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2024-10-22

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共8篇)

1.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篇一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自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要正确地解析“法治”这一概念,首先要澄清两种模糊认识。

其一“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一向在英文中为 Rule of law 或 Legality,俄文为 тослодство эаконноств。而法制在英文中为 Legal System,俄文为 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其他语言也大都有相应的称谓,二者之间不能通用。[2]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3]而法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治是运用法律及其制度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来治理,是法制的功能要求和动态过程,是包括法制在内的更大的系统。[4]

其二“法治”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学生管理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可以凌驾于法之上。而不是“以法管理”,不能将此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是不够的,而且要建立一个学生管理法治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

(一)、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即校园内以民主形式组建的对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

(二)、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它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导系统。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培训以及对学生的法律教育系统。

(四)、法制系统--包括调整学生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系统。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包括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校园文化心理、伦理道德等系统。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前者包括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内部反馈系统以及校刊、广播站等外部反馈系统。后者包括国家、政府的监督、校长、党委的领导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民间社团、校内传媒等社会监督,还有来自学生的直接监督。二者时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治的大系统不能因整体性而否定各子系统的独立性,而子系统也不能因为相对独立性而否定大系统的整体统一性。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几个子系统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大系统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系统全体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 当C≥0

显然S≥

这是系统工程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但是“大于”是有条件的,如果子系统之间的矛盾性大于协调性,负向作用大于正向作用,内耗过大,整体也可能小于部分之和。所以完整的方程表述为:

S= =〔X1+X2+……Xi+……Xn〕≠X1+X2+……Xi+……Xn

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大系统中,必须注意整个系统内部的协调平衡,扩大总体功能,防止矛盾内耗,避免减弱总体功能。[5]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逐一建立学生管理法治所包含各个子系统并使之统一为一个大系统。

(一)、主体系统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6]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7]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8]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9]在我国的深圳高级中学,组成了完全由学生组成的仲裁庭,可作出仲裁决议书要求校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修改学校的管理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校方必须执行。 [10]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在法治主体系统的建设上,国外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深圳高级中学的成

功实践,更令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学生的管理能力。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在法律基础课上,不能单纯讲我国法律保障的人权多么真实多么广泛,而要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不要单纯讲学生不应当为某种行为,同时也要讲学生享有哪些自由;在德育课上,要在申明学生义务的同时,告知其权利。同时,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1]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12]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13]美国的联邦教育法有很多关于学生福利的内容。[14]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机构的管理”。[15]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16]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视为校内管理的违纪行为,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17]这些国外教育立法均可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18]但高等教育法人团体制定的管理章程需经过务大臣批准。[19]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20]在印度大学内部管理多由各大学自定大学法予以规范。[21]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大学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现,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虽无“法”之名,却实则“法”也,因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等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大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对参与打架斗殴者一律予以处分,这显然剥夺了《刑法》确认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再如某些高校“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22]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极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有步骤、分层次的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比如学生管理必须依法而治的原则,学生的权利及与校方纠纷的解决等,这些都是高等教育法本应具备的内容。对于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

这一系统建设要求: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必须秉承权力法定、公开透明等法治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学校也应采用多种形式,尽一切可能营造校园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深入人心。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

以上两个系统各司其职,却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合。该系统的建设要求:国家、政府既要调查法实施的情况,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校长、党委要设立信箱和接待日,倾听学生的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学校职能部门要向学代会汇报工作,接受学代会的质询;校内传媒要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述校内发生的事件;学生社团可以就某一事件发起联合情愿或组织其他活动表明态度;学生、学生团体及其代表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应当有正当渠道并确认为正当行为而不应受到非法追究。

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是针对我国传统高校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传统而提出的。本文作者必须表明的态度是:实现法治化的目标是将高校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自由之发生。但学生管理工作仍然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绝不能无原则的迎合和迁就学生的一切不合理要求。因此对一些新兴民办高校标新立异的提出所谓“学生是学校的衣食父母”、“学生是上帝”等口号,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是“人治”另一层面的表达,实质上也是对“法治”的背离。

参考文献

[1]蒋先福.契约文明DD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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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文华.法学法律硕士考研复习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0DD41.

[4]、[5]参见: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14,21.

[7]陈学飞.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当代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版,第230,231页

[8]、[9]陈永明.工业先进国家面向21世纪的大学管理经营体制[J]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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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3]、[14]、[15]、[16]、[17]、[18]、[19]、[20]、[21]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59,91,92,142,111,253,254,18,61,65.

[22] 陈朝晖、张德民.论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4)96.

