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2024-09-02

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共9篇)

1.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一

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探析论文

摘要: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充满了很多不确定,而且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风险因素不断增多,无论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还是施工阶段,都存在很多潜在风险。本文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与探讨,旨在提高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

关键词: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0引言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不断发展,公路工程的建设也越来越迅速,公路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做好招投标管理是第一步,是提高公路施工规范性的重要基础。招投标对整个项目的开展都有影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招投标管理体制不健全、招投标过程监管不严格、招投标人员的综合水平不高等,这些因素都会引发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风险应对水平。

1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招标管理,指的是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标书,对工程项目的具体事宜进行确定,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管理、验收的过程。一个是投标管理,指的是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方案,对企业自身的实力进行展示,以获得项目的过程。当前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制度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招投标工作可以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对招标单位以及投标单位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严格,所以导致招投标单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规范性。

(二)合同内容不完善

招投标过程中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又是对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等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文件,当前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制定不够规范,合同条款中出现了对双方利益受损害的现象,因此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对策

(一)编制科学合理的商务标

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商务标的编制十分重要,对于施工单位来讲,在编制标书的过程中应该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积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的资料、条款等进行深入研究,比如业主供应材料、废料再利用等,将重要的条款写出来,以便及时查阅。第二,要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对照不符合时,必须要及时核对,以防对施工企业造成影响。第三,要认真地查看资料,对于一些关键数据必须要进行严格地核实,不能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考察数据。第四,要合理地套用定额,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评标方法来区别定额,计算定额的过程中集中注意定额的调整和替换,以防出现遗忘的过程。第五,在报价的之后应该要采用不均衡报价的方式。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

完善招投标制度是提高招投标管理质量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保障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和法律性,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一方面要对招投标的流程进行规范,按照规范化的流程和操作程序进行招投标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信息查询系统和违法乱纪公示系统,完善招投标征信机制,对各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公示,并且对投标企业的征信结果进行公布,有助于建设单位选择资质合格、能力过硬的施工企业。另外,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在进行投标的时候必须要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书,施工组织设计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是否能够中标,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做好现场考核,对质量、工期、施工方案、材料等各方面因素进行提现,提高投标方案的规范性和可行性。在进行报价的时候要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多方案报价策略、增加建议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等多种报价方案的应用,以提高报价的合理性,提高中标的可能性。例如不平衡报价法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比较常见,指的.是在保持工程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进行调整,使得总的标价不会升高,但是在结算的时候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必须要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核对的基础上,尤其是对于单价报低的一些项目,比如工程量一旦增加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的损失,所以必须要将报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免引起业主的反对导致废标。

(三)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控制

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基础,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该要明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交工验收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各项内容,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地标注出来,对施工方以及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控制,减少违约现象的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语言必须要详细、周密,不能有任何模棱两可的语言,以防对任何以防造成损失。另外,在确定合同内容的时候必须要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都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查,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研究,确保合同的内容完整、严谨、周密,保证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又能对双方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义务进行规范,为后续的施工以及管理提供充足的依据,尽量减少加以双方因为责任不明晰造成的矛盾与纠纷。

(四)加强招投标方案在施工阶段的应用

招投标方案在施工阶段的应用是最关键的,在施工阶段,一方面要通过合同管理对工程的费用进行合理地预算,另一方面还应该要加强监理的作用,借助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费用进行严格管理,通过一系列工作对公路工程给的成本造价进行控制。首先,在支付报表的审查过程中,应该要确保工程造价的费用控制在总的承包费用内。其次,要对工程项目的变更进行严格控制,并且针对工程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设计,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变更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太大变更对工程项目的造价带来极大影响。同时要按照合同对费用进行按时结算,把好工程决算的关口,使得工程费用的结算可以顺利完成。

3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工作是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工作都有重要影响。在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必须要掌握科学合理的投标技巧,按照规范化的流程进行投标,以提高投标的命中率,使得整个招投标过程可以更加规范、公平。

参考文献

[1]程冬.试论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中国建设信息化,(21)

[2]王玲霞.新形势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探讨[J].山西交通科技,(04)

[3]任星星.试论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造价管理[J].中国科技投资,(32

2.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二

实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管理体制, 是提高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随着《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及《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公路工程监理实行了招标投标制, 这是真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的开端, 也是公路监理历经10余年发展后开始步入正轨的标志。

1 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的意义

1.1 使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

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的实行, 改变了长期以来指派监理任务、“吃大锅饭”的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引进竞争机制, 给我国的公路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1.2 使工程监理走向市场

