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通用8篇)
1.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一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WW-02-2016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民兵、预备役队伍完成战备执勤和多样化军事训练任务的能力,加强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高炮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党管武装制度机制的意见》、《吉林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政联〔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吉厅字〔20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16年4月21日
— 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原则上应建立人民武装部。武装工作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合署办公,不设单独武装机构的单位要设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武装工作(以下简称武装工作)。
第四条
公司武装部的职责:
(一)组织公司民兵、预备役政治教育工作,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战备执勤、维护企业稳定及参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
(二)组织公司民兵、预备役人员整组点验和战备建设工作,带领民兵、预备役人员完成军事部门下达的训练任务,搞好营(连)部建设工作;
(三)组织公司拥军优属工作,支援部队建设,落实上级优抚政策;
(四)组织公司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
(五)组织公司对各类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公司武装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公司武装管理检查与考核工作。第五条
武装干部的配备:
(一)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应配备相应专兼职武装部长和武装干事各一名;
(二)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武装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
— 2 — 应当报公司武装部备案。
第三章
党管武装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党管武装工作,是保证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核心问题。各级党组织对武装工作必须抓紧,不能放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确保公司武装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一定要把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部门职责,配备好专兼职武装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武装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武装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要把武装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列入岗位目标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关心武装工作,涉及武装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党政主要领导应积极参与,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十条
公司相关单位要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营、连部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建设,提供足够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党委要加强民兵、预备役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队伍永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听从党的指挥,增强官兵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的纯洁性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章
民兵、预备役政治学习管理
— 3 — 第十二条
认真抓好理论创新学习,提高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素质。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刻理解和把握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完善政治教育机制,创新方法手段,探索建立属地教育、动态教育的模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教育,促进教育内容、时间和效果的三落实。
第十三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学习《兵役法》、《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阅读《中国民兵》、《国防报》,增加忧患意识和大局观念。
第十四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政治、学军事、学科技,注重培养战斗精神、战斗意志和战斗作风,全面提高民兵、预备役队伍人员的素质能力,推动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开展民兵、预备役队伍思想教育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第五章
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健全、编组合理、队伍稳定、制度完善”的要求,武装部门要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开展组织整顿。
(一)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企业民兵、预备役组织担负着保障生产、保卫油田、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企业稳定、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应急维稳等多样化军事训练的任务;
(二)凡组织健全、适龄青年人数达到组建一个基干民兵班(1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要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时,转业退伍军人比例要达到65%以上,党团员比例和专业对口率达到85%以上,人员出入队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七条
根据地方政府、军事机关有关民兵、预备役部队整组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整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机关有关民兵、预备役部队整组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单位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方案,对民兵、预备役队伍整组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二)搞好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兵役法》学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国防意识和爱国热情,使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人员积极踊跃加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肩负起保卫祖国的重任。
(三)调整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
接到调整任务的单位,一定要在全体员工中把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人员分类,最大限度满足政治优秀、专业兵种对口、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把那些优秀青年纳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
(四)政治审查。
