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精选7篇)
1.会计委派制 篇一
【原文出处】时代财会
【原刊地名】长沙
【原刊期号】200201
【分 类 号】F101
【分 类 名】财务与会计导刊
【复印期号】200204
【 标 题】财务与会计分离及会计委派制
【 作 者】陈蓓蕾
【作者简介】陈蓓蕾 永州市财政局
【 正 文】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恶意造假,已经成为了我国会计工作中的致命伤。从上市公司来看,我国股市从创立到今,先后有十余起造假大案,如“原野”案件、“琼民源”案件、“PT郑百文”案件、“银广夏”案件等等。一桩桩,一件件,无不令人悚目惊心。因此,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问题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在此背景下,各种各样的会计改革方案不断涌现,其中会计委派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革模式。
一、当前会计委派制的现状及利弊分析
现时的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财政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会计到各单位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从1998年起在全国逐步试点推行,其中侧重于行政事业单位。从试点情况来看,总的来说是效果明显,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好处
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总的来说,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会计人员独立行使职能,有效地克服了一般会计人员“身份不明”或“双重身份”的现象。
其次,有利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委派会计常驻所派单位,因而可以将各单位财务年度审查、阶段抽查和随机监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极大地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尤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二)不足之处
虽然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亦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略了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因为财务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现在把这一部分人为地分离出去,很显然不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2、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适应。会计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但其管理体制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痕迹。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尚可,而对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则不合适,这是当前会计委派制的严重不足之处。
3、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长远目标不一致。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现时的会计委派制在很大程度上掺杂了行政监督的色彩,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新《会计法》没有涉及到会计委派制;另一方面,它与《公司法》中某些条款,特别是单位用人自由的某些条款相抵触。
综上所述,为了能充分地发挥会计委派制的长处,克服其不足,必须要对该制度加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将财务与会计相分离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委派制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会计改革的新路子。
二、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将财务与会计分离,为实现会计最终目标提供了可能性
当前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将财务会计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财务管理侧重于企业内部管理,而会计管理侧重于会计核算,即对企业发生的一系列经济业务进行客观地记录和反映。
2、两者管理的最终目标不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而会计管理的目标是向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会计核算资料。
3、两者服务的对象不同。财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当局,因而财务管理者由企业总经理负责任命;会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有关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因而会计人员不必由企业任命,可以由其外在服务对象来任命。
正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所以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将财务与会计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走出企业财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为最终实现会计目标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派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会计市场,包括会计人才市场和会计信息市场;二是要建立起委派会计人员的经费管理机制一一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三是要加强会计委派方面立法建设;四是要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业绩考核,建立委派会计的再监督机制;五是必须加快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的改革。
通过以上举措,一个健康有序的会计市场必将出现在国人面前,使之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各项经济建设。
2.会计委派制 篇二
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 凭借管理职能向国有单位派出会计人员, 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制度。从目前的国有独资、股份等企业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 会计委派制又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作为新生事物的会计委派制, 在试点和推行过程中, 有利有弊, 有得有失。
一、会计委派制的益处
1.“委派制”加大了会计监督力度, 并降低了监督成本
“内部人控制”是引发单位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 由此引发的腐败行为已经十分严重。“委派制”作为一种单位外部会计监督形式, 将会计人员的角色外部化, 赋予了其所有者的监督职能, 从根本上打破了“内部人”共谋的格局, 可从源头上防治贪污犯罪现象, 是加强会计监督的有效措施。委派人员隶属于所有者, 游离于内部人的控制之外, 相对而言就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所有者 (非专业人员) 根据这些信息对管理当局粉饰过的信息进行监督所花费的成本相应地要小得多。
2.“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问题, 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 会计人员处于违背领导意图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夹缝”之中, 左右为难。“委派制”相应将委派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集中管理, 割断委派会计与派往单位的经济、人事联系, 从而使会计人员能有效行使职权、不受被委派单位的制约, 从“双重身份”中解脱出来, 基本上解决受制于人的局面。
