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2024-06-18

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精选7篇)

1.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XX区加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区社区配套设施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区社区配套设施的实际,亟需加强的内容主要涉及七大类,即社区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日间照料中心)、社区便民商业设施(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体育场地(馆)及健身设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社区食堂。从现在开始到2021年底,主要目标任务是:一是对目前城市社区配套设施上述七大类存在的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集中整治,基本达到国家、省、市有关社区配套的要求;二是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监管,编制完成各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立起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集中开展社区配套设施专项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由区教体、民政、商务、卫健等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以下称各牵头部门),依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指导各镇办依据标准,对社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原则上按照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四种情况分类查找问题。各牵头部门摸排情况要确保全面、准确和真实,建立台账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备案。摸排工作于2020年4月8日前完成。

(二)制定整治方案。

各牵头部门要针对各自领域排查出的问题,按照统一的政策依据和配建标准指导各镇办做好整治方案的制定工作。对于情况特殊的问题,要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方案要具体到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等。各牵头部门汇总后将整改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于2020年4月18日前完成。

(三)全面实施整治。

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台账所列的问题,严格按照整治方案所确定的解决问题时间节点,强力推进整治方案的落实。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按照抓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加快工作进度。对于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调度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办整治工作的督导,积极帮助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整治工作要于2021年底全面完成。其中,城镇居住区幼儿园、社区用房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于2020年底完成。各牵头部门每月10日前将整治进度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规范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任务

(一)加快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各牵头部门要加快编制或完善社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经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各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

(二)建立规划及供地联合审查机制。

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住建、教体、民政、卫健、商务等部门,对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及供地环节联合审查,切实把好源头管控关。规划联合审查要确保项目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配齐配足公共服务设施并纳入规划条件;供地联合审查要确保规划条件所约定的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及开发建设条件所约定的建设方式、产权归属和移交要求等内容全部纳入供地条件;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以上内容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自然资源分局要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联合审查机制。

(三)强化建设过程监管。

新建居住区项目取得土地后,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供地合同审查核发施工许可,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把好过程管控关。社区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征求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建立竣工验收联合审核机制。

由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各类住宅项目竣工验收联合审核机制,切实把好终端管控关。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会同自然资源、教体、民政、卫健、商务等部门对各类住宅项目备案结果联合审核,确保配套服务设施应建尽建。住建部门牵头要于2020年6月底前制定联合审核机制。

(五)加强配套设施使用监管。

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要按照已签订的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及时与建设单位做好产权移交及登记工作。配套设施产权原则上归政府所有,政府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主管部门要严格使用到位;产权归投资方或全体业主的,主管部门要对其使用监管到位。各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资产管理机构对社区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的交付、使用和管理,建章立制,加强监管,确保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教体、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各镇办为成员的全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社区配套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分局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对各牵头部门承担的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和督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各牵头部门也要各自成立工作专班,扎实做好各自负责的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任务,并督导镇办做好相关工作。各镇办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专班,分解任务,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强社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要按照领导小组—各牵头部门—镇办三个层级,逐级加强督导和调度,区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既督导社区配套设施集中整治工作,又督导建立社区配套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及机制运行情况,有关情况定期通报。

2.区做好街道社区老龄工作实施意见 篇二

区做好街道社区老龄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街道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回归社区安度晚年的老年人迅速增加。社区已经成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主要依托,老年人也日益成为社区建设的主要受益群体和重要参与对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推进全区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区社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抓手,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围绕“为老年人服务”开展工作,大力整合社区资源,建立涉及老龄工作部门和辖区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起制度比较健全、设备比较完备、功能比较齐全的城镇为老年人服务体系,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得到进一步落实,广大老年人的精神面貌、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有进一步的改善,使老年人共享小康社会成果。

二、社区老龄工作的重点内容 根据我区社区老龄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是建设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实施“3587工程”,既建立和完善社区老龄工作的3个组织;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服务的5个网络;开展社区老龄工作的8项任务;实现社区老龄工作规范化的7个标准。

建立社区老龄工作协调组织。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领导下,实施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规划、协调,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建立社区老年人协会,充分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参与老年福利设施管理,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和鼓励低龄健康老人、青年、妇女及其他人士,开展助老活动,帮扶特困老人解决实际困难。

