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范文荷

2024-08-22

检察院 范文荷(共8篇)

1.检察院 范文荷 篇一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

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秦皇岛市洁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1、物业名称: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

2、坐落位置:海港区东环路 建筑面积:8000平米,楼层10层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事项

1、保洁服务,保洁服务的范围包括:1—10层楼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院领导办公室;大小会议室;一楼审讯室;楼外广场停车场。

2、水电暖简单的日常维护。第三条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一)保洁服务

1、保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1)大厅、走廊、电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的保洁:每日对楼梯及扶手、电梯、消防箱、开关、墙面、墙根、地脚线、标识牌等公共部位进行清洁工作,并保持干净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对电梯厅门、轿厢、地面进行清洁和巡视,保持电梯可视面无灰尘、无手印、无污渍;对公共设施进行1次以上的

保洁。对楼内护栏、地脚线进行1次清洁,并不断巡视保持整洁;每周对公共场所设施进行1次全面清洁工作;对门厅玻璃门进行1次以上清洁、擦拭,保持玻璃透明度。(2)卫生间的保洁:全天巡回保洁,地面至少擦洗一次,无积水,无异味;洗具至少擦洗一次,洁净无污渍,玻璃窗,窗台每天擦抹一次,无积尘、污渍及印渍,及时领取更换卫生纸。(3)会议室的保洁:会前、会中、会后及时保洁,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负责锁门。

(4)领导办公室的保洁:每日对楼内领导办公室卫生进行认真清扫,室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5)广场、停车场保洁:每天清扫,做到地面无纸屑、石块、烟头等废弃物,无明显污迹,雨后无积水。

2、保洁服务的基本要求:

(1)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有序,保洁工作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业主工作学习的影响。

(2)实行全天保洁,院领导办公室和主要公共保洁区域在上班前半小时完成,大厅和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全天巡保,及时保洁。(3)会议室每天日常保洁,会后重点保洁。

3、垃圾清运:负责联系办公垃圾(不含食堂餐厅产生的垃圾)的清运,清运费由甲方负担。

(二)日常维修服务:负责办公楼内外水、暖电的日常维护包括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和照明线路的维修。如需更换配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4、协助一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5、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作用办公室、更衣室、仓库等用房及场地;

6、及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指定物业管理方案;

2、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向甲方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甲方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4、负责维护甲方提供的办公用房和场地;

第六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10月16日。委托服务期满后双方可在续签服务合同。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总额玖万元整(90000元)。如遇河北省上调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幅度较大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应酌情上调管理服务费用。

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分别与季度末支付费用的25%。第八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2011 代表人签字: 年10月16日

2.检察院局长述职述廉报告范文 篇二

作为人民的检察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无论形势怎么变化,工作怎么变动,这一根本宗旨不能变。是党和人民把我培养成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我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和实绩回报人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在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努力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到我挚爱的检察事业中去。真正把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学习是干部迅速成长,走向成熟的重要途径。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不学习就难以适应形势,不用心就必然做不好工作,不上进就要遭受淘汰。要胜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勤奋学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刻苦学习,善于总结,在政治理论、法律素养、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综合素质等方面不断积累,不断深化,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抓落实的水平。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实践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在检察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案),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涉及检察机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向市人大报告,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当好人民检察官的根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备,必须过硬的基本素质。我想不论自己分管什么工作,都要用这两个标尺来约束、规范和衡量自己,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具体工作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既严格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团结,廉洁自律,树立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3.检察院 范文荷 篇三

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1

尊敬的党组织:

离转正的时间就快要到了,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不断激励着我,成为我工作、学习、生活的动力。现将我在预备期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我深刻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自己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学习。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理论,到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邓小平理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最新理论,还有修改后的新党章,这些都是我无时无刻不在加强学习和领悟的,从而弥补自己以往对党认知的不足,改变自己以往对党表面、肤浅的看法。积极参加院里安排的核心价值观学习,进一步全面学习和掌握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力争做到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预备期,自己经常通过报刊、新闻、网络、杂志等主动了解时事政治,尤其关心党的政策方针,领悟贯彻传达党的精神。

