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书文

2024-10-07

保密协议书文(精选7篇)

1.保密协议书文 篇一

公司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

XX公司是从事高科技精细化工产品的科研、生产、进出口贸易企业。企业所属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及国际市场的商贸信息是公司平稳发展的保证,也是全体员工稳定就业的基础。为此公司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极为重要,每个员工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执行公司专有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

第一章 企业技术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的总体布局、综合能力、远景规划和反映工业经济、技术实力的重要文件、统计资料。

2、公司科技开发、生产、国际商贸的建设方针、政策和经济活动的重要事项。

3、公司下达的企业内部文件、计划、总结。

4、公司科技开发、生产、贸易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图纸、传真、记录等文档。

5、公司所属的专有技术工程、工艺设备资料和图纸。

6、公司人事安排与工作分工。

7、公司对国际市场的信息分析、外商动态、产品价格。

第二章 在职工作的保密要求

1、员工各负其责,保证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涉及其他岗位工作内容。

2、涉及公司技术、商贸、财务等方面的资料,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上,应随时入柜加锁。

3、各部门技术档案需统一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得带出公司。

4、保管好技术商贸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废弃不用的资料必须烧毁或用碎纸机处理。

5、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复印公司的文件、资料。

6、不得随意使用由他人负责的电脑。

7、不准传播尚未公布的内部消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不准擅自扩大。

8、不准翻阅和顺看别人桌上不需要自己知道的文件、资料。

9、与外单位接触,不得随意谈论涉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商贸、财务等问题。

10、若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补救。

11、不是本职责范围,无权向外单位介绍公司产品开发、生产价

格、商贸情况。

12、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和生产岗位。

13、外单位的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大厅。

14、不得带公司公章或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

第三章 应聘或离职保密要求

1、凡到公司应聘者(简称乙方),在开始试用期之前,必须与本公司(简称甲方)签订技术、商贸保密协议。

2、试用期间未被录用者,或经领导同意离职者,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者,必须将分管的技术资料、商贸资料、财务账款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凡在甲方及其所属单位所从事的一切科研、生产、商贸活动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

自使用或从事相关业务。

5、所属甲方商业机密,均受法律保护,无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有效。

6、乙方离开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披露公司的相关专业和商务秘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7、乙方因有意或无意披露、窃用所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将诉讼法律,要求经济赔偿,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泄露或侵权的经济赔偿条款

凡公司员工或离职的员工违反本条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以下责任:

(1)在甲方工作期间,退还社会平均工资以外的其它收

入。(2)退还甲方解决的住房或租房租金。

(3)退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缴纳的社会保险额度。(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50,000.00元。(5)乙方应聘甲方时,甲方代缴纳的教育补偿费10,000.00元。(6)甲方为解决乙方工作,户口调动的费用由乙方自付。(7)赔偿造成甲方经济直接损失的60%。(8)赔偿造成甲方经济间接损失的30%。

公司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修订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XXX公司

乙方

2.保密协议书文 篇二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 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 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 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 2条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 但只是概括性的, 在具体实施中, 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 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 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 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 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 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 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 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 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 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 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 0条的有关规定, 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 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 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 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 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 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 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 影响社会公益, 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 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 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 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 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 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 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 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 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 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 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 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 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 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 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 (含保密条款) 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 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 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 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摘要: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而长期以来, 因此, 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保护商业秘密小受侵犯, 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以及采取积极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 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甘肃农业, 2005第12期

[2]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机械土业出版社, 2004年版

3.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篇三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4.资料保密协议 篇四

资料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披露方):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______________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ii)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iii)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iv)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 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______

5.项目保密协议 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保密项目:_________

项目组成员:_________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7.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罚款;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项所列。

3.本条第2项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_________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_________%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6.公司保密协议 2010 篇六

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

因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和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或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一)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是指有关公司活动的被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秘密级的各项经营信息,详情参见《员工手册》第六部分。