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要组织加入到民兵、预备役队伍
— 5 — 人员认真填写《政治审查表》,并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清除和调整不合格人员,确保民兵、预备役队伍纯洁可靠。
(五)确定出入转队人员。
出队,就是要对超龄或不符合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人员从组织中调整出去。入队,就是把符合加入民兵、预备役队伍条件的青年吸收到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当中来。转队,就是把超过服预备役队伍年龄的人员(但符合加入民兵组织条件)转入到民兵组织中来。
(六)调配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
对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的变化,按照民兵、预备役部队干部调配原则,以正式文件下达,原则上民兵、预备役队伍干部保持相对稳定,只对个别需要调整的干部予以调换。
(七)组织点验民兵、预备役队伍。
组织点验民兵、预备役队伍时,通常应以连(队)、排建制为单位,将各民兵、预备役队伍集中起来,宣布建制和干部任命,呼点人员,抽考政治教育落实情况、民兵、预备役队伍工作的基本常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及运输设施完好率,增强“兵”的观念,达到官兵相识的目的。
(八)建立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机构和人员花名册。
第六章
民兵、预备役队伍训练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规定,武装部门要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搞好军事训练工作。
(一)训练安排。
1.训练任务:按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科目组织实施。2.训练对象:民兵、预备役队伍,应急维稳分队。3.训练方法:民兵训练由各单位集中组织训练;预备役队伍、应急维稳分队由公司武装部统一组织集训;武装干部、“四会”教练员培训由军分区、公司武装部联合培训。
(二)民兵、预备役队伍训练质量指标。
1.民兵军事训练科目优秀率20%,良好率40%,及格率100%。
2.预备役队伍军事训练科目优秀率40%,良好率60%,及格率100%。
3.武装干部“四会”教练员培训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第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必须对装备器材达到“四会”(会擦拭,会保养,会使用,会排除一般故障),保管装备器材要达到“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要爱护武器装备,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上级配发给公司的武器、弹药,由军分区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
第二十一条
动用武器、弹药必须请示军分区批准,开出调拨单。领出的枪支、弹药一定要由政治可靠、懂军事的人员把关,并对枪支、弹药使用进行登记,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武器进行一次擦拭保养,保养中要
— 7 — 认真检查有无部件丢失、损坏,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第二十三条
装备器械管理。
(一)日常使用的装备器械要做到经常擦拭、保养,实行集中保管,仔细检查清点核对,防止外流。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定。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使用和提供装备器械从事营业活动。
(三)要挑选责任心强的人担任临时保管员,要坚持一日一清点和用后擦拭制度,防止装备器械的被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立即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
(四)使用完装备器械后要及时归还,做好交接登记。
(五)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装备进行清点保养,装备管理达到上级要求。
第八章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各级党组织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教育宣传辐射面,使职工家属自觉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一)成立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适时召开协调会,做好规划部署。
(二)坚持把握时机重点宣传的工作方法。在每年的国防教育日,9.18及抗战胜利纪念日等期间,组织开展国防知识巡回宣讲、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发放国防知识宣
— 8 — 传资料,提高职工家属爱国热情和忧患意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牢固树立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不论什么时候,国防教育都是重中之重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一)协助部队搞好基础建设,为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文化、物力支持,结合实际改善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重大节日、军事演练期间,搞好对驻松各部队、人民子弟兵的走访慰问活动;
(三)“八一”、“春节”期间,搞好对伤残军人、老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活动;
(四)公司各单位应及时掌握复转军人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章
工作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武装工作考核与奖惩。
公司武装考核结果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考核内容:各类军事训练活动情况,各类应急演练情况,拥军优属情况,枪支弹药管理情况,参加急难险重情况,武装工作基础资料完善情况(具体见附件:《吉林油田公司武装工作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年终考核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办法;
(三)评定标准:设立标兵单位、先进单位、标兵个人、— 9 — 先进个人等;
(四)奖惩标准:武装工作标兵、先进个人由公司各单位评选推荐,公司武装部审核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武装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公司武装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公司部门经费及各单位预算管理;
(二)民兵、预备役参加大型实兵实弹演练、处理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项审批;
(三)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凡涉及到军事部门、政府等上级业务部门动用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活动等事项,应报请公司武装部,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复后,由公司武装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设施齐备,保障有力”的要求,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应配合军分区、预备役部队搞好民兵和预备役营(连)部建设,完善基层武装部办公设施建设,健全相关库室,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武装干部及参训人员待遇。
(一)参训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训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与在岗期间相同,不因训练影响岗位和职称晋升等;
(二)在参加大型演练、急难险重任务考核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待遇与企业同等级别
— 10 — 先进个人相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规定,做好武装工作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武装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
编写部门:武装部
编 写 人:张
程
审 核 人:黄光华
批 准 人:张凤民
2.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二
