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财务制度

2024-09-20

基金公司财务制度(精选8篇)

1.基金公司财务制度 篇一

XXX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

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第十七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XXX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

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2.基金公司财务制度 篇二

一、当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征缴不力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为: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企业少报、漏报、瞒报上缴基数,由于我国劳动报酬非工资化、工资非货币化现象严重以及劳动保险统计不够规范、准确和完善,这就形成了统计工资总额大大小于实际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稳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又少于统计工资总额的情况,对养老基金的真实征缴产生不实依据。

(二)专款不能专用

从征缴和筹集的养老基金来讲,必须实现专款专用、专项存储。具体地说,有各种形式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从破产清算财产中,提取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和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预算超收用于补充基本养老的资金,以及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划转等等都应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实现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费是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而征集的专项资金,它只准用于参保人员退休时支付的养老金,不能支付其他费用。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也应专款专用,前者是参保人员共同财产,后者是参保人员的私有财产。但现实中,却屡屡发生养老基金被挪用占用等情况。

(三)欠缴的养老金问题严重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理念与预算会计制度类似。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可以真实地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其不足是难以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的结果,对债权、债务的控制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缴未缴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养老基金的收缴上,社保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应收未收形成的欠缴数,只在辅助账上记录,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既然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另一方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那么,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基金收入的全过程,也往往容易出纰漏。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财务会计监控,极易导致基金债权核算的监控职能失效。

(四)实物结余未在养老基金结余中反映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应该说从法规上来讲,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以货币形式出现,没有实物收支。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保证事业发展, 部分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本,以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欠费企业以实物资产抵冲养老保险欠费,且仍没有变现的资产,已经构成实物结余,但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都没有得到反映。

(五)账户设置不规范问题

有的养老基金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收入户长期沉淀大量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未及时划转财政专户。个别地方坐支收入户资金,在编制决算时人为调整报表,造成账实不符。有的违规设置收入过渡户,滞留养老保险费收入,因疏于管理,过渡户内资金被挪用。有的财政专户管理不完善。在部分实行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经国库归集后划入财政专户的地区,由于未明确规定基金从国库户划转财政专户的时间,基金长时间滞留国库,有时被用于平衡预算,利息收入也未随保费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六)基金增值核算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运营中,在全国银行存款利率水平相同的情况下,利息收入水平却不相同。一些地方基金运营管理水平高,利息收入水平就高。这主要是主观因素所造成。要使基金运营收益高,必须建立基金增值考核指标,来考核、衡量各地的基金运营水平。养老基金增值核算质量,直接反映社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从目前养老基金的各项核算情况看,存在着与飞速发展的养老保险事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养老保险费收入核算中,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中的各种保费收入以及各种筹集的基金,应加强明细核算;在养老金支出核算中,也应进一步加强,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分类,不属于养老金支出的项目不应列入养老金支出科目;在个人账户核算中,也应切实加强其收入与支出的核算,当年的个人缴纳与按记账利率计算的个人账户利息,都应通过会计报表反映出来。加强养老基金的核算,使其管理更加规范,运营效果也将会更好。

(七)会计科目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

某些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养老保险业务部门,每个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包括各年度和累计个人缴费本金、利息,单位划转本金、利息等,而财务上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在基金收支上,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没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之分;在基金结余中,也只是一个笼统的基金结余数,没有统筹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结余具体情况,更不能反映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目前的空账情况只有从业务资料中查询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再结合财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分析确定,这显然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符。

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机制

各级统筹机构应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基金积累和保障情况,基金的收入、支出、调剂、增值、管理情况,基金的损失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报送上级统筹部门,并接受财务审计、检查。同时,建立财务检查监督制度。财务检查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上级统筹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转和管理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各项违纪金额,应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有关政策、法令以及会计制度,运用经济管理手段,确保各项退休统筹基金的收缴、支付和储存。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严格财务手续,防止贪污浪费,弄虚作假和乱支、乱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各项养老统筹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加快法制建设,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

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合理吸纳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内容,进而取代财务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建设向准则方向迈进,以顺应国际化的潮流,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尽快完善现行会计制度,设计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制度等,使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相一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控制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缴费单位、各类缴费人员、金融部门、投资机构、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基金带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管理规范,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维护正常的基金运行秩序。