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涉及老龄工作部门职能作用,在物质、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帮助社区建立服务网络。养老保障网络,为社区提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低保补助金发放、精神慰藉等服务。医疗服务网络,提供社区及家庭医疗服务、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建立老年健康档案等服务。生活照料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托老、护理、购物、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项目和陪护等特殊

照料的服务项目。文化教育网络,组织开展老年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权益维护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调解以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的工作。社区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社区老龄工作组织队伍,为控制社区老龄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推动建立具有社区特色、功能比较齐全的老年服务体系,完善各类老年福利设施,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动员、整合社区为老年人服务资源,逐步形成政策支持、市场补偿与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社区老龄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老年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老年教育,动员和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学校学习,帮助老年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步伐、帮扶救助活动,使生活困难的老人受到社区经常性的关爱和帮助。动员和组织社区低龄健康老人,特别是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社区建设,使更多的老年人在社区党建、治安文化、卫生、绿化、教育青少年等方面发挥作用。维护社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法规,提供法律援助;表彰敬老典型,同歧视、虐待、遗弃甚至残害老年人的行为作斗争。社区老龄工作规范化的标准。老龄工作组织健全,人员、经费基本满足工作需要,职责明确,制度完备,领导有力。社区老年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正常。老年文化教育娱乐活动内容丰富,积极向上,老年人参与程度高。老年群众组织、为老年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作用显著。社区老年人发挥作用渠道畅通,成效明显。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困难老人得到及时帮助。社区形成代际和谐、家庭和睦、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规范化社区的工作要求

各街道要以“3587工程”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创建活动,今年要在全区推开,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区80%以上的社区达到老龄工作规范化目标。

为加快规范化创建活动步伐,各街道要大力加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综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共建共享。设施建设既要满足老年人学习、娱乐、健身等各方面的一般需求,也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如设立托老所、谈心室,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要加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和老年产业建设,探索建立公益性、福利性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各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要根据老年人的承受能力,采取无偿、低偿和正常收费等办法,既满足各类老年人的需要,又能促进老年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要建立社区老龄工作保障机制。通过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多元筹措社区老龄工作日常经费。同时,加强和充实社区老龄工作者队伍。要按照创新、实用、可操作性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老龄工作目标管理和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和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倡导、规划、协调、表彰”的指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把社区老龄工作列入日程,纳入本街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整体规划,促进社区老龄事业发展,把社区老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老龄委及其工作人员,要搞好调查研究,全面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各涉老工作部门和辖区单位,扎扎实实推进社区老龄“3587工程”。组织宣传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司法、文化、体育等涉及老龄工作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都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采取积极的措施,出台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社区老龄工作,为建立健全我区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体系做出应有的努

3.惠农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石嘴山市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社区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危害,特制订惠农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切入点,以保障社区居民享有健康和安全权利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加强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体制建设,形成部门相互协调,全民积极参与的良性机制,全面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为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奠定良好的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社区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氛围,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安全预防水平,并通过持续改进和发展,创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基本步骤,全面开展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先培育安全社区示范点,2012年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推广工作,力争3年内创建1个国家安全社区。我区拟确定礼和乡人民政府、红果子镇人民政府、育才路街道办事处、河滨街街道办事处为创建安全社区工作示范点单位,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一)2011年上半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2009]11号)及其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指标,争取在2011年底前,有1家试点单位通过国家安全社区验收。

(二)2012年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推广工作,力争到2015年我区建成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国家安全社区4个,并为创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的国际安全社区打下基础。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1年5月上旬)

制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社区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举行创建安全社区试点启动仪式,全面部署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成效的形式和方法,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强劲造势,做到创建意义、创建目标、创建标准、创建要求“四个明确”,真正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5月中旬—2011年10月)

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主要是抓好4个试点乡镇、街道的创建工作,重点要研究、协调安全社区建设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安全社区建设与平安建设的关系等,摸清相关的人文资源;加强试点社区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指导和交流平台,定期开展创建工作交流活动,促进试点社区间经验和信息共享。