3. 从实际情况看, “委派制”效果比较明显
具体体现在:一是从源头上控制了预算内资金乱支滥用、预算外收入“体外循环”和“小金库”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单位及其领导使用国家资金的随意性;二是减少了部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强化了财政监督, 促进了廉政建设;四是节约了人力资源, 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会计委派制的弊端
会计委派制之所以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除了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方式和实施程序等基本问题认识不足, 加上企业经营环境必须面对的诸多困难等原因带来的后天执行乏力的缺陷外, 很大程度上是受其本身存在的不足所制约。
1.“委派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不一致
会计委派制有悖《会计法》、《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 不可避免地会干预企业自主的财政, 影响企业经营自主决策权的顺利行使, 会计信息相关性也不免减弱。造成不必要的会计信息公开, 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使会计监督外部化, 监督混乱、错位。
2.“委派制”削弱了会计参与企业管理的职能
实行会计委派制, 把会计推到企业的对立面, 过分地强调会计的外部监督作用, 割断了会计与企业的内在联系, 片面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 弱化了会计的服务职能, 割裂了会计职能。
3.“委派制”使会计人员的权、责、利不匹配, 配套措施滞后
委派的会计人员以独立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和责任。从权、责的角度看, 它的确是独立的, 有利于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缺乏对委派人员的有效监督, 无法有效避免传统会计管理模式的缺陷。从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看也不尽合理, 虽然他们的地位提高了, 但与地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等问题却受到影响, 这就会产生消极影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规范, 思想认识不统一, 委派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三、完善会计委派制
1. 加强对会计委派制的宣传, 提高各级领导对会计委派制的重视程度
既要解决宏观的协调问题, 又要解决具体单位领导的支持与配合问题。
2.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
要修订与之相关的《公司法》、《企业法》等财经法规, 对有关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 明确会计职权, 明确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
3. 加强对委派会计的管理、明确产权主体、明确会计职权, 确保依法成立委派会计的专门管理机构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成立会计管理局, 管理区域会计人员的一系列相关事宜。
4. 健立健全委派会计再监督制度, 尤其是加强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 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同时还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把“灵魂”管理好, 培育出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在不断的实践和摸索的过程中所做的历史选择, 在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现阶段, 它是规范我国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的有效手段, 因此要改革旧的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以往会计管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病, 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全面改善我国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应该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 虽然在试行过程中有许多不足之处, 但经过不断地探索、完善和弥补, 并充分利用它的优点, 相信会计委派制现阶段在改善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会计信息失真等方面将有积极意义。为了今后建立我国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完善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 不断实践不断总结。
参考文献
[1]王世定:对委派制的几点看法.财政研究, 2001, (5)
[2]宋晓洪王雪莲:委派制与新《会计法》的一致性[J].黑龙江财专学报, 2001, (7)
3.再谈“会计委派制” 篇三
摘 要 会计委派制实行多年,在理论界褒贬不一,本文从“会计委派制”的产生背景入手,肯定了“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利益,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监督职能,是完善企业管理的一项有益尝试,同时也提出了“委派会计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原因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 委派制 委托代理理论 作用 问题 思路
前几年,很多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会计体制创新,试行“会计委派制”。理论上而言,在委派会计制度下,会计人员在多元利益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等)中不属于任何一方,而是处于多元利益边缘,实施特殊服务行为,肩负依法公正处理各方利益的使命,这种体制使会计人员不会偏向多元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因此,不管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都认为会计委派是万能的。但实践结果是:很多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没有实施,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解析其产生的原因,要从“会计委派制”这项制度的由来说起。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企业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结构(即政府同时拥有着企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转向是基本实现两权分离结构(即国有产权与经营权)了:所有者是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经营者是受政府(所有者)委托的企业经营者。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作为所有者委托厂长或经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必须监督经营管理者,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的财务信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财产所有者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而财务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运转效果,因此,改革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已成为当今企业深化改革的矛盾与焦点之一。“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这是会计人员地位在一些单位生动的写照。