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共8篇)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臵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野生动物保护法 篇二
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数据,全世界大约有1000多种野生哺乳动物、1000多种鸟类和2000多种野生植物面临着灭绝的危险。其中受威胁种数最多的是灵长类,鸟类中受威胁种数最多的是鸣禽类,爬行类动物中则是鳄鱼类。科学家分析说,这些物种受破坏的程度与人类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2000年间,有记载的已经灭绝的动物中,鸟类有139种,哺乳动物106种。而灭绝的原因有1/4是由于自然演化,而其余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科学家们警示:如果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消费程度和破坏活动仍保持目前的态势而不加以改变的话,到21世纪末,大约会有50万物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在我国青海湖畔,曾生活着一种普氏小羚羊,在上个世纪50年代,青海湖的草原上就生存着上万只小羚羊。那时的人们不会想到,那漫山遍野、奔腾如飞的羊群,而今会变成濒危的动物种群。
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动物,它那憨态可掬的姿态特别令人喜爱。大熊猫的分布区域也相当狭小,地点仅限于中国四川、陕西、甘肃等少数崇山峻岭地区。
旅鸽一度是地球上数量最多的一种鸟类,19世纪初曾有50亿只,但是到了1900年3月,旅鸽基本绝迹。最后一只名叫玛莎的旅鸽也于1914年9月1日死于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动物园。
大海雀曾经广泛栖息在从纽芬兰至斯堪的那维亚一带的大西洋岛屿上,它们成群栖息,数量极多。人们为了获取大海雀的肉和油脂,曾经无情地大量射杀这种鸟类,持续狩猎达300年之久,最后终于在1844年将全部大海雀杀光。现在,世上只留下了70只大海雀标本。
北美洲唯一的长尾小鹦鹉在美国建国时还广泛分布于南部各州,因它们成群到果园取食,所以招致果农的无情射杀。加上它们有一种奇特的习性,即一只鹦鹉被射杀,其他鹦鹉则久久盘旋于死者周围不肯离去,这一习性加速了它们的灭亡,最后在1920年被全部杀光。
在中国鸟类协会的会徽上,饰有褐马鸡的图案标志,属于我国国际Ⅰ级保护动物,它身价不凡,同熊猫、金丝猴并列。褐马鸡也快濒临灭绝了,只是在山西西北部和河北的小五台山等地才见能到。山西芦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将褐马鸡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从1600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
现在,地球上平均不到2年就有一种野生动物灭绝,不少动物也处于灭种的边缘。为保持地球生物的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各个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都非常重视。
可是由于一些人还不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或是为了谋取私利,仍在猎杀珍贵稀有动物,实在让人感到痛心。
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篇三
关键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概念
目前,各国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仍未达成共识。美国将野生动物定义为大型的狩猎动物,我国定义为“任何生存在天然自由的状态之下,或虽然己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出现进化变异的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各种动物[1]”,由于在学理上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赋予野生动物以明确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就是指珍贵的、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或者是有益的、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不过,法律的这种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容易使得那些现存的、非珍贵的、非濒危数量种群,就会导致现在非濒危的物种演变成了濒危物种,最终成为不得不保护的物种。可以说,野生动物的范围如何界定,直接关乎到物种的存亡[2]。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人类对经济利益的疯狂追求,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残酷的挑战。人类注意到保护地球上的物种和发展经济同样重要,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期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到目前为止的动物保护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共包括五章,其主要内容为:首先,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该法更加注重在保护的基础上搞好开发、保护和利用三者的关系。第二,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保护。第三,确定了野生动物的所有权。该法明确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局限性
(1)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1988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2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明确指出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何为“野生动物”、“珍贵、濒危”、“有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这些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而欧美发达国家动物保护的范围则包括野生动物、饲养动物。而我国则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当中的中濒危、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相当狭窄[3]。
(2)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救济没有可操作性。在行政法律中,行政补偿方面的问题欠缺。当受到野生动物侵害时,人们还没有有效的救济方式。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第29条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这两条规定都十分笼统模糊,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国家对于应承担的责任却是含糊的。
