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2024-11-27

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9篇)

1.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一

XX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X]X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目标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省委《实施意见》和XX市委《实施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XX县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4、对分管范围的干部职工做到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和办事(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责任分工

1、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对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镇党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镇委副书记、镇长对镇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镇委副书记、镇纪委书记对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部门、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镇委书记、镇长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抓好减少会议、减少发文和领导干部公务接待标准等有关内务管理规定的落实,负责对全镇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各项工作的落实。

4、镇委委员对主管工作范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副镇长对分管系统的部门、单位、所驻村(居)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6、各村(居)委会、单位、部门、学校、医院的党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7、各村(居)委、单位、部门、学校、医院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镇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规定的职责。

3、监督检查的措施办法: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的处理办法: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凡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情况要专门记录,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镇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镇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基层站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考核,由镇纪委牵头,会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的纪检部门进行)。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及教育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在考核中,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考核工作按照领导班子汇报、领导干部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出好、较好、差三个档次。

6、凡考核等级为差档次的,要及时进行提醒注意或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差”档次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按照《德庆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和《德庆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二

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XX县教育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江永县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体意见》,结合实际,修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教育系统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体系的构建,促进和维护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县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的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全体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尤其是要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事关教育事业发展的学校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招生考试、职称评审、教师流动、干部任用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规定落实各级责任,严格予以执行。

(二)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三)加强制度建设,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 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县教育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结合平时工作,适时组织对本单位或科室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制度。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机关各科室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评议工作每年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等其他工作一起进行。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认真解决。检查结果,同时向教育局党委和上级纪委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实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各级党组织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严格管理。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班子,不得授予班子和单位任何荣誉性称号;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评晋职称。问题严重的,必须追究班子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教育局党委、纪委,平时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执行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和科室对教育局党委、纪委批办或转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法规,弄

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责任内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并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三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2004年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统一考虑,统一部署,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玛党发(2004)

14号文件精神,为明确公安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由局党委一把手与每一个支部的书记进行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签约。为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公安局党委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合力,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特做如下安排:

一、提高认识,强化廉政责任主体意识,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证。局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的认识,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廉政建设签约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局党委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干部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使党风政风好转,以此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还要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

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形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局面。只会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合格的干部;只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抓好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也是政绩,两个政绩一起抓才是完整的、全面的政绩。考察、任用干部,要用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来衡量和判断,既要考虑抓物质文明建设的政绩,也要考虑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既要看其所管辖地方、单位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成果,也要看那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2、局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责任。局党委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的党建、业务考核制中,做详细部署,抓阶段性落实,同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局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责任在不断推动本局业务工作的同时,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亲自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亲自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委其他成员要在抓好主管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业务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凡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亲自部署,直接过问;风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必亲自解决。每年年中,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反腐败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组织一次专题检查或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制度和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通过“一把手”亲自抓,正职抓副职,副职抓分管部门,开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3、局中层领导干部做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者和又是领导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才能抓好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自我约束的“廉政承诺”,向社会公开,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形成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自觉实践诺言,接受监督的良好风气。

二、结合业务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细化分解任务。

从年初制定各项业务工作开始,局党委经会议研究决定,将党风廉政建设层层进行分解,把党风廉政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2004年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统一考虑,统一部署,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玛党发(2004)14号文件精神,为明确公安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由局党委一把手与每一个支部的书记进行了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签约。为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使公安局党委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合力,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特做如下安排:

一、提高认识,强化廉政责任主体意识,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证。局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反腐败的认识,增强执政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廉政建设签约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局党委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干部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使党风政风好转,以此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还要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要通过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

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形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局面。只会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合格的干部;只抓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是不称职的干部。抓好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样也是政绩,两个政绩一起抓才是完整的、全面的政绩。考察、任用干部,要用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来衡量和判断,既要考虑抓物质文明建设的政绩,也要考虑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绩,既要看其所管辖地方、单位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成果,也要看那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

2、局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责任。局党委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的党建、业务考核制中,做详细部署,抓阶段性落实,同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局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责任在不断推动本局业务工作的同时,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亲自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亲自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委其他成员要在抓好主管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业务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凡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亲自部署,直接过问;风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必亲自解决。每年年中,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反腐败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组织一次专题检查或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制度和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通过“一把手”亲自抓,正职抓副职,副职抓分管部门,开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3、局中层领导干部做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者和又是领导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才能抓好分管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自我约束的“廉政承诺”,向社会公开,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形成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自觉实践诺言,接受监督的良好风气。