当然,仅仅学习书面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要时刻懂得理论联系实际并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一年来,我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从自身所从事的工作要求出发,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修养。使自己不断用新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熟练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使自己对学习和工作始终保持信心和干劲,使自己永远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力求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参加工作以来,我本着精益求精的价值理念,以高度的热情、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完成档案归档、报表上报及机要通道文件的及时转发等各类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来对待日常工作。平日里,多和同事进行交流,加深理解,以创造性的思想开展工作。在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下及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全面的发展,得了一定的进步与提高。但我离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自身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还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创新性,业务水平还不完善。对于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我将在今后继续加以克服和改正。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进步,努力克服不足,更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以新的更大的成绩来回报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和培养,切切实实把对入党向往转化为为单位、为检察事业、为国家多做贡献的实际行动。以上是我的思想汇报。希望党组织及时给于我批评指导,我会虚心接受意见,不断改正缺点和不足,从思想上、行动上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2

敬爱的党组织:

我在党的关心与悉心培育下,成为一名荣耀的预备党员。经过一年准备期的本身认识学习和理论锻炼,特别是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热情、耐烦地协助和指导下,我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与进步。为了使党组织对我进一步的调查,现将本人一年来的状况向党组织做个汇报:

一、努力控制政管理论学问,进步本身政治素质。

入党一年来,在组织的关心、培育、协助和教育下,我努力学习政管理论。我进一步认识到必需要以党员的规范严厉请求本人,就要继续深化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了尽快进步本人的理论程度,我还从网络、电视、报纸中理解国际政治形势,社会动态及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等。我深入认识到邓小平理论对建立有中国特征社会主义理论中,经济开展才是硬道理。深入体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意义。时刻关注党中央对我们党员的请求,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

我所在的共产党支部是一个暖和、团结向上、富有战役力的集体。这里有许多新、老党员值得我学习,在他们的以身作则下,我收获颇丰。平常每次过组织生活,我都看作是我学习的好机遇。在讨论和集体学习中,我认真听大家的发言,力图在这个有限的时间里,限度地与同志们交流,以充实本人。

党支部组织的一系列的听报告、看录像等学习教育活动,我也都认真地参与。经过这些学习和讨论,我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巨大,同时对一些当前存在的糜烂现象和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

二、爱岗敬业,恪失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__的行政管理工作,看似是比拟日常琐碎、不起眼的工作,但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既要事无巨细、认真做好详细的工作,还要停止宏观的管理。

在平常的工作中,对指导交办的工作,总能保质保量完成,对本人分内的工作也能积极看待,努力完成,做到既不越位,又要到位。在和同志们同事的过程中,做到相互理解、真诚相待、互帮互学,树立了友谊,也取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年来,我本着“失职尽责尽心尽力”的目标,力争做好应该做的每一件事。总裁办的行政工作得到了指导和四周同事们的认可,20__年底,我被评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

三、积极组织、参与、配合公司党、工、团各种活动。

作为公司工会的委员之一,我尽职尽心,在努力完成忙碌的本职工作之余,胜利地参与、辅佐并组织公司文娱活动。如__年12月的迎新晚会、__年4月的员工赴密云雾灵山春游活动、天龙源度假村举行的公司季度工作总结汇报中的文娱活动布置等等。

在上述活动中,我能兼并辅佐党、工、团委的各部门干部,作好分工和谐和组织工作,使活动展开得绘声绘色有效果。活动中,党员干部给予我指导,指出我工作中的缺陷和缺乏,也给予我很大的协助。

这使我深切地领会到了党员与大众的鱼水关系,认识到了党“从大众中来,到大众中去”的工作道路的正确性。我深切地感到,党员只要起好表率作用,带好头,才干有号召力,才干带动广阔同志一同进步。我感到了作为一名党员的骄傲和义务。

四、增强学习,不时进步本身综合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时刻不放松自身素质的进步。我从自身找缘由,给本人加压力,进步工作效率,放弃文娱时间,挤时间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及时的与其他同事交流,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经过这些努力,这一年来我的成果有所上升:参与上级单位(研讨院)与专业档案机构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担任了__集团成立爱国卫生委员会委员,辅佐__集团各办公区卫生管理、监视工作;担任集团餐厅效劳监委会委员,参与评议监视员工食堂工作;__年5月在公司内刊上发表了随笔__一文,等等。我将再接再厉,争取再上新台阶。

五、克制艰难,严厉自律,坚持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努力培养本人严厉自律的工作、生活作风和良好的道德涵养。