在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与单位领导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从属与依附的关系,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于依法办事,难于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由此会计委派制被作为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推行,它产生的初衷是通过国家对企业进行更为经济有效的监督,最终使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统一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的制度,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和管理由委派机关负责,使会计人员从企业中完全独立出来,摆脱会计与单位负责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依附与从属关系,不受单位负责人的制约,增强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会计职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委派制由于从编制上实现了会计独立,形成“超然会计”的局面,从而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完成情况,防止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遏制资产的流失,维护所有者权益。
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会计委派制”是加强企事业单位会计控制的一种最佳选择。理由是:
第一、会计人员委派制可以激发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所有者快捷、低成本获取经营者信息的有效途径。
第三、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内部人适时监督的手段。
第四、会计人员委派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会计人员和经营者共谋犯规的可能。
但是在很多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 没有实施,从表面现象看,主要有一下几点原因:
一、委派会计的职能不完善、不规范
作为委派主体的委派对象,委派会计人员不仅代表了委派主体的利益,为之负责监督受派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负担着为受派单位的经营出谋划策,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等的重任。将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统一于委派会计一个人身上,这是值得商榷的。监督和服务两种职能使委派会计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上级单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是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行使服务职能。两个职能难以协调,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监督职能的行使,那么在制定受派单位的财务计划时,难免会对一些有一定风险,资金占用较大的项目表示否定。但是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往往同时具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很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开拓业务范围,增加新的收入渠道。一旦委派会计出于监督职能的考虑,拒绝执行风险较大的项目,那么将有可能使受派单位失去一次很好的业务拓展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委派会计侧重于服务职能,则同受派单位的内部会计没有什么区别,本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也形同虚设甚至同受派单位合谋舞弊,造成更加严重的腐败问题。因为各地对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做出了硬性的规定,因此前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二、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规范
委派会计作为上级单位的委派对象,已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除了核算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制定财务计划,参与受派单位的重要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有的具有对受派单位一般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力。可以这样说,委派会计在某种意义上己成为受派单位的经理阶层的一员,因此不能用一般的激励约束机制去管理委派会计人员。
从深层次看,会计委派制是一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即这一政策也许会随着环境的变更而变化。会计委派制的一个特点是会计人员不固定于某一企业工作,这体现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然而却增加了前后会计人员接替工作的成本(如果仅由一个会计人员工作,虽然这一成本可以避免,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所削弱)。现在,企业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会计信息质量不过关,对会计人员有独立性要求的呼声很大,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信息真实性提高给社会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大于接替工作带来的额外成本,故现行会计委派制是可行的。如果日后会计工作日益完善,社会对企业有很有效的监督方法,如企业也有资本市场对其监督,那么,频频更換会计人员则显得不甚经济,会计委派制也就失去了魅力。故,我认为会计委派制可能是一定时期的特定产物。
现在许多治理结构较规范的集团企业已经通过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位问题;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减少会计造假的风险。在制衡代理方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上的权力方面,除了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外,还加快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会计造假的机会。
国家也通过多种渠道,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进行规范和约束。如制定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使企业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企业的会计帐目、财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审查。出了问题就追究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通过《会计法》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让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会计委派制虽然是一定时期的特定产物,但在现阶段仍是我国规范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的有效手段,是改革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会计监督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以往会计管理体制中的种种弊病,全面改善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大面积失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虽然在实行过程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但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相信会计委派制在阶段对改善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曾海帆.委托代理理论在会计研究中的应用综述.2006.3.
[2]杨耕砚.从委托代理关系探寻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途径.黑龙江财专学报.2000.4.
[3]安雪梅.会计委派制利弊谈.会计之友(B版).2005.
[4]叶臻.会计委派制度与委托代理理论.2006.11.
