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

2024-09-2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精选11篇)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 篇一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第一, 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 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 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 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 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 年休假的监督机制

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 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 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 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 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 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 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 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 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 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 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 如某职工享受婚假, 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 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 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 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 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实际支付时:

(二) 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并且职工离开时, 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 应当确认为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 其中管理人员30人, 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 在第二年末, 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100元, 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 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 相当于75天 (180×5÷12) 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 (75×3×100) , 作如下分录: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 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 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 共6000元 (20×3×100) :

假设2008年12月31日, 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 其中管理人员30天, 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 (100×3×100) , 则:

(三) 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 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 在第二年末, 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 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 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 根据以往经验, 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 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 相当于60天[ (13-10) ×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 (60×100) , 则:

假定至2008年底, 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 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 (15×3×100) ,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 (5×3×100) 未使用,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参考文献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 等 篇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儿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满20年,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养老金标准2008年1月起提高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再次提高。此次养老金的提高幅度将明显高于前三年每人每月80元的平均水平。

北京2008年

将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明年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确保每个家庭和居民都有自己的家庭医生。

老年健康护理人员缺120万

“当前养老机构供需有差距,单就照顾目前全国1300多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来说,至少还需要220万专职护士,供需缺口高达120万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理事长郭浩明日前在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座谈会上提出警告。

据了解,老年人口具有高患病率、高伤残率等特点。我国目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1.6岁,但人口健康寿命只有63岁,平均每人有8年时间是带病期。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赵宝华介绍,2004年统计,老年人不能自理率为8.81%。2005年全国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人为1269万,2010年将达到1533万。

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三》中透露的信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民生,将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我国就业形势出现五大变化:

一、全国就业总量稳步增长,新增就业人数继续增加。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继续提高,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人数最多。

三、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

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止降回升。

五、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

广州中小学生乘公交地铁将享半价

广州日前宣布,该市中小学生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将享受半价优惠。约200多万中小学生能享受到优惠。

为低收入人群提供足够房源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 篇三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单位不依法安排休假的处罚标准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 篇四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抓好这项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执行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科学安排,有序运作,统筹兼顾,保证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认真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审批办法。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统一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5.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五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的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假期,既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切实做到休假与生产两不误。

6.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六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在编员工中的在岗员工。人事代理(派遣)人员、技术合作(人才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公司采用以下三种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工程公司机关(含机关助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及其他可实行日勤制的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的限制,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情况,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工程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工程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采购、营销、清欠人员,非生产性司机,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岗位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工程公司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章 休假分类

第四条 休假分类

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3.带薪年休假 4.探亲假 5.婚假 6.丧假 7.病假 8.事假 9.生育假 10.育儿假

11.工伤假 12.其他假期

第四章 休假及薪金

第五条 法定公休日

1.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

六、星期日。

2.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在公休日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加班后,部门领导可以安排补休调休。如遇上级部署的重要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且需投入较大人力、精力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休日工作视为正常劳动,公休日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休日工作视为正常劳动,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因生产经营需要和气候变化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同意。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能串休或补休的,必须要给予至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

为减少员工工作压力,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在不影响施工生产的条件下,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每季度安排职工12天休息休假,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职工休息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支付。确因现场工作需要,休息不了的,应额外予以加班补助。

日补助标准=月岗位工资÷21.75 天×15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休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1)工程公司机关的员工,已经实行岗位定编定员,因需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加班的;

(2)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

(3)因工作特殊需要,公司领导安排需要统一加班的。6.公休日加班工资计算:

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 天×200%。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 1 天(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五月初五);(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 月 4 日),28 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妇女节和青年节,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各民族习惯,确定放假日期。

4.遇法定节假日需放长假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上级关于节假日放假通知的规定。

5.法定节假日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可以采取补休调休。无法补休调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6.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 天×300%。

7.根据国家和上级通知,属与法定节假日延长放假时段的,延长时段应给予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延长时段日加班计算:

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 天×200%。第七条 年休假

1.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以本企业工龄为计算依据。属工作商调的前后两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社会招聘的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本企业工龄计算起始时间。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者,年休假 5 天;(2)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年休假 10 天;(3)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及以上者,年休假 15 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年累计已放假2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职工应有计划地安排休年休假,工程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原则上年休假在 个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安排。

5.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6.法定节假日前后,一般不批准年休假。

7.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 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探亲假天数: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包含在探亲假和路程假内。

4.休假年次计算,以员工进入公司时间为起点(计算到月),工作满 1 周年后,从第 2 个周年开始享受休假,休假不能提前;2 年休一次的,应在工作满 2 周年后,第 3 个周年时享受休假。已婚探父母,在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休第 1 次探亲假(当年已按未婚探父母的身份休了探亲假的,在次年才能享受),以后每隔 4 年休 1 次。

5.探亲假期间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标准按照《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司财〔2016〕26号)规定执行。

6.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

第九条 婚假

1.工程公司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结婚的职工,公司给予婚假,具体如下:

(1)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 3 天婚假。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婚假共10天。

(2)员工结婚时,因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需去配偶方结婚时,根据路程远近,可以另给予路程假。

2.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休完,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往返路费员工自理。

3.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

第十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丧 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和路程假一次休完,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往返路费员工自理。

3.丧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第十一条 病假

1.员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凭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单位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在单位内工作还是出差、探亲、学习,都要经社保部门审查备案,所需时间按医生和单位的批准执行。