在日常工作中,我以身作则,团结四周同事。经过这些日常琐事,来加强本人的耐烦、毅力、容纳力以及凝聚力。

总的说,一年来我较好地实行了党员的职责,圆满地完成了党组织交办的任务,认真参与了组织生活和学习讨论,政治思想醒悟有了很大进步,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但是,用一名党员的要求来权衡,自己缺乏的也还有很多:

一是学习的力度还不够。二是在分离工作实践,总裁办的请求还有差距。三是体育活动参与较少。四是需求更进一步增强党性锻炼。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愈加严厉请求本人。工作上向其它党员看齐,学先进、找差距;生活上向低规范看齐,艰辛朴素,节俭节约。艰难面前不推不靠,勇挑重担;荣誉面前恬淡名利,甘于贡献。要有容人、容言、容事的襟怀,宽庞大度。

虚心向四周先进党员学习,争取在各方面获得更大的进步。恳请党组织继续检查和考验我,同时我热切地希冀着准备期满,早日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此致

敬礼!

汇报人:___

20__年_月_日

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3

敬爱的党组织:

自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在党组织的严格要求和支部党员的无私帮忙下,经过自己的用心努力,在政治思想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个性是透过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学到了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加深了对党的宗旨的认识,增强了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一年来,收获很大,现向组织汇报如下:

第一,明确了共产党员务必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实干精神统一齐来。在入党之前,我认识到共产党员要有远大理想,要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精神,但这种“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并不十分清楚。入党后,经过一年来党的教育,我认识到“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必须要与自己的现实生活、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体现其实际好处,尤其在和平时期“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更多地体此刻本职工作中勇于承担任务,不畏艰难、尽职尽则,在困难关头和关键时刻不退缩,踏踏实实地努力工作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最好实践。一年来,我在实际工作中勤恳敬业,勇挑重担,克服了许多困难,承担了超多外出授课任务,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考验和提高。

第二,明确了共产党员务必在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持续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务必自觉地同党中央持续一致,政治上要敏感。为此,我用心参加党课学习和党支部组织的有关活动,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近一些地区发生了登革热疫情,当前疫情正处于流行扩散期,形式十分严峻。我作为一名青年教师和预备党员,自觉按照学院党委对当前工作的统一部署,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授之余主动在关心学生,注意在广大学生中做好预防宣传和思想工作,争做维护大局的模范,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三,明确了做一名合格党员,就务必不断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一方面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尤其要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提高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潜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在自己的教学岗位上,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领域、提高自身的教学实践技能,争取多开新课、一专多能。一年来,我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承担了两项科研项目的主研任务,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了3篇专业论文,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潜力。

第四,明确了共产党员务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任何时候、任何状况下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因此,入党后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上恪尽职守、勤奋敬业,关心群众、关心同事。兼任系工会福利委员期间,以为广大教师多服务、服好务为指导思想,主动配合分会主席做好本部门的工会工作,用心出主意、想办法,力争为教师们多办实事,为提高系工会的凝聚力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得到了老师们的好评。

在这一年来的预备期里,自己按照上述认识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一个党员的作用。但是按照党员标准衡量对照检查自己,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也是不少的,在党组织的帮忙教育下,有的克服了,有的还需今后努力改正。主要缺点还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作中还有急躁情绪,缺乏耐心;二是只注重业务学习,参加工会文体活动不够用心。今后,我必须在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帮忙下,努力改正不足。恳请党组织审查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汇报人:___

4.检察院 范文荷 篇四

对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孙明伟

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对于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的概念和形式、管理机制的概念和模式以及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规范化 建设

[中图分类号]D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33-01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基层检察院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容否认,在基层检察院的建设中,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还存在着突出的问题,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差距。因此,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已不是理论、思想和口号上的问题,而是现实存在的、具体操作的问题,即如何实现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一、解读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的概念和形式

什么是规范化?规范即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规范化则是使事物符合于一定的标准。因此,使基层检察院建设符合于一定的标准,就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规范化。那么,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标准是什么?就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规范化有几种形式?一种是外在的、结果的,即形式的,而另一种是内在的、过程的,即实质的。前者的规范化,是我们在以往工作中常常见到的,诸如制度成册、规定上墙,每每一提到规范化,便以制度很细、规定很多、惩罚很严为佐证。这种规范化,往往是基于对结果的认可,会因为疏于日常的落实和执行而流于形式,造成制度文字化、规定表面化,即形式的规范化。而后者的规范化,往往是侧重于对过程的控制,以实现对结果的控制,即过程的规范化。这种规范化直接体现为机制建设,是内在的、实质的规范化。因此,高检政治部主任张常韧同志在讲述推进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时,曾反复强调要“从健全管理机制入手解决基层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解读管理机制的概念及相关模式