4.会计委派制分析论文 篇四
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会计主体”(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能够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来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必然导致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偏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逆,必将置会计人员于两难境地。
3、会计委派制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其实,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会计监督体系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人员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的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社会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的职责,这种“错位监督”常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为加强会计监督而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最多是一种权宜之计,绝非长久之策。
4、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机构本身是企业组织结构的一个职能部门,企业财会人员应是企业职工,其工作诸如会计核算、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应是企业财务范畴,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他们的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属国家财政的范畴。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其他人员必然对委派会计怀有戒备之心,工作将很难协调。
5、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属于企业财务的范畴,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6、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的管理就是直接管理,会计干部的考核、提拔、设置、培训、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这与当前政府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大气候不符。
7、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考评问题。委派的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8、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企业1998年的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9、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得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0、“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以下问题:(1)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2)为加强会计监督就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3)会计委派制缺乏推广的法律依据;(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的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会计学家王世定指出: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之争,归根到底是对会计职能理解上的差异。如果正确全面地理解会计的两项职能及它们之间的辨证关系,这种争论将很容易统一到所有者任命会计主管这一结论上。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委派制”仅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不适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为他们是天然的无主管企业。可见“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主流方向。
5.浅议推行会计委派制 篇五
请欣赏:《浅议推行会计委派制》
黄芙萍
会计委派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已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和重视。然而,会计委派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从而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营能力受到很大影响。本文试对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相关问题谈些浅见。
一、辩证地看待会计委派制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一)会计委派制对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从全国来看,会计委派试点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会计委派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了财政收支管理,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同时,它作为一种替代机制,在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方面还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解决所有者对管理当局监督缺乏动力的问题。会计人员委派制使得会计人员接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所有者可以通过比较低的代价,将终极监督权的相当一部分让渡给独立于企业的专业会计人员,由他们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当局的行为进行监督,解决了所有者无动力进行监督的缺陷。
2.可以低成本对管理当局进行有效监督。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调整已经被“粉饰”过的会计信息,成本相当地高昂,这样势必削弱了股东对管理当局的监督力度,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但是,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有者,这样由于会计人员游离于内部人的控制之外,相对而言就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所有者根据这些信息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所花费的成本要相应低得多。
(二)会计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1.会计人员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难以发挥监督的积极性。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
2.会计人员的权、责、利匹配。委派制对会计人员业绩的考核是评价其监督成效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以独立于经营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和责任。从权责的角度看,是独立的,有利于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是,从作为激励会计人员的利益分配机制这点上看,如果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受到影响,就会产生“懒惰”“松懈”现象,甚至出现与经营者“合谋”的问题。可见,委派制对会计人员考核的设计是没有到位的,能否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考核会计人员的业绩,是会计委派制能否继续推行的重要决定因素。
3.会计人员的身份使会计人员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为企业服务和出谋划策的职能。会计人员是以单一身份进驻企业,但实际上是以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计系统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部门是企业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经营者不可能离开会计系统独自指挥生产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必须为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决策服务。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在约束、防范、消除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方面作出硬性要求,使约束、防范成为会计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在为被监督人出谋划策方面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使得服务、出谋划策至多成为会计人员的权利,而不是责任。
二、推行会计委派制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我们要用辩证和实践的观点来看待会计委派制,既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可以包医百病,也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一无是处。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制度,还需要在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会计法》。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规定,不仅约束了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防止财务总监与企业“合谋”,也给予财务总监施加工作压力,提高了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逐渐成为专职监督人员。所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与推行会计委派制相结合,可以起到相得益彰的作用。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要提高财务总监为企业服务与出谋划策的积极性,必须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他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实际成效挂钩,而一旦挂钩,难免会出现做假账、设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所以应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由于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执业不规范、职业道德较低等问题,难以真正起到市场经济中“经济警察”的作用。因此,应抓紧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从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复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立场,这也是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的基本途径。
