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2024-09-29

学校财产管理登记制度(共12篇)

1.学校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篇一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发挥学校财产的效能,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使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学校财产所属范围

学校财产包括:学校用于教育教学的教室和办公室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教育教学所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器材、图书和日常用品等;服务于教育教学的活动辅助设施、设备和场地及其附属物等,均属于学校财产。

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1、学校财产属国有资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监督管理。各保管员负责保管好

本室财物,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认真履行学校财物管理职责。按照总务处登记下发的财物台账,经常检查本室财物使用及保管情况,做到账物相符。

2、学校财物实行分室使用,分室存放,分室保管。谁使用谁保管,谁保管谁负责。不得将

学校学校财物随意借给他人或私自带出校园,也不得将自己的物品(电器)带进校园,以免造成误会。

3、电器类财物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你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如班班通、电脑、打印机、复印

机、照相机、媒体机、电子显屏、空调机、电热器等,用毕后要随时断开电源,不得待机带电,以免机体积热高温或遭受高压雷电而烧毁。

4、班班通机箱门要及时锁好。机箱上面不得存放水或湿淋淋的抹布,以免电件浸水造成短

路烧毁。

5、班班通显示器用完后要立即锁上保护显示器的隔挡板,以避免外来物体的撞击,毁坏显

示器。

6、书写白板要擦洗干净,表面不能存留墨迹,以免墨迹吸附,白板变成黑板。

7、严禁财物、器材随意流动,不得将本室财物私自转借给他室,也不得将他室财物挪作为

本室财物。以免造成财物混乱,不便管理。

8、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集中对各室财物进行全面检查,时间为学期中一次,学期末一次,平时随机抽查。

9、各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责管理好本室财物,若因责任性或人为性造成财物损坏或丢失,按

学校财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赔偿,并追究其责任,同时与本考核挂钩。

2.学校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篇二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3.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篇三

二、校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各科室财物要建立登记卡,学期初科室负责人与后勤签订保管责任书。学期末核查,如有损坏丢失,分清责任,照章赔偿。

三、产专管员负责建立分管财产帐。新购买的财物要及时验收入帐。教职工领用、使用要登记、签名。每学期末,专管员要做好财产清算、催还维护、保管等工作,并把有关结果送后勤。

四、财产责任人和专管员要对学校财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属不能自修的,应及时填写维修单,由后勤安排人员修理。

五、外借学校财物,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要归还。

六、学校分配到各科室的财物,不允许擅自调配或挪作他用。如需变动需报后勤调整。

七、购置学校财物,先由业务部门按实际需要数量书面向后勤提出购买申请。由后勤审核后送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组织购买。购买回来的物品必须由专管人验收入帐后才能投入使用。(凡购实物,无验收人签名不能报帐)。

八、各科室的钥匙后勤根据业务需要指定人员持有,持匙人员要到后勤登记并负责财产保管责任。期末,科室责任人应自觉地将钥匙交后勤统一保管。

九、学校实行全员管理财物制度,师生共同爱护公物,对财物保管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财产管理员岗位制度

一、树立主动为教工服务的意识,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校财产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请购单和购物发票做好财产的验收工作,加强财产的管理并及时登帐,做到帐物相符。

三、认真做好各类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工作,按物品分类建立领用登记,经领用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四、库存物品应做到有序存放,定期进行清点,与帐册进行核对,做到库存物品与帐册相符。

五、严格执行物品管理有关制度,加强对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危险物品的保管,认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等保护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财产清查制度

一、物资器材必须在每年年终,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组成清查小组,对单位的全部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由清查小组研究决定,发生盈亏,立即查明原因,并填写“物资器材盘盈盘亏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物资器材使用年限过长,损坏不能使用或技术进步淘汰时,必须通过有关程序报批,核准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已报废的物资器材,可拆完好零件,一律交财产管理部门入消耗帐。

五、已报废财产的出售时,不得由个别部门擅自作价处理,必须经财产管理小组认定后方可出售,残值按财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帐。

六、清查盘点结束,清查小组必须编制清查工作情况说明书,存入档案。

财产借用制度

一、一般财产外部借用,需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由总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开具出门证。