(3)缺乏对外来物种入侵具体防治措施的规定。近年来,外来物种入侵的局面严峻,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受到巨大的威胁。我国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方法主要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进行检疫。通过单一的检疫方法目前已经不能有效的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只有把它纳入法律的范畴,才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四、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1)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掠夺是惊人的,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因此扩大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是必要的。主要保护方法有:普遍保护制,就是对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权基础上的普遍保护制,即对所有的野生动物实行国家所有制,使野生动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这里的野生动物仅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它的野生动物权属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应当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对其实行普遍保护制。不保护野生动物公示制,就是在实行普遍保护的同时,在严格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鼠类、苍蝇、蚊子等作为有害野生动物,列入不予保护的名单进行公示。对这些野生动物,在严格论证并公示后,可以组织迁徙或捕杀[4]。
(2)保障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救济方式。野生动物损害救济还存在很多缺陷,责任主体不明确,损害补偿标准过窄等问题有待明确。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行政补偿的主体,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地方政府,更高级别的主体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机制,扩大补偿标准从直接损失到间接损失,使居民因动物损害造成的损失得到充分救济。
(3)对公民引进外来物种作出法律规定。首先应对公民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性质作出一个法律的界定,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其次是扩大外来物种检验检疫方法针对的范围,增加对外来物种有意引进的规定。最后是明确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责任。当行为得到法律的界定时,人们会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认识,明确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有效的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规制。
五、结语
针对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践中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困境,应在立法上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着眼于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障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方式,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立法,提高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减少肆意捕杀现象,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风雷.论元代法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
[2]朱向东,王世卿.简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弓完善[J]党政论坛,2009
[3]段朋江.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D]兰州大学,2014.5
[4]楊雁.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D]东北林业大学,2009.6
作者简介:
4.野生动物保护法 篇四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19日公布 1995年7月19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1995-07-19 00:00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医药、卫生、邮政、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每年4月21日至27日为我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八条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内野生动物资源每五年调查一次,每十年普查一次,并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本省内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猎区、禁渔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禁猎区、禁渔区和禁猎期、禁渔期应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项目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附近有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救护措施。
误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对已死亡的野生动物,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禁止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剧毒药物的,应报经当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基金的具体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为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确需采取必要措施时,须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猎捕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经批准获得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的,猎捕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猎捕活动。
第十七条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在本市(地)的,经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跨市(地)以及外省单位和个人在河南省境内进行猎捕活动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持猎枪狩猎的,必须同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必须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因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指定单位出售、收购。
