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职责、制度

2024-08-24

司法所职责、制度(共9篇)

1.司法所职责、制度 篇一

司法所职责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阵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第一线。

(一)司法所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职业教育、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节的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对象主要是5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3年内的解除劳教人员。做好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动向和生活情况,做到底子清。(四)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书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服务事项。

(五)信访接待工作

为了保持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司法权益,维护正常秩序。今年在乡镇机构改革后,县委、县政府加大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而乡镇信访接待工作是我县基层司法所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我们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应该依法、及时地运用疏导教育和解决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应怀着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认真的态度化解各种各样的矛盾,照顾群众的情绪,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条件。

2.司法所职责、制度 篇二

一、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 “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 改革审委会制度, 完善办案责任制, 让审判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其中, 改革审委会制度就是为了规范司法归责。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应该立足于法律对其功能的赋予和法律地位的界定。在法律界定本身没有问题而是实践中制度被人为的异化的情况下, 改革的中心就需要放在对实践的修整。《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由决定回避和决定案件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 院长) 回避和案件再审的权利。按照这样的制度设置, 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四项职能:总结审判经验; 重大疑难案件的实体决定权; 决定 ( 法院院长) 回避和决定案件再审的权利; 其他与审判有关的工作, 一般为制定规章制度。

《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多样化, 成员包括正副院长、各庭庭长和一些行政部门的非专业人士。这种工作机制和组成就决定案件的判决是多数人共同讨论作出, 可以有效抵抗外来干预, 杜绝内部徇私舞弊, 增加个案判决的公平公正。同时, 审判委员会中大多是专业从事审理工作的委员, 专业水平高, 经验丰富, 由他们共同讨论案件, 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专业分析从而得出公正判决。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但是, 在实践中,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被滥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过于依赖审判委员会, 把多数案件都交由审判委员会审理, 并且对于审委会作出的决定全盘接受, 使得法官自身没有独立性。另外在法官的意见和审委会的意见不一致时, 往往是审委会的意见成为判决的依据, 这样法官的审判权被审委会架空。审判委员会中一些行政部门非专业人员的存在, 也会干扰法院对案件的裁判, 容易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对于实体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而言,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由合议庭转述给审委会了解, 由于转述的间接性和片面性,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失去了对审判主体的影响力和约束作用, 法庭庭审空洞化和表演化。而审委会对案件的实体决定权, 判决内容的作出实体和审理案件的主体发生了绝对的分离, 审委会对案件的讨论是建立在合议庭整理人员的汇报基础上的, 而这种汇报是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言辞方式参加审判活动的转述, 是典型的审而不判, 判而不审。因此, 对审委会的改革就要可以通过诉讼化改造的方式避免其违反程序正义, 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负责”。

三、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原因

可以从“改革审委会制度”这项内容中看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完善司法责任制, 从而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原因在于其符合司法运行规律, 这一规律突出体现于司法的亲断性和独立性。而改革审委会制度就是为了使司法者亲身经历司法程序、直接审查证据, 从而有效建立心证、认定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改变以往的审判分离的情形。司法责任制体现了司法专业化化与程序正当性精神。现代社会司法问题复杂, 法律关系混乱, 事实认定较困难, 如果不要求司法人员具有高度的专业能力, 那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不可能实现。

司法责任制针对的是我国司法固有弊端, 现实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以内部报告代替司法亲历, 以行政决策代替司法审判, 未审先判的现象。建立司法责任制, 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弊端, 从而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实行司法责任制面临的困难

但是, 完善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资源配置的有限性可能发生冲突, 由于司法资源配置的有限性, 难以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司法工作人员目前享有的待遇、保障相冲突。责任和待遇的极大差距可能会使法院检察院流失大量的司法人才。在高薪养司法难以实现的情况下, 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很难发挥应有的效果。司法责任制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较好的实行, 与之相协调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必须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蔡辉.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J].法制与经济, 2016.1.

[2]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J].北大法律评论, 1998 (2) .