第三阶段:自查、申报和验收阶段(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

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对达到安全标准的社区进行自验,报请惠农区安全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后推荐至石嘴山市安监局。

第四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2015年)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2012年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推广工作,2015年如期完成安全社区建设任务。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安全社区建设包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涉及到安全监管、综合治理、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民政、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卫生、教育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乡镇(街道)部门要成立工作机构,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社区创建目标和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科学创建。

(二)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突出特色,加大宣传,以点带动,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法,学习经验,勇于创新,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能力。

(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试点单位要制定事故与伤害预防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规范生产、交通、消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记录和统计工作。

(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试点单位要针对社区潜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预案或计划,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社区安全基层工作。试点单位要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创建过程的全面记录,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档案,采取多种形式,全过程记录本地区安全社区创

建工作情况,将文件资料、表格、图片、照片、音像及相关资料认真规范归档,全面反映创建成果,认真总结交流创建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区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绩效考核工作。

(二)加大建设投入。试点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改善社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培训,全力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安全社区”或“国际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和50万元,惠农区人民政府也将分别予以奖励。

(三)加强创建考核。惠农区人民政府将安全社区创建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成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高的单位,予以表彰,优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命名后的安全社区,加强督守和检查,确保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不符合《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证后管理”要求的,按规定撤销称号。

(四)注重长效机制。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持续时间长,一般需要1-2年才能达到评定条件。其中国际安全社区的创建时间一般为2年-4年,经评定认定后,要坚持持续改进,在建立管理和运行机制基础上,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措施,保障运行持续有效。

(五)动员全员参与。惠农区工业和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我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发动有关单位,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社会和谐。

附件:1.惠农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安全社区创建基本要求

3.国家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4.石嘴山市创建安全社区申报表

附件:

1惠农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杜建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赵建国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生恒区工业和安监局局长

成员: 寇志山区政法委副书记

史自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忠福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闻占祥区民政局局长

徐永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晓宏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占军区交通运输和口岸管理局局长

刘光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

赵勇石嘴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陈德春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学峰礼和乡乡长

张明俊红果子镇镇长

杨占国园艺镇镇长

郭金平庙台乡乡长

刘彬燕子墩乡乡长

陈学祥尾闸镇镇长

张建军育才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宁华河滨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成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占宏中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建平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建峰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全智区工商分局局长

何应军区质监分局局长

刘刚区消防大队队长

常惠振惠农区交警大队队长

樊宗余区工业和安监局副局长

附件:

2安全社区创建基本要求

一、成立一个负责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跨部门合作的组织,认真组织、协调、履行社区内各项安全事务。

二、对社区内外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有长期、持续、能覆盖不同性别、年龄的人员和各种环境及状况的伤害预防计划和项目。重点是针对本社区弱势群体、高风险环境的伤害预防的工作计划和项目。

三、建立危险源普查、评价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各类场所、环境、设施和活动中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为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提供依据。

四、制定本社区长期安全建设目标及伤害预防短期安全建设计划、保障措施,持续推进社区安全建设,内容主要有:

1、消防安全。如:防火知识普及;火灾与爆炸预防;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危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火灾抢险救援与逃生等。

2、工作场所安全。如: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电气、机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安全;建筑工程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

3、公共场所安全。如:火灾、食品中毒、避免拥挤踩踏;预防传染病;预防中毒;环境安全。

4、家居安全。如:家庭火灾预防;家庭触电预防;食物中毒预防;煤气中毒预防;室内污染预防;烧伤和烫伤预防;家庭用品、用药安全;家庭防盗;家庭暴力预防;急救和逃生等。

5、交通安全。如:广泛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完善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各类车辆驾驶员安全;乘车安全;道口安全;交通安全标志、标识、警示等。

6、学校安全。如:学校宿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校交通安全;教室安全;实验室安全;体育活动安全;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网络交友安全;预防校园吸毒、预防校园暴力;开展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等。

7、老年人安全。如:居家安全(用电、用气、防火安全);跌倒预防;交通安全;自杀预防;空巢老人关杯;精神心理健康;用药安全、病患者关注等。

8、涉水安全。如:游泳安全;天然水域安全;饮用水安全等。

9、儿童安全。如:幼儿园安全;交通安全;居家安全;户外安全;游泳安全;玩具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家庭暴力预防等。