注:本文是作者本科毕业论文的第一部分,206月通过论文答辩。《大连大学学报》通知作者末发表,但至末告知不能发表,且遗失作者原稿。最后作者凭记忆整理本文,于6月发表于《理工高教研究》20第3期。但《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时对本文的改动非作者原意,特勘误如下:

1.《理工高教研究》将本文题目译为“Lega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y Students”,本文作者并不赞同。本文英译为《大连大学学报》所失,作者无暇补写。但“法治”一词应当译为“rule of law”是一个常识性问题。“Legal Management”直译为“合法的管理”或者“基于法律的管理”,与作者原意是有出入的。

2.《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将“一、首先,”修改为“1、是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形成契约关系的转轨时期。”本句不但没有主语,而且谓语和宾语搭配不当,不符合基本的语法常识。

3.《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在“三、5、”最后一句之后增添了“提升管理者的执法水准,依法行政”(原文没有句号)一句。本文作者在文中已经声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作者不赞同“依法行政”这一表述。

4.《理工高教研究》删除了作者的一些注释,令本文或有抄袭剽窃之嫌。作者在此特予补正。

2.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篇二

一、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的提出

1、从目标定位的视角审视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单纯依法治校的目标定位有悖于制度德性原则。为贯彻落实新《规定》的精神, 2005年以来各高校纷纷强调“法律至上”的理念,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范体系以便为学生工作提供必需的法规依据和权威保障。大多数高校这一举措的目的仅是为了贯彻“依法治校”方略, 使高校学生工作聚焦于各项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层面, 反而忽视了制度育人的价值诉求。因此, 单纯依法治校的目标定位容易造成各项规章制度僵化以及制度德性缺失, 不利于法治化工作的顺利展开。

2、从制度创设的视角审视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主观性的制度创设有悖于制度德性原则。创设合理的学生工作规范制度应该遵循依法与自主相结合的原则, 高校在制定学生工作制度时, 首先要把握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而一些高校在法治化制度创设中表现出了主观性、随意性和武断性的特征, 对上位法的某些具体规定进行主观泛化, 背离了上位法立法精神和教育终极价值即违背了制度德性原则。

3、从程序设置的视角审视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不正当的程序设置有悖于制度德性原则。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应该恪守正当程序的原则, 不正当的程序设置会使利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去应有保障。目前, 一些高校的学生工作制度中, 只作出了关于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定, 而对涉及限制、剥夺学生权利的行为在程序上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是关于行使纪律处分权的程序设置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看出, 这些情况都有悖于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不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制度德性的彰显。

二、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的分析

1、从目标价值取向的角度分析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目标价值取向是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最终指向。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表面看起来仅是为实现“依法治校”, 其实不然, 其深层次的目标应该是“以人为本”。学生工作法治化最实质的方面体现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但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学术组织, 学生工作制度化的最终目标不是束缚学生思想、行动和个性的发展, 而应是利用成文制度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通过充分彰显制度德性, 达到制度育人的目的, 把育人为本的终极目标与依法建章的首要任务完美地结合起来。

2、从制度内容制定的角度分析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规章制度的创设是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新《规定》在明确了高校职责的基础上, 给予了高校更多的自主权, 这就要求高校在学生工作制度制定时要对学生的各种行为性质、情节、危害性、过错程度等预先作好科学分析。而主观随意性的制度制定缺少对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法理分析和科学界定, 不利于制度育人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目标的实现。

3、从实施程序设置的角度分析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

实施程序是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具体落实。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应当设置严密正当的程序规则, 尤其是涉及到限制、剥夺学生权利的行为时, 校方要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 正当程序原则还要求各项程序要有具体的成文法律依据。一些高校在学生工作制度中规定:“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程序可参照相关条款实行”。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工作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 使学生无所适从。正当程序的设置要从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充分发挥其引导、激励、勉励和宣导的功能, 对各项程序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 以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和育人性。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制度德性问题的对策思考

1、以“育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设置法治化目标

“以育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是法治精神与人本思想的结合, 落实到高校学生工作中要求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立校”的双重目标。“依法治校”是使学生工作管理者确立法治观念, 使学生工作趋于制度化、法治化与规范化。“以德立校”是要求学生工作管理者在工作实践中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 以道德至上的姿态开展学生工作。简而言之, “依法治校”强调法的精神, 而“以德立校”强调德的理念, 但不管是法的精神还是德的理念, 都是以教育学生为最终归宿, “育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更好地体现了学生工作“一切为了学生, 为了学生一些”的最终目标。同时“以育人为核心”价值理念会使道德成为学生的内在精神追求, 有利于实现他律和自律、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的完美结合, 从而实现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最终价值目标。

2、以“法理并重”的核心导向完善法治化制度

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相关制度的制定首位要求是合法化即相关制度必须始终处于合法的红线控区。各大高校自法治化建设以来均制订了各种规章制度, 但一些制度存在着“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 没有从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出发, 与基本情理相违背。学生工作制度的建构只有使学生时刻感受到制度的合法性、正义性和合理性, 才能使学生认同, 才能得到学生的拥护。而“法理并重”的核心导向兼顾了合法律性与合情理性, 体现了“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 将学生的行为引导到善行的轨道上来。

3、以“法德兼施”的实施方略设置法治化程序

“法德兼施”实施方略是正当性程序设置的理想诉求, 要求高校学生工作主体在坚持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注意运用情感手段予以配合, 充分考虑到育人目的与程序设置的关系。在程序设置时坚持法的约束与德的引导, 以成文条款明确各项具体程序, 采取适当比例原则设置程序规则。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学生与学校的冲突矛盾, 和平地解决问题, 还能使学生的人格得到尊重, 使其自觉服从学校的决定, 从而达到工作效果的最大化发挥。

参考文献

[1]康永久.“制度教育学”管窥[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01, (1) .