[3]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3.司法所职责、制度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主要职责

经济性犯罪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其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较高,并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智商,因此,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很难被其他人发现,导致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大大提升。近些年,随着经济性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能够为此类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较大的帮助,在无形之中发挥了自身监督检察的职能,进一步遏制了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作用及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查清楚案件发生的原因,当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特定的问题时,应该派遣专门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1]。其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项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进行专业检查并处理的工作。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需要采取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和相应技术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和勘验。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表明,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自身职能和权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性内容是监督并控制经济社会中的财务会计问题。现阶段,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已经将司法会计岗位纳入检查行政编制之中,并使其负责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通常情况下,不会另行指派其他中介结构或者鉴定机构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这样能够大大提高经济性犯罪案件查处的保密性。

相较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因此,可以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归类到高智商犯罪中,同时,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查处和侦破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2]。针对这类经济性犯罪案件的查处和侦破,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搜集证据材料、勘验证据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较多的贡献。

二、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范围

1.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并着重围绕“鉴定”开展日常工作。考虑到聘请社会上的会计师或审计师完成鉴定工作将对经济性犯罪案件侦查的保密性和时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1985年,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司法会计岗位,主要负责为贪污、行贿、受贿等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鉴定支持,即负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经济性犯罪案件的证据搜集、审查以及核实方面,由此可知,保证证据材料的保密性、真实性是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必要条件[3]。鉴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还需要具有一定的鉴定工作经验。

2.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鉴定对象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对象只可以是财务会计证据资料,其工作开展的主要目的是为检察机关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财务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在经济性犯罪案件中,会计凭证以及账簿是稳定性较强的财务会计材料,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分析、鉴别以及评价财务会计资料信息[4]。若是财务会计材料发生损毁或丢失等现象,使其信息失真,那么就需要案件承办方利用其它方式出具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给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主要用以证明犯罪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中涉及资产归属、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时,其属于法律定性的范畴,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没有关系。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的具体界限,将关注点放在财务会计问题解决上。

3.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案件办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发挥配合作用,两个部门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坚持独立性原则,确保自身独立鉴定的地位。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应该尊重科学和事实,进而提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证明犯罪事实意见,当鉴定意见证明案件无罪或与侦查意见不相符合时,也应该按照事实提供鉴定意见[5]。另外,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来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审查和鉴别,防止错案的发生。优化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能够为维护法律尊严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还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侦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促使这类犯罪案件得到有效侦破和查处,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努力的发挥自身职能。其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犯罪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搜集以及审查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始终坚持自身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进而为经济性犯罪案件的侦破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潘仁林.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重点——暨谈对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发展趋势之认识[J].中国司法鉴定,2011(6):62-64.

[2]管笑明.检察机关加强司法会计工作的途径分析[J].会计师,2014(20):68-69.

[3]李清民,于彬.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J].中国检察官,2013(3):72.

[4]陶琳.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J].会计师,2014(17):69-70.

4.司法所工作职责 篇四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司法干警工作原则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胸怀大局,服务中心。

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会议、学习制度

组织全所干警坚持每周一次例会会议和学习,汇总情况,部署任务,研究工作,学习重要文件和相关法律知识。会议、学习之后,认真总结,并向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情况。

请示、汇报制度

坚持每月向司法局,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工作一次,并对重要工作做到及时请示汇报,使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司法所的工作情况,对司法所工作引起重视和给予支持。

考评、奖惩制度

一、对每位干警按照目标责任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每月检查考评一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改正不足,并认真登记,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二、每年坚持对干警进行一次政治、业务和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5.司法局职责 篇五

(区市县)工作职责

为认真做好争创双拥模范城(区市县)工作,根据市有关双拥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司法局争创双拥模范城(区市县)工作职责。

一、工作职责

1、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双拥工作的新载 体和新内容,把国防教育内容纳入整个普法教育计划,免费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做好法律拥军工作。

2、加强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指导,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军人及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积极参与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工作。

3、现役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的弟妹和烈属的法律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及进提供法律援助,部队的涉法案件,要根据情况协调有关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4、关心支持部队法制建设,每季度定期为部队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每年抽出一定时间,为部队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5、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帮助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处理好涉法案件纠纷,不断提高部队官兵及其家属、优抚对象的法律意识,满足他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