6.会计委派制例析 篇六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实行两权分离的单位所有者或上级部门向所辖单位派遣主要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依法执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并由专门机构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单位主要会计人员由单位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派, 对所有者负责, 并定期轮换, 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 也不得要求委派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
(一) 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即对国有大型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中型骨干企业、重要的城市公用企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由政府代表出资人和资产所有者向这些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并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 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企业分离, 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
(二) 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
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即由集团 (总公司、母公司) 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 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 (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 。这一模式在全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 (或大型的事业单位) 都有试点, 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山东潍坊亚星集团公司、北京华都集团等。
(三) 集中结算委派制
集中结算委派制即对会计业务相似的单位或区域相近的单位, 通过设立财务结算中心, 集中委派会计人员, 管理若干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管理模式。
三、会计委派制的案例研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新的尝试, 这一过程需要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得到完善。本文结合ABC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试行会计委派制的经验, 笔者分析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一) 案例背景
ABC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建筑企业, 主要从事港口、码头、桥梁与机场的设计与施工, 现有职工一千多人, 财务人员六十多人, 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地区。公司对下属各基层单位 (非法人企业) 实行项目法施工管理, 在财务管理上分项目单独核算。该公司自1999年开始试行会计委派制, 向各基层单位 (或项目部, 下同) 委派主管会计, 其形式类似于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限、奖惩考核制度由公司财务科和人事科共同制定, 委派会计的人事关系在公司一级, 其工资奖金由派入单位负责发放。其业绩考核由人事科、财务科和各项目部共同考核, 每年至少考核一次。项目部设出纳一名, 其人事工资关系在项目部, 业务上由委派会计负责指导管理。
ABC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以来, 大部分委派会计在岗位上忠于职守, 认真负责, 严格把关, 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办法, 并制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 在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成本控制和财务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使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另一方面, 由于委派会计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委派会计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以及企业经营环境面对的诸多困难等原因, 使该公司的会计委派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个别单位会计工作水平仍然有待提高, 个别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 甚至还存在财务违规现象。
(二) 案例分析
经过对该公司现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分析, 笔者认为ABC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会计委派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 对委派会计的身份没有明确的定位。从形式上看, 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会计的身份都是由公司直接任命, 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公司赋予了企业负责人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力, 却没有赋予委派会计相应的权力。这样, 委派会计受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 权力与基层单位负责人任命的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同, 他们很难去约束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 由于委派会计代表公司行使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职能, 这无形中就把他们推到了基层单位的对立面, 使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陷入了非常孤立被动的局面, 造成会计委派制在“管”与“用”之间脱节, 与公司“统管统派”的管理思想相矛盾。
第二, 委派会计在福利待遇方面有后顾之忧。委派会计虽然在编制上属于公司, 但他们的工资、福利仍然由派入单位按照本企业标准负责发放。这样, 委派会计的报酬仍主要取决于基层单位负责人对其工作的认可, 和派入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结果是, 委派会计在开展正常工作时有后顾之忧, 在约束制止不规范会计行为时要冒着牺牲个人利益的风险, 其工作态度受到严重影响, 难以独立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三, 会计管理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证。ABC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实施会计委派制比较仓促, 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侧重于界定公司、委派人员和被委派企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 对委派人员到任后相配套的制度、管理措施不到位, 仍然沿用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因此, 公司虽然要求委派的会计人员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也多次召开委派会计专题会议来了解和布置工作,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和管理规程, 公司一直没能完善对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也没有按照规定针对委派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奖罚。这样, 配套的制度没有完善, 原有的制度难以落实或难以发挥委派制度的激励作用。
(三) 案例解决对策
受以上原因影响, 该公司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结合上述问题和同行业内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 为了能更充分地发挥会计委派制度的优势, 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该公司会计委派制的实施:
1. 赋予委派会计相应的权力
公司应在制度上明确委派会计在派入企业的身份。为了便于委派人员顺利行使监督职能, 公司可以分区域设财务经理一名, 主办会计若干名。财务经理应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 与各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同等待遇, 地位应高于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全面负责各项目部的财务会计工作, 参与各项目部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有权制止项目部的财务违规行为, 在服务于所在项目部生产经营的同时对公司负责, 将所在项目部的财务违规行为直接向公司汇报, 使会计委派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2. 保障委派会计的福利待遇
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由公司负责发放, 应根据各项目部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的不同, 对各项目部划分不同档次, 确定委派会计的基本工资和考核系数, 再根据实际工作考核情况发放浮动奖金。这样, 委派人员待遇和所在单位档次挂钩, 公司将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会计人员派往工作复杂和难度大的项目部, 享受较高的待遇, 一方面可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可以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 健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机制
会计委派制必须在会计领域中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用人管理体系, 将委派制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结合起来, 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构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对委派会计的考核、监督机制。必须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实行委派会计专管轮岗交换等, 同时也要监督被服务单位。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 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是否继续委派以及升迁的依据。其次要实施报告与述职制度。报告制度分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前者规定委派人员按季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后者规定委派人员对派入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再次是委派会计人员任用及定期轮换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任用, 主要通过企业推荐, 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候选人, 进行业务素质, 政治素质和协调能力考核, 择优录取。
四、会计委派制的评价
从以上的案例分析中, 我们可以发现, 虽然会计委派制还不是十分完善, 但是对目前的财务管理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一, 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服务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 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 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保证了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有利于遏制和减少了贪污腐败现象。