二、一般财产单位内部借用,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三、大件或贵重物品的借用,需以单位负责人为主,会同财产管理小组成员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门卫注销出门证检查放行。

四、贵重、精密物资器材不可借用于个人,擅自将贵重、精密物资器材带出校外,一经发现必须进行严肃教育,单位借用需经财产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借用物资器材如有损坏必须按原样修复,修理费借用人员承担,如有遗失按单位的赔偿规定处理。

六、借物归还时必须当场验收,检查无误后方可归还借用凭证。

财产移交制度

一、财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将其经管的财产(固定资产、底值耐久品、消耗品)列清册点交给接受人。

二、原财产管理人员应将帐本、卡片、电算化软件及移交时数据备份等有关财产管理资料登记造册,交于接受人。

三、盘赢、盘亏的财产必须有移交人、接受人和监交人三人在场。

四、财产与资料移交时需移交人、接受人和监交人三人在场。

五、移交清册应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的签名和盖章,并附移交情况报告。

六、移交清册及报告归入单位档案管理。

七、移交情况报告必须写明移交人、接受人以及监交人,一份送杨浦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一份送教育局计财科。

申购制度

一、各教研组(室)和其他部门,需购大宗设备,应列入年度(学期)计划范围内,在开学第一周由各组室或其他部门提出申购,并说明购置原因,由教导处、总务处会同商讨,经校长批准后编选学期计划购置科目内。待购办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先后采购。

二、凡临时性申请购置设备和教学用品以及其他一般商品时必须按照业务需要和资金可得等情况给予酌情采购。

1.各教研组申请购置一般教学用品,由总务处会同教导处审核。

2.各教研组申请购置设备,需在一周前填写申购单,经教导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审批意见,交总务处主管审核后进行采购。

3.请购办公室用品由财产管理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历年使用记录填写申购单,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4.以上1—3内容的采购,一律由外勤人员统一办理,或指定人员采购,均需总务主管批准,未办妥申请审批手续或私自采购者一律不予报销。

三、一般图书请购,由主管教导主任会同图书资料室根据核定经费、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一般照经费核定比例审批,交图书管理员负责采购。

四、要发扬勤俭办学的作风,在申购设备物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物资,提倡因陋就简,自制教具,减轻购置压力。

五、凡申请购置设备、教学用品、办公用品都必须填写申购单,经校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验收制度

一、凡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用品、设备和其他办公维修物品,外勤购回时需逐笔送交财产管理员进行核对验收。

二、办理验收核对时,按发票内容,核对型号、编号、质量和数量是否逐项符合,如型号、编号不符,质量欠佳,数量不足,均需立即由经办人办理退换或补足数量的要求。

三、办理验收核对时,以上逐项符合发票所开内容(固定资产)由财产保管员签发验收三联单,一联连同发票交主管人员,交出纳办理转账或现金结算,一联留存借以登记账册,一联连同物品交申购部门,同时记入部门财产账。

四、教学部门申购仪器和教学设备办理验收核对时,应请申购使用部门会同财产保管员一起办理验收。

五、购入贵重仪器及贵重物品时,除由财产保管员按规定手续进行验收时,并请总务主管复验,对剧毒药品验收储藏妥善后,也请总务主管进行复验,以示郑重。

六、财会部门根据申请批准单、发票和验收单三者齐全相符,并有经办人、校长签字,方能办理结算手续。如果不符合审批内容和数量以及发票,均不能办理。

领用制度

一、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领用教学用品、办公用品,须做到务必节约,不铺张浪费。

二、教师领用教学用书,必须在学期结束后,将上一学期用书归还后,方可在教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三、教师领用教学器具(投影仪、录音机和电脑)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在财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填写领用单,写清领用教学器具的名称、编号、机号)财产管理员一一核实,当场试机后方可领取。

四、教室、教研组(处、室)领用办公用品(粉笔、黑板擦、扫帚、墨水等)均应在开学前一周,在财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签名方可领取。

五、专用设备(自然常识教学用品用具、美术教学所用颜料用纸、音乐教学、电子琴、钢琴以及电教设备)应由专用教学人员在财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填清所领用的教学专用设备领用单,经财产管理员核实,方可领取。其他人不能领用。