一个工程项目选择监理单位不局限在某个地区、某个部门的几家公司, 而是面向社会上的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 这给各单位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开竞争的机会。

1.3 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招投标制既给各监理单位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促使其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 由此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发展。同时, 竞标过程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 监理单位可以从中获益, 中标固然可喜, 未中标的可以从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素质。

2 针对招投标特点做好投标工作

2.1 做好招投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 公开招标的工程在发出招标通知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就开始了招标的准备工作, 监理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有关工程项目的动态, 一旦时机成熟, 就积极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尽可能与其进行技术交流, 及早了解业主对招标的具体计划及详细要求, 以便早做准备。

2.2 编制好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是招标方对投标方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工程管理能力、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全面审核。如果资格预审不合格, 监理单位就将失去参与投标的资格。因此, 编制好资格预审文件是监理单位投标的首要环节。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 应做到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机动灵活、扬长避短、详细具体并有针对性, 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和经验承揽此项工程监理任务。

2.3 做好投标报价工作

由于目前大部分工程的监理招标是以报价高低选择中标单位, 因而投标报价是整个投标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以成本作为报价的依据, 先尽可能准确地计算出工程监理成本, 再加上一定的风险系数, 在此基础上再加上适当的利润, 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然后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结合中标原则,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最终确定投标报价。

3 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标书对监理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

目前, 公路建设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 “僧多粥少”的现象导致一些招标单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招标, 在操作过程中对监理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 脱离了监理市场的实际。例如, 时间要求过紧, 留给投标单位编写标书的时间少则3~5 d, 多则不超过1个星期, 这样使监理单位很难编制出一份好标书;对人员要求苛刻, 有的招标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持证率达到40 %甚至更高, 而目前国内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 (含专业监理工程师) 证书的不足1万人, 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这一要求显然不尽合理。

3.2 监理合同不平等

正因为招标投标单位地位的不平等, 双方在签定合同时也不平等, 主要体现在:①优质工程不优价, 合格工程倒扣款。例如, 有些监理合同约定, 监理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 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监理单位只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主体, 设计、施工单位才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只靠监理单位很难确保工程达到优良工程。②工期无限期。施工工期在投标中已确定, 监理工期却不在合同中明确, 使监理单位的开支无法控制, 这对监理单位来讲是不公平的。③工程费用“一刀切”。采用总价承包监理任务, 对工程增加部分和优化设计不计取监理费用。例如某合同约定, 施工过程中, 由于工程变更使实际建安费增加, 若超过10 %, 则超过10 %的部分才计取监理服务费。这意味着许多监理工作将是无偿的。

3.3 评标定标的原则不科学

大部分的招标文件拟定的中标原则是以投标报价为首要标准, 低价中标。监理招投标不同于施工招投标, 应主要是监理质量的竞争, 而不是价格的竞争, 既要考虑报价, 但更应该考虑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应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而不是谁价低谁中标。招标采取低价中标, 中标单位只有采取减少现场监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等办法来降低成本, 达到盈利的目的, 这样势必会造成服务效果较差、质量监督不力, 致使项目目标难以达到, 从而违背了招投标制的初衷。另外, 有些公开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主义, 照顾本地区或与业主有关系的单位, 通过提供信息等手段予以偏袒, 使其优先中标。

3.4 中标价和标的的问题

有些工程项目制定中标价, 并设置标价范围, 以投标报价确定中标单位, 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 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困难。从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或实地考察中, 投标单位既不能了解预算工程建安费, 又不明确标的浮动系数, 难以计算出与标的接近的报价, 如果不能通过某种渠道了解标的和浮动系数, 则只能瞎估。一些工程招标的标的计算不明确, 浮动系数又小 (一般<5 %) , 业主的中标范围与监理单位按常规人员费用、生活设施、试验设备、交通通讯等组成的报价必然难以吻合。例如, 在汕 (头) 梅 (州) 公路工程监理招标中, 4家投标单位中只有1家的报价在业主规定的范围内, 其他的则相距甚远, 失去了比较、选择的余地。

4 结语

我国已加入WTO, 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已势在必行。只有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监理单位, 才能真正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摘要:分析了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现状, 指出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紧迫性。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参考文献

[1]JTJ 37.1—2001, 公路水泥混疑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S].

[2]JTJ 075—1994,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S].

[3]JTJ 071—1998,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

[4]JTG D40—2002, 公路水泥混疑土路面设计规范[S].