(三)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挥财务会计的职能,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尽快建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个人账户的会计制度,全面规范个人账户核算程序。会计科目可分别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支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会计账册可建立个人账户总账、明细账,用以全面系统地归类、汇集个人账户会计核算资料。运用会计核算建立个人账户平衡关系,即上期结余加本期各项收入减去本期各项支出等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切实搞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退休统筹基金的业务活动过程和退休统筹基金的收、支、余情况。根据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对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为加强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提升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能力

3.基金公司独董制度变法在即 篇三

独董是完善基金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形成了一套颇具中国特色的基金监管模式,这就是以监管部门的监管为核心,以托管银行和督察长为支点的监督模式。这一监管模式在确保基金业的规范运作上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基金公司数量的增加,业务日益多元化,产品日趋复杂化,这一监管模式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首先,以监管部门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比较僵化,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而且监管成本不断上升。其次,托管银行只愿意行使形式监督,不愿意实施主动监督。第三,督察长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充其量只能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做出善意的提醒,很少会主动挑战公司的决策。

从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看,不断扩大独董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强化独董的责任,已成为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的必然之选。独董在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董事在知识、专业以及经验、视野上的不足;对基金公司起到监督的作用,防范利益冲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过去美国基金公司董事会中独董占比至少为40%,2001年扩大到50%,在2003年基金业发生盘后交易和择时交易丑闻后,美国证监会于2004年提出了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并于2006年1月实施。新的法规规定:独董的比例至少应达到75%,而且董事会主席需由独董担任;独董每季度至少单独开会一次,非独董不得在场;独董为行使职权,有权聘任雇员、专家或顾问。

中国也引入了基金独董制度。早在2001年,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中就对基金公司建立独董制度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独董;独董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基金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等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独董同意方可生效。

八大原因导致独董近似花瓶

几年来,独董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基金公司的治理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已暴露出来的基金公司高管犯罪、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以基金销售量为驱动的基金过度交易等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听到独董应有的声音,也没有看到哪位独董为此担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公司独董制度尚没有完全摆脱形同虚设、花瓶的命运。这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由于我国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从法律上看,独董是基金公司的独董而非基金的独董,这不能不说是基金制度安排上的一个内在缺陷。契约型基金的优点是设立简单,但在治理结构上却缺乏像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信托人、公司型基金中的基金董事会那样的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在基金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董,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契约型基金缺乏投资者利益代表的问题;

2.独董在提名与任用上与上市公司类似,绝大多数是由大股东主导,独董的独立性难以保证。更有甚者,在一些基金公司,独董的任用成为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利益交易的工具;

3.独董中来自高校和社会名流的较多,这些独董尽管具有高学历和名人光环,却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与经历,缺乏财务与法律方面的知识,从而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4.很多独董兼职过多,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绝大多数独董只是每年到公司开开例会,很少能够有超过一周以上的时间呆在公司深入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5.独董在基金公司的职责不清,这一方面与基金公司不愿意独董过多地干预公司事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独董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责任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独董实际上更愿意做一个只拿钱、不做事的“挂名”董事;

6.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独董为履行职责,需要必要的财力,聘用专业人员提供支持,但实际上很少有基金公司提供这方面的预算;

7.对独董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监管、缺乏必要的问责与惩罚机制。尽管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对独董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独董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和监管措施;

8.对独董在基金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赋予独董更多的责任。目前我国在基金监管上更多的是借助于监管部门、托管银行以及设置督察长来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监督,独董的监督作用并不突出。

制度变法势在必行

如何根据国情进行独董制度“变法”?借鉴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第一,可以考虑在基金层面上引入独董制度,要求每个基金根据规模匹配至少3名独董。为节约成本,可以允许每名独董在3-5只基金中担任独董。第二,要求独董必须具有证券、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从业经历,以保证独董真正“懂事”。第三,要求独董中至少有两名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每年必须在基金公司工作不少于30个工作日。第四,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责,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独董委员会聘请、独董必须发表半年和年度独董工作报告等;同时建立独董责任保险制度,加大独董的声誉成本,使独董能够真正为投资者利益服务。第五,要为独董配备履行职责必要的人力与财力,保证其作用的发挥。与此相关的,鉴于基金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及其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越来越大,应该鼓励独董们聘请基金评级机构等中介帮助开展工作。第六,要从制度上保证独董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如列席公司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报告工作等。

4.私募产业基金公司制度体系 篇四

一、管理决策体系;

二、业务管理体系 包括:

投资管理办法、立项管理办法、投资评审议事规则、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风控内核议事规则、基金投后管理办法、基金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办法、外派董、监事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管理体系。包括:

印章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办法、会议管理办法、重要证照管理办法;

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包括:

公司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体系 包括:

5.私募基金公司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营风险的管理,提升运营风险的管控能力,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风险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公司将运营风险管理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各支持部门及其各项业务支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信息技术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有关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要求,按照外部法律法规和公司合规管理的有关制度与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及员工共同参与的,对公司经营中的运营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报告和处置的全过程。

第五条 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战略,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通过有效的内部制衡,逐步建立与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运营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报告运营风险,从而保证业务正常、持续、稳健地开展。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业务活动及经营管理环境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有效的运营风险管理体系。运营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运营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运营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运营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运营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负责审核批准公司运营风险偏好、政策等重大事项,持续关注运营风险状况并对运营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及时掌握和协调、指导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运营风险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层面的运营风险管理,负责制订、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运营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运营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全面掌握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 运营风险事件或项目;为运营风险管理协调并配备适当资源。

第十条 公司 首席风险官须充分了解运营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报告;对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运营风险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制订、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流程,以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二)协助相关业务及支持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相应业务条线或相关部门的运营风险。

(三)建立公司运营风险事件的处理与问责机制,以及运营风险损失的追究机制。

(四)定期/不定期对各业务及支持部门涉及运营风险管理工作和事项进行合规检查、分析、评估并出具相应意见和改进要求。

(五)监控公司层面各业务条线的关键风险指标,根据监管要求变化和业务发展状况予以定期/不定期更新完善。

(六)定期分析、评估相关业务条线运营风险的管理情况,收集和报告公司运营风险事件和损失数据。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运营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本部门运营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对相应业务条线运营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得到遵守和贯彻执行。

(二)建立本条线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监测和报告运营风险的方法与程序,组织制订本条线的业务制度、流程、风险点及风控措施,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定期修订完善。

(三)定期检查、分析和评估本部门运营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及时对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并通报相关内控和支持部门;对内控和支持部门所提示的运营风险,及时组织落实整改与防范措施。

(四)对部门主办的新业务、新产品的运营风险进行评估,并制订对应的控制措施。

(五)收集和分析本部门运营风险事件和损失数据,定期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通报,并且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运营风险事件和损失数据。

(六)制订本部门运营风险的应急预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并定期测试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有效性。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财务管理、资金和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和清算交收、信息技术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运营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运营风险提供资源和支持,以促进公司整体的运营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将运营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审计稽核部负责对运营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运营风险识别、控制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运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全面涵盖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所面临的运营风险主要来源于人员因素、内部流程、信息技术系统缺陷以及外部事件等四大类别:

(一)人员因素,是指公司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没有授权的行为。员工知识技能匮乏、核心员工流失以及违反用工法律法规等。

(二)内部流程,是指公司制度业务流程缺失、设计不完善,或者没有被严格执行等因素。

(三)信息技术系统缺陷,是指信息技术系统设计和系统维护不完善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全部、部分服务或业务中断,具体表现为数据或信息质量低下、违反系统安全规定、系统设计或开发的战略风险,以及系统运行稳定性、兼容性、适宜性等问题。

(四)外部事件,是指由于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外部人员故意欺诈或非法洗钱以及自然灾害等外部突发事件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采取内部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法等多种手段,对公司业务过程中所面临的运营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验证评估结果并调整评估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外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运营风险进行全面、有针对性、持续的识别和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应当留痕备查。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对运营风险进行管理。具体的方法包括:

(一)评估运营风险和内部控制

(二)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

(三)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

(四)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

(五)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

(六)运营风险的报告;

(七)其他有效管理运营风险的方法。

第二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开展运营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运营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将发生的风险损失事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运营风险对运营风险数据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通过收集公司的历史运营风险数据,结合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探索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风险计量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动态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各部门应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提供有效的运营风险控制措施,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一)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

(二)新设备和新系统应用;

(三)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变更;

(四)重大事故、险情、案件、隐患发生时;

(五)部门业务流程发生较大变化时;

(六)组织机构重大变革;

(七)关键岗位人员流动;

(八)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

(九)外部金融相关行业发生运营风险损失事件,公司可能面临类似的风险时;

(十)其他可能引发运营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已识别的运营风险,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公司各部门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其控制措施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策的制订和更新;