10、体育运动安全。如:体育用品安全;体育器械安全;运动场地安全;运动过程安全等。

11、社会治安。如:化解矛盾纠纷;综治帮教;流动人员犯罪;杜绝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安全等。

12、防灾减灾和环境安全。如:防汛防台(包括其它意外的灾情发生)工作制度落实措施;住宅小区、道路排水;检查消除高处坠物;做好对受灾居民援助、救济措施;小区环境卫生整洁,行走安全,防跌防滑;不断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等。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抢险自救能力,各类伤害事故持续下降,各项安全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安全环境日益优化。

六、社区应建立事故和隐患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全员参与机制。建立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全员参与率。

七、社区内的楼院、道路及单位(幼儿园、中小学校、商业、企业及驻社区单位等)要符合消防救灾规定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有记录本社区发生安全事故及其原因的制度,通过调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切实改善社区安全薄弱环节,全方位持续不断地提高社区安全工作水平。

九、有安全促进项目、工作过程、实际效果的工作方法。通过文件资料、媒体报道、图片记录、摄相录音、宣传标语、展览牌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对创建安全社区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记录、宣传和归档。

4.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辽宁省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具有辽宁省正式户口且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使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及确定试点的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省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处,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该项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社区矫正机关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

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批准街道(乡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市级社区矫正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有关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审前社会调查任务和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各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积极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审理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案件中要参考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办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进行核查或按脱逃案件办理;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积极参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络、帮扶、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和社会救济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国家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经培训合格的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帮助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章非监禁刑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司法局,以下同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

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第二十条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

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

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

5、受害人的意见。

6、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具备审前社会调查条件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可依职权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关应在受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十日内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五日将社会调查报告移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庭审需要,社区矫正机关可指派调查人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必须在十日内完成,审前社会调查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法定审理期限;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社区矫正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

调查报告的,人民法院可先行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前社会调查,由所在监狱、看守所负责委托。监狱、看守所在提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

议前,必须委托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关的社会调查工作要在两周内完成,并将调查报告送达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监狱、看守所要将社会调查报告同其它案卷一起报送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裁定、审批。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过法庭庭审宣读、质询和审查后,可以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及对罪犯是否假释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对审前社会调查活动的检察、监督,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要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接到通知后,要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家庭、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调查工作结束后,司法所要集体研究,提出能否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起草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审前社会调查人签名,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 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

第三十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须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有关疑点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告审定后,经社区矫正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时限提交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审前社会调查应由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可采取个别约谈、查阅索取相关资料、小范围座谈等方式进行。所有调查材料必须经被调查

人签字(或盖章,并随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一起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关留存调查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罪犯提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前,要向市级(含市级以上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四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第三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签订保证书。同时抄送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社区矫正机关应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第三十六条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服刑期间表现鉴定、心理测试结果等资料,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裁定生效前已被羁押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

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裁定假释的案件,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送达提请假释的执行机关和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在释放罪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假释证明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在释放罪犯前一个月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服刑期间表现鉴定、心理测试结果等资料送达罪犯居住地

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判决、裁定作出后,以及被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令其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由罪犯本人在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前,应当核实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执行地社区矫正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送司法所。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及时调整充实。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实行接收服刑人员与接收法律文书相统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为社区矫正对象:(一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的;(二应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社区矫正机关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市级以上社区矫正机关决定暂不接收的。

出现上述情形后,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要求有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敦促服刑人员履行报到义务。

第五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社区矫正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六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四十八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条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四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除遵守第四十八条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一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三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第五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第五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不满六个月的,由经常居住

地(户籍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五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六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管理。

第五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第五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监管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监管人有义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

第五十九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应当安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六十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月按规定与服刑人员见面,了解掌握他们的近期情况、思想状态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按规定向司法所送交书面的思想汇报,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矫正活动。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汇报情况。

第六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由当地司法所将来访

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并经逐级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

第六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

第六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司法所应当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六十五条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一矫正地点变更;(二受到奖励或惩处;(三请假前后;(四家庭出现变故时;(五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六主动要求谈话时;(七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第六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六十八条司法所每月对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可以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以进行分类教育。