[2]杜时忠.制度德性与制度德育[J].高教探索, 2002, (4) .

[3]尚久.高校学生工作的人文观照:反思与创新[J].消费导刊, 2009, (1) .

[4]马俊杰, 文书锋, 黄文彬.论坚持“以生为本”的高校学生工作理念[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9, (1) .

3.论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 篇三

[关键词]高校 辅导员 法治化

高校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与学生学习、生活最贴近的人,身兼“公民”、“教师”、“学生工作者”三重社会角色,这三重角色对辅导员的法律素质有着不同層次的要求。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对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

(一)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高校各方主体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成为常态,学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利用法律法规来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一种趋势,而辅导员作为高校基层管理者和实施者,必须把握和运用好法律这一尺度。

(二)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后,法律规范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动指南,高校也不例外。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从传统的尊师重教的管理模式转向以规章制度、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

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让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上,重视法治原则,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需要高校辅导员认真思考和研究。因此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

(三)是高校辅导员人性化开展工作的必然趋势。现代教育要求是人性化教育,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辅导员要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角色,要从领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角色,从最根本上讲,就是辅导员工作要从传统的“人治”转变为“法治”。

二、高校辅导员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高校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和行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学会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

(一)维护学生隐私权。辅导员在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学生私人信息,容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辅导员可能在不经意中或者带有善意的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这种情况很多,比如,获知学生的家庭情况、学生的心理问题、学生的感情问题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学生和辅导员之间的矛盾。所以,辅导员在平时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方法,注重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二)维护学生财产权。由于辅导员与学生联系比较密切,在工作中与学生有着广泛的接触,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班级和学生经济事务这些方面,辅导员如果缺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护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意识,不仅很容易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而且自身的利益也可能被侵犯。比如说,辅导员发放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如果辅导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认真履行规定的程序,比如没有让领钱的学生签名,那么如果事后学生不承认已经领钱了,这样的话,辅导员自身的利益也就没有得到保护。另外,辅导员由于有着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有着不侵犯和保护学生财产权的义务。

(三)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人格,就是留存于他人心目中的印象,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几个方面的思想品质;是个体相对稳定、比较重要的心理特征,是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也是人的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和心理素质的综合体现。

受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影响,强调师道尊严,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辅导员可能在与学生交流中不注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比如说可能不经意中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等。辅导员要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树立学生自信心。特别是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学生,及时发现并充分肯定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时刻注意保护他们的自信心。每个人都有一种表现的欲望、被人重视的需求。辅导员应该有意识地为学生搭建一种充分表现自我的“舞台”,让每个学生都感到自己被重视,让学生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华,从而产生自信心,增强他们奋发向上的动力。

(四)维护学生知识产权。现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教师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学生写了一篇文章,让老师看,老师觉得有新意、构思比较好,稍作修改,写上自己的名字拿去发表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老师和学生共同进行某项课题的研究,最后署名只有老师的名字。不过也有学生侵犯老师的知识产权的例子,某大学的一位教授,辛辛苦苦的研究出来一项成果,因未申请专利,被他的一个学生剽窃并自己申请了专利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他连名字都没有。所以辅导员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在与学生共同合作进行课题研究时或者进行其他工作时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管理观念。实现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要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质。可以通过自学、听法律讲座、进修等方式来丰富法律知识,使辅导员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另外,辅导员要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依法管理,确保学生的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增强参与意识,维权意识。

(二)在工作中把握好管理宽严相济的尺度。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基层指挥员,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是他们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他们对大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辅导员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成为大学生为人处世的榜样。中共中央16号文件指出,学校管理工作要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辅导员作为在一线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育人工作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的角色和工作职责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必须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贴心人。同时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尤其在学生奖惩评优等工作中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既要关爱学生,以理服人,又要严格管理,制度先行,“学生管理的思路应当是:教育在先,管理从严,处分慎用”。

(三)以学生为主体,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对学生在生活上关爱、精神上鼓励、思想上疏导。关爱学生,就是在情感上以诚待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实践证明,许多优秀的辅导员之所以成绩卓著,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就是用心去关爱每一位学生。激励学生,就是善于肯定和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使学生看到进步和前进的方向,从而增强向上的信心和决心。不仅要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且要激励学生进取上进,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帮助学生认清真、善、美,远离假、恶、丑,激励学生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思想上疏导,就是疏通开导,针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错误,不堵塞言路,不压制打击,而应耐心引导,说服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思想认识,不断进步。对青年大学生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以及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应加以引导,以促进他们的思想意识沿正确的方向发展。

为了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工作走上科学的、规范的、法治化道路,辅导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学校在制定规章时必须要坚持公正和平等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同时,也要把辅导员的工作纳入到学校管理规章的规范中去。

其次,辅导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辅导员必须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不仅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学生之间在老师面前也享有平等的待遇。学生入学、在读、毕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与辅导员相识、相知、相长的过程。学生的目的是求学,辅导员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深入进行,才能使二者关系在可持续中日益深厚。