(二)技术信息

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三)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四)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公司文件保密分级制度详见《员工手册》第六部分。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相关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及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二)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公司秘密、制造再现公司秘密的器材、取

员工保密协议

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如甲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经乙方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条款,乙方可不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或: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四)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在甲方办理入职手续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三)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四)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乙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或: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年 月

7.九莲山帐书文化源流臆说 篇七

(郑州轻工业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2008年6月,河南省新乡市民协在实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在九莲山区发现了神秘的帐书文化现象。“帐”是当地群众的叫法,是香客在朝山、进庙、烧香、敬神时书写或绘制在纸上、布上的精神诉求,它寄托了当地群众的美好愿望。帐书文化是当地流行的一种民间信仰活动,又称为“写天书”、“画盘基”、“打盘”、“传功”,包括写帐、展帐、开帐、交帐4个过程。经过书写、绘制而成的帐书在进行了必要的仪式供奉后,通常在神像前焚烧交帐。这种文化现象以前很少受到社会关注,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报纸、电台、电视都陆续报导,九莲山风景区专门组织了帐书文化座谈会,并在河南省美术馆策划了大型的帐书文化展。这些报导与展览大多着眼于其新奇、神秘之处,很少对这一文化现象进行深层次的文化叩问与精神解读,这使帐书文化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其实,帐书文化有着极为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深厚的传统积淀,研究范围涉及帐书的性质、源流、仪式、效用、研究方法等方面。揭开帐书文化的神秘面纱,对于进一步理解和认识中国传统文化,正面对待和积极引导群众的信仰,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九莲山帐书文化的传承脉络、社会功能及对当今的启示予以阐释。

一、九莲山帐书文化的传承脉络

1.帐书的发展与演化

九莲山地区寺院较多,明显呈现儒、释、道三教合流的特点。其中,以西莲寺最大且最有影响。九莲山西莲寺中主神多数是道教的,佛道两教诸神相安供奉在同一寺庙,但当地关于主神的传说大多与道教相关。相传,九莲山的创始神九莲老母原为玄都玉京的莲花仙姑,奉元始天尊差遣,下凡到南太行施法布道保佑一方平安。九莲山帐书中的很多图案、文字与道教的画符、云箓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从根本上讲九莲山帐书文化也是中国传统道教文化的一部分。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的神仙方士学说就已经广为流行,到秦汉时期已经成为皇家的信仰。道教于东汉时期正式创立,之前方士们已有类似于画符写帐书一类的活动用于民间生活与丧葬仪式当中。丧葬仪式中用得较多的是一种被称为“铭旌”的东西,铭旌上通常写有升天的祈愿、画一些象征性的符号,以帮助灵魂升天。著名的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T形帛画(见图1)就适用于丧葬,其作用类似于历史上的铭旌,但又比普通铭旌制作得精细华美,该帛画所绘的是灵魂升仙的象征场面,没有文字与魇语,而当时在铭旌和一系列魇镇器物上画符、写祝语和咒语已经很普遍。[1]