余油田位于松辽盆地南部中央坳陷区, 扶新隆起带扶余—华字井阶地扶余三号构造上。研究区块主要开发目的层为下白垩系泉头组的扶余油层。油藏埋深380-490m。平均孔隙度23%, 平均渗透率20010-3m2, 以中孔中渗储层为主。
根据铸体薄片和扫描电镜分析, 泉头组油层岩性以细粒长石岩屑砂岩为主, 少量中—细粒长石岩屑砂岩。岩石矿物以石英为主, 含量40%~50%;长石含量11%~20%;岩屑含量24%~35%。颗粒分选差, 磨圆度为次棱~次圆状, 填隙物以泥质杂基充填为主, 少量钙质胶结物, 胶结程度疏松。粘土矿物 (<8μm) 绝对含量4.31%~10.87%。, 以高岭石为主, 其次是伊利石和伊蒙混层。孔隙度21.18%~29.56%, 渗透率47.08×10-3μm2~547.36×10-3μm2, 以中孔中渗储层为主。孔隙类型以粒间孔为主, 粒间溶孔次之, 岩石面孔率5%~14%, 喉道以缩颈状为主, 其次为点状。
2 储层损害机理分析
2.1 敏感性评价
通过对扶余油田泉四段敏感性实验评价, 结果 (表1) 显示:速敏损害弱~中等偏弱, 临界流速0.5ml/min, 孔隙内流体临界流速为6.26 m/d~6.68 m/d, 平均6.47m/d;水敏损害中等偏弱;盐敏损害中等偏弱;水/盐敏损害评价表明, 临界矿化度应控制在5000mg L~10000mg/L之间;碱敏损害弱;应力敏感性损害弱 (图1) 。
2.2 固相侵入损害
扶余油田泉四段储层以中孔中渗储层为主, 该储层物性相对较好, 孔喉半径粗大。在钻完井过程中的固相微粒容易在正压差作用下侵入储层, 堵塞孔喉, 造成损害。抑制或避免固相侵入损害的常用方法有:使用无固相钻井液体系, 海上油田常采用此类体系, 但成本较高;采用屏蔽暂堵技术, 在钻井液中加入与储层孔喉分布相匹配的固相颗粒, 钻井过程中在近井壁地带快速形成薄而致密的暂堵环, 阻止固相和液相进一步侵入储层造成损害;欠平衡钻井技术等[1]、[2]。
2.3 结垢损害
根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油田水结垢趋势预测 (SY/T 0600-2009) 》, 对扶余油田泉四段地层水进行结垢趋势预测[3]。结果 (表2) 显示:扶余油田泉四段地层水有结Ca CO3垢趋势, 无结Ca SO4垢趋势。在油田生产开发过程中, 地层水随油流同时产出, 在近井地带随温压降低, 可能产生结垢现象, 堵塞孔喉, 造成储层损害。
另外, 油田开发中易形成有机垢, 主要是指石蜡、沥青质及胶质在井眼附近地带的沉淀, 其后果不仅堵塞储层的渗流通道, 而且还可能使储层的润湿性发生反转, 导致储层渗流能力下降。研究区储层原油相对密度大、粘度较高、凝固点高、含蜡量高, 在开发过程中随着温度和压力的下降, 原油中的蜡质组分易于在近井壁地带和井筒中析出, 堵塞储层和管线, 因此, 研究区储层有潜在有机垢损害可能[4]。
T备注:Kg气测渗透率, 10-3µm2;D:损害率, %;Vc:孔隙内临界流速, m/d;SC:临界矿化度, mg/L;
备注Kg:气测渗透率;Ko:煤油初测渗透率;Kod:钻开液循环后岩心煤油自然返排渗透率;Kos:截取损害端1.5cm岩心煤油反排渗透率;Ir1:岩心自然反排渗透率恢复率;Ir2:截取损害端1.5cm后岩心煤油反排渗透率恢复率。
3 钻井液体系动态评价
3.1 钻井液体系性能评价
扶余油田储层段钻井液配方如下:
5%膨润土+0.4%纯碱+0.8%NH4-HPAN+1.3%HA+0.2%KPA+0.3%XY-27+重晶石
通过对扶余油田目前所用钻井液性能 (流变性、失水造壁性、抑制性) 的评价表明, 该钻井液体系粘度较低, 失水量偏高, 造壁性能一般, 抑制性有待提高。
3.2 钻井液体系动态损害评价
扶余油田钻井液动态损害评价结果:钻井液循环2小时后, 滤失量平均6.6ml。 (表6) 实验岩心自然反排渗透率平均恢复率48.80%;在截取损害端1.5cm后, 岩心渗透率平均恢复率57.26%。储层反排恢复率不高, 说明钻井液固相侵入深度大于1.5cm, 对储层损害较大。
4 结论与建议
(1) 扶余油田泉四段速敏损害弱~中等偏弱;水/盐敏损害中等偏弱, 临界矿化度5000mg/L~10000mg/L;碱敏损害弱, 应力敏感性损害弱。存在地层水结垢趋势。
(2) 油田目前所用钻井液体系粘度偏低, 失水造壁性较差, 抑制性一般, 且钻井液固相侵入深度大, 对储层损害较大。
(3) 扶余油田泉四段储层物性较好, 孔喉粗大且连通性好, 钻井过程中固相侵入和储层水/盐敏是主要损害机理。目前所用钻井液体系储层保护效果欠佳。建议改良钻井液体系, 优化钻井工艺。
摘要:扶余油田是吉林油区开发较早的油田, 目前大部分生产井没有自然产能, 储层损害机理不明, 现阶段采取水力压裂方式增产开采, 增加开发成本, 急需开展系统的储层损害机理研究, 采取相应措施, 提高油田开发效益。本文对该油田泉四段岩心进行岩性、物性分析, 评价储层敏感性, 对已有钻井液体系进行性能测试评价, 分析储层损害机理, 提出储层保护建议。
关键词:扶余油田,储层损害,敏感性,钻井液,动态损害
参考文献
[1]彭柳, 陈佳, 吴宇, 刘莉, 李维.低渗油气田储层保护技术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3, 14:139
[2]路萍, 黄志强.保护油气层屏蔽暂堵技术研究[J].内蒙古石油化工, 2012, 06:89—90
[3]SY/T 0600-2009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油田水结垢趋势预测”.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9
3.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三
“戴明环”又叫“质量环”,是由美国管理学家戴明博士于1950年提出。最早应用于质量管理领域,但逐渐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可以促进管理活动有效进行的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成为管理学中通用的模型,是全面质量管理所遵循的科学程序。“戴明环”理论主张对管理活动实施“计划、实施、确认、处置”的系统程序,而且随着新的管理理念、方法的注入又会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实际上是一种永不停顿周而复始的持续过程,其实施的基本原理就在于通过严密的过程控制借以实现预定的目标。(见图1)
“戴明环”最显著特点是通过大循环带动若干个小循环。如果将新疆油田公司看做一个大的戴明环,那公司内部人事部、勘探事业部、宣传部、财务部、档案科等就是一个个小循环,通过每一次循环后会产生阶梯式上升效果;通过每一次循环,解决好各个小循环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将业已形成好的经验继续保留,总结设置出一定标准,再进入下一个循环周期,如此反复循环、不断提升就会让公司档案管理不断得到完善、规范。(见图2)
在每一个循环中,A始终是核心,只有通过“行动”才能提炼出标准,起着总结过往成功经验、布置下轮工作重点的“桥梁”作用。整个循环分为4个阶段、8个步骤(见表1)
2 “戴明环”理论的可行性
档案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既要继承前人先进的管理方法,也要与时俱进,把握新时期赋予石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石油企业档案管理应该与整个企业管理总的发展基调保持一致,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在变中求不变,在不变中求变地持续改进。它包含了档案管理工作计划(Plan)、实施(Do)、确认(Check)和处置(Action)四个阶段,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全可以通过P、D、C、A四个循环来实现。其工作流程:如图3。
3 “戴明环”理论在新疆油田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分析
按照“戴明环”理论的理念,可将石油企业档案管理分为计划(Plan)、实施(Do)、确认(Check)和处置(Action)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石油企业档案管理一个完整管理体系。但相对于整个档案管理体系来说,其中四个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每一部分依据PDCA循环理论中的4个阶段和8个步骤(见表1)经过不断的“计划——实施——确认——处置”循环提升(见图2),最终实现石油企业档案管理的近、中、远期目标,促进石油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如图4)。
3.1 P(Plan)阶段——计划。P阶段是明确某一阶段(一般以1年、3年或5年为一个阶段周期)石油企业档案管理所要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具体措施。首先是组建企业建档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企业人事、办公室、档案科等部门人员组成;其次,是预先设计和印刷好本次档案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表格或者宣传品;再次是对参与本次档案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内容;最后是在集团上下进行全员动员部署。
新疆油田公司在对上一年归档的档案自查后发现许多新招录的员工(尤其是刚刚入职的大学生)档案不完整,诸如他们的在职学习经历、入职培训考核、社会实践等能够反映新员工综合素质的档案没有及时被收集。还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材料记录或者书写不规范,如用铅笔填写、缺少印鉴章,等等(见表2)。
表2:某石油企业新招录人员档案质量影响因素频数频率统计表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公司及时成立了新招录人员档案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经理和办公室、档案科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评查公司招录新进人员的档案情况,明确小组组成人员的评查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以公司内部相关的评查要求为依据,再制定具体的评查措施。