再次,要完善学生救济制度,增强学生民主法制观念。《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打破了学校的处理决定不能改,改则失权威的传统观念。学生处理申诉制度实行以来,学生申诉情况越来越多,学生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一些处理不当的情况得到纠正,学生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高校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总体上得到增强,但是仍有不少同学缺乏法律意识,无意识或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外,还要结合相关法律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如讲座、专题片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自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营造出一种浓厚的依法治校的文化氛围。

最后,要遵循正当的管理程序。辅导员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应当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因为,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正当程序,不仅在管理工作过程中难以实现公正和公开,也难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对于受教育者的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而且受教育者的“事后救济权”也难以实现,更谈不上公正的对待学生。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实现公开、公平,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的“机会均等”,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以及“事后救济权”,避免给学生造成任意管理的印象。

总之,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所以,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制化是高校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辅导员人性化开展工作的必由之路。高校辅导员只有在实践工作中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以学生权利为主体,依法管理,不断完善学生管理体制,才能将高校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白永生.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浅探[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2]周济.在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會议上的报告[DB/OL].hppt//www.ycu.edu.cn/printpage.asp?ArticleID=1329.

[3]肖建国.高校学生依法管理的难点和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6(8).

4.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篇四

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构建“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高校法治教育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动力源泉、培育了法治文化氛围,具有重大意义,应当适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自觉融入法治中国的建设当中。教育工作者应当明确认识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肩负起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法治中国; 法治教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 D641;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1-0086-03

一、高校法治教育对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

高校法治教育对“法治中国”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高校法治教育为“法治中国”提供了“动力源泉”。由于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和曲折性,以及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只能并且必须进行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指引国家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努力,而没有条件和基础进行自发的社会变革。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只有党的领导就足够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得到来自社会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否则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来自社会的动力源泉有赖于社会成员法治素养的不断普遍提升,才能为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提供动力支持。高校法治教育通过对一批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培育其法治素养,恰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其次,高校法治教育为“法治中国”培育了“文化氛围”。中国的封建社会持续两千余年,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三纲五常的儒家文化以及中央集权式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人治思想和文化始终弥漫在中国人的意识和观念之中。这期间虽偶有“以法治国”思想的火花,但却与现代文明的法治思想精髓相去甚远。即使在当代中国,法治文化依然是极其匮乏的,甚至成为了中国法治化乃至现代化的重要阻力。诚如钱穆先生所云:“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在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的同时,注重法治文化的研究和培育,弥补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的缺失。而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构建,必然需要通过教育的途径得以实现。“通过对全社会进行法治思想和公民意识的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公民观,强化公民素质。”[1]通过社会成员法治素养的提高,营造社会法治文化氛围,进而实现执政党执政行为的法治化,[2]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愿景。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大学生法治素质直接影响着未来社会中公民法治素质的高低,高校法治教育作为当代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和渠道,其意义之重大、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

二、高校法治教育在新时期的发展

1.从“法律制度”的教育发展为“法律体系”的教育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明了法治应包含的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可见,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相应的法治教育亦应当以法制教育为基础。我国原有的法制教育以“法律制度”教育为重心,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事法律中选取了与学生学习、生活、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条文进行讲授。而在2013年新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将法制教育从“法律制度”的教育发展为“法律体系”的教育。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新成就。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最新成就,理应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内容。其次,法律体系是对法律制度的系统化、体系化,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制度深入认识。法律制度教育是从平面的角度,对我国宪法及各法律部门的主要法条进行介绍。而法律体系则是从立体的视角、有层次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说明。法律体系的概念暗含两个新的知识点,即法律的位阶和法律的部门。在法律体系的教育中,我们看到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体现法律位阶的概念,也看到了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的教育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原有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并且使他们理解了法律体系中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对于法律制度有了立体的把握。例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部门法律就不能与之相冲突。

2.从“法治观念”的教育发展为“法治理念”的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4]新版教材将原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体现了法治教育在法治理念层面的新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法治内涵的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摆脱了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束缚,肯定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近代法治思想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也因此成为最早确立法治原则的国家。[5]因此法治自产生时起便被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加之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上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政治制度,严重威胁和动摇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执政基础,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西方法治思想始终保持着谨慎甚至排斥态度。然而随着对法治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意识到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不能代替法治的全部内涵,即使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也非全部采用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制度。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标志,虽然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但究其本质,其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法治并非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人治与专制的对立物。[6]我国2008年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首次明确指出:“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我国法治思想的核心,更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抵制片面法治观。一方面,法治理念是理性化的法治观念。人们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法治观念,并在其支配下参与法治实践。例如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法治理念是基于这些法治观念的理性认识形成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另一方面,法治理念是成熟的法治思想的系统的、集中的体现,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而产生和形成的法治思想,是在对法治内涵科学理解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而提出的理论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7]将法治观念转变为法治理念,有利于学生领悟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将其与资本主义法治观念区别开来。

3.从“法律思维”的教育发展为“法治思维”的教育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而法治素养的核心是具有法治的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应当突破“法律思维”的局限,对大学生进行更加具有思想内涵的“法治思维”的教育。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以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为主要特征。而法治思维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是一种与人治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8]它包含了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基本要素。法律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虽然只存在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则相去甚远。

