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24-11-18

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精选2篇)

1.江苏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篇一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中小学生公共安全行为教材。学校应当根据教材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安全座椅生产、销售的监督。”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饮酒。”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社会服务。”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儿童福利机构。”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删去第二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酒吧未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部分文字修改:

将第十九条中的“工读学校”修改为“专门学校”。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营业性歌舞厅”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修改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2.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 篇二

中小学设置法制课,每学期不得少于6课时;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必须强制安装过滤软件。昨日,记者从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立法研讨会上获悉,《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纳入省人大今年正式立法项目,相关规定更加明确。

中小学设置法制课,每学期6课时

据了解,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形成了以教育、政法、共青团等有关部门为主体,以学校、社区、家庭为依托,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格局。由于缺乏刚性规定和考核评价体系,某些地区的法制教育还存在流于形式、疲于应付的现象。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同程度存在忽视未成年人“天性”的`问题,把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一般教育,如宣传教育手段“非儿童化”、教育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成人化、依赖传统的“讲读传诵”、“灌输”方法等。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修改稿)中拟明确规定,中小学设置专门法制课每学期不得少于6课时,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法制课教师、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使未成年人法制体验更加直观生动,《条例》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基地,促进法制教育课堂教学与社会法制实践紧密结合。

未成年人上网要有强制性过滤软件

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互联网时代网络负面信息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正处于模仿学习阶段,在网络犯罪信息容易获取的情形下,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负面信息影响的问题,《条例》拟规定对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进行有效过滤和控制,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另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以互联网为犯罪联络或实施犯罪的场合问题,《条例》还拟确立学校、家庭监督未成年人上网责任主体地位,要求承担相应的正面引导未成年人上网的义务,防范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拟规定,公益性上网场所不使用过滤软件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未成年人有欺凌行为,学校专门教育

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当事人身心健康。有的涉事学校采取内部处理方式,也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为了有效打击校园欺凌行为,《条例》拟规定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

《条例》拟规定,学校、家庭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在校学生和谐相处,预防发生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教育措施,必要时送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在学校不能继续学习,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由其所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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