六、财产管理人员、教导处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领用制度。

报废、报损制度

一、每学期期末在清查中发现不能维修的财产,及时做好报废、报损工作。

二、报废、报损物品要通过与学校财产管理小组审核后填

三、报废、报损物品价格在500员以下,经校领导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报废、报损。写报废单。

四、报废、报损物品价格在500元以上,需上报教育局计财科,经批准后报废、报损。

五、报废、报损物品后,及时注销。处置财产时必须由三人在场并签名。

4.学校寝室财产管理制度 篇四

2、学期开学初,宿管员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检查登记,由寝室长过目签名。

3、各寝室的公用财产,包括床板、床架、门窗、玻璃、上下水道设施、照明设施、四周墙壁等,由住入的学生使用、保管好,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该寝室集体负责赔偿。

4、每日清房或查房时,检查各寝室的公用财产的使用、爱护情况,发现有丢失或损坏的,立即通知寝室长,责令该寝室集体负责修复或赔偿。

5、每个月对各寝室的公用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账与物相符。对损坏和丢失的公用财产,列表报送宿管处,并责其赔偿。

6、对故意损坏宿舍公用财产和宿舍走廊、楼道、卫生间、洗刷间的公物的学生,报送有关系、部和宿管处从严处罚。

7、学生毕业离校时,做好寝室财产的验收工作。

8、学院组织学生住房调整时,宿管员要到各寝室巡回检查,发现有损坏公物的行为,立即查处。

9、学生放假离舍时,督促检查各寝室的水、电、门、窗要关好,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检查和办理学生离校行李的手续。

5.学校出入管理登记制度 篇五

2、任何校外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领导批准入内的车辆要进行登记,纪录车辆牌照、车型、颜色和出入校时间。

3、任何校外人员来访,需认真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必须写清来访人身份、来访对象、来访事由等。

4、给学校服务的车辆,由学校领导批准及门卫处放行,方可进入。

6.学校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篇六

一、信托及其构成要素

1. 信托的含义

随着信托制度的变迁及更新, 陆续出现了各种不同角度的信托定义。

早在1985年的国际私法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其中提出了被许多国家都接受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托概念: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在生前设立的法律关系, 出于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种目的的考虑, 使其财产受受托人的控制。

通俗地讲, 信托就是在充分相信他人的基础之上, 由他人替自己管理财产, 受托人将充分履行专业化财产管理的职责, 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为信托收益的获得者谋取利益, 即“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我国关于信托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 委托人充分相信受托人。一般来讲, 受托人可能是委托人的亲友或某种组织、机构, 若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 则应慎重地处理各项受托事务及财产。

(2)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该财产, 委托人也就无法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信托关系也就不可能成立。财产权就是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若受托人为信托经营机构的, 则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3) 受托人受托后会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务及财产。一旦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 则立即失去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将会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或事务进行处理, 并不会涉及到委托人或其他人的名义, 这是信托的一个突出特点。至于处理财产或事务的具体内容, 应该依据双方签订的信托文件, 若文件中无详细或明确规定, 则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其一, 在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时, 受托人务必依据委托人的意愿, 不得擅自违反;其二, 处理受托财产或事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不允许受托人利用受托事务为其自身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2. 信托的特点

(1)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互相信任是信托关系存续的基础。委托人在充分信任受托人的前提下, 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 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 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 不得谋取私利, 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

(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将该权利的名义人与受益人分成了不同的主体。名义上,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 但是受托人对该财产并无充分的处置权。一旦受托人解散或破产, 该财产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

(3) 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这是信托的根本特性。信托的目的是为受益人谋求利益, 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 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处理、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一旦签订, 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信托者手里, 在受托人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相互独立的条件下,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管理与处理的责任, 并从委托人处得到相应的报酬,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 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 受托人只拥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受益人拥有财产的受益权。

(4)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 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 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 必须受到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

(5) 信托管理的非中断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 除按照协议保留撤消权以外, 委托人不得随意中断、撤消委托;受托人受托后, 也不得无理由地随意离任;即使受托人更换, 也不会使得信托关系中断。

