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计施工乙、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申请的公告
2011-05-16 | 作者: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11]3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 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 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国土资源厅拟于2011年6月6日至10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资质单位申请(包括到期资质的延续、升级和 相关资料的变更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第30号两个令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 提供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土资源政务大厅。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资质申请表和地质灾害资质 单位相关事项变更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联系电话:(0471)4215792 联系人:姜亚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doc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 令).doc
3、地质灾害资质申请表.doc
4、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相关事项变更提交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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