第二十二条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利用限额指标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凭证运输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商检、海关等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五条科研、教学等单位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对采集标本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拍摄电影、录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依法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进行年审。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误捕野生动物不予放生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可处以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所运(带)实物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重复处罚。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野生动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来源: 时间: 2005-08-02 16:24 浏览 2786人次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狩猎场,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5.野生动物保护 篇五
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
学号:P1802130408 姓名:蹇国锋 班级:测绘1304 院系:测绘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12日
摘要:
野生动物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 但是随着森林资源的减少和人为地猎捕, 许多种类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对策,防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关键词:野生动物 生物多样性 现状 保护措施
正文: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其地理分布狭窄,仅仅存在于典型地方或出现在有限的、脆弱的环境中。如果不利于其生长和繁殖的因素继续存在或发生,便会很快灭绝。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野生动物。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生态环境复杂多样,为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据统计,仅脊椎动物就有5250多种,占世界种数的10%以上。其中,兽类近500种,鸟类1256种,爬行类391种,两栖类280种,鱼类2840多种。同时,我国拥有的无脊椎动物种类估计约100多万种。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不仅种类丰富,而且特产珍稀动物种类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大熊猫、金丝猴、褐马鸡、扬子鳄、白鳍豚等100多种特产珍稀动物。世界上有鹤类15种,中国就有9种;雁鸭类276种,中国有46种;野生雉类276种,中国有56种。
我国部分野生动物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单一种群物种面临绝迹的危险。白臀叶猴多年来一直未曾发现,这次调查仍未见到任何踪迹,可能已经绝迹。四爪陆龟、扬子鳄、莽山烙铁头、鳄蜥、朱鹮、黔金丝猴、海南长臂猿、坡鹿、普氏原羚、河狸等单一种群物种不仅种群数量少而且分布狭窄,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威胁,则面临绝迹的危险。
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的自然历史遗产。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上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并已经成为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造成如上事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动物保护观念淡薄。俗语说, 吃什么补什么。吃胆补胆, 吃肾补肾, 吃血补血, 吃骨头汤补钙。所以大量动物被人们视为食物。许多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作为食用种类的动物, 目前在国内某些地区都被驯养繁殖为肉食动物。甚至有些人是什么稀有吃什么, 什么昂贵吃什么, 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物种也要吃, 而且要吃活的。比如, 蛇胆、熊胆、果子狸等。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一些养殖场为了获取动物皮毛大肆繁殖动物甚至从社会上收购流浪动物,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在取皮过程中大量采用残忍的活体取皮手段, 许多药用动物的活体取药、取角和胆汁等等。民间供人娱乐的动物为游人表演, 如果稍不听话, 就遭毒打, 动物们的惨叫、哀嚎, 令观者都胆战心惊。甚至为了防止动物们反抗, 竟然将动物的牙齿、指甲全部拔掉或打断。在浙江慈溪, 5岁的东北虎# 雷雷∃由于会表演、通人性, 被虎贩子三次倒卖, 先后在动物园、驯兽团供游人参观、拍照, 参加驯兽表演。其主人为了赚钱, 常年累月不让“雷雷”休息, 稍有不从便棍棒加身。最终“雷雷”在走穴表演中被活活累死。
3、体制上的缺陷。既然动物保护是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是有益于所有人的公益事业,公共部门就应该尽可能的负起职责, 但现实中却事与愿违。例如, 沈阳野生动物动物园的股份制改革,使动物园由政府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变成私人控股的市场经营实体。动物园民营化改革之初, 看似是一个好的创举, 地方政府卸下了财政负担, 企业一旦经营不善, 殃及的首先就是园中的动物。10 年来,东北虎等野生珍稀动物的死亡就是证明。相关人士称动物园承担着科普、教育的功能, 作为公益事业的一部分, 动物园应由政府为主导来做, 像珍稀动物基因保护等科研功能, 更不可能由民营动物园来承担。
4、法制上的因素。首先动物保护法律不健全,我国的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早, 如1950 年的《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及后来陆续颁布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试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但是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驯养动物保护法。而且, 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环境状况公报结果看, 我国仅保护濒临灭绝的的稀有野生动物。即使有相关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 也仅仅是从用药、防疫、食品安全等角度对饲养动物制品的质量做出一些规定, 如《家禽家畜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猪口蹄O型灭活疫苗质量标准》。面对动物自身的生存质量并未涉及。其次对残害动物的制裁不足。例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物的综合性法律。但是,近日沈阳野生动物园11 只东北虎还是难逃厄运。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 较之我国大部分公众, 动物福利观念的启蒙还相当晚。同时基于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 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偏低, 一直以来动物被视为人的依附物, 这早已经成了大多数国人的根深蒂固的认同定势, 动物福利根本不能被他们接受。传统观念认为, 家庭饲养的动物目的是为我们提供服务的, 我们是它们的主人, 我们当然有权使用它们、屠宰它们或者关