什么是管理机制?按照《辞海》解释,机制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或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由此可见,机制绝不等同于制度与办法的简单堆砌和累加。而管理一词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定义是,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或者说管理是协调的活动或过程。因此,管理机制的定义是保证管理的协调活动或过程得以实现的科学组织构成及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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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常见的管理模式是什么?在检察机关,勿需讳言,我们常用的管理模式就是靠行政权力和手段去管,有较大的人为的随意性,并且管的力度、质量、正确与否,是由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决定的,这也就是我们在基层建设中常常听到的“一个好的检察长决定一个好的检察院”的原因。传统管理模式侧重于制度对结果的约束,核心是管理者和管理者的注意力,它依靠的是管理者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根据制度所进行的奖惩,并且制度内容中更大程度是要求和惩罚,多表现为令行禁止。由于这种模式中没有机制的保障,只有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和手段,而手段则是随着管理者和管理者的注意力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队伍建设中就导致了我们常见的怪圈:违纪──整顿──再违纪──再整顿。

当今国际公认的现代管理机制是什么模式的?当今国际通行的管理机制是以过程为基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机制模式。这种以过程为基础的管理机制反映出:1.在整个管理机制运行中,顾客起着重要的作用,管理组织确定输入的要求必须是顾客的要求,然后管理组织进行活动过程,并将过程结果输出提交给顾客,以增强顾客的满意。2.顾客是否满意需要管理组织通过严格的检查、密切的监测和科学的分析来评价顾客关于管理组织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相关信息。根据得到的准确信息制定积极的改进措施,然后将改进措施科学地论证并分解形成管理职责。3.管理组织的管理职责必须对照并满足顾客的要求,依据改进措施,通过合理的资源管理开始活动的过程。

三、解读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规范化建设是要使基层检察院的建设符合于《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所要求的“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真正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标准,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满意。概括地讲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是忠实体现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

对照现代管理学中的有关定义,我们可以转化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中的几个广义概念:检察机关的活动过程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责的一切活动;检察机关活动过程实现的结果是法律监督服务;接受检察机关过程结果即法律监督服务的广义的顾客即组织或个人是人民群众。通过转化概念我们会发现,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定义的以过程为基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管理机制的模式,基层检察院完全可以建立自己的管理机制模式。

5.检察官演讲稿(范文) 篇五

我叫肖进聪,来自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今生无悔。

春夏秋冬天上云,风霜雨雪脚下路。穿越二十三岁的花季,我踏进了人民检察的圣坛,几多感慨、几多喜悦,是幸运,是挑战,是磨砺,更是奋发。走进检察院的那一天,看着法庭上公诉人义正辞严指控犯罪的亮丽风采,我渴望那就是我;看着检察官不畏权贵,与罪犯斗智斗勇的飒爽英姿,我希望那就是我。我多么渴望向他们一样用炽热的爱,深深的情去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誓言;用对公平正义的虔诚信仰去实现对祖国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检察官,多么神圣的名字,多么光辉的形象。他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寄托着老百姓对公平和正义的热切期望,他传达着社会对真善美的呼唤。

叫一声检察官,是希望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叫一声检察官,是希望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叫一声检察官,是希望您“执法为民,稳安天下”

法律工作是社会的最后底线。而检察工作是法律的最后底线,它或许不像公安工作与犯罪分子搏杀在第一线,没有律师工作参与诉讼全过程的自由度。更没有法院工作那样掌握一个人的生杀大权,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公正,惩罚邪恶。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是检察机关工作永远的主题。

做一个优秀的检察官是我的理想,我知道离这一目标我还有很大差距,许多挫折和困难也许在不远的前方等着我,但我会微笑面对。可能我永远也达不到理想的彼岸,但我在跋涉中会领略无限风光。有了理想的人生就有了奋斗的意义,我希望可以尽己所能维护社会正义,不求留下一片青天,但求能问心无愧!

6.监所检察厅工作职责(范文) 篇六

1.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

2.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4.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7.检察院 范文荷 篇七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张文静

等待,选调名单公布的那一刻;祈盼,多年的努力能结成硕果;兴奋,风雨过后现彩虹的欢乐;沉默,面对熟悉校园依依不舍;职责,手持正义之剑,惩凶除恶;使命,我们一起在检察事业的征程上实现自我,谱写奉献之歌!