[5]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公路施工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

3.谈施工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 篇三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 0170-01

1当前施工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步入了有法可依健康发展的轨道。虽然招投标法的运用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其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综合起来现阶段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淡漠,从业行为缺乏规范。一方面,业主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压价、回扣、垫资、拖期、拖欠款等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另一方面,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拖延工期、延付工人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逃避保修责任等现象发生在承包商身上屡见不鲜。所有这些,成为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建设市场行为混乱的根源。除了健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之外,还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制约和信用保障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范理。

1.2工程招投标中存在大量不正当竞争现象

这方面主要表现在: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3招标中介组织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1)招标代理法规不健全;2)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1.4政府监管不到位

我国招投标管理存在多头领导现象,在中央一级,由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分别负责各自的招投标工作,到地方发展成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部委分别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两种机构平行设置,互不干涉,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相应的招投标规定,使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的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建筑工程招投标由建设主管部门来管理,专业工程招投。标由专业部委来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此一来,各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实施监督,有的甚至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体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能形成有效制衡,还制约了招投标管理功能的发挥,降低了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2施工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措施

2.1培育成熟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

建筑交易市场是由政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组成的。招标投标工作是以这几方面为主相互配合共同进行的,所以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搞好招标投标的首要条件,这就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对建设单位资格的审查应尽快做出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规定。要授权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格。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格的一律要求由政府批准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2)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严格队伍的资质审查,把黑队伍、挂靠队伍和素质差的队伍清理出建筑市场。对工程项目层层转手倒包的现象,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3)发展中介机构是培育建筑市场的需要。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单位,就要有中介机构代理。近几年,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有的素质较差。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以确保进入建筑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素质。

2.2采取措施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

现阶段投标单位产生串标的主要原因是综合评标办法中,经济标的评标标底的产生过程投标单位报价占了较大比重,投标单位一旦串通就可以决定评标标底为多少,因此,防止投标单位串标的方式主要有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两种,事前措施主要是在资格预审与评标办法中采取措施。资格预审所采用措施:鼓励地区之间承包商的流动,取消地区进入障碍,不限制投标企业的数量。评标办法采取措施:第一种办法是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在这种评标方法下,投标单位要想串标必须全部串通在一起,因为只要有一家没有串通,他就可能报低价,有中标可能,这样串标的成本将加大:事前措施的第二种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如规定投标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某一金额,这个金额既要低于初设概算的相关部份的工程费用,同时要低于标底值,这样即使投标单位串标也不会将价格抬高多少,即使投标单位抬标,也可以减少招标人所受损失。事后措施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串通抬标的情况,评标过程应增加經济专家评审措施,对于高于预算或投标单位报价有串通投标倾向的标书由专家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标书应予以废除。只要评标过程有这道程序,投标单位一般难以再串标,即使发生串标,由于担心被评委发现也不会抬得过高,从而减少招标人的损失。

2.3培养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机构在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所有制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通过信息、咨询、协调、培训等具体职能,不但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提倡职业公德,促进有序竞争,进行同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由于行业协会的建立,有助于国家对招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管理。可以预见,我国的招标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必将在招标工作的管理中发挥其作用。

2.4完善监管职能,加大处罚力度

招投标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违法犯罪活动以直接营利或者以占有财物为目的。同时,为达到该目的,其必然以一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为前提。所以在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设置上,监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在经济、资质等方面设立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1)强化对招投标参与人的经济处罚。从招标特别是强制招标涉及财产的产权归属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具有损公肥私的性质,大多打着项目单位或者投标单位的旗号,行个人不可告人的勾当。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应强化对招投标参与人中违法犯罪责任者个人的经济处罚,才能真正提升法律的威慑力。2)资格罚。有学者提出:“对犯罪自然人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对犯罪单位增加停业整顿、限制从事特定业务资格、刑事破产等资格刑。”因此资格罚对惩治招投标违法犯罪具有其他处罚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通过完善资格罚制度来扩大其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铭强.论公共工程的政府采购行为[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8,4.

[2]胡新治.复合标低投标报价的探讨[J].铁道工程造价管理,2009,3.

