势必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 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能会导致法官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司法公正, 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彻底公正的解决, 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不当, 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其次, 案件不经实质审查进入审判程序, 可能会出现案件当事人不适格, 或者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况, 只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后, 当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时才会发现这些问题,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更换当事人还是进行案件的移送, 都会造成诉讼拖延, 浪费司法资源。[1]
再次, 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权利不受控制会导致权利滥用。立案登记制度, 其定义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只要当事人的所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受理, 那么这样会出现诉讼欺诈等情况, 当事人滥用诉权, 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对我国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可以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法律体制。由于上述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还需慎重。必须使该制度与当前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相符合, 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扬其利而避其弊。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 在立案阶段, 书记官审查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 不应只限于对起诉状形式的审查, 应当还涉及案件的管辖, 一旦发现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可以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以避免在审理阶段才发现法院对其无管辖权。
其次, 在立案登记制度中, 书记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所以应当提高书记官的法律素质, 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最后, 应当规定滥用诉权的惩罚措施。由于立案登记制度只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欺诈, 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 法律应当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在立法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作法, 赋予对方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
参考文献
3.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是涉诉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主张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良好的接待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的接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值班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禁止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到第十一、十二号窗口领取登记表,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应清楚规范,填好后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到第一至第十窗口递交登记表。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十日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递交登记表应逐人进行,等候人员应自觉在黄线外排队。递交登记表后按照登记人员的指示,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区域等候接谈。
八、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到第五至第八窗口递交登记表。民商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或再审改判,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的,到九、十号窗口递交登记表。
九、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三个月内不予登记。
十、对于不服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所在地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只作登记,不收材料、不对下交办,请来访人回当地解决问题。
十一、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
十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登记接谈。
十三、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驳回或者审查程序终结、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登记、不再接谈、不再审查处理。
4.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四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因……(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认为,你(或你单位)的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认为,你(或你单位)的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的条件,(需写明理由的,写明理由)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5.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五
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施行。
《意见》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法院只核对形式要件,立案时间有硬性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指出,法院近年来在解决“立案难”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立案审批制度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即须由经办法官、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立案难”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审批制下,由于种种工作上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及“时效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在客观上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时间问题,《意见》提出了硬性要求,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还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让“立案难”不再难
“立案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问题,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去年10月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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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通过调查指出,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他们调查的一个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告诉记者,她曾经代理过一起诉某部委的行政诉讼案,当她将诉状送到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翻完材料,很干脆告诉她“立不了”,既没有讲任何理由也没有给她任何文书。当她再次向法院递诉状时,法院一个负责人把她“请”到会议室,坦言“不是我们不愿立,是我们真立不了”。
一些地方还制定了限制立案的“土政策”。例如,在征地拆迁和拆除“两违”建筑中,有的政府部门被诉后,往往要求法院“支持地方工作”,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个别地方甚至提出,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时,须征得政府同意才能立案。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为化解群众立案难、申诉难,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探索。
自今年3月25日起,海南各级法院开通网上立案及申诉信访平台。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登录海南高院门户网站“天涯法律网”,便可登录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和登记信访事项,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在网上登记信访信息后,便可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此次尝试实施的网上立案,目前只适用于中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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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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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是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的,然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积极履行的。那么,如果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
首先,应该保证所留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够及时告知你们。
其次,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你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
最后,亲自到法院问询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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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程序
(一)立案大厅办事流程:
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
第二步,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步,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①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
②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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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亦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
④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①结婚证、结婚申请书复印件或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②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2)执行立案应当提供:①执行申请书;②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③由主办法官填具的《结案联系单》等证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材料(调解结案的无需提供《结案联系单》);④可以一并填写《请求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请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
(3)支付令立案应当提供:①支付令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被申请人身份情况证明;④证据清单一份和证据原件;
(4)公示催告立案应当提供:①公示催告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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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关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需要及时开庭,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判决。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赢了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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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谈法院立案调解工作 篇七
拜泉县人民法院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把处理民事纠纷的着力点放在调解工作上,以调解为主线,以促和谐、保稳定为总目标,严格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拜泉法院为完善立案庭职能,尝试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努力使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之前得以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一、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立案之前