首先,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而法治思维方式则是以法治思想为基础,关注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法律思维方式是以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思想,因此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体现。而法治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也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尊崇法律为最高权威,但并非是对于法律制度完全的、机械的服从,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和价值判断,这就是法治思想。其次,法治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因此,它不仅仅限于对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律规范的遵守,而是更深入地思考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背后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等等。相反,法律思维仅仅关注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关注对于法律制度的服从以及运用法律制度解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法治思维的教育使学生不是机械地遵从法律,而是从更深入的思想层面领悟法治思维的精髓,并将其贯彻在日常的行为之中。

笔者认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集中体现为以上三个转变,即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转变为“法律体系”的教育,从“法治观念”的教育转变为“法治理念”的教育,从“法律思维”的教育转变为“法治思维”的教育。法治教育的转变和新发展不仅能够使学生正确理解法治的内涵,全面认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现状,而且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精髓,使其具有辨别片面法治思想的能力。当然,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教育者首先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明确认识新时期法治教育发展的精髓,才能更好地发挥高校法治教育的作用,为“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动力源泉和现实土壤。

三、以教育之力助“法治中国”之树常青

如前文所述,高校法治教育对于法治中国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不仅对公民法治素质的培养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高校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应准确把握新教材中“三个转变”的实质内涵。对于法治教育在教育内容上的变化,应当进行深刻的领会和正确的把握。新教材虽然对法治教育的章节进行了压缩,但是其内容较旧教材实际上更难了。一些法学的核心概念,例如法治、法律体系、法治思维都需要我们重新进行系统学习。例如把法律制度教学转变为法律体系教学,把法治精神教学转变为法治理念教学,把法律意识教学转变为法治意识教学。这些法治的概念和思想首先需要教育者进行学习并内化为自己的法治素养,才能准确地把法治精神深埋在学生的思想中。

其次,深刻把握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的关系。新教材改版后,有些学者认为法治教育的部分被删减了,似乎是教材“重德轻法”的表现。实则不然,章节和文字的缩减,并不意味着对于法治教育的轻视。相反,新的教材在法治教育的内容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充,比旧教材的内容更加深入、科学,其教学的困难程度也相应地增加了。表面上的章节的压缩实际上是对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师,在教学中不应对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课时进行删减和压缩,应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才能保证学生真正领会法治的思想。

再次,围绕“三个转变”进行教学改革创新。要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学生了解比原来更复杂、更深入,甚至更加抽象的法治思想,这对教育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新的课题和挑战。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对原有法治教育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法治的思想,更深刻地领会法治的内涵,更牢固地树立法治的意识。

高校法治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自身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在深刻把握高校法治教育在观念和内容的转变基础之上,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实现高校法治教育的重大意义,方能以教育之力助“法治中国”之树常青。

参考文献

5.做好新时代信访法治化工作 篇五

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服务群众、保障群众利益的一条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可以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足群众合理要求,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充分调动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日益显现,导致现在的信访工作形势严峻:一是信访总量不断提高,除了多年积累的问题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信访问题仍在不断产生,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信访矛盾仍在不断呈现;二是信访问题的种类较集中,信访问题大多是因重要工程建设、农村土地征用拆迁、村组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土地整理等引发的信访问题;三是信访形式多样化,当前群众信访的方式主要有书信、走访、网络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情况仍有发生。这些情况都表明,社会不和谐因素仍大量存在,有些矛盾还相当尖锐和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信访问题,信访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只有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理顺信访工作各方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难题。为做好信访法治化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健全完善的信访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能定位,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信访工作中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全面推进“阳光信访”,解决职责不清、工作随意、办理不透明、效率不高等问题,形成与时代特征、法治要求、群众期待同频共振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二是要多渠道分流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利益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梳理甄别,明确解决诉求的责任部门,让群众知道由谁来办和怎么办。

三是要坚决打击违法上访。要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恶意进京非正常上访、恶意助访、组织串联集访、扰乱秩序等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处理力度,坚决防止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导向,营造正常的信访秩序。

四是要树立了大信访观念。由信访办接待的小信访向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的大信访格局转变,由信访单一渠道思想疏导向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多渠道合理分流、依法处理转变。信访工作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由信访办被动接待分转处理向全面落实责任制、包案处理转变。

五是要使大走访活动常态化。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大一实干”活动,使大走访活动常态化,通过大走访,了解群众困难,使潜在矛盾浮现,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引发信访问题。

6.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篇六

2020年是XX区依法治区“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谋划之年。XX区卫健委在区委依法治区办的关心指导下,按照《XX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文件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员守法,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XX区卫生健康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2020年法治工作总结

(一)主要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区卫健委领导高度重视,全系统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格局,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制度落实,措施到位,为依法治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区卫生健康工作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制定《中共XX市XX区卫生健康工作委员会2020年中心组学习计划》,把宪法、民法典、卫生法律法规作为学习专题,列入党委学习内容。加大对下属党组织的领导力度,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把专业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内容。区卫健委对依法治区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把推进依法治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2、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培训工作