画符、写祝语和咒语不仅长期在民间使用,也用于王侯将相们的民俗活动,并且逐渐被部分文人文学化,更有人以此邀宠,以赢得帝王的欢心。这种文体在道教文学史上称步虚词。步虚词,道家曲也,备言众仙缥缈轻举之美。步虚词在南北朝时已经存在,唐宋以后民间做道场流传的散花词就是这种文体的演变形式,这些都与道教文化有关。除步虚词以外,还有一种与帐书相关的文体叫做青词。青词又称绿章,大体产生于唐代,是道教仪式中献给上天的奏章祝文,多为骈俪体,形式工整,文辞华丽。唐朝人李肇在《翰林志》中解释为:“凡太清宫道观荐告词文用青藤纸,朱字,谓之青词。”青词是道观里用来与上天通话的文体或用朱砂写在青藤纸上的通神文字。青词是明代帝王非常喜欢的东西,其性质就是宫中文人所写的帐书。宫中文人将青词写在青藤纸或绢帛上,由皇帝或大臣默祝或念给神明听,然后将其在神像前烧掉。这一点与九莲山群众给上天交帐的活动相似,是一种与天对话、交流的形式。明朝奸臣严嵩之所以得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擅于写青词。据《明史·宰辅年表》统计:嘉靖十七年(1538年)之后,内阁14个辅臣中,有9人是通过写青词起家的。首辅大臣中,除严嵩之外,还有夏言、徐阶等人都是青词高手。[2]这种“终南捷径”甚至被后人垂涎,传为典故。难怪清人元璟在求官不能如愿之后,写诗叹道:“欲与重华语,青辞何处陈。”[3]因此,帐书这种形式是中国道教符咒传统的产物。历史上画符是道士和少数文人的特权,现在又回归民间了——九莲山的帐书就是人民大众传承这种文化的一个典型案例。其他地方也有写帐书的文化现象,比如笔者在做民俗考察时就亲眼看到济源王屋山奉仙观、淮阳太昊陵的群众写帐书的民俗现象,只是没有九莲山规模大。

图1 马王堆汉墓T形帛画

2.帐书发展的类型

符咒是中国传统道教诸修炼方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咒语和符箓两部分。《说文解字》载:“祝者咒也。”远古时祝、咒不分,可以互训。《尚书·无逸》疏文云:“祝音咒,诅咒为告神明令加殃咎也。”说明最初的咒语就是用语言祈求神明援手惩罚恶人,而且带有向神明发誓的因素。而符箓则是用符文和神秘图画祈求神灵保佑消灾赐福的手段。符箓类型纷繁,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第一种称为“复文”。所谓复文,是指每个符文由两个或多个小字组合而成,这些组合而成的复文拼组成一幅幅符箓;还有一些复文是由多道横竖曲扭的笔划组合而成,九莲山的某些帐书文字与这一类复文形式的符篆十分相像。第二种称为“云篆”。云篆多用来表现人们想象的天书,即模仿天空云气变幻形状或模仿古篆、籀体加以变形而造出的符箓。这种表现形式被九莲山帐书广泛传承。第三种称为“灵符”、“宝符”,由更为复杂多变的圈圈点点和繁复线条构成各种图形或神秘文字,具有很强的神秘意味(见图2)。第四种称为“符图”。顾名思义,这种符箓既有图又有文,一般由天神形象与神秘符文结为一体。这类符箓多在古墓随葬物中发现。

总之,道教符箓形式多样,使用十分广泛,基本用于为人治病、驱鬼避邪、救灾止害、章表和祈福。古时,符箓和咒语多由巫师或道士们操作,专业性很强,是神职人员的专利;而九莲山地区的帐书多是群众自己创作,供奉给上天祈求消灾,保佑事业顺利和身体康健。由此看来,写帐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经历了从民间到皇家、又从皇家到民间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符合文化发展规律。这里面有很深的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因素,不能简单地把写帐书这种活动看成是封建迷信。

图2 文字帐

3.帐书的文化根基

九莲山的写帐人水平很高,有着深厚的民族文化积淀,所写帐书形式多样,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大红大紫、色彩纷繁的,具有典型的民间审美特点,给人以很亲切的艺术感受;另外一种是高雅的,具有很强的形式美感,像题名“风调雨顺”的一类帐书(见图3)在九莲山展出的作品中不在少数。“风调雨顺”帐与楚国时期的绘图风格一脉相承。该作品的作者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但有民族感情积淀,有民间艺人的独特创造能力,所画的龙凤和古人最初的创造相似,继承了中国传统的表达方式。还有一些帐上画了天国的门。古代“天门”叫璧门,又叫玉门,因为古人想象“天门”是玉做的,上面的玉璧是一个主要特征。普通民众没有关于璧门的知识,不知道“天门”就是璧门,但居然同样在门上画了圆圆的玉璧图案,这就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西莲寺大雄宝殿和其他大殿的屋顶上刻的、画的、雕塑的到处是葫芦,观音楼上画的也是一大片葫芦。生活中见到挑担的老先生,前面挑着大葫芦,后面挑一串小葫芦;九莲山帐画里多有盘瓠,盘瓠也是葫芦。这不是巧合,这是几千年中华农业文明生殖崇拜、祖先崇拜的观念在文物和生活中的表现,都是实实在在的民间信仰。挑担上的葫芦是真实的葫芦,是活着的俗信。学术界对盘瓠和盘古是否一回事一直存有争议,有的说盘古是盘古,盘瓠才是葫芦。从九莲山帐画看,在普通民众心中盘瓠和盘古是一回事,写帐画盘瓠是中国民间盘古信仰、葫芦崇拜深入人心的表现。