二、结合业务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细化分解任务。

4.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四

第一章 责任内容和分工

第一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廉政建设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党风廉政法规,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所承担的反腐专项治理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领导班子的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保证工作效。

(二)领导、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排除工作干扰和阻力。

第三条 党工委、政府及其下属村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班子正职或分管副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分管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正职领导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司情况,指导和监督制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帮助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正职领导或分管领导汇

报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的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第四条 党工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工:

(一)党工委书记对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工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政协联络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办事处主任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办事处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工委副书记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委成员对所在部门、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办事处副主任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包片领导对所包村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各村党支部书记对村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委会同组织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英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保证考核客观、全面、公正、准确。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做为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委反腐倡廉实施意见中部署的各项任务。(1)廉洁自律工作。(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3)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情况。要制定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要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反馈,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全面或专项检查、与基层主要领导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考察了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好,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较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

(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造成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四)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责任分工,凡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一、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足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能及时认真解决,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群众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政策秩序的,或者对发生重大事件不报告、不认真采取措施解决,造成后果的,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马立平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李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邱俊杰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王准波纪工委书记

杨学方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栾锡臣党工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

杨吉友党工委宣传委员

张永祥党工委政法委员

孙诚忠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5.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五

根据XX区落实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会议精神,为确保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XX落实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

章,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1、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由XX牵头,XX组织协调。

2、加强对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由XX牵头,XX配合。

3、开展整顿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由XX牵头,XX配合。

4、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XX负责。

5、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由XX牵头,XX配合。

二、抓好党风政风建设,继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此项工作统一由XX组织协调。

1、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由XX牵头,有关科室配合。.

2、继续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XX牵头,XX配合。

3、巩固和治理辖区内重点地段“六乱”。由XX牵头,各XX配合。

4、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区农林水利局、区司法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回头查”活动。由XX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5、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由XX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6、纠正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由XX牵头,相关部门配合7、纠正拖欠建设工程款问题。由司法所牵头,XX等有关部门配合。

8、纠正拖欠群众工资问题。由XX牵头,XX等有关部门配合。

9、切实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环境问题。由街XX牵头负责。

10、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由XX牵头,街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11、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由XX牵头,XX配合。

12、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由XX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13、健全XX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基层干部行为规范。由XX牵头,XX配合。

14、加强村改制公司廉洁从业工作。由XX牵头,XX配合。

15、切实改进信访工作。由XX牵头,XX配合。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1、深入开展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主题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由XX牵头,XX配合。

2、继续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与赌博等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由XX牵头,XX配合。

3、规范公费考察和培训活动,纠正用公款旅游问题。由XX配合。

4、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街XX配合。

5、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由XX配合。

6、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由街党政XX牵头,XX配合。

7、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由XX牵头,XX配合。

8、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XX牵头,XX配合。

四、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村改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注意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尤其是发生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此项工作由街纪工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

五、坚持治本抓源,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1、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由XX牵头,XX配合。

2、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由司法所牵头,X科配合。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司法所牵头,XX配合。

4、推进财政收支分类改革。由XX负责。

5、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XX牵头,XX具体组织实施配合。

6、继续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行行业自律试点,解决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等问题。由XX牵头,各行业部门配合。

7、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监督。由XX牵头,XX等有关部门配合。

8、规范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严禁违反工资管理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等。由XX牵头,XX配合。

9、加强对财政开支的监督,试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XX牵头,XX配合。

10、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XX经营性收入由财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由XX牵头,XX配合。

11、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由基建领

导小组负责。

12、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由XX牵头,XX配合。

13、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由XX牵头,XX配合。

14、深化和规范村改制公司事务公开。由XX牵头,街XX配合。

15、推进党务公开。由XX办负责。

六、强化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

1、加强对《行政许

可法》、《公务员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城市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XX)牵头,XX、司法所配合。

2、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由安委会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由综治办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4、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由办公室负责,XX等有关部门配合。