押它们, 别人不能干涉。例如北京市法制办就曾出台过《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 但最后却不了了之了。
针对国际野生动物研究前沿态势及我国野生动物动物保护研究现状,提出加强我国野生动物研究建议如下:
1.加大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评估的投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及 原因,才能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计划。而该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国家更大的投入支持。
2.加大物种濒危机制研究的投入基因组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遗传信息,利用全基因组信息可更加深入地揭示物种的濒危机制。但是,随之而来的科研成本无疑将会大大增加,需要更多的投入。
3.加强野生动物基因资源库的建设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战略生物资源。
4.加强野外研究基地和网络体系建设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必须依赖于长期定点的野外研究数据,因此野外研究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我国在野生动物研究基地的建设方面还十分薄弱,制约了科研工作的开展,还需加大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野外研究基地和网络体系。野生动物的大量灭绝,必然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指地球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生物类型,他们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使自然生态和 食物链保持动态平衡和稳定,各种生物得以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生物多样性是 地球上各种生物赖以长期存在、繁衍、昌盛的基础和社会财富的源泉。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与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其中,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目前全球生物正面临“第六次物种大灭绝”的危险,而造成这一严峻形势的主要因素则包括人类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大肆捕猎、疾病的传播及全球气候变暖等等,这些因素大都同人类活动相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主动保护自己的家园的意识,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威胁。为了让生物多样性不再遭受破坏,我们需要做到: 1.植树造林 2.节能减排
3.停止对于濒危生物的捕杀 4.禁止过度开垦耕地
5.对工业废水进行科学处理后,才可排放 6.减少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7.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8.控制人口数量,抑制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9.立法来约束滥捕乱猎的行为并进行严格的惩罚,完善生物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10.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迁地保护等多种保护制度
11.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生物资源:改善及完善各种有效的开发利用技术措施,合理利用我国的森林、海洋及淡水渔类、特色中草药、野生动植物等生物资源。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是要行动,这必须所有缔约国广泛合作,积极行动,制定必要的 法规,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失的活动进行技打击和控制,对濒临灭绝的物种、破坏严重 的生态系统和遗传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和抢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另一重要措施是“移地保 护”,如建立遗传资源种质库、植物基因库,以及野生动物园和植物园及水族馆等。保护生物栖息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可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大力开展宣传和教育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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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评估指标及其案例分析 17.李铁民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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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诸葛阳2008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文集
6.保护野生动物活动 篇六
复习目标:
1、使学生对野生动物有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培养学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语文、运用语文。
3、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关注生活的意识和互相协作的精神。
一、揭示目标:
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复习“保护野生动物的一次活动”,本节课的学习目标是:
1、使学生对野生动物有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培养学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语文、运用语文。
3、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关注生活的意识和互相协作的精神。
二、自学探究:
三、下面请同学们根据自学指导题,复习全文。
自学指导
(1)如果在饭店或家中有人吃野生动物,你如何劝他们纠正,请写一篇题为“××,你听我几句劝说”的短文。
(2)在“保护野生动物”活动中,我们调查了本地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现在请你回忆一下:
① 你所在的小组当时调查的具体课题是什么?主要采用了哪种调查方式?当时采用的成果展示形式是什么?