诉前调解工作作为立案调解的前臵程序,拜泉法院的立案调解工作,基础是从诉前调解开始的。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一是想通过诉前调解,把一部分案件化解在立案之前,在实现“案结事了”的基础上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二是由于我院辖区包括县城和农村,辖区的部分居民、村民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知识不足,且经济收入状况不理想,有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思维混乱、法律关系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甚至根本没有证据、诉讼主体不明确、思想冲动,比如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只因家庭琐事引起纠纷,就到法院来起诉,如果立案一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二是有可能激化矛盾,从而把矛盾升级,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又比如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告因法律意识浅薄,往往与被告只是口头协
议,举不出有利的证据,从而使当事人不利于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拜泉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把诉前调解工作作为一部分案件的立案受理前臵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查的期限为七天,拜泉法院充分利用这七天的审查时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七天审查期限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措施并未影响当事人纠纷处理的时限,也未影响审限。在诉前化解的民事纠纷中,涉及婚姻家庭的传统民事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我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诉讼引导。从当事人选择走法律途径开始,就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告知、诉讼成本的分析,对当事人讲明调解的优越性。
第二、完善立案调解连接审判、执行工作
由于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有不少案件无法在诉前阶段调解解决,在立案审查后,依法立案的案件进入立案调解阶段。
一是案件在进入立案调解阶段后,由立案庭的法官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解,由于诉前调解不向当事人下发任何法律文书,因此有一些矛盾纠纷如不能自动履行就无法实际解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院立案后,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当事人要求、或法律规定必须制发调解书
(在我院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几种情形必须制发调解书,离婚案件调离的、债权纠纷约定还款期限的、被告同意履行义务但需进入执行阶段的)我院正式下发调解书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二是通过“立案调解承诺书”保障立案调解的持续性。针对有的被告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不主动配合,但案件事实又比较清楚,立案庭在送达诉状副本和相关文书时,需向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承诺书一份,再次释明调解的优越性并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立案调解承诺书”包含了权利义务的告知事项以及当事人的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承诺意见。当事人在收到“立案调解承诺书”后,可以在立案调解期限内随时与调解人员进行联系,包括节假日及其他休息时间,法官均可以上门进行调解。
我院在受理原告佟某与被告张某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佟某欲购买张某的门市房一栋,约定房款为壹佰壹拾万元,佟某交给张某定金伍万元,双方并签订了定金协议,后双方因某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协议未能及时履行,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立案调解法官首先了解清楚案件事实,先询问了原告的意见,原告对该买房事实不予否认,并想积极把合同履行,认可多交点购房款,法官在明白原告的想法后找到被告张某,并向他送达了“立案调解承诺书”,说清事实、讲明道理,并再三建议张某通过立
案调解解决纠纷。也许是被立案调解法官温暖坦诚的语言所打动,也许是被法官的耐心释法所说服,佟某与张某在立案后的第两天同意调解。法官按照原、被告的要求,约双方一起到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该案调解结案,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通过立案调解保障调解效果的延后性。有的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时,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但有一定的调解意愿,只对调解方案存在某些分歧,对此,在该案件转到具体审判庭后,立案庭法官将该情况向主审法官进行说明。主审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开庭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有利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调解,如调解不成的,按原定的开庭时间开庭审理。由于立案后进行过调解,当事人虽未达成协议,因此大部分当事人会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承办法官则可以通过庭前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戴某与被告宫某的离婚纠纷,在立案调解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立案庭法官把案件的相关情况向主审法官做以说明,该案件在审理阶段以调解结案。
我院通过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执行和解,使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立、审、执始终,较好地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方面的作用。为使调解理念入脑入心,我院还制定了相关制度,约束和规范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在《立案调
解实施细则》、《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等文件中均将对调解工作的要求纳入其中。对于立案调解的案件,对当事人息诉后的情况进行了解,防止息诉后再次产生纠纷或产生新的诉讼。
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以来,经立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审限不超过3天,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缓解了法院的压力。由于调解本身存在自愿原则,当事人在结案后基本上都能息诉,客观上也降低上诉率、减轻法院的信访压力,向人们展示了调解的息诉止争功能。
8.深圳法院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篇八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45:08
一、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案件。
申请破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6)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2、债权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6)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7)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4、债务人申请重整
(1)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应列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3)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4)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5)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
(8)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9)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
(10)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11)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
(12)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13)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
(14)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15)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16)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5、债务人申请和解
(1)和解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本院认为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及投资人同意其和解的文件。债务人系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债务人系国有企业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和解的文件。
(4)债务人职工情况及安置预案。应提供在册职工的名单,债务人与职工的相关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的依据以及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的筹措。
(5)债务人的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后作出的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8)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
(9)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
(10)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应提交与担保事宜相关的主合同、从合同以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11)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涉诉案件,如已作出裁决,应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以及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是否完毕等情况。
(12)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9.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篇九
发布于 2004-09-08 11:02:
312001年9月28日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审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除外),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四条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案件,由立案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的理由。
上级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再审的案件,立案登记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四十五条立案庭对审判监督庭经实体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四十七条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的,审监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手续。当事人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未获批准后逾期仍不交纳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审监庭,审监庭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处理。
第七章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条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五十条立案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第五十一条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是: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10.法院立案所需材料细则 篇十
第一就是起诉 状,视被告的数量准备的份数不同,比如被告有两个,就准备三份,一份给法院,两外两份由法院转送达给被告。起诉 状内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详细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二是证据目录和证据。根据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和证据的份数和起诉 状一样,视被告的数量而定。证据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证据名称、种类、状态、页数页号、证明对象。种类指的是书证还是物证或者其他证据种类,状态指的是复印件还是原件,证明对象指的是要证明什么内容。一般来说立案交给法院的证据都 是复印件,原件等到庭审的质证环节再当庭提交,法院不会保留证据原件。
第三是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
法人的话,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第四,如果原告委托了律师代为诉讼,那么律师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11.朝阳法院立案材料 篇十一
发布时间:2011-04-01 09:15:16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基本材料
(一)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4、起诉材料统一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应留2公分装订线。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自然人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6、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权限,一般包括以下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确定管辖的证明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等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2、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应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3、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五)原件与复印件,外文本与中文译本
1、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复印件时,应一并提交原件,法官在核对后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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