1、市司法局“争创双拥模范城(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与解放军65545部队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驻军部队对“法律拥军”的意见和建议。

2、为部队官兵制作、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

3、在部队官兵中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问卷调查。

4、组织送法进军营活动,并发放各类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5、根据部队需求,每季度确定一个时间、内容,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举办专场法制讲座。

6、进一步宣传《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等涉及国防和军队利益的法律、法规。

7、组织国防教育宣传周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

8、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宪法、国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9、对部队官兵及其家属、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司法所职责、制度 篇六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第一章 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责…………………………………………………(1)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度……………………………………………(2)司法所所长工作职责……………………………………………(3)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4)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5)司法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6)司法所日常管理制度……………………………………………(7)请销假制度、档案管理制度……………………………………(8)登记、统计制度、服务承诺制度………………………………(9)司法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所务公开制度………………(10)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11)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1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流程…………………………………………(13)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14)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16)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17)

第二章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任务、调解员工作纪律……………(18)

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岗位责任制度………………(19)人民调解工作程序………………………………………………(20)学习例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22)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培训制度………………(23)共同调解制度、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24)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25)纠纷回访制度、法制宣传制度…………………………………(26)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制度、总结评比制度………………………(27)

第三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报到登记制度、矫正个案制度…………………………………(28)走访谈话制度、迁出(入)交接制度……………………………(29)请销假制度、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30)会客审批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考核评比制度………………(31)档案管理制度、月思想汇报制度………………………………(32)请示报告制度……………………………………………………(33)

第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7.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篇七

首先, 在立法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06年12月国家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不仅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独立法规,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方面也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央司法机关和各地方还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由此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2012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在此决定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及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特点作出全面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群体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保护, 刑事扣押和其他新的系统记录实行保密。

今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岁数做出了具体说明,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之, 我们可以看到, 国家长期以来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视, 对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及立法建设和保护是成熟的。然则, 仅有刑法法规的修改和补充还是不够的,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年成人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阶段, 只有民法和刑法双管齐下, 未成年人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 在司法方面, 关于司法方面从以下几点分析:

1.关于公安方面。公安部在1995年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其中主要是对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进行了规定。其中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少年警察机构, 在该机构中有专门的警察办理少年案件, 专门的预审组审理少年嫌疑犯, 成立少年案件审理科等。就目前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2.关于检察院。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有过自己的“少年犯罪检察处”, 后来由侦查监督厅代替此项工作。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各级基层人民检察院都建立了完善的少年检察机构体系。细化监察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 有利于监察机构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监督, 降低未成年人审理中的误判和错判, 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

3.关于少年法庭。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 其本着“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审教结合, 寓教于审”的原则。笔者认为, 少年法庭应渐渐取消, 少年法庭的建立寓意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场所, 那么少年法庭的建立是否寓意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呢?还有对于未成年人犯, 本意应以教育为主, 对于重大或是特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以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在成年人法庭审理, 这样既是一种资源的节约又可以对未成年犯达到“审教结合, 寓教于审”的目的。

二、美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

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拥有世界多个第一, 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在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出台, 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在美国芝加哥的库克郡建立了, 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家。除此以外, 美国第一个在纽约市建立了专门未成年人的庇护所, 收容那些违法犯罪、无家可归、失依失养、生活陷入犯罪危险环境的未成年人。大规模建立专门的少年庇护所在美国各个州悄然展开。与此同时, 少年矫正机构在美国的市政府、州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 有学者将其称为少年教养学校, 工业习艺学校, 训练学校,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19世纪的少年矫正机构运动。美国开辟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先锋, 为以后未成年人保护树立了模范, 但是各国还应根据自己国家不同的特点,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制定适用于本国的法律法规。