5、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由XX牵头,XX配合。

6、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司法所牵头,XX配合。

7、全面推进行政过错和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XX牵头,XX配合。

根据上述分工,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抓紧工作部署,确保任务落实。XX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6.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按照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浙教党〔2020〕7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是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是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认真贯彻并坚决落实好“两个责任”,对推动学校发展,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基本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两个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保障中央、省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1)学校党委担负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学校两级领导班子(学校党委、党总支)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总支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学校纪委要在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善于监督、敢于执纪、严格责任追究,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集体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情况汇报,全面把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学校党委、党总支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廉政专题学习,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学校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日常指导常态信息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体制机制。成立***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办、纪检监察处共同组成。研究探索和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按规定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加强期中、期末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机制。切实把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责工作抓好抓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对拟任的科级以上干部,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征求纪委意见。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实行干部提拔倒查机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及时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学校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深化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专题活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反腐倡廉新思路、新举措,培育廉洁价值

理念,营造崇廉尚廉气氛,逐步建立形成和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深化落实党务、校务公开相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推动阳光治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厘清、确定权责清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二)党委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1.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全面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管好班子,带好干部和党员两个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3)带领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亲自主讲一至两次廉政党课。

(4)带头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

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5)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6)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2.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负责,根据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起抓,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落实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同分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指导责任。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监督责任。监督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的廉洁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教育、早提醒、早纠正。

(4)自律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部下,自觉接受监督。

(三)党总支主体责任

学校各党总支对所属的二级学院、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反腐倡廉管理机制,领导和推动本学院、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机关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处室负责人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带领支委成员做好机关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处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同部署落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本处室干部职工。

(2)二级学院党总支责任。党总支书记和二级学院院长是所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学院班子党政一把手要严守法纪,廉洁从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责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

责任。

1.维护党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3.强化监督执纪。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及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典型问题,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人员作出处理,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深化预防教育。持续深化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5.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完善纪律审查制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

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向学校党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实施“一案双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

1.学校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学校党委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责任为抓手,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2.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

廉政目标责任书,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坚决纠正不良风气和违规违纪问题。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坚持学校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就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重大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学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学校招生就业、干部任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学术诚信、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物资采购、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食堂管理、后勤维修、资产管理等重要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办法措施,并进行重点防范监督。

4.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同分管二级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处室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

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二级学院和处室,由学校纪委书记约谈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处室党总支书记和处室领导,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开展诫勉谈话,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5.建立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各党总支每年向分管领导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请示制度。学校党委每年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校纪委每年向校党委和驻教育厅纪检组、高校纪工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

6.落实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按有关规定接受厅党组、高校工委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建立科学、规范、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工作“一票否决”制。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

监督、责任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决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在上报上级纪委的同时,要在学校及时通报曝光,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9.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理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升能力,求真务实,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问题。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要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明工作纪律,严防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行为和

“灯下黑”现象,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0.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学校党委、纪委要牢牢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党总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检查,结合党总支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

7.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七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周兵同志负总责,综合科及其他相关科室负责落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来执行,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中心各项工作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程序予以处理。中心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牵头科室要会同协助科室认真落实2011年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的建立。

二、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由黄昀同志负责,综合科牵头,会同认证科、质量标准科、监督管理科、监督检验科负责落实。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中的各项任务,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切实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三、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由黄昀同志负责,综合科牵头负责落实,会同工会、妇委会负责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认真开展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教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中心主要领导给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一次。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反腐败的信心。广泛开展“唱廉政歌曲、读廉政经典、讲廉政故事、传廉政箴言”活动,并

作为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由廖家富同志负责,综合科负责落实。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密切联系群众这个核心,以解决人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结合开展“三进三同三个一”活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在一线研究发现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密切联系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助他们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别是农业品牌培育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问题在一线发现,困难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对严重脱离群众,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甚至引发重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执行市农委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少数干部在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由周兵同志负总责,综合科牵头,会同中心各科负责落实。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市农委制定的廉洁从政“十禁止”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超标配备使用小汽车和违规驾驶公车及公车私用等行为,认真落实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行为和各种名义的公款旅游,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六、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由黄昀同志负责,综合科牵头,会同中心各科负责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就要管行风”的原则,围绕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纪工委报告,并及时处理。充分发挥职工在政风行风建设中的作用,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开展。