4.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四

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泰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时,要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应在申请办理商品住宅预售手续一个月前进行。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不得拖延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5个工作日内,房管部门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要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要成立招标组织,并具备相应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代理。

四、招标人要按规定精心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借鉴近年来市内外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市房管局编制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请各招标人参照执行(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五、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一律要于开标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现场抽取评标专家。

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

2、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制定要求

附件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到房管部门备案。需持以下材料:

1、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批文,包括:(1)发改委立项批复;(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土地使用证

2、招标公告;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发放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七、编制投标文件。

八、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九、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十、评标。评标由招标人按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市房管局建立的泰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十一、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首次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十五、中标人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房管部门备案。

附件2

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基本内容

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包括:

(一)招标书

1、招标人详细资料

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物业项目基本概况

应包括:物业名称、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园林绿化、车库车位、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物业销售、维修资金收缴及入住情况等。

3、项目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时间

4、招标文件的领取

应包括: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投标人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及组织解释招标文件(答疑)。

5、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勘查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等

(二)技术规范要求

1、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应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界定、物业服务过程中责任的归属、物业服务范围等事项。

2、物业服务要求

应包括:服务人员的专业要求及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内容。

3、物业服务标准 应明确各项物业服务内容执行何种标准。

4、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应明确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投标人须知

1、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1)对投标人的要求应包括: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费用的承担及有关说明。

(2)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格式(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服务理念和目标、服务机构运作方式及管理制度、服务人员配置、物业服务方案等)。

2、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

应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等。

3、开标和评标的具体原则和要求

(1)开标:明确开标的程序、方法、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2)评标:对评标原则及要求、评标人员、评标标准做出规定。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略)

(四)中标人的确定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中标人的确定

应包括:关于通知中标人的相关程序。

2、悔标责任

应明确招标人及中标人的权力及义务和悔标责任。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五)物业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

1、综合服务的相关问题

应包括:物业服务范围的界定、物业服务人员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2、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应包括: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及对其实施日常维护工作的职责。

3、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的范围及所包含内容

4、空置房的管理

5、消防设施管理

应明确开展消防管理工作要求。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内容

应包括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及装饰装修方案的要求。

7、物业服务目标

应明确关于物业服务目标实现的期限。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1、关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约定

2、关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3、其他违约责任等

(七)主要设施设备配置及说明

应包括:主要设施设备的数量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编制要求

(一)符合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

(二)与物业项目具体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当地物业服务水平相适应;

(三)章节内容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四)物业项目设施设备配置说明具体准确。

附件3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制定要求

一、评标标准基本内容和制定要求

以综合评分方式计算,评分分项分值权重(满分值100分)为:

1、项目物业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的分值应不少于总分值的25%。

(1)物业服务负责人评价占10%,(2)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类相关专业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评价占15%。

2、物业服务方案分项的分值应不少于总分值的30%。

(1)本项目的服务特点、服务目标、服务方式、档案建立与管理,经费收支预算、经营与管理,服务新思路分项各占10%,(2)服务内容及标准占7%,(3)规章制度占5%,(4)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占8%。

3、拟投入该项目的设施设备分项的分值应不少于总分值的5%。

4、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的分值应不少于总分值的30%。

(1)收支项目合理分项占10%,(2)有合理的增收节支政策分项占6%,(3)物业服务费标准适当分项占14%。

5、物业服务业绩、信誉分项的的分值应不少于占总分值的10%。

(1)质量保证体系及物业管理经验分项各占5%,(2)物业管理信誉分项占5%。

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

评标方法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评标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评标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书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多少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选出合格的3名中标候选人;

5、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

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连续施工;

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编制标底;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

7、组织标前会;

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

9、召集开标会议;

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

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

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3、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等;

4、投标单位正在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执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申报资料;

5、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资格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投标者的要求必须合理;

2、投标须知必须简明、详尽、准确;

3、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令、平等互利。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开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如开的投标预审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严格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以正式函件提出。任何函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和标价。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对所有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授予合同、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依据是:合理低标价、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可靠可行,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密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出席由投标人赞助或主办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应成立由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定标原则:合同应授予其标书通过符合性检查和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打分,推荐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组根据评标结果编制评标报告,报评标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过程回顾、评标工作简介、评标意见汇总、附件等;

第二十五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补充文或信函。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上述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七