委派会计一般隶属于被委派单位的上级单位, 与被委派单位之间没有依附关系, 其独立性相对较强, 可以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核算职能, 从而保证了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没有了后顾之忧, 委派会计可以大胆地纠正企业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 有利于遏制和减少了贪污腐败现象。
第二, 会计委派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有利于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委派会计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 与传统会计相比, 委派会计的业务素质要求相对要高一些。所以委派单位在选取委派会计时一般都经过严格的挑选程序, 以便能选拔出优秀的会计人员担当委派会计。通常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以便对委派会计进行选拔、考核、奖励与惩罚。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 必然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 会计委派制有利于帮助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传统会计隶属于所在单位, 当单位领导或者其他人员以权谋私, 私分国家财产时, 会计人员或者慑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或者与他们同流合污, 而不去阻止、干涉这些违法行为。譬如, 单位不按规定乱发奖金, 由于会计人员也有自己的一份, 所以他们也懒得去制止, 反正你有我也有。如果换成委派会计, 情况就不一样了, 由于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一般在委派单位发放, 遇到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委派会计一般都会去制止。当然, 要保证委派会计不徇私枉法, 也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才行。
五、结论
总的来说, 会计委派制可以充分发挥会计的各项职能作用, 加强会计的监督、核算职能, 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提高会计的信息质量,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能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然, 和许多其他的新鲜事物一样, 会计委派制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需要广大有志之士共同努力, 逐步完善它不合理的地方, 使会计委派制能更好地为国家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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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竹红.对会计委派制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02 (5) .
7.会计委派制问题与对策 篇七
【关键词】 会计委派制 财务管理
1.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1.1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维护所有者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暴露无遗,假发票、假帐、假报表到处可见,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普遍,这无疑增加了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难度。企业为其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和其他部门及他人利益,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对经营失去了监督和控制。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通过我国政府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和极力推动,会计委派制应运而生。会计委派制可以防止虚假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在一定程序上实现了会计信息真实化,促进会计自身水平的提高。
1.2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
我国企业现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任命制,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直接依附企业,会计人员是企业的一员,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和职业上的依附关系,这势必造成会计监督的不力。而会计委派制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职能地位,发挥了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了资金的有效管理,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财务管理的漏洞,抵制了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2.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企业制度改革相背离。
目前为此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业的会计人员,需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会计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能强制企业执行。另外,我国《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有权建立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编制人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经营主体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配备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而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机构委派会计人员,与相关法律相背离。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不能有悖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由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把会计人员派到企业,实际上是政府直接干预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工作回归企业的内在必然要求,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及经济效益的提高。
2.2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而如实反映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是委派会计的目标,由于目标不一致,会计委派制容易造成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委派会计的对立与不信任,前者常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一些经济业务活动以逃避后者的监督,使后者不能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弱化了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会计委派制片而地强调了会计监督职能而忽视了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本身既是对外反映与报告职能,又具有对内管理的职能,而当前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在实践中过分地强调了会计的外部监督职能,制约了会计的内部管理职能的实现,也制约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果只有与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挂钩,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政府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其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其业绩的好坏,企业也管不着。特别在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中职工与委派会计之间的收入差距,往往令委派会计产生不平衡的消极心理,甚至走到企业的对立面,使企业与委派会计产生摩擦,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也难以发挥监督的积极性。要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者除了在客观上受监督制度的约束以外,如果没有来自于主观上的利益刺激,便难以有监督的积极性。委派会计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难免影响监督积极性。
3.完善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针对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多方位和更深层次的思考,建立健全与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会计委派制。
3.1完善会计立法。使会計委派制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须取得法律支持,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修订现行法律中与会计委派制目标模式相冲突的地方,制定一部针对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会计法》的特别法进行运用,建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机制。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当二者发生矛盾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从而为实现会计委派制提供法律保障。另外,法律中要明确委派会计和单位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义务以及与委派单位的关系,并要注意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配套性。要妥善处理好会计委派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2建立和完善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委派制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会计委派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委派机构应建立健全委派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述职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奖惩、职权制度等,加大对委派会计人员监管力度。
结语
正确认识和对待会计委派制,不仅是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探索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务会计监督体制的需要。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使之进一步完善,保证会计委派制度至少在现阶段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成效。
作者简介:张杏 女 山西省同煤集团雁崖矿财务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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