调查课题:
调查方式:
成果展示形式:
② 以本地区的野生动物为例,试分析一下,造成这种野生动物生存危机的因素有哪些?谈谈你对保护这种野生动物的建议。
本地区某种野生动物名称:
造成这种野生动物生存危机的因素:(分点陈述,不少于两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分点陈述,不少于两点)
(3)用一句话概括你参加这次活动的收获。
四、学生自学,师巡视。
五、师生讨论交流。
(2)①调查课题:课题要具体,如饭店里的野生动物菜名;家庭食用野生动物情况调查等。
调查方式:可以是座谈、采访、问卷调查等。
展示形式可以是调查报告、建议书、倡议书。
②如麻雀、青蛙、扬子鳄、白鳍豚等。
农药使用、人的捕捉食用、环境污染、乱砍滥伐等。
建议:与前面因素有关。
六、师总结,布置作业。
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一次活动”
一、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的情况非常严峻:生活在青海可可西里高原的藏羚羊10年前还有几十万只,现在已不足7万只,并且每年还要被猎杀两万只;生活在长江里的白鳍豚20年前还有400头,现在已不足20头;野外生存的东北虎仅长白山还不足8只„„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到了十分危急的时候!关注生态大自然,就是关心人类自己。为保护野生动物出力,该从我们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
二、自学指导答案:
1、略。
2、(1)调查课题:课题要具体,如饭店里的野生动物菜名;家庭食用野生动物情况调查等。调查方式:可以是座谈、采访、问卷调查等。展示形式可以是调查报告、建议书、倡议书。(2)如麻雀、青蛙、扬子鳄、白鳍豚等。农药使用、人的捕捉食用、环境污染、乱砍滥伐等。建议:与前面因素有关。
7.野生动物保护法 篇七
1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1.1资源状况
民乐县地处祁连山北麓,东、西、南三面环山,北面平坦阔放,地势南高北低,海拔为1589-5027m,地质构造由祁连山地(走廊南山)和民乐盆地组成。地貌类型可分为山区、川台区和戈壁荒漠三部分。由于地处内陆腹地,在自然地理区划上属温带干旱荒漠地带,自南向北依次呈显南部为祁连山支脉山地,中部呈洪积、冲积倾斜平原;北部是荒漠戈壁,呈显典型的干旱荒漠景观。尤其是西南部的祁连山天然林保护区属较隐蔽地形,为民乐县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提供了较好的自然条件,因此分布的野生动物种类较多。辖区内主要野生动物有兽类58种、鸟类142种、两栖爬行类13种。(见表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我县分布有59种,一级16种、二级43种。属于一级保护的典型兽类有雪豹、马麝、野牦牛、普氏原羚等6种,一级保护的鸟类有黑鹳、金雕、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胡兀鹫等10种;属于二级保护的兽类有豺、甘肃马鹿、藏原羚、鹅喉羚、岩羊等13种;二级保护的鸟类有藏雪鸡、暗腹雪鸡、血雉、蓝马鸡、灰鹤、蓑羽鹤等30多种。
1.2分布状况
据以往张掖市的调查统计资料来看,分布在民乐县的各类野生动物在湿地范围内均有分布,湿地是它们取食、饮水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其中: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兽类主要分布在祁连山一带,如:雪豹、马麝、马鹿、盘羊、岩羊等;鸟类在全县范围内均有分布,如:金雕、胡兀鹫、草原雕、蓝马鸡等;鹅喉羚(长尾黄羊)则生活在民乐县的北部荒漠地带开发区范围内。
1.3栖息地状况
据调查发现,县境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大多数生活在祁连山大河口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虽然林区管理较严格,放牧及开矿等人类活动较少其栖息地破坏程度相对小,但是由于没有禁牧,放牧人员对栖息地仍有破坏,干扰动物生存繁衍;但在民乐县北部滩工业开发区,近年来由于荒漠开发利用面积越来越大,道路及高铁线路的修建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在荒漠区活动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饮水源破坏严重,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1.4生存现状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颁布实施。2001年2月民乐县成立了民乐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从此林业主管部门有了专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并落实了事业编制和人员。通过多年积极保护,部分野生动物的资源数量趋于稳定并有所上升。从全县野主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来看,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濒危和稀有动物,早期猎捕严重,目前个体数量极少。如:在民乐县20世纪50年代经常出现的雪豹、马麝、白唇鹿、金雕等现在目击其个体已很少见;生活在荒漠地带的鹅喉羚(长尾黄羊)由于北部工业开发区的建设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数量很少,其个体很少见,在本县生存范围内有灭绝的危险。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较少,管理难度很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仍在减少
民乐县地域辽阔,地貌复杂,且毗邻青海省,省、县界限较长,正好是本县野生动物集中栖息的山区地段,大部分地段还是混牧区,所以管理难度非常大,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许多珍稀物种数量锐减,特别是像马麝、雪豹、鹅喉羚、马鹿等保护动物处于濒危状态,有的面临绝迹。另外,对栖息地的干扰、破坏,林地的退化和缩减是我县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减少的另一原因。
2.2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案件仍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各地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和简介食用野生动物数量也呈现增加趋势,个别人以吃到“野味”为自豪,来显示自己的“身份”,使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了交易市场。部分酒楼饭店暗暗的把野生动物摆在了餐过上,加上地下商贩的倒卖,致使野生动物市场供不应求,其市场价也不断走高,同时猎捕野生动物只花用劳动力和自制工具,投入很小,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间利润非常可观,致使少数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非法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现象急剧增加,