3.2 D(Do)阶段——实施。D阶段,也就实施阶段,就是对第一阶段——P阶段所制定规划方案付诸具体实践,一般是通过把公司里面从事档案及档案管理人员、涉及档案用的器材物资等可有效整合利用的资源合理配置,确保计划阶段所设置各项目标任务。D阶段是“戴明环”理论核心。首先,要提高公司人事部门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对新招录人员相关档案资料收集重要性认识。其次,要培育一支高素质档案管理人才队伍。与公司业务部门相比,档案管理较为枯燥,需要档案管理人员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是更多讲求奉献的一个岗位,公司要制定给予档案管理人员相对倾斜的激励措施以稳定这支队伍。再次,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公司档案归档范围。紧密结合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对于员工的诚信档案、员工阶段性培训档案、地质勘探资料以及人才立体评价的多方位参考的现实需要,围绕新时期石油公司经济效益、社会形象评判标准不断拓宽公司档案范围。最后,落实档案管理方面的相关奖惩制度,把定期巡查结果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评先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3.3 C(Check)阶段——确认。C阶段,即确认阶段,其主要工作重心就是对照第一阶段(P阶段)所确定的目标,确认第二阶段(D阶段)的落实效果,及时将档案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确认。对于确认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实现了预期目标,还有一种就是尚未完成预期目标。对于达到了预期设定目标的,便可以将精力投入到下一阶段工作中。对于没有实现目标的,则要再从先前制定的计划措施是否超过了档案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或者是受公司客观情况所限制等进行分析。
新疆油田公司将公司的档案进行细致分类,把钻井工程、测绘、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化学)勘探等纸质档案,岩心岩屑实物档案等采取精细化管理,并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查阅利用方便,探索模块化管理模式,即根据不同档案管理特点,组建石油业务档案管理小组,抽调一线业务人员担当兼职管理人员,实现档案管理专业化,专业档案管理模块化,并把所有档案最终统一纳入企业档案科管理。但也存在业务档案“发现难、出口难”,即业务档案重利用轻保护,信息化程度较低等问题。要求管理部门从源头查找原因,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应对。
3.4 A(Action)阶段——处置。处置阶段主要是对第三阶段(C阶段)两种确认结果进行细致处理,对于档案管理经验较好的及时提炼和推广,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做到持续改进。在处置阶段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则可放入下一个“戴明环”继续循环加以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处置阶段也是为下一轮新的循环做好准备工作(见表3)。
表3:××石油企业解决钻井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一览表
首先,将在处置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布,让公司尤其是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在资料整理或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档案科及其管理人员要承担起“监督员”角色,及时与公司内部各部门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督促其认真整改;其次,做好“协调员”角色,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公司各个部门,尤其是档案中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修正不规范行为,通过不断总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在这一阶段没有解决的问题不能束之高阁,应将其纳入下一轮持续改进,最终目的是推动企业档案管理质量不断提升,实现企业档案管理乃至整个企业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如在表3中,对于上一阶段检查出来的“库房湿度较大”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措施整改,对于如“钻井档案归类不准确”等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将其纳入下一轮循环中,从计划开始,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4.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 篇四
制度编号:JLYT-KQFW-01-06-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建设宜居矿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行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14年8月4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由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以下简称“生产运行部”)划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矿区服务事业部的要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在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及被服务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矿区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生产运行部是公司矿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受矿区服务事业部委托代表公司行使矿区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业务实施管理,业务上受生产运行部领导。
第七条
生产运行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矿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负责制定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物业
管理单位进行落实,并对落实情况检查、考核;
(四)协调矿区各项设施及住宅小区的接管验收,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备案、施工监察、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
(五)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密切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关系和纠纷;
(六)督促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按照其权利、义务开展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江南物业管理公司、江北物业管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辖区社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辖区社区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清洁; 4.负责辖区社区绿化工作,做好社区生态环境建设; 5.负责辖区社区住宅、道路、公用建筑、设备设施等责任范围内的维修、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社区文体活动室的管理;