第六十九条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第七十条矫正对象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矫正对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第七十一条社区矫正机关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技术

教育等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七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时间按分级管理规定执行。公益劳动应当坚持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公益劳动不得安排高危作业。

第七十三条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第七十四条县(市、区司法局、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第七十五条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第七十六条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第七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工作。心理矫正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七十八条心理矫正工作可聘请社会心理专家、心理医生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应培养心理矫正专业工作人员。

第七十九条对分析评估或矫正过程中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矫正对象,应当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对有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应当安排实施治疗。

第八十条司法所应当对在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分批集中进行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内容应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教育。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重点进行以认罪服法为主的思想教育。

第八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第八十二条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并为社区服刑人员生活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社区矫正机关对矫正期在3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一次性救济。协调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

第七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八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过、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台帐。考核结果作为对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审。

第八十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日常行为考核与司法奖惩相衔接的原则。社区矫正机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或提请作出奖惩前,应当以一定方式征求社区组织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八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回报社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九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九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第九十二条给予矫正对象表扬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重大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

区矫正机关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行政惩戒种类: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九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对抗、逃避监督管理或教育的;(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二发现余罪漏罪的;(三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批。

第九十八条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第一百条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处分审批表》,经县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关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应当撤销假释、缓刑,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

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上网追逃。

第一百零四条社区矫正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应当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社区矫正的终止和解除

第一百零五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一百零六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依法终止社区矫正。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司法所应当出具相关材料,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

矫正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及检察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对其解除矫正,并于解除矫正的当日在服刑人员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予以宣布或者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于期满前15日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书》,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期满当日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司法所应出具书面材料,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作出收监决定,于收监当日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提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原批准机关作出收监决定,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撤消假释、缓刑的,司法所应当在接收到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当日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有罪判决或改判无罪的,司法所应当在接收到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的当日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登记,解除矫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应在其死亡7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5.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现就XX市XX区乡镇(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为总目标,围绕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力、专业双支撑,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社工站为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力量,打造专业社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新时代我区各项事业发展蹚出一条新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把社工站打造成为宣传先进思想的阵地、贯彻路线方针的阵地、密切联系群众的阵地。

(二)坚持群众需求导向。

围绕困难群众最根本、最迫切的需求,找准目标,精准服务。

(三)坚持社工专业方法。

逐步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实操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提升基层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坚持社会广泛参与。

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社会服务,特别是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资质的机构购买服务。

三、职责分工

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工作方案;

指导社工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实务培训;对项目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各乡镇、社区负责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活动场地,协助社工站各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承接主体负责人员招聘、场地规划、人员管理、项目规划和具体实施。

(四)各乡镇、社区社工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本乡镇、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方案,上报承接主体审核,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进度安排

2022年,全区建设XX个社工站,其中X个区级社工总站,X个乡镇级社工站,X个社区社工站。孵化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断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实现全区乡镇、社区社工站机构全覆盖、工作全覆盖。

2023年,在社工站项目实施成效基础上,不断提升现有社工站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内容,强化专业意识。同时,持续推进社工站项目实施进度。

2024年,培育一批特色鲜明、效果显著、服务专业、影响力大的示范站点。

2025年,围绕社工站专业化服务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巩固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鼓励各社工站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XX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社工站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

社工站应具备能够满足工作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办公场地应按照便于服务的原则,采取独立办公、分区域集中办公等方式设置,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设施设备。社工站开展个案咨询、小组活动等所需的场所,应按照“一室多用”原则灵活设置。

(二)制度建设。

社工站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要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要建立健全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规范化制度;要有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人员配备。

原则上每个社工站按照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配备,明确工作人员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承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由承接主体为其发放薪酬,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学专业、心理学专业优先,具有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心理咨询、民政领域相关从业经验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所有满足报考条件的社工站工作人员,从上岗之日起3年内必须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

(四)统一标识。

社工站须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区XX乡镇(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

六、服务内容

社工站各项服务应严格按照购买服务资金使用要求,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服务事项。

(一)社会救助领域。

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政策宣传、需求分析、绩效评价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