2.3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头负责,管理体制不顺,严重影响执法活动的开展
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分别有林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及管理;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而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和森林公安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不便。特别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后,按照当地目前的管理体制,以工商部门管理为主,林业部门协助配合,影响林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开展。
2.4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有针对性教育活动
广泛的宣传已经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在民乐县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者大多是偏僻的沿山贫困农户所为,由于非法猎捕者、经营者文化素养低,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查出处的野生动物案件中,在询问当事人时,他们还不清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错误的认为野生的就是大家的,就可以随意猎捕,加上一些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嗜好,有以食野味显示身价高的落后观念,造成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难以根治的局面。
3对策及措施
3.1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要坚持保护第一工作理念,在民乐县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部滩荒漠区及沿山川台区,不准进自然保护区放牧,不准随便进自然保护区进行爆破,采石和任何形式的副业生产,严禁砍乱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保护站管护人员尽可能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区干扰野生动物的生活规律,最大限度地防止破坏保护动物的巢穴;北部荒漠区在建设高铁及道路时必须预留野生动物通道;同时建立恢复生存环境制度,对破坏生存环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即要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也要重视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3.2保护工作要确定唯一的管理机构
目前,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分别有林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部门及管理,进入市场后又有工商部门管理。在我县野生动物的管理也是这样有林业、工商、湿地管理部门都插手管理。多头管理会使管理责任松驰,难以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标。建议不论水生还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都有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完善的专门管理机构承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3.3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种媒体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树新风、改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同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针对性,根据民乐县查处的有关野生动物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沿山乡村群众所为,因此,宣传工作要深入沿山重点村镇开展法律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宣传,突出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3.4高度重视对重点保护动物的监管
坚持科学的保护、发展观,合理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建议立法禁止食用、药用濒临灭绝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倡导科学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树新风、改陋习;依法保护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使之规模化,能够提供充足的中药原料、装饰材料、食物。对非法食用、药用、装饰用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严厉处罚。
3.5完善管理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重视对野生动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为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野生动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野生动物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设立救护站,对伤、弱、病、残的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建议设立县级野生动物救护站,配备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受伤、有病或因故致残的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挽救野生动物的生命。
继续开展资源调查,尽快建立资源监测体系。实现对资源的动态监测,为民乐县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提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华思武.漫议野生动物保护[J].中国林业,2004,(1)B:43-44.
[2]董红旗.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强化措施[J].中国林业,2007,(10)A:45.