7.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辖区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二)滨江物业管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辖区社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辖区社区外道路、楼堂馆所、公园、广场、底商等保洁、绿化、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矿区内各单位的工业物业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矿区内的市政监察(稽查)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矿区幼教的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辖区矿区公共设施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三)前郭矿区服务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管理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清洁; 4.负责管理区绿化工作,做好社区生态环境建设; 5.负责辖区社区住宅、道路、公用建筑、设备设施等责任范围内的维修、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社区外道路、楼堂馆所、公园、广场、底商等保
洁、绿化、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前郭矿区文体活动中心(室)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四)公用事业管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公司矿区水、电、暖、气日常管理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3.负责对外转供水、电、暖的管理,收费签证及收费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分配(销售)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所做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
业管理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单位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矿区工业厂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矿区工业厂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厂区及办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园林绿化和厂区道路的管理;水电暖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污水排放、工业垃圾的清除处理;厂区治安秩序和进入厂区车辆的管理等。
第十六条
滨江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业厂区设立物业服务队,负责服务单位的保洁、秩序维护、绿化、水电暖及小型维修等项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未由矿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业厂区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物管会人员由工业厂区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联合组成,负责对厂区物业管理工作
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工业厂区环境管理。
(一)单位标识规范、清洁、醒目,无破损和退色痕迹。
(二)院墙、大门维护及时,无破损,四周无乱写乱画和乱贴广告现象。
(三)厂区内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地面整洁,清扫及时,确保全天无落叶、无积水,无杂物,冬季做到雪后及时清理。
(四)下水管道及排水沟畅通、无堵塞、无垃圾、无积垢。
(五)行车路线、停车场地划分有序,车辆按线行驶,没有乱停乱放现象。
(六)办公区及所有公共通道、走廊、大厅、楼梯、电梯、扶手保持整洁,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无积尘,窗明几净,照明灯具光线柔和。
(七)卫生间包括墙壁、天花板、照明灯、地面、门、窗、水池等,保持无异味、无堵塞、空气清新、干净整洁。
(八)值班和保卫人员责任心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和厂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厂区绿化管理。
(一)工业厂区绿化面积要达到整体硬化面积的30%,做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
(二)厂区和办公场所摆放的花卉,做到品种新鲜化、多样化、经济化、实用化,摆放整齐美观。
(三)草坪、花木的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拔草等工作及时到位,确保草坪、花木造型整齐美观、花池洁净、完整无缺。
(四)及时清拣枯枝落叶,保证绿地整洁、美观。第二十条
定期对上下水和暖气管线及电路设备、公用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工业垃圾、废弃杂物按指定位置倾倒,及时清运。
第五章
矿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六)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章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十二)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
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管理服务。
(一)社区的物业管理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派出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对房屋的使用、装修、维修、养护的管理和监督;对社区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社区公共场所和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的管理;对社区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社区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等。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的管理机构,在生产运行部和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下,负责对社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社区服务中心的权利
1.根据本规定及管理项目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 2.组织保洁、秩序维护、绿化、维修人员为社区提供优质服务;
3.有权对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四)社区服务中心的义务
1.根据物业管理标准对社区实施管理;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3.及时接受和处理业主关于社区管理的投诉;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内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管理未能达到物业管理标准规定要求的,业主委员会、联管会有权予以指出并督促落实。
(六)社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合同,承担施工的建筑场所及建筑物的保修责任。
(七)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社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业主予以配合。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九)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社区服务中心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业主和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同意;社区服务
中心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四)社区住宅的维修以业主进户门为界划分责任。室内部分(包括门窗)由业主自管自修,但必须接受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楼体外墙面、楼梯、通道、公用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消防设施、屋盖、电梯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由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维修计划,经生产运行部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检查验收。
(五)业主自修部分需要社区服务中心协助维修时,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有偿维修服务。材料费、服务费按矿区服务事业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装修申请表。经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告知业主。