关键词: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

0前言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五个年头了。这些年来, 我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都相继建立了工程交易中心, 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 在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规范建筑市场领域里的经济活动秩序, 确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 也保证了工程项目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但是, 随着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日益频繁和深入, 个别不规范及腐败现象也时有所发生, 尤其是施工企业内部对取得承包合同权以后, 如何分配施工任务?由谁进行工程施工等问题, 也必然提到了日常议事日程上来了。工程施工任务在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 不仅仅是施工企业领导所要面对的事情, 而且是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施工企业能否防止资产的流失, 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已刻不容缓了。所以,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内部招投标工作, 是防止过去那种一人说了算, 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以及能够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个有效途径, 有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目前, 许多施工企业不可能将整个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都由自己来完成, 那么就存在将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施工单位, 即分包商来完成。 这种分配施工任务多数是通过关系或人情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分包方式既不符合招投标法, 也极易造成以包代管, 施工过程监管的失控, 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出现问题, 而且容易使施工企业资金流失, 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往往出现施工企业年年亏损, 而少数人或分包商却成为暴发户。其原因主要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大, 缺乏有效的监督, 把关不严, 施工企业内部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机制。我公司自2014年10月份起, 结合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创优实践活动, 开展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 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1建立项目经理评审制度, 合理选择合格的承包人

我们知道, 项目经理选择好坏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而且也影响施工企业的声誉。因此, 我公司根据ISO9002质量体系的要求, 将项目经理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对注册一、二级建造师的综合评审。主要对其业绩、以往施工表现以及承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使项目经理能够服从指挥, 同时采取动态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奖惩制度中第二条就是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考核, 主要包括:1.完成的工程量;2.完成的工程效益;3.业主的评价;4.季度信用等级;5.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按合同完成情况。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被业主通报或被质量举报的项目负责人除正常处罚外, 一年内不得承接工程, 从制度上强化了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2建立健全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 规范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 加强公司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 降低工程成本。2014年10月, 公司制定了《工程内部招投标实施办法》, 对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针对目前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 主要对由公司所承接的公路、市政、港航工程项目的道路、桥梁等进行内部招投标。公司成立了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办公室, 建立评标专家库。具体做法:1每个工程项目成立5人组成开标、评标小组, 公司党支部派纪检人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2每一个工程项目均采取内部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进行。3针对公司近年来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数已达60多名 (其中:一级建造师20多名) , 规定凡本公司具有一、二级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 (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除外) 均可报名, 每个标段报名人数不低于3人。4每个工程项目都设立标底, 确定上、下限价, 编制工作由公司经营部完成, 确定标底工作由公司主管副经理、经营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编制人及纪检监督人员共同研究决定, 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5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开标, 现场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标底;6所有投标人在投标结束后, 对自己的投标价进行签名确认, 当众公开宣布中标人。7中标结果在企务公开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下发内部中标通知书, 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分包合同。8从今年开始公司又增加了对内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增强了内部招投标的严肃性。

经过一年的实施, 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基本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从开始不理解, 到后来公司所有项目经理积极主动参与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 反映了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工作得到了广大职工的肯定和支持。一年来, 公司先后中标的几个大的工程:东风南路DFL-1标、姜堰区华俞公路建设工程华溪大桥、兴顾公路 (北段) 改造工程XG-SG4标、娄庄至蒋垛公路-新通扬河2# 桥帮宽改造工程、姜高线东延等工程。全部实现了内部招投标, 为公司增加利税3300多万元, 公司内部招投标工作是我区唯一一家被推荐为省总工会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创优成果, 受到省总工会的表彰。

3发挥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的作用, 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们所进行的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工作, 是在工程项目分包承包费用逐年不断上升、面临失控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通过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将分包承包费用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同时, 规范市场行为, 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维护施工企业的利益。通过一年来通过招投标的实践,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内部招投标管理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1)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规范了市场行为, 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 又能切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真正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

(2)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是企业推进企务公开, 实行民主管理, 创新创优实践的成果。

(3)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不仅能节省资金, 降低工程成本, 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而且能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能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发挥他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 更加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

(5)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能够避免一人说了算, 以及随意将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交给哪些管理水平低、能力差的承包人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声誉。

(6)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施工企业自身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所以,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其作用远远超出了经济范畴, 尤其有助于施工企业防范资产的流失。

我们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工作, 只是刚刚开始, 还有一定的欠缺, 需要我们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在施工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提升广大职工的市场竞争意识, 为施工企业的发展, 不断开拓市场, 创造良好的环境。

4结束语

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管理,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何开展, 关键在于施工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就能克服前进中的一切困难, 迎接挑战, 使施工企业有所收获。

参考文献

8.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八

摘要: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升,公路工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施工组织编制的合理性,对于工程施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公路工程投标施工组织的编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程施工;编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前言:公路工程的建设不仅能加快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同时能有效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中,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做好该项工作,能对施工中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进行合理的安排和控制,确保施工进度、质量满足相关要求,进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1、贯彻我国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原则