为特困人员(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健康服务、能力评估、精神慰藉、法律援助、老年教育等服务。建立助老档案、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志愿服务,制定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等。统筹服务性企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日间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打造城镇“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

(三)儿童福利领域。

围绕家庭探访、入户核查、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热线运行、督导检查等环节。协助区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整、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

(四)社区治理领域。

探索“五社联动”(即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社区治理模式,发展壮大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链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推动多方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居民需求,合理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协助乡镇、社区在居民健康教育、社区群众文化、社区环境改善、社区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五)社会事务领域。

开展婚姻和殡葬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等宣传倡导,婚姻、殡葬需求咨询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探索其他领域服务。

除民政领域外,社工站可拓展承接禁毒、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丰富社工站服务内容。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社工站服务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报上级民政局备案。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安排、社工站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

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三)签订合同(协议)。

区民政局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目标、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要求、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四)开展驻站服务。

社工站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站点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区民政局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末期工作报告。

(五)资金支付。

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要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交资金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协议、凭证资料等。购买主体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支付规定和协议内容支付资金。

(六)组织监管评估。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全程跟踪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进展和服务开展情况,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工作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管,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区民政局将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对社工站项目实施及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八、经费保障

按照“区级保障为主,省市分级补助”的原则,落实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并严格遵守经费使用规定。

(一)区民政局主要从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中,统筹安排社工站项目实施经费,推动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二)社工站服务项目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承接主体支付。

承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项目预算等要求使用项目经费。

(三)省、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县(区)民政部门及承接主体,开展本地区、本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九、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要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在创新民政服务模式上蹚出一条新路。

(二)多元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应积极统筹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用于购买社工站服务项目,足额落实项目资金。

(三)严格资金使用。

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社工站各类服务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杜绝超范围服务引发的资金使用风险,要监督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各类资金。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严格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区民政局和承接主体应定期组织社工站工作人员开展考前培训、业务培训、实务培训、督导培训等,不断提升社工站工作人员民政业务能力和社会工作从业水平,加快孵化培育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1、司法行政机关对接职责有哪些?

(1)、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建设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矫中心”),具体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职能。

(2)、社矫中心收到人民法院可能适用非监禁案件以及拟宣告禁止令的委托调查函,应指导司法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前调查,经确认盖章后,送达或函告人民法院。

(3)、社矫中心应查验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完整性,及时向原发文部门、单位发送回执,将原件移送司法所,复印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

(4)、以经常居住地接收为原则,社矫中心应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人档是否一致。对见档不见人的,应先行登记,再会同公安初;关查找;对见人不见档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

(5)、社矫中心应按规定适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解矫宣告会;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思想、文化、法律、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定期督查手机定位人员活动轨迹。

(6)、司法所应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周电话、月书面汇报制度;每月走访家庭、单位和村(居)委

会;对入矫满三个月的进行风险性评估,制定分类管理方案,按照严管、普管、宽管动态转换的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含别教育和困难帮扶。

(7)、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手续。入矫三个月后方可请假外出。请假时间连续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按规定委托异地管理。重点人员一律不得请假外出。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所上报社矫中心批准,且抄送派出所后方可外出。外出回归后司法所应及时向社矫中心销假。对逾假不归或不假外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负责追查。

(8)、宣告禁止令的,司法所应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场所协调,告知禁止令具体内容,落实责任人,签订协管合作书,定期走访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情况。

(9)、严格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机制。对实施行政奖惩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其中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建议司法奖惩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整理呈报材料,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72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户籍地与经常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备案。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时应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

书》,有期限地限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

(1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应定期到公安机关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有无重新犯罪情况,应向公、检、法部门及时提供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现实表现,配合做好违法犯罪调查取证工作。

(12)、社矫中心和司法所须按职责分工,认真、及时、全面、客观地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基础台帐和档案卷宗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以假代真。

2、请问什么是职能部门的例会制度?

答案:市县两级公、检、法、司四部门要明确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依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市级每半年、县级每季度、乡镇级每月分别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三级会议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通报情况,研究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明确了哪些社区矫正对象为重点人员?

