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2024-08-30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共9篇)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篇一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382号 【发布日期】2003-11-15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3-11-15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及其它相关工作。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科学检测、定点卸载,确保公路及桥梁的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公安部门要强化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重新核载大型货运车辆,坚决查处大吨小标、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对非法加装的零部件,实行就地拆除,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付;凡货运车辆载质量加车身自重超过55吨的,一律不得上公路行驶。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闯卡、违规停车、逆向行驶、领车绕行、聚众闹事行为,对扰乱治安秩序、妨碍公务者,处以行政拘留;对私自改装车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已颁布即将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违章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记3分。严重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处以500元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卸载超载货物。

交通部门要在公路沿线合理规划、筹建固定卸载场地,配备检测设备和卸载机械,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实行限载,收取已行驶路段的超限运输补偿费,并追缴超载部分的交通规费。继续保留使用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已设的卸载点。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煤炭的车辆,一律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对非法超载超限拉运煤炭予以罚没的通知》(内公通字〔2003〕36号)有关规定进行卸载。对于超载超限运输其它货物的车辆,由驾驶员自行转运或在卸载场卸载。在卸载点卸载的货物有偿保管三天,保管费、装卸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负责。凡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就地将所载货物卸在路外,将车辆转移至路下修复,货物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看管。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运煤车辆主要货源地的管理。严禁为运煤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凡给车辆超载超限装载货物的单位或业主,在集中整治期间按规定上限处罚。严禁超载超限运煤车辆驶出煤窑、煤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货物集散场地,整顿煤窑、公路沿线的煤场经营秩序,监督货场业主、车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为车辆超载超限装载煤炭的煤场,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形成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的强大社会氛围,获得全社会特别是车主、司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 凡在我区境内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不准超过55吨。

第六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以卸载、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经济处罚为主。卸载货物要在指定的卸载场进行,不准以罚代卸,更不准罚款放行。卸载时要一次到位。凡运输煤炭、砂石料、水泥、钢材等可卸载物品,一律实施卸载。二次或重复装运超载超限的车辆,除卸载并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外,按《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凡运载不可解体和贵重、鲜活、易燃、易爆、易碎等不宜卸载物品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并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第七条 卸载场的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有效控制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设置在公路出入口和主要控制点。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工作人员要联合进驻卸载场,综合执法,疏导公路上行驶的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卸载场卸载,纠风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重点要放在上路之前、下路之后和卸载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不准上路进行罚款、收费,不得影响公路运输畅通。

第九条 卸载场要有足够的停车、卸货场地,并设置迂回道路供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沿线卸载场,要与高速公路项目同步建设;其它公路沿线的卸载场,按公路管养权限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十条 各卸载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人员,实行24小时分班轮换工作制。劳务人员可从社会雇用。

第十一条 卸载场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没收和放弃领取的货物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并加盖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指挥部办公室印章。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后全额返还治理超载超限部门,用于该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卸货、装货、保管货物及停车等收费标准及票据的使用,执行自治区计委、交通厅《关于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501号)规定。

第十三条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列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建立责任制,将治理超载超限车辆运输工作列入年终的实绩目标考核内容,在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公安交警、交通路政人员对超载超限车辆卸载。纠风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发现执法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不进行卸载而罚款放行以及不开展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或治理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指挥部汇报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工作情况。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煤炭工业管理局要组成治理超载超限督察组,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治理超载超限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要与各盟市公路建设投资补贴相挂钩。对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达到预期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盟市给予奖励,在公路建设投资方面给予倾斜;对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盟市,核减本公路建设投资补贴。对因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损坏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公路、桥梁,自治区不予安排投资修复,由盟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 可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罚没收入的10%至30%用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受到司机、车主暴力抗法因公受伤、致残或殉职的治理超载超限人员,要按规定给予政治荣誉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禁发生公路“三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篇二

一、我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问题

(一) 近年来, 由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严重破

坏了道路设施, 诱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 给公路、桥梁造成了重大危害, 严重缩短了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寿命, 造成了公路路面产生龟裂、坑槽、沉陷、翻浆, 使一些桥梁出现了铺装破碎, 版体断裂, 桥台下沉等严重病害, 干线公路连续出现危桥, 而且这一情况还正在继续恶化, 使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据测算, 由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养护改造资金达12亿元, 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 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 仍走不出治理—反

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 而在全国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车辆维修厂家, 不顾国家标准, 非法拼装车辆, 任意改变车辆载重标准, 装载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 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难度。

(三)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导致了一些运输业户随意

抬高运输价格的投机行为, 造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混乱, 引起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 使道路运输市场更加难以管理。