美国少年法院法的确立:首先, 在刑法方面, 它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范畴中分离出来, 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保护, 这就是二元法分离并且明确指出16岁以下无人抚养儿童、被遗弃儿童和罪错儿童为少年法院管理的对象。其次, 它对审理少年案件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简易程序为主, 有犯罪学家将其称为“三分钟少年时”, 秉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案件审理采取不公开的方式, 在类似家庭式的气氛中进行。康复是少年司法干预的目的而不是惩罚, 按照“少年最大利益原则”进行福利性干涉, 这也是其建立保护制度的初衷。更为重要的是, 少年矫正有专门的执行机构, 这便于管理少年犯罪和规范少年犯矫正。在美国, 少年司法的价值取向是以福利为主, 而未成年人处于一种“良好的生活状态”下是福利的核心价值。美国少年法院法很好地从未成年人的身心两方面做出保护, 以及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司法制度保护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三、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 未成年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司法法规体系

1.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审判条例和民法审理条例, 把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从刑法和刑事诉讼以及民法和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独立的体系。

2.完善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扩大未成年案件审理范围。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刑事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成人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扩大到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要进一步细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应进行教育和采取应对的措施, 在刑法方面, 还应扩大未成年人的行使权力, 赋予未成年人公诉的权利, 使其不仅仅有自诉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我们还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对我未成年犯的简易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不公开, 专人专审。

3.细化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尤其是要细化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例如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制度和对未成年犯从轻处理细化标准等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4.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法规, 激励未成年人德育发展, 做到教育为主, 赏罚分明。

(二) 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区, 加强未成年人法制保护宣传

近年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区的试点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 以今年成立的天津未成年人试点保护区为例, 针对此次试点通过整理概括为以下几点:

1.试点所针对的未成年人对象。法定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或法定监护人生活自理性存在缺陷的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缺失、家庭暴力、家庭矛盾等原因未成年人得不到适当监护的;家庭困难或家庭失去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有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 如流浪者或是有违法犯罪经历的;还有被拐卖或是被传销组织利用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由以上可以看出, 国家扩大了未成年人对象保护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 还应将留守儿童归入此类中, 留守儿童在实际中也是因为法定第一监护人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外出而无法实施实际的监护意义, 所以, 对于留守儿童我们应该更加地呵护和关爱。

2.帮扶政策。在生活方面, 对于第一法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 按照相应规定应改变监护人的监护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于第一法定监护人正在服刑或是失踪、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 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是监护单位妥善安置,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纳入低保保护范畴。

总之, 针对上述的试点区工作, 还应建立相对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试点区工作的执行, 这样不仅可以使试点区的工作有法可依, 还可以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所以建立统一的保护条例, 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

对此, 笔者认为, 未成年人保护区也应有专门的国家机构规范化管理, 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好本地区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条例。重点是要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做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 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走进家庭走进社区走进未成年人的身边, 或者是在社区内建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部门, 这样更贴近于未成年人的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国家最关心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改革一直以来从未间断过, 保护好、关心好祖国的下一代是重中之重的任务, 所以,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要与时俱进的, 也是要一直进行下去的。

摘要: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有限, 他们在遇到危险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救助能力都是有限的, 这就要求我们应借助社会以及政府等多方力量关心和帮助未成年人, 应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每年约有55000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 未成年人的意外死亡占近80%的是农村地区。强奸、淫秽、贩卖、滥用、放弃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威胁的罪魁祸首,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尤其是对于“特殊未成年人”群体要重点关心和爱护。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的保护机构是当务之急。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卓著, 但也有一些缺点, 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 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实际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姚建龙.论少年刑法[J].政治与法律, 2006 (3) :103-107.

[2]吴立霞.浅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23 (1) .

[3]管士寒, 陈春琳.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未成年人保护[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 23 (3) .

[4]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8.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篇八