答案:明确重点人员:有寻衅滋事、行凶斗殴、抢夺抢劫、盗窃、赌博、诈骗等犯罪前科的社区服刑人员;患有精神病、艾滋病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到市、去省、进京上访意图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严重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三无”社区服刑人员。

4、对于社区矫正重点对象需要明确哪些监管方式?

答案:一是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上述五类人员严格实行2 4小时随机查控,提高实时定位频率,抽查活动轨迹,发现可疑迹象要迅速采取措施。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重点人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当地公、检、法三部门动态通报一次,重点时节“每日一通报”以便公安机关落实双重监管的责任,检察机关跟踪督导监管落实以及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等情况。三是履行执行禁止令新职责。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创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对接联动和问题解决,确保禁止令执行效果。

5、请问明确下落不明人员收监流程的是什么?

答案:按四个步骤操作:第一,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所负责查找,并形成调查走访笔录;第二,由司法所向派出所发函申请协助查找,派出所将查找结果形成书面说明并盖章回函给司法所;第三,司法所将调查笔录、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司法所的情况说明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卷宗报社矫中心,由社矫中心发函给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对查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回复;第四,社矫中心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建议书,移交检察院或原审法院,并由属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相关司法部门决定、裁定的执行,查缉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

6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答案:突发事件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社区服刑人员行凶、闹事、自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事件。

7、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有哪些组成?

答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两级成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信息掌握、情况通报、指挥协调等职能。相关政法部门要积极配合,整体联动,确保效果。

8、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及对策有哪些?

7.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今年起已在全国试行。但从我们基层的实践看,基层司法行政的队伍力量与之对应,有着明显的差距。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势在必行的。事实上,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中,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话题,在网上,搜索一下,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组建成社区矫正“正规军”的呼声铺天盖地。但是,许多想法虽然是积极的探索,但以笔者的观察研究,与社区矫正的性质、及从现行的人事政策法律规定看,显然难以突破,不现实,难实现。

当前,各地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基本是明确一致的。即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虽然说,“司法社工”本身不可能是执法人员,但从长远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

按照“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录用的“司法社工”,作为基层司法所内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性人员,是可以授予委托执法者资格的。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社工)的性质和待遇,我们泰州地区的做法,总体上是务实和理性的。

以姜堰市司法局为例:姜堰市招聘的司法社工人员性质及待遇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合同二年一签,续用续签。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当前应当关切的是如何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工资福利待遇;二是职业风险防范。

由于地方上社区矫正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资金并不能真正的用到基层,而是处于司法局统酬管理的状态,社工的待遇远低于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专职社工名为专业,仍然只是处于一种临时工状态,只是作为过渡性的工作。长期下去,肯定不能留住人才。另外,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还包括如何支持和保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依法履行职务,避免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问题以及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如何给予奖励的问题,目前来看,各地都没有配套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来支撑。

笔者认为,关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建设,我们的重点和基础在于加强“司法社工”的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对此,我个人作如下的理解和解读:

一是应当细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衔接接收、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的录入、档案管理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司法所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配合参与完成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工作。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各项工作制度。

目前,没有统一、规范、明确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合法的方式确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学习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奖励淘汰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等。

三是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待遇。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待遇确定在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标准,明显偏低,只有提高社工待遇,才能改变我们的就业观点,调动工作积极性,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的社工队伍;只有让他们体会到社区矫正岗位稳,待遇优,我们才有可能严格进行考核;只有严考核才能出好成绩。笔者建议,“司法社工”可以由用人单位的司法部门委托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选择录用,待遇原则上以不低于农村“大学生村官”的待遇为宜。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司法社工队伍后有归属感,就业感。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们也可以把社区矫正队伍(“司法社工”)的建设做以下四个方面的归纳。

一、属什么

解决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性问题,是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社工属于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人员的性质,只是对司法所工作力量充实的定位,这个定性基本是明确的。

从现行的人事政策上看,社工难以与机关事业人员、行政人员等同,但是,他们与公安机关的辅警,从事机关后勤工作的人员性质也不相同,最相类似并可比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的合同制书记员。