曾几何时,校园里还时常能看到我悠闲自在的身影,现如今,加入古检这支团结奋进的队伍已半年光景。半年时间算不上长,却是我人生的分水岭。

从大学到基层,我困惑过;从学生一下走到工作岗位,我也迷茫过。半年来,初进检察院时的那份欣喜早已退却,冷静下来的我,时而看看脚下的路,时而掂掂肩上的担子;时而望望远方的天,时而温故下心中的梦。

曹建明检察长说过: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了正义,选择了清廉,选择了奉献。

什么是正义,一如张明楷教授所述:我不敢给正义下定义,但我知道做什么是正义的。是啊,正义不是一个概念,不是一句话,不是一个口号,它是我们面对弱势群体时的扶危济困,它是我们审讯犯罪分子时的义正词严,它是我们遭受威胁恐吓时的决不手软,它是我们突破重重阻挠时的坚决查办。唯有正义,才对得起我们胸前的那枚检徽。

而对于清廉,刚出校门的我们恐怕理解还不是很深。清廉,是拥抱群山峻岭的苍松,它能击溃腐败的侵扰和祸殃;清廉,是正义的盔甲和砝码,它能打败隐藏暗处的凶猛豺狼;清廉,是预防病毒的一剂良药,虽苦涩,却能使人健康成长;清廉,是一面光明正大的旗帜,它能催人奋斗、昂扬向上。清廉是铮铮铁骨、是挺直胸膛;清廉是人生路标,是生命的领航!唯有清廉,才对得起我们胸中的那颗良心。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群人,她们用别样的魅力诠释着女性的美丽。她们或许没有俏丽的容颜,但在当事人的心中却是最美丽的人;或许没有窈窕的身材,但却肩负着来自社会工作以及家庭的重担;或许没有条件身穿华服,但内心世界却无比充实坚强;她们虽地位不高、权势不重,却无怨无悔地付出,默默无闻地奉献;她们虽嫉恶如仇、刚正不阿,却对人民无限热爱,对事业一丝不苟;她们虽业务繁忙、工作量大,却坚持自学,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她们巾帼不让须眉,用柔韧的肩膀支撑着检察官的分量;她们的声音在法庭上铿锵有力、荡气回肠!她们奉献着满腔热情,谱写着正义的光芒!

如今的我,仿佛是一颗小草,沐浴着永恒的阳光,汲取着不竭的力量。这是来自对检察事业的忠诚与热情,是来自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与鼓舞,是来自对优秀前辈们的钦佩与敬仰!让我头顶庄严的检徽,胸怀满腔的赤诚,在工作中做

到“事有小功不窃喜,情有大失不自殇”,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的走稳自己检察生涯的每一步,尽管这些步履中,会有挫折,有迷茫,有感伤,但我想,收获更多的将是一个跋涉者的喜乐,一个耕耘者的甜美,我坚信我能真正做到情系检察事业,谱写奉献之歌。

耕耘,耕耘,耕耘;浇注一丝丝甜美入心灵;

奉献,奉献,奉献;成就一颗颗璀璨的人生;

无悔,无悔,无悔;展现一个个检察工作者的赤诚;

8.检察院 范文荷 篇八

刘利宁

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广大群众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问题意见较大。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下面笔者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当前,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不科学。一方面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配合,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造成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够统一,工作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不当、抗诉质量不高等问题。法律缺陷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抗诉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进行抗诉,出现法律监督真空。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其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分则只规定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而且仅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以批复文件的形式,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以及破产、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的监督。司法现状表明,法院排除检察院的抗诉监督,使审判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多方位的、立体的、多元化的监督。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过于单一。这样,检察机关陷入了虽然有权力监督,却缺乏程序保障的监督方式的困境,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民行检察监督的发展遇到了瓶颈。因此,司法现状呼吁检察机关革新监督方式。

2、抗诉在层次设计上先天不足,使检察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其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没有抗诉决定权,一方面严重挫伤了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导致案件大量涌入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而省市级检察院民行人力资源短缺,办案压力过大,已成为制约民行抗诉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案件的分布呈倒三角状,急需改变人力资源与案件分布失衡的现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件向下分流,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

