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2024-11-17

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精选6篇)

1.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一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

1、建筑工程完成建筑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竣工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责任监督科室报送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及竣工验收报告文件、工程技术资料,监督科室对上报文件审查,若存在问题,由申报单位补齐完善。上报资料齐全后上报总工办。

3、总工办审查监督科室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建设手续,对存在问题的要求科室督促完善,审查通过后,则由站长授权其他监督科室进行竣工监督抽查。

4、被授权监督科室对上报工程进行监督抽查,若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则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参建单位整改后报抽查监督科室;若申报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结论的,则下达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责令参建单位对该工程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5、监督抽查科室对上报的竣工工程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监督科室形成质量监督报告,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6、对未经监督抽查已经使用的工程,责任监督科室责令其停止违法使用行为,现场取证后对违法行为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单时,应向总工办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介绍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建工程及有消防设计要求的住宅工程);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7)、工程竣工备案工程款支付情况审核表(济南建设信用网, 下载超市。);

8)、企业养老保障金结算审核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书;

9)、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2.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二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提出

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首次提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均发生了变化。提出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应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性监督;主要内容是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实行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也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 这些都为我们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奠定了基础。

2实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的监督程序及工作职责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与行为, 明确了责任, 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层次, 同时也改变了过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模式, 这种改变表现在:

(1) 由受权执法, 转变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 委托的机关要承担执法的后果, 监督部门必须要对委托的机关负责任。

(2) 由监督工程实体质量为主, 转变为监督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 对工程竣工验收所必须达到的条件提出了十一条要求, 这些要求中, 除了对工程实体的要求这外, 多数是对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面的行为要求,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为, 同时这些单位也就构成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今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重点就是监督和规范这些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行为, 通过他们规范的工作, 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从而改变了过去只注重单纯抓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 而忽视那些对施工现场负有重要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 提高了监督部门的工作层次。

(3) 由对单位工程全过程或几到位的工程质量监督, 转变为对重要隐蔽工程 (主要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和环境质量的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过去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并规定了几到位, 这些本应是工程监理做的事情, 监督部门取而代之或做着同样的重复劳动, 甚至有时变成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检查员, 造成了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和施工现场过多的依赖性, 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现将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监督, 转变为对重要隐蔽工程和环境质量的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 这种监督包含:一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不能放松, 并突出其重要部位, 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对工程结构安全产生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部位;二是对这些重要隐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过程中, 不能忽视其工程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三是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人们生产、生活和健康的环境质量实施监督;四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具有随机性;五是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必须改变, 过去传统的“看、问、听”的卷尺、小锤等原始的检查工具等, 已落后于当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要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出个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数据, 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4) 由核验工程等级, 出具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转变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这些带有根本性的转变, 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由责任主体转向为管理机构, 明确了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主体。

摘要:2000年10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通过十三年的运行,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与要求基本形成。我仅就日常工作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3.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三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四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假如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实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重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实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假如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一、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办建〔2000〕18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网络上也有很多帖子提到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让业主对这些文件有着混乱的认识,事实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一个中间文件,关键是查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对于单体工程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取得《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示该单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才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中均有约定。依据合同第九条,如果商品房取得了《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则可以交付使用。如果没有达到第九条约定的条件,则可视为违约。

三、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

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第3.4条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以上明文规定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即使收了房日后也存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

四、相关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所以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接的时候一定要先查看是否有无该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开发商是先拿到预售证,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开发商暂时无法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一般有两个原因:

一、该证正在审批之中;二,该房子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如果是前者,购房者先不要着急,可以先等一段时间,但若是后者,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五、记者手记

5.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五

一、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我单位已收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3、已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4、已具备备案条件;

5、约定竣工验收时间;

6、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内容:

1、参与建设各方分别汇报工程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验收组人员对竣工验收情况讲评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组织: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2、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小组成员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四、竣工验收标准:

1、经设计最终认可的设计图纸及变更或技术核定的设计文件;

2、施工过程中参照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条文;

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4、施工合同的要求。

五、对勘察单位的评价:

勘察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能及时到现场处理特殊问题,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内容相符。

六、对设计单位评价:

设计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工程实物质量与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相符。

七、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施工中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能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八、对监理单位评价:

监理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理人员能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在工作中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监理规划的要求做到旁站、巡视、平行监理,并认真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资料能认真审核,并有真实完整的监理资料。

九、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本工程从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均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过程受政府监督。

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均能履行工程合同要求,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经审阅,参建各方工程档案基本齐全、真实。

本工程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本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规范了质量行为,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人员岗位,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现工程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按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实物质量(合格或优良),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自评为合格。