2.凡请病假超过 1 个月的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 3 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报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凡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检查无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已痊愈的必须按工程公司要求恢复工作。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程公司将给予3~24 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6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4.员工病假期间享受的病假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6个月以内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照发;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发放:

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70%;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60%;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50%; 工龄5年以内发40%。

6个月以上的发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和20%岗位工资。扣个人部分五险二金后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80%的,补足到最低工资80%。

第十二条 生育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3)对怀孕 7 个月及以上在岗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 休息 1 小时。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休假。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 15 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2.女职工的产假按以下情况执行: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 98 天,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产假共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

3.员工落实节育手术的,可以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及医疗机构证明,工程公司视情况给予休假。

4.生育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接受节育手术的)、产检等假期内,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育儿假

产假止至婴儿满一周岁,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休育儿假,期间发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20%岗位工资。扣个人部分五险二金后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80%的,补足到最低工资80%。

第十四条 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年休假未休完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2.事假天数。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者按旷工处理。事假天数在1个月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事假天数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个人部分五险二金由企业缴纳。

3.事假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第十五条 其他假期

其他假期主要针对特殊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休息的假期,或者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其他假期,有关待遇从其规定。

第五章 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1.休假审批权限:

(1)工程公司机关:一般员工及部门副职休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共同审批;3天及以上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审批。部门领导及三总师副总级领导休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审批;2天以上必须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休假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项管部(三级公司、项目部)或常建制单位:一般员工休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部门(班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班组)负责人以上领导休假由项管部(三级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项管部主管领导休假7天以上由工程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员工休假应填写请假单,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需办理请假手续,并到负责考勤部门核准备案,方可休假。休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负责考勤部门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过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3.休假情况在考勤表中注明。

4.各部门(班组)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班组)劳动纪律的管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考勤不实,由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经核查,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发部门(班组)负责人的考核工资。

5.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工程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准。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四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如有特殊原因需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6.员工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需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副职须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一般员工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才能外出。因公外出应同时告知考勤机构。

7.考勤以月为单位,每月10 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交人力资源部或制定工资表部门备案。

8.人力资源部门或制定工资表部门根据每月考勤表,发放员工的工资及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效吗 篇八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定,跳槽到新单位年休假天数要折算,请假过多第二年年休假要泡汤,月工资不含超额劳动报酬,单位不付加班费又不改正要被强制掏六倍赔偿金……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一号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自9月18日起施行。它与此前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起,为我国城镇所有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昨晚,针对广大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约请著名工资法研究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组实际负责人彭光华教授,进行了专门解读。

热点一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1、累计算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甲单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1年计算。”彭光华教授表示,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实际是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因而不是根据对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2、打折算

“对于刚跳槽到新单位的劳动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办法也有例外的规定。”苏海南研究员表示,办法提出,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这一规定,在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苏海南说,这里的日历天数,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王先生在甲单位干满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通常来说,跳槽越早在新单位休得越多。”苏海南说,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第一种累计算了。

热点二

哪些假不影响年休假

1、产假休了照休年假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彭光华教授说,劳动者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也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他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他的年休假天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要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职工本人同意。

2、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彭光华说,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办法》又补充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热点三

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苏海南研究员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苏海南说。

2、拒不付加班费单位要赔6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该怎么办?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苏海南研究员表示,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的是单位应按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比如说,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加付赔偿金,那么王先生这时应该得到3000元。“所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热点四

合同终止未休假折算报酬

不少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到,该怎么办?

对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9.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篇九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

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四)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五)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六)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10.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规定 篇十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休假时间:条例规定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本院工龄计算方法:

1、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即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如果你在原单位下岗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工龄中应扣出该时间段,然后加上现在单位的工作时间。

2、改制后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完全能够独立胜任本部门工作时开始计算工作时间。

3、已退休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本院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凡在我院工作的在岗工作人员,都属于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但是须经人事科统计核实后,制作出全院职工带薪年休假人员名单及天数表并下发到各科室,各科室方可参照此表安排本科室职工的休假时间,并将科室休假人员排序表上交人事科,以备调整。今后职工工作年限每增加一个时间段(即10年为一个时间段),休假天数将随之调整。

四、各科室按院里统计的休假人员和休假天数,以科室为单位有计划安排休假。从2008年1月开始至12月末止,原则上要求各科

室假期全部休完,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没有休假的,科室应提前向医院相关部门汇报,经核实后情况属实者,科室可安排假期延至次年上半年,并且在次年上半年必须休完,同时当年假期也要休完。

五、休假方法:本规定要求按医院工作需求来调整休假时间,服从科主任、护士长的安排,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满足个人要求的,应以医院的工作为主,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各科室应弹性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假期能按计划休完。个人休假时间有变动时,需提前与科室领导沟通,确有特殊情况可与本科室其他人员调整,但调整有困难的,还要执行原计划,不允许在安排休假以外的时间随意提出特殊要求(即不允许临时提出休假)。各科室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休假时间,即按月计算年限。比如说:某职工98年1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开始休假,那么该职工就应该按满10年整计算工龄,休假天数即为10天。

六、有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1.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篇十一

深圳市智慧瓷业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

1、工作满一年期限的正式员工可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安排方式:

1、员工需提前提出休假的申请,写好年假申请单后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3、年休假应在每年春节开工前休完,不允许跨休假,不能累积之前的年休假。

4、如公司临时有工作的需要,公司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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