公路工程建设工期长、规模大、耗用的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多,需要巨大的投资。因此,须纳入国家的计划安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才有保障。组织施工,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按照合同签订的或上级下达的施工期限,根据工程情况,对人员、材料、机械等资源合理组织,确保重点工程,分期、分批进行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施工顺序合理原则

公路施工是野外作业,受外界影响大,不仅要考虑时间,还要考虑空间。因此,要按照公路工程的规律安排施工,要将整个项目划分为阶段,例如:施工准备、防护排水工程、路面工程、附属结构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在各个施工阶段之间合理搭接、衔接紧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实现连续均衡地施工过程,以减少资源的不均衡利用,尽可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3、先进施工技术、设备原则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途径。同时,积极运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是现代文明施工的标志。

4、应用科学的计划方法

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工期要求,尽可能采用流水作业施工方法。当工程项目较大时,可采用平等流水作业、交叉平等流水作业,并积极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管理控制工程计划,在保证关键线路畅通的情况下,组织连续、均衡且有节奏的施工,保证人力,物力充分发挥作用。

5、质量与安全性原则

公路是永久性的建筑物,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使用效果,甚至影响到沿线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要认真贯彻施工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在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大跨径现浇连续箱梁施工,后张预应力施工的质量、安全保证等。在组织施工时,要经常进行质量、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杜绝一切违章操作,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必要措施。

6、节约成本原则

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图,节约施工用地,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尽量减少临时性设施费用;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尽量避免材料二次搬运,正确选择运输工具,以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标准化施工管理原则

编制标准化驻地等建设计划,按流程进行审批;标准化建设不达标,不开工施工。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的拌和站、和材料存放地,实现“三集中”,充分發挥集约化施工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二、工程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点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符合和响应招标要求

通过对招标文件的阅读和分析,了解业主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领会出可能存在的明示和暗示的内容。掌握工程量、工点分布、筑物类型、施工难易程度以及难点、重点工程的情况。结合工程实际,严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造成废标。

2、重视现场考察和准备工作

认真核对施工设计文件,对调查资料中不足的内容进行补充,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按照计划的内容进行施工,以便保证每个月或者是每一个季度的工人、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的用量;确定施工方案之后应及时选择施工中用到的工具,然后对施工平面进行布置,最后指定各项工程的保证措施。准备工作结束之后应到现场进行勘察,经过现场工作人员的确认之后方可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工作,这样一来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才具有真实意义并且能有效的进行指导施工。

3、选定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内容,在制定时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技术上、工艺上先进;二是质量标准要符合现行规范和验收要求;三是经济适度,“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配置合理;四是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施工方案,要真正体现承包商的技术、设备和专业施工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4、合理布置施工平面

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平面图是作为布置施工现场的根据,同时也是项目在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它是实现文明施工、节约能源,从而对一些设施费用降到最低的重要保证。施工平面图是根据实际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配比,然后根据实际场地条件和需求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5、正确制定工期

项目工程建设工期在业主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无论任何情况,承包商都应根据工程规模、工地条件、施工方案、自身实力与经验,通过与定额工期或业主要求工期比较,结合投标策略,确定项目工期。

6、制定可靠的质量目标

明确的质量目标与工期目标一样,往往都是评定和审核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保证工程质量是工程发挥正常的、基本的使用功能的前提,也是业主追求的首要目标。承包商要根据近年来工程施工的实际质量状况,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出通过努力可以实现,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使业主相信的质量目标。

三、工程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策略

1、运用系统的观念和方法,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的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如能对建筑工程的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收集,经过分析和归纳,整理并发布,则能使先进的施工组织设计更能发挥效益,减少编制人员重复劳动,而且能推广先进经验。

2、负责主持编制并执行的方法。使施工组织设计能较好的服务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3、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就是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根据现有的和可能创造的施工条件,从事实出发,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应根据多年积累的建筑施工技术资源,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施工技术,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从技术及经济上互相比较,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使技术上的可行性同经济上的合理性统一起来。

4、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目标,结合企业实际满足招标文件的需要,要具有竞争性,能体现企业的实力和信誉。

5、建筑施工企业应实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模块化编制,更多的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便进行积累、分组、交流及重复应用,通过各个技术模块的优化组合,减少无效劳动。

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公路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不断的细化,采取科学、先进、合理的编制方法,将技术和经济相互结合,融会贯通,能有效的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等进行综合性的评价,以此保证公路工程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的几点看法[J];山西建筑;2006(04)

9.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 篇九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收受商业贿赂、滥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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