(二)从业人员的资质;

(三)不相容职责分离;

(四)对文件资料的审查;

(五)复核与审批;

(六)抽查与检查;

(七)内部审计检查;

(八)盘点与对账;

(九)考核与问责;

(十)系统控制:包括权限设置、系统运行规则的设置、系统自动计算和流转以及系统自动制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运营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公司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自营投资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九)建立客户和公司员工的投诉与举报制度;

(十)合规、风控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十一)风险事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风险监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建立与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关键运营风险指标体系,并对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关键运营风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失败交易金额、核心员工流失率、客户投诉次数、监管处罚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第二十七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各部门建立有效的运营风险损损失件收集机制, 以统一的统计标准、范围、程序和方法,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与运营风险相关的数据和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监测各自业务层面的运营风险,对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监测工作中发现并下发的运营风险监测信息,相关部门应就该监测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并反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监测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信息的处理过程应有留痕。

第五章 风险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任何运营风险情况,应按规定定期、不定期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送,并确保上报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发现运营风险指标超出限额或发生运营风险事件的,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三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报告公司整体运营风险情况,对各业务条线的运营风险进行评估,对发生的运营风险事件进行总结,提出处置建议,常规事件纳入公司风控日报、月报,报告经营管理层。重大运营风险事件应当编制专项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2017年4月15日

6.雅安市教育基金会财务工作制度 篇六

一、基金的管理

1.我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2.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按照《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使用方法》执行。

3.每年的各项费用开支按照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执行。

4.财务授权批准制度按照《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基金管理使用方法》执行。

二、内部会计管理

1.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会计保管,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

3.办理银行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4.严格遵守《票据法》有关规定,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的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复核、支付”的传递程序办理付款业务,审核人员对不符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6.建立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会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秘密。财务资料不得随意提供给外人翻阅。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财务资料,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会计工作

1.会计人员管理各类账薄、转账支票和法人代表印章。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3.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4.根据已制好的记账凭证按登记账薄的要求记入相应的各类账薄,定期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5.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薄、报表等财务资料,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四、出纳工作

1.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2.必须根据编制好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讫的戳记。一切收、付款项必须入帐,不得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转借他人。

3.按编制好的记账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结出余额并清点库存。核定库存备用金人民币2000元。

4.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和已编制的记账凭证,不得丢失、短缺,及时交会计人员记账。

5.按规定办理银行业务,并逐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

6.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根据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双方不符时要查对清楚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五、实物资产管理

1.验收实物凭证,领用实物采用签收制。

2.实行专人负责保管,设置明细账卡,采用永续盘存法,确保账实相符。

3.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督,督促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应作为固定资产,并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按期计提折旧。

5.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凭证验收,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由专人负责,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

6.对固定资产的转出、报废、出售,按《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逐级审批后实行。

7.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立即向上级报告,按《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逐级审批后实行。

8.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建立保险制度。

六、会计档案管理

1.终了,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对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编号、装订、归档。

2.会计档案不得毁损、散失、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过期会计档案按规定销毁时,须由财务负责人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法人代表批准签字,方能销毁。

4.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执行。

七、会计交接工作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办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按期办理完毕移交工作。接替人员应认真接受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未了事项。如果发现原会计人员有违法等问题,须及时报告,追究处理。

3.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的名称、数量。

7.企业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探讨 篇七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产权入、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运用现代化的经营手段和修缮技术, 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 (包括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等) 统一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最大区别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 对物业进行的各项管理, 是通过经济核算的制度, 按一定的方式供给一定的货币资金, 用以周转和使用, 完成对物业的正常管理和服务。财务管理以筹集资本为重点, 以资本成本最小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不仅要筹措资本, 而且要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管好用好资金。物业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按照公司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安排好筹资的规模与时间, 确保公司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还要根据不同筹资方案所需付出的筹资成本与承担的筹资风险, 选择最佳的筹资方案。这就是公司筹资管理的任务。

二、物业管理的目标

1、为业主服务, 使物业保值增值。

良好的物业管理与优质的物业相结合, 就能够使物业长住常新, 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 发挥出最大的使用功能, 体现出物业的最大价值。