关键词 公司 司法解散

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为一种制度,它真正的立法价值在于当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采用其他的处理手段不能平息矛盾时,赋予少数股东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企业、恢复各方权利,最终使基于共同投资所产生的社会冲突得以解决的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为保护受困于公司股東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对公司司法解散做了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唯一一款规定,这一规定昭示该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这对于受困股东利益的保护无疑又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其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原告、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可以判决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等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但适用起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增加关于原告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所以对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的持股比例做出规定,目的是防止少数股东恶意利用该制度导致滥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或公司的存续、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法》对于累计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多个股东可否共同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没有予以规定。但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都是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除此以外,有些学者提出对股东的持股期限也应当予以限制,笔者认为,这是大可不必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股东欲将股权向外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这样恶意股东很难进入公司,也就没有机会利用短期持股滥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因而对股东持股的期限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关于公司司法解散之原告的规定还有一处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即如果股东对于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他还能否作为原告一方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德国司法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中,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对股东之间的冲突存在过错,那么无过错的股东就可以将该股东排除出公司;如果两个股东对此都存在过错,则不适用上述情况。在三人公司中,如果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对公司中的矛盾负责,反对解散的股东对此没有责任,那么,法院也应该驳回解散之诉。”该制度应为我国所借鉴,首先,我们应该确认有过错股东对于其过错行为是应当负责的;其次我们要确认的是,无论股东是否存在过错,其都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只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作为原告的股东对于公司出现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存在过错,而反对解散的股东对此却无过错,则法院应该驳回过错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

由于公司的司法解散成本高,代价大,因而它并不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佳途径,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对于公司人合性遭遇破坏的情形,利用调解制度来化解公司人合性导致的危机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为,一方面,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往往并不符合双方的利益,为了使公司得以存续,使各方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在法院的主持下,让双方可以重新考虑,并通过其他替代措施使公司存续的同时另外一方也能够满意退出公司。另一方面,法院作为调解方,在冲突的股东之间处于中立的第三方的地位,很容易取得争执双方的信任,通过为争执的各方提供开放式的探讨问题的机会,促使各方相互理解、消除误会,在和谐的气氛下使双方的紧张关系得以化解。然而《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公司解散时应首先适用调解的规定,即便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也只是规定“应当注重调解”,可见调解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而且仅在公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其效力位阶难免过低,为了能更充分的发挥调解的作用,避免由于解散公司而给各方带来过多的经济损失,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调解为解散公司必经程序,并同时对该制度应如何启动及适用期限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公司被宣告解散与进行清算之间的对接制度

9.司法所各项制度 篇九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XXX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司法所各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精心实施司法所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二、自觉服从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一方平安作出积极努力;

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内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工作考核,对有关的信息、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台帐齐全,档案完整;

四、重视抓好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全所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且无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无因素质低下、工作不力而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五、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所内重大事务通过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集思广益,防止工作失误。

XXX漫水河司法所干警岗位职责

一、按照岗位分工,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和胜任本职工作;

二、自觉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程序;

三、树立公仆意识,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所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XXX漫水河司法所廉洁自律制度

一、按照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二、清正廉明,不得接受当事人馈赠请吃;

三、秉公处理各类事务,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引诱、胁迫当事人接受他人的意愿;

六、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七、对群众的申请事项不推诿、不敷衍,及时受理,及时答复,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脱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XXX漫水河司法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每月向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二、定期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对本辖区排查出的易激化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进行情况分析并落实相应措施,同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三、对本辖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和易激化纠纷,在第一时间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汇报;

四、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部门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重大群体性纠纷,由司法所长向镇领导请示,并报告县司法局;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报告;

六、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期间下落不明、有重新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报告。

XXX漫水河司法所干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所干警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司法所干警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3、行政行为中有徇私舞弊的;

4、行政行为中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的; 5、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

三、司法所干警对本人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处理。

XXX漫水河司法所业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1、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分工;

2、业务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4、业务工作流程。

二、公开形式:

1、设立业务公开专栏; 2、印发业务公开资料;

三、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XXX漫水河司法所政治业务

学习制度

一、政治学习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业务学习围绕司法所八项职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对新颁布和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要及时组织学习;

三、政治业务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为每周三下午,每月不少于6小时,全年不少于72小时;

四、统一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进行学习考试,做好学习总结。学习要有目标,有心得体会,有学习笔记;

五、政治业务学习要做好考勤登记,要定期进行测试。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学习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特殊情况没有参加学习的要进行补课,补测;

六、按要求及时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XXX漫水河司法所岗位目标

责任制度

一、按业务分工,对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确定岗位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考评,考评工作与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相结合,围绕司法所全年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