七、加强中心经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由周兵同志负总责,综合科牵头,会同中心各科负责落实。严格执行中心《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财务行为,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杜绝贪污贿赂、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玩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重大经费开支、物资采购上,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严格

执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行为。

八、加强对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8.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八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白银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和《中共景泰县委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结合五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乡村两级党组织、驻乡站所和各群众团体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乡党委、各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会负有谋划部署、决策、听取、审议报告、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检查考核、请示报告、支持保障等职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六条 乡党委和各党支部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

第七条 乡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办法》、(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建立党委成员信访包案制度,严格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乡党委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工作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四)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等重要工作制度;健全民主、法律、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网络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

(五)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完善项目管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管理监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乡党委要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

履行好“一岗双责”。

(四)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五)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乡党委要及时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精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人大、政府的责任,明确下级党组织的

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新任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检查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坚持领导带队考核制度,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报告及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建立考核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对村和各驻乡单位的考核评价意见,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反馈,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9.长春市教育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篇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市委《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评价办法》(x发〔XX〕x号),现就开展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由市委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市纪委协助市委考核办实施。

二、考核对象

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他县处级干部。

三、考核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以及推进巡察工作、执行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等情况。

(二)推进重点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市委第四次党代会和市纪委四届一次全会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惩治腐败,深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两查两保”、“三纠三促”专项行动等情况。

(三)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遵守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考核工作分全面自查、集中考核、汇总评定、结果通报四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阶段(XX年12月上旬)

1.形成自查报告。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及《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XX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提炼有效做法,概括工作规律,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XX年12月1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撰写述职述廉述德报告。被考核单位按要求撰写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县处级干部按要求撰写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述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3.责任书自查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自评打分,于集中考核时报市委考核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和下辖部门领导班子签订的《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考核,将考核评分表报市委考核组。

4.填写考核表册。被考核单位按照参加测评大会的人数提前填写印制《酒泉市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民主测评表》、《酒泉市县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民主测评表》。将《酒泉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县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评价打分表》呈主要领导进行打分和评定,加盖党委(党组)印章,于考核时交市委考核组。

5.准备工作资料。对照《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准备工作资料。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及领导讲话、批办件,以及开展纪律审查、政治巡察、“两查两保”、“三纠三促”专项行动和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等有关资料。

(二)集中考核阶段(XX年12月中旬)

由市委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项检查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1.发布预告。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的时间、对象、内容及考核组联系方式等事项。

2.述职述廉。由考核组组织召开述职述廉述德大会,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采取大会述职或提供书面材料两种方式进行述职述廉述德。参会范围见考核评价办法。被考核单位班子负责人代表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并作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其他县处级干部提交书面报告。

3.民主测评。由参加述职述廉述德大会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及其所有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处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测评结果转化成分值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得分。

4.个别谈话。考核组同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建议。个别谈话人员由考核组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中确定。谈话了解的主要内容:一是本地区本部门党委(党组)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二是对班子成员及其他县处级干部在遵守纪律、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5.查阅资料。主要对照考核内容和《XX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逐项查阅相关资料。涉及加减分要素的材料,查阅原始资料后复印带回,作为加减分的依据。

6.责任书考评。考核组对照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和自查评分表,依据《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责任书考核分值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得分。

7.上级领导评价。市级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分别给县(市、区)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打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给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打分;班子主要负责人分别给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县处级干部评价打分。评价分值按一定比例计入考核得分。

(三)汇总评定阶段(XX年12月下旬)

1.撰写考核报告。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的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县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特色经验,梳理问题不足,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县处级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情况作详细说明,形成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由考核组汇总后报市纪委。

2.评定考核等次。市纪委根据考核组考核报告和各方面考核评分,汇总计算分析,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四)结果通报阶段(2018年1月--2月)

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等次评定情况以市委文件向全市通报。

五、其他事项

1.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与市委综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2.在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考核对象时,县处级干部年内有新任职、挂职、平级转任、离岗培训、退休、病事假、担任多项职务等情况的,按照市委综合考核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3.本方案及附件已上传至酒泉廉政网、西部先锋网和全市党风政风监督QQ群(xx),请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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