(七)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私自搭接阳台和安装太阳能设备。
(八)需要在社区进行临时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按规定交付抵押金后方可施工。施工竣工后必须恢复原样,经社区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撤出现场并返还抵押金。如施工单位没有或仅部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或损坏其他设施的,社区服务中心应按所签合同的规定从抵押金中予以扣除,抵押金不足部分,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九)除执行任务的工程抢险车、垃圾清运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及婚丧车、搬家车外,其他机动车(含机动三轮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确需进入的,须经社区服务中心批准。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车辆,应在主干道上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社区内不准使用气喇叭。如损坏路面、路牙、花草、树木和公用设施,应予修复或赔偿。
对强行进入社区的机动车辆,社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十)不得在社区内饲养家禽及经济型动物,楼道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和停放电动车、自行车。业主对饲养的小宠物负有管理责任,如因该宠物的行为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被投诉的,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业主应当无条件执行。
(十一)不得在社区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乱贴标语、广告。需要设立门匾招牌的,需经社区服务中心批准,按统一的规格、式样并在指定位置安装,否则社区服务中心有权拆除。
(十二)严禁在社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十三)不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它非法的活动。
(十四)不得在社区内种植蔬菜和其他农作物。
(十五)不得在社区内乱接乱盖房屋、棚厦和扩建阳台。对私建的单位和个人,社区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施工和拆除的,社区服务中心有权采取措施,一切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十六)除矿区管理单位统一规划的区域外,社区内禁止设摊经商。
(十七)业主应爱护社区的公共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八)在自行车棚和地下停车场存放(停放)车辆的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存放(停放)手续和交纳存车费用,并按确定的车位存放,未办理车辆存放(停放)手续或未按期交纳存车费用的,车棚(车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存放(停放)。
(十九)业主有权对社区卫生、绿化和治安秩序状况向社区服务中心直至生产运行部投诉,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进行调
查。投诉情况属实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业主应自觉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丢撒果皮、废纸和杂物,不随地倾倒垃圾,配合保洁人员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十一)严禁在楼梯间、电梯口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阳台内不准超高、超重摆放杂物,阳台外不得悬挂物品。
(二十二)社区的卫生管理费每年收缴一次,业主应自觉交纳,逾期不交的,由业主所在单位配合收缴。
(二十三)业主应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援折损、摇晃树木及设施,不得践踏草坪或在绿地上堆放物品,不得在树木上拉绳晾晒衣物。
(二十四)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业主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家的门、窗、水、电和燃气等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二十五)社区内严禁赌博、传销及其他违法活动。(二十六)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秩序维护队伍建设,增强秩序维护人员的执行能力和主人翁责任感,加强执勤和巡逻力度,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确保一方平安。
(二十七)社区内如发生刑事案件,社区服务中心和业主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社区应请物业主管部门参与社区功能的设计,并设计社区总建筑面积3‰做为社区服务用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办法》(中油吉矿物字〔2008〕52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 编 写 人:刘
航 审 核 人:宋继昌、吕世发
5.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五
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吉林油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楼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分中心进行业务和数据的核对确认;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期扣款。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油田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2.购买自住楼房;
3.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
4.具有不少于30%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6.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抵押物也可以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
7.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须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担保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油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和担保手续。
4.购买地方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
第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评估、担保、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经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条借款人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可以申请支取借款人截止购房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自筹资金,支取额度以不超过本人购房现金付款额为限。需要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余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果申请商业贷款后未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年末可凭借款合同与银行的还款证明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不超过银行的还款证明所记载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6.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六