二、司法所长对本所的全面工作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八项业务,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组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村调委会要达到“六统一”标准。主动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纠纷成功率达98%以上;

四、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在农村的法律覆盖面达90%以上,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做到无违纪,无投诉;

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建档立卡,安置率和帮教率达100%,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六、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积极为镇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出合理法律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信访工作;

七、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突出重点,抓好载体,务求实效;

八、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XXX漫水河司法所业务考核

评比制度

一、根据工作部署,结合本职岗位、制定业务考核规划,明确考核标准,开展考核评比;

二、实行目标管理考评。以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学赶先进,争创一流业绩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为目的;

三、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围绕长期考核经常开展,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日常工作纪律、办公环境卫生、集中学习和集体活动等活动,随时进行考核;

四、考核评比与工作成绩相结合。将工作业绩和上级领导对工作的肯定程度作为评先优先和考核评比结果的依据;

五、考核评比采取打分方式,与上级机关的业务考核相对应,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名次;

六、考核评比结果定期通报,对考核取得较好成绩的应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XXX漫水河司法所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

管理制度

一、办理各种业务要求必须认真登记,受理事项详细记载;

二、所长对所内受理事项要定期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和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改正;

三、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四、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和处理的各种事项必须按要求存档。对上级机关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整理归档;

五、所有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要求完整、准确、齐全。卷宗的装订一律规范、完整,卷宗的文字材料要求清楚、整洁,必须使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打印件和原稿同时存档;

六、有专门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因该按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放置。要有必要的防潮、防损、放火、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七、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普通卷宗要按时归还。要定期清点,及时清回借出卷宗。

XXX漫水河司法所业务例会制度 一、一般情况下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业务例会,特殊情况下随时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务研讨会;

二、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干警参加,根据情况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

三、会议就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进行集体讨论;

四、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能主观臆断,使用法律正确,处理公平、合理;

五、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形成通报,上报主管部门。

XXX漫水河司法所群众监督制度

一、日常工作既要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又要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对本所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行政职能、业务只能公开,各项制度向社会公开;

四、所内财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监督员反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XXX漫水河司法所纠纷排查、回访制 度

纠纷排查和回访,直接关系能否有效地防止纠纷激化和巩固工作成果,纠纷排查,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对辖区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的发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处理的活动。

司法所要积极组织好辖区内纠纷矛盾的排查,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要有计划地安排,每个月要求基层农牧连队要自行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司法所对其工作要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我镇的具体情况,司法所每年应在春节前、五一劳动节前、八月份、十一国庆节前、年底前在辖区内组织大规模的排查活动,这几次大的纠纷排查活动要具备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要有计划;二是要有动员;三是要有详细的入户排查登记;四是要有工作简报、纠纷大排查情况统计表、总结;五是要有相关的图片记录。

回访,是司法所对协助调委会调处的重大疑难纠纷效果进行检查的活动。回访,对于保证工作质量,巩固工作成果,提高司法所的社会信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回访要有重点,一般是对达成的协议是否能按时执行等进行每半年回访一次。

XXX漫水河司法所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二、病、事要请假。本人写出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假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每位干警,必须参加镇政府签到、学习、考勤,每月签到次数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四、请假批准权限:请病、事三天以内,由镇领导签字审批;三天以上经镇领导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请假未经批准,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请病、事假年累计45天以上,有病住院累计超过90天,不得评先晋优;

六、所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干警在岗情况,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不在岗的,上报县局或镇政府处理;

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年累计旷工在30天内,或病事假在三个月以上者,岗位责任制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先、评优:

1、病事假累计45天以上者,有病住院超过90天者;

2、旷工年累计超过3天者;

3、不能完成目标责任任务者;

4、违反法规制度,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九、探亲、婚、产假、工伤、丧请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每月考勤情况由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县局基层管理股存档;

十一、无故长期不上班者,依照公务员法,报有关部门处理。

XXX漫水河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移送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审查,并通报审查结果;

五、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六、律援助对象:

1、未成年孤儿、社会孤老、经济特困老人及残疾人员;

2、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有物质困难条件的居民;

3、其他不能够支付聘请律师或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的法人和居民;