把“司法社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单独序列的管理,进行针对性的人才选入和技能培训,是解决矫正社工高起点的最好切入点。把“司法社工”作为司法所的工作助手,并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专业性较强的独立职业,从制度上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社工才会安心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并不断创新,使司法社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才会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做什么

司法社工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按照这一工作任务的设置,我们的司法社工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社工矫正工作并富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态和沟通能力,掌握一些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的技术知识,并善于运用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同时能熟练掌握应用现代化的办公技术,也已成为始码的必备的工作基础能力。

笔者在基层工作中,总结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业务,我们的“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有以下几项的任务:

1、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录入、矫正活动记载、统计报表填报等等。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和解矫宣告、矫正对象的季度和期满鉴定,月度、季度考核记分,请假或迁居、行政及司法奖惩的报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3、协助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制定各类教育计划,开展集中、分类、个别多方式结合的教育学习活动,分析检验教育效果。

4、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进行日常管理、跟踪记载和考核确认;

5、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组织或者协调就业技能培训;

6、为社区服刑人员与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联系帮困救助;

7、对工作信息、典型个案等进行收集上报;

8、司法所和司法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接受各类工作检查。

三、权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司法社工”在工作中有职无权,有责无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在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为“缓刑观护官”。都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只能在口头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说服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缺乏一定的制约效果;虽然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行为作出行政或司法方面的奖惩的规定,但规定流于形式,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但现在工作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以,万一对犯人监管不力,应当由谁来承担风险?同样,万一发生矫正对象对包括“司法社工”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暴力抗法的情形,这个风险和后果又由谁来承担?还有,“司法社工”在行使工作职责时,他们有权要求矫正对象做什么?被拒绝了有什么样的后果?有什么可以适用的强制保障?对人身安全发生意外如何处理?等等。这就是我前文所说的需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来规范司法社工的工作权力和工作责任,并保障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一个《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以明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

所以,笔者设想仍然只能通过立法的方法,赋予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在工作中应当赋予以下权利和义务。以解决司法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能与责任不协调的尴尬境地。个人认为,重点在于赋予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者的执法身份,授予司法社工委托执法的资格。这是司法社工工作职权的立足点,也是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基础。

四、谁给钱

我们姜堰市司法局今年招聘了十多名司法社工,这批青年人阳光帅气,才华横溢,知识全面,素质一流,成了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他们在工作中,讲的是奉献精神,比的是工作成绩。是一批难得的好苗子呀。但实话实说,我们姜堰的司法社工待遇是明显偏低的。现在,他们每月的工资扣除个人应交纳的保险费用,每月只有750元。与一个简单劳动的超市营业员差不多,而且,在外乡镇工作还存在一个生活费用及车旅费等开支,维持个人的生活都是勉为其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他们安心工作?如何让他们底气十足的开展工作?如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我们在思考,这批年轻人是我们司法社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来;我们在思考,我们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的同时,我们更要用“待遇留人”。只有通过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待遇,才能提升我们“司法社工”的整体素质。

按照《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支付统一招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是在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中补助到县(市、区)司法局的,全部补助资金的30%中列支。事实上,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以及地方党委与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重视层度不同,配套的资金实际上未必能全部到位,必然不同层度的制约了司法社工的工资待遇的落实。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整体筹化,规范操作,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社区矫正的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总结上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初步发现的社区矫区工作者的成功经验,“司法社工”作为一个新颖的工作岗位,作为司法所的得力工作助手,不仅已经成功的进入了矫正工作的得心应手的角色,而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做出了有口皆碑的业绩。我们的司法社工,以极大的热忱,无私的奉献精神,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忘我的工作,并且已经创新了一些与现代化发展趋势同步的工作新思维,新路子。作为“司法社工”的直接管理部门,我们用兵要爱兵,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惑和生活上的困难,留住人才要留住心,把我们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社工)的队伍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康庄大道。

行文述评,笔者的内心充满了工作的激情和神圣的使命感,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有诗一样的美好的愿景,构思了一幅理想的美丽的图画。概括如下:

一、建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奖励办法;

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委托执法者的工作地位,授予他们与工作职责相应的工作职权;

三、参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合同制书记员的模式,对司法社工进行单独序列管理,享受、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协会,维护、保护他们工作上、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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