制度编号:JLYT-RL-01-01-2013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利用医药资源,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实施细则》(吉劳社发字〔1999〕1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吉林油田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发布日期:201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13年6月17日
(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是指经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定,为吉林油田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为加强定点药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定点药店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公司定点药店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分管社保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会、纪委、审计、企业法规、财务、卫生、社保和吉林油田总医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定点药店设立方案、管理规定的审定,定点药店确定过程监督,定点药店的审批等工作。
公司定点药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制定定点药店设立方案,制(修)订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审查药店资格,组织签订服务协议,与定点药店结算费用和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
(一)保证药品种类和质量的原则;
(二)药品价格合理公开的原则;
(三)择优选取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确定定点药店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
(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田定点药店应在松原市定点药店内选定; 2.药店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药品经营种类不少于吉林省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90%; 4.药品来源厂家直配,价格合理,保证质量; 5.药店有一定经营实力,信誉度高,连锁店3个以上; 6.药店必须在油田职工宅区内经营,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
上。
第六条 凡符合定点药店条件,愿意承担吉林油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药店,可以向吉林油田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营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手续;
(七)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员名册;
(八)松原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原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社保中心根据药店填写的《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书》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依据定点药店确定的原则
与条件,提出确定定点药店的建议,并报送公司定点药店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确定为定点药店的,由社保中心与其签订《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同时发放《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标牌和《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向吉林油田参保人员公布定点药店名称、地址及其服务范围、内容。
第九条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定点药店应将定点药店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在营业场所张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目录表,便于参保人员购药和社保中心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提供服务时,要对开具外配处方的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外配处方上参保人员姓名、年龄等信息是否与本人身份证一致,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调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对外配处方配药或剂量有异议的,要告知参保人员,并建议由原开据处方的医生确认(或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十二条 定点药店依照《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
务协议》的约定,每季度向社保中心报告参保人员处方外配购药和非处方购药服务情况,要将外配处方单独管理,并保存附有电脑清单的外配处方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社保中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按时足额向定点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对违反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社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定点药店服务期内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中心提供其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社保中心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定点药店应当如实提供与费用审核有关的账目清单等各项资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社保中心在每个年度定期对定点药店进行两次考核,分别在6月份和年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对定点药店的考核采取社保中心监督检查和参保人员评议两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服务管理和服务质量满意度两项。其中,服务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参保人员购药管理、售药结算、服务质量、网络维护等内容;服务质量满意度包括购药证件及手续查验、服务态度、药品质量及价格等内容。
(一)社保中心监督检查考核。由社保中心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管理考核标准》(附
件1)进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并以此作为社保中心监督检查考核分值。
(二)参保人员评议考核。由社保中心组织一定数量的参保人员填写《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表》(附件3),并根据《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评分标准》(附件2)统计得分情况,并以此作为参保人员评议的考核分值。
第十八条 定点药店年度考核的总分值为100分,社保中心监督检查分值占每次考核分值的60%,参保人员评议分值占每次考核分值的40%。
第十九条 社保中心根据各定点药店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保证金返还比例。
(一)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保证金100%返还;
(二)年度考核分值为89-70分的,在90分的基础上,每低1分扣减5%的保证金;
(三)年度考核分值69分(含69分)以下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条 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中心将向定点药店提出警告,并暂停3-6个月的医疗服务,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定点药店服务资格。
(一)接受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持多卡消费的;
(二)出现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现象的;
(三)开大处方,超规定剂量(7日量)开药的;
(四)年度考核分值在79分(含79分)-70分的;
(五)违反国家、省及市物价政策,售出的基本药物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