3、抗诉效率低下,诉讼成本高昂,不适应民行检察的需要。抗诉程序环节众多,民诉法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消极处理,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明显造成抗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从实践来看,抗诉案件从受理到再审结束一般需要一年时间,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抗诉效率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导致很多申诉人,特别是那些案件标的不大的申诉人对抗诉失去信心,这也是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原因之一。他们对法院错误的判决,既不上诉,也不申诉,原因就在于上诉和申诉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要劳累于奔波诉讼,干脆采取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的方式进行对抗。这有损法律的尊严,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也是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因此,民行检察监督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解决抗诉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的弊病,寻求高效的监督方式。

4、抗诉无论是其字眼还是操作程序,都显得非常严肃、正式。以致于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在挑法院的毛病,刻意责难,和法院搞对抗,使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致使检察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

5、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仅有抗诉,过于单一,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相适应。现实中,造成错判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法官认识偏差造成失误,另一种是法官道德品质差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笔者认为,前者是可原谅的,而后者则是不可原谅的,对这两种案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然而现行法律只有抗诉监督一种方式,不能区别对待,以致于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法官在检察机关抗诉后,明知原判决错误,就是不予改判,重新找个理由,维持原判,其原因就在于受传统文化影响,不能正确对待

监督,不愿在对抗中承认错误,逞强斗气,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改判就意味着个人品质出了问题,这也是法院排斥抗诉监督和抗诉改判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既然民行检察监督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缺陷,那么民行检察要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修改法律,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减少和避免检、法两家不必要的分歧和冲突。笔者认为,民行检察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改现行法律。

(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以下职能,改变检察权过于笼统、检察措施无法律依据的历史,促使法院尊重检察机关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提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权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章、审判解释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合法、不合理和越权审判解释及规章,可以向作出的主体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主动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以检察报告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纠正。

(二)修改《民事(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在分则中只规定了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法律的守护人。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现行法律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狭窄,影响了检察权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

1、将调解纳入抗诉范围。调解作为与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重要方式,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拘束力和执行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目前,有些法院在审判中片面追求调解率,滥用调解权,强制调解的情形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一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不审查是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就予以确认,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民行抗诉的整体效果得到全面的发挥,应将调解列入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

2、将执行、支付令、诉讼保全等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执行、诉讼保全等活动,是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与整个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案件的结果也存在直接影响。如果出现错误,就可能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造成事实上无法弥补的损害。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不作为、野蛮执行、随意增加被执行人、擅自查封、执行案外人财产、任意改变原判决以及司法人员在执行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些诉讼环节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应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些诉讼活动的监督权。

因此建议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总则中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权限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应赋予其必要的权限,防止监督因缺乏保障而流于形式。我们认为,应明确检察机关的下列权限:

1、调阅案卷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就要对案情及诉讼活动有全面的了解,要做到对案情及诉讼过程全面的了解就必须查看原审卷宗。如果不调取审判卷宗,会带来很多困难和不便,调阅卷宗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必要的,应当予以保障。否则,检察监督权就无法落到实处。司

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权力,导致检法认识不一,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调卷困难。因此以立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卷宗的权力和程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权。司法实践中,通过调查取证来证明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或违法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般方法。通过调查取证可以证明法院已生效裁判是否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事实,以充分了解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两高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有无调查取证权,意见分歧较大。因此,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已成为必然选择。

鉴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方面的“攻守平衡”及诉讼地位的平等,应以法律形式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对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效力作必要的限制。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1)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法院没有正当理由而未予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双方提供的证据都达不到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调查取证。(3)检察机关为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而对证据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现行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方式,不能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我们建议增加以下监督方式:

1、民行公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经济交易的各种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1)、国有资产流失日趋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1982年至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5000亿元。进入90年代后,国有资产流失更触目惊心,每年流失至少1000

亿元,日均流失3亿元。(2)、经济建设过程中频频发生环境污染等公害事件,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3)、经济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了诚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破坏公序良俗等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如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形成的无效婚姻。

对于上述事件,只有极少数人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违法行为均无起诉权。即便是有的受害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也常常由于诉诸法律主张权利对他来说可能是很不经济的,或者因为受害人多,谁也不愿意付出代价让别人搭便车等原因而无人起诉。对此,《法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利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民行领域的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向法院起诉。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努力办理了一些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公诉案件,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检察机关民行公诉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民事、行政公诉是现实的需要。