区卫健委定期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开展党委中心组学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民法典》宣传片以及“四史”学习教育专题讲座等,用法治精神引领卫生健康事业有序发展。

委属基层单位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为了让职工了解和认识《民法典》,开展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民法典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让职工切身体会到《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各单位围绕新一轮改革发展,以专业法、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开展普法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XX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专业法规学习,提升了职工的法律意识。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加强对监督员的素质培养,对监督员开展了各种专业内容的专题培训。首先做到监督员人手一本宪法文本,加强监督员对宪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加强监督员的清正廉洁作风建设。其次,针对不同业务科室的专业内容,开展专业执法能力的培训,共举办卫生监督相关业务培训班XXX课时,参加总人数为XXX人次,培训内容涵盖疫情防控、公共场所、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等方面。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区卫健委受理与卫生监督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XX件。主要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医护人员资质等相关内容。区卫健委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时限在“XXXX”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均及时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均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公开。

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严格执行X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监督证,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6、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截止2020年XX月XX日,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共监督检查XXXX户次,行政处罚XXX件,警告XXX件,罚款XXXXXX元,没收违法所得XXXXX.X元。共受理投诉举报XXX件,查实XX件,立案处罚XX件。共接待医疗纠纷投诉XXX起,受理行政调解X起。受理行政许可、备案XXXX件。

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工作。2020年XX区共有XXX家管理相对人被纳入本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任务清单内,目前“双随机”工作已完成。

7、全面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目前区卫生监督所已配备XX台。对重大案件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建立一户一档,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并有效运行。

8、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制定《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等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稽查制度,区卫健委法制监督科对行政执法工作每半进行一次执法稽

查,卫监所法制科设X名法制专员对处罚案卷、投诉举报案卷等进行日常稽查。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针对复杂的举报投诉均在正式答复前约谈举报人进行积极沟通。行政处罚案卷实行卫监所法制科双人审核,经所领导、委法制监督科、委分管领导逐层审核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卷法制审核率达XXX%。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业务科室,不断提升监督员的调查处置能力。

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均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及网络培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卫生协管制度,XX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X名,共有XX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协管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协管员从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重点工作出发,认真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10、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完善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推进行政调解有序开展。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行政诉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20年,共有行政复议案件X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X件(X件待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X件(待审)。领导干部出庭应诉X件。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

将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发布在“XXXX”及“中国XX”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频道上,对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办事要求、流程、条件一次全告知;推进XX特色的“智能导引”服务,以XX区企业开业手续引导“店小二”的方式线上解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各类咨询问题,拓展至医务人员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动办事指南标准化、精细化、场景化;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等实

施告知承诺制;将审批事项纳入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

(2)推进“一网通办”平台建设,优化XX政务服务能力

开展医师多机构备案、取消多机构备案、离岗备案、取消离岗备案、护士多机构备案、取消多机构备案的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深化电子证照的应用,办事窗口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从而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能力;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目前卫健委减时间的压缩率达XX.XX%),实现审批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减材料的压减率达XX%),通过网上预审+邮政快递的模式,基本均可实现X跑动次数。

(3)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闭环。卫生各类监管行为信息均确保在作出行政决定或发生行政效力后进行及时归集,归集的监管行为信息覆盖本部门的所有监管事项;基于本部门业务规则,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开展风险预警、触发任务、联合执法、行政处罚、纳入信用体系,与其他部门形成监管闭环;对标XX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北京、深圳等

出台的的改革创新文件,逐步梳理对照及统计区卫健委制度现状,分析适用性程度和借鉴意义。

12、做好卫生健康法制宣传

X月XX日在春运返潮高峰期间,在XX火车站X广场XX钟楼处以外地来沪人员为重点人群,开展2020年春运法治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旨在为来沪人员提供安全就医、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法律咨询服务。本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画册、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内容涉及“远离非法行医确保群众健康权益”、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识别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为来沪人员提供贴心服务。

为保障辖区内广大市民安全、有序、健康的参与游泳健身锻炼和活动,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2020年X月XX日区卫生监督所与区体育局等X个委办局对全区游泳场所进行开放前公共卫生培训。我所向各游泳场所宣讲了《游泳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对各游泳场馆的负责人进行了培训,提出2020年游泳场所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重点,要求各场所严格按照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管理、做好公共场所空气和顾客用品用具的消毒工作,每天

做好水质的管理工作,全方位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今年游泳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

针对一些新建商务楼违反“控烟条例”的投诉举报激增的现象,为进一步提升商务楼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水平,X近日召集XX地区的XX广场、XX创意中心等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和租赁户在所会议室召开控烟法制宣讲会。监督员同与会者一起学习了《X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一些重要的处罚条例作了详细的解释并告知物业公司和租赁户遵守控烟条例是单位和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XXX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X卫办职健[2020]X号),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于X月XX日至X月X日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为“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宣传周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XX人次,通过走访和约谈的形式对多家已申报企业,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并为各企业发放《2020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汇编》。一方面,通过为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讲解职业健康相关知识、解答职业病防治相关问

题,让员工了解到面对危害因素的注意事项和防护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细致解答劳动者所关心的职业病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为广大劳动者指清了方向。

