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2024-07-16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1.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篇一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0090948 吴水兴

关键字:税收司法体系建设税收司法框架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主要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以司法武器作后盾。税收司法体系是否科学严密,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税收立法能否实施、税收执法能否保障。税收司法除具有司法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税收法治和税法运行中占据着显赫的位置,是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我关于税收司法的框架及收税司法体系完善的意义:一是结合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分析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二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税收司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三是提出了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税收司法体系的概念及纵横关系,亮明了本文的观点。

一、建立严密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已广泛介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抗税与反抗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为了打击偷、抗、骗税犯罪活动,监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明执法纪律,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将司法工具引入征管内容,成立了税务检察室、税务公安派出所、税务法庭等,出现了税收司法保卫机构,司法手段开始直接参与社会分配。

(一)我国税收司法组织的现状

当前我国税收司法组织还在摸索阶段,主要是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分直接的税收司法保卫组织和间接税收司法保卫组织,有:税务检察室、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人民法院驻税务法庭、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行使有限的检察、侦察、审判、调解、仲裁、提供法律帮助和涉税法律服务。依照税收司法工作要求,这些涉税组织从形式到业务内容,多数不很规范,无立法基础,又无法律授权的合法依据。具体表现:

一是组建机构无法律依据。这些来自自发行动的税收司法组织,并不为政府所重视,大部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社会权威小,法律效力不够强。

二是不统一,不协调,形式单一。目前我省至上而下设有税务公安联合打击 打击偷抗税办公室,而税务检察、税务法庭、税务警察及相连的社会涉税司法中介机构则很少,税务与公安虽然有了联络办公室,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务侦察的力度,而税务执行、税务检察、税务审判、税务律师、税务仲裁、税务调解等环节则没有跟上。

三是不规范。目前的税收司法组织均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并以公检法为主,分别为两家的内设机构,没有社会独立性,执行权力不平衡。同时,办案人员和办案地点不稳定,执法工具少。

四是权限有限。现有的税收司法组织所行使的职责少,主要的业务工作还在主管部门,刑事权力则更少,不具备对付涉税犯罪分子的必要条件。

五是涉税司法中介服务太薄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纠纷或多或少涉及税收,而当前涉税纠纷的诉讼,调解、仲裁、咨询等法律服务职业里,并不是税务方面的专家所从事,同时面临其他形式中中介机构的排挤。

尽管如此,这些税收司法保卫机构还是为维护税收秩序做了大量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这些税收司法组织年平均受理涉税违法案件在万件以上,平均为国家挽回税款均在3亿元以上,由此可见,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税收司法体系。

(二)建立税收司法体系的现实意义

1、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机器在社会分配过程中的直接运用。税收的强制性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强制性之所以作为税收的首要特征,根本原因在于税收及这种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直接依据,用以满足国家意志,并在分配受到侵犯时,其中司法一部分机器逐步参与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将法律制裁工具直接运用分配过程,用以保护政治赖以生存的基础。

2、税收司法体系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法制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健全的税法体系、严格的税收执法体系和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司法保卫工作长期以来被以为是公检法职责,

上一篇:安全生产分析会讲话稿下一篇:2009年湖南高考数学试题及答案(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