民行公诉应有一定条件和范围限制。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行公诉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民行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下列案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行公诉:(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公害案件和其他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受到损害的案件;(3)反垄断案件;(4)破坏公序良俗和和民事违法案件。

2、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是启动纠正的渠道和避免错误裁判发生的程序装置,该监督方式更加体现了“相互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它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是调和、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产物。利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积极沟通,交流意见,通过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减少了检法两家的摩擦,大大优化了司法环

境。同时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满足了申诉人急于寻求公正的意愿,避免了申诉人因短时间内不能纠正错误判决而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实践证明,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监督模式,它能使检法之间、政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完美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颇佳。

同时,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使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不能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违法裁定,如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进行抗诉,无法引起再审程序,从而使抗诉变得没有实质意义,而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就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但由于该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大大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因此建议法律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

3、纠正违法通知书。实践中,对于法官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实体裁决的行为,如接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财物、吃请。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创造了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这对于促进公正执法很有必要。

(五)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1、民行检察案件的立案条件。考虑到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除非原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不得立案。考虑到裁判的稳定性,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应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不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2、明确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同级抗同级审。即由抗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司法实践中,再审法院往往将大量的民行抗诉案件发回原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审理。由于许多案件往往是院长、庭长审批或经集体讨论的结果,故原审法院大多作维持原判处理,这也是抗诉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同级抗下级审的模式严重影响抗诉监督的权威与时效,导致司法资源的巨

大浪费,同时也容易滋生有错不纠,其实质会放纵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抗诉案件,可以超然于审判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最起码可以冲淡这些非理性色彩,有助于推进司法独立。

3、人民法院应当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从抗诉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申诉,由当事人申诉而启动抗诉程序,许多情况下申诉理由和抗诉理由基本一致,最起码没有明显冲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申诉理由和抗诉理由不一致或明显发生冲突。因为民行抗诉在任何条件下不受当事人意思左右,尤其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而提起抗诉,纯粹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抗诉始终处于一种独立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以抗诉理由还是以申诉理由为审理范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从监督角度审视,当事人申诉只是民行抗诉案件的信息来源之一,除此之外,还存在因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并抗诉的案件。抗诉主要体现的是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对另一种公权力——审判权的抗衡。因此,抗诉案件应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

4、再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判,但不得适用“驳回抗诉”。民行抗诉是一种基于原审法院裁判错误,甚至是司法腐败,进而进行的一种纯正的法律监督,它不是基于诉权而动用公权力,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始终处于监督者的超然立场。因为民行抗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原本没有自己任何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主张,而是为谋求司法公正的一种监督。司法实践中,有的再审法院认为抗诉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适用“驳回抗诉”,严重地侵害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的权威,模糊了民行抗诉的属性和独立价值。

5、明确规定再审期限。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再审案件的办理期限,以至于法院对再审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不能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法院的消极处理,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建议法律规定法院的再审期限。

6、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的权限。(1)应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的称谓和座次安排;(2)宣读抗诉书的权利;(3)有权发表抗诉意见的权利;(4)检察人员不参与法庭辩论。

三、现阶段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途径

虽说立法不完善是当前制约民行检察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法院不配合、排斥监督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虽然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了立法日程,但由于该项工程巨大,涉及面广、在某些方面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因此,新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尚需时日。在立法还未修改之前,要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就必须从优化司法环境入手,检法之间统一认识、减少摩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有利于保障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出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制订立法解释,明确将调解、执行、诉讼保全等诉讼活动纳入抗诉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审查并撤消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限制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排除检察机关对调解、执行、诉讼保全、破产等活动的监督,以及限制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案件抗诉级别的限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涉及检法两家的权力配置。这些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已经超出了审判解释的范畴,属于立法的范畴,对其解释的权力只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法院的解释属于越权解释;在形式上以审判权限制、排斥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违反法律规定;在逻辑上是由被监督者限制监督者的监督范围,具有不合理性。

2、制订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再审期限。根据司法实践,再审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后3个月内审理完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协调检法关系,实现同级抗同级审,落实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中宣读抗诉书、发表抗诉意见等权力。法院将法律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通过制订司法解释发回下级法院再审,违反了检法两家在诉讼中等级对等(平衡)的原则,有损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和地位。

4、通过协调,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权利。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诉,法院应当受理,并免收案件受理费,同时制订民行公诉的相关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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