4、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七、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3、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或请求合法待遇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XXX漫水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 度

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二、对每名矫正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对其开展矫正工作,做到“四知道”(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居住地址、活动范围、亲属概况);

三、加强对表现较差的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出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越权违规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查访,避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XXX漫水河司法所计算机使用

管理制度

为确保司法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所所有计算机为固定资产,由所统一管理;

二、严禁访问国际互联网。工作期间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播放观看影像、实时在线聊天等;

三、无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人员,凡与工作无关,严禁上机操作;

四、注意计算机用电安全和防火、防潮,做好办公室卫生清洁工作,确保计算机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五、不准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计算机,严禁私自拆卸机箱,硬件或应用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

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准擅自增删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增删、改动微机的I P 地址等软硬件配置;未经所长同意,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不得外借;

七、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硬盘等)不得随意连入计算机,确有必要连入的必须事先进行病毒扫描;

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上网共享;

九、因操作不当给工作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用后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离开机房要关好门窗,以防被盗。

XXX漫水河司法所法治宣传工作制 度

一、每年制订法治宣传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保障法治宣传工作经费落实;

三、有法治宣传员、辅导员及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

四、每年为镇、村征订法治宣传学习资料;

五、每月出版一期法治宣传栏,组织上法治宣传课1次以上;

六、结合本地特点,针对村、单位、学校等对象编印一份法律宣传资料;

七、每年结合阶段性工作需要和法治宣传计划,主办或协助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八、建立法治宣传活动登记簿;

九、建立法治宣传文件、图像资料簿。

XXX漫水河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制 度

一、报到登记:

l、刑释人员回原籍后,持《刑满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十五天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2、司法所接到刑释证明书后,进行登记、建档、立卡,并在证明书上签署“已在司法所报到登记”,加盖司法所公章后,督促刑释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对刑释后未办过报到登记手续的,经调查确认后,应责成刑释人员补办登记手续。

二、司法所长首谈:

1、刑释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长应亲自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并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就业进行引导、教育;

2、刑释人员报到时司法所长因故不在所内的,司法所长原则上应在半个月内及时找其补谈。对回归后不到司法所报到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应主动上门与其谈一次话;

3、对个别刑释后没有回户籍所在地,经核实在外地有固定住所的刑释人员,司法所长可以通过发函等形式与其进行谈话;

4、司法所要设立司法所长谈话登记簿,谈话要形成笔录或其他书面材料,司法所长要有签名。采用发函谈话的,要复制函谈书面材料存档。

三、结对帮教:

1、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村委会帮教组织要及时上门做工作,督促其到司法所报到和到派出所落户口,同时,要指定专人为帮教责任人,与刑释人员建立结对帮教关系;

2、建立帮教关系要签订帮教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六份,由帮教责任人、被帮教人、材委会领导、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各执一份。

四、访问谈心:

1、帮教责任人在被帮教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做到必访:A、有大病时必访;B、有纠纷时必访;C、有突发情况时必访;要在思想上疏导、教育,生活上关心、帮助,行为上约束、规范;

2、帮教责任人要经常与被帮教人(特别是重点对象)谈心,便于了解其思想动态。在犯错误时与其谈心,促使其端正态度;受挫折时谈心,帮助其鼓起勇气;思想有疙瘩时谈心,引导其放下包袱;

3、每次访问谈心都要制作访问笔录,及时归档。

五、了解考察:

1、帮教责任人应经常了解被帮教人情况,通过其邻居、家属掌握思想动态,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司法所要每季度对被帮教人作一次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年终作一次鉴定,并填写《帮教对象表现情况考察表》,统一归档;

3、被帮教人五年期满后,司法所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除仍需继续帮教的外,均应办理撤帮手续,填写《归正人员期满撤销帮教审核表》,经所长同意后撤销帮教。

六、档案管理:

1、对刑释人员要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判决书(劳教决定书)、帮教协议书、刑释通知书、考察表、安置情况记录、撤销帮教书以及其它书面材料;

2、要一人一档,统一编号,分类存放,排放整齐,妥善保管;