(6) 信托设计具有弹性。双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各种要求及目的来定制信托。有的信托可以持续到身故为止, 有的信托也可随时终止;信托财产可以重新分配, 信托受益人也可根据需求更换。

(7) 具有合法节税的效力。现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如美国、加拿大等, 税率为50%左右, 且须在财产转移前付清。由于通过设立信托, 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死亡的影响, 使得该方式成为大部分财产所有者规避被税的最佳手段。

3. 信托的构成要素

(1) 信托行为。是一种依据法律设定的, 并且以信托为目的的行为。信托行为的主要根据是双方约定, 也就是说该关系的成立要有相关的协议或文件作为保障。信托行为的实施与进行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予以约定。

(2) 信托主体。是指实施并完成信托行为及约定的主体方, 即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

委托人是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 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 并由其确定受益人及受益权力的内容。委托人一旦定受托人, 则有权利监管受托人及其行为, 这一点在我国的信托法律条文中是特别强调了的。

受托人是按照约定的协议或文件受托财产或事务, 并对财产或事务进行经营或处理的人, 他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对象, 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慎重经营及处理财产的责任。在依据协议及法规的前提下, 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受益人是享有受益权的人, 除了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外,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根据协议或文件规定享有一定的利益, 具有放弃受益的权利。除了协议或法规的限制性条款外, 该受益权可以被继承或转让。此外, 与委托人相同的是受益人同样对受托人享有监管的权利。

(3) 信托客体。它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 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客体, 是受益人受益权之所系, 也是受托人为达到信托目的所管理、处分的标的, 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就是信托关系中, 由委托人转移所有权予受托人的财产, 它可以是动产, 也可以是不动产, 甚至可以是无形财产权, 但如果是专属于委托人一人之权利, 或依据相关法律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委托于受托人的, 该财产就不应当作为信托财产了。

二、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信托与委托、代理很相似, 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 都可以运用于财产管理。但是信托与委托、代理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成立的前提不同。

信托设立的前提是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如果委托人没有合法拥有的信托财产, 信托是不可能设立的。但是委托及代理则不一定要以财产作为前提, 即使没有财产, 委托及代理也有可能成立。

2. 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 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 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 财产占有权不同。

委托及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一直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控制, 并没有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 财产的特性不同。

在信托关系中,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5. 权力和责任不同。

一般来讲, 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或文件实施信托, 而受托人依据协议或文件经营及处理信托财产的时候, 享有自主权, 委托人即受益人通常不能干预, 其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委托、代理管理中, 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 代理人必须服从, 其行为受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严格限制, 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摘要:现代金融体系中, 信托业是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中长期金融机构。中国信托业长期以来一直推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 致使本业严重缺位, 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其基本理论问题认识不清有关。本文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 剖析问题存在的根源, 分析了信托含义的四个要点;并运用类比法, 将其与另外两种财产管理制度——委托和代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信托,委托,代理

参考文献

[1]徐峥.我国信托发展策略[J].时代金融, 2011 (30)

[2]李宪明.完善信托法律制度[J].中国金融, 2011 (16)

[3]席月民.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 (01)

[4]王琳.浅析中国的金融信托业[J].现代商业, 2011 (32)

7.南安市工业学校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篇七

为加强学校班级财产管理,减少损坏,防止浪费,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一、财产内容:

1、班级配备讲台桌、黑板、课桌椅、电视、门窗、吊扇、开关板、插座、日光灯、玻璃等设施;

2、学生宿舍配备床、桌椅、柜子、门窗、卫生间洁具、洗涤用具、吊扇、开关板、日光灯、玻璃等设施;

3、学校其它公共财产、设施。

二、财产管理:

(一)后勤管理: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思想。

2、学期初,学校后勤处将教室、学生宿舍的一切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后交付各班级学生使用。经班主任核实并在责任书上签字,其班级财产管理责任由班主任承担。后勤处、学生处进行督导。

3、学期中,后勤处会同学生处对班级财产管理组织督查,每周班级应指派专人进行自查,并报班主任。如班主任有调整或离职等,应向后勤处申请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的由原班主任承担责任。