二、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1、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勘察手续。

2、勘察实施中,按现行的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执行。

3、勘察成果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4、勘察单位参与基槽开挖后的验槽工序。

三、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等文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已经我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实物质量和工程具备的使用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该工程竣工时建筑物实际观测沉降量和倾斜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业务围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制定的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实施,制定并落实了人员岗位责任制。具体监理工作依据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我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对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现场监理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施工单位能按期限要求落实整改我单位签发的“监理通知单”中的质量问题,使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技术及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该工程等级核定为合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建各方统一填写样本

1、勘察单位意见:

经确认勘察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要求。

2、设计单位意见:

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3、施工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4、监理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5、建设单位意见:

经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监理评定意见。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附带文件及

填 写 须 知

所有表格填写字迹端正;单张表格墨迹一致;内容按样本填写;禁止在表格内乱涂乱改。

以下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带复印件:

1、施工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图书馆、商贸楼、写字楼、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

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市标定站出具)备案表、验收报告填写内容说明:

1、参建各方意见可以让写字较好的人代写;

2、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签字;

3、参建各方公章必须加盖有法人资格的公章(项目部、分公司及技术专用章无效)

4、日期填写必须写盖章实际日期。

填写要求: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外墙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应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竣工验收程序: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整个过程的程序.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收集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等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 制定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内容: 填写要求;需反映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小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情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评价情况.竣工验收组织: 填写要求: 需反映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情况;组长为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小组成员由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单位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专家组成情况.竣工验收标准: 填写要求: 需反映竣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核定等级与现行标准是否相符,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他情况.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情况及其他情况.对人防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工程竣工实测沉降量是否控制在设计允许终沉降值的50%以内及其他情况.对人防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施工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及其他情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并注明该过程是否符含基本建设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 填写要求;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需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2001-2-2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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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政府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监督程序及其内容要求,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见附件监2001-1)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其中:由省建设厅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由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和各单位资质证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其现场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与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件监2001-2及监2001-3)。并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监督人员及监督要求内容,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五、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计划表。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有关单位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件监2001-4)。

第七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有监理规划,并按照规划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

4、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5、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如及时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参加图纸变更洽商;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抽样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及时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检验评定记录,做到及时、真实、齐全;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能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7、按规定对现场标准养护的条件、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测试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

施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重点部位抽查统计表》和《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件监2001-

5、监2001-6和监2001-7.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基础砌体、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及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安全重点部位检测报告和测试记录;砼预制构件、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质量;主体砌体、现浇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等施工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报告;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工程观感质量。

四、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必须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或建设(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具有完整的建设监理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见附件监2001-8),其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抽样检测试验报告,技术挡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监2001-9);

7、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0),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1.三、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内容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2、监督登记号及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3、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5、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8、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其质量等级核定仍按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监2001-12.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内容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独设立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备2001-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备2001-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3、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含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0、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商品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屋住宅使用说明书》(见附件监2001-11及监2001-12)。

三、备案承办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时,再重新申请备案。

四、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六、备案承办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备案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四、在规定期限内向备案机关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优良工程评审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其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②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见附件监2001-15)及整改报告;

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附件监2001-16)。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往来文函用表的格式内容要求见附件。

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6.济南市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六

——百名班干部进企业调研督办项目

乌当区建设局:

我公司在2010年2月动工建设的天馨家园三期商住项目,已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及施工图的要求修建完毕,并已在2011年10月14日组织了竣工验收。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均已合格。除了室外环保手续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表所需的其他资料均已备齐。

2012年2月,乌当区政府派往我公司服务的干部,在调研中发现我公司天馨家园三期项目的住户已部分入住,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对此,我司将相关问题汇报并请求贵局给予解决。

以往民用住宅建设项目(包括天馨家园一、二期)的室外环保竣工验收从来都没有进行过。根据现在要求,天馨家园三期要进行验收,而且本项目只能由省环保监测站进行的,该站一负责人说,贵阳市很少有住宅项目到他们那里进行竣工验收,何况天馨家园三项这种小项目,根据要求,即使要进行竣工验收也要住房入住半年以后,才能进行。

省环保室外竣工验收的要求与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要求,产生了矛盾。要进行室外环保竣工验收,需竣工验收备案,并让住户入住半年后才能进行;另方面,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又必须办理完室外环保竣工验收。

对上述新增管理内容与原有制度产生了冲突,请贵局酌情对“天馨家园三期”建设项目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待住户入住半年后,再办理相关室外环保竣工检测手续。

贵州联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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