二、对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应采取的措施

(一) 加大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力度

坚持舆论引导, 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泛宣传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目的意义, 治理标准与措施及有关超限超载的治理政策, 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 赢得社会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车主、货主、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懂得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规定, 是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运输业户正当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好方法, 让车主、货主、驾驶员达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 构建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是政府行为, 而不是某个行业行为。由政府牵头, 组成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治超组织, 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联动, 齐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牵头, 设立专职的治超机构, 健全组织, 充实人员, 落实经费, 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 实行目标责任制, 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三) 加大从源头治理监管的力度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条例》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强化了从源头治超的力度。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联合办公, 实行联合稽查工作新模式, 对辖区内的汽车改装厂家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对车辆拼装、改装厂 (场) 进行摸底调查, 从源头上消灭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场站。

(四) 加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头企业、流动治超车安装使用治超信息系统, 利用无线视频传输、GPS定位系统和源头治超监控中心网络, 实现治超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 实施动态监控, 完善治超站点的信息化建设, 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统, 及时对超载车辆进行矫正。

(五) 加大监督与责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键是抓好责任倒查, 明确到责任单位, 对货源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进行责任倒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责任追究机制, 严明工作纪律, 对应管而没有管好的失职人员, 应严厉查处和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 严格执行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对超限、超载的货车、个人、企业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处罚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 应依法取消经资格。

三、结束语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要以源头治理为主攻点, 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 落实责任, 采取联合稽查治超。应用科技手段, 坚持标本兼治,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不断完善治理手段, 严格执行处罚标准, 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环境, 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强化源头治超工作保障经济动脉畅通[EB/OP]2010-1-11

[2]张坪, 源头治超的难点及对策, 河北交通2011-2

3.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篇三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车辆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宗旨,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全县治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治超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依法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依法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扣”(依法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依法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依法拘留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他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及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检测站(点)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组织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

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进出厂(站、场、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以及指使、强令、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矿)行为。

第六条 经信部门负责对重点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综合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运管等部门移交的超限1吨以内车辆进行处理处罚,依法对驾驶员给予扣分和处罚。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和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检验。对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按照国家现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标准审核,对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

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并强制报废。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及成功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条 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个体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户)。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点,会同经信、质监、运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并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建立健全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4

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并加大对煤炭源头车辆装载管理力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或调整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六条 农机部门负责加强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监管,严把注册登记、发证和检验关。组织清查已上户或年检的非法改装改型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并责令其整改恢复到位。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管理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建立渣土运输

车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领域的渣土源头监管,采取措施,防止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进出建筑项目工地,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九条 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无牌无证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项从事源头监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按时上报源头治超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治超检测站(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治超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确需变更、增设的,统一按规定审核上报。

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设置预告牌、检查牌、站名牌、政务公开牌等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收费标准、执法人员

岗位、治理公路“三乱”的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点)隶属县公路管理局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原则,实行“公路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共同参与”的联合治超机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必须在治超检测站(点)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点)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法律、文明服务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与站(点)签订《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状》后,方可上路执法。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通过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按程序出具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点)负责检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治超检测站(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超限超载货物的转运、卸载及保管工作,确保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实行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治超执法力度。对经静态检测确认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卸载或转运,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或油、汽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卸载一般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保管货物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卸载劳务费等相关费用。治超检测站(点)可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 3 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总质量不一致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对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县市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执收罚没收入及公路赔(补)偿费(以下统称“执收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收执法主体名称章和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核销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款由县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内破损公路和公路桥梁的修复及相关支出。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把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相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交通部等 8 部委明确的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防止在治超过程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行风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

议。对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调查核实后,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直相关责任部门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治超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考核没有达标的,实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篇四

为保障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全市“治

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专门成立了运输保障组(设在市运管处),具体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

组长:副组长:

联系电话

各县区交通局要成立相应机构,在“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工作职责

各县区运输保障组织要在同级“治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本县区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本县区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各级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向同级和上一级“治超”领导小组报告。服从“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和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及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监督。

三、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按照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将运输保障紧急预案分为相应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由于运力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料、产成品由于运力不足出现供应紧张,导致生产企业面临停产。黄色运输保障紧急预案是全市大部分县或汉台区出现上述市场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市交通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交通厅报告,由市“治超”领导小组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实施。各县区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情况后,县区交通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四、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车辆要求。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储备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10万人口以下的县,应配备5辆5吨以上的货车,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5辆。各县区交通局启动道路运输保障紧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市上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收缴。应急运输保障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车辆不足,应向市“治超”领导小组提出支援申请。

(二)人员要求。应急保障队伍应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基本要求: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五、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各县区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内容:物价上涨及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县区运力异动情况、需要市级支援的的申请要求及特别通行证的数量。

六、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在派出5辆及以上车辆或执行统一任务时,应由单位领导带队,10辆以上的由县区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任务所产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执行基本运价,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