图3 “风调雨顺”帐(局部)

因此,可对九莲山帐书文化的源流问题用6个字概括:“旧传统新发展”。所谓“旧传统”,就是此情此景自有渊源,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帐书文化主要承传的是道教文化。在儒释道三教合流的大背景下,九莲山地区的帐书文化在流传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三教合流的特点,道教文化是其根本。所以,道教的画符、云篆、复文之类的表现形式在帐书中都有体现,某些表现形式和文化元素在今天看来依然很亲切。至于从帐书图案中看到的青铜文化和楚文化漆器的影子,说明帐书中有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创作者来讲可能是一种无意识的活动,但其中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帐书是有文化渊源的,是有传承方式和传承渠道的,这些构成了我们需要揭示的九莲山帐书的文化根基。所谓“新发展”,一是人群的发展,二是题材的发展,这是社会变化及传承方式变化的结果。关于帐书技术层面的传承,过去是有着相对固定人群的。古代生产力落后,教育不普及,写帐和画帐的权利都集中在有知识有文化的巫师道士手里,这些人代代相传,人群小而稳定,题材大多有本可依,内容大多稳定相传。现在情况不同了,过去巫师道士所做的这些事情,现在普通百姓都可以做,题材宽泛,无所顾忌,只要能表达群众心中所想并达到目的就可以为我所用。更有意思的是,写帐人聚在一起还经常唱具有革命思想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红歌”,这是典型的与时俱进,也是帐书这种古老文化形式在当前的新发展。

二、九莲山帐书的社会功能及对当今的启示

在几次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九莲山地区的人们较好地保留了传统的生活方式。这里的人们在农忙时生产劳动,农闲时及固定假日集合在庙宇里释放精神和生活的压力。有些人来庙宇时压力重重,走的时候轻轻松松,这是另一种社会生活方式的文化绩效,具有一种功能性的效益和研究价值。这种文化功能的开发和利用,对我们解决现代社会快节奏、高压力所致的精神紧张,解决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关系问题有一定的启发。

中国古代三教合流,庙宇和老百姓的经济生活融合在一个共同空间当中,是一个精神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共同体,其社会功能是多元的,因此具有很强的自我调适功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了,社会富足了,民间的生活方式、居住空间、物质生活空间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离经济与竞争越来越近,离文化与淡雅越来越远,精神生活空间缺失。民间村落已很少有精神生活的空间,精神生活比较匮乏。广大农村过去的宗祠、庙宇在我们生活当中被革除了,有效的公共文化设施和集体文化生活越来越少,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生活方式渐行渐远。传统的文化性、仪式性和认同性很强的文化生活方式的淡出,带来的是社会功能的简单化、社会道德伦理的淡化和心理疾患的多发化、复杂化。相比之下,九莲山地区的人们生活在一个有倾诉、有寄托、有亲情、有伦理的空间里,人们心理相对平衡,身心愉快,相亲相敬,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和谐。这一切不能排除生活空间与精神空间结构互补、经济生活与精神生活彼此和谐的因素。基于此,我们可以进而推断,建构这样一个结构合理、自我调适能力强的生活共同体是建设和谐社会所不容忽视的问题。

[1] 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古代镇墓神物[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6.

[2] 张廷玉.明史(第1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4:3356-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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