3、档案由内勤负责保管,要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拆选、撕页、涂划、剪贴等;

4、档案一般不让外人查阅,确需查阅时,须经所长批准。借阅和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七、例会分析:

l、司法所应每月开一次所务会议,对帮教安置工作进行研究,对出现的问题(尤其是重点对象)要拟定措施加以解决;

2、每半年召开一次全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前阶段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3、建议党政领导每年召开一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工作、分析情况、明确任务和职责。

八、帮教安置目标管理考核:

1、司法所要与村委会签订帮教安置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即安置率、帮教率达100%,无重新犯罪;

2、司法所要督促村委会认真填写《刑释人员帮教安置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在《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本》中),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3、年终要按目标责任的要求,对村委会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九、信息报告:

1、司法所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帮教安置工作有特色、取得成功经验的村委会的信息,并向县司法局上报;

2、重新犯罪的,司法所应及时查明重新犯罪的原因后向县司法局上报。

十、外出刑释人员联系单:

1、对外出到县域外打工、在外地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地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应主动发联系函到外出所在地单位了解归正人员情况;

2、对长期外出在县域外打工或居住,在外地有固定居住地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可以根据情况发委托帮教函。委托外出所在地单位进行帮教,但司法所要经常去函了解被帮教人的情况;

3、联系单和委托帮教函要留底存档。

XXX漫水河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制 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内,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处;

(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本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三)对疑难纠纷进行研究,制定调处方案,处置预案;

(四)每月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制定调处办法,对排查出的情况及时上报,对重大纠纷实行快报制度,上报司法局。

(五)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调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调解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调委会作用;

(二)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开展学习交流,沟通信息、部署工作;

(三)经常开展法治教育,加强调委会的业务培训和法规学习,树立法治观念,秉公办事,依法调处;

(四)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和重大节日的纠纷排查制度,落实调处措施,立足与抓早,抓小,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五)指导调解中心开展工作,按规范文书要求及时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书”审核,按时限规定回访“协议书”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六)认真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和调处情况反馈登记;

(七)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积累、登记、归档,及时填写各种报表,按时汇总统计上报。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的受理: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三)进行调解:

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束:

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四、调委会主任例会:

(一)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会议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二)内容:

1、学习业务知识,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或指示;

2、交流、讨论调解经验、解决重大疑难纠纷;

3、上报本月调解纠纷数,分析本乡镇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研究对策;

4、总结本月调委会工作,安排布署下个月工作。(三)要求:

1、做好例会前准备工作;

2、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3、做好会议记录;

4、调委会主任负责向辖区内调解员传达会议精神。

五、共同调解: 共同解,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

(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的职责:

1、受理纠纷;

2、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3、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有关材料,制定调解方案;

4、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

5、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及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6、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

7、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统计和档案材料保管。

(二)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

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3、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纠纷登记: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均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村调委会每月将纠纷汇总报司法所;

(二)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纠纷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纠纷处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即确定调解人,安排调解时间,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人民调解工作通报分析:

(一)司法所每月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

(二)通报各村调委会上报报表质量、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率;

(三)分析各村本月矛盾纠纷新动态,通过分析加大对部分村存在问题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各村今后在上报报表时要认真统计;

(四)通过对各村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通报分析,增强各村间相互评比、争创实绩的积极性。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

(一)组织领导:

1、参加各级组织的排查;

2、由镇党委、政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反馈的纠纷情况,由司法所制定计划,组织镇有关的站所统一排查,协同作战,统一部署,派出所、共青团、妇联、土地、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与调解组织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二)制定排查计划:

1、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2、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等;

3、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按照纠纷总数、纠纷分类、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归属部门等基本内容认真填写。

(三)组织实施排查:

1、镇政府每月一次,村委会每月二次;

2、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3、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4、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了的,及时、准确移交或上报;

5、对需联合其他调委会共同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快速是加以调处;

6、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九、回 访:

(一)回访应定期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二)回访要有针对性:

1、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

2、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

3、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

4、时间长的、在协议履行期间的纠纷。

(三)回访的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2、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等;

3、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四)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XXX漫水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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