4、学期末,班主任必须向后勤处申请,由后勤处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完毕,班主任管理责任终止。如不按此程序操作,其责任由班主任负责。

5、后勤处、学生处对教室、学生宿舍的财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发现问题,除及时维修外还应做好记录,上报情况,落实赔偿。问题严重者,报学校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6、后勤处对班级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在寒、暑假进行维修,保证教学、生活的正常使用。

(二)班级管理:

1、班主任对教室、学生宿舍的财产全面负责,应经常对学生开展爱护公物方面的教育,叮嘱学生管好财产,不损坏公物.如有损坏,责成当事人赔偿。

2、教室、班级所属学生宿舍的所有财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施。班上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其班主任作为赔偿第一责任人。

3.教室课桌椅,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监管。学生人数增减,班主任把增减人数通知后勤处,由后勤处增设或收回桌椅.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更换桌椅。

4、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校长同意后,班主任会同后勤处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三、奖励与赔偿:

1、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人在开门窗,人走关门窗。开关门窗动作要轻,勿用脚踢门。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故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2、多媒体、机房、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备,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丢失要照价赔偿。

3、课桌椅要爱护,不乱刻乱画,不准私自调换。人为损坏或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看管好班级的其他财产,不能分清责任的财产破坏行为,由集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地上拉绳晒衣。故意损坏花草树木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6、赔偿和修理后,由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核销。

7、举报他人破坏公物者,经核实给予相应奖励。

南安市工业学校

8.学校外来人员入校登记管理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学校平安管理,做好校园平安防范工作,特拟定本制度。

一、坚决执行封闭式校园平安管理模式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封闭校门。

2、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测体温、扫健康码严防坏人或带有传染病毒的人员进入校内。

3、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二、外来人来访平安管理

1、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测体温、扫健康码,并填写会客单。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与被访人员

联系,确认前方可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査、联系工作,当天值班教师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带班领导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教师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校门口外。

5、重大节、假日或活动,外来人员未经带班领导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6、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三、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的,必须承当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除在考核时严格

9.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篇九

学校一切财产均属国有固定资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1、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除按实赔偿外,并处以一定量的罚款。

2、赔偿原则上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应当天交清赔偿款,当天交清有困难的,应以适当的物品作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待处理结束时赎回有关物品。由本校师生损坏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3、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4、谁损坏公物由谁赔偿。若无人承担,教室内、各班级负责的责任区(包干区)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处罚。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6、公物如属自然损坏或因公损坏,无须赔偿,但应及时回报,由学校派人修理。

7、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教育批评和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校规的处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如班级公物损坏找不到责任人,班级要赔偿损失。并记录到班级考核当中。对于维护校园环境成绩突出的学生和能及时帮助学校查找到损坏公物责任人的同学,学校设立单项标兵给予奖励或优先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类先进。对维护校园环境成绩突出的班级,学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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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篇十

二、以班级、处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文明班队、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11.学校登记制度 篇十一

一、管理事故的范围:

管理事故由于管理者的原因,使学校某一工作或某一环节失误,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具体范围:

(1)未经学校研究私自改变学校工作计划的部署或没有按照学校计划安排,没有按照校务会议决策或行政办公会的部署,而改变或拖延工作进程。

(2)对上级通知或指示没有按时传达、部署,造成重大失误。

(3)对自己主管的工作准备不充分,工作进程把握不住,造成不良影响。

(4)由于本人所主管的工作某一环节的失误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连锁反应。

(5)其它管理方面的失误。

二、管理事故登记办法:

校务处同各处室组成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查出来或发生的管理事故登记入册,按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管理事故处理办法:

记入管理事故登记本,主管领导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办法,由校长主持的校务会议研究处理或处罚。

12.罗州乡初级中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篇十二

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室(含操作室、准备室)

3、办公室

4、食堂(含餐厅)

5、男女学生宿舍及教工寝室(含浴室)

6、田径场地(含篮球场、器械场)

7、物品(器具)储藏室

8、机房

9、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操场、厕所、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宣传长廊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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