国庆前夕,在XX市第十人民医院的急诊大楼前开展医疗急救知识的科普宣传。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推动辖区内急救工作健康发展,让就医者体会到“安全感”。

区卫健委监督所借“卫生监督宣传周”的契机开展监督所首次开放日活动,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将监督所的职能介绍给居民同志,同时也接受居民同志的咨询与“吐槽”。我们的监督工作得到了居民同志的认可,同时居民同志也给我们提出了不少问题和挑战。

13、创新普法方式

2020年区卫健委的普法工作,除了沿用现场咨询、摆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外,更是在方式方法上有了新的拓展。

区卫监所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系列卫生监督小课堂,针对学生居家防疫、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等内容开展普法宣传。针对不同主题和监管内容进行宣传,开设健康科普专栏介绍相关科普知识,开设文化建设

专栏。向市卫健委推送卫监小故事,其中一篇被选中刊登在《大众卫生报》。向《学习强国》平台推送专题信息,录用X篇。

(二)存在问题

1、法制宣传不够深入。

2、卫生法律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仍需加强,市民的健康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3、普法宣传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

4、行政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意见建议

1、拓展宣传途径,确保取得实效

开拓宣传思路,突出行业特色,增加技术运用,充分利用全媒体、“融媒体”资源,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增强卫生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切实发挥新媒体优势,运用好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普法平台,增强卫生法律宣传的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广泛宣传卫生系统的相关活动情况与取得的成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2、提升法治能力,维护法律权威

进一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将依法治区情况纳入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将依法行政与卫生健康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确保系统内各单位以宪法为准则,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XX卫生健康事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好和谐繁荣、尊法守法的“新XX”营造良好环境。

3、进一步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治工作能力。

二、2021年法治工作计划

1、继续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针对疑难案件和复杂举报投诉加强法制审核,必要时邀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4、进一步强化“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强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6、进一步贯彻落实《XX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推动“谁执法谁普法”向“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延伸。

篇二

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和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20年以来,我局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深化法制宣传。贯彻依法行政理念,现将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我局对法制建设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建立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秘股,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严把关,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单位负责人具体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机制。

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局班子召开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依法行政工作。并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体系,使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执法制度,确保工作制度化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是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服务窗口、信用榆林等渠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二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首先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同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三是推行事后公开,在执法决定

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是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并执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确保执法过程记录全过程留痕。三是规范执法文书和归档标准,依法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明确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机制,外聘单增光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参与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和统筹调用机制。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按照要求使用好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通过微信、QQ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五)全面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根据市司法局要求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20年上报清理了***发[2014]**号关于印发《**国有林地保护与使用管理办发(暂行)》的通知(被《**办发[2019]**号》文件取代)。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采用各种宣传方式,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参与和开展“宪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向群众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品100000余份。结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造林绿化等工作为抓手,切实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将普法知识送进千家万户。二是加强执法培训。全年共组织三次执法人员培训,增强执法人员能力,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积极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督促执法人员完成执法培训课程和考试。2020年向市司法局申请换发执法证14人,新申领执法证46人。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局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以继续提升群众法制满意度为主要任务,以项目化推进为抓手,推动神木法制建设在上新台阶,为建设黄河

几字湾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示范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早谋划,强责任,确定全年工作要点

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统筹作用,计划年后召开小组工作会议,及早谋划全年工作要点并落实到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培训,增能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培训、补充人员、整合资源等手段,有效充实工作力量,提升法制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三、健制度,抓执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严格要求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执行重大决策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评估清理制度,注重源头把关、事后评估,全面强化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备案、清理等环节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实现互联网+监管。

四、抓普法,造氛围,扩大惠企政策效应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第一时间将政策红包送到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手中,面向企业、群众、乡镇等三个层次进行宣传,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开展上门政策宣讲辅导活动等方式做好政策传达与解读。

7.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篇七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培养法治人才的需要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党的十五大和宪法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在教育领域贯彻实施这一基本方略, 就必须实施依法治校, 而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以,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

另外, 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 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大学生应该成为推动国家法治化的重要力量, 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学校教育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开展法制教育。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贯彻法治思想, 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并严格按章办事, 就能在学生中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 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 它能使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

二、学生管理背景改变的需要

高校学生基本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其主要表现是独生子女所占比例不断增大, 学生自我意识强;高校扩招导致的生源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另外, 大学生社会化程度增强, 大学校园早已褪去了“象牙塔”的神圣而成为社会大舞台的普通一角, 大学生的社交、娱乐、学习、生活, 都呈现出走出校园、走向社会的趋势;网络的普及更方便了大学生对外界的了解。这使得价值观、人生观还不成熟的大学生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所有这些, 都增加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主要依靠思想教育来管理学生的方式已经难以胜任目前学生管理工作。

三、高校改革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角色关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接受国家分配的工作毋宁说是学生的权利, 不如说是学生的义务, 是学生在接受高校的培养后反哺社会、回报国家的责任。所以说, 在这种体制下,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倾向于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 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高校学生管理也更多地体现出家长式作风。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教育成本的相当一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 对于民办高校, 受教育者甚至承担教育成本的全部。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学费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受教育者的层次和质量 (比如本科学费比专科高, 热门专业的学费比普通专业高) ;而后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教育者就业机会的大小和预期收入的高低。因此, 接受教育可以说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投资, 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 教育是一种有偿服务, 高校与学生间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 传统的家长式作风、“一言堂”的管理肯定行不通, 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必须注重学生主体地位。笔者以为,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入法治化正好满足了这样的要求。