七、值班制度

5.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篇五

(2012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专题 篇六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2008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铁等矿产品,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工业经济、公安、国土、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第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在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开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加工转化企业及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三)从事焦炭运输的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调配运力手段参与焦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给予10000元罚款。

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暂扣生产工具,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六个月内累计达到十辆次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每辆次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追究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次2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运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运管机构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7.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实施方案 篇七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省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限超载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以外的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省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在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禁止以罚款或收费代替卸载。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即时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及配套政策。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4年3月底前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4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治超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查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8.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管理,全面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根据全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黑龙江省交通厅《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黑交发[2011]64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为宗旨,以为营造安全、快捷、畅通的公路环境为目的,贯彻执行“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全力打好春融期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促进公路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两个实施”和“两个结合”的原则(即: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节点监督制度,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健全治理工作机制,使车辆超限现象得到遏制,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内容

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

(一)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迅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春融期治超活动,使治超的政策家喻户晓,取得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形成治超的强大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1、2011年3月25日为专项行动宣传日,要统一时间、统一标语、统一内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治超宣传工作,使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达到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自觉抵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目的。

2、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办好宣传栏、专刊,开展专项宣传活动。要在每个治超检测站,悬挂宣传标语2条,制作宣传板2快,印刷宣传单1000张,向往来货车车主发放,宣传治超的意义、目的、标准和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形成全面治超的舆论态势。

3、专项行动开展前,要积极协调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走访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要编撰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经验,报道动态信息和经验体会。

4、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路政管理机构治超检测站实行全天候值班,三班轮换制,节假日不休息。要巡查到位、检查到位、督查到位。要在每周四12;00时前将一周治超信息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上报不少于2份治超简报,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二)开展治超全面集中整治

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路面监管水平。

1、抓重点。在治理对象上,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严禁此类违法车辆上路过桥。在治理范围上,要以二级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桥梁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在保证固定监测点正常工作的同时,根据车辆运输规律,抽调人员流动检查,打击绕行监测站的超限超载车辆。大庆油田专用公路黄牛场治超检测站要发挥示范作用,在本次活动中取得大的工作成效。

2、抓节点。把好重要路口、重要路段、货运装载点,积极开展稽查活动,严查超限超载行为;与农村公路的节点处,农村公路要采取限高、限宽保护措施,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

3、抓特点。在工作模式上,实施区域联动治超。各相邻县区,应根据路网结构和车流分布特点,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协调组织开展治理行动。

(三)执法标准

严格执法是专项行动工作的保障,各治超检测站点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专项行动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一律由现行处罚标准上调2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超载车辆现行处罚标准为:

1、车货总质量超限

超过认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认为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伍佰元罚款;超过认为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4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七千

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九千元罚款;

超过认为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认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按上限处罚款三万元。

2、对于超出认为标准2吨(含2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严格执行卸载,经卸载、复检认为不超限、按规定处罚后方可放行;对于超限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超限车辆,要在卸载、复检认定不超限、处罚、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后,方可放行。

3、对车货外廊几何尺寸超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悬挂系统的车辆,如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其轴载限值为单轴10吨。

4、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按有关标准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

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进度安排

按照专项行动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各县区路政管理部门工作实际,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对全市国省和农村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为全市治理超限专项行动宣传和启动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组织,细化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集中精力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务必要让群众拥护支持,车主司机明白,形成全市上下治超的浓厚氛围。坚持边宣传边治理,各治超检测站固定站点要迅速协调解决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以及工作人员食宿场所等治超必备的条件和经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第二阶段从2011年4月1日9时起,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事开展集中治理。在重点路段上采取“堵截、劝返、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对超限车辆依法强制管理。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进行明查暗访,及时

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处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阶段从2011年6月1日至6月5日,为总结和推进长效治理阶段。市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和长效治理,由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要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第二阶段成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治超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四、组织领导 组 长:吴晓亭 副组长:刘 波

成 员:任 强 沈 民 吴同国 王 军 裴万钧

于 淼 孙立新 张其岩 任林伟 孙尚峰 马 静 王 瑞 李 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路处路政大队,联系电话:4602114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

识,在深刻领会本方案精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把专项行动纳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配套的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措施,依法卸载。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在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实施卸载时,执法人员要向超限车辆下达卸载告知单,告知车主或者司机需卸载超限部分货物,需要提供协助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要依法行政,规范行为。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处理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应按有关法律执行,处罚要规范,并出具法律文书,处罚、索赔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罚没、收费票据。对于在流动稽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将其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卸货场,经固定超限检测仪复检后方可进行处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治超罚款所得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在治超工作中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规定,杜绝重责轻罚、轻则重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及“人情车”、“关系车”等现象。

(四)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超限车辆堵塞公路,或者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公路畅通。