2、为业主服务, 创造安全清洁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一项物业的价值除了价格, 地理位置等因素外, 物业管理的好坏就成为其他诸多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买房是一次性的, 但使用是长期的, 物业管理的就应该为业主提供优良的服务, 创造安全、清洁、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3、为社会服务, 使家庭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 对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是巨大的。物业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维修、保洁, 也包括建设良好的社区文化。管理好这些物业, 使家庭、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居民安居乐业, 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宗旨。

4为企业服务, 求生存创效益。物业管理企业不是行政管理结构, 是有偿出售智力和劳务的经营型企业, 获取利润是生存的基础, 也是发展的需要。在保证服务的前提下, 开展多种经营, 增加创收渠道, 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和在竞争中得到发展。

三、规范物业管理财务制度

1、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主要是1998年1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待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及利润等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此外, 《企业财务通则》 (1992年11月30日) ,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1993年1月1日) 等规章, 也适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执行) 。这些规定为规范物业服务的经营财务管理及服务收费行为, 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收益起到积极作用。

2、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确定与缴纳

(1) 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物业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收费办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二是物业管理所收取其他特殊费用, 如装修后的垃圾清运费等。三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而收取的用于物业公共维修养护的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维持物业公共管理的费用。

(2) 物业服务费用缴纳。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入主要来源, 一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缴纳。二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场、广告招牌、商业网点的出租收入。

(3) 水电费用代收代支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并且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 提供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支也必须以充分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权利义务, 并且应当支付物业服务公司一定的报酬。

(4) 物业管理的财务监督。

年终, 物业公司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 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涉及业主共同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支情况, 全年财务收支状况, 并且接受业主的质询和及时进行答复。

总之, 在物业建成并投入市场后, 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或用户的委托,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件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实施专业化管理。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 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 依据一定的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价, 分析公司的维修、管理活动中的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

参考文献

[1]杨述兴编著, 国有后勤服务机构改制后的相关经营实务[M].

8.基金公司财务制度 篇八

一、基于财务信息披露体系的分析

(一)我国财务信息披露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证券立法主要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的,而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规范主要由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证监会主要通过《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准则》和《财务报表附注指引》对披露内容做出规定,指出了文字粗略披露的格式,包括项目、报表和附注说明的内容;财政部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披露内容做出规定,指出报表披露金额、采用的方法等具体内容。独立于上市公司会计的审计报告的操作规范主要通过《具体审计准则》和《审计实务公告》来规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合法和公允性。

(二)美国财务信息披露体系 美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规要由《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等三部法组成。根据《证券法》的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了大量的文件,包括条例、以一般公告形式颁布的监管文告、解释性公告、诉讼公告、概念性公告、不采取行动函、政策声明等,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另外,SEC还制定各种说明书和报告公布表格,这些表格具有与规则一样的法律效力,在界定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体系(U S GAAP)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以后,成立了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受美国证监会管辖,被授权制定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检查和处理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等。

二、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析

(一)外币折算准则 在披露计入当期损益中汇兑差额,境外经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选定的原因以及披露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理由方面,中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时,FASB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披露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交易利得或损失总额,应当在单独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或权益变动表中对当期权益类下单独列示的累计折算调整的变化予以分析。

(二)分部报告准则 我国分部报告分部披露的要求与以管理法为基础的美国相比,分部报告的划分及分报报告披露项目的详细程度及管理深度不如美国。确定分部时,美国以企业管理层作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而对内部各部门进行组织的方式为基础。在分部有关的重要性标准方面,FASB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考虑了分部的聚合标准、分部的重要性、报告分部总体的限制以及前后期一贯性的要求。而我国在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时,以企业报告的内部构架为基础,同时还须考虑产品或劳务所隐含的“风险和报酬”因素。在分部信息披露时主要考虑以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基础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同时认为内部管理结构及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是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时,我国准则不要求进一步区分资产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披露分部信息,而FASB要求披露所在国别的外部客户的收入和重要金融工具,如果某个外国的资产是重要的,则这些资产应单独披露,这就要求披露一些上市公司海外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信息。

(三)合并报告准则 关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理论基础、合并报表附注应披露的事项,中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在基于控制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定义中,中美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人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FASB规定,“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50%以上普通股作为编制合并报表的必要条件,但也有例外。处于下列情况下的子公司不能合并:公司的控制是暂时的、子公司面临破产的隋况下、由于外汇的管制或其他政治因素引起子公司在不确定事项较多的情况下从事经营,以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产生重大疑义的情况下。