(六)其他违反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形较轻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药店服务资格。
(一)因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向参保人员销售伪劣药品的;
(三)与参保人员勾结,套取现金的;
(四)年度考核分值69分(含69分)以下的;
(五)发生违法及违反吉林油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形较重的。
第二十二条 社保中心对定点药店服务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结果作为药店续签服务协议的主要依据;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消定点服务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社保中心不再受理其重新定点的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保中心与定点药店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
解决;确实难以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写部门:社保中心 编 写 人:李存田 审 核 人:兰
7.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篇七
近年来, 辽河油田公司推进HSE体系运行, 以“人—机—环境”三要素为核心, 突出监管防范的科学性和控制力, 全公司健康安全环保指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同时,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 不断创新管理体制, 研发应用先进技术, 大力实施减排举措, 坚持能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的理念, 助推环境管理工作转型升级。
科学推进安全“天字号”工程。辽河油田公司将过程管控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 改进防控手段。健全完善制度和责任执行体系, 强化监督监管、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及应急管理;推广成熟管控技术和工具的现场应用, 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实现了“人—机—环境”三要素的受控、稳控。全员安全意识、本质安全能力、安全管理能力逐步增强。
践行环保优先理念。辽河油田公司注重依靠科技进步, 为清洁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研发、推广采油污水回用等多项科技项目, 解决了制约油田发展的环保瓶颈问题。固体废物处置率和有控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减排间接获取经济效益3456.46万元。
8.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篇八
制度编号:JLYT-ZJ-01-01-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廉租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是 公司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2月24日
(一)住建办负责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廉租住房的分配、调剂和监管,并按公司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负责困难家庭的认定,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安置工作;
(三)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公司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由住建办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并报公司核定后执行。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人员范围为公司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以及上述人员遗属(未再婚)。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松原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正常情况下由职工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遗属家庭由遗属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四)松原市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公司工会核定的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公司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局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职工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公示,认定后报住建办。
第十一条 住建办会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住建办对审批通过人员予以登记建档,以申请人工龄、油龄综合打分排序为序组织选房,开具《入住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持《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缴纳抵押金后,到房屋所在社区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住建办应视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最基本修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标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结算,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由住建办负责收缴,物业服务和房屋修缮等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五章 迁出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承租人应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12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单位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初审,— 4 —
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复审。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标准的,取消入住资格。
第十九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退出协议》,报住建办备案;
(三)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的,住建办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建办会同工会、稳定办负责对全公司廉租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办
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房屋。逾期不退的,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的,要追缴其骗取的租金: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实施证据:
《吉林油田公司廉租房申请审批表》,编号NKKP-ZJ-01。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住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矿服〔2009〕11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浩宇
审 核 人:史殿华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吉林油田培训方案08-15
多管吉林油田连续10-23
油田公司××年工会工作总结08-26
油田安全管理工作亮点09-02
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09-27
油田企业hse管理规范10-01
春光油田井下作业管理(补充)规定10-27
油田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岗位制度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