(五)要严格落实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制度。

1、各县区路政管理机构对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卸载、处罚、赔补的程序进行完毕后,要将超限超载车辆信息进行登记,每周四13:00时前将超限超载车辆信息上报市公路处路政大队。

9.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讲话 篇九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开一个治超工作专题会,主要是把我们已经开展了这么多年的公路治超工作再部署一下,再往前推进一点。我们治超治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县道路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治理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治不治理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治理好,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会上,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请大家认真学习,准确领会精神,找准职责定位,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好、执行好。为更好的推进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也是对大家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治超工作的意义所在

近几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利推动下,通过国、省道改造和通畅、通达工程的实施,我县交通公路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国道、省道、县道甚至是乡村公路建设力度空前。仅2009年,全县实施209国道大修、巴鹤省道路面改造及通乡公路工程等项目建设,公路建设投资过亿元。同时,通过实施1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养护以及安保工程等项目,基本上实现了国省、县乡公路养护平衡,境内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密集优化。

与前几年相比,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变化非常明显,为我们老百姓出行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虽然我们投入这么多精力、财力、人力、物力,把公路建好了,老百姓出行方便了,但是我们建好的路能够持续使用多少年?老百姓的出行能不能一直非常便利?就拿209国道这一段来说,2009年实施了大修,道路通行条件已经得到较大改善,但是这种通畅的环境能够维持多久,还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我们本来就相对落后、脆弱的交通环境,正面临着车辆、运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压力,再加上大量不规范经营、超限超载车辆的存在,对公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伤,大幅度缩短了路桥使用年限,严重影响到了我县交通公路事业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思考深层次的东西,去思考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加强管理,进而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这些年的治超工作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其缘由主要是落实的问题,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在这里,我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再强调一下,会后还要下发实施细则,大家要对照这些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落实,既明确分工又团结合作,坚定决心,痛下狠心,合力齐心,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县公路段负责在全县国省县道上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流动超限检测,遏制超限运输;检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货运机动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属超限的依法收取检测费和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并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进行超限运输治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超秩序,确保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接到超限检测站报警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警;对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治安案件1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的结果在新闻煤体上予以曝光。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检测;维持检测站交通、卸载秩序等;协助公路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对堵塞国道、检测引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强制疏导交通;拆除货车非法加装车厢墙板,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严禁煤矿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矿山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协助县安监局对煤矿源头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无照经营 的查处;协助运管所对修配企业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县交通局负责对码头装卸等企业的监管,严禁水运物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码头)。

县人武部负责对军车从事民营运输的查处,对假冒军车进行清理整顿。

县运管所负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管,与运输企业签定不超限超载协议;对超限超载违法事实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的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县内汽车修配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非法改装车辆、加装车厢墙板的修配企业。

县商务局负责对水泥厂、石油公司、盐业公司等货物装载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指导货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价,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质监局负责对称重地衡进行校验和计量检定,每年不低于2次;出现故障后,1小时内赶到工作现场。

县广电局负责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及其案例,对恶意超限和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治

超工作中出现不作为、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县、乡、村道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三、全力抓好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

治超工作有一定特殊性,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工作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人情风,严格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因执法不公引起的扯皮闹事、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要坚持以卸载为前提,这是开展治超工作的初衷,必须坚持,不可简单地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抓好源头治理。治超工作要抓好煤矿、铁矿、码头、盐业公司等重点源头单位的管理,安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存在为非法改装车辆配载货物、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依法取缔和关闭,绝不能讲价钱。同时,运管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加大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防止私自生产经营,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或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公安、运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重点打击,直至整改到位。交警部门要做好车型的源头控制,真正从源头搞好治理。

二是要管好治超站点。前不久,东流水治超站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这是我们县里唯一的一个治超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治超站。管理好这个治超站点,对抓好治超工作非常有利。在治超站点管理中,要真正按照部级检测站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治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出现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收钱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三是要抓好道路执法。在建设东流水部级检测站的过程中,配备了流动治超检测专用车,是对执法手段很好的一个补充,对做好治超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我们在做好东流水检测站固定检测的同时,要重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把固定治超与源头治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道路执法工作力度。在道路执法中,要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公路、运管等部门配合,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做好违法改装车、超限车辆的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

四是要抓好舆论宣传。把驾驶人员及其家属、经营业主、群众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严重性,着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电视台、长江峡江网

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系统、集中地推出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报道,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扩大治超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坚持正面引导,使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使社会公众理解并支持治超工作,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是要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要抓好治超责任的落实,抓典型案件、典型事件和典型人员,从严追究治超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县公路段是治超站的第一责任人,对治超工作人员私自放行造成治超工作被动的,除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外,还要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非法接受受检对象钱物,为受检对象充当保护伞以及养黑车、放黑车、收黑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作为的单位要从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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