三、基于监管规则的分析

(一)招股说明书我国招股说明书中要求披露境外经营风险,对海外子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在财务会计信息中须披露分部信息,而美国对此直接规定的内容较少。

(1)风险因素。我国招股说明书规定,要求对投资风险和股市风险作出阐述,其披露重心置于投资风险上,投资风险主要介述可能对发行人发展前景、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招股说明书所作的披露要求较为简单,“注册人应紧随其招股说明书封面之后(或正文概述之后),在适当的标题下,对有可能导致证券出售投机或高风险的因素进行讨论,这些因素可归于注册人经营时间太短,近期内经营缺乏盈利记录,注册人的财务状况、注册人正在或拟从事之业务所处的状况;如果注册人出售的是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但前期并不存在注册人该普通股之交易市场”。

(2)海外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我国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通过对比我国上市公司已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企业实际在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须将上市公司海外子公司的相关财务和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以使投资人了解公司海外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

(3)境外经营情况的披露。在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从原有的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到该海外子公司的盈利情况,可见我国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的海外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情况是十分关注的。

(4)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我国招股说明书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中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第七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尽管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并未特别提到或明确“海外子公司”等用语,但这些披露要求都与海外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紧密相关。

(二)年度报告 具体包括:

(1)董事会报告中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8、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时,同时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美国年度报告格式中与我国年报准则中对应“8、董事会报告”的为“item1,business业务”项目和“管理当局有关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分析与讨论(简称MD&A)”。“item1, business业务”项目的内容规定应根据《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S-K条例)§229.101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其中涉及到海外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为“披露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应按登记人的国家住址进行披露。总体上披露收入来源国家,但如果任何个别国家十分重要,基于源自单个国家的外部收入进行披露”。与“MD&A”规定有关的是《《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S-K条例)§229.303条款,它通过讨论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的某些方面,以增进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理解。正如该条款中所描述的目的一样,进行MD&A披露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和其他使用者提供对登记人的财务状况和经成果进行评估的信息,用于评估金额和来自业务活动和外部资源的现金流的确定性。

(2)物价变动的影响。MD&A提出将物价变动的影响作为对基本披露要求的延伸,在§229.303条款的指南中还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披露前瞻性信息和物价变动影响信息。这种类似特别说明的披露要求,使得投资者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我国目前尚未将物价变动影响纳入信息披露范围内。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我国年报中“10、重要事项”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其中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须披露本年度发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海外子公司的应披露应当遵循此项规定。与我国重要事项相对应的美国年度报告格式中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并没有特别规定。

(4)会计报表附注。我国年报内容中“第11项目财务报告”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披露中,要求披露:控股子(孙)公司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原则等、长期股权投资等,报表附注中注明海外子公司的被投资单位的主要财务信息、被投资单位注册地业务经营范围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期末净资产本期营业收入、本期净利润等相关指标。并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附注中披露货币资金项目中披露相关的外币金额,折算汇率等等。与“10、财务报告”对应的“item 8、财务报表及其补充数据”主要是遵循《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S-X条例)3A-02的有关要求,它特别对合并报表及子公司中对外国子公司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应适当考虑到适当的合并与国内企业在国外子公司的政治,经济或货币限制。如果合并,应尽可能披露其可以合理确定的与登记人以及他的外国子公司对合并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外汇限制等。可见,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而言,美国财务报告部分有关海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上更关注披露合并报表中境外子公司所在国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外汇限制,而我国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的要求还是本文在前面提到的个准则所要求的披露。

四、结论

通过对中美海外子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体系、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与监管规则进行简要的国际比较,对我国海外子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提供以下启示: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海外子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即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针对海外子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专项制度;上市公司分部报告中应当制定一个较为统一的分部确定规范,同时应当采用规范分类;合并报表中外币折算产生的差异当期金额过大时,应当制定一个具体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单独披露大额的会计报表折算差额;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海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记账本位币、外折算汇率等重要会计项目,提示有关海外子公司的政治、经济、汇率、通货膨胀等重要风险;积极发挥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监督作用,可以借鉴美国PCAOB的运作模式,成立我国专门针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部门检查部门;完善母子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与检查,建立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缺陷报告制度。

参考文献:

[1]黄新銮、梁步腾、姚杰:《中美内部控制法律框架的比较与借鉴》,《会计研究》2008年第9期。

[2]刘春和、黄晓波、杨洋等:《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3]王建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介及与中国会计准则比较》,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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