四、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需要

学生管理模式的建构应该立足于为现代社会培养满意人才这一目标来进行, 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注重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而后者的培养必须是在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进行的。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注重和强调硬性的“管住”学生, 管理过程中缺乏弹性和空间, 忽视建设和导向, 为了达到管理目的最简单经济的办法就是要求管理对象动作的整齐划一。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采取简单灌输的手段, 对学生在思想行为上表现出的失误, 则采取压制的态度, 管理体系追求的目标就是学生不能出事。这种方式扼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 使培养出来的人才机械化、程式化, 缺乏开拓创新精神, 违背了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五、解决高校自身面临困境的需要

高校是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权力。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为了维护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是必要的。如规定男女学生不准在学校公众场所有亲密行为、不准学生校外住宿等, 这些规定从学校管理。但是, 在实际中却有不少学生对校规提出质疑。

而如果在学生管理中引入法治化理念, 如前所述, 用法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约束学生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 学生到校学习、接受教育其实就是和学校达成了一种协议, 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构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协议的重要部分。所以, 学生违规受到相应的不利处分也是学校在正常履约。如果学生不同意这种处分行为, 可以要求解约, 也就是自动退学, 学校可以要求赔偿违约损失;学校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也就是开除学生, 同时还可以要求学生赔偿学校受到的损失。当然, 这是从法律理论上来讲, 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 让学生赔偿损失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但关键是扫清了学校自主管理权在法律上的障碍, 有助于高校的健康发展。

摘要: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各领域包括高等教育自身改革的不断深入, 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逐渐与时代脱轨,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显得十分必要。

8.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篇八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治化;高等院校

最近这些年,随着国内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入,高等院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也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已然成为各大高校管理的研究課题。然而,高校学生将自己学校告上法庭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由此看来,高等院校对本校学生进行管理和限制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高校依法行使管理权面临的问题

1.学校管理权使用情况不当,任意性过大

法治化管理并不意味着对学生人身自由进行严格控制,只要学生的活动和行为与相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没有冲突,那么该活动和行为就是合法的。但是高校容易受到外部因素限制,且自身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虽然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限制范围不断扩大,却没有对管理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有些高校为了满足学校的管理需求,私自在法律规定上增加了很多自定的规章制度,更新原本的处罚机制,管理了很多不在管理权限内的活动和行为。甚至有些高校的管理制度主要以处罚为主,到处都是“严禁”“不许”等禁止意味明显的管理用词,对学生的自由性进行了极大的限制,而高校基本上不会站在学生立场看待问题,无故剥夺了学生的行为自由和活动权力。

2.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重视过程和细节,忽略了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和连续性

对学生的处理结果没有经过相关的管理程序,不让学生参与,甚至处分决定也不通知学生,处理时也不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解释,这些管理方式的不得当都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加大了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的教育案件都会以高校败诉作为结束。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1.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在向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机遇,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在高等院校转型过程中,实现教育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和优化。从传统体制过渡到全新体制,一定会经历创新、完善和优化的过程,而新体制的创建基础就是教育部门的宏观调节、社会各界的参与、高校的主观调整、学生的主动参与以及管理体制的更新。

2.完善立法体系

实现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必须建立在反应高校管理规律、适应学生发展、内容符合学生利益、形式完整统一、规定设置合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标准执行。法制化管理体系会关系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并且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优化,体系应当包含教育规定、基本法律条令以及本地法规等等内容。

3.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目前的高校管理制度,相对于基础法律而言,执法问题的突出性更为明显,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执法权力的人员不按照相关法律规程办事,由此看来,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以及加强执法力度是目前高校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

4.树立法治观念

加强高校的法治化管理建设首先要树立法治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法治化管理效果。法治观念是目前高校应当树立的重要教育理念,尤其要加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完善其法治观念,强化其守法精神,避免学生偏离正确的思想轨道。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来讲,必须要有以学生为教育根本的教育意识,加强管理育人、知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教育职能,紧紧围绕学生进行管理工作,推动学生的未来发展和人格塑造。要关注学生的理想和追求,着重强调对其人身自由的尊重,支持学生的合理选择和情感需求,用一些灵活的管理方式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发展,学校可以行使的本身的管理权力,但决不能以剥夺学生的权利作为管理手段。高校在使用管理权的同时,不应该先考虑怎样处罚学生,而是要考虑处罚方式的合理性,是否使犯错误的学生真正受到教育,并且应该给学生一个解释的机会。

总而言之,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是高校管理的根本任务,高校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是势在必行的,其对实现高校现代化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高校法制化管理涉及的范面比较广、内容比较多,因此,它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是我们已然相信,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彻底实现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2]温晓莉.论知识经济社会微观公共权力的法律规则[J].法学,2011(12).

[3]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2.

(作者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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