8.野生动物保护法 篇八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58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和名录制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制度。法律专门设订条款,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饰品,以及禁止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强化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的核准管理和野生动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等系列制度。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摘自《中国绿色时报》)
银耳冰糖鸽子蛋
【组成】银耳2克,冰糖20克,鸽子蛋1个。
【用法】先将银耳用凉水浸泡20分钟后洗净揉碎,放入锅中加水400毫升用急火煮沸后加入冰糖文火至冰糖融化,然后将鸽蛋打入文火再蒸3分钟即成。每日一次。
【功效】适用于肺结核干咳。
紫苏杏仁汤
【组成】紫苏、杏仁、生姜、红糖各10克。
【用法】紫苏与杏仁捣成泥,生姜切片共煎,取汁去渣,调入红糖再稍煮片刻,令其溶化,日分2~3次饮用。
【分析】紫苏,辛,温。润肺、脾经。具有解表、散寒、理气的功效。适用于感冒风寒、恶寒发热、咳嗽、气喘、胸腹胀满等病症。紫苏以食用嫩叶为主,可生食或做汤。紫苏不仅可食叶,其种子也因含有高蛋白、谷维素、维生素E、维生素B1、亚麻酸、亚油酸、油酸、甾醇、磷脂等成分而可食用,且对咳逆、痰喘、气滞、便秘等有治疗作用。
【功效】发汗解毒,理气宽中,解鱼蟹毒。用于风寒感冒,头痛,咳嗽,胸腹胀满,本方散风寒,止咳嗽,对外感风寒引起的咳嗽有效。
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明年须降到10% 以下
国家实行新医改以来,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然而,由于医疗费用不合理性增长现象逐年严重,医疗卫生体系整体均衡程度依然呈恶化趋势。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对医疗控费提出明确要求,到2017年,全国医疗费用增长幅度要降到10%以下。
根据《意见》,各省(区、市)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
《意见》指出,控费目标的确定,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作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
此外,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范围。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根据费用指标监测结果,对本地区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序,定期公布排序结果。(摘自《人民网》)
夏天最伤身的五件事
①颈椎怕吹:颈椎对着空调吹,周围软组织会产生病变。②喝水怕快:喝水太快易出现胸闷、气短等症状。③眼睛怕晒:眼睛不注意防晒易引发各类眼疾。④晨练怕早:夏季早晨空气污染物多,对健康不利。⑤肠胃怕凉:吃大凉的东西,易引发肠道疾病。(摘自《微健康》)
有颈椎病 睡觉常换姿势
颈椎病人正确的睡觉姿势是仰卧位和左右交替侧卧位睡觉,每一种睡觉姿势都要变换,切忌一个姿势睡觉过久。仰卧时候头部要摆正,颈部不要扭曲,四肢自然伸直、放松。则卧位时四肢自然屈曲,也就是自然屈膝屈胯,左右侧交替进行。(摘自《中国剪报》)
适合做早餐的食物
早餐保证4类食物摄入:谷类食物;运动性食物;奶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新鲜蔬菜、水果。适合做早餐的食物:1、馒头、包子、馄饨等;2、火腿肉、酱牛肉等;3、牛奶(羊奶)、豆浆等;4、拌黄瓜、拌萝卜、拌白菜、拌西红柿、水果沙拉、苹果、香蕉、橘子、桃等。(摘自《保健养生》)
发芽的土豆不能吃吗?
发芽土豆真的不能吃吗,是发了一点点芽就不能吃,还是发芽很多才不能吃?吃了会不会生病,甚至有生命危险?
发芽土豆里面的毒素叫龙葵素,是好多种“糖苷生物碱”的统称。这种毒素本来是植物的自我保护措施,它能对抗霉菌、细菌和害虫。
正常土豆中龙葵素含量很低,1公斤不到0.1克,当龙葵素含量达到每公斤0.2克以上就可能让人中毒。据说发芽土豆的龙葵素含量最高能达到每公斤5克,这种土豆要是吃下去就危险了。
三招搞定发芽土豆。其实龙葵素并没那么可怕,如果土豆发芽不严重,还是可以挽救一下的。
挖去发芽部位。龙葵素在土豆中的分布并不均匀,表皮和嫩芽的含量最高,因此可以削皮,挖去发芽部位周边1~2厘米厚,挖掉变色的部分。
土豆切片或切丝浸泡。用凉水浸泡半小时以上,换水继续浸泡。龙葵素可溶于水,浸泡可去除大部分。换水后继续浸泡的目的是防止土豆变色。
放醋炒热。龙葵素和其他很多生物碱一样,不太耐热,烧熟煮透能降解剩余毒素。龙葵素最怕的是酸,因此炒土豆的时候放一些醋,解毒效果更好。
但如果土豆出芽比较多,表皮发暗、发皱,切开之后发黑、发紫、空洞,建议别折腾,直接扔。(摘自《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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